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意見
時間:2022-12-02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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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進一步維護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險[20*]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補繳范圍和對象
1、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離退休費用統籌)以來,按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2、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離退休費用統籌)后,有按國家、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職工(如農村定工干部、鄉村醫生和經勞動部門批準由臨時工轉為合同制職工等)。
3、上述補繳對象必須是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核定退休年齡且未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參保人員。
二、補繳的核定
1、企業職工辦理補繳手續時,必須提供與原所在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及相關工資發放等原始材料。
2、參保職工補繳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按國家、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由職工社保關系所在單位攜帶職工檔案等原始材料,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三、補繳的規定
企業和職工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下列規定一次性繳納:
1、補繳基數:
企業和職工一律以辦理補繳手續當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
2、補繳比例:
統一按照辦理補繳手續的當年度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比例之和(目前為26%)。
3、記帳計息:
補繳1996年1月1日后的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按實際補繳基數及補繳對應年度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記載,并從實際繳費到帳之月起計息;
補繳1992年~1995年期間的繳費年限,其繳費基數按補繳所對應的歷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平均數記載,作為計算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工資指數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依據。
四、1996年1月1日后的補繳基數應與辦理補繳年度正常繳費的繳費基數合并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分別予以記載。
其中,職工在退休當年補繳的,補繳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補繳基數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基數合并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五、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刑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也不得補繳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六、本意見從20*年7月1日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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