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文
時間:2023-10-12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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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目前我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
1、傳統的習慣根深蒂固。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縣農民法律知識貧乏的現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觀,農民的法律、權利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農民知道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總體來看全縣農民的法律意識依然相對淡薄,傳統意識較濃,農村法制宣傳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法律素養低,害怕打官司,對法律缺乏信任,薄情優先于法。從走訪的人員和媒體披露的大量案件來看,在一部分農民的腦子里的法律意識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嚴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或者想尋求法律保護,確不知道該如何著手;也有一些像經濟往來的行為,如借款不寫借條,總以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會出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又無憑無據,無法求得法律的保護;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決本村發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決,使得觸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農民對法律的認識不到位,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意識淺薄。大多數的農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更多的人認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實現,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為的發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選舉中我們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選票,候選人用金錢買選票的事情屢屢發生。他們不知道這樣濫用自己權利的后果是導致選舉結果并不能達到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損壞自己的利益告終,而這種權利、義務意識的淺薄最終不能達到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
3、農民法律維權意識存在誤區。覺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維權的手段,特別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賠償等問題上更是望而卻步。由此造成許多本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司法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演變成了問題。法律意識維權上的這一誤區直接造成對政府的信賴往往勝過對法律的信賴,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的工作量以及社會的不和諧因素。
二、產生的原因
大多數農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識面窄,談不上什么系統的有條理的學習法律法規,廣大農民獲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廣大農民頭腦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觸犯刑律的行兇、搶劫、盜竊等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人也并非無知到殺人是否償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們仍然鋌而走險,這純粹就是法律意識的問題了。
三、針對以上的現象,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1、營造一個大家都積極參與的學法守法的輿論氛圍。現在的傳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類傳媒應該要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或是法制文藝演出等形式以直觀的方式入手,來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這個方面,宣傳機構、普法機構應義不容辭的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篇2
【關鍵詞】欠發達地區 法律意識 農民 對策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民的生活方式已經發生改變,而農民對國家正式規范的認知與需求也在發生變化。這種認知和需求即表現為法律意識,它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識的形成與個體認知能力、生活需求、社會環境和資源獲取途徑等因素相關。欠發達地區是一個相對概念,是指由于歷史、資源、區位、觀念等原因,人們的生產率相對較低、經濟水平相對滯后和技術利用率偏低的不發達地區,這些地區的社會競爭力相對偏弱。欠發達地區人們的法律意識是我國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欠發達農民的法律意識又是我國法律意識發展中最薄弱環節。
隨著農村社會的向前推進,欠發達地區農民法律意識存在內部差異,這種差異是農民個體、區域、規則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產物,需要系統的實地研究予以闡明。因此,我們對云南省A縣X鄉的農民意識進行了實地調查,即運用個體訪談與問卷調查的方法,發放調查問卷260份,回收有效問卷240份,回收率為92.3%。調研對象中,務農人員108人占45%,打工人員78人占32.5%,經商人員54人占22.5%。
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農民法律意識屬于群體法律意識,其以農民作為研究對象,是關于農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X鄉位于云南省某國家級貧困縣西南面,距縣城53公里,國土面積98.05平方公里,全鄉轄6個村委會124個村民小組,有農戶8133戶,農業人口34978人,2010年全鄉經濟總收入3272.19萬元,農民人均年純收入為1152元。X鄉屬于欠發達地區,社會發展程度較低,競爭力不強,具體表現為:較差的區位條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落后,信息相對閉塞;經濟收入低、經濟結構單一,經濟收入除傳統農牧業生產外,主要來源于勞務輸出、魔芋種植和栽桑養蠶;農業人口多、農村自主發展能力差。
法律意識的形成是一個系統的過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為了解X鄉農民的法律知識量現狀,我們選擇了11種與農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規范開展調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護法、憲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護法。調查顯示,受訪者“知道或聽說過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認知程度最高。其中,務農人員人均認知法律量為2.7種,打工人員為4種,經商人員為4.8種,務農人員的法律知識量明顯低于經商或外出務工人員。一言以蔽之,社會流動性大和交往范疇廣的農民群體(如外出打工者、經商人員等)法律知識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幫助人們形成法律感知、激發法律情感、引導人們以法律為導向安排個體行為一切法律現象。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是法律意識形成的路徑要求,暢通的信息獲取途徑不僅能增加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進農民法律認同心理的形成。調研中,關于“您從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識”的調查結果顯示:務農人員中67%選擇電視,22%聽別人說,5.5%學校教育,5.5%學校教育和聽別人說;打工人員中65%選擇電視,27%學校教育,8%聽別人說;經商人員中61%選擇電視,17%看報紙,11%學校教育,5.5%通過聽別人說,5.5%學校教育和聽別人說。這里的電視節目包括一切與法律相關的節目,如新聞、法治報道、庭審、法律講堂和相關影視作品等。調研表明,在X鄉收看電視節目已經成為當地農民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渠道。事實上,電視媒體成為X鄉人們獲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徑與以下原因相關:首先,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人們有購買電視的消費能力。其次,電視節目具有普適性,情節生動、圖文并茂,便于人們對理解、接受相應節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和法治理念。同時,X鄉不同經濟來源受訪者的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有差異,其中務農人員中通過“聽別人講”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較大,占到22%;外出務工人員中選擇學校教育的比例較大,占27%;而經商人員是唯一出現通過閱讀報紙獲取法律知識的,占17%。
