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
時間:2022-12-02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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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著力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蘇政發[20*]40號)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各類企業中實施統一的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在內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保)?,F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實施范圍
本市各類企業(含新辦單位,下同)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均應統一參加城保。從發文之日起,全市停止辦理上述單位和人員農村養老保險新增參保業務。
二、有關規定
1、20*年至2009年為統一各類企業社會保險制度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各類企業中已參加本市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的職工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含新職工),應逐步納入城保,均按20*年30%以上、2008年60%以上的要求實施過渡,到2009年全面實行城保。
2、繳費基數:按照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申報核定,最低不低于我市公布的繳費基數下限。對繳費基數下限,20*年度將維持不變。
3、參保險種:原則上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險種參保。對確有困難的企業(政策規定必須參加五項保險的除外),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后,可先參加基本養老、工傷二項險種,并逐步過渡到五項險種。
4、原參加農保的人員參加城保后,其農保和城保的轉移銜接辦法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常勞社險[20*]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地要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屬地管理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結合各地實際層層分解指標,確保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配合,廣泛宣傳,扎實加以推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細化實施細則,按照有關規定在繳費基數、參保險種等方面從嚴核定。市政府將對此項工作實行考核獎勵,具體辦法另行明確。
四、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五、本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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