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性審計報告范文

時間:2024-04-01 18: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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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性審計報告

篇1

但在現行體制下,預算執行審計的局限性和存在缺點同樣非常明顯,阻礙了審計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挫傷了審計人員積極性,值得引起重視和改進。

一是審計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的一個部門和機構,獨立性不強,“下審上”理直氣不壯。一些違規問題本身就是政府一手操作,如超預算追加經費(本級追加),都有政府的抄告單位;如調節稅種、空轉、基金未納入預算管理等也都是政府出于完成任務、做大業績而所為。而且在這種體制下,國稅部門不能審、金庫不能去,一些納稅大戶是條管單位,縣級審計也不能去,形成了審計真空區和空白帶,導致監督對象的缺位和審計內容的缺失。

二是兩個報告不一致,信息不透明、不公開。送到政府的審計報告很多內容被修改和刪除,等到了人大代表手中,報告就變得晦澀和隱約其辭了。具體單位變成了××單位,具體事例變成了某種現象,報告變得隱密和溫和,審計的“殺傷力”大減。迄今大多數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報告未向社會公告,閱讀報告還是部分人的“專利”,這也與人民要求獲得信息的公開批露知情權有很大差距。

三是審計時間滯后,事后監督效果打折。現行的預審都是第二年的四、五月開始實施,這時候大多數項目資金已經投入運行,等到審計發現問題時“木已成舟”,寶貴的國家財政資金被浪費,能追回的微乎其乎。

四是審計力量薄弱,縣級審計人才結構單一,人員老化,績效審計難以開展。隨著國家對中西部轉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各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很多,如水利、糧食、退耕還林、鄉村公路、茶葉、企業技改、民政、再就業,每年審計所能涉及到的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加上審計本身存在人員少、人才結構單一、人員老化情況,更覺得審計時有力不從心、捉襟見肘之感,能做到對資金真實、合規性審計已經很不容易,開展績效審計可謂難之又難。

預算執行審計任重道遠,困難再多,還是要繼續走下去,并要不斷拓寬審計人員視眼、增強審計人員素質和信心、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我想是否能在以下幾方面有所突破和改進:

一是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的聯系,形成審計資源共享局面。對于預算執行審計中本級審計機構不能審計的條管單位,由上級審計機關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對本級審計機關不能處理的超預算追加、調節稅種等本級政府違反預算法行為,上級審計機關要嚴肅查處。

二是在審計中抓住重點和熱點,求得預算執行審計每年有突破。財政資金每年有重點、有熱點,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職業敏感性,每年的審計報告能突出重點、熱點,讓報告不再年年“老面孔”,以保證審計的科學性和先進性。

三是要提高審計人員素質,逐步開展和推廣績效審計。通過培訓、自學、激勵等機制,培養更多的拿得下預算執行審計的綜合性人才,逐步將真實性、合規性審計推向績效審計,讓寶貴的財政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

篇2

經濟效益審計是指由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的效益性所進行的審計。其目的在于對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對實現經濟效益的程度和途徑做出評價,借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需要指出的是,經濟效益審計與由統計、財會或其他管理部門所進行的分析與檢查,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評價活動,而后者則是有關部門結合各自業務工作所進行的一種管理活動,二者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二、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特征

企業經濟效益審計是一種新的相對獨立的審計形式,它具有獨特的外延和內涵,與真實性、合法性審計有著必然的聯系,但也不等同于傳統的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歸納起來,經濟效益審計主要特征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主體具有獨立性。必須具有法定資格的專業審計機構和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在審計中必須保持獨立的地位和身份,保持客觀公正的工作態度。

二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包括企業各種資金及使用資金的部門,甚至使用資金的計劃、管理等各個環節。

三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依據具有規范性。包括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計算、預算、方案,業務規范、各種標準、技術經濟指標及本單位和國內外同類行業歷史水平。

四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程序具有獨特性。主要表現為審計工作結束后只出具經濟效益評價審計報告及審計建議書,一般不需作出審計決定。

五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方法具有多樣性。除常規審計方法外,還包括一些現代經濟管理技術。如經濟活動分析、管理會計、統計分析、管理咨詢、經濟預測等領域內所使用的方法和技術。

六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作用具有建設性。主要是核實公共資金的效益,評價經濟運行過程及其結果,明確其經濟責任,提出審計建議。

七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目的具有宏觀性。主要是通過對企業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率、效益性的評價,以促進企業資金支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三、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基本程序

與其他審計程序一樣,企業經濟效益審計也包括準備、實施和結束三個階段。但是,在這三個階段中,經濟效益審計所進行的具體活動,與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是有所不同的。首先,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在準備階段要搜集更為全面和內容比其他審計更多、更復雜。其次,企業經濟效益審計需要編制更具體和細致的審計計劃及其實施方案。因此經濟效益審計工作實際操作難度更大。第三,企業經濟效益審計不采取突擊審計的方式,在實施審計工作前,要給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第四,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報告采取詳式報告,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其他審計有較大的區別。審計報告中要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益狀況進行系統分析,指出制約經濟效益提高的因素,提出具體的建議和措施。

企業經濟效益審計除了要運用財務審計和財經審計的方法外,還要運用其他方法。專門運用于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工作中的方法包括經濟活動分析方法、經濟預測方法、現代管理方法等等。經濟活動分析方法是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定量分析和評價的一種方法,它運用運籌學的原理和方法,分析企業經濟活動的數量和質量指標,并透過各項指標及其關系,分析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及各環節之間的內在聯系,評價企業的經濟管理狀況,擬定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和改善經營管理的措施。經濟預測方法是運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分析預測經濟效益的狀況。此外,企業經濟效益審計所運用的現代管理方法還有決策管理法、統籌法、價值工程等。

四、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內容

1、總體經濟效益評價

總體經濟效益評價主要是考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取得了預期的經營成果、完成了計劃任務等。總體評價主要審查內容:(1)確定已實現的經營成果水平。主要是確定所實現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社會貢獻總額、上繳利稅總額、資金利潤率等各項經濟指標水平。(2)審查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主要是將被審計單位實際數與計劃數、目標數相比較,確定完成程度。(3)與相關指標進行比較,進而總結其成績并揭示其存在的差距。通過與被審計單位不同歷史時期經濟指標的比較,或者與其它單位、同行業先進水平等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存在的差距與不足和取得的成績,為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明確方向。

2、主要業務經營活動審計

業務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經濟效益。業務經營活動的審計主要是將有關指標的實際水平與計劃、定額、先進水平等進行比較,作出評價。具體包括:常規經營活動的審計,即對采購、存儲、生產和銷售等業務的審查。(1)采購業務審計。主要審查采購計劃制定的正確性,采購計劃的完成情況,采購方式的合理性,采購批量確定的科學性,采購成本水平的變化以及采購費用水平的高低等。(2)存儲業務審計。主要審查儲備定額制定的科學性,儲備計劃的完成情況,儲備場地的利用情況,倉庫管理制度的健全與有效性,材料物資的保證程度等。(3)生產業務審計。主要審查生產計劃制定的科學性及其完成情況,生產任務與生產能力的平衡狀況,生產過程的組織與管理水平,產品質量水平,生產成本水平等。(4)銷售業務審計。主要審查銷售計劃制定的科學性及其完成情況,銷售方式的合理性,銷售費用的高低,銷售收入水平等。3、專項經濟活動的審計

專項經濟活動的審計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購建與改造、新產品開發、市場開發等活動的審查。

4、主要經濟資源利用的審計

企業經濟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考察效益水平的高低,既要看產出的多少,也要看投入的高低,而經濟活動中的投入主要是指企業所占用和耗用的經濟資源。所以資源利用效益的高低也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重要內容。審查資源利用效益主要是分析各種經濟活動中所消耗資源的大小,計算資源利用效益的指標并與相關標準進行對照,從中找出資源利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利用資源及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的措施。經濟資源利用效益審查的內容主要有:原材料利用效益、勞動力利用效益、固定資產利用效益、資金利用效益、能源利用效益等。

五、企業經濟效益評價

一是要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確立評價指標體系。確定審計項目后,應結合對被審計單位的審前調查,了解主要業務的特征、生產工藝和技術特點、管理方式等,在遵循科學、有效、相關、可操作性原則基礎上,確立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價指標的設置應該簡略、清晰,便于操作和考核。指標內容和計算,均力求簡單,易于使用。

二是針對不同的效益審計項目,靈活運用審計指標體系。在實施經濟效益審計的評價活動時,可能采用某一項標準,如當期的經營計劃;也可能在同一項目或對其中不同的審計事實采用幾個不同的標準,如既采用當期的經營計劃,又依據歷史最好水平,并考慮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水平等,來評價企業經濟活動體現的效益優劣,并由此找出差距,發掘潛力,提高效益。