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雙重機制調解社會關系,人民對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認知構成法律意識的核心內容。但是,X鄉的農民存在權利、義務認知模糊的現象,即人們有一定的權利、義務觀念,但這種觀念是不完整、不準確的。在X鄉,權利、義務意識模糊的外在表現有三方面:其一,權利、義務內涵認知不準確,進而導致權利的怠于行使。例如,關于“您是否參加過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的調查中,34%參加過,66%沒有參加過。在“您是否愿意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調查中,15%選擇不愿意、浪費時間,17%選擇不愿意、走過場,11%選擇無所謂。在這里,人們之所以對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持消極心理與其對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認知不到位有關。其二,混淆權利與義務的界限。例如,在X鄉關于“九年義務教育”的調查中,22%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18%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權利,18%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義務,13%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國家強制的要求,3%認為義務教育參不參加都可以。在這里,正是由于人們對權利、義務內涵和相應行為模式認知的表淺、混淆,致使部分農民對九年義務教育的性質認識有誤。這種錯誤認知必然影響人們對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為的預測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權利、義務觀念在具體法律情境中難以有效指導人們的行為。例如,在關于“假設有一天,您去商店買東西,店主誤會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糾纏您并辱罵您,還扣下了您的錢,您會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決這個問題”的調查中,20%的受訪者選擇“與店主理論后要回錢,理論無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訓店主”。該調查反映人們在遇到具體法律糾紛時,這些模糊、片面、不穩定的權利、義務觀念難以有效規范人們的行為。相反,人們更傾向于調動既有的糾紛解決習慣(私力救濟)來處理問題,但這種依托習慣的糾紛解決過程卻可能導致新的侵權行為產生。
農民法律意識培育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意識是社會需要和法律之間的中介環節和紐帶。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環境和經濟發展現狀,X鄉農民的法律意識整體薄弱。
X鄉農民的法律意識整體呈現表層化的狀態。法律意識表層化屬于法律心理階段,是對法律的感性認知,是表面、感性、直觀的認知。法律意識表層化是法律認知不系統,缺乏對法律價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認知,法律認同度較低、不穩定,難以持續有效指引個體行為。
首先,在糾紛解決機制上,人們偏好于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例如,“在遇到糾紛時您會怎樣解決”的調查中,33%選擇私了,30%選擇找村干部調解,22%選擇找關系人或中間人協商解決,11%選擇到法院。其次,人們與法律間存在“想象的距離”。隨著法制社會的推進,人們從出生開始就與法律發生著多重聯系,農民也概莫能外。在X鄉,因為人們對法律認知的表層、片面,人們不愿與法律發生聯系,甚至出現刻意規避法律的現象。例如,47%的村民認為除非不得已,否則不愿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打交道。當然,這里的“距離選擇”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為人們對法律認知少和運用法律能力弱,農民在法律活動博弈中居于弱勢地位,致使其在行為依賴上更傾向于選擇自己熟悉的方式,如習慣、道德等。這種“想象的距離”也恰恰反映了人們對法律認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識的消極、外在特質,即人們遵守法律是出于對法律權威的畏懼,而非認同法律的價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調查中,25%認為是害怕法律懲罰,33%認為是怕惹麻煩,35%認為是法律的內在要求。在這里,選擇“害怕法律懲罰”和“怕惹麻煩”在本質上都屬于消極守法的表現。
同時,該鄉當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國法治建設,從規范到法律運行對于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社會來說都是陌生的,是與農村傳統社會不同、非內生性的規范系統。因此,培養農民法律意識須借助外力,如國家、社會力量等。我國普法教育是國家主導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來已經開展多次。但在X鄉,普法教育的效果不盡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參加過普法宣傳活動”調查中,16%表示參加過,56%沒有參加,但聽說過;28%不知道普法活動。在參加過普法的人員中,62%認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識;15%認為沒有用,走過場;23%認為作用一般、因人而異。調查結果表明,X鄉農民參加普法教育的范圍窄。同時,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義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傳就是印發一些紙,發給我們就完事了,還不如看電視。”
任何社會都有自己的權威系統,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權威系統。法律權威屬于國家的正式權威體系,法律權威的建立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但是,當前X鄉的法律權威有待提高。在X鄉,傳統道德、習慣與法律權威有時存在沖突。我們觀察了這樣一個事件:一群人在X鄉的大街上毆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議論,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議論“誰家的誰偷人了,真不要臉”、有人提議“還是喊警察吧,這樣會死人的”。大約過了一個多小時,遠處開來的一輛派出所的面包車,打架的人坐上警車離開了。此次糾紛中,第三者受重傷住院。該案的處理結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賠償2萬元后和解結案。但是,鄉間對該事件的議論沒有因為結案而終止,甚至有人認為“打得不夠,還應該再教訓”。在此案中,人們很少意識到打人是觸犯法律的,只是覺得第三者侵犯了正當的婚姻家庭關系,是違背道德且必須付出代價的丑事。法律對個體行為具有規范作用,但是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人們更依賴鄉土習慣、道德,一旦誰破壞了傳統倫理和鄉土規范,輿論就會站出來制裁這些冒犯者。
提升農民法律意識的對策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改變。以X鄉為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流動因素的加強松動了傳統的農村結構,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務的需求是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內在動力。當前,提供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對策是與農村普法活動結合起來。
擴大普法活動的受益范圍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環節。過去近30年間,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識,尤其是法律常識為主。其結果是,普法教育在廣度和深度上還不夠,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因此,擴大農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圍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要求,即讓更多的農民有機會參與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識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類結合,包括紙質宣傳、公告欄宣傳、普法人員講解、觀看普法影視作品等。在X鄉,人們對以家庭為單位發放宣傳紙質材料的方式認可度最高,達40%;播放普法影視作品次之,達31%。農村普法不能“填鴨”,而要以農民能夠接受、理解且便于獲取的方式開展。當然,經濟投入是提高普法質量的基礎,當前應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積極吸納社會資金。結合X鄉和其他欠發達地區農村的調研經驗,當前農村普法教育的關鍵仍是法律知識。當然,這里的法律知識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內容,而是與農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關內容,且以法律常識為主。同時,在法律知識普及中還應加強對農民法制觀念的培養。
