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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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制度

美國保險中介制度模式詮釋

「摘要」美國的保險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較強的代表性,獨特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美國采取以保險人、經紀人共存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并確立了以保險人為主體的中介制度體系;嚴格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美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借鑒意義包括:保險中介人適當的業務分工;嚴格的資格認定,等級考核和培訓制度;嚴格的保險中介行為規范控制;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

美國的保險中介制度概況

(一)保險中介制度管理機制

美國對保險中介制度的約束主要通過各州保險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別規定、自律性規則和保險中介合同體現。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獨立的立法權,因此,對保險中介人的立法管理,無論在范圍上還是在具體內容上均存在很大差異。保險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則包括:全國人壽保險協會職業道德守則、美國特許人壽保險經銷商(CIU)和特許金融顧問協會(CHFC)的職業道德守則,以及百萬美元圓桌會的職業道德守則等。

美國采取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保險中介制度雙重管理機制。聯邦政府成立有全國保險專員協會(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來對全國保險業各方面予以協調,協會下設保險規定信息系統,該系統在必要時為各州設計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導建議來監管保險中介人,供各州采納。

州政府通過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保險監督官來實行對保險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監督。他們負責認定中介人必須具備的執業資格和條件、管理其銷售行為,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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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制度分析論文

一、日本保險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的保險人制度

日本的保險人制度采取保險店的形式。保險店與保險公司的關系為”委托與承銷合同”關系。按日本的傳統,店主要應用于非壽險業務,但近幾年在壽險上也大量開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店分為不同形式:按經營主體分類,可分為個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險公司數量,可分為專用店和獨立店;按營業項目,可分為專業店和兼業店。

為鼓勵保險人更好地行使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中介職能,1951年日本首次規定了火災保險人按保費的多少劃分等級的制度。隨著汽車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發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災保險和汽車保險在內的非水險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進了人身以外傷害保險。1980年10月新的非壽險人制度出臺,保險人被分為普通人(有等級)和專門人(無等級)。普通人制度又分為個人資格等級和機構等級。個人資格是指在保險機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必須通過日本保險協會的考試才能取得的資格。個人資格等級主要根據經營規模、業績、業務技能、考試成績等,分為特級、上等級、普通級和初級4個等級。而機構等級也分為4個等級,即特級店、上等級店、普通級店和初級店。機構的等級主要根據保費收入、取得保險人相應資格的人數量、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和對客戶的服務態度等劃分。

保險店展業前必須向日本大藏省銀行局保險部注冊登記。不同等級的保險店獲得的授權不同,手續費也不同,級別越高,業務范圍越大,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越高。此外,保險店使用的保險單、郵資費由保險公司支付,交通費、管理費等辦公費則由保險店自己解決,保險店還必須自己納稅。

(二)日本的保險經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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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制度研究論文

一、保險代價——“逆向選擇”和“道德危險”

經濟學中競爭性模型的一個重要假設前提是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險經濟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們隱含的假設前提是保險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間有充分了解,雙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現實中,這些假設很難成立。第一,信息不對稱是絕對,買賣雙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對方的底細。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清楚自己面臨哪些危險,危險程度如何,會造成什么樣的損失。而保險人在這方面的信息劣勢是絕對的。第二,雖然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但投保人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經濟利益為標準,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會利用各種可能來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會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隱瞞自己真實危險狀況,使保險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險的投保人,從而達到交納較少的保費轉移較大危險損失的目的。這種信息不對稱發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機會主義,對市場的影響是導致“次品”驅逐“良品”,信息經濟學將這種情況稱為“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問題普遍存在于保險市場中。現在假設市場上只存在兩類投保人,一類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大,假定為H;另一類是后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假定為h。如果保險人清楚地知道每一個投保人面臨的危險情況,他將對兩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險費。而實際上保險人很難清楚地了解每一個投保人面臨的危險情況,無法區分H和h,那么他將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險費,這介于應向H收取的高額保險費和應向h收取的不足額保險費之間,實際上是h補貼了H。顯然,H樂于接受這一水平的保險費而h可能灰拒絕,最終可能會出現只有H和保險公司進行交易。保險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棄投保后,自然會提高保險費。而保險費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險者“參保的機會。顯然,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可能會給雙方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失。

與逆向選擇發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險發生在交易之后。所謂的道德危險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后,其行為發生變化的傾向,其后果是導致雙方收益的減少。無論是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存在道德危險的傾向。

對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險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險和事后道德危險。事前道德危險是指投保人在防損方面行為產生背離。

當然道德危險也會出現在保險人身上。譬如保險公司可能會濫用保險基金進行投機性活動,是保險基金受損的可能性增大。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不負責的行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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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制度提高社會福利探究論文

