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服務內容范文

時間:2023-11-09 17: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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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服務內容

篇1

關鍵詞:企業法務;人才培養;課程設置

企業法務一般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管理法律事務,對各種經營行為進行法律審查,預防法律風險,處理法律糾紛的職位以及受雇于該職位的人員和這些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社會的推進,依法治企已經逐步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理念日益深化。近些年,法律職業中企業法務這個新興的崗位悄然誕生,并迅速成長,這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法務人才。企業法務人才以企業合規經營為己任,以預防糾紛產生為目的,在知識結構、能力素質、思維方式等都與傳統的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司法法務人才不同。我國高等法律教育應該積極回應市場需求,從企業法務崗位需求出發,探討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模式,是高等學校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論指導下,為實現培養目標而設計的知識、能力、素質體系以及為實施這一體系而采取的活動方式。這里包括兩部分:一是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方案是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所制定的實施人才培養活動的具體方案,是對專業人才培養的邏輯起點、培養目標與規格、內容與方法、條件與保障等培養過程和方式的描述和設計;二是為全面落實培養方案而采取的教學手段和方法。

一、設計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的設計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明確企業法務工作者與法官、檢察官等狹義法律人的區別。法官、檢察官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代表國家依法承擔著定分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尊嚴的重要職責。社會對他們的職業操守、專業能力等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他們當作正義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法律的守護神。以法官為例,其職責的本質所在,是其應當公正,即不偏袒某一方,不主動介入事物,不主動行為,而是只對向他提出的案件加以決斷。而企業法律工作不同,法律工作者作為企業內部人員,立足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企業法律人首先是企業人,企業法務部門是企業內設部門,是提供法律專業服務的管理部門,而不是國家派出部門。因此,企業法律人員在處理有關問題時不能僅僅追求公平、正義,而是應當以在合法前提下實現企業最大利益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應實現企業管理層期待的協助企業應對突破經濟法規模糊地帶的事業經營挑戰。因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法務工作者的特點。第一,信仰法律,但不應只提示風險,更要為企業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第二,追求正義,但不應僅追求公平正義,更要切實維護本企業的利益;第三,崇尚秩序,但不應僅遵循現成的法律條文、慣例、先例,而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帶創新性思考,為企業解決經營中的問題。其次,改革培養方案專業課程設計路徑和方法。長期以來,我國法學專業的專業課程設置一直是以14門到16門核心課程為中心,即培養方案中的專業課程設置是以部門法為導向,設計核心課程和選修課程。這種以部門法為導向設計的培養方案,根本無法滿足企業法務的職業崗位需求。我們可以借鑒加拿大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教學思想,即“在充分研究職業崗位人才需求的基礎上,培養學生從事這一職業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基本素養為核心的教育思想”。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設計,應該以企業法務職業崗位為出發點,運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進行工作分析,明確企業法務人才應具備的知識、能力、素質,在此基礎上設計課程體系,確定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形成在法律人統一框架下的“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再次,調整課程體系,突出企業法務人才培養特色。課程體系是由教學的基本科目按照一定的邏輯程序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它是教學內容的核心組成部分,決定著學生的知識結構,是培養學生素質和能力的重要手段與媒介,也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保證。考慮到企業法務管理的學科屬性,在設計課程體系時,要在法律人才培養框架下,注重法學與管理學的滲透與結合,打破學科相互孤立隔絕的狀態,進行跨學科組織課程內容。同時,也要考慮學生人格的完整性、知識的綜合性、能力的發展性。遵循課程體系設計原則,結合人才培養目標。

二、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

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可以分為四大模塊,即理論知識課程模塊、實訓課程模塊、見習實習模塊、社會實踐模塊。

1.理論知識課程模塊

一是通識課程。包括思想道德素養課程(如思想政治理論課類);文化素養課程(如計算機基礎、大學英語、高等數學等);職業素養課程(如專業導論、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類課程);身心素養課程(如心理與衛生教育、體育、軍事與安全教育等課程)。二是專業基礎課程。根據企業法務崗位需求確定其跨學科的基礎課程(如法理學、憲法、法律方法、法學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法律文書寫作、法學名著導讀、法律職業道德;民法總論、刑法、商法概論、經濟法概論、行政法、證據學;企業管理學、經濟學基礎、企業法務概論等課程);三是專業選修課程。此課程模塊中應既包括企業公司治理、對外經營和內部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如合同法、物權法、環境法、勞動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國際經濟法),也包括經濟與企業管理課程(如宏觀經濟基礎知識、企業與管理基本知識、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企業市場營銷、會計基礎、稅法、統計分析等課程)。

2.實訓課程模塊

實訓課程模塊應按照企業法務崗位技能設計校內模擬操作課程。包括合同的起草與審核實務、商務談判理論與實務、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實務、企業案件管理與實務、重大項目管理與實務、企業人力資源管控與實務、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實務等課程。

3.見習實習模塊

見習實習模塊是結合理論知識和實踐課程的學習,按照教學計劃到實際單位進行見習及實習。(1)見習。到企業法務部門、律師事務所、法院參觀,獲得企業法務職業的感性認識。(2)實習。分為課程實習和畢業實習(綜合實習)。課程實習是結合理論知識和實踐課程的學習,利用暑期小假期到企業相關部門實習某項內容。例如,學習完勞動法和企業人力資源管控與實務課程,到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實習,學習完合同法、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與審核課程,到企業合同管理部門實習,課程實習是企業法務職業崗位某一項工作實際操作能力的訓練。畢業實習是在全部課程學習結束后,學生結合自己就業去向,自己選擇或由學校統一安排的一項綜合性實習。通常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的寫作相結合。其教學目的是使學生對未來要從事的工作和職業環境有更深入的了解,培養在工作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畢業實習是學生從學校到工作崗位過渡的一個準備階段。也可以設置“法律診所”課程代替畢業實習。我們主張有條件的學校建立企業法務模擬實驗室,實訓模塊的課程即課程實習,可以在學校的模擬實驗室完成。

4.實踐活動模塊

實踐活動模塊主旨是有計劃、有組織、有考評地進行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公民意識。包括走出去的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進廠區,普法宣傳及社會調查;也可包括請進來的設置每周一講的法律實踐大講堂,聘請社會兼職教師,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律師、法官、政府管理人員等,講授他們的工作經驗和人生感悟;還可以充分利用現代教學手段開設法律實務放映廳,每周固定時間、地點,放映與專業有關的影視作品和庭審現場。法律人還應該具備語言表達的能力,除在基礎課中設置法律文書寫作外,我們還可以在大一的兩個學期進行講演、專題辯論等活動。我們主張將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納入培養方案,使其制度化、規范化,并計入學生所修學分。在教學方法上,應以“案例教學”“問題教學”為主。將學生應知應會的知識點布置學生自學,課堂以分析問題、研討案例為主,充分運用現代教學手段注重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總之,通過四年的學習和實踐,學生應該能夠深刻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企業法務職業倫理原則;在企業管理中,能夠運用職業思維和法律原理來觀察問題、分析、判斷和解決問題;較熟練地運用法律術語;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與企業管理知識;較熟練地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如企業法律咨詢、商務談判、起草合同、審核合同、案件管理等)以及法律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有起草企業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初步技能。

作者:馬秋 單位:大連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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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法律在審計中的應用是一個老話題,但是法務審計的研究還屬于比較新興的問題。本文所稱的法務審計限定為內部審計中的法務審計,其含義指以偏重對法律相關問題的檢查,并通過系列測試以提高防范涉法風險和增強企業法務處理規范性的內部審計。

目前,和法務審計相類似的概念還有“法務會計”。美國學者G.Jack Bologona 和 Robert J.Lindquist認為法務會計是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對財務事項中有關法律問題的關系進行解釋與處理,并為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不管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還是民事方面的。我國有學者賦予其更廣泛的內涵:從學科的角度來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和法學為一體的新興邊緣學科;從實務的角度來看,法務會計是兩大中介平臺――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的橋梁和紐帶,是為適應市場經濟法制規范的需要,以法律規范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基礎,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或者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專家性意見的技術方法。

法務會計更側重于為法律裁判提供支撐,而對于為企業管理服務的內部審計中實施法務審計與之顯然不同,目前我國理論界對法務審計探討不多,但是基于企業的現實需要,開展法務審計成為企業管理的必然趨勢。本文僅就企業內部審計中的法務審計的部分問題做一探討。

