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容貌工作計劃
時間:2022-01-18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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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創造和維護全區城鄉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加強城鄉容貌的管理,依據《城市容貌標準》(國家標準CJ/T12-1999)、《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居住小區、城市照明、園林綠化、公共場所、廣告標志等方面的有關標準、規范的原則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全區城鄉戶外空間和各類戶外設施。城市道路、建筑景觀、城市照明、廣告標志、園林綠化、居住小區、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建筑工地、城市水域、城中村等有關城市容貌,均屬本標準管理范圍。
本標準分城市、縣城、鄉鎮、村莊四類。城市標準適用于地級市,縣城標準適用于縣級市及縣城,鄉鎮標準適用于鄉鎮,村莊標準適用于村莊(屯)。各地可根據本標準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城市標準
1城市道路
1.1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暢,便于通行,路面出現破損應及時修復,無障礙設施應保持完好,地面設置的各種井蓋應保持完好并與路面標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應定期清撈、疏通,確保污水不滿溢,雨后積水能及時排除。
1.2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經營、占道作業、占道堆放雜物,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
1.3各類橋梁(隧道)應設置照明設施,保障夜間照明。未經行政許可,橋體(隧道)不得張貼、設置廣告或標語。橋面(隧道)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乞討、露宿等現象。橋區(隧道)清掃保潔參照同等級道路清掃保潔標準執行,欄桿應定期清洗,保持橋梁(隧道)整體潔凈、美觀。橋下地面應硬化或綠化,無沙土裸露,無垃圾、雜物,無亂搭建。
1.4人行道路面及路緣石頂面應平整,道板色彩與周圍環境協調,線條、圖案清晰,保持潔凈,無堆放物、積水、亂涂亂畫,出現破損應使用同種同色材料及時修復。
1.5道路隔離護欄(墩)整齊、完好,保持清潔美觀,出現缺失、變形或損壞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1.6道路保持整潔,并定期沖洗,減少揚塵,主要道路實行連續性清掃保潔,其他道路定時清掃保潔,一至四級道路路面的果皮、紙屑、煙蒂、痰跡、污水等廢棄物的控制指標應符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除特殊情況外,路面沖洗應在晚22:00至凌晨7:00進行。偶發道路污染事件時,應在2小時內開始清污作業,及時消除污染。
1.7道路沿線無明顯暴露垃圾。客運列車和汽車上的垃圾應袋裝并在指定站點倒放,不得往車窗外拋撒和沿途丟棄。
1.8道路綠化帶清除出來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來的污泥應及時清運處理,不得在路邊堆積。
1.9臨街單位、商店“門前三包”責任范圍內衛生整潔,無垃圾、雜物,無亂倒亂排污水、亂停亂放車輛、亂貼亂掛物品。
1.10臨街飲食店鋪不得隨意排放油煙、污水,禁止爐灶出店作業。
1.11瓜果蔬菜旺季,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及時清除所產生的垃圾,保持場地潔凈。
1.12不得在主次干道、進出城口臨街沖洗車輛和收貯廢舊物品。車輛維修、沖洗和廢舊物品收貯一律在院內經營。
1.13道路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施工機具和材料應擺放整齊;施工中的廢棄物應及時清運,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作業揚塵;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漿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損應及時修復;工程竣工時應平整現場、恢復路面。
1.14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車體無泥污。運載垃圾、散體和流體的車輛應密閉運輸,運輸途中無飛揚散落、滴漏。
2建筑景觀
2.1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根據城市規劃和技術規定進行設計和建造。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構)筑物應進行城市設計,講究建筑藝術性,注重美觀,造型、裝飾和色調等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的環境相協調。
2.2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包括歷史遺跡和名人故居等)應保持其原有風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動,并設置專門標志。
2.3建(構)筑物的外墻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線和設施顏色等)應保持原有建(構)筑物的風貌特色,附屬設施的形態和色彩應與建(構)筑物本體的設計、建造相協調。
2.4建(構)筑物上無違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潔,不得擅自搭建掛臺、遮陽雨棚、鴿棚、衛星接收器、防盜柵欄等,不得擅自封閉外挑陽臺,陽臺、平臺、外走廊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上無垃圾、雜物和積水,無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2.5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門窗應保持形狀完好和整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掛吊。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應按照不同建(構)筑物類型,定期進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屬板類的每三至六個月清洗1次,貼面磚、石材類的每年清洗1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質類的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1次。
2.6臨街建(構)筑物不得擅自設置遮陽雨棚,陽臺、平臺、外走廊不得超出墻體立面設置防護網(欄)。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陽雨篷帳應保持整潔美觀,高度和寬度不得阻礙交通。
2.7臨街建(構)筑物不得擅自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位置。安裝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應高于地面2米,并且設置在不影響市容的位置上,空調機的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空調無滴水現象。