深化普法教育內涵是法律意識培養的內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內涵是農村法制教育分層推進的重要策略,即讓部分農民接受更高層次(拓展深度、廣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養法制觀念。深化普法內涵的教育對象是農村重點普法對象,包括村小組長、會計、人民調解員、治安協防員等。這些重點普法對象是農村社會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們的法律意識具有較強的輻射、紐帶效應。例如,村小組長法律意識提高后,其在村莊事務中自覺運用法律的行為將對村民產生積極的影響。同時,重點普法對象法律意識提高后,能成為村莊內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這些重點普法對象長期生活在農村,其守法、用法行為對其他村民的影響力勝于陌生的外來普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重點普法對象開展內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與普通村民比較,這些重點普法對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對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內涵。與此同時,由于工作職責和個人能力的影響,他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社會、接觸法律,其對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實上,許多重點普法對象的本職工作與法律關系密切(如村民小組長、人民調解員等)相關,他們是鄉村利益分配和糾紛解決中的關鍵人物。對這些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應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訓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長期培訓。
加強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覺的規范系統,其對于鄉村社會是陌生、外來的。在X鄉,以“收看電視”或“聽他人說”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識來源具有間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識處于表層認知狀態,甚至可能存在錯誤認知的情形。例如,9%的調研對象認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門,12%認為律師是國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應當作為農民法律意識培養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鄉間內發生的法律活動、法律行為對人們開展普法教育,在真實的法律運行中產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縮短人們與法律間的距離,增強法律感知,為法律意識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農村執法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在農村,執法主體有工商、衛生、環境、土地、公安等部門。通過對生活中真實執法活動的參與、觀察,人們能夠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農村的司法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法院的審判行為。近年在基層農村開展的巡回審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場景。這種由法律規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師等)共同演繹的真實司法場景能強化人們法律的認知,樹立法律權威,進而促使人們自覺運用法律規范來安排個體生活。
綜上,提高欠發達地區農民的法律意識是一個長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發達地區農民法律意識是我國法律意識建設中的重要環節,但地區經濟發展的滯后必然影響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事實證明,社會需求是推動法制進程的內在動因,而經濟條件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等發展性需要是欠發達地區農民當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不能僅僅關注法律知識、觀念和意識的內容,改善農民的經濟收入方式、經濟水平、生活質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識的內在要求。
(作者單位:曲靖師范學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師范學院“法理學精品課程”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JPKC2012001)
【注釋】
①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38頁。
篇3
關鍵詞: 新農村;法制;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4-0310-02
0 引言
我國在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以建成“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為目標,從根本上為解決我國“三農”問題指明了方向。為早日實現這一重大決策,必須加快全面建設新農村的步伐,加強農村經濟發展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社會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涵蓋了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新農村法制建設就是其中重要任務之一。
1 新農村法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政府有關農村、農民的立法滯后 由于國家對農業的歷來重視,同時也制定了大量和農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直接針對農村而涉及的有效、使用的法律并不多。我國是農業大國,可直到1993年7月才出臺《農業法》,1998年11月出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農業法》是農業根本大法,可該法在立法上、內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科學性,如執法主體不明確,規定太原則,而且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在處罰上和執法上缺少有效的監督等。各種原因都可能導致不能很好地為農民服務,為農民解決問題。其次,我國并沒有形成以《農業法》為核心,并配有完善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為輔助的局面,如保障農民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農村的社會救濟和農民醫療保險等,這些配套法律法規沒有跟上社會主新農村的進程。再次,農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國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決相關部門的看法,主觀性太強。農民作為弱勢群體、知識層次低的群體很難把握農業法的走向,或者說很少能參與討論、制定、修改相關農業法律法規,農民要爭取的自身利益往往會被忽視掉。但作為農業人口占一半的國家,農民的聲音如果被屏蔽,那么制定的法律很有可能會與農民的實際生活想脫離,不能真正反映農民的心聲,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就很難得到有效的執行。
1.2 村民自治基礎薄弱,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 通過筆者調研發現,隨著新農村不斷建設,國家對法制建設的宣傳力度和執行力度越來越大,農民對法律(特別是和農業有關的法律)都了不同程度的掌握,這是值得欣喜和肯定的。但是,農民對法律掌握上也存在局限性、片面性、甚至有誤解的地方。其次,農民缺乏運用權利意識,不熱心參政議政。特別是農村換屆選舉,大部分人認為選誰都一樣,持放任的態度。
