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8 08: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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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論文提要: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升溫,其中涉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商品房買賣、集資房、房改房交易、物業管理等糾紛案件越來越多地起訴到法院。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時,應確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具有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平等關系。在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時,對證據承擔:法官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簽發調查令,其委托律師可到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按揭”糾紛:一是合并審理原則,二是平等保護原則,三是權利優先原則;對欺詐認定和處理:除依《解釋》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外,其他欺詐行為也應適用。在處理集資房等交易糾紛時,應對權利進行法律定位,盡快取消上市交易的各種限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出臺司法解釋。在物業管理立法上,應重新確立物業管理的主體,注重立法模式的選擇以及業主委員會產生的程序和運作方式;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時,要根據不同的物業管理糾紛的表現形式,準確把握其訴訟管轄、訴訟主體、法律適用等法律問題。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城市化的發展和盈利的沖動,我國房地產業迅速升溫,涉及房屋拆遷安置、商品房買賣、集資房和房改房的交易、物業管理等糾紛案件越來越多地起訴到法院。由于現有涉及房地產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不完整,一些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又囿于效力位價的限制,而各相關部門的房地產規章明顯地方化、行政化割據現象較為嚴重,使得法院在審理房地產案件時不好把握。為此,本文擬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案件中的幾個法律問題略抒管見。
一、關于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的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人對財產享有所有權,法律依法予以保護。《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條也規定,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在我國現行立法框架下,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往往具有國家行政強制性,而被拆遷人對其房屋所有權確喪失了平等處分的權利,與拆遷人的關系并非純粹民事主體的平等關系。比如“長江三峽大壩工程”的興建,湖北和四川兩省三峽地區的大量城鎮居民的房屋需要拆遷。由于一些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不到位,就出現了開發商賺大頭,老百姓、拆遷企業吃苦頭的不平等狀況,從而導致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增多,也給城市拆遷安置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還應進一步明確以下兩點:
(一)要切實保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具有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關系。如何體現平等主體?從審判實踐來看,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1、細化主體,并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雖然《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拆遷安置雙方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即作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但對于具備資質單位的分支機構或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或個人能否作為拆遷安置的主體?筆者認為,拆遷安置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分支機構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單位或委托人的授權并以其主管上級單位和委托人的名義訂立拆遷安置協議時,其主體應為適格主體。被委托人、分支機構等以自已的名義訂立拆遷安置協議引起訴訟的,其授權人或上級法人應成為訴訟主體。所謂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但對于一些通過繼承、贈與、離婚、買賣等方式已享有被拆遷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能否作為被拆遷人?筆者認為,對于拆遷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縮小解釋,應界定為具有房屋產權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2、嚴格審批,并制定相應的規范措施。對于單純的商品房開發,由城市建設部門制作統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還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復核備案才能生效。而對于帶有政府行政行為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也應進一步規范措施,充分體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平等的主體關系,從而更好地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3、投標透明,并實行自愿的雙向選擇。在城市房屋拆遷中,任何開發商均可參與開發投標,實行“陽光”作業。但對投標中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和安置費要規定最低限額標準。未達到最低規定限額時,被拆遷人可以不予搬遷。這樣硬性規定,使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平等的雙向選擇,并根據自愿原則達成拆遷協議。