2.8道路兩側、中心區域、文化區域、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新建建(構)筑物,應以綠籬、花壇、柵欄、透景圍欄或半透景圍墻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構)筑物前應按規劃要求逐步采用綠籬、花壇、柵欄、透景圍欄或半透景圍墻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樓群甬道設置景門的,其造型、色調應與所在區域的環境相協調。
2.9新建住宅樓應設置統一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產生油煙的餐飲加工制作場所應安裝獨立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凈化裝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油煙排放通道應隱蔽安裝,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10市區內不得有影響市容的違規違章建設,一經發現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3城市照明
3.1道路照明應以功能性照明為主,光源和燈具的選擇以及照明設計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及相關規范的要求,體現綠色照明。道路照明應注重藝術性,同一條道路路燈的桿型、燈具型、光源以及燈具安裝高度、角度、外型配色應統一或整體協調,保持整齊和美觀。
3.2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出現故障或者殘缺應及時修復。
3.3道路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亂懸掛現象。
3.4主、次干道兩側的建(構)筑物、廣場、綠地應按照城市景觀照明的有關要求設置裝飾性燈光設施。新建建(構)筑物的景觀照明應與建(構)筑物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5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應按照有關規定時間開啟、關閉。景觀照明和商業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過相關的規定值,出現照明故障或者殘缺應及時修復。
4廣告標志
4.1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讀報欄、公告欄、畫廊、招貼欄等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并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布局合理,位置適當,布置形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清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拆除,破損不全的應及時修復。
4.2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等應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文字規范、工整。不得有黃色、低級、庸俗的廣告和招貼。
4.3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讀報欄、公告欄、畫廊、招貼欄等專用設施應無空置,讀報欄、公告欄、畫廊的內容應定期更換,廣告牌應定期出新。戶外廣告設施未能及時廣告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4.4利用城市道路空間資源設置的各種導向牌、指路標志牌和區域地圖等應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門牌、樓房棟號應按國家相關標準設置,配套引用外語的應符合規范,并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
4.5未經審核批準,在公共場所、各類線桿燈桿、建(構)筑物上禁止懸掛過街標語廣告和垂吊布類條(橫)幅標語廣告。
4.6節日或大型活動的慶祝標語應采取懸掛方式,過時的、破舊的標語應及時撤除。
4.7在建(構)筑物頂部或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等設施不得影響該建(構)筑物的輪廓線,并防止對周圍居民產生光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構)筑物外立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
4.8臨街店鋪的門頭招牌應設置規范,原則上規定為一店一招,大型門面可按實際情況設置多塊招牌,其高度、色調應協調一致。
4.9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車體廣告應簡潔明快,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并保持完好和整潔。車體廣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5園林綠化
5.1綠化、美化應列入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和竣工驗收。
5.2園林綠化應符合城市規劃景觀設計,特色明顯,樹木花草搭配合理,各類綠地保持美觀整潔,營造自然、和諧的城市綠化景觀。
5.3.行道樹應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整條道路栽種樹木的規格、品種、樹穴統一規劃;無缺株、死樹;樹穴蓋板及側石無缺損;無擅自在樹上懸掛物品、借樹搭棚等妨礙樹木生長的現象。
5.4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應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凈、形狀美觀、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地皮空禿,無煙頭、紙屑、塑料袋等垃圾雜物。
5.5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綠地中的造型圖案、彩色組字等應保持色彩艷麗、完整美觀。
5.6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應保持整潔和完好,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
5.7推廣庭院及陽臺綠化、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專項綠化。
5.8古樹、名木和各種珍貴樹種應重點保護,設置保護標志。
5.9不得購買或移植古樹作為城市綠化景觀樹。
5.10城市雕塑應保持藝術的完美,寓教育于藝術之中。
6居住小區
6.1小區內道路路面應平整完好,無破損;交通暢通,無違章搭建、占道設攤經營及有礙市容衛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潔,地面廢棄物控制標準不低于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中二級道路衛生質量標準。
6.2小區內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所無亂晾曬,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亂堆放物品及違章搭建,無安全隱患。綠地及綠化設施保持完好和整潔,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