二、法務審計的動因

1.法務審計的內部動因

科斯認為,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是由為了共同經營目標的一群人結合而成立的。為了協調大家的活動,企業形成具有一定結構的組織,在其組織結構里都有某種程度的形式規范,從而把成員的行為約束在一定的制度和規范中。相反,企業內部人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自由的權利,但基于企業內部的原因,需要遵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即:要讓渡或放棄部分法律賦予的權利。這種企業制度和規范與企業內部成員的自由,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任何對企業制度和規范的違反和破壞勢必導致與企業“內部法律”不相符合,雖然這種違反或破壞有時候并不表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要求。

目前,企業采用法制化管理的趨向變得越來越明顯,其表象為越來越多的決定都通過制度的形式固化下來,作為企業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認為,制度就是法治化的決定,即以法律(或理解為成文)的形式確定一貫或通常的做法。

首先,制度的合法性本身需要考察。第一,企業內部規定必須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第二,下級企業內部規定必須要符合上級企業制度規范。任何不符合以上兩個約束條件的企業,內部制度既存在法律問題,也不符合集團企業利益。

其次,對制度的遵守情況需要考察。如前所述,企業制度就是“內部法律”。制度的確定,避免了人治的困惑,適當的制度安排,還能起到“授其權、限其利”的作用。在確定制度合法的基礎上,制度應當得到有效執行。

內部審計在企業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內審的功能也涵蓋監督、服務等領域,法制化的企業內部管理也成為審計日益關注的問題。

2.法務審計的外部動因

作為社會經濟交往中常見的組織形式――法人,企業除了內部要依法管理以外,更多的涉法問題表現在對外交往上。所謂法律在這里可以簡單的理解成“規則”,市場經濟必須有游戲規則,而法律在經濟交往中充當了規則的作用。即使是想要刻意規避這些規則的行為,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可以說法律關系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交往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關系之一。

法律關系不能簡單的理解成民事法律關系,雖然民事法律關系特別是合同關系在企業運行中極為普遍,但是民事法律關系僅僅是法律關系中重要的一支而已。涉及企業運作,除了民法,還可能具體涉及到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刑法等,這些涉及諸如政府和企業的關系,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運行規則等等,這些法律部門都是極為龐大的體系,他們共同規定了企業的組織結構和活動范圍,為企業達到自身目的奠定了制度基礎。由于法律關系的廣泛性和深入性,因此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工作必然成為我們關注的重點之一。

綜上所述,構建一個如何應用法律解決內部審計中的問題或是提升內部審計的價值或法務在內審中的應用框架成為一個新興課題。

三、法律和內審的結合: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

20世紀50年代,風險管理與企業治理理論在歐美國家逐步形成。IIA認為: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幫助實現組織目標。企業審計部門作為參與風險防控的機構,法律風險的防范成為其重大職能之一。

法律風險可以說是和企業相生相伴的,企業的存在就是風險得以滋生的基礎:企業必須面臨不同承擔的風險,對外由于市場規則存在風險,對內由于企業所有者和經營層利益的相異亦易滋生風險。而法律風險由內部演變到外部是風險控制的弱化表現,因此,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能是通過各種途徑,阻斷法律風險外化的渠道,防止外化法律風險導致企業防范化解控制權的喪失。

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應通過有關制度建設增強風險控制的主動性、前瞻性、計劃性和時效性。按照風險管理相關理論的要求,通過分析評估、風險控制管理、風險監控更新三個階段,構建科學的動態閉環運行制度。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一般有三個步驟:

1.法律風險分析評估。風險評估是對企業現有法律風險進行識別、歸類、評分和分級。首先,對企業進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風險調查,發現和識別企業面臨的各方面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點、風險源、梳理具體的風險清單。其次,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根據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要求,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和企業經營戰略目標確定風險分類方法,對企業現有法律風險進行歸類。最后,依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損失程度、損失范圍等,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和排序,劃分風險等級,提出下一階段風險管理的措施建議。

2.法律風險控制管理。在風險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戰略。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范入手,制定各類風險的預警機制,預案機制和補救辦法。堅持對法律風險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全面落實企業管理層、部門、員工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職責和任務。

3.法律風險監控更新。指企業定期對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所運用的方法、過程和結果進行整體的監督、評價,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分析原因,研究改進方案,對法律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管理進行改進、調整和更新。

四、內審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作用及與法務部門的關系

一般大型企業均設有審計部和法務部,當然如果只建有審計法務部則不存在部門之間分工的問題,但厘清審計部和法務部的職能對其內部分工也有參考意義。

作為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參與最多的兩個部門,審計部和法務部對法律風險管理各具有相應的優勢和劣勢。

審計部的優勢是:主動反應,定期審計;獲取信息及時,渠道多樣;不具針對性,企業難以掩蓋問題。劣勢是:缺乏風險管理的手段,缺乏專門人力資源,風險識別較為粗淺。

法務部的優勢是:專門人力資源和管理系統,專業性強,相對細致、深入。劣勢是:被動反應;專題形式,未形成定期檢查制度;針對性強,易遭到被審計單位抵觸;評估面窄;難以暴露專題外法律風險。

通過分析,可以看到審計部的比較優勢在于:

1.較廣泛的接觸企業法律風險。內部審計能覆蓋到企業管理的大多數部門,在審計過程中均能對相關法律風險進行測試。

2.較及時的接觸企業法律風險。審計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各種審計穿插,對于及時發現企業法律風險提供了時間基礎上的便利。

3.較常規的接觸企業法律風險。通過審計的形式揭示風險管理問題,較針對問題的專項檢查易獲得被審計單位的接受和配合。

因為審計過程的風險導向性,特別是在一般審計過程中對企業經濟業務深入分析,因此風險較為容易暴露。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法律風險防范中,應突出內審的特點,規避內審的劣勢。具體在風險防范各步驟中,應突出審計部的功能(見表1)。

審計部宜參與對法律風險的識別,確定是否屬于法律風險。若結合相應標準認為屬于無風險則審計通過;若認定為基本可控風險則提示被審計單位注意并在審計報告中披露;若認定為風險,則法務部全程參與,并在對公司領導的審計報告中披露。

五、法務審計模式

對法務審計,我們認為主要有兩大模式,一類是結合模式,一類是專項模式。

1.結合模式

結合模式即在普通審計工作中引入法務審計程序。通過一系列法務審計的規劃和技術,測試企業運行中的法律風險。

法務審計與目前開展的審計工作比較,內容涵蓋法律風險的識別,且將法律風險的測試作為重點之一,并將法律風險的審計融入審計工作的日常活動中。

前提:將法務審計的思維和審計傳統思維相結合,將法務審計測試程序和普通審計測試程序相結合。

適用范圍:該模式適用較為簡便,適合于各審計過程。

優點:類似于目前開展的審計工作,以審計人員習慣的操作模式出發;不具有針對性,覆蓋面廣;簡便、實用,審計風險相對較小,成本低。

缺點:覆蓋面廣,容易導致重點不突出;法務審計涉及傳統審計以外的知識,審計人員知識儲備不夠,可能由于培訓欠缺,專業敏感度低,對可能的風險無法認定。

2.專項模式

專項模式即對某一特殊類型的法律問題進行專項審計。

前提:內審人員必須是某一類型法律的行家或經過深入的培訓。對所有該方面的法律關系有深入的認識,對所有該方面的法律現象有判斷能力。

適用范圍:對集團內重點突出的法律問題或典型的法律問題進行審計。

優點:對企業內某一特定法律問題進行審計,可以通過審計掌握該問題的全貌,通過在審計過程中所遇問題的匯總,可以較為全面直觀的使問題的各方面變形得到暴露,可以較為方便的為決策部門提供依據,有利于風險的后續控制,可以通過專項審計的形式引起企業各單位重視并注重后期整改。

缺點是:

(1)審計成本高:對專項審計必須進行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必須對某些法律精通;在對法律關系準確把握得同時,能識別法律事實的各項變種,因此有必要收集大量的案例。

(2)審計風險相對較大。對于專項檢查所涉及的內容,如果在審計中未被發現,則客觀默認或是承認被審計單位的做法不被法律所不許(特別是宣示自由精神的民法領域,即法無規定即自由),而審計部并不充當最終裁判者,如果真實發生法律糾紛,定性還有待法院判決。而法院通過一系列制度的設計并賦予當事人以申辯的權利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并還原事實的本來面目。而審計部的工作只能預防和暴露在內審過程中可以發現的風險。