由于各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在考核企業經濟效益時,所運用的考核指標也不同。就某一項具體的指標而言,其運用過程和要求也是有區別的。在考核企業經濟效益時,應注意將上述指標作為一個完整的指標體系來運用,防止片面地、僵化地運用這些指標。否則,便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為了使評價標準更適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和便于將來審計建議的落實,在確立審計評價標準時應與被審計單位溝通,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認真分析研究評價標準對被審計單位的適用程度。在指標的使用上要考慮所使用的指標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緊密相關,要選取那些確實能反映其經濟效益水平的指標來進行評價。在數量水平的選擇上要具有先進性,同時也要具有可行性。

評價標準的建立是一個長期的復雜的過程,需要審計人員作大量細致的工作。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要注意經驗的積累,積極收集有關經濟活動資料,必要時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努力把經濟效益審計的基礎資料搞扎實。有條件的內審機構可以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評價標準的測算和建立工作。

三是做出恰當評價結論。根據審計項目所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歸集、整理、綜合分析之后,就需要對照選定的評價標準,做出各個審計重點或分項目乃至整個項目的評價結論。

審計評價中凡涉及審計結論的重大問題,都要具體說明相關的標準、結果及原因,對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建議,也應詳細列明理由,便于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和部門領導審閱。審計結果是對履行經濟責任的證實或是涉及對事、對人的處理,必須保持職業謹慎,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意見,對不當之處進行修改。但是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不合理、不符合事實的,審計人員應堅持原則,維持原有的審計結論。必要時可將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與有關審計證據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以供審核該報告和做出處理決定時參考。

六、企業效益審計成果的利用

篇3

關鍵詞:國家建設項目 竣工決算審計 財務決算審計

由于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模式較多,如建設單位公開招標確定施工方;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給施工方等確定投資方,投資方又確定施工方等,這些建設模式的合同內容不同,結算方式不同,會計核算也不盡相同,所以竣工決算審計也不相同。同樣,一級行政預算其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及處理處罰等也不一樣。

一、兩種決算審計的區別

(一)概念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對以在初步驗收后對該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

單位財務決算審計:財務決算是對預算經費執行情況的總結,與部門預算不可分割。財務決算一般指年度決算。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就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年終財務決算的審計。

(二)審計內容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與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容等都各有不同。比如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對企業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審計;對企業債權債務的審計;對所有者權益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對損益情況的審計。

在實際工作中,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既包括建設單位自身的財務決算,同時也包括某個項目的財務收支,但項目的決算審計只包括與該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工程造價等。比如對財務的審計,在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時,涉及的有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施工方建安營業稅,但若只對某項目進行決算審計,所涉及的有代扣代繳施工方營業稅、投資方稅金、施工方、設計、咨詢單位營業稅(營改增的企業繳增值稅)等。也可就供貨方相關稅金進行審計。但投資方稅金目前全國無統一規定。僅就四川成都而言,在BT模式下: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項目施工管理,則對其取得的資金投資回報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審計方法的區別

財務決算審計的方法有順查法、逆查法、抽查法等。

但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方法除與財務決算審計方法有部分相同外,另有:材料價格市場詢價方法;造價有疑難問題使得審計方法;到編制定額的造價站咨詢,以此依據計入審定造價;工程量的審計方法:如用GPS定位測距;鉆芯取樣測厚度及材質;皮尺測量長、寬、高等;綜合單價的審計方法包括:

(1)同類及相似項目按中標單價計價;

(2)變更項目按有關規定重新組價;

(3)同類及相似項目當結算工程量超過中標工程量15%以上的另行組價。

如對某項目審計,除運用單位財務決算審計的方法對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外,還要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就要運用造價的審計方法:工程量的審計方法(GPS定位測距)、綜合單價的審計方法(變更項目的重新組價)等。

(四)處理處罰的區別

財務決算審計依據規章以上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若無文件規定,則不能處理處罰,應向上級部門匯報,以便今后制定政策時使用;工程決算審計中,概算、預算、招投標、多計造價等問題依據審投發【1996】105號文件執行。

在對某項目決算審計時,如發現財務收支方面存在的問題,則處理處罰在引用法律法規上面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如“四算三超”、高估冒算等方面,那么依據就不一樣了。

(五)法律效力的區別

實際工作中,國家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大多利用審計報告及函的形式,很少采用審計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審計報告的依法出具不能代替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審計報告及函反映的問題,對于被審計單位而言,可執行,可不執行,如不執行,審計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和作用。而單位財務決算審計中,一般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小問題及建議上審計報告,而大問題上審計報告并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實踐中,筆者認為,無論是單位財務決算審計,還是項目決算審計,都應該出具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既保證審計文書的規范化,又保證所有的問題的都應由被審計單位執行。

(六)審計時間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某項目在初步驗收后就可實施審計,而單位財務決算審計一般是年終決算報表出來以后才開展財務決算審計。

只有完成了竣工決算審計,甲方、投資方、乙方才可以進行工程款最終結算,而僅有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建設單位是無法辦理真正的竣工決算。只有對項目進行決算審計,被審計單位依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執行以后,才能辦理真正的項目決算。若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時,某項目未完工,則不便于對某項目相關內容進行審計;但某項目未完工,也可對其進行在建工程審計或者過程控制審計。

二、兩種決算審計的聯系

(一)審計的意義和作用有聯系

兩種審計的意義和作用都是貫徹國家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加強管理和廉政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審計內容和范圍有聯系

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可以延伸至有關單位,如設計方、施工方等,但項目決算審計,根據審計署有關規定,必須要對投資方、設計方、施工方、供貨方、尾工工程、移交工程等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有聯系;但項目決算審計的內容要寬泛得多。

(三)財務收支審計中存在問題,處理處罰依據相同

兩類決算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在處理、處罰依據上基本是相同的。

(四)會計科目有聯系

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往來、現金、存款與該單位的非工程項目資金的收支、往來、現金、存款有時有密切的聯系,會計分錄之間的經濟往來也有聯系。

(五)審計方法也有相同點

如對現金的盤點、存款與對賬單的核對、往來款項的函證等。

三、建議

審計署盡快出臺相關文件,明確項目決算審計或結算審計,對于審減的工程造價這個問題,必須出具審計決定,否則,即使后續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報告,而按合同付款給施工方或投資方,在國家資金流失的同時,審計的權威性無法體現,投資審計的作用也就毫無意義而言了,審計部門實質上變為施工企業的結算公司了。

各級審計部門要注重資源整合,防止對項目先審計財務,后再對該項目決算進行審計,這樣,無論是時間、資源等方面都浪費了。還可在項目決算審計中,利用原有對項目的財務審計結果 ,以及上級審計部門對財務審計的成果,避免重復審計。

篇4

一文獻回顧

隨著世界各國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關注,環境審計逐漸成為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國內外學者從不同層面致力于環境審計的研究,促進了環境審計研究的發展。國外學者對環境審計的關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對于環境審計的定義,國際標準化組織在ISO14000標準中將環境審計定義為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特定的環境活動、事件、狀況、管理體系,或有關上述事項的信息是否符合審核準則的一個系統化并形成文件的驗證過程。Thompson等認為環境審計是系統、定期地評估企業、政府、機構的管理系統、政策和實務,以確定對環境的影響和對資源的消耗,以及后續適當的調整活動[1]。關于環境審計的目的,R.S.Mahwar等認為環境審計是為了減少資源的消耗和促進工業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進行生產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2]。對于環境審計的內容,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IA)認為環境審計的內容包括:(1)財務審計;(2)合規性審計;(3)績效審計。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認為環境審計的內容包括:(1)評估場所的污染情況;(2)評估計劃投資項目對環境的影響;(3)對關注的環境的審計;(4)對公司環境績效報告的審計;(5)對組織遵守環境法律法規情況的審計。對于環境審計的程序,國外學者Moor等認為環境審計程序分為接受委托階段、審計計劃階段、測試和取證階段、評估和報告階段,其中接受委托和審計計劃階段屬于事前審計,測試和取證階段屬于事中審計,評估和報告階段屬于事后審計,這種劃分符合美國的審計標準和國際審計標準[3]。關于環境審計的方法,Lightbody認為早期的環境審計主要是審查活動,并且不是由會計人員執行的。隨著人們對環境審計期望值的提高和專家的介入,審計人員需要運用自己特有的技能來克服理論和方法上的差距[4]。Pow-er認為審計人員應該將傳統的財務審計和環境審計有效地結合起來,同時在環境審計的過程中有必要采用一些科學技術方法[5]。Johnston等認為可以用一些特殊的工具來計量環境影響,如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法,該方法包括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確定公司是否對環境產生影響,第二階段用矩陣來衡量影響是否重大。這個方法需要用到Delphi法,即德爾菲法,讓公司員工根據他們自己的評估對不同的問題給予不同的等級,從而來確定影響的程度[6]。總的來說,國外學者對環境審計研究的主題多樣化,他們對環境審計的研究不僅涉及環境審計的定義、環境審計的目的、環境審計內容、環境審計的主體,而且還涉及環境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等應用理論。

