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畢業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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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體系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化,有不少學者對經濟法主體體系提出了自己的設想。例如,王全興教授提出了“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其中市場主體又具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四種。[2]又如,單飛越教授以經濟權利、社會自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為標準歸納出了三大經濟法主體群,即市場、社會、國家,其中市場主體按經濟性標準分為企業和消費者兩大類。[3]學者們的這些觀點較之已往的“政府—市場”的二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有了新的發展,但是仍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據此,本文結合相關概念,對經濟法主體體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其基本含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⑴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經濟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一樣,都由法律規范組成,都是各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與其他法律部門在法的共性方面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
(2)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即兩個以上國家的共同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國家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國的國家意志,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不屬于國際法體系,更不同于國際經濟法。
(3)經濟法不同于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經濟法是對現實經濟利益關系的某種肯定或維持。它的調整對象是現實中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事關系等非經濟利益關系。這種經濟利益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運行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于屬于國內法體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利益關系。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關系。
(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權利(權力)和經濟義務。
三、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有兩個基本含義。一是指根據經濟法的主體體制所成立的主體,如根據國有企業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等。二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
本文所稱的經濟法主體,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或依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機關授權,均可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經濟法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
(1)國家機關。國家協調經濟、干預市場的活動主要通過國家機關來實施,所以國家機關是經濟法律關系中重要的主體,特別是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綜合職能機關和行業管理機關(如信息產業部、交通部等),其主體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細胞,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主體,其數量大、種類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為三種:①企業(如個人獨資、合伙、公司等企業),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他們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②事業單位,即擁有一定財政預算或其他撥款,并從事科、教、文、衛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組織;③社會團體,即根據自愿原則進行社會活動的群眾團體、公益性組織和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是市場主體的主要部分。
(3)公民個人。其主要是指以個人(或家庭)身份從事生產經營或特定服務的個人(如個體工商戶),或者由經濟法專門規定的個人(如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承包關系的農村承包戶),還有各類消費者個人,都是經濟法主體。
同時,以上的三大類經濟法主體基于各自在一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①政府,包括宏觀經濟調控主體和微觀經濟調控主體(即市場規制主體)