(3)對某些法律問題的實質性測試必須依賴傳統審計。法務審計雖然集中體現出審計的風險防范職能,也全面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思想,但是涉及定量問題,必須以賬項導向審計為基礎。專項模式往往時間短、規模大,發現的問題如果需要定量,必須擴大審計范圍,這依賴于賬項導向審計的基礎。而某些法律風險的發現也依賴傳統審計方法,如下述合同的執行情況,不能僅依賴于業務部門提供的材料,仍然需要通過賬實核對,賬務和業務的核對認定。

六、法務審計程序

法務審計程序包括以下三個階段:審前階段,測試階段和報告階段。

1.審前階段

(1)審計前期應當做簡要審前調查,編制審計方案,并確定可能的風險點。

合同法履行過程中可能的風險點采用列表形式提示,根據審前調查情況標注可能的風險點以提示在測試階段重點關注。

(2)應詳細研究涉及的法律制度,并收集必要的案例以幫助審計人員對法律的理解。2.測試階段

第一,對涉及相關法律的法制基礎審計。

以合同法為例,關于合同法的“法制基礎”是指制定的法律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通過以下步驟來測試風險。

(1)考察制定制度的基礎是否合法完備。首先,考察企業是否有權制定制度和簽署法律文件;制定相關制度和簽署法律文件的授權情況,是否存在無權和越權問題。其次,考察單位制定制度或簽訂法律文件的流程,考察企業對制度或法律文件的制定簽署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風險,是否存在授權不清或無法得到有效監控。

(2)考察制定的制度或簽署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結合相關法律和上級企業制度,考察其成文制度或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考察制度的制定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制度沖突,考察簽訂的法律文件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重點關注:

①形式上的合法性,這是法務審計的起碼要求,要求企業首先制定制度和法律文件必須要式,避免“慣例”的出現,明確文件的具體內容和必備條款。以合同為例,其必備條款要遵循《合同法》和相關法律要求,必須記錄條款應當記錄,可選記錄條款測試若不記錄存在的風險;并分析這些條款是否對本單位有利,是否存在可能的風險。

②考察實質上的合法性。實質上的合法性相對較難,主要原因是不直觀,繁復的法律關系可能表現為一系列法律文件。審計過程中要以事件為線索,對涉及該事件的法律文件綜合研讀,確認法律事實和判定法律關系。并判斷是否存在事實的合法性或是否通過合法的形式規避法律,是否有導致風險的基礎和條件。

第二,對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件的執行情況審計。

首先,對內部控制測試,測試法律制度文件執行的內控。如合同簽訂、執行過程中的內控,如何明晰分工完成合同規定,確定有無風險。其次,通過專業的方法檢查執行情況是否謹遵法律法規和法律文件的要求,如是否按期交貨、收付款等,是否達到合同的目的。對執行情況的審計只是對法律文件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做出判斷,并不涉及傳統經營審計中的效益評估。

第三,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審計。

考察審計對象是否事前對相關風險有足夠認識,是否分析可能的法律風險,是否有對口管理部門管理和跟蹤并針對可能的風險提出防范和化解的預案等,同時考察審計對象法律文件的管理情況,如合同的歸集管理,是否保持相關資料已備查等。

3.報告階段

審計報告對底稿匯總分析,特別強調合法性分析。報告包括如下內容:審計依據、審計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事項、審計分析和評價等。對審計對象的評價可以分為以下結論:

(1)合法,合法指審計對象嚴格遵循國家法律和企業制度,全面貫徹法律風險管理思想,并在工作中開展法律風險管理。基于法務審計的特性,合法的結論只能說明在企業運作中的適法性,并不表示審計意見包含或肯定其通過合法經營可以規避其他經營風險的結論。

(2)基本合法,對企業法律風險基本能夠得到控制,但需要有提高的地方。個別疵漏可以通過簡單的技術處理得到完善(雖然這些疵漏可能導致巨大風險,但風險未形成前是可以較為便利的彌補)。

(3)存在風險,對企業法律風險表示關注。認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制度不合規或執行合法文件不利的情況,特別是違反國家法律或是在同集團外法律關系中表現的對己方不利的因素,應當絕對判定為存在風險。

篇3

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行為人在做出行為之后,導致與企業的發展相違背的法律后果。由于企業在進行經營的過程中,對于法律的理解過于淺顯,這就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利益損失,使得企業的經營出現一定的困難。依據企業的經營規律,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主體資格風險。主體的資格是指在進行某一項活動之中,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沒有一定的資格可能就會觸犯國家的法律,致使行為無效或者效力待定。對于相關的主體資格的規定,我國的法律中具有非常多的規定。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之中,第二章對于合伙就有相關的主體資格規定,在第三章的法人中,也具有相關的主體資格的規定。在其他的法律法規中,同樣具有這樣的規定,例如在我國的《公司法》和《合伙法》的規定中,同樣具有相關的規定。企業的主體合格是指在企業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具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有自己獨立的辦公機構,可以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除了上述的規定以外,還應當具有以下的一些規定,例如進行了稅務的登記,從事特種經營的辦理了特種經營資格執照,對于以上的證件進行了及時的年檢,使得這些機構可以很好的持續。一般合格的企業,企業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都在成立的時候具有了,在企業清算消亡的時候結束。

企業在進行申報的環節,必須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申報,如果其中存在相應的欺詐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企業在設立的過程中,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發起人的投資必須足額繳足,投資的比例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樣可以避免主體資格設立的法律風險;在進行日常的管理之中,企業需要做好日常的年檢工作,使得企業可以順利的續存,減少不必要的法律成本。同時,企業在與其他企業的交往中,需要對其他企業進行檢查,避免與沒有相關法律主體資格的企業進行合作,增加自身的法律風險。

(二)治理結構風險。企業的治理是企業發展的關鍵,是企業的經理層對企業的所有者的一種責任體現。企業的治理結構其實就是企業的權力分配結構,這就是對企業權力的一種分配,對企業的利潤進行的一種分配。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企業進行治理結構的劃分,這樣可以有效的促使企業得到很好的發展。積極防范中小企業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可以有效的促使企業效益的提升,促進企業做大做強。當前,中小企業的治理結構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企業的章程不完善、企業的決策機制不健全、企業的管理人員的配置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等等。

(三)內部管理風險。企業的風險管控是指企業內部的職能部門的設立,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調等等問題。中小企業的內部風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對于合同的風險管理。這主要是指合同的審批制度、如果簽訂合同的對方不具有相關的資質,使簽訂的合同存在一定的瑕疵;還包括對合同的有效管理,如果欠缺有效管理導致了合同毀損滅失,這就會使得企業的經營管理出現風險。

(四)經營管理風險。在中小企業的管理之中,企業經營往往會出現“人治”的現象發生。在“人治”的中小企業,企業的管理往往由一人治理,這就使得企業在決策上缺乏法律的相關規定,使得企業在經營中出現漏洞。目前,這方面的表現主要有以下的幾個方面:其一,在日常的生產中,極易出現不合規的運作,不注意生產的安全,極易出現相關的事故;其二,在衛生方面,不注重污染物排放的達標,使得污染環境,極易遭受行政處罰等法律處罰。

二、中小企業法律風險成因

中小企業出現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原因,在知法方面和守法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表現:

(一)法律意識淡薄。在早期,法制建設起步階段,人們認為只要有了法律就會有法制興盛,但是后來,我們發現缺乏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制的精神和法制的信念。一個很好的法律體系,如果沒有一群有信仰的法律人士去維護,在美好的種子都開不出美好的花朵。

在企業的治理中,企業的管理層沒有一個很好的法律意識,這會嚴重影響到企業的日常經營的進展。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了利潤的追求上,對于法律風險的防范非常薄弱,極易出現法律的問題。

(二)法律人員缺乏。在中小企業,很少有企業會設立法務部門,即使設置了法務的部門,也是由一般的行政人員進行。法務的知識需要專門的人員進行操作,行政人員沒有經歷系統的學習,這就會使得法務工作出現一定的困難。企業為了壓縮成本,很少聘請法務人員進行法務事項管理,合同也只是在網上隨意下載,這就使得法律的風險驟升。

(三)管理制度缺失。制度管理的漏洞極易出現“破窗”效應。中小企業在進行管理制度的設計上,存在明顯的漏洞。如對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合同管理制度,企業的業務章的管理制度上都存在規范不明確的特點;在企業的制度上,在企業的訴訟管理制度上甚至沒有相關的規定;在企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在企業的勞動糾紛案件上,管理出現明顯的偏差。這些都是中小企業制度管理中的典型漏洞。

(四)具體行為失范。在中小企業的日常的行為中,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中小企業不依照法律辦事的現象非常的突出。在企業的設定上,企業的設定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設定,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

