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制度意見
時間:2022-08-25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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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的總體要求,建立和完善面向城鎮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現就推進我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高度重視醫療保障工作,全省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等為補充的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基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在全省全面推行,并取得積極進展。但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由于缺乏系統性制度安排,使得部分群眾就醫難的問題日顯突出,成為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實履行政府職責,在不斷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試點工作,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
二、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省委確定的實施“八八戰略”和建設“平安浙江”的總體部署,堅持以人為本,逐步實現我省城鎮居民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總體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推動我省社會主義小康社會建設的進程。
(二)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對所有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外的其他城鎮居民作出醫療保障制度安排,著力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二是堅持多層次、多形式,根據城鎮居民的人群特點和現實基礎,允許采用多種保障方式;三是堅持多渠道、能承受,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建立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四是堅持屬地管理,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對應。
三、試點工作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開展試點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根據不同人群醫療需求,合理確定保障方式和保障待遇。
保障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以外的全體城鎮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等。
保障重點。著眼于保障基本的醫療需求,重點解決城鎮居民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原則上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保障水平。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按不低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標準確定。
保障方式。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的人群特點,合理確定保障方式,既可以采取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也可以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建立城鄉合作醫療制度。
在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同時,要加快實施社會醫療救助,對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困難家庭居民實行醫療救助。要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完善相關政策,引導群眾合理就醫。
四、醫療保障的資金來源
解決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落實醫療保障資金是關鍵。各地要根據保障范圍、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按照不低于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不高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合理確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籌資標準。其中,未成年人的籌資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鎮居民的籌資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醫療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確定。
建立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明確各自的資金分擔責任。各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資金投入,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激勵作用。城鎮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鎮非從業人員,以個人(家庭)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的補助標準不低于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籌資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中,省財政對市、縣按欠發達地區、一般地區和發達地區的不同情況分別給予適當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包括未成年人)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資助。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負責解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應單獨建賬,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五、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調研,抓緊研究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做好制度實施及相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的保障工作,確保醫療保障資金的及時到位。衛生部門要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快制定臨床診療規范,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為城鎮各類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民政、教育等部門和城市社區組織,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試點的相關工作。
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建立與醫療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配置機制和財政保障機制,加強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工作效能,創新工作機制,以適應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各地在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中,要按照“分類指導、逐步推開”的原則,認真調研、精心測算,制定具體方案和有關配套措施。2006年底前各市要選擇1—2個縣(市)進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從2007年起逐步全面推開,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所有統籌地區都建立起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基本實現我省城鎮居民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