1.3 法制宣傳方式單一,不被農民接受 由于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法制教育組織難,法制宣傳很難快速、統一宣傳到位,這就需要采取多樣式、長時間進行法制宣傳工作。另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只重視經濟發展,而忽視農村法制建設。即使在普法活動中,相關職能部門在對農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時,活動方法單調、無聊,很難吸引老百姓參與其中。再次,政府對法制宣傳投入太少,專門的宣傳場所少。最后,法制宣傳的人員法律專業素質不高,甚至有的宣傳人員根本就不懂法。宣傳人員大多不是固定的,抽到誰,誰就上,儼然把法律宣傳當成兒戲了。領導的不重視,宣傳人員法律專業素養低,宣傳方法單調,農民是無法在這個渠道獲得更多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對新農村法制建設不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1.4 法制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法律應該是調整利益關系,規范公民行為的根本手段,但法律的實施需要環境,沒有環境支撐,法律就要受到挑戰。法制環境的要素,包括公民尊法、護法意識、執法者執法水平、法律地位的確定、法律與其他社會權力的制約等。目前我國的農村法制環境問題突出。首先,基層調解部門建立不完善,甚至有基層根本就沒有設置調解部門,或者調解人員沒有經過專門培訓,調解方法不科學,很難達到理想效果。其次,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職能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法律工作人員很難真正深入農村基層,了解農民的心聲,而且執法水平不高,加上農民法制意識淡薄,還往往存在抗法,不尊重法律的情形。政府行政部門、法院、司法局等單位之間并沒有很好的相互配合,共同解決農村法制環境存在的種種問題,這都為農村法制環境存在各種問題留下隱患。
2 完善和諧新農村法制建設的對策
2.1 科學立法,尊重新農村建設發展規律 首先,結合我國“三農”最根本問題,切實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可借鑒日本、美國等發達國家先進經驗,采用現代開放式的農村立法思路,以《農業法》為核心法律,再制定和完善與《農業法》相配套的各種法律法規。完善修改《農業法》,如執法主體不明確,規定太原則,而且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在處罰上和執法上缺少有效的監督等。同時盡早制定保障農民切實利益的法律法規,例如農民權益保障法和農民社會救濟、醫療保險等。其次,要以保障農民權益為立法目的,以民為本,通過切實調查農村,了解農村真實狀況,懂得農民心聲,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為農民所用,為農民所尊重,使農民切實感覺到法律存在的意義。所以,在選舉人民代表時和制定有關農業法時,能夠有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真正發出農民最心底的呼聲。國家相繼出臺多項法律法規來保障和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這些都是在新農村建設中法制建設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國家也盡早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法律,從而滿足農民的需求。農民通過運用法律武器得到實惠就會增加對法律的信任和使用法律的范圍,從而在農村的各個方面普及法律的實施,逐漸實現法制農村的新農村建設目標。
2.2 保障村民自治基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隨著新農村不斷發展建設,為了更大發揮農村自治作用,保障村民實現高度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村內事情,發展農村民主,最大程度維護村民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我國于2010年10出臺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該法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選舉程序等。我國農村也紛紛按照該法各項規定進行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等工作,使村民管理農村有了更大的自治權。但在我國很多農村并沒有因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出臺,村民參政議政的意識有所提高,解決農村事務很大程度還主要依賴基層的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權力并沒有真正的發揮出來,明顯缺乏村民自治的基礎。因此,基層(鄉)政府要做好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和老百姓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方法,鼓勵村民自治、自理村中事務,從而增強村民主人翁的意識。重要的是要讓農民知道村委會的行為直接和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而能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和民主法治意識,促進農民法律意識逐步由外在走向內生,從抽象走向具體,讓農民能夠真正感覺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首先,村民委員會成員帶頭學法、用法,形成一個全民學法懂法的良好環境;其次,做好法律宣傳,可以利用村頭黑板或者橫幅宣傳關鍵法條,或者村委員農閑時組織學法活動,在寓教于樂中使老百姓掌握基礎法律知識;再次,要讓村民信法,使老百姓在思想的最深處接受法律,相信法律,這就要求政府、基層司法等部門要依法辦事,呈現出來公平正義的大環境。從而使人民群眾在潛移默化中增強法律意識懂得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性,知道“守法”不僅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必備的素質。
2.3 改變宣傳方法,加強宣傳人員教育,提高法制宣傳力度 農村法制宣傳教育要靠外力推動,更要注重農村自身建設,建立長效機制。我們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隊伍建設,著力推進隊伍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鞏固和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著力推進農村普法的經常化、多樣化。
2.3.1 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力度 首先,利用村中現有設備宣傳法律基礎知識。有條件的農村可以建立農民法制學校,這個學校可以建在村委會中,方便組織召集村民,也可以減少浪費資源,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課本、有老師、有考核,利用村民法制學校對村干部、黨員、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有計劃地對村民進行法制知識面授教育。
2.3.2 利用學校資源,通過高校法律專業的老師和法學院的學生組成法律宣傳小隊,定期和不定期舉行法律宣傳。如有農村靠近大學,政府或司法局等可以該學校為資源,和學校建立“戰略合作關系”,讓學校推舉優秀法律專業學生,到村實習鍛煉,為村民培訓日常法律和農業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學生得到了實踐鍛煉,另一方面村民獲得了法律知識,形成“校村合作”雙贏模式。
2.4 發揮法律保障職能,優化法制環境
2.4.1 抓好人民調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建設新農村如火如荼的時期,正好以該法為契機,建立健全農村人民調解網絡。鄉政府、司法局指導各村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村民小組選舉人民調解員,調解員可由村委會成員、有威信的村民或有這方面專業的人員擔任。從而加大調解的成功率,使村民相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權力和能力,爭取使村內矛盾解決在村內。
2.4.2 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新農村建設保好駕 一是確保便民服務措施到位。積極打造便民法庭,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努力提高辦案質效,簡化案件審批手續,最大程度的縮短辦案周期。二是確保法律服務到位。大力開展法律進農村活動,設立法律咨詢點,幫助農民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農村群眾的法律意識。三是確保司法救助到位。為了使農民真正實現“打得起官司”,該院拓寬了司法救助渠道,對在經濟上確有困難的農民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的減、免、緩;同時對農民進行一定的訴訟指導、舉證指導,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問題。
2.4.3 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體”大解調工作 由法院、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村基層組織等部門聯合組建大調解網絡,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法院對大多數的案件都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盡可能使案件在調解中進行,達到息案寧人。其次,行政部門在執法的過程中要依法辦事,爭取把矛盾解決在執法的調解過程中。司法和基層民調組織針對農村矛盾糾紛具有季節性、群發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完善以戶為點、以組為線、以村為面、以鎮為片的矛盾糾紛排查組織網絡,把各種矛盾消滅在萌芽階段和初始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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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文文.和諧新農村法制建設問題研究[D].山東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04.