三、中小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

(一)建立并完善法律風險預警工作機制。針對以上的情況,中小企業往往需要制定專門的風險預警機制,盡量避免事后的風險防范。由于中小企業往往考慮的是利潤,故而在風險的防范上需要有企業的協會進行考慮,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行業協會可以對風險進行分類,然后將風險匯總,發送到中小企業,讓中小企業按照樣表對比,設置出適合自己的法律風險防范表,促進中小企業法律防范的進一步深化。

(二)引入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制度。中小企業的小決定可以按照慣例進行,但是重大的決定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例如在進行擔保,合作等方面,需要中小企業引入法律的咨詢,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重視法律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作用。主管企業的政府部門可以出臺鼓勵方案,增加企業設立法務部門的積極性,減少因為法律問題導致的經濟損失。

(三)構架中小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按照中小企業的具體事務,中小企業的事物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合同的有效管理、勞動關系的管理、知識產權的管理、對外貿易的管理。例如,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我們可以按照合同的簽訂、合同的維護,合同的后續跟進進行管理。

篇4

一、集團公司前期法務工作及法務自查表的回顧

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在浙通司[20**]5號文中要求在所屬各單位、在建項目部設立法務人員時,已經明確規定,設置法務人員的目的是:

1、對集團的法務工作起承上啟下作用,起到集團與所屬單位法務工作聯系、中轉和協調的作用。

2、保證所屬單位合同會簽制度的有效進行。

3、妥善管理所屬單位與合同有關的各項文檔資料。

4、參與所屬各單位與法律有關的各項事務的處理。

5、其它交辦事宜。

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在浙通司[20**]14號文中,進一步明確要求集團所屬各單位法務人員,對本單位的法務情況作一調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單位法務人員對本單位的法務工作情況有一個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繼法務工作的持續開展。

從各單位反饋回來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團所屬各單位的法務工作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不統一。

對于法務工作在企業中的作用與地位,從總體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認識上,對于法務人員參預事前法律風險控制的認識并不統一,現狀是:有的單位所有合同均經法務人員審核,有的單位根本沒有法務人員參預,而且從總體上來講事后救火員的定位占了主導地位。但國家經貿委、國資委立足于現代企業法務工作的開展,對于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定位則是:法律顧問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為重要的是法務人員是領導的法律參謀與助手。讓法務人員參預到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務人員對于本單位業務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務人員從這些活動中,發現法律問題,加深對法律條文的領會,進而從法律的視角提出完善生產經營活動的辦法,做好事前法律風險防范的工作。全集團應將法務工作的關口從事后統一到事前上來,將法務人員從救火員統一到企業風險控制員的角色上來。

2、各單位法務工作開展程度參差不齊。

有的單位已經實現了對常規業務合同的法務人員參預審查的制度,但有些單位還沒開始,只是有爭議時就去找外聘律師處理訴訟,而內部法務工作處于真空狀態。

3、各單位法務人員的法律工作水平參差不齊。

有的單位的法務人員已具有很強的專業水平,具有獨立的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和參預合同會審把關的能力,但有的單位的法務人員可能剛剛接觸,對于如何開展法務工作處于迷茫狀態,不清楚自己該做哪些事。

4、合同相關檔案管理處于薄弱狀態。

從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沒有哪家單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務人員參預對合同相關檔案的管理問題。各單位對于法務檔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訴訟案卷上,沒有把法律實務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理解,運用到實際工作中來。集團公司已經發生過的一些案例說明了合同相關資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處理上的困擾,另一些案例也從反面證明了相關資料的齊備對于訴訟案件的有效處理,所帶來的便利。法務人員參預檔案管理,就是參預證據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證據不是為了訴訟,但沒有證據的支持,談判也不會有力。

二、20**年集團公司的法務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20**年法務工作的主要目標,簡要來說,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務人員的工作隊伍,完善集團公司的基礎性法務工作制度。

圍繞主要目標,重點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1、展開對法務人員的法律學習培訓工作。

制度規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執行,合同簽訂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斷提升。沒有人的質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質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團法務人員隊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進行法律培訓與學習工作,也是當前一件重要而長期的任務。比如:定期集中學習、法律專項問題培訓、集團法律顧問室巡查即時解答、集團報上設立法律知識園地等等。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將與有關部門商議制定一種長效的法務學習與培訓制度,為法務人員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個平臺。

2、在全集團各級樹立以事先防范為主,事中控制為輔,事后救火為補充的法務工作指導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務工作,不只是耗費企業高層及相關部門人員的大量精力,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且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效果還往往不佳,增加企業額外的成本及費用支出。這種思路與現代法務工作的思想及國家有關企業法律顧問的規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業損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斷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在總結旁人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防微杜漸,將這些經驗與教訓上升為管理的制度,上升為合同的條款,使同樣事情不再發生或減少發生的概率。達到減少事后救火的發生率,為企業減損服務。

事前防范式考慮到合同訂立后,風險的形成與積累總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而這個過程與合同履約的過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時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進、主動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發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對于合同訂立中未考慮到的地方,也能及時加以補救完善,從而將法律風險產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務人員工作業績考核評定體系。

沒有考核就沒有促進的動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適合法務工作的人進入到法務工作的崗位上來。集團高層、董事會辦公室及集團人事部將深入探討法務人員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務人才梯隊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務工作評優工作、法務人員會簽底稿及會簽質量評比工作。集團將結合法務人員考核工作的展開,促進法務人員法務工作水平的不斷提升。

4、建立合同會簽制度。

合同會簽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堅持合同會簽制度也是集團公司高層一直以來所強調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業各部門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完善,從而提升合同簽約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及爭端的解決,立腳點還是合同的規定,事實上,國家的法律體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一切情況都規定進去,特別是在民商經濟活動中,法律更傾向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使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上升為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這種現狀決定了,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決定了合同的履行,決定了企業的經濟利益。法律工作實際上也就成了企業的經濟工作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合同會簽制度就是要通過會簽的形式,使企業對外贏利行為和成本支出行為得到最有利于企業的安排,使企業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盡可能多地爭取對我集團公司的有利條款。法與商是結伴而行的,商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為,合同會簽質量不是一個部門的事,但法務人員應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5、建立合同相關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

檔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無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說明任何問題,甚至合同是否得到執行,是否被修改廢止,是否經歷過價格調整,產生經濟利益的糾紛責任在何方等等一切問題的解決,無不是與合同檔案的管理密切相關的。

合同檔案就是合同從開始訂立直到履行完畢的全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類書面材料、往來信函、對問題的解釋性說明、會議紀要、鑒定文件、視聽資料等等。這些資料不是可有可無的,平時不注意收集,到用時就會非常后悔,比如,要證明杭蕭鋼構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證明,我們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見均未被采納,而這個就有賴于先前合同締約談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類文字材料,如果沒這些事東西,格式合同這一點,就無法證明。格式合同與格式條款在法律上,對于當事人雙方對某一問題的理解產生不一致時,法院將按照對提供方不利的解釋加以認定和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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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顧問;企業;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作者簡介:張少一(1981-),男,河北蠡縣人,國網廊坊供電公司,經濟師。(河北 廊坊 065000)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09-0236-02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自身經營未依據法律的規定履行企業義務,行使企業權利,或企業沒有及時根據法律的變動調整經營理念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現象。企業如果對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將面臨嚴重的后果。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企業管理方面逐步規范起來,但是企業領導的法律意識不強,針對企業相關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現象依然存在,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企業因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不完善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而這些經濟損失在健全的企業風險防范機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作用就日益凸顯出來,源于此,在企業中確立法律顧問的地位十分必要。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界定

企業法律顧問,依據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第七條的規定:“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并且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①在實際的企業管理運行過程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特征體現為:

第一,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中專門從事制定規章、簽訂合同、參與訴訟等法律事務具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不僅需要掌握法律知識、熟悉司法流程,而且還需要為企業的合法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保障,這使得企業法律顧問還需要具有經濟學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甚至是企業相關的生產技術知識,這樣才能在需要時為企業領導層的決策提出綜合性的審查意見。因此,企業的法律顧問必須是知識全面的綜合型法律人才。

第二,企業法律顧問具有強烈的專一性。他們作為企業的職工,其工作內容都是圍繞本企業內部以及和本企業有關的法律事務,而不能獨立處理其他企業的法律事務。

第三,企業法律顧問會直接參與到企業運行活動的絕大部分環節中,是企業的內部法律服務專門人員。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為企業建立規章和領導層的決策進行參謀