②社會中間層,包括社會團體類主體、中間交易類主體、社會評價類主體和經濟調節類主體等;[5]③市場,包括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
四、經濟法主體體系
所謂經濟法主體體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主體體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經濟體制,以經濟法主體的分類為基礎,表明各類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組合關系,綜合展示各種經濟法主體的法律地位。[6]顯然,此觀點并沒有給經濟法主體體系下一個完整而明確的定義。
筆者以為,經濟法主體體系,是在一國的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內,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和歸納所形成的各類經濟法主體,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模式。簡言之,經濟法主體體系就是一種由各類經濟法主體有機組合所形成的關系模式。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構建,首先須對經濟法主體進行系統劃分和歸納;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將各類經濟法主體加以有機組合,進而形成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關系模式暨經濟法主體體系。據此,我們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框架(以下簡稱“三層框架”)為例,對我國的經濟法主體體系做一番淺顯的探析。
筆者以為,“三層框架”其本身就隱含了三類經濟法主體(即政府、市場和社會中間層)之間的三種關系模式:①“政府市場”的關系模式;②“政府社會中間層”的關系模式;③“市場社會中間層”的關系模式。從某種意義上說,“三層框架”就是以上三種關系模式有機組合而成的一種關系模式(即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有學者認為,理想的“三層框架”應該是對稱互動的“三層框架”,在這中理想的關系模式下,社會中間層有適度獨立的地位,政府通過社會中間層協調市場的力度與市場通過社會中間層作用與政府的力度大體均衡。[7]由此,筆者以為,學者們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層框架”,是一種以“社會中間層”為中點,以“政府”和&
ldquo;市場”為端點,左右對稱互動的(直)線型的關系模式。但正如學者們所認為的,在中國的現實中,社會中間層尚未成為與政府、市場相對獨立的第三種力量,在許多領域還不存在社會中間層或者只有其名而無其實,政府通過社會中間層協調市場的力度遠遠超過市場通過社會中間層作用與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現實中,線型的左右對稱的“三層框架”的關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組成“三層框架”基礎的三類經濟法主體(即政府、市場和社會中間層)又是客觀存在的。據此筆者以為,中國現階段的經濟法主體體系是非線型的關系模式。如下圖所示:
這種“三角”型的關系模式是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等三大類經濟法主體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所共同組成的一種較為合理的經濟法主體體系。
五、結論
基于對我國經濟法領域內相關概念的認識和對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淺顯探析,筆者認為中國現階段的經濟法主體體系,應該是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有機組合所形成的一種非對稱的“三角”型的關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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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20世紀只剩下最后3年,中國大地仍時時“發燒”,處處“熱浪”起伏:炒股熱、汽車熱、旅游熱、住房裝修熱、減肥熱……其中,考研熱的升溫引人注目。1996年國家計劃招收研究生4.63萬人,報考者多達20.4萬,比1995年增加31.8%。1997年,增幅接近40%,達到1981年我國建立學位制度后的最高峰。世紀末考研熱的出現,既表明我們這個社會對知識和人才的日益重視,也表明我國經濟、文化的發展正向高層次邁進。從1981年至1993年,全國授予博士學位14209人,碩士學位25847人。研究生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的最高層次,擔負著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各行各業提供專業人才的任務,然而,與考研熱相伴而生的一些問題,又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考研熱與學術冷
按常理度之,考研熱必將帶動學術熱。但實際情況卻是:考研雖熱,學術仍冷。原因何在呢?
應屆畢業的大學生中,許多人之所以擠進考研大軍,并非有志于從事學術研究,而是希望以更高的文憑來謀求更好的工作。目前,每年畢業的本科生多達70余萬,已形成巨大的就業壓力。絕大多數畢業生又希望留在大城市,加劇了本來就已十分激烈的擇業競爭。尤其是一些普通大學、冷門專業的畢業生,留在大城市希望渺茫,便像抓救命稻草一樣盯住了考研的道路。
某大學畢業生小D,由于各方面表現平平,沒有獲得學校的留京指標,他又不愿回到自己所在的邊疆省份,思慮再三,他毅然決定考研。所謂“前進一步,海闊天空”,希望研究生畢業后能在京城覓得一份好職業。地質大學的E君,深知自己學的冷門專業分配困難,從大學二年級開始,就基本放棄本專業課程而學習“前景光明”的法律。本專業考試時,他草草復習,糊弄過關。教師也深諳學生的心思,不忍為難。即使那些報考本專業研究生的學生,為了考研,也必然放棄許多與考研無關的課程的學習。這樣,直接影響到本科階段全面素質的培養,學生淪為考試的機器,因而喪失對學術的熱情。國家教委在一次調查中發現,本科生畢業論文水平有下降的趨勢。很大一部分學生表示:為了考研,只好把論文放一放。某教授嘆息道:這難道不是買櫝還珠嗎?