篇4
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現狀及分析,法史學論文大全,暴力抗拒執行法院生效法律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多年來存在于法院執行工作中的一大頑癥,它嚴重威脅著執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響和制約著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權威,破壞了國家的法制形象。暴力抗拒執行主要表現在沖擊執行現場、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研究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如何預防暴力抗法事件,是擺在各級法院面前的一大難題。
一、暴力抗拒法院執行事件發生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一是普法力度還不夠深入持久。由于公民特別農村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大多數債務人無視法律,抗拒執行。以往所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絕大多數案件均發生在鄉村。這些被執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識淡薄,不但不自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還故意抗拒法院的執行活動,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謾罵、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
二是地方、部門保護主義思想嚴重。一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鄉鎮政府從保護本地區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干預,甚至阻撓執行。這種行政職權的干預,是當前強制執行中較為突出的問題。
三是對暴力抗法行為打擊不力。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氣焰如此囂張,與對此類行為打擊不力不無關系。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暴力抗法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有關機關未能較好配合,難以及時對暴力抗法者進行刑事處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罰款處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權威性、操作性不強,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視法律,甚至敢于公然與法律對抗。
四是執行人員行為錯誤引起。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現狀及分析,執行中與人民群眾發生沖突的,有些是由于執行人員行為錯誤引起,如違法執行、野蠻執行、濫用執行權等。
五是宣傳力度不夠。對那些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要積極宣傳這些案件,讓人民群眾了解那些暴力抗法者都沒有得到好下場,受到了法律律更加嚴厲的懲罰,使那些想抗法者聞此止步,這樣也可避免一些暴力抗法事件發生。
二、如何防范暴力抗拒法院執行事件發生
一是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執行工作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強的工作,執行活動要體現出對公民宣傳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對當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過張貼執行公告、公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召開執行大會和新聞媒體曝光等,使執行當事人和廣大公民受到生動的法制,進而增強法制觀念。
二是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要及時報告當地黨委、人大,依靠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排除干擾,清除阻力,依法執行;對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劃、組織、指揮者及主要行為人,要及時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嚴肅處理;對涉及事件的干部要報告當地紀委,嚴肅查處。
篇5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
黨的后,在全國范圍內逐漸實行農村土地的,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保證農民進行土地承包有法可依,切實維護農民利益。本文以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大張莊鎮為調查對象,以農村土地承包為理論基礎和研究出發點,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當地農村土地承包進行全面的實證研究,期待對解決當地土地承包存在的問題有所幫助。
一、當地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現狀調查情況
近年來,大張莊鎮始終堅持以“農業富鎮”為目標,大力發展農產品及果樹種植業。根據我們對當地土地承發包的實地訪問調查發現,主要存在以下三個突出問題:
(一)土地承包合同不規范,權、責、利規定不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然而我們調查發現,許多發包方不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為侵占承包方利益,“口頭合同”大量存在。例如,南墁村村民曹某承包經營該村50畝果園,該村卻沒有與其簽訂任何承包合同,曹某每年向村委會繳納租金,新上任的村委會為今后的開發占地,要求曹某兩年內遷至另一地塊,并不給任何補償。有些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合同,但所簽的承包合同非常不嚴謹,有的填寫模糊混亂,有的承包位置及面積由村干部甚至農戶都可以自己填寫和涂改,導致合同效力減弱甚至滅失。
(二)土地承包的期限不科學,農民承包積極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然而調查發現發包方與承包方簽署的承包合同中,很多承包方的承包期只有十年,這背離了我國制定土地承包制度的初衷,給承包方的長期計劃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性。例如,回峪村村民張某承包該村20畝土地種植銀杏樹,承包期限為十年。古語云: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十年很快就過去了,承包人不得不考慮在期滿之前將林木賣掉,由于林木的生長周期較長,十年的樹木還剛剛成型,如若此時伐掉賣掉,承包方無法得到最大的獲利,承包積極性大為受挫。或者在承包期滿時承包方去續約,先不考慮承包方是否還能獲得土地的承包權;就算能,還需要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之續約合同,這期間又不得不籌措資金繳納以及續約后的承包費等。土地承包期限的不科學給承包方帶來許多麻煩,削弱了農民承包的積極性。
(三)承包人私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非法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調查發現,大多數的承包方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確定對土地的使用,承包土地后用于栽種樹木,營造經濟林或者種植蔬菜,建設塑膠大棚亦或者種植果樹,建造果園等。但并非所有的承包方都能切實的承擔起自己的義務,有些承包方私自變更了土地的用途并用于了非農建設;有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就進行轉包,導致土地用途在流轉過程中發生變更,在巨大謀取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變更后的土地往往會被用作破壞性、掠奪性的經營。此類問題在農村承包經營中較為突出。
二、導致當地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農民法律意識薄弱
據調查,大張莊鎮總人口為33782人,其中約35%的中青年在外上學或打工,剩余的村民在家務農,進行蔬菜瓜果的種植等,這些人群文化程度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自我維權意識和保護能力弱。在土地承包過程中,很多承包方不明確承包合同中應當注明的條款,有的甚至不知道需要簽訂承包合同。發包方往往利用這類人群的特殊性,不能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外發包的土地承包手續不完備,未履行法律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無效,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權益。這些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后,因為自身缺乏社會經驗和足夠的經濟實力,維權之路往往舉步維艱。
(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不到位
不僅村民缺乏法律知識,部分村干部對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政策也掌握的不夠全面,特別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認識不夠深刻,在具體工作中難以正確的執行。有的村在發包土地時存在村委負責人“暗箱操作”的方式,違反民主議定的原則,根據個人好惡、親疏遠近進行發包,引發村民不滿。有關行政機關以及鄉鎮政府對村級的土地承包工作擔負著監督和指導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落實不到位。有關政府部門應監督并指導村級的土地承包工作,嚴格規范承包合同的簽訂程序,對合同中的細節問題考慮全面,盡量避免因合同期限等問題給承包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及損失。
(三)缺乏土地承包、流轉后的監督管理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13條規定,發包方享有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的權利。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而土地被承包后,發包方往往一勞永逸,沒有充分履行其監督職責,不再管土地的用途是否被違法改變。目前我國的土地使用權主要通過市場機制進行土地資源配置,然而市場機制存在著一定得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沒有具體法律規范來有效地規制土地流轉行為,以至于導致土地流轉程序的不規范,流轉資金管理混亂,流轉手續不科學,對流轉后的土地缺少相應的監督管理體制,致使大量土地被用于非農建設。
三、解決當地土地承包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法律宣傳,增強農民法律意識
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定期到基層農村進行普法宣講或舉辦法律知識培訓,增強農民法律意識。注重《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宣傳講解,提高農民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使農民在承包過程中知法守法護法,在遭遇權益侵害時,能夠積極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應加強對村委干部的法律知識教育,提高其依法治村的能力,減少盲目性、隨意性,抵制在土地承包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二)嚴格簽訂合同,規范土地承包行為
