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

時間:2022-08-24 0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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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部署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2021〕4號)、《市貫徹<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實施方案》(政辦〔2021〕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保障村民居住權利、提高村民建房質量、促進集約節約用地、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健全領導機制、加強政策指導,細化工作職責、明確具體任務,嚴格審批程序、強化監督執法,促進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確保《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我區落地生效,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做好規劃編制工作

1.編制縣(區)域規劃。以鄉鎮為單位,在深入研究村莊人口變化、區位條件和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按照集聚提升類、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整治改善類、搬遷撤并類等類型,逐村明確村莊分類,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莊分類與布局規劃。

2.編制村莊規劃。結合區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村莊規劃,試點先行,分類編制,有序推進,優先完成鄉村振興示范村、農村人居環境提升示范村規劃編制,2021年全區力爭完成20%的行政村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確保2025年全區村莊規劃應編盡編。

3.核發規劃許可。按照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原則,已編制村莊規劃的,村民在村莊規劃區內選址建設住宅的,根據各相關機構聯審結果,依法依規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注明建設管控要求和約束條件,規范村民住宅建設行為。

(二)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預留用地空間。在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時,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預留用地空間,保障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

2.拓展用地來源。要充分利用廢棄坑塘、閑置宅基地、閑置住宅等土地資源,通過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拓展住宅建設用地來源,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農戶的建房需求。積極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一戶多宅”騰退和村集體內部轉讓辦法,確保村內閑置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宅基地選址應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

3.嚴格用地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宅基地統一面積標準,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鄉鎮,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鄉鎮,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村民自建住房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不規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房。

(三)做好建房管理工作

1.統一風貌管控。加強對農村建筑風貌的引導和管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當地風俗民情、文化傳承、居住習慣,編制20套以上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冊,無償提供農戶使用。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總體風貌定位,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

2.加強工匠培訓。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組織建筑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每年對轄區內的建筑工匠輪訓一次,引導建房村民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筑工匠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

3.落實開工查驗。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同意村民自建住房開工建設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進行現場開工查驗,確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經現場開工查驗的,不得開工。

4.嚴把建材質量。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建筑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不合格建材信息。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5.嚴格建房監管。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要明確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對村民自建住房實行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同時,要加強日常巡查,對未批先建、沒有按圖紙建設或沒有按合同施工的行為,立即叫停,及時糾正。

6.嚴把竣工驗收。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接到村民自建住房竣工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實地查驗,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對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四)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

1.成立管理機構。2021年4月底前,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要成立規劃建設委員會,由主要負責同志任主任、分管副職任副主任,并明確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2.設立審批窗口。2021年5月底前,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要設立村鎮建設窗口負責宅基地管理和審批工作,對外統一受理宅基地申請。

3.加強工作力量。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要加大對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到工作人員專職專用,人員不足的,要及時調配人員予以補充,確保審批工作正常運轉。

4.嚴格執法監管。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發現和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要全面落實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建立完善綜合執法隊伍,充實人員、加強力量,配備必要的執法設備和執法車輛,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2021年4月底前,村級組織要明確1名宅基地協管員,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區級成立市區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推進全區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項工作。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切實加強對各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將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工作順利開展;要依據《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貫徹執行工作。

(二)注重宣傳引導,強化業務培訓。各鄉(鎮、場、產業集聚區)和區直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加大對《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群眾依法依規用地意識,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營造良好氛圍;要把《管理辦法》納入鄉村振興培訓的重要內容,分級分批對宅基地管理隊伍、規劃隊伍、建房隊伍、執法隊伍開展輪訓。

(三)嚴格督導考評,狠抓工作落實。建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考評機制,對監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行為處置不力的進行通報批評、掛牌督辦,對工作不力、進度滯后的進行約談問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