隨著我國政府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環境審計已成為我國學者關注的熱點,他們從不同層面致力于該問題的探索:在環境審計的定義方面,陳東(1999)認為環境審計是對環境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履行環境責任狀況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7]。劉長翠(2005)認為環境審計是社會責任審計的一個新興分支,是對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評價[8]。黃道國、邵云帆(2011)認為環境審計是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目標,依法對政府、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過程[9]。在環境審計的目標方面,蔡春、陳曉媛(2006)認為環境審計的目標是為了保證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10]。毛洪濤(2009)認為環境審計的目標體系應包括三個層次,即最終目標、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環境審計的最終目標是最高層次的目標,對環境審計的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起著指導和統領作用,環境審計的一般目標是評價企業履行環境管理責任的情況,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是對環境審計一般目標的具體和細化[11]。

在環境審計的內容方面,劉愛良(2010)認為我國的環境審計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審計、環境保護項目計劃和目標執行情況審計、環保資金使用情況審計,還包括環境工作績效審計、環境管理系統審計[12]。耿建新、牛(2007)認為環境審計包括環境財務審計、環境法規的合規性審計和環境績效審計等[13]。李雨薇、唐洋(2011)認為環境審計應重點關注企業環保資金籌集與支出、環保投資項目與建設項目以及環保政策落實、環保目標實現情況[14]。在環境審計的程序方面,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環境審計和傳統審計的程序相差無幾,即包括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和審計報告階段,但也有學者認為應該增加后續審計階段,如劉冰(2010)認為環境審計應該實施全過程審計,即不僅關注項目存續的情況,還應關注項目長期的影響[15]。在環境審計的方法方面,張宏亮(2007)認為在環境投資項目的效益審計中可以運用層次分析法(AHP),并且構建了環境審計評價指標體系[16]。王春萍(2007)認為可以環境把費用效益分析法應用在環境績效審計中,并且對該方法進行了檢驗[17]。在環境審計的主體方面,李雪、楊智慧(2004)認為我國環境審計的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及其人員[18]。張愛民、郭坤(2010)認為我國環境審計主體為:審計署、環境保護部門、民間審計機構和企業[19]。

從上述的文獻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國內外學者對環境審計的研究內容相當豐富,學者們對環境審計的理論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環境審計還處于百家爭鳴的狀態。總體而言,我國學者研究關注的是環境審計基本理論問題,但還沒有構建一個完整的環境審計內容框架,缺乏系統性,與環境學科的融合不夠,并且對環境審計程序和方法等應用理論研究不夠重視,難以取得適應環境審計實務開展的突破性進展。因此我們對環境審計的相關理論進行研究,特別是對企業環境審計的內容和非線性審計程序的研究能夠豐富環境審計理論,對環境審計實務的開展也有指導價值。

二企業環境審計的內容

環境審計的總體目標是根據成本效益的原則,評價企業的政策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技術革新、產品開發、項目建設等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和資源利用情況,以及后續的糾正措施,因此企業環境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規性審計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環境法律體系還是比較完整的,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合規性審計的依據。合規性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企業相關環保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情況、排污許可和排污申報登記情況等,同時還應審查其執行的程度、方法、措施以及產生的問題,以此來評價企業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

(二)環保資金審計

環保資金審計主要是審計監督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具體包括環保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和環保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審計。環保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審計主要是審查會計賬簿上的環保資金是否真實地反映了實際情況,合法性審計即審查企業是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籌集相應的資金,我們可以通過向經營管理者詢問,審閱公司相關章程、查閱有關憑證以及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來進行。環保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審計主要審查資金是否確實用在了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上,有沒有被挪用和截留。此外還應關注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及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作用如何等。

(三)環境管理體系審計

ISO14000對環境管理體系的定義:是環境管理體系是一個組織內整個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整個環境管理的總稱,包括制定、實施、策劃、實踐過程,并通過評審來改進。對企業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審計主要是要審查企業環境管理系統的健全性,以及在管理企業環境事項、提高企業環境保護水平和防范企業環境風險等方面的有效性,找出企業環境管理系統存在的薄弱環節。

(四)清潔生產審計

清潔生產審計的主要目的是查找企業污染物的來源,產生廢棄物的原因,系統地分析整體解決方案及實施過程,旨在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或消除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根據原國家環保局編制的《企業清潔生產審計手冊》,企業清潔生產審計程序包括籌劃和組織、預評估、評估、方案的產生和篩選、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方案的實施以及持續清潔生產等7個階段。清潔生產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評價生產過程、識別清潔生產機會以及制定與實施清潔生產方案。

(五)廢棄物和有害物質的處理情況審計

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水、廢氣和廢物。在對企業廢棄物和有害物質的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時,先要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的文件規定,檢查分析各種環境記錄,判斷其真實性,實地測量相關環境,進一步檢驗環境記錄的真實性。除此以外,審計人員還應關注有毒有害廢物的無害化處理,一般廢物的填埋處理能否防止風化、揚塵,與周圍環境保持一致,無法無害化處理的有毒有害廢物存放的容器和設施是否長期穩定。并且還要關注廢棄物和有害物質從產生到處理的各個環節,審查廢棄物和有害物質排放的合規性和符合性,確定減少廢棄物的機會,以及廢棄物的再循環和再利用情況。

(六)環境友好型產品審計

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ISO14000管理體系標準規定,環境友好型產品危害較小,有利于環保,有利于資源回收利用,有利于人體健康。企業生產環境友好型產品有利于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有利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從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目前一般用生命周期的評價方法來評價環境友好型產品,完整的生命周期一般包括原料的獲取、產品的生產、銷售、產品的使用、回收或處理。因此,企業環境友好型產品審計的主要審計內容包括:檢查企業產品的設計情況、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環境產生的影響、產品的再回收和再利用情況。

(七)環評報告審計

環評報告是對企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的評價。環評報告及其審批意見是建設項目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依據,也是我們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評價的標準和依據。因此我們在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審計時,既要審計環評報告及其審批程序的合法合規性,又要審計環評報告內容的完整性。這就要求環評報告的編制既要遵守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還要充分揭示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進行決策。

三企業環境審計的非線性程序

企業環境審計的程序和傳統財務審計的審計程序大致相同,主要分為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和審計完成這三個階段,但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審計的程序并不是一步接著一步的線性程序,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可能從第二階段回到第一階段,第三階段回到第一或者第二階段。環境審計的程序,尤其是企業首次進行環境審計的審計程序是非線性的,這主要是因為企業首次進行環境審計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以及其審計方案的復雜性,使其信息的反饋作用更大,審計人員可能需要不斷改變其目標和目的以及審計范圍。

(一)環境審計計劃階段

在該階段審計人員首先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內部環境風險,以及通過最高層管理者的承諾,初步確定環境審計的目標和目的,并根據目標確定審計范圍,從而選擇審計團隊成員和工作分派,向重大錯報風險較高的審計領域分派具備適當經驗的人員,以及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知識。在審計計劃階段審計人員在將有關的審計信息與管理層交流后,審計人員可能會因為獲得新的信息,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新的環境風險或者管理層提出新的要求而改變環境審計的目標和目的。環境審計的目標和目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審計人員根據以后獲得的相關信息對其進行修正。評價獲得的相關信息也會改變環境審計的目標和目的,通過檢查相關文件資料等信息評價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以及其對被審計單位環境風險的相關性,可以幫助審計人員發現重大的信息,以及可能忽視的信息,從而可能引起審計人員改變環境審計的目標和目的。與管理層交流審計信息和評價獲得的信息,也會產生反饋作用。這些新獲得的信息,可能改變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環境風險的評價,從而改變審計范圍和審計團隊成員的選擇。

(二)環境審計實施階段

在環境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會通過詢問相關的管理者和員工來進一步獲得信息,來證實或消除其所發現的可疑問題。而通過詢問管理者和員工所獲得的信息,其可靠性是非常差的,審計人員一般不能將其作為審計證據,審計人員需要通過查閱相關的文件和記錄來證實其所獲得的信息的真實性。在查閱文件和資料的時候,審計人員可能會有新的發現或疑問,需要詢問相關人員來獲得新的信息。實地觀察相關設備是環境審計中非常重要的一步,有助于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環保設備的實際利用情況和質量狀況。在實地觀察中,審計人員可能會產生新的疑問,或者所獲得的情況與以前了解的情況有所不同,審計人員就需要詢問相關人員和查閱相關文件和記錄,來消除或證實其疑問。審計人員在對獲得的信息進行評估后,可能認為獲得的信息或證據不足,或者審計信心或證據的質量不高,不足以支持相關認定,需要重復上面的程序來獲得充分的證據和信息,為其做出結論提供合理的基礎。需要說明的是,重復并不是簡單的重復,而是在獲得新的信息的基礎上,重新確定需要咨詢的管理者和相關員工,以及新的文件記錄,甚至考慮是否需要實施更加詳細的測試程序,使用環境審計的特有方法,如環境成本效益分析、市場價值法等。在首次接受委托的環境審計中,審計人員因為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不夠,對管理者和員工不了解,需要反饋的次數可能更頻繁。