相關部門應制定強制性的行政規章來保障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時嚴格按照法律規范執行。首先要規范合同簽訂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村、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承包經營,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應遵循民主議定的原則。違反這個法定的程序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其次應按照法律規定填寫合同的內容,將完整的約定條款如實寫入合同,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使土地承包發生糾紛時有法律依據。最后要考慮合同標的可行性。合同當事人不能只考慮自身利益,還應綜合考慮合同標的的可能性,可以請權威機構評估合同標的,作出科學的判斷,規定土地承包合理的期限,必要時適當延長承包合同期限,簡化續約程序,減少承包方損失。
篇6
[關鍵詞] 法制宣傳 農民群體 推廣
[中圖分類號] D92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06-0001-01
一、農村法制宣傳工作的途徑
在以往的農村法制宣傳開展中,一般采取的方式是通過宣傳欄、標語和廣播等;這些在以往被大加推崇并實踐的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滯后性和普及面少的缺點。農村經濟也在發展,所以需要采取更與之相符的方式來宣傳法制,開展法制工作。
1.普法教育進學校
普法工作首先應該在孩子身上進行;從必要性上來說,他們是真真正正的祖國的未來,他們是未來國家繁榮昌盛的根基。從必要性上來說,現在正是他們在塑建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重要時期,對于法制的正確認識對他們的未來大有裨益;同時,他們對于知識的吸收能力和渴求程度遠遠超過其他年齡段的人。現實中,許多暴力犯罪事件常常發生在鄉村學校,對于孩子來說,他們要了解的并不是這個世界經濟如何發展,他們更應該知道的是怎么保護自己;要教育他們不成為受害者也不會走上歧途成為加害者。所以在法制宣傳工作進農村的過程中,學校的宣傳將是重要且必需的一步。
2.法制節目不可少
如今在農村,幾乎家家都有了電視機,并且在農民們獲得外界消息過程中,這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法制宣傳工作組可采取與地方電視臺合作的方式共同推出法制宣傳欄目,這種普法方式簡單且普及的速度快、覆蓋面廣。對于農民來說,看電視本就是放松和獲取信息的途徑,通過電視對于法制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對于傳播者和接收者來說,這無疑都是簡單快捷的方式,并且收效明顯。所以通過電視節目宣傳法制是很好的方式。
3.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
在對農民群體普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便是因為其受教育程度較低及所處地理位置比較偏僻而對于實際執行的法制條款等知之甚少而導致法制觀念淡薄。而通過與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法制部門進行合作對農民群體提供面對面的法律咨詢,沒有什么其他的方式勝過面對面的實時交流,這種即時和具有反饋的交流方式能讓他們對于法制的認識可以更加全面;同時也可以讓他們體會到法律并不是懸在高堂而是與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
4.開展法制宣傳講座
可以利用晚上等閑暇時間召集村民開展法制宣傳的講座。在農村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因性格愛好或血緣關系親近有自己的聚集小團體;所以為了更好地進行宣傳講座就必須召集那些在小群體里有號召性的村民,他們對于宣傳講座的積極回應可以帶動其他人的學習熱情。所以在開展法制宣傳講座的過程中,真正的重點是召集足夠多的村民參與。而宣傳講座的活動效果自然是不必說,一系列的講座開展下來,村民在耳濡目染中自然法律意識也跟著提高,對于推動農村的民主法治進程有極大的意義。
5.派發普法宣傳小冊子
派發普法宣傳的小冊子主要針對的事外出務工人員,他們長期在外為生活打拼,平時也很少能夠接觸在鄉鎮農村開展的各項普法工作,所以他們就不可避免地經常會被忽略,但是對于他們的普法教育又刻不容緩;并且從各地反映的數據來看,每當幾近年關發生的眾多違法犯罪事件,外來務工人員常占很大的比例。派發普法宣傳的小冊子可以讓他們在閑暇時候多多接觸這些法制安全知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雖然這樣的方式可能需要花費更多的成本,但是金錢的投入換來外出務工人員社會法制意識的提高,為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人民法制素養的提升這是相當必要的。
二、農村法制宣傳工作的意義
1.增強農民群體的法律意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農民群體大部分受過的教育都是淺顯和基礎的,而又因為小農經濟的封閉性和分散性,小農經濟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便是使得各種腐朽愚昧的思想深深地根治于農民群體的思想中;這讓他們在很多方面如就醫看病中對于那些沒有科學依據的“主傳秘方”等深信不疑,這帶來的后果有時是不堪設想的。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要建設不應該僅僅是經濟,還有改變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的那些逆來順受封建迷信的古舊思想。他們的思想都比較單純,對于生活和陌生人總是帶著更多的善意,這些本應被弘揚的優點有時卻會成為被有心人利用的突破口;農民群體雖然生活的環境相對大城市來說單純很多,但并不意味他們與法制無關,在許多如土地征收不公、借貸非法資金和暴力犯罪事件中他們都深受其害。對于法律有更多的認識和理解意味著他們會更多地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群體法律意識的增強,有利于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進程。
2.提高農村文化法制素養,樹立農村守法風尚
因為普法針對的并不是極少數的個體而是整個農民群體,所以他們的法制意識的提高帶動的是整個小環境里面的風氣;由點到線到面的普及帶來的效益是不可忽視的。農村法制素養的提升除了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能夠督促村干部的各項工作的開展是否合法是否維護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更好地推進農村的基礎法治自治進程。同時對于傳統文化中的糟粕部分也是一個不小的沖擊,那些曾經禁錮人們思想的落后腐朽的觀念注定要土崩瓦解,普法的進行可以幫助人們擺脫愚昧和無知,接受更先進的社會主義思想,扶正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價值體系中充分地強調了工人階級的利益的重要性,只有充分執行,才能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目的。加強農村的法制宣傳教育,在農村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全面提高村民群體的法制水平,將進一步提高農村基礎民主自治的建設進程。
三、結束語
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化的進程中,對占據全國人口比例過半的農村進行民主法治建設顯得尤為重要。從上文我們可以得知,提升農民群體的法制素養是極具必要性的,所以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不可罔顧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應該投入更多的心力去扶持法制建設項目,實現農村法制宣傳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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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實踐邏輯;法律權威;政府權威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但在法學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鎮政府來解決矛盾,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國當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實不然,郭星華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國社會》一文中談到“法制與法治”兩者之間的區別時指出:“法制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權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為人治理念服務的。在那里,調節國家行為的主要是政府權威,調節民間行為的主要是道德權威,法律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種超越所有權威,包括政府權威,道德權威在內的社會權威,法律成了所有社會全體、社會個人的行為準則。”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題來裁剪現實生活,一味強調遵循法律科學闡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學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這種失望是不可避免的。當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規定所包含的經濟和功利意義來確定的。然而,從法律邏輯來看,這種意義是“非理性的”。這并不是導致這種沖突的現代法理學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圍內看,這種沖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邏輯一致性與追求經濟目的,并以此為自己期望基礎的私人之間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層政府,為了應對現實的壓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義的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為協調利益沖突的工具。這種推動力包括了要求以基層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績)和意識形態代替實體正義,還包括政府機關如何將法律目標納入其理性軌道,還包括農民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邏輯解釋的要求。 正是這種基于自己利益行動的合理準則,每個基層政府干部在行動時,既考慮自己,也考慮到上級政府的行動。這種期望得到了客觀的證偽,雖然缺少法律的保障,這種秩序仍成為基層政府干部行動時思考的主題。
從以上的分析情況來看,農民個體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權力相比似乎是無法較量的,但在農民自愿地將他們的問題呈現給政府來解決的時候,一方面表明了他們接受政府權威的意愿,但這并不表示他們對自身權利的完全放棄:他們試圖通過對基層政府的抗議來控制他們所面臨問題的解決過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確、更加規范性的文件能幫助他們毫無爭議地去處理地方事務。事實正如所韋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區不可避免:在將一般規范或者條文‘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司法程序從來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說,從來不應該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給了糾紛各方產生爭辯的可能性,也給了他們發揮自身力量來判斷、影響糾紛解決過程的空間。
