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關系處理實施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14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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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關系處理實施工作意見

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市區工業布局調整工作的意見》(錫委發〔〕35號)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順利推進我市工業企業的搬遷調整工作,實現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增強我市綜合競爭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就處理好市區工業布局調整中“退城出市”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退城出市”企業職工勞動關系處理工作,按照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服務經濟、服務民生的“雙維護、兩服務”工作方針,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強化監督指導工作,積極減少和預防勞資矛盾,確保職工勞動關系得到妥善處理,確保職工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以全力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穩定,共同助推我市經濟轉型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促進發展,確保穩定。根據市委、市政府轉型發展加快發展的工作要求,各級、各部門要以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有利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出發點,積極幫助指導企業疏導緩解“退城出市”工作中的勞資矛盾,以確保職工穩定、企業穩定、社會穩定。

(二)依法合規,崇尚和諧。各級、各部門要從構建和發展和諧勞資關系出發,加強深度服務,督促“退城出市”企業依法調處職工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做到方案合法、程序到位、操作合規,同時要結合自身實際,實施人性化操作,使職工勞動關系得到妥善處理。

(三)企業主體,各方支持。“退城出市”企業要強化責任主體意識,采取積極措施,認真履行職責,確保一方平安;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雙維護、兩服務”工作方針,提前介入,掌握動態,深化服務,指導“退城出市”企業做好職工勞動關系工作,以促進我市工業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工作順利實施。

三、具體意見

(一)勞動關系問題

1.“退城出市”企業應當制定職工勞動關系等處理方案。在制定方案時,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本處理意見,結合自身實際,充分發揮工會等組織作用,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在平等協商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程序確定有關事項,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退城出市”企業與職工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應依法及時做好勞動合同的變更工作,并提供相關工作便利,以利于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3.企業在實施“退城出市”工作時,由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與職工協商,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另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

4.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退城進園企業職工權益問題協調會議紀要》(錫政會紀〔〕93號)精神,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經批準,可參照我市國企改革政策規定開通職工社保渠道;對已理順勞動關系的,不再享受國企改革有關政策。

(二)社會保險問題

1.對隨“退城出市”企業在省內流動到非戶籍地就業參保的職工,凡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市社保中心應按《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49號)規定,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退城出市”企業凡在本市市區保留原企業名稱,或注冊新企業,或另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對隨其到非戶籍地工作的職工,要求社會保險費繼續在本市市區繳納的,可按規定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并按我市企業職工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凡在本市市區無用人主體資格的,可通過與我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屬勞務派遣機構訂立勞動保障事務協議,或實施跨地區勞務派遣等形式,以確保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平穩轉接。

3.“退城出市”企業中在本市市區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在異地醫院就診,其費用可現金墊付,回錫后由企業集中統一按規定報銷。“退城出市”的企業如有條件,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內設醫療機構,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可向我市申請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經批準后,為本單位在我市參保的職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4.“退城出市”企業中在本市市區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并依法享受我市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5.“退城出市”企業中在本市市區參加失業、生育保險的職工,按規定享受我市失業和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三)住房公積金問題

1.“退城出市”企業停工搬遷前,應前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停繳手續,領取《無錫市市區職工住房公積金卡》(以下簡稱“紅卡”),并將“紅卡”發給所有辦理停繳手續的職工。

2.隨“退城出市”企業到外地工作的職工在我市繼續繳存公積金的,“退城出市”企業可以用在外地新注冊企業或在本市保留的關聯企業(如: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名義在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再將職工的公積金賬戶轉至新單位繼續繳存;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職工,“退城出市”企業應將職工的公積金賬戶轉至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代繳。

3.單位搬遷后職工在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交公積金,同時要求將個人公積金賬戶中余額轉移至異地的,原公積金繳交單位應為職工辦理異地轉移手續。

4.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搬遷到江陰市、宜興市的企業職工),其公積金繳存、支取、貸款等政策按我市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已辦理“紅卡”的職工,重新就業后,可憑“紅卡”和新單位出具的《無錫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職工憑“紅卡”辦理公積金支取手續的,不再需要原單位出具《無錫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單》,具體支取的條件按照我市公積金支取規定執行。公務員之家

(四)其他有關問題

1.“退城出市”企業是處理職工勞動及社保關系等問題的主體,要積極籌措并承擔處理過程中的所需費用。由政府通過相對應的收購補償實施平臺向搬遷調整企業支付的收購補償款,應優先用于支付處理職工勞動及社保關系等問題的費用;對企業自行籌措并用于支付處理職工勞動及社保關系的費用,可列入企業搬遷調整成本。

2.“退城出市”企業在停工搬遷前,應及時對其職工從事的特殊工種情況,報請市人保部門進行審核認定;企業“退城出市”后,其特殊工種的認定,可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3.市人保、總工會、團市委、婦聯等部門在企業實施“退城出市”工作中,要適時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社會用工單位等,積極提供就業崗位信息,適時開展專場招聘活動,實施就業援助工作,落實就業優惠扶持政策,幫助因企業“退城出市”而失業的職工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

4.各區政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屬地化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對當地“退城出市”企業勞資關系的調處、監控等工作,嚴防群體性上訪和重大集訪事件的發生。市宣傳、法院、經信、國資、人保、財政、國稅、地稅、工商、工會、信訪、公安、社保中心、公積金中心等部門要按照“雙維護、兩服務”工作方針,各司其職,加強協作,積極宣傳法律法規,加大監督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和減少勞資矛盾,共同促進企業順利搬遷,全力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5.市經信委要會同市人保、稅務、總工會等部門,積極加強與“退城出市”企業承接地有關職能部門的對接溝通,以切實解決企業實際問題。

6.“退城出市”企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本處理意見,結合自身實際制訂的職工勞動關系處理方案,應及時上報市調整辦和市、區人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