(二)要穩妥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拆遷安置合同糾紛。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中,既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在單純的開發商品房時就不宜用行政強制方式解決房屋拆遷問題。1、關于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處理。由于拆遷人占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違犯拆遷合同不進行補償。對于補償糾紛的處理,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作價補償,應按照所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于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筆者認為,應按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于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2、關于拆遷安置產權糾紛處理。根據《條例》第22條規定,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在處理雙方因安置房產權發生糾紛時,合同有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處理,但合同對新建安置用房沒有產權約定的,應按拆遷時的法規處理。對于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條例》的規定可以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確認產權,即被拆遷人對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享有選擇權。對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張產權調換,有主張作價補償的,可進行產權調換,對其共有人因共有產權之間的爭執,可作為析產案件另案處理。對于拆遷臨時建筑物,拆遷人依法應享受有拆遷補償待遇。對于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能產權調換,只能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貨幣補償。3、關于拆遷安置地點、面積糾紛處理。拆遷安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對于拆遷人在復建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的面積、地點、樓層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按拆遷安置合同安置的,應判決拆遷人按合同的約定標準給付被拆遷人。對于合同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的,應予支持。對于合同的地點、面積不明確,易產生歧義的,應按照有利于被拆遷人的原則處理。
房地產法制建設論文
一、我國房地產金融安全亟待法治化
我認為,房地產市場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供給的市場化,二是需求的市場化,只有這兩個方面都市場化了,才是真正的市場化。按現狀,我國的房地產在需求面上表現為過度市場化,房地產的供給并沒有實現市場化,商品房沒有任何替代品,因而定價權當然掌控在供給者手中。由此,導致了高房價。或者說,是房地產業供給的壟斷和需求的過度市場化引發了房地產泡沫。我國的房地產開發業已成為暴利產業和泡沫產業,嚴重危害著實體經濟安全,將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爆發。因此,實現房地產業的法治化,建設房地產業的基本制度、配套制度、監管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財稅制度已成為我國建設健康的實體經濟、應對金融危機的緊迫需要。經濟學家吳敬璉說:“發生金融危機不是幻象,而是現實危險。”房地產業與銀行的密切關系主要是由房地產業投入大、價值高的特點決定的。有關資料顯示,房地產項目中來自于銀行的資金高達六成。因此,在政府的干預下,中國房地產市場在一段時期內進行了調整。若不作出調整,既有可能阻礙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國內消費市場的解放,又會為金融危機埋下禍根。為長效管控起見,我國房地產領域金融安全亟待法治化。
二、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可資借鑒之處
(一)我國目前房地產法律體系存在三大問題
我國現行房地產法律成單行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也有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若干條款,從總體上看較為零散,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1.國家權力與房地產產權人權利不匹配。現行房地產管理存在著濃重的行政特色。國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社會管理機構,行政部門制定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往往從管理者的角度對有關的權利進行規范,即行政權力與民事權利不分,造成國家權力超出應有限度,房地產產權人的權利極度萎縮。
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房產中介違規責任
[論文摘要]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升溫,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越來越多,就如果規范房地產中介及房地產中介違規(違法)的法律責任進行探討。
近幾年來,隨著房地產行業的不斷升溫,房地產市場空前活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涌現。一方面,中介機構為房地產交易的供求雙方起到了媒介和橋梁的作用,促進了房地產交易的專業化、規范化運作;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起步較晚,立法也不夠健全,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混亂無序,侵害當事人權益、欺詐消費者事件時有發生。鑒于此,迅速規范房地產中介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已成為我國立法必須面對的迫切問題。本文擬從規范和調整中介行為入手,探討中介違規(違法)行為的界定、責任承擔及其理論基礎等問題,并對立法提出相關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有一則案例。2004年5月,經某房產經紀公司牽頭,原告黃某與被告張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售予被告,價款121000元,被告應在立約時給付定金1500元,房款應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協議簽訂后,被告依約給付了定金,并與同年12月26日將20000元房款交至中介公司,后被告又分兩次將其余購房款及中介費共計103000元交至中介公司。原告遲遲未收到房款,遂找被告索要,方知房款已交至中介公司。經多次催要,中介公司僅出具欠條一份,表示暫無力償還房款,原告遂訴至法院。以上案例,只是房地產中介違規行為中再普通不過的情形。我們知道,中介機構應當忠實履行法定義務和合同的約定義務,為當事人之間民事活動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做出引導。然而,中介違規屢屢發生,對類似行為應該如何規范?對中介公司挪用或侵占房款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外,民事責任該如何認定,賠償范圍該如何劃分?對收取了高額見證費的律師及咨詢機構未盡到義務存在明顯過錯的,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其法律依據又何在呢?