三、多重關系的交互
在鄉村社會,龐大的血緣關系使得農民不需要精心策劃、積極動員,就可以獲得巨大的抵制力量來影響基層政府對問題的處理。筆者所調查的Z村如同中國大部分村莊結構一樣,除了家族內部的層次性,還有同一層面及不同層面之間的互動,鄰里關系在鄉村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與親屬關系發生重疊;通婚關系則將鄉村社會與外部社會連接起來,村莊被納入一個更大的網絡中。
如果對黑格爾的那個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動,指出“現實的就是關系的”。在社會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種各樣的關系——不是行動這之間的互動或個人之間主體性的紐帶,就是馬克思所謂的獨立于個人意識和個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觀關系。
篇8
【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農村;民主;法制建設
一、加強法制建設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緊迫性和必然性
(一)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緊迫性
應該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法制建設的狀況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相比,還有不小差距,而且整體發展不平衡,出現了“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現象,嚴重制約了新農村建設的健康發展。具體來說,在立法方面,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制定出來,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有些法律、法規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強調政府管理職能,對保護農民權益、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體現不夠;有些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在執法方面,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為不夠規范,多頭執法、多層執法,以及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比較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司法方面,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問題依然存在;農民打官司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在監督方面,目前監督機制也還不夠健全;各種監督力量各自為戰,相互間難以形成合力,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
(二)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必然性
1.法制建設可以保障農村生產發展的順利進行。新農村建設的經濟目標就是要大力發展農村生產力、促進生產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僅僅是解決農民的溫飽問題,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農民在物質和精神上的其他需求。要實現這個目標就必須發揮農民主體作用,依靠政府的引導和扶持,依賴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支持與配合。
2.法制建設可以促進農村鄉風文明的健康發展。新農村建設的文化目標就是要改善農村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提升農民的精神風貌,形成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現代化農村。為此,必須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變農村在水利、房舍、道路、飲水等方面的落后狀況。同時,應該增加農村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方面的投入,改變農民落后的行為習慣。但是,要確保這項工作落實到位,必須依靠法制建設的完善和健全。法制既可以明確政府在這方面的責任,可以為處理不履行責任者提供依據。此外,法制的一些內容可以引導村民贍養老人、撫育兒童、抵制賭博、克服迷信等,本身就具有倡導文明鄉風的作用。
二、當前新農村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夠強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協調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農業法律體系,但是農民的法律意識較淡薄,嚴重影響了農村法制的現代化進程,抑制和影響了農民積極參與生產生活、積極創新謀求發展,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主體理性自律精神為內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國法治進程的內驅力,如果沒有內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國現代法治將寸步難行。然而,在中國,情義本位的思想觀念嚴重阻礙農村法制建設,中國人歷來憧憬“和諧”,講求“仁愛”,因而舉整個社會關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務使其情益親,其義益重。
(二)執法操作混亂,司法效率不高
農村立法雖然重要,但執法工作也不能輕視。良好的法律必須通過規范的執法行為來體現。當前我國農村的執法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是鄉村基層干部的依法治農的觀念淡薄,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農村,而更習慣于依靠行政命令,濫用權力;另一方面是執法部門路遠人少,事多面寬管不過來,以及加上農村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在農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等執法混亂的現象。
三、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一些設想
不斷加快農村法治化進程,是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支撐和必要保障。因此,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大力強化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切實把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和農民利益納入一個系統化、規范化的法律環境之中。
(一)加強立法,完善農村法律體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進行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體系就要:一方面,加強對新農村建設中的法律空白領域進行立法。首先加快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實做到保障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開展。其次,要加快完善農業投資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業投資方面的責任權限,以及農業投資每一年占財政收入的比例、投資的預算、投資的程序的監督問題。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國農業補貼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貿組織農業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諸如糧種補貼、種糧補貼、購置農機具補貼等有利于農業發展的補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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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利益的刺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確立使廣大農民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農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農村社會趨于穩定。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加上__縣城與附近的村莊距離不遠,因縣城發展的需要,部分土地被征收,產生巨大經濟利潤,導致一部分人否認之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經濟利益進一步激發了農民對土地的渴望,從而引發大量的糾紛和矛盾。
(二)、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員承包地引發的糾紛。農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買房安家,舉家遷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戶口已不在農村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要求廢除村社決定,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外嫁女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引發糾紛。外嫁女,實踐中指的是與村外人結婚,但戶口仍留在本村或已遷出本村的婦女。受民間傳統觀念的影響,外嫁女往往被本村剝奪了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的權利,從而導致其在分承包土地、配征地補償款、股份分紅、集體福利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法律適用的困難。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較為復雜,有歷史遺留問題,有政策因素的影響,有的還涉及農村基層自治問題等,有些糾紛的發生是否可以民事案件受理,往往產生法律適用上的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20__年7月2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實踐中遇上的問題:
1、婦女嫁入另一個村民小組,事實上和夫家共同享受著夫家的承包土地,但對這個新增的家庭成員,夫家承包合同本并無變更,導致訴訟中婦女抗辯其并沒有享受夫家的承包地,導致審判實踐中法律事實認定存在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一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具體到村民小組還是村民委員會?