6.3小區內建(構)筑物外墻及公用設施應整潔完好,無明顯脫落和污跡;墻面、樓梯口及樹木、郵箱、電話交接箱、報欄、電線桿、變電箱等設施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信箱、牛奶箱等應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6.4小區內無亂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有條件的小區應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6.5垃圾應在小區內指定區域或容器內堆放,建筑施工及裝修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小區內垃圾箱、垃圾收集中轉站(點)等環衛設施的設置符合規范和美觀的要求,與小區環境相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小區內水域應保持清潔,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無廢棄漂浮物。
6.6市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7公共場所
7.1各類公共場所應合理配置無障礙設施。
7.2公共場所(包括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停車場、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影劇院、體育場館、學校、醫院、廣場、公園、旅游景點等)應保持整潔,無違章擺攤,無人員露宿。經批準后在公共場所設置的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保持攤點的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市容環境。
7.3經批準后在公共場所(包括水域)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廢棄物和拆除臨時設置的設施。
7.5小商品市場、早市、夜市、攤點等應統籌安排、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攤時將垃圾清理干凈,并將外濺油污、污跡清洗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采取鋪設防滲漏墊、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7.6集貿市場應及時清掃和清運垃圾,保持場內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理溝渠,保持排水暢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經營飲食、水果、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自備密閉容器收集垃圾。集貿市場內應配套設置公廁和垃圾收集中轉站(點)。
7.7不得在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7.8公交車站、各種車輛停車場(臨時停車點)的設置應布局合理。所有車輛應在停車場或指定區域整齊、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秩序,班線客運車輛不得在場外停車帶客,公共汽車應按道行駛,到站停靠,出租車應在指定站牌停靠。
7.9到公共場所、繁華區、游覽區活動的人員應儀表整潔,舉止文明。
7.10攜帶各類寵物進入公共場所的,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8公共設施
8.1公共設施(包括郵政、電信、信息、傳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氣、供電、交通、公交等)應規范設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設施的完好和整潔美觀,廢棄設施應及時清除。架空線纜和桿架應排列整齊、保持完好,無廢棄、多余線纜纏繞、懸掛。各種架空線纜應按規劃逐步入地。
8.2交通設施(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標志等)應規范設置,標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
8.3各類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和安全,廢棄設施應及時清除。
8.4公交車站、各種車輛停車場(臨時停車點)應設施完好、造型美觀、標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潔凈。
8.5市區內應按國家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并且布局合理、標志明顯、設施齊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內的公廁設施等級應達到一類水平以上,其他地區不低于二類水平。廁所配套設施應保持完好,地面、坑位、門窗、四壁清潔衛生,溝槽、管眼暢通,無蠅蛆、尿堿,基本無臭。
8.6城市生活垃圾收運應全面容器化、密閉化、機械化和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垃圾處理逐步實現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廢物箱、垃圾收運容器和垃圾收運站等公共衛生設施應按國家標準設置,并保持完好、潔凈,周圍無廢棄物,地面無明顯污跡,垃圾收運站應降塵、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處理場(廠)應按國家標準設置,垃圾場(廠)的選址、建設和作業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場(廠)內保持整潔、除臭、除“四害”。
8.7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進行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9.建筑工地
9.1建筑工地應設有符合規定的施工、警示標志。
9.2建筑工地應設置圍擋。位于主干道的圍檔高度不低于2.3米,位于其他路段的圍檔高度不低于1.8米;工期超過6個月的應砌筑實體圍墻,其它可采用鐵皮波紋板;圍擋應穩固、整齊、美觀,色彩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圍檔上無亂張貼、無亂涂畫、無亂掛橫幅;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圍檔。
9.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機具、建筑垃圾等應置于圍檔范圍之內;臨時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檔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應堆放整齊,不得違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設施。
9.4建筑垃圾應隨產隨清,各種載運散體(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體的車輛應密閉運輸,無沿途飛揚、灑落載運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處置。
9.5施工和生活產生的泥漿、污水應經處理達到環保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或河流。
9.6建筑工地作業應采取澆濕等措施嚴格控制揚塵污染,混凝土攪拌場所應封閉、降塵。
9.7建筑工地出入口應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設置臨時洗車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清潔,車輛不得帶泥污上路。
9.8建筑工地現場應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類存放,并及時清運出場。
9.9工棚應整齊、美觀、統一、協調。