在職人員考研的動機就更加復雜了。其中固然不乏在工作實踐中感到知識不夠用、需要進一步學習的報考者,但
更多人僅僅把考研作為“高枝”來攀。有一名師范大學的學生,畢業后被分配到某小縣城的一所中學當教師。他無法忍受清貧的物質生活和低下的社會地位,怎樣改變現狀呢?他想到了考研。于是,他不再認真備課、上課,不理會同事的批評,所有時間都用在復習迎考上。終于,他以第一名的成績考上了人大哲學系的研究生。3年的學習很快過去了,導師很欣賞他的才華,想讓他留下來繼續讀博士。他卻說:“我來這里并不想搞學問,只想有張文憑,用它敲開一扇美麗的大門。”他昂首走進某政府機關的大門,兩年后被提升為副處級干部,導師那失望的神情很快從他的記憶里淡漠了。
考研熱令人喜,學術冷卻令人憂。大學不是封閉的象牙塔,大學里的潮漲潮落,深受外界大氣候的影響。一冷一熱,更深層的原因還在于社會的選擇機制。
擇業標準面面觀
據有關資料統計,當前研究生就業觀念已從“老三到”(到高校、到研究所、到國有大型企業)變為“新三到”(到政府機關、到外資公司、到私營企業)。按照中山大學一名研究生的話來說,“哪里有錢就去哪里”。1995年全國畢業碩士、博士共26942名,其中到京、津、滬三城市的就占80%左右。僅深圳一地,生源本來只有6人,卻接收了708人;上海生源581人,卻接收了1712人。與之相反,內地省份輸出大量生源,到頭來卻“孔雀東南飛”,人才匱乏現象一年比一年嚴重。
在北京的一次人才招聘會上,西昌衛星發射中心的攤位前門可羅雀。前來招聘的一位將軍說,基地目前已出現新老人才青黃不接的情形,特別需要年輕的研究生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但現在的研究生們存在怕苦怕累貪圖安逸的心理,不愿到西部地區。雖然到基地能學以致用,但他們寧可留在大城市,從事跟專業風馬牛不相及的工作。
人民大學法律系的一位研究生表示,他的就業思路只有兩點:一是留京,二是去黨政機關。去律師事務所倒是最對口,但他覺得太累了。去黨政機關,雖然專業用不上多少,但一方面工作清閑,另一方面仕途上又頗有盼頭,因此“是唯一的選擇”。而英美煙草公司、雀巢公司、寶潔公司等外資企業紛紛搶灘北大、清華,吸收的往往都是研究生中的佼佼者。許多名牌大學的研究生供職于外資公司,幾年后紛紛成為中高級管理人員,即所謂的“洋買辦”。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急需年輕有為、思想敏銳、專業過硬的人才的國營企業,卻遭到研究生們的白眼。長此以往,一邊是人才越來越優秀,一邊是人才越來越平庸,競爭的勝負就可想而知了。這種研究生的流向,使我國研究生教育“為他人作嫁衣裳”。這對整個國民經濟、民族工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碩士不“碩”博士不“博”
外界信息反饋到大學城內,助長了研究生的厭學情緒。“研究生不研究”已成為高校一句不是玩笑的玩笑。某大學中文系副主任曾多次在會議上指出:“B大是一流本科,二流碩士,三流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許多問題已經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
篇4
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受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
第一,從法律教育的性質和目標上看,如果是大學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專門課程以外,法律院系還要開設相當分量的人文科學,甚至自然科學方面的課程;而在法律職業訓練中,則幾乎是提供“純粹”的法律課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專業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學、經濟法等),課程的門類及其內容的深淺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專門課程來講,課程設置是以現實的部門法體系和法學學科體系為基本依據的,它們最終決定著法律教學內容的置廢和變化。但課程體系并不簡單地等同于部門法體系和法學體系。因為有的課程不可能包括法學體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課程則可能會兼跨幾個法學分支學科。 此外,在教學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不同的教育層次和培養目標之間的協調關系以及教學的時間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來說,法律課程的設置是以本國現行的法律或法學為主導的,同時考慮歷史的和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因素。這既包括部門法方面的課目,也包括一般性較強或縱橫跨度較大的課目(如法理學、法律史、國際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間,由于教師的結構或學術傳統方面的差異對課程的設置或教學質量也會具有某種程度的影響。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是以國家教委規定的教學計劃為指導,分別結合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下面以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學計劃為例,來對其課程設置略作考察。 該計劃要求學生在4年中必須修滿196學分方可畢業。 其中,課堂教學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會實踐、畢業學習、畢業論文)17分。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比例是7∶3.全部課程由政治理論課(20)分、文化基礎課(31分)、法律基礎課和法律主干課(兩類共83分)三部分構成。
法學專業四年的必修課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國革命史政治經濟學形式邏輯漢語外語(一年)體育(一年)法理學中國憲法法學論著導讀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