(三)環境審計完成階段

在環境審計完成階段,相對前兩個階段,需要反饋的程序可能較少。審計完成階段主要是匯總審計差異,進行更具綜合性的審計工作,如整理和分析所獲得的證據,并對其進行分類,在此基礎上撰寫審計總結,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在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時,審計人員可能會產生新的疑問或發現新的問題,甚至識別出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審計人員就需要重新考慮相關風險是否恰當,相關證據是否充分和適當,是否需要追加新的審計程序,來獲取新的審計證據,在這些疑問被消除或問題被解決后,審計人員才能簽發審計工作底稿,撰寫環境審計報告。環境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對環境審計工作的最終結果,是環境審計人員完成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情況、形成環境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四我國企業開展環境審計的建議

(一)加強環境審計基礎理論的研究

實踐是理論基礎,對理論具有決定作用。理論反過來又為實踐服務,對實踐有能動作用。因此在推進環境審計實踐的過程中,應加大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力度。在實際中,環境審計開展得比較少,一個主要原因是缺乏相關理論的支撐,具體表現為環境審計的程序方法和評價標準不明確。因此應加快健全我國環境審計的理論框架、作業規則和報告制度,解決好審什么、怎么審的問題,從而使環境審計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的軌道。

(二)拓展企業環境審計的領域

由于對環保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缺乏嚴格的監督,挪用、侵吞以及無效使用環保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當前我國環境審計大部分是關注環境保護項目和環境保護資金等方面,與國外環境審計實務相比,我國的環境審計領域還很狹窄。因此為了有效地開展環境審計,必須拓展企業環境審計領域,要加強企業的環境管理體系審計、廢棄物審計和環境友好型產品審計等。只有這樣,環境審計才能涉及到企業環境活動的各個方面,更好地發揮保護環境和促進有效利用資源的作用。

(三)加強環境審計人才的培訓和技術協作

由于環境審計是一門交叉學科,涉及到多門學科的知識,如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等,其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要求審計人員不但要有會計學和審計學的相關知識,還要具備環境學、統計學等方面的知識,而這正是我國審計人員所缺乏的。我們可以通過專業性的強化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從而保證環境審計工作的正常性開展。由于審計人員對環境保護專業技術知識的欠缺,我們還應加強審計與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的協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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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級;績效;審計;關系

近年來,績效審計逐步在縣級審計機關不斷推開。由于績效審計在縣級層面上尚處于探索階段,工作開展難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筆者認為,縣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因地制宜處理好以下四種關系,確保績效審計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航向。

1.“一陣風”和常態化的關系。當前,許多縣級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工作來自上級審計機關考核推動,而不是來源于內生動力。在上級將績效審計納入考核體系并逐年加大考評比重的“指揮棒”指引下,一些縣級審計機關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績效審計工作逐步駛入正軌。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單位和人員對審計轉型的認識還不到位,把上級審計機關的推動看做是“一陣風”,對上級的各項部署要求被動敷衍應付。實際上,隨著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步伐的加快,對審計工作的創新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審計面臨的環境也要求傳統的審計思路必須轉型。在當前新形勢、新情況下,越來越凸顯出實施績效審計是縣級審計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縣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逐步深化對績效審計的認識,不斷破除傳統觀念的束縛,努力做到目標上堅定不移,工作上強力推進,在審計計劃安排上體現績效審計的理念,在審計報告內容中體現績效審計的內涵,在審計成果轉化上體現績效審計的成效,在考核考評中體現有利于績效審計開展的導向,進一步加大績效審計份量,常態化推進績效審計工作,不斷把績效審計工作引向深入。

2.績效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關系。少數縣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認為,績效審計就是在原有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簡單添加一點績效評價的內容。在他們腦海里,績效審計好似財政財務收支改頭換面,還是換湯不換藥。這種想法把績效審計簡單化,沒能準確把握績效審計實質。在這種不良思維指導下,績效審計發揮作用和效果無異于杯水車薪。縣級審計機關和人員要正確處理好績效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關系,必須深刻認識到兩者之間的區別,細致把握準兩者之間的界限:績效審計并不忽視審計對象的真實合法性,而是建立在財政財務收支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之上;績效審計并不限于檢查財政財務收支,而且也檢查與之相關的各種活動;績效審計并不僅僅關注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某個方面,而是常常兼而有之、有所側重甚至有所拓展;績效審計并不只是孤立地、片面地、單一地就事論事,而是聯系地、辯證地、綜合地審究考量。縣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在財政財務收支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不斷規范績效審計操作行為,綜合審究和考量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經濟效益、工作效能、政策效果,逐步走出了一條契合績效理念、順應審計規律的績效審計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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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導向審計 科研領域 風險評估矩陣

一、什么是風險導向審計

風險導向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始終以風險分析評估為導向,根據量化的風險水平確定審計項目次序、審計范圍重點,對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進行評價,提出合理性意見建議的審計活動。

風險導向審計最早在200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被明確定義為“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審計計劃”;英國內部審計師協會緊隨其后了《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立場報告,風險導向審計的模式就此初步形成;2004年美國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把風險管理從理論延伸到實踐,風險導向審計成為主流發展趨勢;200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將風險導向審計的觀點、方法和流程作了全面系統的闡述和梳理。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也全面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準則中明確了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全面關注組織風險,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業務,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關注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的舞弊風險,以適當方式提供咨詢服務,改善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不同于合規性審計、流程基礎審計或控制導向審計等傳統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審計首先要創建科學的風險評估模型,準確識別和判斷風險,根據風險類別與大小確定將誰作為審計對象、如何配置審計資源、審計的重點和范圍、審計報告側重反映哪些內容。通過對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遵循性進行分析驗證,檢查評價內控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達到完善單位管理的目標。另外,相比傳統審計方式,風險導向審計的接受度更高,風險導向審計是站在被審計單位的角度,將為被審計單位查缺補漏、堵塞漏洞作為出發點,分析現用制度缺陷、提出改進措施建議,更易被采納,能夠更好地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作用。基于風險導向審計的上述優勢,本文探討如何將其應用到資金量日趨龐大的科研領域。

二、識別和評估科研經費使用風險

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就是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在存在重大經費使用風險的經濟事項上。因此,在對某個科研項目實施審計之初,先要明確被審計科研項目在經費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經濟事項,如“三公經費”使用、合同簽訂、政府采購程序等,然后選取某月份為樣本庫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針對各類經濟事項分別建立相對應的科研經費使用風險評估矩陣。風險評估矩陣為識別、評估和控制風險提供了最基礎的方法,使審計人員能夠統籌考慮被審計單位在使用科研經費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如下所示:

矩陣橫軸為樣本月審計發現的該類經濟事項違規資金金額,矩陣縱軸為樣本月審計發現的該類經濟事項違規資金占該項支出的比例,根據違規資金的金額和比例確定該類經濟事項的風險等級。矩陣將經費使用風險分為5個等級,違規資金大于5萬元且占比大于5%的經濟事項風險為5級,5級為最高風險,4級次之,以此類推,風險等級越高,產生不良影響的程度越嚴重。

同時,歷次審計報告也是了解高風險點的有效途徑之一。在審計進點時,應參考包括審計署、上級主管單位、社會審計機構以及內部審計部門對該科研項目的歷次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來源,從中可以獲取科研項目風險最有可能出現在哪類經濟事項當中,特別是那些屢查屢犯且不愿意接受整改的審計問題,有助于審計人員對項目組的風險防控意識和措施形成初步判斷。根據風險評估矩陣評估結果,結合歷次項目相關審計報告,可以對各類經濟事項發生違規資金的風險做一排序。