一、保險代價——“逆向選擇”和“道德危險”

經濟學中競爭性模型的一個重要假設前提是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險經濟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們隱含的假設前提是保險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間有充分了解,雙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現實中,這些假設很難成立。第一,信息不對稱是絕對,買賣雙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對方的底細。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清楚自己面臨哪些危險,危險程度如何,會造成什么樣的損失。而保險人在這方面的信息劣勢是絕對的。第二,雖然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但投保人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經濟利益為標準,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會利用各種可能來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會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隱瞞自己真實危險狀況,使保險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險的投保人,從而達到交納較少的保費轉移較大危險損失的目的。這種信息不對稱發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機會主義,對市場的影響是導致“次品”驅逐“良品”,信息經濟學將這種情況稱為“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問題普遍存在于保險市場中。現在假設市場上只存在兩類投保人,一類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大,假定為H;另一類是后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假定為h。如果保險人清楚地知道每一個投保人面臨的危險情況,他將對兩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險費。而實際上保險人很難清楚地了解每一個投保人面臨的危險情況,無法區分H和h,那么他將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險費,這介于應向H收取的高額保險費和應向h收取的不足額保險費之間,實際上是h補貼了H。顯然,H樂于接受這一水平的保險費而h可能灰拒絕,最終可能會出現只有H和保險公司進行交易。保險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棄投保后,自然會提高保險費。而保險費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險者“參保的機會。顯然,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可能會給雙方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失。

與逆向選擇發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險發生在交易之后。所謂的道德危險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后,其行為發生變化的傾向,其后果是導致雙方收益的減少。無論是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存在道德危險的傾向。

對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險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險和事后道德危險。事前道德危險是指投保人在防損方面行為產生背離。

當然道德危險也會出現在保險人身上。譬如保險公司可能會濫用保險基金進行投機性活動,是保險基金受損的可能性增大。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不負責的行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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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制度

一、總說明

(一)為了統一規范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企業的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特點及實際情況,特制定《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保險中介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中的保險中介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營業許可證,從事保險中介服務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專業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組織形式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其

日常經營業務的核算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有者出資、與所有者往來等的核算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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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制度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一個發達的保險市場必然需要一個較為成熟的保險中介市場。我國保險中介人制度尚不成熟。在日本保險市場,中介人的作用功不可沒。本文試圖通過對日本保險中介人制度模式的分析得到一些構建我國保險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有益借鑒。

[關鍵詞]中介人;制度模式;營銷環境

日本明治維新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業也迅速發展起來。經歷了100多年的發展后,從1975年起,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保險市場。1999年總保費收入達494885百萬美元,排世界第二;保險深度為11.17%,排世界第五。如此快速的增長,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其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保險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的保險人制度

日本的保險人制度采取保險店的形式。保險店與保險公司的關系為”委托與承銷合同”關系。按日本的傳統,店主要應用于非壽險業務,但近幾年在壽險上也大量開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店分為不同形式:按經營主體分類,可分為個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險公司數量,可分為專用店和獨立店;按營業項目,可分為專業店和兼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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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制度和社會福利水平的統一論文

[摘要]保險中介是指介于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賠等中介服務活動,并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而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保險中介普遍存在于發達保險市場之中,這有利于交易雙方和整個社會福利的提高。本文從分析保險市場普遍存在的保險代價問題入手,從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探討分析了規范、完善的保險中介制度可以提高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

[關鍵詞]保險中介保險代價中介制度社會福利

一、保險代價——“逆向選擇”和“道德危險”

經濟學中競爭性模型的一個重要假設前提是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險經濟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們隱含的假設前提是保險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間有充分了解,雙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現實中,這些假設很難成立。第一,信息不對稱是絕對,買賣雙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對方的底細。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清楚自己面臨哪些危險,危險程度如何,會造成什么樣的損失。而保險人在這方面的信息劣勢是絕對的。第二,雖然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但投保人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經濟利益為標準,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會利用各種可能來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會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隱瞞自己真實危險狀況,使保險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險的投保人,從而達到交納較少的保費轉移較大危險損失的目的。這種信息不對稱發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機會主義,對市場的影響是導致“次品”驅逐“良品”,信息經濟學將這種情況稱為“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問題普遍存在于保險市場中。現在假設市場上只存在兩類投保人,一類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大,假定為H;另一類是后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假定為h。如果保險人清楚地知道每一個投保人面臨的危險情況,他將對兩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險費。而實際上保險人很難清楚地了解每一個投保人面臨的危險情況,無法區分H和h,那么他將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險費,這介于應向H收取的高額保險費和應向h收取的不足額保險費之間,實際上是h補貼了H。顯然,H樂于接受這一水平的保險費而h可能灰拒絕,最終可能會出現只有H和保險公司進行交易。保險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棄投保后,自然會提高保險費。而保險費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險者“參保的機會。顯然,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可能會給雙方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失。

