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機構審計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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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審計報告

篇1

第一條為促進全區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各類教育機構的非學歷教育培訓行為和教育審批機關的管理行為,維護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聯合下發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民辦中小學設置暫行規定》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本區域內,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備案的以實施學前教育、考試輔導、繼續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活動的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規劃、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本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

(二)區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機構的合法管理機關。在國家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內,按照規定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管理本區域內的教育機構。

第二章辦學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必須亮證辦學,將辦學許可證正本在辦學場所上墻公示,副本由專人妥善保管。

第五條辦學許可證(含同意辦學的備案批復,下同)不得用作除開展教育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超出審批機關核準范圍的教育活動屬于違規行為。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

第六條辦學許可證遺失,舉辦者必須通過媒體(報刊)辦理遺失公告,15天內持遺失公告和申請補辦許可證的報告、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第三章招生廣告(簡章)管理

第七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實行前置備案制度。各教育機構在招生宣傳前15天報審批機關備案。同一內容的招生廣告經備案后,在教育機構合法存續期間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本區教育機構跨地區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持有教育機構所在地的市級教育審批機關審核后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外省教育機構來我區招生宣傳,需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辦理手續,報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范圍。凡教育機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刊登、播放或自主散發的招生簡章、廣告、宣傳材料等都屬于備案范圍。

第九條所有教育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務網站(或網頁),并公布招生廣告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主要內容:教育機構名稱,辦學許可證號,教育培訓內容,培訓形式,招生對象(范圍),教學地址,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名地點,聯系人、電話等。

招生廣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必須真實、清楚,不得有虛假、許諾的內容,不能含糊其詞,更不能夸大其詞,不得有誤導社會及受培訓者的嫌疑。對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備案后擅自更改廣告內容,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收回辦學許可證等處理。

第十一條教育機構辦理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許可證副本或者批準辦學文件的復印件;

(二)辦學招生廣告備案表;

(三)廣告樣稿和電子文檔;

(四)涉及有收費項目的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許可材料;

外省辦學機構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跨地區招生的正式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章辦學分立

第十二條因教學需要,允許在同一區域設立教學點,但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備案。

第十三條不得跨區域(如:區外教育機構到本區域辦學的)設置教學點。需按設置新的教育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分立手續和條件。

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舉辦者提交學校分立的報告;

(二)新辦學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所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租用場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雙方租賃合同(協議),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新注冊辦學地址,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人員實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辦學分立登記表。

(四)分立后的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第五章變更與終止

第十五條教育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變更后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3.教育機構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的變更方案;

4.原舉辦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

5.變更登記表;

6.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二)變更學校名稱、辦學類型、辦學范圍。由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學校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的變更報告;

2.變更辦學類型、辦學范圍還需提交與之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

3.變更辦學范圍的可行性報告;

4.變更登記表;

5.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出,在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后,經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舉辦者提交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新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意見;

5.變更登記表;

6.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四)變更校長(負責人)。由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提交變更校長(負責人)的報告;

2.新擬任校長(負責人)情況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3.變更登記表;

如果校長同時是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即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辦理。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提交如下材料:

1.舉辦者提交變更注冊地址的報告;

2.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所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租用場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雙方租賃合同(協議),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凡變更注冊地址的,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實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變更登記表。

4.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為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秩序和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要嚴格把關,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校園和校舍。

以上五項變更事項不可同時進行。如教育機構在六個月時間內連續變更(一)、(二)、(三)項內容的任何二項,都應視作新的辦學機構的審批。

第十六條凡經過變更項目的教育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其辦學。

(一)根據教育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十八條教育機構終止,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教育機構自行要求終止的,由教育機構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消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十九條終止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并注銷登記。

由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辦學,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注銷。

終止辦學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終止辦學申請書;

(二)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終止辦學會議紀要書。

(三)財務清算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上交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五)按民辦教育機構終止通知書要求辦理其他注銷手續。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一條教育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教育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教育機構組織中法定代表人、校長(負責人)和財會人員之間應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根據民辦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教育機構必須按年度提留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具體實施辦法按《關于貫徹實施〈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的若干規定》執行,風險基金用于教育機構發生風險時,支付債務;發展基金用于教育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公辦學校及財政性撥款教育培訓機構的資產管理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收、退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教育機構在收費時,應將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的收費項目標準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應使用規范的專用票據,該票據作學校收費和退費的憑證和依據。

第二十七條教育機構可向學生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教材資料費等。提供住宿條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學生收取住宿費。教育機構舉辦的培訓班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不含一年)的,可按學習期限收取費用;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費用。不得跨學年度提前收費。

第二十八條學生入學后因故要求退學退費的,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有關退學退費材料和憑證。退學申請必須注明退學人的姓名、學習報名日期、交費日期、交費金額、所學專業、退學理由、本人簽名,如未成年學生,還需要有其合法監護人的簽名。