第二年哲學國際政治外語(一年)體育(一年)計算機基礎民法(一年)經濟法概論中國刑法刑訴法民訴法
第三年商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證據刑事偵查物證技術經濟管理
第四年律師制度勞改法犯罪學法醫學
選修課比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開設。非專業方面的有,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國際關系史、政治學經典著作選讀、當代西方哲學思潮、現代科學技術概論、應用數學等。法律專業選修課有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現代西方法理學、比較法、立法學、外國憲法、外國刑法、外國刑訴法、外國民訴法、港臺法律制度、羅馬法、合同法、財稅法、金融法、海商法、環境保護法、會計、審計、自然資源法、產品責任法、房地產、國際投資法、外貿管制法、國家賠償法、知識產權法、犯罪心理學、仲裁、公證和調解、法律文書、司法統計、法律文獻檢索等。
法學類其他專業開設的政治理論課和文化基礎課與法學專業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也基本一致,僅個別課目的學時較法學專業略有縮減。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將側重于各自專業的一類課程設為必修。如經濟法專業就將公司法、合同法、投資法、勞動法、財稅法、知識產權法等列為必修,而這些課目作為單獨的課程在法學專業中僅作選修。其他的法學專業(如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的情況亦同此類。
(五)教學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學方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教學方法沒有什么差別。它們都是由擔任某一門課程講授任務的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系統講授該門課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即所謂的講授法。課堂講授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在講授該課時所用的教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法律教學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客觀上決定了在教學中必須對法律規則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另外,注釋法學家在研究和傳播羅馬法活動中發展起來的一整套分析與綜合的經院主義方法為教學中進行講授提供了一個傳統。 這種教學“不在于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學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國的法學院里,教學方法卻采取了相當具體的實用主義態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 與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優劣對比情形相類似,講授法自身無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學法的優勢所在,反之亦然。
從中國近年來對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討論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學中應廣泛推行判例教學法,以改變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而輕實踐,或者理論脫離實際需要的被動狀態。然而,中國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為法律院系實行判例教學法提供現實基礎。盡管在課堂講授中,特別是在講授部門法時,教師往往插入一些經過挑選的判例。但這實質是以舉例的方法來補充有關原理的講授。其目的是讓學生具體形象地理解并進而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定,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判例教學。當然,在一定條件下,以某種方式吸收或借鑒判例教學法的積極因素,也會成為法律院系今后教學改革的一個內容和方向。
在以課堂講授法為基本教學法的同時,為貫徹“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學校還組織學生進行模擬法庭之類的實踐活動。即由學生分別擔任審判員、原告人(或公訴人)、被告人、律師及證人等角色,來模擬(假設)法庭的審判過程。然而,法律學生在整個四年當中惟一與本專業的實際接觸最多的一次機會,就是為期二個月左右的畢業實習活動。這時,要求學生在某一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直接參加所在機構的司法業務工作。它類似于美國法學院的現場實習(clinical programs)。
(六)畢業生水平和就業選擇
法律教育的最終結果就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某種法律職業人員。但對于如何確定不同層次的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畢業水平及其任職資格,各國有著不同的實踐。
