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對策

時間:2022-03-04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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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對策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系指按國務院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委、局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包括華僑、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由于代表機構并不是中國的法人企業,屬于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收入計算征稅。而在實際管理中,很多代表機構在境內并沒有從事經營活動,沒有經營收入,或者即使有經營活動,其收入也由境外的總機構統一收取而不反映在代表機構的賬面上。因此,如何判定代表機構是否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收入成為代表機構管理的一個難點。自1985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頒布《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先后下發了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對代表機構從征稅范圍、征稅方法、征管模式等方面加以規范,本文擬從分局對代表機構的稅收征管現狀調查入手,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談一些想法。

一、征管現狀

目前分局轄管代表機構按稅務登記狀態分類,開業36戶,非正常20戶,注銷5戶,共計61戶。代表機構按業務活動類型分類,應稅27戶,不予征稅9戶,涉及征收的稅種為企業所得稅,2007年入庫42.35萬元。

分局自2007年8月組建以來,首先對轄管崇安、南長、北塘、濱湖四區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了專人管理;其次對代表機構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學習、梳理、匯編,通過發電子郵件、紙質資料發放、約談等方式向代表機構宣傳落實稅收政策;第三對漏征戶進行了清理,完成了8戶已開業戶的稅種認定工作,以2007年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為契機,漏征戶清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代表機構自行補申報所得稅103417.97元,加收滯納金13035.07元。

二、存在問題

(一)稅務登記信息不完整、不正確。具體表現為在CTAIS中無總機構信息記錄、財務負責人和辦稅員變動后未及時修正、電話號碼仍為7位數舊號,經營地址變動后不及時變更等等。

(二)稅收政策落實不到位。具體表現為部分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免界定需進一步核定明確,同一情形狀態的代表機構享受著不同的稅收待遇。第二在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代表機構中,經費支出范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一是按銀行存款支出發生數作為經費支出申報;二是工資未申報;三是裝修費用未申報;四是購置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未申報;五是地稅征收的教育費附加、防洪基金等未申報;六是申報的核定利潤率錯誤。

(三)在征管上分局機構職能雖然有明確的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程序倒置現象。

三、征管對策

(一)稅務登記信息的采集工作。

1、建議在分局內恢復稅務登記年檢制度,確保CTAIS中信息的正確性。

2、落實各項備案制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如代表機構的開戶銀行賬號的備案等。

(二)代表機構征免稅范圍界定工作。

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和《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一)、(二)款規定規范執行。為此要求:

1、分局要組織全體征管人員對本通知及有關文件進行認真學習和系統研究,力求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各項政策規定。

2、分局應采取各種形式組織代表機構報稅人員進行專題培訓,提高代表機構的納稅遵從度。

3、要求征管人員在審核代表機構征免稅界定情況審批表時,搞清代表機構各項業務活動的性質、范圍,以便準確落實界定工作。

(三)稅務登記注銷工作。

1、鞏固國稅與地稅在稅務登記注銷實踐中形成的聯動機制,即以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先到地稅注銷,后到國稅辦理注銷;以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先到國稅注銷,后到地稅辦理注銷。

2、第三方的加入是防范稅收風險的有效途徑。特別是查賬征收代表機構的注銷,出具中介機構提供的注銷清算會計審計報告是必須的,另外按清算期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也應按規定出具中介機構提供的注銷清算會計審計報告。

(四)協稅護稅網絡工作。

建立完善的社會協稅護稅網絡組織,必須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助和國內各個機關、部門、企業等方面的聯系,構建完善的社會協稅護稅系統,營造良好的誠信納稅社會環境。

1、加強與工商、地稅、公安機關的聯系,加強與工商部門的聯系可以及時掌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狀況,加強與地稅聯系,可以掌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經營情況,特別是代表機構的營業稅是向地稅部門繳納的。加強與公安機關之間聯系,可以做好阻止欠稅外籍人士出境工作,增強稅收強制力,維護稅收法律威嚴。

2、加強與國際性辦公場所的物業公司和基層街道組織聯系,可以及時掌握企業的情況,因為基層街道組織和物業公司與所在地的企業聯系更多,了解更多。

3、加強與對外友好服務中心聯系,可以及時掌握企業的用人情況,發放工資情況。

4、加強國際稅收執法協助,可以有效防止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偷稅、漏稅,減少納稅人避稅空間。也可以協調各國之間稅收工作,減少稅收征管權限沖突,避免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