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企業領導層的智囊團成員之一,在企業發展經營過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其工作任務首先是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公司法律顧問一般參與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審核、貫徹執行和宣傳教育工作,并指導監督部門的工作,以維護公司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以幫助企業領導者通過制度管理企業各層面的工作人員。其次是為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進行法律“把關”,為決策層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以保障企業依法經營。

2.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是企業法律顧問的最主要的工作。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績效考核機制,而企業的業務人員往往十分看重經營業績,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經營業績,導致忽視了經營風險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而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企業法律顧問的監督審核,既能夠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最小化,又能夠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顧問應該遵循事前積極防范、事中強化監督控制、事后努力補救的原則,為企業正常運行服務,以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一旦發生糾紛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顧問需立即處理本公司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和權利爭議,力求使經濟損失最小化。

3.全面處理企業法律糾紛事務

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除了上述內容以外,還有與法律有關的工作,每天都會發生。有時合同糾紛、勞動用工爭議、知識產權維護、產權糾紛處理等諸多問題均可以以法律事務的形式反映出來。②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涵蓋所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事務,當然也包括企業糾紛處理。另外,法律顧問需要作為人參與企業的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三、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論是何種類型的企業,合同是其經營運行并實現經營利益的重要活動。企業法律顧問要對企業風險全面監督負責,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應該是圍繞著合同展開的。只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到招標、建設等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履行等環節中,才能真正保證合同簽訂的合法有效,使企業能夠主導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獲取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擔“莫須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需要增強與外部的聯系,就必然需要擴大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處理得很好會給企業帶來生產經營的穩定性,如果處理不好或者監管不力就會導致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這就需要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訂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審查工作,重點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信用情況嚴格審查,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合理判斷,將合同可能對公司造成的風險減小到最低程度,這是預防性法務的關鍵。

除了預防性法務工作,企業法律顧問還必須針對合同的審批與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違約處理等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而這一管理過程的每個環節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因此,作為法律顧問,為企業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并依此執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企業應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確定由企業法律顧問統一審核管理合同簽訂和履行等工作。我國《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的職責,并賦予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經濟合同的任務。③該方面大部分企業已經做到,設立了相應的企業法律顧問崗位。

其次,由法律顧問制定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國有企業,在市場上長期處于強勢地位,導致企業的管理人員并沒有樹立正確的合同風險意識,簽訂合同時不注意,簽訂合同后也沒有進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增加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和法律顧問的工作難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確保企業合同管理落實到實處,才可以做好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的發展。

再次,企業法律顧問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任何企業簽訂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的獲得更需要合同及時、有效地履行。這就要求法律顧問對企業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實時跟蹤、監督以及反饋。企業法律顧問人員通過監督可以了解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及時向各合同履行部門反饋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問題、彌補錯誤,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夠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

最后,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違約糾紛發生之后要做好補救措施。不論是企業方違約還是合同相對方違約,企業的法律顧問都要積極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名譽及經濟利益。

總之,企業法律風險是來自各個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法律顧問廣泛參與到企業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中,這樣可以起到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后補救的積極作用,也是有效控制預防企業風險,為企業發展壯大保駕護航的重要保障。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作為企業應對法律風險最有效的舉措,其建立和完善也是依法治企、企業依法經營的標志之一。筆者認為,一個企業要想長久并發揚光大,就必須確立法律顧問的核心地位,由企業法律顧問參與甚至主導建立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以保證規范企業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注釋:

①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S].2004.

②張艷麗.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防范法律風險中的作用[J].法制博覽,2012,(10).

③曹建峰.論我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完善[J].北方經濟,

201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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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84.

[2]孫昌軍.現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指導[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06-119.

[3]于傳博,胡云俠.合同的審查與風險防范[J].北方石油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5):53-56.

[4]楊雪冬.風險社會與秩序重建[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篇6

關鍵詞 企業法律顧問 合同管理 預防性合同 救濟性合同

中圖分類號:F830.1

文獻標識碼:A

“企業法律顧問”本既可包括身為企業雇員、擔當法律顧問職責的工作人員,又包括依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受托從事企業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社會律師,根據國務院國資委2004年6月1日實施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近年來的一系列規章,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似乎專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其次,律師受聘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不對律師的身份有任何影響或產生一種新的律師類別。因此,本文就將所要探討的問題徑直表述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并不會造成管理主體上的誤解。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分類

(一)合同管理。

和國外相似,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同樣具有廣泛的職能,可歸納為:(1)決策參與;(2)合同管理;(3)公司設立和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5)訴訟管理,即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解決已產生的涉及企業利益的爭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6)聘請社會律師為企業服務,并代表企業參與工作,行使聯絡、協助以及監督職責。合同管理無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此外的(3)至(6)項工作中,起草、審查、管理、監督合同不僅不可避免,而且還是企業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既是企業法律顧問本身的工作職責,還是貫穿于企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分類及內容。

我國合同法學上對合同有各種理論分類,如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等,這些分類在法學研究層面當然各具理論價值,但從企業實務層面來說,主要考慮將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種合同進行如下三類劃分:

1、業務合同、勞動合同及其他合同。

視企業所在行業或經營范圍的差異,合同涉及本企業商品或服務正常生產與銷售的,則為“業務合同”。“勞動合同”為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

除了上述兩類合同以外,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劃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見的“其他合同”有銀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等,其范圍十分廣泛,難以也不必逐一羅列。

2、涉外合同與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對方當事人為境外主體、合同客體在境外,或者合同內容與境外有關的,則為“涉外合同”。它們同樣可以納入上述涉外業務合同、涉外勞動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項分類當中。

與涉外合同相對應,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無論是業務合同、勞務合同還是其他合同,均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

從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來看,企業的各種合同僅為兩類,一類是為了便于事后有約可循、操作規范、減少或避免爭議、防范合同風險而訂立的,另一類則是爭議已經發生、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前者稱之為“防范性(或規范性)合同”,后者則為“救濟性合同”。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常用格式合同,發揮制度的作用與“規范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合同管理也應重在防范,即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擔當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員”,而不該只在風險已經產生后充當“滅火員”。不過,企業涉及的合同份數眾多、種類復雜,法律顧問人手有限,往往又難以事事參與、件件過問、款款親為、字字把關。

為了解決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須從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格式合同開始,為企業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發揮制度的作用與“規范性管理”的效率。相關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對象審查制度。從合同相對主體究竟如何開始,弄清交易相對方的身份、狀況、資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談、不訂連交易對象基本狀況都模棱兩可的糊涂合同;(2)高水準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對于常用、非重大的書面業務合同,區別其性質與種類,由企業法律顧問會同外聘社會律師制定比較規范的合同格式,供業務、勞資管理等人員在工作中經常使用;(3)合同條款及法律講解、培訓制度。定期為業務、勞資管理人員講解條款、研讀法律,讓他們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風險意識的同時,能夠真正理解有關條款的具體含義及利害關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機械套用;(4)合同簽訂前的最終把關制度;(5)已簽合同的企業法律顧問留存備案制度;(6)履行過程中風險出現或極有可能出現時,對企業法律顧問的第一時間報告或通報制度。

(二)對于重大、復雜的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從各個環節真正參與其中,必要時與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協同管理 。

標的較大、法務復雜、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該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乃至于適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從嚴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盡可能多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專業知識、執業范圍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會同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進行合同協同管理,以真正幫助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維護企業最大的合法權益。

篇7

關鍵詞:競業禁止;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9-0079-01

競業禁止是一種對未來損害予以事前防范的制度,它對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重大利益不被競爭對手所知悉或利用,保持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無疑是一種很好的手段與選擇。

1 競業禁止的含義

競業禁止是指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競業禁止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定競業禁止,是指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有的勞動者或特定身份的人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或與身份有關的利益主體相競爭的工作或經營活動,是當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競業禁止義務;另一為約定競業禁止,雙方可以在不違利益的情況下,通過協商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規定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其服務的權利單位相競爭的工作或經營活動。

2 我國競業禁止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競業禁止的規定零散且可操作性差,不能充分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環境,主要缺陷體現為:第一,法定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范圍過于狹窄。我國法定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總經理、 副總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合伙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忽略了監事、合伙企業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負責人。這樣縮小了應當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不利于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二,關于法定競業禁止的內容表述不具體。我國法律關于法定競業禁止的內容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相同、類似的營業”,“不得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至于何為“相同、類似、相競爭”的營業,缺乏必要的具體解釋;第三,對法定競業禁止的義務免除規定有差別。我國《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對競業禁止義務的免除絕對禁止;《公司法》規定如果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從事競業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經投資人同意的競業行為可以免除;第四,承擔責任的方式不一致。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其所得收入應歸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給予處分,即公司有歸入權;《合伙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競業禁止義務主體違反規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即企業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五,對約定競業禁止的規定過于原則,對競業禁止約定的內容是否合理和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限制缺乏具體規定。