從國外的大體情況看,德國的大學一般不設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而設法學博士學位。 法律系畢業生需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成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時,才能擔任法官、律師、大學教授及政府機構官員。法國的學位制度略為復雜。法律系學生在第二年結束時一般被授予法學專科畢業資格(bachelier);第四年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學位分國家博士學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學博士學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兩種。 但攻讀法學博士學位者,又須先取得某一法學學科的“高級研究文憑”(簡稱DES)。另一方面,獲法學學士學位者若要從事司法實際工作,還須經過國家司法學院一至二年的實務訓練。日本對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畢業生授予法學學士學位。但若從事“法曹三者”之一種,還須參加相當艱難的國家司法考試, 并對通過者再進行由司法研修所組織的二年的法律實務訓練。而準備在大學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的那些人,則可進入大學研究院攻讀碩士學位(一般為二年)或進而攻讀博士學位(三年)。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是世界各國中最為特殊的一個,即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已取得文學士(B.A.)或理學士(B.S.)學位。因此,學生在完成三年初級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學位以取代原來的L.L.B.(法學學士)學位。 有的法學院為準備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學生開設了L.L.M.(法學碩士)以及S.J.D.(法律科學博士)學位。但為從事律師職業所須通過的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ination)僅要求具有J.D.學位。
從學位制度方面看,中國與日本的學位制度類似,與德、法兩國不盡一致,與美國的學位等級相同,但學位層次的含義完全不同。
根據中國的學位條例等有關規定,法學學位也像其他門類學科的學位一樣,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其中,碩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兩個層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的即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然后,畢業生就要在繼續攻讀法學研究生和從事實際工作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報考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畢業生應參加每年初舉行的考試(當然,符合條件的其他在職人員也可以通過考試攻讀研究生學位)。考生分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通常包括政治理論、外語、兩門所報專業的主干課和相關的法學綜合課共五門。其中,前兩門為全國統考課目。口試在筆試通過后進行。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83年核準試行的草案,法學學科可以招收以下13個專業的研究生,即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 研究生的培養任務由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法律院系和科學研究機構(目前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來承擔。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也需通過入學考試。目前,上述的13個法學學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僅個別專業除外。培養單位分別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廈門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這八個機構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學位教育外,還應提到的是近年來出現的法學第二學士學位教育(通稱法學雙學士)。它旨在培養國家急需的知識面寬、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它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 報考的主要條件是已經獲得除法學類專業的任何其他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目前開設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主要是一般法學專業和前文提到的知識產權和環境法專業,學制為二年,取得學位的學生在待遇上相當于研究生班。顯然,法學雙學士教育接近美國的法律教育方式,但兩者的出發點仍有區別。法學雙學士教育尚不是中國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徑。
法學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各類高級法律職業人員的一個主要途徑。并不像日、美等國那樣僅培養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實際上,除了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工作,他們也和法學本科生一樣,在就業選擇中,面對著一個比較廣闊的職業領域,甚至有可能進入一個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相去甚遠的領域,而不僅限于法律教育的職業目標所意旨的那些領域。