二、確立房地產中介違規行為民事責任的法理學基礎
房管局工會年終工作總結
20**年,市房地產局工會在市房地產局黨委和市建委、市總工會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標,切實履行工會職能,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目標,現將20**年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搭建學習平臺,提高廣大職工整體素質
學習是解放思想的先導,是搞好工會工作的前提,也是與時俱進的內在要求。同時,局工會充分發揮工會的組織優勢和陣地優勢,利用不同宣傳形式,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不斷加強基層學習型組織的推動力,提升工會工作的整體水平。通過學習,全面提升了廣大干部職工的整體素質,使廣大干部職工明確肩負的使命和責任,進一步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更好地為房地產經濟的發展服務。全年共收到各基層工會撰寫科學發展觀、工會維權等學習體會文章和論文14篇。
二、深化民主管理,發揮工會組織職能作用
1.扎實抓好事務公開工作。局工會積極發揮工會的監督作用,認真落實事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管理,指導局屬各單位開展事務公開工作。要求局屬各單位堅持“政務公開”制,及時向職工公開黨建、財務、職評、評先、考核、培訓等情況,并設立意見箱。如產權市場處在干部選拔、職稱評聘、評先評優、重大事項決策、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等方面都以處務會、事務公開欄等不同形式及時公開,接受廣大干部職工的監督,受到廣大干部職工的好評。
2.認真開展民主評議工作。民主測評是密切干群、黨群關系,深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年初產權市場管理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在開展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過程中,做的扎實深入,一是內容全面,以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為重點,涵蓋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二是覆蓋面廣,所有副科級以上的中層領導干部都必須接受職工的評議,整個評議程序規范,精心組織,深受職工的好評。
房地產融資渠道分析論文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理論的介紹
1.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概念
國內外專家學者對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定義都是基于兩點:一是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從原始持有人的總資產池中剝離出來,通過一些運作安排實現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收益的獨立性:二是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產生未來可預測的收益。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是指具有某種未來可預見的資產或者資產組合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實現與原權益人的風險隔離,再輔以獨特的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發行基于資產價值和未來收益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從信用關系的角度分析,資產證券化通常包括一級證券化融資和二級證券化融資;本文所指房地產行業的資產證券化融資屬于“二級證券化”的范疇。
2.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模式
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模式核心在于證券化資產的真實轉移、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的操作;這個證券化的過程需要一個嚴謹而有效的交易結構來保證融資的成功,其交易結構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運行主體:融資發起機構、特殊目的載體、資產管理機構、資產托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證券承銷機構等。
3.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內容
商品房買賣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住宅建設進入到了全面提高居民居住質量和形成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關鍵時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一、商品房預售中的問題:1、商品房預售合同就法律性質而言,應屬于遠期交貨合同。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是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俗稱的“五證”。2、預售商品房能否轉讓的問題,預售商品房的轉讓的標的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而是對所有權的期待權,預售合同的轉讓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有條件的。
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現在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即賣出人在與買受人簽訂預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之前,都會要求買受人必須向其交付一定金額的訂購金。我們應當對出賣人收取的資金作出準確的判斷與認定。如是“定金”,購房者不履行合同就無權索回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是“訂金”,則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不像“定金”與違約情形有懲罰作用。
三、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賣出人與買受人如果對物業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有爭議,需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予以檢測,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商品房屋應具備與其價值相適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如果忽視其而僅以安全為條件,應認定為影響其居住使用。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促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受害人認為違約責任的適用對其更為有利,可要求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結合《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預售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商品房預售糾紛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展開了論述,并結合實際談了幾點粗淺的看法。
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闡述了房屋預售糾紛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作為房屋消費者相對于開發商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有所不平等,在預購商品房領域自我保護能力不夠,對相關法律了解甚少,在購買商品預售房過程中自己的合法權益極容易受到侵害,保護預購者權益要從根本上打擊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侵犯預購者利益的不良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部分闡述了房屋預售糾紛所呈現的特點及其表現形式。房地產糾紛案件法律關系復雜、政策性較強,且矛盾尖銳、涉案人員范圍廣,具體表現為: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宣傳廣告糾紛;簽約條款糾紛;延期交房糾紛;產權證書糾紛;物業管理糾紛等。第三部門闡述了商品房預售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原因。第四部門闡述了商品房預售領域中保護消費者權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主要講述了加大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建立規范商品房市場;建立監管機制;消費者在商品房預售領域中應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等。
希望房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預售房過程中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關鍵詞:商品房預售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