3 完善競業禁止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完善我國現行立法

統一企業法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凡是我國現行的企業法,都應當規定競業禁止的內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和加強特定人員對企業的忠實義務。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方面的立法空白要盡快填補。不同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要盡可能協調一致,體現法律的公平,實行同等的保護與禁止。結束法律之間規定不一致的現象,將法定競業禁止的內容統一為同業禁止、兼業禁止、保守商業秘密。對于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可經法定程序免除,應持謹慎態度。既體現市場經濟意思自治的原則,也必須明確義務免除的法定程序的嚴謹。

3.2 明確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

競業禁止針對的對象為憑借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例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決策人員、財務人員、高級研發人員和處于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市場開發與營銷人員等。公司的監事具有對公司業務執行機構行使監督權和對公司財務實行檢查權,其職能決定了有更多的機會了解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應將監事也列入法定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中。除此之外,還應當增加公司的高級營銷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法務管理人員等,使《公司法》和規定同《勞動合同法》保持一致。并且那些根本沒有接觸商業秘密機會的人員不能成為競業禁止合同的主體。

3.3 賦予企業歸入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對競業行為造成的損害,權利人可以行使歸入權,也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當歸入權不能彌補損失時還可以將兩權并用,競業主體所服務的與本企業競爭的個人或者企業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當歸入權不能彌補損失時還可以將兩權并用,競業主體所服務的與本企業競爭的個人或者企業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公司法》確認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歸入權”制度,但對歸入權行使的時效期間卻并未規定。

3.4 對約定競業禁止時間的限制進行修改

兩年時間限制過于絕對,應根據不同行業的不同特點制定靈活浮動的范圍。如:高新技術領域中,技術秘密和營業秘密可能有效期短暫,則可以約定少于二年的時間,傳統行業中則可以規定時間稍長。對競業禁止的領域限制應更具體完備,應區分行業和崗位兩個要件判斷是否是“從事同類業務”。

3.5 明確補償金和違約金數額范圍

企業應當給予受到禁業限制約束的員工合理補償,企業不僅應當對競業限制條款本身進行謹慎設計,且應當妥善設計補償方式以及爭議解決機制。對企業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和勞動者違反約定給單位的違約金應明確數額的范圍,如:補償數額不得低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違約金不得高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的3倍。

參考文獻

[1]王慶豐.競業禁止糾紛審判問題初探[J].法律適用,2008,(09) .

[2]劉繼峰.論競業禁止協議的濫用及制度完善――兼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的規定[J].學術論壇,20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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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風險概述

企業法律風險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至今尚無一個為各界所公認的權威定義。一般定義為:由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在內的法律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不是一種孤立的企業風險,它融通于企業的各種風險中,組成很復雜,根據法律風險的成因,通常可以將法律風險分為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和外部環境法律風險。

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經營行為、經營決策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外部環境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外部法律風險引發因素不是企業自身所能夠控制的,因而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的發生。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引發因素主要來自企業內部,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所以筆者重點就企業內部法律風險進行陳述。

二、內部法律風險主要存在的方面

(一)訴訟風險

訴訟風險,是指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爭議事實以外的因素,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致使其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主要風險是:

1、訴訟時效風險。這類案件形成的時間久遠,往往當我們想到用法律途徑解決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經辦案件時,主要考慮如何接接續訴訟時效,擇機的防范措施,充分發揮法律事務部門的積極作用,規避訴訟時效帶來的法律風險。否則,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

2、舉證責任風險。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勞動爭議案件和環境污染案件不斷上升。特別是涉及環境污染、勞動爭議,這類案件最大的風險所在是舉證責任倒置。對于此類案件,應分門別類,采取不同措施:在遭到有可能承擔責任時,與對方達成訴訟外調解,或勸其撤訴,以節省訴訟費用;在對方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時,挖掘抗辯理由,積極應訴,力爭讓法官接受我方的理由重新分配舉證責任。

3、行業風險。如塌陷地賠償案件,這類案件是困擾煤炭行業的一大難題,這種行業風險引發的訴訟歷年不斷,而且標的額很高。對于這類法律風險應審時度勢,盡可能采取積極措施防范和風險,在發生糾紛訴諸司法救濟時,積極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認真分析訴訟的利弊得失,制定確實可行的訴訟方案,或者通過協調解決,盡可能把訴訟風險降到最小。

(二)投資、合作風險

1、投資項目缺乏足夠的事前法律論證是造成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投資過程中的很多問題不是靠日后修修補補能夠解決的。如果在初期就能走上正軌,比日后碰到法律問題再來考慮如何解決和糾正所付出的代價要小很多。投資項目缺乏足夠的事前法律論證,對嚴重的法律問題就不會有清醒的認識,所選擇的商業模式有可能違反了國家法律。這種違法行為無論后期的運作如何規范,如何細致都不可能降低法律風險。一旦法律風險轉化為實實在在的法律障礙,企業將為此付出很大的代價。

2、項目合作中信息不對稱是造成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由于合作各方站在不同的角度,所持的心理不一樣,造成一方掌握信息,不愿意讓對方了解,特別是可能影響價格的信息。信息上的不對稱,導致無法弄清真實債務和財產狀況,合作后可能會出現大量債務,收購方剛一進入就要替被收購方還債。在投資、合作中,要防范法律風險,就需要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審慎調查,進行事前法律論證。盡可能多地掌握真實信息,謹慎操作,不要盲目相信對方,對合作的全盤情況了然于胸。

(三)公司方面風險

1、設立不規范的法律風險。企業在設立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往往會為企業健康運行埋下隱患,并導致公司成立后內部糾紛頻頻,甚至有的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就產生了糾紛乃至公司無法成立。如發起人出資不足、發起人違反出資義務,出資權利瑕疵等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解散過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債務承擔等也會引發大量糾紛。

2、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不完善的風險。公司決策必須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有些公司負責人對自己公司的章程根本沒有詳細看過,譬如有些合同或者決策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否則就是無效合同或者是無效的決議。

(四)日常經營管理方面風險

1、合同法律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會依法行使《合同法》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和合同的解除權,致使從主動方成為被動方。

2、工商管理缺失的法律風險。煤炭行業近幾年重組改制、破產改制、收購重組等日益增多,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年檢等工商管理事務也隨之增多。對有些分支機構缺乏監管,由此形成債務而連帶集團公司。

三、筆者認為雖然上述法律風險成因各異,表現形式不一,但其深層次的成因在于

(一)法律風險意識不強

一是對投資中的法律風險防范認識不足,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二是對改革改制中面臨的新模式、新風險,還是停留在原來的思維模式中,思想上準備不足。三是不善于總結經驗教訓,導致決策的法律風險不斷。四是缺乏完善的工作體系。

(二)法律機構不健全

隨著法律風險控制難度進一步增大。如不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或配備專業化的法律人員,法律服務人員難以介入合同審查、合同談判、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

(三)法律人員素質不高

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往往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壞事。

(四)對法律事務工作還不夠重視

法律事務工作在各個單位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比如,有的單位在對外投資中,沒有讓法律事務部門全過程參與,不進行法律論證。當省國資委要求提供該項目的法律意見書時,又要讓法律事務部門在沒有參與項目調查論證的情況下馬上出具法律意見書,造成工作很被動。

(五)依法維權力度不大

有的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會因忽視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造成被動局面,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

四、構建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如上所述,法律風險存在于公司經營中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有風險即有規避、控制風險的辦法,這個辦法就是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及方面著手進行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主要內容包括:樹立二個理念,完善三項制度,優化兩個體系。

(一)樹立二個理念

1、樹立事前防范和過程控制為主、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防范理念。因此要樹立事前防范和過程控制為主、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防范理念。把法律咨詢論證、審核把關滲透到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使法務工作由救濟型向預防型轉變,由參與型向管理型轉變,由封閉型向開放型轉變,增強企業防范、控制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

2、樹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融入理念。法律風險防范并沒有一個一勞永逸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和其他大多數的管理一樣,是在以往的經驗教訓中不斷地總結并加以改進。法律風險防范功能必須有機地融入企業原有的經營管理體系內,才能發揮其預防、控制的功效。這也是將法律事務工作重心前移,變事后處理,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的保證。把法律風險防范成為一種常規性的管理工作,形成法律風險防范的新思維,并貫穿在企業的各個業務流程中,嵌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工作中。

