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擔保意見

時間:2022-03-13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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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擔保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90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試行)》(川辦函〔20**〕182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和《**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擔保業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完善對擔保機構的支持政策

(一)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文件中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3年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精神,我省擔保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在我省登記注冊的、以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達70%以上的擔保機構,自愿申報,符合條件的由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后,擔保機構可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擔保機構實施動態監管和信用績效評價。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對信用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擔保機構取消其享受減免稅資格并補繳部分已減免稅收。

(五)為促進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擔保費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六)擔保機構依法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按規定標準予以減半收取。擔保機構請求有關部門提供查詢服務時,對提交材料齊全的,有關部門應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二、建立擔保資金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

(一)在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共同制定。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財力狀況,在支持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二)鼓勵發展互助式會員制擔保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會員制擔保機構的指導和規范,各級財政根據財力對中小企業出資新建的會員制擔保機構給予一次性財政資助。

(三)鼓勵擔保機構引進境內外投資者和吸引民間資金,增強擔保機構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三、推進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

(一)金融機構應根據我省實際降低合作門檻,積極與信用良好、運作規范、風險控制好且已完成備案手續的擔保機構合作,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加強與擔保機構的廣泛合作,簽訂業務合作框架協議。積極配合擔保機構對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資信等級、貸款用途、償債能力和措施等情況進行考察核實,實現信息共享。

(二)金融機構應根據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和信用狀況,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確定5-10倍的擔保放大倍數,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擔保機構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共同防范金融風險。

(三)金融機構應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對中小企業擔保貸款項目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四)金融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貸款部門,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簡化審貸程序,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五)金融機構要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模式,拓寬合作領域;根據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特點,積極研發適合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新產品和服務項目,支持擔保機構逐步開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連帶責任擔保、合同履約擔保等有特色的擔保方式擴大擔保覆蓋面;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采取向擔保機構提供政策性貸款等方式,擴大擔保機構資本金,增大擔保機構實力。

四、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一)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提供登記信息查閱。

(二)依照《擔保法》,我省辦理抵押物登記或出質登記的部門:

1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動產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允許抵押給擔保機構,法定登記機關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3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4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登記質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公司注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6以車輛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核發車輛證照的公安車輛管理部門。

7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林木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屬國有林場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其所屬的上級主管部門。

8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證券登記機構。

9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核發船舶證照的船舶登記管理部門。

10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專利權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11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軟件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依法核發著作權登記證書的登記機構。

12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定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機構。

(三)擔保機構請求有關部門辦理反擔保抵(質)押合同登記時,提交材料齊全的,有關部門應為其及時、高效辦理。

(四)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認為政府職能部門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其上級部門投訴。

五、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組織保障

(一)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省中小企業局牽頭負責,省經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分行、**銀監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推進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推進和指導,結合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納入工作重點。積極為擔保機構做好服務工作,開展服務于擔保機構的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經驗交流、行業統計、權益保護及對外交流等工作,切實推進擔保機構健康發展和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

(三)跨省區或規模較大(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以上)擔保機構的設立和變更,須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企業〔20**〕1257號)的有關規定,由省中小企業局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經批準,擔保機構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他擔保機構的設立或變更,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擔保機構合法經營、規范運作、控制風險的指導。對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違規操作的擔保機構要加強監管。對財政出資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務監管。各擔保機構務必加強自身建設,著力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風險防范管理,實現規范運作、良性發展。

(五)建立健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制度,省中小企業局、人民銀行**分行、**銀監局負責組織指導社會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信用評級工作。在征得被評機構同意后,依法將信用等級和績效向社會公布。

(六)本意見中涉及的省級相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督促、指導下級職能部門認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