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統籌就業意見
時間:2022-08-25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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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推進“平安浙江”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精神,為指導和全面推進我省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市場為導向,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城鄉勞動力資源,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使就業結構調整更好地順應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二)目標任務。破除城鄉壁壘,深化就業體制和相關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覆蓋城鄉的新型勞動保障制度和相關政策體系,促進城鄉勞動者素質全面提高和就業穩定,社會就業比較充分,就業結構比較合理。
——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資源管理制度,實現城鄉就業的統籌規劃和調控管理;
——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制度和就業促進政策,實現城鄉勞動者的平等就業;
——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體系,為城鄉勞動者就業再就業提供良好服務;
——建立城鄉統一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提高城鄉勞動者素質和就業競爭能力;
——建立城鄉統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快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妥善解決城鄉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問題。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是加快城鄉勞動力市場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進一步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
二、健全完善城鄉統一的就業規劃和政策
(三)制定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城鄉統籌就業規劃,通過發展經濟,增加就業崗位,綜合開發和利用城鄉勞動力資源。要根據本地就業結構現狀,制定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計劃。
(四)實行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政策。打通城鄉勞動力交流渠道,取消地域、戶籍、行業等對農村勞動力進入城鎮就業的限制性政策。按照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實現用人單位自主用工,勞動者公平競爭就業。要針對城鄉勞動者中的不同群體,制定專項政策和工作計劃。在拓展就業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加強農村就業服務,幫扶特殊群體,落實組織和經費保障等方面,形成完善的政策體系和長效機制。
(五)完善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扶持鄉鎮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銷售、家庭來料加工等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的發展,努力增加適合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崗位,使農村勞動力通過離土離鄉、離土不離鄉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得到比較充分的就業。根據城市化進程和農村經濟發展實際,制定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繼續做好勞務輸出和輸入工作,不斷提高勞務輸出和輸入的質量。
(六)建立城鄉就業和失業統計調查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勞動力就業和失業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全面掌握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通過不斷實踐和調整,最終實現建立符合城鄉統籌就業要求,科學完善的就業和失業統計指標體系的目標。具體工作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統計局負責。
三、建立城鄉統一的管理服務體系
(七)強化各級政府的職能和責任。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將城鄉勞動力開發和外來勞動力就業工作統一納入政府管理目標。要加快推進工作重心向基層延伸,擴大管理服務范圍,提高監督執法效率。要明確和強化鄉鎮、街道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職能和責任,將工作目標落實到位,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順利實施。
(八)健全完善基層管理服務平臺。各級政府要進一步重視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和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社會救助)機構隊伍建設,切實做到機構、編制、人員、場地、經費、制度的到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社會救助)機構應在當地政府領導和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導下,開展各項勞動保障和就業服務業務,完成上級勞動保障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
(九)建立覆蓋城鄉的勞動力市場和信息網絡。按照中心城區有市場,主要鄉鎮有網點,街道社區有窗口的目標,建立和形成覆蓋城鄉的勞動力市場網絡。重視信息化建設,按照自下而上推進的目標,到2007年底前、2008年底前和2010年底前,分別實現縣域、市域和全省職業介紹和就業服務的計算機聯網,形成覆蓋城鄉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
(十)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向各類城鄉勞動者開放,開展免費信息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要提高就業服務的針對性,實施以下崗失業人員為對象的“再就業援助行動”,以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為對象的“春風行動”,以新畢業大學生為對象的“就業見習訓練計劃”。完善跨地區信息溝通機制,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用工,促進勞動力有序流動。
四、完善城鄉統一的職業培訓政策
(十一)建立覆蓋城鄉的職業培訓體系。整合培訓資源,形成社會化的職業培訓網絡,健全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惠及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和運行機制。實行勞動預備制度、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引導城鄉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促進勞動者實現素質就業。鼓勵指導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用足用好企業稅前列支職工培訓經費的政策。對職工參加緊缺職業(工種)提高技能層次培訓的,各地政府應給予適當的補貼。
(十二)加強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廣泛開展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深入實施“千萬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工程”,提高城鄉勞動者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就業穩定性。重點加強被征地農民轉移就業培訓,落實被征地農民免費培訓政策。根據當地產業政策和新增就業領域的特點,制定培訓規劃,提高培訓效果,促進培訓與就業的有機結合。
五、完善企業用工管理和社會保障制度
(十三)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所有用人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依法與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進行錄用備案登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用工數據庫,強化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和動態管理。規范勞務派遣等用工形式。依法維護城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者的穩定就業。
(十四)逐步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妥善解決城鄉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問題。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完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面向農業勞動者的農村養老制度。
六、加強對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的領導
(十五)高度重視城鄉統籌就業工作。各級政府要把充分開發城鄉勞動力資源,促進城鄉就業協調發展,調整完善就業結構,有效控制社會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作為推動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列入政府工作重要目標。要在繼續做好城鎮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同時,把農村就業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統籌協調,整體推進。
(十六)落實就業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開展城鄉統籌就業所需經費納入政府公共建設項目計劃,保證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可將從土地出讓金或征地調節資金中提取的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經費和農村就業所需經費,納入當地就業專項資金統一管理使用,并相應調整資金籌集渠道和使用范圍。在保證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再就業的比例。
(十七)積極推進配套政策改革。深化與城鄉統籌就業相銜接的戶籍、土地、住房、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制度改革,為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提供政策支持。逐步解決長期在城鎮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探索引導已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為農村勞動力有效轉移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創造條件。
(十八)建立完善組織領導機構。健全和完善各級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納入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的議事內容,加強指導和協調。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落實部門責任,完善考核制度,指導鄉鎮、街道建立健全就業協調機制。
(十九)做好宣傳輿論工作。加強對城鄉統籌就業工作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及時總結和推廣各地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城鄉統籌就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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