(二)完善三項制度

1、完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一是堅持把總法律顧問制度作為企業法制建設的中心環節,全面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二是造就一支高素質法律顧問隊伍。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隊伍是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法律事務人員的素質關系到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最終成效。三是完善內部規章制度,構建法務工作保障機制。四是加強機構建設,構筑法務工作體系。

2、完善法人治理制度。首先,嚴格依據章程辦事,以公司章程為行為準則。其次,建立健全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重大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加強對企業的戰略控制。再次,所有經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決議等法律文件,在提交前,都要經過法律部門審查把關。

3、完善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保證法律事務部門全過程參與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和經營決策。充分論證各項決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能夠經常處于有利的法律地位,實現法律事務工作由傳統的事務向管理型與參謀型并重的轉變,真正成為各級領導決策和管理的參謀助手。

(三)優化兩個體系

1.優化合同管理體系。 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強化合同選商、談判、審查、訂立、履行等交易環節的制度建設,從制度層面明確合同管理職責、權限、流程等內容,實現合同管理全過程的制度覆蓋,加強對合同管理薄弱環節的控制。二是加強合同法律審查制度。嚴格對合同的審查、把關,使合同條款更加嚴密、規范、完備、合法、有效。執行合同會審會簽制度,對不經會審會簽的合同或協議,不得報送領導簽字和加蓋印章。三是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職能部門在合同談判、審查、簽訂、履行等環節中的職責分工。特別是要加強對重大合同的管理,重點管好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簽訂、蓋章、執行、結算、反饋八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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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目前高職法科畢業生就業率低的問題引人關注,從表面上看反映的雖然是畢業生的問題,但暴露的其實是我國高職法學院校辦學理念不清、人才培養與市場需求脫節的深層問題。文章以高職高專法學教育的理念為切入點,認真總結問題,積極探索高職高專法學教育的發展途徑,以期對我國高職法學院校建設高職強校、高職名校,實現人才培養模式的轉變提供有益的參考。

[論文關鍵詞]高職法學 理念 實現途徑

近年來,伴隨著高校擴招的步伐,高職法學教育不僅取得了規模上的長足發展,而且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創新,為國家培養了大批應用型法律服務人才,在為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高職法學教育已成為我國法學教育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法學人才培養結構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作用。然而我國的高職法學教育也存在著辦學思路不清晰、專業設置重復、專業特色優勢不明顯、人才培養模式不能適應滿足社會需求、法科畢業生就業難等問題。對此如果不給予高度重視并作出及時調整,不但會影響法學教育的發展,還會影響中國法制的進程。筆者認為,高職高專法學教育要想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首先應確立科學的教育理念,并通過有效的途徑來實現。

一、高職高專法學教育的理念

教育理念是指導教育行為的思想觀念和精神追求。什么樣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決定了什么樣的教育行為。因此,高職高專法學教育在發展道路上面臨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明確教育理念,對高職類法學院校的辦學理念、培養目標和專業設置進行科學定位。

首先,在辦學理念上要科學。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呈現“兩多”現象:一是類型多,二是層次多。縱向上有大專、本科、碩士、博士四個基本層次的學歷和學位教育,橫向上有普通高校、高職高專、成人教育、自考、電大、函授、法律職業者培訓等類型。應當肯定的是,豐富多樣的教育形式滿足了不同層次人群學習法律的需求,每種教育類型都為培養法律人才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哄而上盲目辦學、教育理念不上不下、教學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筆者認為,在教育體制多元化的大環境下,各種類型的法學教育都應找準定位,促使整個教育體系橫向分明、層次銜接、總體協調。作為高職類法學院校,在辦學理念上要鮮明,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第一,立足于為地方經濟、區域經濟服務,并使之成為高職法學教育最根本的辦學理念和辦學思想。第二,在教育層次上應安心于辦好專科教育。第三,在教育方向上應明確為職業教育。

其次,在人才培養目標上,要主動適應地區經濟發展對法律人才類型的需求與要求,結合各高職高專院校的自身優勢,培養各種應用型、復合型的現代法律輔助類、服務類人才。在激烈的就業競爭中,法學專科畢業生僅靠學歷自然無法與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競爭,因此要揚長避短,以特色取勝。這種特色應該體現為高職高專法科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需求之間的高度契合性。目前高職法科畢業生的就業需求單位主要在基層。因此,高職法學教育應遵循“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的思維路徑,著重培養熟悉經濟法律的復合型法律服務人才和適應基層需要的應用型法律輔助人才。高職法科生必須基礎扎實,適應面寬,應用能力強,畢業后能夠直接勝任法院書記員、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助理公證員、律師助理、企業法務人員等一線的法律實務工作,成為既具有必要的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又具有較強的法律應用能力,既熟悉常用法律法規又能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各種糾紛,能夠撰寫各種法律文書、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的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

最后,在課程設置上,要圍繞和針對職業崗位需求組織和實施,構建科學合理的學科、專業和課程體系。課程結構應根據特定職業的崗位要求,根據用人單位對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識結構的要求來確定,突出實用性、實踐性。以培養學生法律知識、法律技能、職業道德為中心開設課程、設計模塊,強調法律課程與經濟、金融、文秘等課程的復合性。

二、高職高專法學教育理念的實現途徑

(一)明確職教理念、學校找準定位、政府大力支持

目前,人才市場已經成為買方市場,大學畢業生不再像20世紀80年代的大學畢業生那樣“皇帝的女兒不愁嫁”了。相反,用人單位用挑剔、苛刻的眼光審視著畢業生。在這種情形之下,學歷高低對于畢業生的就業前景影響極大。在人才市場上,名牌院校和高學歷畢業生自然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而專科院校畢業生則遭遇冷落。對此,高職高專法學院系要有教育領域的營銷觀念。首先,高職院校要進一步提升辦學內涵,加強建設,全力打造高職名校、高職強校,發揮教育領域的名牌效應。其次,高職法學院系要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努力適應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新世紀新形勢對人才培養的新要求,培養出綜合素質優良的應用型專業法律人才。嚴把人才質量關,以質量求生,憑特色取勝,只要專業有特色、個人素質過硬,培養的畢業生就會有市場。同時,地方政府也應大力發展立足為地方經濟建設事業服務的高職法學教育,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校建設,及時制定政策做到配套支持,拓展就業渠道促進畢業生就業。

(二)踐行法律職業教育理念,特別突出實踐教學環節

高職法學院系要按照高職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來設計課程體系,合理確定必修課與選修課、通識教育課與專業課、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比例,整合優化課程體系,凸顯高職教育重實踐、重技能的特色。

首先,要嚴格按照高職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設置課程體系。把實踐教學放到和理論教學同等重要的地位。

其次,要改革法學教學內容,對法學知識做實用化處理。即根據高職法學教育職業性、實踐性明顯的要求,確定以實用性較強的專業課為主,舍棄那些單純的法學理論的教學內容。在堅持理論教學“必需、夠用”的原則下,精心選擇教學內容。

最后,建立固定的實習實訓基地,保證實習實訓條件。目前,高職院校在實驗實訓方面,普遍重視工科輕視文科。而必要的實習實訓設施與場所是實施實踐教學的物質基礎,在職業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高職法律院系應保證學生在三年的時間里,都能接受到持續的形式多樣的實踐技能訓練。高職法律院系在校內應保證專業實踐教學環節所需的場所、設備,在校外應建立固定的實踐基地和相應的信息反饋、交流、改進制度,切實保障學生實踐技能的有效提高。

(三)針對社會需求設置專業

高等職業法學教育與社會發展、經濟發展聯系十分緊密,承擔著服務市場經濟、推進法治發展的社會任務。隨著各種社會主體法律意識的覺醒、權利義務觀念的增強,人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將大幅增加。高等職業法學教育要針對這種社會需求,設置一些為基層急需、市場經濟急需的各類法律服務專業,如法律事務專業、法律文秘專業、社區保安專業、調解員專業、司法助理專業、企業法務專業等。