9.10施工人員應整齊著裝,文明作業。
10城市水域
10.1水域應保持水面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枯死植物等廢棄漂浮物。
10.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設的橋梁、管道、閘門等建(構)筑物應保持整潔完好,無違章懸掛,無存積污物。水域沿岸防護堤應保持整潔完好,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10.3各類船舶、躉船、碼頭應保持容貌整潔,無違章懸掛現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體。船舶掃艙垃圾應按規定要求處置,沖洗甲板或艙室時應事先進行清掃,不得將貨物殘余、廢水、油污直接排入水體。
10.4水域堤岸應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保持整潔美觀,并與周邊環境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11城中村
11.1城中村改造規劃管理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1.2城中村容貌和環境衛生應逐步實現村容整潔、設施完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達到城市管理水平。
11.3城中村內應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配備環境衛生專業管理和專業清掃保潔隊伍,按有關標準設置公廁、廢物箱、垃圾收運站等環衛設施,道路硬化、平整并定時清掃保潔,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實行密閉化,垃圾日產日清,無堆積。
11.4城中村內商業店鋪門頭招牌和戶外廣告應規范設置,商店名稱、標志和各種廣告的文字用語應準確、規范,無簡化名稱,無錯別字。
11.5城中村內集貿市場應統籌安排、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做到垃圾不落地。收攤前將垃圾及時清理到指定地點,并將油污、污跡清洗干凈。
11.6城中村內建筑工地應規范管理,設置有圍擋及符合規定的施工、警示標志,車輛進行清潔,不得帶泥污上路。
11.7城中村內池塘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枯死水生植物等廢棄漂浮物。
縣城標準
1縣城道路
1.1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暢,便于通行,路面出現破損應及時修復,無障礙設施保持完好,地面設置的各種井蓋保持完好并與路面標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應定期清撈、疏通,確保污水不滿溢,雨后積水能及時排除。
1.2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經營、占道作業、占道堆放雜物,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
1.3各類橋梁(隧道)應設置照明設施,保障夜間照明。未經行政許可,橋體(隧道)不得張貼、設置廣告或標語。橋面(隧道)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乞討、露宿等現象。橋區(隧道)清掃保潔參照同等級道路清掃保潔標準執行,欄桿應定期清洗,保持橋梁(隧道)整體潔凈、美觀。橋下地面應硬化或綠化,無沙土裸露,無垃圾、雜物,無亂搭建。
1.4人行道路面及路緣石頂面應平整,道板色彩與周圍環境協調,線條和圖案清晰,保持潔凈,無堆放物、積水、亂涂亂畫,出現破損應使用同種同色材料及時修復
。
1.5道路隔離護欄(墩)應整齊、完好,保持清潔美觀,出現缺失、變形或損壞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1.6道路應保持整潔,定期沖洗,減少揚塵,一至四級道路路面的果皮、紙屑、煙蒂、痰跡、污水等廢棄物的控制指標應符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1.7道路沿線無明顯暴露垃圾。客運汽車上的垃圾應袋裝并在指定站點倒放,不得往車窗外拋撒和沿途丟棄。
1.8道路綠化帶清除出來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來的污泥應及時清運處理,不得在路邊堆積。
1.9臨街單位、商鋪“門前三包”責任范圍內應衛生整潔,無垃圾、雜物,無亂倒亂排污水、亂停亂放車輛、無亂貼亂掛物品。
1.10瓜果蔬菜旺季,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及時清除所產生的垃圾,保持場地潔凈。
1.11不得在主干道臨街沖洗車輛和收貯廢舊物品。車輛維修、沖洗、廢舊物品收貯一律在院內經營。
1.12道路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施工機具和材料應擺放整齊;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漿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破損路面應及時修復;工程竣工時應平整現場、恢復路面。
1.13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載垃圾、散體、流體的車輛應逐步實行密閉運輸。
2建筑景觀
2.1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根據縣城規劃和技術規定進行設計和建造。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構)筑物應講究建筑藝術性,造型、裝飾、色調等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的環境相協調。
2.2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包括歷史遺跡和名人故居等)應保持其原有風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動,并設置專門標志。
2.3建(構)筑物上無違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潔,不得擅自搭建掛臺、遮陽雨棚、鴿棚、衛星接收器、防盜柵欄等,不得擅自封閉外挑陽臺,陽臺、平臺、外走廊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上無垃圾、雜物和積水,無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
2.4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門窗應保持形狀完好和整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臨街建(構)筑物的外立面應按照不同建(構)筑物類型,定期進行清洗或粉刷。
2.5臨街建(構)筑物不得擅自設置遮陽雨棚,陽臺、平臺、外走廊不得超出墻體立面設置防護網(欄)。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陽雨篷帳應保持整潔美觀,高度和寬度不得阻礙交通。
2.6臨街建(構)筑物不得擅自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位置。安裝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應高于地面2米,并且設置在不影響市容的位置上,空調機的冷凝水應接入排水管道,空調無滴水現象。
2.7主要道路兩側、中心區域、文化區域、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新建建(構)筑物,應以綠籬、花壇、柵欄、透景圍欄或半透景圍墻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構)筑物前應按規劃要求逐步采用綠籬、花壇、柵欄、透景圍欄或半透景圍墻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樓群甬道設置景門的,其造型、色調應與所在區域的環境相協調。
