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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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摸清國有企業“家底”,全面核實企業國有資產質量,夯實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盡快執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加快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1號令)和《河北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實施辦法》(省政府國資委冀國資[2003]5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對我市2006年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見:

一、充分認識搞好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重要意義

清產核資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根據國家和省的安排,對國有企業開展一次全面的清產核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全面摸清企業各類資產“家底”,提高企業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從目前情況看,一些企業資產不實、財產不清、信息不準的問題仍相當突出。通過清產核資,可以全面摸清企業資產現狀,核實國有資產質量,掌握企業“家底”,確保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推動企業深化改革,確保企業改組改制規范運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5]60號)要求,國企改制必須進行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的清查,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準確、一致。對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據規定上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和認定,經批準后予以財務核銷。同時,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為謀劃和制定改革方案提供重要依據,從而保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對企業資產質量進行分類排隊和深入分析,加快推進企業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通過清產核資,核實、認定和核銷不良資產,核實企業的有效資產,這就為從全局上整合有效資產和存量資產,推動企業的布局和結構調整,促進企業從整體上提高資產的運營質量和經營效益創造了條件。

(四)積極推動企業執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實現企業管理與國際慣例接軌。執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而采取的一項重大的基礎管理措施,是貫徹執行《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重要內容,是規范企業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保證。新的《企業會計制度》體現了會計核算的穩健性和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統一性,將資產減值準備由原來的四項擴大到八項,并且允許企業根據所處的商業環境靈活地選擇適合自身實際的計提政策,這將有利于企業防范經營風險,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部署,本著操作規范、宜快則快、注重質量、慎重審核的精神,通過賬務清理、資產清查、損溢認定、資金核實等工作,推動國有企業改制,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清產核資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1、服務改革。按照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安排清產核資,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條件。

2、規范操作。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規則、標準、程序和步驟組織清產核資,做到程序規范、過程規范、措施規范、結果規范。

3、進度和質量相統一。對擬改革的企業,可率先加快清產核資步伐;對其他國有企業,力爭往前趕,按要求完成清產核資任務。同時,嚴把質量關,切實提高清產核資工作的質量。

4、強化監管。清產核資工作要在全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有序進行,市政府國資委在清產核資中要做好指導、檢查、督促、協調和組織等工作。同時,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要充分發揮作用,督導所屬企業按照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集中力量,加快工作進度。

三、清產核資工作的范圍和基準日

清產核資工作的范圍是:市、縣(市、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清產核資工作的基準日是:2005年12月31日。

四、清產核資工作的任務目標

今年清產核資工作的任務目標是: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屬企業較多的,今年力爭80%的企業完成清產核資工作;所屬企業較少的,要全部完成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

五、清產核資工作的政策依據

2006年清產核資工作的政策依據是: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5]60號);

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號令)、《河北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實施辦法》(省政府國資委冀國資[2003]5號,邯國資[2004]115號);

3、《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務院國資委國資評價[2003]72號印發,冀國資字[2003]103號、邯國資[2004]111號轉發);

4、《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務院國資委國資評價[2003]73號印發,冀國資字[2003]104號、邯國資[2004]114號轉發);

5、《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國務院國資委國資評價[2003]74號印發,冀國資字[2003]105號、邯國資[2004]112號轉發);

6、《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國務院國資委國資評價[2003]78號印發,冀國資字[2003]106號、邯國資[2004]113號轉發);

7、國務院國資委、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清產核資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政策解答。

六、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賬務清理。以清產核資基準日為資產清查的時點,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及各項內部資金往來和借款情況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保證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二)資產清查。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實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

(三)價值重估。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價值重估主要是針對過去沒有組織過清產核資的個別企業進行補課,一般企業不再進行價值重估。對確需進行價值重估的,須向市政府國資委專項申報,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

(四)損溢認定。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經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后,依據國家和省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五)資金核實。對經認定的企業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下達資金核實批復,準予企業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六)制度完善。企業在清產核資中,要認真分析在資產和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鞏固清產核資結果,防止前清后亂。

七、清產核資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具體步驟

(一)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部署清產核資工作,向企業下達清產核資通知,提出具體的時間進度要求,同時上報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企業接到清產核資通知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建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首,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參加,由企業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機構,并立即制定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

企業清產核資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目標、清產核資辦事機構基本情況、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方式、內容、步驟、時間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紀律等。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由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匯總后上報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企業根據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在企業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后,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對有關損溢提出經濟鑒證證明。市屬企業由市政府國資委在公開選聘的中介機構范圍內委托,縣(市、區)屬企業由縣(市、區)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負責委托。

(五)專項審計工作結束后,企業要上報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包括:清產核資基本情況、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對清產核資暴露出來的在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及改進措施等。

(六)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和對資產損失進行認定。對縣(市、區)屬企業,凡單戶企業核銷資產在1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認定,并報市政府國資委備案;100萬元及以上的,須報市政府國資委審核和認定。對市屬企業,均由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上報市政府國資委進行審核和認定。核銷資產超過3000萬元的,由市政府國資委進行初審后,上報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審核和認定。

(七)審核、認定工作結束后,市政府國資委和縣(市、區)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復下達資金核實批復文件。

(八)企業根據資金核實批復文件調賬,并將賬務處理結果上報市政府國資委和縣(市、區)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企業完善規章制度。企業完成清產核資后,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對已經批準核銷的各類不良資產,要實行“賬銷案存”,加強管理,盡力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八、清產核資工作的具體要求

為提高工作效率,確保2006年清產核資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為進一步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領導,規范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和核銷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市政府確定成立全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副市長崔永斌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龐洪奇、市政府國資委主任檀三群和市財政局局長李少波擔任,成員由市政府國資委、財政局、商務局、物資總會、房管局、建設局等單位主管副縣級領導組成。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全市的清產核資工作;研究決定清產核資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清產核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對數額較大的核銷資產進行研究、認定。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國資委,人員由市政府國資委、財政局、商務局、物資總會、房管局、建設局等單位抽調2名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科級干部組成。辦公室具體負責清產核資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會議議題的準備工作;督導、檢查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清產核資工作進展情況;對企業上報的資產損失進行初審;

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加強對所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與協調,督導各企業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用足用好清產核資政策。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要組織有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清產核資的政策規定,做好各項資產損失的清理和認定工作,收集整理有關證據,提出損失處理意見。

(三)企業要積極配合中介機構做好清產核資結果的經濟鑒證和專項財務審計工作,保證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可靠和完整。

(四)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如實暴露企業存在的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要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更不得自行處理。

(五)認真做好賬務處理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國資委和縣(市、區)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復的清產核資文件,依據財務會計制度,及時調整會計賬目,并上報備案。

(六)對經確認批準核銷的各項不良資產,要建立“賬銷案存”的管理制度,加強管理,最大限度的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七)加強督導,嚴格考核。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要加強對本地、本部門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和督導,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促進工作落實到位。市政府國資委、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大督導力度,及時了解和掌握全市清產核資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對工作組織有力、進展較快的,要給予表揚;對組織不力、工作遲緩、影響全市工作進程的,要給予嚴肅批評,以督促此項工作順利開展,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