與逆向選擇發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險發生在交易之后。所謂的道德危險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后,其行為發生變化的傾向,其后果是導致雙方收益的減少。無論是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存在道德危險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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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中介業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介業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專業中介機構可分為三類,即: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從數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國共有保險中介機構2110家,其中保險機構1563家,保險經紀機構303家,保險公估機構244家。近年來,保險業通過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所占比重穩步提高。2006年,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4477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個百分點。同期,外資合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也紛紛登陸設鋪,在這些機構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綜合性保險經紀公司(美國達信保險集團公司、莢國怡安保險集團公司、英國韋萊集團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設立獨資公司或子公司。從地域分布上來說,除西藏外,全國內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設立了類型不一、數量不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但是,上述中介機構都以產險和壽險為服務對象,為農業保險服務的甚少,而規范化的保險中介機構活躍在保險市場上,是現代保險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保險的供求雙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橋梁作用。特別在農業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經營觸角延伸到農村的各個角落,既節約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也能起到服務廣大農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國保險公司幾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業隊伍承保農業保險,這是因為雖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業務,但卻缺乏可用的對象,致使充分利用農業保險中介形式開展業務很難落實,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規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機構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問題

1.法規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國雖然對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如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制定了法律法規,但從總體上看,保險中介法規還不健全。有些法規顯得相對滯后,也未出臺鼓勵和扶持中介發展的相關政策與具體措施。沒有扶持舉措,對不盈利的農業保險來說,很難通過中介達到展業的效果。

2.客戶對農業保險中介的認知程度低。目前我國農業生產者的保險意識還不是很強,對農業保險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認識。有些客戶不知其為何物,潛意識里認為其是“二道販子”,只會攪局,普遍持抵觸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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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市場化發展論文

近年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呈現出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在保險業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我國保險市場中共有專業保險中介機構1980家,其中保險機構1463家,保險經紀機構284家,保險公估機構233家,兼業機構13.4萬家,保險營銷員148.3萬人。2006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為2427.78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78.82%,保險中介已經成為保險業服務社會的主要渠道。保險中介的發展完善了我國保險市場結構,把市場化機制引入到保險市場,使保險市場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推動了保險市場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煥發了保險業的生機和活力,提升了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能力。

保險中介的市場化特征

保險中介是保險市場中市場化程度最高的組成部分,市場化是保險中介最顯著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保險中介運行機制的市場化

保險中介由不同類型的主體構成,專業性強。不同種類的保險中介之間,以及保險中介與投保人、保險人之間存在著服務與被服務、和被的關系,這些關系的確立是通過各種契約的簽訂來完成的,通過簽訂契約把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引入到保險中介市場,在保險市場中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人以及投保人等各種市場主體,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確立相互關系,明確市場定位,發揮特有的市場作用。保險中介市場體系的健全,完善了保險市場結構,提高了保險市場的運作效率,降低了保險交易成本,充分發揮了市場機制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發揮保險市場的功能和作用。

保險中介創新了保險業的用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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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保險中介業探討論文

摘要:一個健全、成熟的農業保險市場離不開農業保險中介的存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中介正處于起步階段,在運行中存在法規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中介人員素質低、服務水平差和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鑒于此,必須加強對農業保險中介市場的立法支持和監管力度,提高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專業化水平,加強農業保險中介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明確農業保險市場分工,走專業化經營之道,進行農業保險中介市場創新。

關鍵詞:農業保險中介;監管力度;人才培養;專業化經營;中介創新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介業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專業中介機構可分為三類,即: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從數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國共有保險中介機構2110家,其中保險機構1563家,保險經紀機構303家,保險公估機構244家。近年來,保險業通過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所占比重穩步提高。2006年,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4477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個百分點。同期,外資合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也紛紛登陸設鋪,在這些機構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綜合性保險經紀公司(美國達信保險集團公司、莢國怡安保險集團公司、英國韋萊集團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設立獨資公司或子公司。從地域分布上來說,除西藏外,全國內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設立了類型不一、數量不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但是,上述中介機構都以產險和壽險為服務對象,為農業保險服務的甚少,而規范化的保險中介機構活躍在保險市場上,是現代保險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保險的供求雙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橋梁作用。特別在農業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經營觸角延伸到農村的各個角落,既節約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也能起到服務廣大農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國保險公司幾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業隊伍承保農業保險,這是因為雖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業務,但卻缺乏可用的對象,致使充分利用農業保險中介形式開展業務很難落實,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規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機構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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