3、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中只有家庭成員之一簽合同,其他人員沒有簽,發生糾紛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4、戶主將其承包地劃分給兒子、女兒分別管理、種植效力認定問題;享有份額的子、女轉讓自己享受的份額,其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
5、村干部法律意識不強。一些鄉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耕地搞強制發包,對合同隨意變更,對簽訂的合同想變就變,使承包方的合法經營權落空,產生大量糾紛。
6、認定事實困難。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證據在形式、內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另有村集體管理人員等因素摻雜,給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了較大的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土地承包合同瑕疵。土地承包合同多為格式合同,簽訂時間較早,合同中有的發包方負責人未簽字,有的未加蓋發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簽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農戶未成年家庭成員簽字;證人證言瑕疵。有的證人出具了書面的證言后未出庭作證。有的證人與當事人一方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2)、證據內容不詳:土地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3)、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對地上附著物的約定不明,訴訟中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有些甚至無法鑒定,以致法院難以認定其損失數額。(4、)影響事實認定的其他因素: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為因素等也會影響事實認定。如因發包方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時交接不清;有的農戶私自移動地界標志物等等,給法院認定事實增加了難度。
上述問題有的集中反映在一個案件中,有的交叉反映。當事人情緒大,法院調解難度大,有的不等判決直接損毀現管理一方種植的農作物,又種其他農作物;又被現管一方損毀,雙方之間反復操作,矛盾越來越激烈。
《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了我國農村基層組織實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則。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不可能對具體事項作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主要任務是界定國家、基層組織和村民之間的關系,除了一些概括性的規定外,沒有在國家法和村民自治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也沒有在法律中規定村民自治的基本范圍,對于村民自治是否存在逾越權限范圍,應該怎么審查,如何督查糾正等,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司法裁判不可避免地會面臨如何妥善解決村民自治與法律規定沖突的問題。
1、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村集體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權利,但是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又要將承包地退還,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階的法律,沒有效力優先之分,這種立法和政策之間的矛盾給法院審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擾。
2、政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法院裁判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對于上述新類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來講,情況則復雜許多,因為其間往往涉及政策和法律沖突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土地承包30年不變。但如國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原則執行,就會出現“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種”,“亡者有土,生者無地”等現象。該法雖然規定用機動地對新增人口進行調整,但又規定,機動地超過5%的不再增加機動地,因此很多村集體現在已無機動地可調整,許多新形成的農戶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無地可種的現實。
本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雖不多,但土地承包糾紛類案件往往潛在在不穩定的危險因素,他源于多個層面,牽涉范圍廣泛,有些方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多管齊下,方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遠不能滿足審理案件的需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不適宜作為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細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
建立嚴格的農用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任何人占用農業用地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承包農戶簽訂協議,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續。政府公益性建設及經營性項目建設占用土地,均辦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續。政府征地時,不允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參與其中,保障當事人訴訟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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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征地補償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多,農業生產力水平比較低。20世紀末,市場經濟的實行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農村土地、資金、勞動力之間的關系形成了強烈沖擊,農村土地爭議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問題正在成為影響農村地區穩定和發展的一大障礙。因此,如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減少及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力圖通過實地調研和對中國典型案例數據庫中近三年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例進行統計與分析,了解農村土地承包情況、對土地承包引發糾紛的原因、種類進行分析研究,并為預防和減少這些糾紛的發生,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對策進行了認真思考,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
一、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引發糾紛的原因也是多樣的,主要原因有:
(1)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國家對農業的優惠政策是引發土地糾紛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國的農業生產這幾年得到了很大發展,土地效益明顯得到提高,加之國家許多惠農政策的出臺,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許多在外打工的農民紛紛回鄉要田要地。原先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農民對土地的渴求成為糾紛發生的現實誘因。
(2)沒有切實貫徹執行法律政策是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村委會、村干部出于各種利益考慮,不僅沒有貫徹落實有關農村土地的法律和國家政策,而且還侵害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習慣以行政手段處理土地承包事務,未按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土地發包,甚至還存在著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而鄉鎮級以上政府對于村委會或村干部違反法律或政策規定,侵害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視而不見,消極對待農戶的維權請求,也是引發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希望村委會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公平發包土地、公開補償辦法、保護合法的土地流轉。
(3)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甚至不懂法,對土地權屬提出沒有法律或政策根據的要求,這也是造成土地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農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環節,許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都是因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不注重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導致的。村民及村委會的法律基礎較差,合同簽訂很不規范,從而造成法律關系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容易對合同權利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而相關行政部門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農民的經濟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4)落后的傳統意識和習俗的影響。中國農村地區,傳統意識和習慣、習俗影響還相當嚴重。特別是對婦女土地承包權利的侵害比較普遍,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二、減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能否順利解決,直接關系到穩定農村、穩定農民、穩定農業的問題,為此,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1)立法機關應盡快完善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我國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而制定的。該法也是農村實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但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首先,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使有關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互銜接,保障農民承包土地的主體地位,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次,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保護還應出臺相關法律細則,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農民擁有承包土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最后,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等法律法規,保護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收益,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
(2)強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首先,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鄉村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其次,鄉鎮政府應尊重農業承包合同,規范各種行政行為,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對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予以指導和監督。對于土地資源、承包方案予以公開,對于各種補償規定也要予以公開,進一步完善各級職能部門對農村承包合同的鑒證和備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關制度。再次,應加快改進土地征用補償方式,完善補償標準,規范補償費管理,妥善解決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3)暢通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機制。著力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矛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營造良好的農業生產、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一要完善鄉村協商調解,強化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的法律效力。在農村,許多人發生糾紛后,愿意通過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來協調解決,但是,由于這種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往往在當事人翻悔后無法最終得到解決。所以,應該賦予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下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糾紛解決的訴訟制度。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農民土地糾紛,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考慮農民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地為農民訴訟提供便利,比如,盡量適用簡易程序,降低農民的訴訟費用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農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濟途徑。三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通過仲裁解決土地糾紛與訴訟相比,無論從成本還是從時間上對農民來講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須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大力宣傳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機構,并賦予仲裁裁決解決爭議的終局效力。這不僅可以暢通仲裁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途徑,而且讓農民懂得可以用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作者單位:河北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1]劉敏,楊遠珍等.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調查與思考[J].山東審判,2004,(5):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