三、實施風險導向的科研經費審計

在確定了各類經濟事項風險排序后,需要根據風險的類別和等級,有針對性地修正調整、實施科研經費審計計劃。首先,優化配置審計資源。每個審計人員受從業年限及從業經驗類別影響,擅長的審計領域各不相同,當現有審計人員的職業能力不足以應對當前的審計項目,如,該科研項目存在大量大額進口設備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存在極大違規風險,而審計組中又沒有精通政府采購政策的成員時,就要適時補充調整審計組成員。其次,根據違規風險排序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和范圍。在經過初步的經費使用風險評估后,審計組應對被審計的科研項目有個初步的判斷,對重點應關注的經濟事項有詳細的了解,接下來就是要利用風險評估結果,對各類經濟事項采取有區別的審計方法。具體來說主要有:談話,與被審計項目組負責人、業務主要經辦人、技術骨干等進行溝通,有針對性地了解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運行,項目資金高風險點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等;穿行測試,在被審計項目中對某類經濟業務事項樣本處理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增加對項目流程運作的了解,并獲取有關內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直接證據;符合性測試,對科研項目某類經濟業務事項的經辦過程是否符合既定程序規定進行評估;善用審計軟件,通過數據庫和編程手段尋找經費使用高風險點,提高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和效率性。最后,形成風險導向的科研經費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審計項目最重要的部分,一份好的審計報告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重點突出,能按照風險等級水映科研經費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二是撥雜去冗,能恰當反映科研項目管理環節中的過度控制和無效控制;三是切實可行,要提出科研經費使用風險控制的有操作性的建議和明確的整改措施。同時,審計報告還要符合時效性、準確性、簡潔性等特征,能給審計報告的使用人提供有意義的借鑒。

四、科研經費風險導向審計的主要制約因素

現階段,風險導向審計在科研領域中的應用與理論發展水平尚存在較大差距,審計人員很難做到有效控制風險。現用審計模式和審計觀念仍然相對滯后,科研領域的審計工作采用最多的是賬項基礎審計模式或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審計人員在審計科研經費時往往并不重視風險的識別、評估,僅僅憑主觀判斷推測出的風險水平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源于《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對風險管理的一再重申和強調,大多數審計人員已經意識到風險導向審計的重要性,但是相應的職業素質與業務能力難以匹配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所謂的風險導向審計在審計實踐操作中基本上是流于形式,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同時,科研業務本身性質較為復雜。科研項目的種類多、差異化很大,經費使用的相關制度很多都是由財政部、科技部、發改委等各相關部委制定,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風險很難有便捷通暢的渠道進行控制和管理;科研單位及科研項目的管理體制也決定了審計工作需要的基礎數據及信息有時無法充分獲取,另外,部分科研項目涉及的業務內容屬于高精尖技術,會產生很多專業的經濟業務往來及經費收支,審計人員作為“門外漢”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對項目的風險評估有一定的難度。

五、科研經費風險導向審計的發展對策

從現行情況看,要在科研經費審計中運用好風險導向思維,還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一方面,要積極推進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及模式的實務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對審計人員的知識儲備、專業判斷、方法優化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質的綜合人才匱乏是制約風險導向審計在科研領域廣泛開展的最主要瓶頸。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應重視對審計資源的均衡配置和多元化發展,加快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和專業能力的提升,與時俱進構建精通多領域業務的復合型審計梯隊,以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勢;在對科研經費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特別是審計組長要發揮好指向標作用,不斷強調和引入風險導向思路,真正將審計前沿理論應用到實踐中去,更好地使科研項目完成目標,使科研經費財盡其用。

另一方面,著力完善科研項目組管理機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組管理機制能夠使風險導向審計的作用最大化,為風險導向審計在科研領域的應用提供有力保證。項目組應著力設計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對崗位職責進行明確分工和有效制衡,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明確項目責任人的責權利,并建立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預算約束,加強經費支出管理,做到審批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有效運行,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參考文獻:

[1]劉國永.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在高等學校中的應用[J].商業會計,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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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審計;政府環境審計準則;設想

十多年來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嘗試和成效,為開展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基礎。其中,環境審計是審計學科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開辟的新領域。環境審計是審計主體對審計客體履行環境責任的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效率性、經濟性等進行的審查、監控和鑒證活動。通過環境審計,能更好地揭示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無效、低效行為,促使被審計單位承擔環境責任,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由于環境審計的迅猛發展,對于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也已在世界各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理論界、實務界、政府部門等相關各方在環境審計準則研究方面均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進展,各種類似于環境審計準則的標準、準則等已在不同范圍內得到執行和采用。

一、國際上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制定概況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等國的企業開始進行內部環境審計。進入20世紀90年代,西方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完善了環境法規,強化了環境會計準則和環境審計準則,并在一定范圍內試驗環境審計業務。

1992年,英國標準協會(theBritishStandardsInstitute)制定了全球第一個環境管理體系標準BS7750。歐盟(EuropeanUnion)則于1993年了另一套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環境管理及審核體系(EMAS)。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在1995年第15界大會上專門討論了環境審計,并分別于2001年、2004年制定了《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以及《環境審計與常規審計》,其中《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對環境審計準則有比較成熟的闡述,其從基本原理、基本準則、實務準則和報告準則四個方面闡述了29條審計準則在環境審計中的運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也于1993年10月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正式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措施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其制定的ISO14000環境管理標準系列主要包括:環境審核指南——通用原則、環境審核指南——審核程序——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環境審核指南——環境審核員資格要求三個部分。該標準是目前環境審計規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強的準則,也是世界范圍內應用最廣的標準。此外,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來看,荷蘭、加拿大、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政府都在積極開展環境審計,探索環境審計工作的規范化。

總體來看,目前國際上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相關的標準(準則)也相對完善,尤其是INTOSAI制定的《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和ISO制定的與環境審計方面有關的三個標準均表現出較強的操作性。而我國在對環境審計準則研究上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還剛剛起步,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尚未得以系統化,迄今未形成一個系統的環境審計準則研究框架,國內環境審計落后于國際環境審計已是不爭的事實。

二、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理論和現實價值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和完善是一國政府環境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重要手段。具體來講,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我國環境審計體系的重要基礎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當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與環境有關的會計準則共同起到貫徹環保法規的作用,而國家環保法規又是國家政策的具體體現。在上述四個相關體系中,企業環境評價體系已顯雛形;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雖然存在許多不足,但畢竟初步建立,例如我國新頒布實施的48項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專門對注冊會計師如何開展環境審計進行了規范;環境事項的會計處理規定也已經零散地分布于我國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之中。然而,作為環保法規主要貫徹者的政府審計準則尚處于空白狀態,這應是我國整個環境審計體系的一大缺陷。

(二)實現環境審計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的前提條件

從現在的情況看,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建設落后于環境審計實務的開展。具體來說,政府審計機構已經開展了多項具有環境審計性質的審計實踐活動(如林業生態建設資金審計調查、46個重點城市排污費審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等。在此期間也草擬過近似于環境審計準則的文件如《重點區域水環境審計規范操作指南》等),但最終并未形成一個比較規范化的環境審計準則或指南,長期這樣下去,極易使環境審計實務孤軍深入,難以得到有效的基礎支持。

(三)明確環境審計責任的重要途徑

在環境審計中,環境管理和環境會計責任與環境審計責任是不同的,可以通過制定準則的方式,在準則中明確規定審計機構的環境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環境管理和環境會計責任。環境審計發揮著對環境信息合力保證的作用,環境審計人員對這種保證要承擔特定的審計責任,而不需要對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申明書承擔環境會計責任。同時,環境審計準則還需要規定解除環境審計責任的最低要求,規定環境審計人員違反準則后的法律責任。因此,環境審計準則既可以保護環境審計人員、解除其審計責任,又能夠確定其應承擔的環境審計責任。

(四)開展環境審計實務的客觀需要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作為政府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的核心環節,在環境審計運行體系中應起到巨大作用。環境問題正在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作為社會“經濟警察”的審計,有義務擔當起治理環境的責任,而且審計質量的高低、審計責任的界定、審計機關和公眾的溝通,以及內部管理的完善與否都有賴于健全、切實有效的環境審計準則的支持。然而目前,由于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缺位,造成政府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相互脫節,審計人員在進行環境審計時無據可循,久而久之,不僅會增加環境工作的隨意性、工作量與風險,同時也使環境審計不能深入開展。

(五)積極應對國際審計界的壓力、提高我國審計機關國際地位的有效方式

國內環境審計落后于國際環境審計是不爭的事實。具體來說,西方國家(如荷蘭、加拿大、美國等)早在20世紀70年代即開展了具有環境審計性質的審計業務,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也于1992年成立了環境審計委員會并在1995年第15界大會上專門討論了環境審計,2001年(INTOSAI)印發了《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該指南對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有比較成熟的闡述,其從基本原理、基本準則、實務準則和報告準則四個方面,闡述了29條審計準則在環境審計中的運用。我國最高審計機構作為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的一員,在國際審計界有著較為成熟行為規范的情況下,最有效的做法即形成有效的行為規范,亦即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同時,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對于推動國際環境審計準則的改善也會起到應有的作用,并將進一步提升我國審計機關在國際審計組織中的地位。