就目前主要的幾個法律職業領域而言,惟一規定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任職資格的職業就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律師工作,必須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 至于從事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目前尚無專門的任職資格規定。因為基于歷史的和現實的條件限制,對于那些為數不多的、受過專門正規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來說,那種經歷本身就意味著具有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但是,近年來中國已開始重視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職業任職資格的專門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職資格規定能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的話,那么這將會成為建立較完善的法律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四、結論
從中國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到,作為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廢興衰同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特別是法律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法律教育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視的時候,這無疑就為法律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時,我們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還遠不能夠像立法那樣較快地得到實現。法律人才的培養客觀上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法學家的水平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學知識以及各種法律經驗材料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積累。因此,連續性就成為法律教育進步和成長的一個內在要求。
如果說在過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圍繞著有沒有法律教育這個問題的話,那么今天我們所面臨的、所應給予關注和考慮的問題就是,中國應當有一個什么樣的法律教育-一個比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夠培養出適應21世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在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這一時代背景下,中國的法學家、法官和律師不僅要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發揮出重要作用,也還應當為維護世界的和平和推進人類的進步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因此,中國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廣闊的,而任務又是十分艱巨的。
注釋:
[1] 近代法治國家,對法律教育給予必要的關注基本上是法學家們的一個自覺意識。這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國際或國內的學術會議議題、一般法學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關的學會或機構等方面。但在中國,至少就目前法學家的學術活動范圍而言,該領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滿意。除少數有素的學者對此問題較為重視外,很少有關于法律教育的論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五蠹》,《史記·商君列傳》。
[3] 在中國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創設,有其歷史背景。《三國志·魏書·衛凱傳》載,“《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學詞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頁。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書四四·選舉志一》。
[7] 《舊唐書·選舉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國古代的考試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專門用以選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試更進入鼎盛時期。有“書判拔萃”、“試判”、“試身言書判”、“明法”、“新明法”、“試刑法”、“銓試”、“呈試”、各色各樣。參見徐道鄰《宋朝的法律考試》,載《中國法制史論集》,(臺)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頁。
篇5
關鍵詞:圖書館;讀者權利;實現與保障
分類號:G250
圖書館對讀者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現代社會文明的標志。圖書館如何從法治的角度來考慮讀者的權利,如何使讀者最大限度地實現文化權,以及如何保障其權益,促進知識自由的全面發展,是圖書館服務中不可忽視的問題。筆者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思考與探析。
1法律視角下的讀者權利解讀
1.1讀者權利的基本含義