2.8新建住宅樓應設置統一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產生油煙的餐飲加工制作場所應安裝獨立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凈化裝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油煙排放通道應隱蔽安裝,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9縣城內不得有影響市容的違規違章建設,一經發現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3縣城照明
3.1道路照明應以功能性照明為主,光源和燈具的選擇以及照明設計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及相關規范的要求,體現綠色照明。道路照明應注重藝術性,同一條道路路燈的桿型、燈具型、光源以及燈具安裝高度、角度、外型配色應統一或整體協調,保持整齊和美觀。
3.2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出現故障或者殘缺應及時修復。
3.3道路照明設施無亂涂畫、無亂張貼、無亂懸掛現象。
3.4主干道兩側的建(構)筑物、廣場、綠地應按照縣城景觀照明的有關要求設置裝飾性燈光設施。新建建(構)筑物的景觀照明應與建(構)筑物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5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應按照有關規定時間開啟、關閉。景觀照明和商業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過相關的規定值,出現照明故障或者殘缺應及時修復。
4廣告標志
4.1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讀報欄、公告欄、畫廊、招貼欄等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并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布局合理,位置適當,布置形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清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拆除,破損不全的應及時修復。
4.2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等應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文字規范、工整。不得有黃色、低級、庸俗的廣告和招貼。
4.3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讀報欄、公告欄、畫廊、招貼欄等專用設施應無空置,讀報欄、公告欄、畫廊的內容應定期更換,廣告牌應定期出新。戶外廣告設施未能及時廣告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4.4利用縣城道路空間資源設置的各種導向牌、指路標志牌等應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門牌、樓房棟號應按相關國家標準設置,配套引用外語的應符合規范,并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
。
4.5未經審核批準,在公共場所、各類線桿燈桿、建(構)筑物上禁止懸掛過街標語廣告和垂吊布類條(橫)幅標語廣告。
4.6節日或大型活動的慶祝標語應采取懸掛方式,過時的、破舊的標語應及時撤除。
4.7在建(構)筑物頂部或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等設施不得影響該建(構)筑物的輪廓線,并防止對周圍居民產生光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構)筑物外立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
4.8臨街店鋪的門頭招牌應設置規范,原則上規定為一店一招。
4.9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車體廣告應簡潔明快,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并保持完好和整潔。車體廣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5園林綠化
5.1綠化、美化應列入縣城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和竣工驗收。
5.2園林綠化應符合縣城規劃景觀設計,特色明顯,樹木花草搭配合理,各類綠地保持美觀整潔,營造自然、和諧的縣城綠化景觀。
5.3.行道樹應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整條道路栽種樹木的規格、品種、樹穴統一規劃;無缺株、死樹;樹穴蓋板及側石無缺損;無擅自在樹上懸掛物品、借樹搭棚等妨礙樹木生長的現象
。
5.4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應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凈、形狀美觀、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地皮空禿,無煙頭、紙屑、塑料袋等垃圾雜物。
5.5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綠地中的造型圖案、彩色組字等應保持色彩艷麗、完整美觀。
5.6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應保持整潔和完好,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處理。
5.7推廣庭院及陽臺綠化、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專項綠化。
5.8古樹、名木和各種珍貴樹種應重點保護,設置保護標志。
6居住小區
6.1小區內道路路面應平整完好,無破損;道路暢通,無違章搭建、占道設攤經營及有礙市容衛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潔,地面廢棄物控制標準不低于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中二級道路衛生質量標準。
6.2小區內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所無亂晾曬,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堆物及違章搭建,無安全隱患。綠地及綠化設施保持完好、整潔,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處理。
6.3小區內建(構)筑物外墻及公用設施應整潔完好,無明顯脫落和污跡;墻面、樓梯口及樹木、郵箱、電話交接箱、報欄、電線桿、變電箱等設施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
6.4小區內無亂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有條件的小區應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6.5垃圾應在小區內指定區域或容器內堆放,建筑施工及裝修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小區內垃圾箱(房)、垃圾收集中轉站(點)等環衛設施的設置符合規范和美觀的要求,與小區環境相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小區內水域應保持清潔,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無廢棄漂浮物。