三、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當著重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把握好前瞻性

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的實踐是在環境會計尚未完善的基礎上展開的,因此環境審計的對象、范圍以及研究內容明顯涵蓋過小。所以,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和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不僅要對目前進行的環境審計活動進行規范,也要對目前沒有進行而在將來會開展的環境審計活動進行規范。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環境審計的功能,并引導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組織能夠積極參與到環境審計實踐中。

(二)考慮到綜合性與具體性

綜合性是指在涉及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時,應綜合考慮國家環境審計、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共性,從而提出能兼顧三者的基本準則;具體性是指今后在制定具體準則時,要充分考慮政府環境審計、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個性,分別制定與三者有關的具體準則和職業規范指南。

(三)要具有可操作性

一定程度上講,環境審計準則是用來聯系環境審計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橋梁,它既是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成果,又是環境審計實踐的直接指南,因此環境審計準則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借鑒國外理論研究成果時,必須考慮我國的環境保護狀況、相關法規以及審計人員的現有素質等因素,再就是要考慮我國環境事項、環境保護投資、相關環境項目的特點。

(四)注意劃分層次性

環境審計準則與其它基本審計準則體系是一樣的,具有明顯的層次性。筆者認為,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內容應該包括框架體系和要素體系兩大部分,并且每個部分都有自己嚴密的層次性。從框架體系來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該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以及職業規范指南三個部分;從要素體系來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該包括審計主體要素、審計行為要素、審計報告要素和審計技術要素等。

(五)積極實現與國際接軌和體現中國特色二者相統一

為與國際接軌,便于國際間相互認可,我國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應當符合國際標準的基本要求,按國際標準規范操作程序。然而,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雖然與其它國家的環境保護工作有不少共同點,但也有自己的特點,應把中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與國際標準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包括《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方面的法律規范以及《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等。

四、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理論框架的初步設想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是規范政府審計人員具體執業行為的技術性規范,未來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以國家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從內容上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主要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執業規范指南等。政府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是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對政府審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專業勝任能力等方面所作的具體規范,它是政府環境審計具體準則和執業規范的制定依據;政府環境審計具體準則指對政府審計人員如何計劃審計工作、獲取審計證據,以及出具審計報告等方面所作的具體規范;政府環境審計執業規范指南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提出的審計操作規程和方法,為國家審計機關及人員從事專門環境審計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如圖1所示,未來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層次有三:一是環境審計基本準則;二是環境審計具體準則,三是政府環境審計執業規范指南。其基本設計思路如下:

(一)分類制定政府環境審計準則

按照業務類型的不同,分別制定環境財務審計準則、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和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等。不同業務的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均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規范指南三個層次。在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中,具體而言,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可以專業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的方式頒布,這樣既符合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組織形式,又可以使環境審計工作的規范具有針對性。

(二)優先制定政府環境財務審計準則和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

首先,由于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主要是由政府審計為主導,相關的理論、技術方法和經驗相對成熟和完善,而社會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發展則相對滯后;其次,由于環境審計標準和技術等條件的制約,我國環境審計實務目前主要以合規性審計和財務性審計為主要方式,較少涉及環境績效審計。因此,筆者建議可以考慮在對這些現存準則修訂、補充的基礎上,優先考慮政府環境財務審計準則和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的制定問題,待時機成熟時再考慮制定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這樣才能更加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更好地指導環境審計工作。

(三)積極探索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準則

環境績效審計是政府環境審計未來業務的發展方向。考慮到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需要,我們可以先行考慮成立“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研究”的專家小組,以便進行各種設計與論證工作。其任務有二:一是研究政府環境績效審計基本準則的設計與制定問題;二是待條件成熟時,再系統研究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具體準則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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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 大中型 國有企業 內部審計 工作創新

一、大中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問題與難點

1、不易評估性及事后控制困難性

大中型國有企業具有風險的不易評估性及事后控制的困難性的內部審計問題。審計人員在會計審計領域稱為專家,但不可能在其他領域也必然具備專家的實力。例如,在特殊資產估價方面、特殊材料或耐用年限計量方面、法律專業意見等,都免不了要借助外部專家協助審查。目前我國辦理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審計,在人力調度與安排上,企業財務審計部門通常會選派具有相關專長的人員組成工作團隊。但是,大中型國有企業審計專業要求涉及層面非常廣泛,以現有人員專長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恐怕大多關注熟悉的專業領域上,不易有創新突破的發現。

2、內部審計作業指引實用性

企業內部審計作業指引的實用性凸顯兩個問題,包括作業指引該如何制定?制定時應該規范哪些內容?關于作業指引該如何制定的問題,按照審計法規定:“關于審計的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門制定”。因此,審計部門對于大中型國有企業審計作業指引的制定,依法有絕對的主導權。理論上,相關準則的制定,使用者最了解其特性,由其制定似乎最能符合實際作業需要。但是審計部門人力有限,而學者專家涉獵較廣,易于羅致專門人才,故委托相關的學者、專家辦理是很好的辦法。另外,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缺乏獨立性的現象普遍存在,有些內部審計機構不是單獨設置,而是由其他部門領導,這就導致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受各方利益牽制,無法開展有效的經濟監督和評價工作,從而不能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3、績效性審計問題

從實踐層面來看,合規性審計與績效性審計的執行,可能互有重疊之處,似乎很難進行區分,因此審計工作對于“合法性審計”與“效能性審計”的分類,應視其主要審查目的而定。有學者根據績效評估的方法,依評估技術的可量化程度劃分為三類:非數量性分析(non-quantitation analysis);半數量性分析(semi-quantitation analysis);數量性分析(quantitation analysis)。因此,將企業的各項計劃予以方法論的研究,運用各種分析方法、實驗設計或調查研究作為績效審計工具,是審計部門必須追求的目標。最大的困難在于績效評估指標不易建立。因此,審計人員在實務上要進行績效審計,其操作將面臨重大挑戰,但確是必須努力追求的目標。

4、內部審計的工作手段落后,范圍狹窄

進入21世紀,電子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的日益發達,對企業的外部經營環境和生產經營方式都產生重大影響。在我國,雖然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和發展速度驚人,但企業審計人員對計算機還不太熟悉,應用范圍還不太廣泛,許多審計還停留在傳統手工查賬的基礎上,在新技術方面還有些無所適從。在審計經費有限的條件下,致使相關信息不能及時到達,從而增加了審計難度,嚴重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

二、大中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創新策略

1、創新內部審計的基礎工作

第一,修訂內部審計相關作業規定,以提高控制效率。為使內部審計相關規定更符實情,審計部門應制定“內部審計處理準則”、“款項支付時限及處理應注意的事項”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章。主要修正重點應在于理清審計人員的責任范圍,確保權責劃分更加明確。

第二,適時更新內部審計作業手冊內容,以強化審計機制。為方便大中型國有企業審計人員明確執行內部審計的具體作為,并協助業務人員認識經費報支的執行標準,審計部門應匯編成制定“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并將各項業務的審核程序以系統化圖表形式呈現,匯集成“內部審計作業流程手冊”,以方便促成內部審計經驗的累積及傳承,協助審計人員輕易上手,發揮工作效率。

第三,設立管理機制,以健全內部審計工作。鑒于大中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偶有失控的狀況,導致財務弊端時有所聞,為防杜弊端的發生,并強化內部審計相關管理機制觀念,審計部門應制定“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審計實施方案”,從而說明內部審計的重要性,并要求大中型國有企業應進行財務審查,加強出納、財產等管理人員定期工作輪換,收支盡量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等。大中型國有企業應將方案精神納入內部各項管理規范,應進行決算查帳等再審查工作,確保方案能落實執行。

第四,成立專門的內部審計工作執行部門。財務審計首先應構建內部審計推動及督導小組,負責內部審計相關規范的審議、備查及督導落實內部審計的執行;其次構建工作分組,令其負責內部審計規劃,該小組由各部門分別組織設計,負責推動及執行內部審計相關工作。

第五,強化教育培訓及宣導。為增進審計人員對內部審計等專業知識與實務的了解,使其在大中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體系中足以發揮財務監控可靠,審計部門應針對各層級的工作人員規劃不同內部審計課程,包括新進、資深甚至主管審計人員,均可按其所需地參與培訓,以確保企業妥善運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發揮較高的效益。

第六,目前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應當考慮借助外部專家協助審查,一方面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可借助與外部專家的交流學習,導入審計新思維,間接獲得審計技術方法,提升大中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水平。另外,還應了解先進國家的相關法制內容,并參考國際通用的公私協力計劃審計準則規范制定,是比較完善的作法。