第二十九條學校辦理退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廣告(簡章)或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學生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須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二)學校開學前或學生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報名費和實際使用的教材資料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培訓費和其余教材資料費。住宿費按實際住宿時間計算退費。

(三)學校開學后,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不退報名費、教材資料費,按學生的實際學習時間計退培訓費、住宿費。

(四)在正常教育學習活動中,學校開學后,學員自行要求退學的,按同類公辦學校的學員自行要求退學辦法處理。

(五)學生在校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被學校勸退或作開除學籍的,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章督導(年度檢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條實行區教育行政部門定期教育督導檢查公示制度。檢查結果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經督導檢查,教育機構在一年內未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視為停辦。

第三十二條不接受督導檢查,或者連續兩次教學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教育機構,按停辦處理。

第三十三條停辦手續參照終止辦學辦理。

第三十四條凡是在辦學過程中因違規行為而被取消辦學資格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兩年內不得申請辦學,如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終身不得申請辦學。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按規定補辦辦學手續;如舉辦者不補辦手續或不符合規定不能辦理許可手續,經告知仍不停止辦學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民政、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取締。

第三十六條教育機構年度檢查。

(一)并如實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按時上交報告書。

(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民辦教育機構報送的材料和平時考察情況,年檢情況通報,公布年檢合格學校名單。

第三十七條對年檢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辦理年檢手續(限期半年整改):

(一)舉辦者資格、校長、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規定的;

(二)決策機構、學校章程不規范、不健全或出現糾紛較多,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的;

(三)違規招生廣告(簡章)的;

(四)變更事宜未經審批、核準、審核、備案的;

(五)未提交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管理混亂的;

(六)規定期間內未參加年檢或因故半年內不能開展正常教學活動的。

凡暫緩辦理年檢手續的民辦學校,在為辦理年檢手續之前,不得招生和進行招生宣傳。

篇2

關鍵詞:教育類機構;人力資源會計;會計模式;會計假設

一、相關概念介紹

教育類機構人力資源教育類機構人力資源包括大中專院校的任課教師,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全職輔導人力資源以及科研機構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研究人力資源。其中大中專院校的教師隊伍是其中最為核心的一支力量。這三類教育類機構的人力價值在現行的傳統類職工薪酬體系下不能很好的得到等價反映。大中專院校教師和科研人力資源的人力價值被大幅低估,而火熱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工作者卻是賺的盆滿缽滿,顯失公平。人力資源會計人力資源會計是一門新興的學科領域,它的理論基礎是運用經濟學和組織行為學,又與人力資源管理學相互結合、相互滲透所形成的一類專門會計學科,是對組織的人力資源成本與價值進行計量與報告的一種程序和方法。首次提出“人力資源會計”這一概念1964年的是美國密歇根大學赫曼森,隨后一大批會計學者堅持不懈的完善研究下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整的人力資源會計理論體系,對教育類機構人力資源實行按照這一套新穎會計計量方法進行核算較傳統的薪酬支付體系能夠更加準確地反映真實價值。會計假設會計基本假設是指為了保證會計工作模式的正常進行和會計信息的質量,對會計核算的范圍、內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所作的合理設定,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標準的會計假設一般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四個方面。

二、國內外文獻綜述

國外文獻綜述研究起源于美國赫曼森1968年首次將人作為企業資產考慮,20世紀后30年中理論體系逐漸發展成熟。埃里克弗朗姆霍爾茨1973年對其提出了改進。科隆貝克、格拉瑟和耐勒、帥恩首次將人力資源會計應用于實踐管理活動中的研究。弗蘭姆霍爾茨在1958年提出人力資源會計的核心問題就是無形資產的問題(尤其是商譽問題),目前在美國,人力資源會計經歷了兩代人力資源成本模式和三代人力資源價值模式后已經進入成熟的實務應用階段。國內文獻綜述研究國內對人力資源會計的最早研究起源于上世紀80年代初潘序倫首次提出人力資源會計的重要性。人力資源會計之后的理論研究中主要聚焦以下四個維度:基于產權關系;基于成本角度;基于價值角度;基于計量方法。2004年葛家澍提出了實踐運用中的四個具體困難。劉麗娟在2006年將其困難又概括為三點。孟利琴從宏觀角度分析了人力資源會計發展遇到的瓶頸。在我國人力資源會計的今后研究趨勢在于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被各行業接受和使用。被不同類型企業的核算崗位人員所掌握,例如會計師,人力資源專業,公司并購專家等。