從法理上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實現其利益的一種資格。即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權利按不同的標準可劃分許多不同的類別,讀者權利僅僅是其中的一種,屬文化權利范疇。其中包括受教育權,知識自由權、知識平等權、知識共享權、人格尊嚴權等等。
讀者權利,是源于《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傳遞消息和思考的自由。”信息是現代社會的一種重要資源,公民個人生存、發展都離不開信息資源的獲取、利用、傳遞,與每個公民生活質量息息相關。公民獲取信息的途徑有很多,圖書館是獲取信息的一條重要途徑,因此現代社會充分保障讀者的權利,已成為現代圖書館必須履行的職責。
1.2讀者權利的基本特征
讀者權利既然是一種法律權利,它首先應具有法律性。1939年,美國圖書館協會制定《圖書館權利宣言》,1966年12月16日第二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10月27日我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均涉及讀者權利的內容。2002年2月21日,教育部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規程(修行)》,我國地方政府也就讀者權益也制定了許多地方性法規,如2009年《江蘇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2年《北京圖書館條例》等。二是讀者權利是保證讀者利益的法律手段,通過法律、制度得以實現。三是讀者權利與圖書館的義務緊密相關,離開圖書館義務就無法理解讀者權利,因此讀者與圖書館是一對法律關系的主體,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義務。四是讀者權利是讀者在法律、制度所允許的行為范圍,超出這一范圍,則是非法或不受法律保護。
2.讀者權利的基本內容
2.1讀者借閱權
借閱權是讀者憑借閱證到圖書館借閱文獻資料的權利。可劃分為文獻外借權和文獻館內閱覽權,是讀者權利中最基本的一項權利。沒有借閱權,讀者的其它權利則無從談起。讀者借閱權是讀者的一種知識信息自由,讀者可自由選擇和充分利用圖書館,在此過程中圖書館不能對讀者加以種種障礙和限制。
2.2讀者知情權
知情權是讀者有權獲知圖書館提供館藏文獻資料、服務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及相關借閱制度等情況的權利。為保障讀者的知情權圖書館應向讀者公開相關的信息。信息公開的范圍應包括:館藏文獻資料、館藏布局、入館須知、借閱制度等。我國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明確將各級公共圖書館列為法定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因此,公開的政府信息也是圖書館公開的重要內容。
2.3讀者平等權
自由和平等是人類永恒的追求,自由和平等構成了民主。那么,讀者平等利用圖書館的權利也是讀者永恒的追求。圖書館不能因讀者種族、民族、性別、年齡、職業、社會地位、收入、身體狀況、的不同而差別對待,應一視同仁。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讀者平等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讀者與圖書館這一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體現。讀者平等權應包含平等取得讀者資格的權利、平等接受圖書館提供各項服務的嗬、平等享有人格尊嚴的權利、平等參與圖書館管理的權利、平等遵守圖書館規章制度的權利等。
2.4讀者隱私權
隱私權是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私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依此可見,讀者的隱私權是指個人數據信息、個人借閱信息、個人咨詢信息、網絡瀏覽等信息的安全、完整應依法受到保護,是圖書館應有的責任。同時,圖書館傳播個人數據信息時也應符合法律規定,做到對讀者權益無侵害。圖書館必竟是一個公共場所,特別是當今的網絡時代,更需加強網絡環境下讀者隱私權的保護,從根本上解除讀者利用圖書館的后顧之憂。
2.5讀者信息共享權
信息的共享、交流、獲取可以讓共享者及子孫后代在知識的獲取中,免遭發生相同的錯誤和重復勞動。正如比爾?蓋茨所說:“需要堅信知識共享的重要性,否則再努力掌握知識也會失敗……”這說明信息共享的力量無窮,但道路也較艱難。因信息作為少有資源對其共享需要有基礎、有成本,信息共享成本的存在造就了障礙的存在。如:大規模的、像時性的、集中化的信息共享靠個人力量是不能組織、不能支付成本。但圖書館作為國家公益窗口,對讀者的知識共享需求應當極力提供平臺。像海量知識貯存功能、異地多點多類布局、文獻反復流通制度、文獻復本制度和免費服務制度,都是圖書館為讀者實現知識共享應做的努力。
3讀者權利在行使過程中的障礙分析
3.1圖書館制度不規范、不完善
讀者權利有賴于制度的確認,圖書館有著規范、完善的制度是讀者權利實現的有力保障。然而,有的圖書館管理制度避重就輕、一成不變與現實中的圖書館和讀者之間的平等服務產生異化。如經常可見的圖書館制度中寫著“禁止”“不準”“否則”“處理”“取消”“警告”“罰款”等禁止懲戒性條款,給讀者行使自由平等利用圖書館造成障礙,但圖書館可能會理志氣壯的認為是“管理嚴格”的表現。又如許多圖書館規定讀者只有具備特定戶籍或標準要求、交納一定的押金才能辦理借閱證或在本館借閱,這勢必對一些弱勢群體讀者來說就無法使用圖書館實現自己的權利。圖書館規章制度是規范圖書館管理秩序,實現及保障大多數讀者的利益,但這種不合理制度使一些想獲取知識資源的讀者無法實現愿望。
3.2圖書館生存與發展中的瓶頸
一是經費的問題。圖書館經費問題是永遠的話題,受財政影響,如城鄉公共圖書館建設的差距,好的可能會更好,不好的連生存都困難;還有高校圖書館經費劃撥也具有隨意性,這些狀況說明政府、有關領導對圖書館重視不夠,折射出資源與服務不足而導致讀者流失。
二是人才的缺失。人才是圖書館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價值觀念發生變化,趨利心態促使人們走向高收入行業,市場人才短缺對圖書館人才隊伍形成了很大的吸引力。圖書館一些學有所長的館員另謀高就,還因圖書館待遇較低,難以引進圖書館現代化建設的優秀人才。圖書館人力資源的優化跟不上事業發展的需要,直接影響讀者的需求與期望。