2、創新內部審計的執行程序

為提高內部審計的價值,實施方式和審計的重點應隨管理系統執行的期間和所遭遇的問題做適度調整,循序漸進發現和改善組織的問題。創新的執行程序實施的方式如下。

第一階段為基礎審計。在該階段人員尚在熟悉和適應階段,此時審計的重點可放在文件管制和記錄管制上,審查組織人員是否“說寫做一致”,是否遵循現行書面規定執行作業和填寫表單記錄,以強化組織人員依標準作業程序的意識和觀念為主;當然質量文件和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是否需修訂檢討也是審計的重點項目之一。

第二階段為流程審計。該階段企業審計系統已實施一段期間,作業流程已趨穩定。此時審計的重點應放在內部溝通和產品實現各環節,按照“流程導向”的觀點和要求,審查組織內部各項作業流程各部門間的配合是否規范和有效。以制造業為例,正常的作業流程大部份是接單采購進料驗收生產成品檢驗入庫出貨。審計的方式可采追蹤法,依客戶訂單資料由上而下(downstream)循序審查,以測試流程的完整性和規范性;或采核證(反追蹤)法,由出貨資料由下而上(upstream)循序審查,以測試流程的正確性。

第三階段是流程績效審計。該階段組織人員已能熟悉審計系統所要求的運作方式和要求。此時審計的重點應放在量測、分析和改善環節當中,嚴格審查各流程是否制訂取得績效的規范性指標,是否依績效指標和審計發現缺失確實分析檢討和跟催改善。各流程績效的結果決定內部審計的優先順序,綜合各單位的審計報告和檢討分析,判定只是執行上的問題,還是需要做流程改善的考慮。如果只是執行上的問題,只要加強遵循審計即可,如果要改變流程,則須回歸到總體管理系統規劃的要求做完整規劃。

第四階段為目標審計。該階段組織發展已到需要改變的地步。此時審計的重點應放在審計目標實現上,搭配管理責任其他各環節的要求,依據“目標管理”的精神,審計組織和各單位的目標設定是否適當;管理系統是否須依配合目標的達成做任何的改變;各單位的目標是否定期分析和檢討等。該階段的審計已和組織發展相結合,而不單只是企業管理系統的內部審計而已,內部審計的價值到達最大化。

3、提升審計人員的地位

審計人員是審計“好壞”的關鍵,組織內部由具資格且合適的審計人員,以建設性、積極正面及公正客觀的立場,定期、計劃而有系統地執行審計,找出系統是否符合管理系統的規劃,并針對不符合狀況進行分析檢討,進而找出原因并予以改善,審計過程中,除了查驗是否符合標準及規劃與執行是否相符外,更要發現整個組織及管理系統運作是否尚有改善空間,以提供高層管理者審查管理系統執行及維護狀況的參考,且借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與結果,通過管理系統的機制及手段,使管理系統的效能越來越好,進而提升整個組織的管理績效,這正是“內部審計”用以改善、管理績效的功能。內部審計的重要精神之一就是“持續改善”,其主要目的在于使一個組織的管理變得越來越好,這是一項積極正面的工作,而審計的“好壞”,審計人員則是其中的關鍵,審計人員專業能力與知識的強弱,對審計程序的熟悉程度、審計技巧的高低等因素,會直接影響內部審計的“質量”,因此,內部審計人員更應該細心敬業地完成任務,以輕松的心情、嚴謹的態度,與被審計部門共同學習、共同成長,完成內部審計應達成的目標。

在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績效考核中,審計報告的質量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原因在于事后審計的模式,很多問題都是在問題已經出現后才進行審計,或者是審計時間比較短,很難寫出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如果大量采取事中審計模式,提倡及時發現問題,審計報告的質量問題就會變得十分突出,它將直接影響對事件結果的預判。所以,內審部門領導應該較多注意審計報告的質量,將其視為績效評估的一個重點,要大力提倡提交有深度的審計報告。國有企業的薪資待遇一般不高,內審部門又是“清水衙門”,因此多數領導傾向于將績效考評結果與加薪和獎金掛鉤,認為這樣就可以激勵員工工作,其實,這是一個誤區。根據現代管理理論中的權變思想,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員工的工作目標都是金錢,每個人的主導需求并不一樣。有些員工的家庭整體收入其實比較高,有些員工對工作的興趣很高,這種現象在類似于審計工作者這樣的知識員工中表現得比較突出。在這種情況下,部門領導可以借鑒一些靈活福利的概念,采取多樣性的獎勵措施,例如對某些員工可以不發放貨幣獎金,而是以休假條代替,允許他們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使用。這樣既可以滿足不同員工的需要,又可以充分發揮不同獎勵形式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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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鄧良紅:淺談企業內部審計風險及其防范[J].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1(5).

篇9

關鍵詞:審計;參與;客戶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深化,我國內部審計的理論和實踐也有了新的發展,內部審計深入到企業管理各個領域,覆蓋了包括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組織管理在內的所有業務活動。隨著內部審計作用越來越廣泛,內部審計的理念、審計技術方法、審計模式也在不斷發展,內部審計的職能、目標和審計范圍都有了根本變化。內部審計正由真實性、合法性為導向的財務審計向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管理審計方向發展,內部審計職能由傳統的監督評價職能向以咨詢服務為主的增值功能轉變,內部審計部門與業務部門的關系由監督關系轉變為合作關系,以客戶為中心的參與式審計正逐漸成為新的內部審計模式。

一、參與式審計的背景環境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制的轉變,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內部審計有著深遠影響。2013年,中國內審協會對《中國內部審計準則》進行了全面系統地修訂,該準則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此次修訂對內部審計的定義、職能、目標和審計范圍進行了新的確定和規范。新準則對內部審計定義為: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新準則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審計在提升組織治理水平,實現組織目標,防范組織風險,增加組織價值方面的重要作用。2008年,五部委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同時了相關配套指引,建立了內控規范的完整法規體系,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型企業建立完善的內控體系,同時要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及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負責獨立客觀的復核和評價企業活動,促進維持和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效果和效率。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內部審計已從簡單的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過渡到評價經營的效率、效果、有效性的全面審計。內部審計師不僅要對各種賬冊、報表、數字資料打交道,更要廣泛與人打交道,處理好人際關系,獲取審計對象的支持與配合,以獲取各種信息,對審計發現采取糾正行動,是審計成敗的關鍵因素。

二、參與式審計的必要性

1.傳統審計關系的弊端

審計部門要實施審計,必須與被審計部門進行接觸。傳統審計是一個封閉系統,長期以來內部審計定位于監督與被監督,審計與被審計的關系。審計部門通過審查相關資料、現場觀察、調查、記錄等方式,監督評價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形成審計意見寫入審計報告中。審計意見一般都是批判性的。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錯弊反應在審計報告中,報告給高級管理層,這意味著被審對象工作中存在缺陷,可能面臨上級的責問和批評,而審計人員提出的改進建議也可能改變被審計人員以往熟悉的工作程序和習慣,因此被審人員心理上有抵觸,防范心理強,在審計過程中不支持不配合,造成審工作開展難,審計結束后整改難,嚴重影響了審計的效率和效果。審計意見落實難一直是傳統審計面臨的重要問題。審計人員千方百計發現管理漏洞和內控缺陷,并提出相關糾正意見,卻往往得不到被審計單位的重視,對重要問題糾正不到位甚至根本不采取措施,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因為被審計單位的抵觸心理,另一方面,有時也由于審計提出的問題并不是關鍵問題,沒有找到管理薄弱的關鍵點,提出的改進建議不切合實際,不具有可操作性。無論哪種原因,最終都導致了審計意見落實難,審計出的問題糾正難,直接影響削弱了審計的價值。

2.客戶參與有利于提升審計服務價值

目前內審部門普遍面臨審計資源匱乏、審計人員人手不足的局面,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大都局限于財務會計領域。隨著審計范圍的擴大,現代內部審計深入到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審計人員涉足一些新的不熟悉的領域,僅憑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職業判斷,很難及時發現各領域存在的問題,而審計客戶長期從事相關活動,了解具體的規定、操作流程、專業知識,經營管理中存在什么問題,哪里有漏洞,哪些地方需要完善,業務人員從事這個工作,他們心里非常清楚。審計人員只有與客戶發展良好的關系,尋求客戶的幫助,共同尋找存在的問題,分析問題的原因,才能找到解決辦法。