三、教育類機構人力資源會計的會計模式構成因素

教育類機構人力資源成本嚴格意義上應該從教育型人力資源被人力資源部招聘進入教育機構幵始計算,直到人才離幵機構的整個過程所支付的一系列耗費和支出。取得成本是指教育機構從外部獲得符合要求的人力資源所消耗的資源總和,是首當其沖的成本支出。包含人事部門的招聘費用(廣告費、設攤費、面試費、資料費、中介費等)、選拔費用(面談、測試、體檢產生費用等)、錄用及安置費(錄取手續費及調動補償費等)。第二項支出有兩部分組成,培訓成本是指教育機構為了達到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標準(如工作崗位要求、工作技能要求等)對員工進行培訓所消耗的資源總和,包括員工上崗教育費用、崗位培訓及脫產學習費用等。另外一塊是指教育機構設計、規劃和改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所消耗的資源總和叫作開發成本,包括設計和規劃人力資源的工資、對外咨詢費、資料費、培訓費、差旅費等。第三項支出也由兩部分組成,教育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要求對所使用的人力資源進行考核和評估所消耗的資源總和即為評估成本,包括考核和評估人力資源工資、對外咨詢費、其他考核和評估費用。教育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要求對所使用的人力資源提供后勤服務消耗的資源總和稱為保障成本,包括后勤部門產生的交通費、辦證費、文具費、醫療費、辦公費用、保險費等。最后一項離職成本主要指教育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要求對不合格的人力資源進行譴散所消耗的資源總和,包括譴散費、訴訟費、譴散造成損失費等。計量方法我國現行的人力資源會計理論體系下主要存在以下三種綜合性方法對人力資源成本會計通用的計量。原始成本法是遵循從獲取、開發培訓及使用人力資源時發生的實際支出來計量人力資源成本的一種核算方法,也稱實際成本法。得到的數據具有客觀性也便于進行驗證和實踐操作是它的優點,而且歷史成本法與傳統會計的核算原則相吻合也決定了它被大眾認可和釆用,是一種容易理解的核算方法。不足之處在于當人力資源的實際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不統一產生差異時,就要質疑使用這種成本計量方法的真實性。現實重置成本法是依據目前的物價水平和通貨膨脹率為標準,假設再獲取達到與原有職工具備同等的各項專業水平或管理能力應支付的全部費用,也是機構在現有職工身上所凝結的全部投資的一種二度重置。這種方法既考慮到了獲取人力資源的市場因素,又是人力資產經濟價值的較好替代值。這種方法的缺點有三處:違背了傳統會計的模式;增加了工作量;在重新評估價值的工作中存在個人主觀臆斷性。因此,這種方法一般應用于會計的預算和決策中,很少用在賬簿核算上。機會成本法是按照對員工退出職位或者脫離崗位導致其空缺期間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費用的計量的一種方法。機會成本法不僅獲取數據簡便而且能夠正確地評價人力資源的替代成本,也符合其經濟價值的規律。但是這種方法卻違背了傳統會計的準則,實際運用時需要將它與原始成本取得結合考慮運用。

四、教育類機構人力資源會計的基本會計假設

會計主體廣大大中專院校,科研機構等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在工商機關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教育培訓類機構,能夠按照財政部會計準則依法設置賬簿,并配備有專業會計人力資源進行獨立核算所聘人力資源一系列成本支出,定期按照期間制定相關財務報告和年度財政預決算計劃表的,都可以作為正常依法設立的教育類機構會計主體。持續經營在正常情況下這些機構能夠持續不間斷的進行常規日常業務的開展,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面臨破產清算。大中專院校能夠每年招收到穩定數量且優質的生源獲得穩定學費的流入,不會被勒令停止招生或取消招生資格;科研機構的研發經費能夠持續得到保障,研發人員的數量不會被大幅削減;教育培訓機構能夠按照目前的規模和業務量良好的進行經營,不會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不會因為銀行貸款等因素面臨被抵押,拍賣的風險。會計期間一般教育類機構的會計核算期間應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保持一致。大中專院校以一年年度決算期間同時作為人力資源會計核算期間;科研機構可以以一個科研項目的起始到終止的時期來核算對應的人力資源成本;教育培訓機構則可以靈活選擇采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會計期間在報出財務報告的同時附帶初對應的人力資源會計報表。貨幣計量完全在中國境內設立(無論境內境外是否有分支機構)或雖然在境外設立但需要向境內報送財務報告的教育類機構必須采用人民幣計量人力資源會計,對于在境外有獨立收支能力且日常業務聯系與國內不甚緊密的教育類機構可以根據屬地情況靈活采用外幣進行會計計量,但如果想在境內上市出具審計報告時也應當折為人民幣。五、結語教育類機構的人力資源會計計量進行持續的改進和完善一直是一個新穎熱潮的問題,對人力資源會計賬戶設置以及賬務處理需要面臨更多實際亟待解決的困難,這一領域依然具有廣闊的研究空間。

作者:陸凱銘 單位:西安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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