房屋預售是上個世紀90年代初從境外引進的一項制度,相對于現房銷售,屬于期房性質。它對于經濟能力較弱的開發商和購房者是有利的,客觀上具有一種滿足預期、分期付款、在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相互融資的功能,特別對于購房者具有一種鎖定價格的作用,能夠消解他們對不確定前景的擔憂。房地產開發因融資量大,投資多,需通過一定的方式籌集資金,房屋預售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常用的一種籌資方式。房屋預售作為一種新的銷售形式首先在深圳等沿海地區、繼而在各地被普遍采用。實踐證明,這種方式不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籌集資金、搞活經營、避免風險起著重要作用,而且在客觀上對活躍房地產市場,促進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實現資產的保值有著積極的意義。
小區車位歸屬權的探索
〔論文關鍵詞」停車位產權歸屬
〔論文摘要]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一直是物業管理中矛盾的焦點。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和小區業主就有關停車位的歸屬紛爭凸現,各方利害當事人各執一端。本文試著從理論上探討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為此問題的改進提供立法參考。
一、住宅小區的類型及現狀
通常與車位的歸屬權有著密切的聯系。根據不同的車位類型,使用權的歸屬也不盡相同。有的歸國家,有的歸當地政府,有的歸小區業主。因此,首先要從小區車位的類型入手,明確車位的類型,才能對車位的歸屬作進一步分析。
目前我國立法關于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現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地產行業也迅速的壯大起來,隨之便出現了一系列有關房地產的問題,小區停車位就是其中的一列。商品房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不明,將會使房地產開發商和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處于不明確的狀態,嚴重損壞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妨礙著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給社會經濟生活和公共管理帶來諸多的難題。在現今提倡的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我們更應該盡快解決這個難題,從而使得“和諧”落到實處。值得可喜的是,在今年的兩會上,《物權法》終于被通過。并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出臺,給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問題指明了方向。《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因此,我們需要從現有的規定出發,借助物權法理論研究的成果,進一步的推理,來分析小區內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所謂停車位是指停車場中僅供一輛汽車停放之單元。所謂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是指房地產權。房地產權又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附屬物所有權兩方面的財產權利。在本文中,我們主要論述的小區停車位專指商品房住宅小區內設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車位。
房管局工會年終工作總結
2009年,市房地產局工會在市房地產局黨委和市建委、市總工會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標,切實履行工會職能,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目標,現將2009年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搭建學習平臺,提高廣大職工整體素質
學習是解放思想的先導,是搞好工會工作的前提,也是與時俱進的內在要求。2009年度,市房地產局工會,根據市房地產局黨委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局黨委在全局開展各項理論學習活動。并以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學習型職工”活動為主要內容,先后組織學習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央和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廣泛宣傳新《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適時開展了“五五”普法知識競賽,從而引導廣大干部職工自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和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局工會充分發揮工會的組織優勢和陣地優勢,利用不同宣傳形式,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不斷加強基層學習型組織的推動力,提升工會工作的整體水平。通過學習,全面提升了廣大干部職工的整體素質,使廣大干部職工明確肩負的使命和責任,進一步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更好地為房地產經濟的發展服務。全年共收到各基層工會撰寫科學發展觀、工會維權等學習體會文章和論文14篇。
二、深化民主管理,發揮工會組織職能作用
1.扎實抓好事務公開工作。局工會積極發揮工會的監督作用,認真落實事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管理,指導局屬各單位開展事務公開工作。要求局屬各單位堅持“政務公開”制,及時向職工公開黨建、財務、職評、評先、考核、培訓等情況,并設立意見箱。如產權市場處在干部選拔、職稱評聘、評先評優、重大事項決策、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等方面都以處務會、事務公開欄等不同形式及時公開,接受廣大干部職工的監督,受到廣大干部職工的好評。
2.認真開展民主評議工作。民主測評是密切干群、黨群關系,深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年初產權市場管理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在開展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過程中,做的扎實深入,一是內容全面,以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為重點,涵蓋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二是覆蓋面廣,所有副科級以上的中層領導干部都必須接受職工的評議,整個評議程序規范,精心組織,深受職工的好評。
房管局工會年終工作總結
2009年,市房地產局工會在市房地產局黨委和市建委、市總工會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標,切實履行工會職能,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目標,現將2009年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搭建學習平臺,提高廣大職工整體素質
學習是解放思想的先導,是搞好工會工作的前提,也是與時俱進的內在要求。2009年度,市房地產局工會,根據市房地產局黨委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局黨委在全局開展各項理論學習活動。并以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學習型職工”活動為主要內容,先后組織學習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央和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廣泛宣傳新《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適時開展了“五五”普法知識競賽,從而引導廣大干部職工自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和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局工會充分發揮工會的組織優勢和陣地優勢,利用不同宣傳形式,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不斷加強基層學習型組織的推動力,提升工會工作的整體水平。通過學習,全面提升了廣大干部職工的整體素質,使廣大干部職工明確肩負的使命和責任,進一步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更好地為房地產經濟的發展服務。全年共收到各基層工會撰寫科學發展觀、工會維權等學習體會文章和論文14篇。
二、深化民主管理,發揮工會組織職能作用
1.扎實抓好事務公開工作。局工會積極發揮工會的監督作用,認真落實事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管理,指導局屬各單位開展事務公開工作。要求局屬各單位堅持“政務公開”制,及時向職工公開黨建、財務、職評、評先、考核、培訓等情況,并設立意見箱。如產權市場處在干部選拔、職稱評聘、評先評優、重大事項決策、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等方面都以處務會、事務公開欄等不同形式及時公開,接受廣大干部職工的監督,受到廣大干部職工的好評。
2.認真開展民主評議工作。民主測評是密切干群、黨群關系,深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年初產權市場管理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在開展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過程中,做的扎實深入,一是內容全面,以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為重點,涵蓋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二是覆蓋面廣,所有副科級以上的中層領導干部都必須接受職工的評議,整個評議程序規范,精心組織,深受職工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