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移交意見
時間:2022-09-22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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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的有關精神和統一部署,現就做好我省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的規定,為促進企業年金社會化管理和市場化運營,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退出管理企業年金業務。政府部門通過加強監管和市場化運作機構的公平競爭,加快企業年金制度建設,推進企業年金發展,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二、工作目標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精神以及具體工作布置,在2007年底前,我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檔案,全部移交給具備資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管理運營。
各市(含所轄區、縣、市)在12月15日前,完成整體移交委托合同的簽署工作,由受托機構向省廳報備基金管理合同并取得整體移交計劃確認函,年底前完成原有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變更和各項業務到位,并上報移交工作總結。
三、移交的基本原則
(一)政策公開透明。要向社會公開企業年金政策規定和原有企業年金規范移交的相關政策,向參保企業公示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情況、個人賬戶權益及此次整體移交所選擇的管理機構,確保企業和職工的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二)移交接收平穩。按照先移交后規范和基金整體移交為主的要求,做好移交和接收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實現平穩過渡。確保不因移交損害參保人員的利益和影響企業年金業務的正常開展。
(三)基金安全完整。嚴守移交工作紀律,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機占用、滯留、挪用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參保企業和職工也不能借機退保,擅自處理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和收益。做到基金資產安全移交,維護基金資產的完整性。
四、實施步驟
(一)按照省廳《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蘇勞社[2007]40號)文中實施進度安排的要求,有移交任務的社保經辦機構完成原有企業年金資產、賬目的清理后,要列出完整的基金資產清單,記清個人賬戶,做到賬實相符,并經參保企業交職工確認。個別地區尚未完全完成上述工作的,可請擬所選的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協助配合,確保完成賬目清理工作。
(二)選擇管理機構。各省轄市勞動保障局在省提供的整體移交承接組合中(見附件),根據各項綜合因素,原則上選擇一個移交組合,并由省轄市勞動保障局負責組織有移交任務的社保經辦機構作為委托人,代表在社保經辦機構參加原有企業年金的單位與選定的受托機構簽訂整體移交委托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當地整體移交所含戶數、賬戶數、資金額、資金存在形態以及不良資產的處置等。
參與我省原有企業年金整體移交工作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應履行承諾,嚴格執行企業年金政策和基金管理規定,不得拒絕接受選擇和增設附加條件。
(三)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和確認。受托人與各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整體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人將委托合同及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所簽訂的基金管理合同報省廳備案,取得《XX受托人XX市原有企業年金整體移交計劃確認函》,托管銀行為整體移交計劃開立整體移交計劃的基金受托財產托管賬戶、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和投資風險準備金賬戶。
個別企業在當地整體移交前已按規定程序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方案履行了報備手續,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簽訂了基金管理合同并取得省勞動保障廳《XX(受托人)XX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的,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也可將其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轉入計劃確認函明確的托管銀行。
(四)先移交,后規范。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經辦的原有企業年金在簽訂整體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機構負責與參保單位聯系,幫助各企業制訂企業年金方案。
在過渡期內能夠建立企業年金方案的,由企業履行方案報備手續,再由受托人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手續。托管人要按照《關于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0號)規定,負責開立企業年金基金受托財產托管賬戶、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和投資風險準備金賬戶。過渡期滿后,允許這些企業自主選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整體移交的過渡期為一年,一年后,企業可繼續選擇現企業年金管理組合,也可另行選擇其他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過渡期滿后,企業仍不能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原有企業年金基金將由整體移交時承接的組合運營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我廳《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蘇勞社[2007]40號)文件中對移交工作的領導及分工要求,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緊密配合、協調做好移交工作。
(二)廣泛深入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涉及企業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宣講會等各種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耐心細致地向企業和職工宣傳解釋企業年金的政策法規以及移交給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管理運營的必要性,統一思想認識,爭取企業和職工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將移交工作通過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實現原有企業年金平穩移交。
(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在移交工作中,要做到公開、公正、透明,嚴格按照制度和規定的程序執行,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對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四)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承接原有企業年金的管理機構,在移交過程中遇有不良資產或帳實不符的,以及有難以兌現承諾的,要及時報當地政府研究解決,并及時向省廳反映。受托機構也應積極協助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清理方案,并對原有承諾但未能兌現的部分提供精算支持,協助制定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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