(四)著力建設“雙師型”師資隊伍

高職教育辦得好不好,關鍵在教師。要辦出高職的特色、培養優秀的高職人才,就必須盡快造就一支適應高職教育的師資隊伍。高職法學教育要發展必須建設一支學術水平、教學水平較高、實際工作能力較強的“雙師型”專兼職教師隊伍。一方面要鼓勵校內教師“走出去”,讓教師在教學科研之余到律師事務所兼職,到法院、檢察院進行調研,到企業從事法務,獲取法律職業資格,到法律服務崗位輪崗鍛煉,成為真正的“雙師型”人才。另一方面,要把校外的專家“請進來”。由富有實踐經驗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律師助理、企業法務人員擔任兼職教師以指導實踐教學環節。通過校內專任教師和校外兼職專家之間的相互交流配合,從而逐步打造出適應高職法學教育要求、人員充足、素質較高、結構合理的“雙師型”師資隊伍。

(五)推行畢業生“雙證制”

高職法學院系要在觀念上進一步確立實踐教學在高職人才培養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專門的實訓管理機構,逐年加大實踐教學經費的投入,建立一個目標明確的、系統的、相對獨立的實踐教學體系,圍繞專業培養目標、人才培養規格和崗位資格標準,積極推行畢業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的“雙證”制度。通過三年的學習與實踐,要求學生畢業時應達到一定的專業技能標準,即精通法律文書書寫,熟悉法律程序,具備較強的法律服務操作技能。同時要求學生掌握一些走向社會所必備的通用技能,如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并達到相應的國家等級標準、盡量掌握駕駛技術考取駕照等。

(六)教學與科研直接結合,探索產、學、研相結合的辦學途徑

在課程設置上,可以邀請有關行業單位的人事部門參加,認真聽取用人單位對人才應具備能力的需求意見。在實踐教學計劃的制訂上,可組織具有豐富經驗的教師、校外專家共同研究決定。獎勵教師將科研成果進行轉化,形成產、學、研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模式。依托司法部門、企事業單業等用人單位建立校外實習基地,切實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可以嘗試向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申請設立學校工作站,由教師指導學生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按件獲得法律援助經費補貼。這樣做,一方面擴大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服務工作的廣度,并使學生能廣泛地參與法律實踐,另一方面也解決了校方無力承擔法律援助費用的問題,保障了實訓經費,從而實現法學教育與社會價值的雙贏。

(七)積極探索多途徑的開放式實踐教學模式

實踐性是法學的一個顯著特點。高職法科學生只有既讀書又參加社會實踐,才能真正領悟各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實質。高職法學院系的法律教育必須開放且富有創造性,學生應能走出書本,通過開展社會調查、提供法律咨詢與法律援助等方式,深入到社會這個大課堂中去,了解中國社會的法律運行情況,嘗試運用所學知識與技能服務社會。法律職業教育要密切關注實踐,打開校園大門辦學,力爭探索一種多途徑的開放式實踐教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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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1.什么是云計算

云計算是一個新興的商業計算模型。利用高速互聯網的傳輸能力,將數據的處理過程從個人計算機或服務器移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集群中。用戶通過網絡以按需、易擴展的方式獲得所需的服務。這種服務可以是醫療服務、財務服務,也可以是法律服務,它具有超大規模、電子商務化、可靠安全等獨特功效。

云計算可以實現很多應用與服務。云計算的妙處之一,即是按需分配的計算方式能夠充分發揮大型計算機群的性能。如果你只需使用5%的資源,就只需要付出5%的價格,而不必像以前那樣,為100%的設備買單。如今,IT技術行業正處于一個重要的轉折階段,雖然這一轉折仍處于早期,但它將最終改變我們獲取信息、分享內容和互相溝通的方式。這一全新的浪潮將由一種全新的計算模式所驅動:企業或個人將不再需要在電腦中安裝大量套裝軟件,而是通過Web瀏覽器接入到一種大范圍的、按需定制的服務——我們稱之為“云服務”。當這種轉變日趨加速時,IT行業將會在引領用戶體驗方面發生根本性質的飛躍。云服務是以云計算為基礎的。什么是云服務呢?形象的說來就是能夠根據您的位置、時間、偏好等信息,實時地對您的需求做出預期。在這一全新的模式下,信息的搜索將會是為用戶量身定做,而不再是由用戶來做。無論用戶采用什么設備,無論用戶需要哪種按需服務,用戶都將得到一個一致且連貫的終極體驗。

2.云計算的主要優勢

2.1云計算提供最安全的數據存儲中心

云計算提供了最可靠、最安全的數據存儲中心,用戶不用再擔心數據丟失、病毒入侵等麻煩。很多人覺得數據只有保存在自己看得見、摸得著的電腦里才最安全,其實不然。你的電腦可能會因為自己不小心而被損壞,或者被病毒攻擊,導致硬盤上的數據無法恢復,而有機會接觸你的電腦的不法之徒則可能利用各種機會竊取你的數據。此前轟動一時的“艷照門”事件據報道不也是因為電腦送修而造成個人數據外泄的嗎?反之,當你的文檔保存在類似 Google Docs 的網絡服務上,當你把自己的照片上傳到類似 Google Picasa Web 的網絡相冊里,你就再也不用擔心數據的丟失或損壞。因為在“云”的另一端,有全世界最專業的團隊來幫你管理信息,有全世界最先進的數據中心來幫你保存數據。同時,嚴格的權限管理策略可以幫助你放心地與你指定的人共享數據。這樣,你不用花錢就可以享受到最好、最安全的服務,甚至比在銀行里存錢還方便。

2.2云計算對用戶端的設備要求最低

云計算對用戶端的設備要求最低,使用起來也最方便。大家都有過維護個人電腦上種類繁多的應用軟件的經歷。為了使用某個最新的操作系統,或使用某個軟件的最新版本,我們必須不斷升級自己的電腦硬件。為了打開朋友發來的某種格式的文檔,我們不得不瘋狂尋找并下載某個應用軟件。為了防止在下載時引入病毒,我們不得不反復安裝殺毒和防火墻軟件。所有這些麻煩事加在一起,對于一個剛剛接觸計算機,剛剛接觸網絡的新手來說不啻是一場噩夢!如果你再也無法忍受這樣的電腦使用體驗,云計算也許是你的最好選擇。你只要有一臺可以上網的電腦,有一個你喜歡的瀏覽器,你要做的就是在瀏覽器中鍵入 URL ,然后盡情享受云計算帶給你的無限樂趣。你可以在瀏覽器中直接編輯存儲在“云”的另一端的文檔,你可以隨時與朋友分享信息,再也不用擔心你的軟件是否是最新版本,再也不用為軟件或文檔染上病毒而發愁。因為在“云”的另一端,有專業的 IT 人員幫你維護硬件,幫你安裝和升級軟件,幫你防范病毒和各類網絡攻擊,幫你做你以前在個人電腦上所做的一切。

3.云計算在法律服務行業的運用前景

構建“法律云計算服務平臺”——上海某公司的嘗試

   “法律云”的理念來自于“云計算”。“微軟中國云計算創新中心”落戶上海之后,已經建立了衛生醫療云計算服務平臺。如何進一步拓展“云計算”在各個領域的應用,已成為各政府主管部門及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上海某公司在上海市科委及司法局的支持下,正在努力探索上海首家“法律云計算服務平臺”的建設道路。

上海某公司構建的企業法律服務平臺,包括一套預裝有數千份合同范本的法律文件管理軟件,一個強大的法律法規搜索引擎,一個快速響應的律師線上咨詢中心、一個由著名專家支持的培訓中心、一個遍布世界及各專業領域的合作律師網絡、一套訴前不收訴后按照追債索賠實際所得一定比例收費的風險機制,和一個咨訊豐富、能夠提供各種服務的門戶網站。該企業法律服務平臺既提供一套合同管理軟件,幫助企業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規范內部管理、控制法律風險,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訴訟,同時還提供一個能夠滿足企業各種法律服務需求的電子平臺。而IT技術與律師服務的完美結合,則使該平臺的會員企業既能享受便捷規范的法律服務,又能享受合理的服務價格。

企業法律服務平臺與“云計算”的結合,將進一步增強平臺的吸引力,并借助“云計算”實現對傳統法律服務產業的升級換代。其實,目前平臺推出的合同管理軟件,與“云計算”的理念有著某種程度的契合。該合同管理軟件踐行了一個“云計算”中至關重要的理念,即“SAAS(軟件即服務)”理念。SAAS類型的云計算通過瀏覽器把程序傳給成千上萬的用戶。在用戶看來,這樣會省去在服務器和軟件授權上的開支;從供應商角度來看,這樣只需要維持一個程序就夠了,這樣能夠減少成本。SAAS在人力資源管理程序和ERP中已經廣泛運用,但是在企業法務管理領域尚極為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