3.3圖書館可供資源不足讀者需求的相互重疊競合
讀者權利受到阻礙的焦點是人們對利益的主張發生競合,如圖書館供讀者閱覽位置有限,很多讀者無法在圖書館享用公共資源。又如有些稀缺圖書長期被少數人占有,使多數讀者無法享用這些知識資源,歸根結底的原因還是較高價值圖書資源的稀缺。每一個讀者都有不斷加強學習,汲取更多知識的欲望,這種需求應該是正當、合理的要求,但圖書館提供的資源、空間都是有限的。如高校在撰寫畢業論文等特殊階段,一些學術信息資源就出現了需求的競合,信息資源一旦被一部分讀者占有,其他的讀者就無法正常實現需求。
3.4信息資源共享所造成的障礙
資源共建共享是圖書館持久發展的必由之路,而信息安全是共享活動得以開展的前提。從讀者個人信息與運行看,信息安全主要存在三個方面:一是真實性。就共享者所運用的合理網絡以確保信息處于完整與真實狀態;二是保密性。指未經讀者授權,共享者不得對信息實行收集、傳輸、分析等行為;三是可用性。是信息的社會效應能通過共享得到發揮。然而在行使過程中三個方面都存在風險,共享活動勢必受到阻礙。從性質而言,信息共享是管理人員所實施的信息行為,存在著任意性的因素,管理人員為提高共享效率,經常在未向讀者告知、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任意收集、傳輸個人信息,并改變信息的內容或信息之間的排列組合方式,由于很多讀者還缺乏信息安全意識,對此也很少提出異議。
4讀者權利實現的法律保護與對策
4.1完善相應立法和制度建設
保障讀者權利的最大難點在于缺乏法律的保護和制度的完善,如果沒有具體可行的法律和制度,讀者權利的保障只能流于形式。我國目前尚沒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圖書館法,雖說現有的《圖書館服務宣言》和《公共圖書館服務規范》都只是一種標準和規范,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國必須加快立法進程,完善圖書館法律法規中關于讀者權利的內容,將讀者權利寫進法律和規章制度中,圖書館應努力完善新的制度價值觀,以觀念促進圖書館制度完善,不能停留在傳統構建體系的制度中,要從合法性、合理性相結合的角度進行適度的個性化修正;圖書館制度還應保持系統性和穩定性、現實性和合理性,使之最終構架起形式規范、內容健全、用語標準的完善的圖書館制度體系。
4.2圖書館穩健發展,讀者權利才得以實現
在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中還存在著經費、館場、人員等諸多問題,導致服務跟不上讀者的需求,讀者權利得不到充分體現。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很多年前就已經明確各國制訂圖書館專門的法律,以保障圖書館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按實踐經驗表明解決經費難的主要辦法就是制定圖書館法,圖書館通過立法使其經費得到有效保障,有了持續穩定的經費圖書館才能長足穩定地發展。
學科館員是圖書館服務的實行者,服務質量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館員的服務理念、服務方式、服務水平、服務態度,同時館員的服務能力和人格魅力能夠使讀者充公享受其應有的權利。只有不斷提高館員的道德觀念、業務水平、服務能力,以及對館員的人文關懷,才能使館員做知識導航的引領者,做先進文化的傳播者,做一流服務的踐行者。
4.3維護讀者權利,促進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只有在信息安全的真實性與保密性得到保護,讀者權益才真正得以實現。首先按照保密性的要求,管理人員在取得本人授權后才能向其他讀者用戶傳輸信息,其次按照真實性的要求,管理者應采取技術手段來防止信息被不當刪改,維護讀者共享尊嚴。讀者有權決定其個人信息如何處理,或信息在被不當刪改等情況下提出異議,管理人員有責任將讀者個人信息用密鑰加密,向讀者發送該密鑰。同時,還需要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來相互約束,如圖書館與讀者用戶達成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對信息安全的保護義務,否則違反行為視為違法;挖掘出新信息后,應當對新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當讀者權益因信息失真而遭受侵害時,提供信息的圖書館與進行比對的用戶應當向讀者承擔連帶責任。
4.4重視讀者權利,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工作,增強讀者權利意識。首先讀者應改變被動接受服務的觀念,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二是樹立“以讀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圖書館是社會文明的窗口,不論是臨時讀者,還是正式讀者或潛在的讀者,圖書館都要把他們列入服務對象,把滿足讀者需求放在首位,館員要通過不斷努力充實知識結構,提供最人性化的優質服務。三是尊重讀者需求,賦予讀者平等自由的權利。尊重讀者,反對歧視、反對特權、圖書館面前人人平等,保證人人有權利、有尊嚴的使用圖書館。四是圖書館自我約束強化讀者權利。在目前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的狀況下,圖書館任何不完善服務,讀者都不能給予制裁,所以強化讀者權利的效力,需靠圖書館自我約束或主動賦予讀者相應的權利。五是強化讀者權利的監督權。讀者在圖書館享受服務的過程中,參與管理、參與圖書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這樣才能確保圖書館各項制度的落實。
5結束語
總之,法律視角下讀者權利的實現與保障,是順應時代的需要,也是圖書館人文精神的體現,能促使圖書館向更高層次發展。我們圖書館人在呼喚《圖書館法》盡快出臺的同時,要牢固樹立“讀者至上”“讀者第一”的服務理念,充分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讀者應享有的各項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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