3.參與式審計的方式

審計不是單向的,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客戶的全程參與,如果把審計作為一個產品,則審計過程就是生產過程和服務過程。客戶接受審計并采納審計建議是一個消費過程,審計過程是生產和消費同時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客戶需要不同程度的介入到服務過程中。審計的目的是實現雙向獲利,客戶的投入可以視為一種新的生產力要素。(1)審前參與在審計項目開始前,審計部門要制定一個有效計劃,和客戶一起收集信息,充分利用客戶的經營管理技能,和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建立團隊合作關系,讓客戶真正參與到審計過程中,而不僅僅作為審計對象被審查。(2)審計過程參與外勤工作是與客戶接觸最為密切頻繁的階段,外勤工作的起點是在審計項目開始時召開進點會,審計人員利用這一時機,和客戶充分溝通,向客戶講明審計的目標、方式和審計程序,使客戶明白審計工作以服務為宗旨,為他們發現問題并加以改進,而不是單純的挑毛病,是對他們有益的,這樣雙方在目標、利益一致的基礎上使客戶更容易接受和配合審計工作。和客戶共同探討審計方案。審計方案是審計工作的指引,包括了審計目標、范圍、時間、步驟和人員安排,是指導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操作指南。審計方案使客戶了解審計師將要做什么,怎樣去做,什么時候去做,將做多長時間,這些信息促使客戶了解審計的目標和范圍。審計方案的制定需要客戶的幫助,提供有關審計活動的背景信息,并在客戶的幫助下,和相關人員溝通,實施現場調查,獲取有關計劃、組織、控制、政策、程序等各種信息。經過與客戶的溝通,并進過初步測試,如果某些環節的風險已經得到有效糾正,對于這些不重要的風險,審計師可以調整審計方案,在檢查清單中剔除,將精力集中在重大風險方面。與客戶共同建立評價標準。內部審計范圍深入到經營管理各個部分,績效評價成為內部審計的重要工作內容。評價的標準有的是組織已有的,如操作指南,生產計劃、合同、預算等,審計師在評價標準的適當性和相關性之后,可以將結果和標準進行比較和評價,得出審計結論。也有一些績效評價沒有現成的標準,尤其是一些管理職能,沒有相應的標準去衡量,需要審計師建立評價標準。建立標準往往是困難的,審計師除了尋求外部專家的幫助外,最主要的是要使客戶同意和接受這些標準。要與客戶明確業務的目標和目的,尋找相應的標準并達成一致,否則測評工作是沒有意義的,而且會導致沒有必要的爭論,測評結果不被客戶接受,也就沒有改進的可能。審計過程中的每項審計發現要及時告知審計客戶,并和他們充分討論審計發現和相關證明材料,共同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探討采取的糾正措施。客戶對審計發現可以提出不同觀點,審計人員對這些觀點要加以分析和研究。當雙方經過充分討論協商,仍無法對審計發現達成一致觀點,審計師要保留自己的意見,并和客戶的高級管理人員協調,以保證審計發現被重視并加以改正。審計報告既要體現好的方面,也要反映壞的方面,這種平衡能消除客戶的抵觸心理,使他們信任審計師不會只是挑毛病的人,對他們工作積極的方面予以適當肯定,使客戶對彌補工作中不足之處更有積極性和信心,整改措施更為充分、有效和及時。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前,可將報告草稿交給客戶,對于一些重要審計發現,和客戶一起討論改進措施,并要求客戶對每個審計發現提出幾條相應的改進意見,經討論達成一致后,以雙方都能認可的方式寫入審計建議,客戶提出的建議往往更符合事實,畢竟客戶更清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產生問題的原因,也更容易落實。在審計報告中,對客戶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和表揚,同時聲明這些建議是和客戶一起探討提議的,并說明客戶已經采取的改進措施。(3)事后調查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人員采用事后回訪、調查問卷等方式,聽取客戶的反饋意見,包括客戶對對審計結果是否滿意,審計建議對客戶是否有幫助,客戶對下次審計有什么意見和建議等。通過這種回饋,向客戶證明審計師積極合作的態度,同時有助于在日后的工作中,進一步改進與客戶的關系,營造更融洽的工作氛圍,保證審計工作更順利地開展。現代內部審計迅速發展,審計人員僅憑專業知識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處理好與審計客戶的關系,采用參與式審計方式,必須根植與審計文化中,審計人員應該充分認識到這種關系的重要性,并在具體工作貫徹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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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溝通工作貫穿于整個組織之中,是企業內部審計改善組織治理、協調與被審計單位關系、建立融洽工作環境的基礎,是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順利進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完成審計目標的前提條件。隨著內部審計的轉型,審計溝通目的、范圍、對象、法亦隨著內部審計的職能、地位、范圍、內容、方法、業務類型等的發展變化而改變。

內部審計轉型中溝通工作細節的變化

傳統的內部審計以財務審計作為基本內容,隨著經濟環境變化,組織經營管理發展,內部審計面臨的工作環境愈加復雜,內部審計已將其領域擴展到效益審計和管理審計,審計溝通的目標、對象、范圍、方法亦進一步拓展,對內審人員溝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內審轉型中溝通工作細節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溝通目標隨內審地位、職能的變化而變化傳統的內部審計,在審計地位上強調獨立性、權威性較多,而對內部審計要與被審單位的互動強調得不夠;在審計職能上強調監督較多,而對內部審計要為組織服務,協助管理成員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強調得不夠。隨著內部審計的轉型,其地位和職能逐漸變化,轉為應兼顧監督與服務并重,為組織服務,幫助組織實現目標等。基于此,溝通的目標亦隨之變化,除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外,還更多地側重于要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信任、理解和支持,確保審計結果被認真的考慮和接納,從管理咨詢的角度為企業經營防弊、興利、增值而服務等。

溝通范圍及對象隨審計類型、方法的變化愈加廣泛審計溝通的范圍包括人際溝通與組織溝通。人際溝通強調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技巧性:要求內部審計人員能夠做到熟練運用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技能。通過人際溝通,個人的思想、意見和理由得以恰當、充分的表達,彼此增進了解,消除隔閡,心情舒暢,相互支持與合作,減少不必要的沖突。組織溝通,強調特定的組織環境下的溝通形式,包括內部審計活動中,與上級或下級部門之間縱向的信息交流以及各平行部門之間橫向的信息交流。

溝通內容隨審計內容、審計出發點和結果處理的變化而進一步拓展與相關機構和人員有效溝通,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是做好內部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前提。傳統內部審計工作中,人們比較重視結果溝通,即審計最后階段的溝通,溝通內容以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為主。但是,隨著內部審計的轉型,審計內容從合規性審計(衡量評價控制的有效性)向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轉移;在審計的出發點和結果的處理上,從重視責任,向責任、經濟、效率和效果并重轉移,審計溝通的內容也隨之拓展。

(四)溝通時機隨內審性質、作用的變化而前移在審計性質和作用上,傳統的內部審計主要是事后審計,而參與風險管理和組織治理這樣的事前審計做的不多。現實工作中,溝通最多的往往是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結果溝通,而對審計過程中的溝通則缺乏重視。但是隨著內部審計的轉型,內部審計逐漸從事后審計向事前、事中審計發展,因此,溝通的時機也將前移,不再僅僅側重于事后審計的結果溝通,而在事前、事中審計中更多地采用過程溝通。

適應內部審計轉型需要的有效溝通對策

如上所述,隨著內部審計的轉型,審計溝通的目的、范圍、對象、內容、時機等相應改變,對于內部審計溝通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何才能有效溝通,以適應內部審計轉型的需要呢?

以法規制度為基礎,執行規范的審汁業務流程

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人員在與相關人員溝通時,應當以遵守有關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準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為重要基礎和前提,依法行使職權、遵循職業準則、執行規范的審計業務流程,以保證內部審計質量,取得審計溝通對象的認可、信任、理解和支持。

以獨立性、客觀性為保證,發揮審計監督服務職能

在內部審計工作中,應該保持內部審計機構在組織中的地位、報告關系及管理體制等方面保持獨立,以事實為依據,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狀態,秉持客觀態度履行職責。以獨立性、客觀性為保證,確保溝通主體雙方的職責和權利,在真實、客觀、公正的環境氛圍中和諧溝通,促進審計監督服務職能的發揮。

以靈活性指導為輔助,充分運用溝通技巧在不違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以“雙贏”思想為指導,掌握一定的溝通技巧,根據不同的溝通對象、溝通目的、溝通內容等,靈活運用不同的溝通方法和途徑進行信息傳遞,充分溝通。常用的溝通途徑有口頭溝通和書面溝通。口頭溝通,是以口頭語言進行信息交流。這種溝通途徑靈活方便,簡便易行,容易達到溝通的目的。尤其是面對面的口頭溝通,可以很好的把握對方的立場和態度,有利于充分的協商,加快溝通過程中的各種信息傳遞和交流。書面溝通,是利用書面文字來進行信息交流。比較正式,可以長期保存,便于反復研究,更為慎重和準確。例如:對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向組織負責人和高層管理者提交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等。溝通是雙向交流,內部審計人員在關注表達技巧的同時,還要關注傾聽的技巧,通過細致、真誠地傾聽,有效收集審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