6.6縣城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
7公共場所
7.1公共場所(包括車站、港口、碼頭、停車場、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影劇院、體育場館、學校、醫院、廣場、公園、旅游景點等)應保持整潔,無違章擺攤,無人員露宿。經批準后在公共場所設置的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保持攤點的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市容環境。
7.2經批準后在公共場所(包括水域)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廢棄物和拆除臨時設置的設施。
7.3小商品市場、早市、夜市、攤點等應統籌安排、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攤時將垃圾清理干凈,并將外濺油污、污跡清洗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采取鋪設防滲漏墊、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7.4集貿市場應及時清掃和清運垃圾,保持場內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理溝渠,保持排水暢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經營飲食、水果、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自備密閉容器收集垃圾。集貿市場內應設置公廁和垃圾收集中轉站(點)。
7.5不得在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7.6公交車站、各種車輛停車場(臨時停車點)的設置應布局合理。所有車輛應在停車場或指定區域整齊、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秩序,班線客運車輛不得在場外停車帶客,公共汽車應按道行駛,到站停靠。
7.8到公共場所、繁華區、游覽區活動的人員應儀表整潔,舉止文明。
8公共設施
8.1公共設施(包括郵政、電信、信息、傳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氣、供電、交通、公交等)應規范設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設施完好和整潔美觀,廢棄設施應及時清除。架空線纜和桿架應排列整齊、保持完好,無廢棄、多余線纜纏繞、懸掛。各種架空線纜應按規劃逐步入地。
8.2交通設施(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標志等)應按規范設置,標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
8.3各類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和安全,廢棄設施應及時清除處理。
8.4公交車站、各種車輛停車場(臨時停車點)應設施完好、造型美觀、標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潔凈。
8.5縣城內應按國家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并且布局合理、標志明顯、設施齊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內的公廁設施等級應不低于二類水平。廁所配套設施應保持完好,地面、坑位、門窗、四壁清潔衛生,溝槽、管眼暢通,無蠅蛆、尿堿,基本無臭。
8.6縣城生活垃圾收運應逐步容器化、密閉化、機械化和實行分類收集,垃圾處理逐步實現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廢物箱、垃圾收運容器和垃圾收運站等公共衛生設施應按國家標準設置,并保持完好、潔凈,周圍無廢棄物,地面無明顯污跡,垃圾收運站應降塵、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處理場(廠)應按國家標準設置,垃圾場(廠)的選址、建設和作業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場(廠)內保持整潔、除臭、除“四害”。[1][3]
8.7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進行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9.建筑工地
9.1建筑工地應設有符合規定的施工、警示標志。
9.2建筑工地應設置圍擋。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圍檔。
9.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機具及建筑垃圾等應置于圍檔范圍之內;臨時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檔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應堆放整齊,不得違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設施。
9.4建筑垃圾應隨產隨清,各種載運散體(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體的車輛應逐步實行密閉運輸,無沿途飛揚、灑落載運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
9.5建筑工地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混凝土攪拌場所應封閉、降塵。
9.6建筑工地出入口應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設置臨時洗車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清潔,車輛不得帶泥污上路。
9.7施工人員應整齊著裝,文明作業。
10縣城水域
10.1水域應保持水面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枯死植物等廢棄漂浮物。
10.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設的橋梁、管道、閘門等建(構)筑物應保持整潔完好,無違章懸掛,無存積污物。水域沿岸防護堤應保持整潔完好,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10.3各類船舶、碼頭應保持容貌整潔,無違章懸掛現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體。船舶掃艙垃圾應按規定要求處置,沖洗甲板或艙室時應事先進行清掃,不得將貨物殘余、廢水、油污直接排入水體。
10.4水域堤岸應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保持整潔美觀,并與周邊環境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鄉鎮標準
1鄉鎮道路
1.1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暢,便于通行,路面出現破損應及時修復,雨、污排水口和管道應定期清撈、疏通,確保污水不滿溢,雨后積水能及時排除。
1.2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經營、占道作業、占道堆放雜物。
1.3各類橋梁應設置照明設施,保障夜間照明。未經行政許可,橋體不得張貼、設置廣告或標語。橋面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等現象。橋區清掃保潔參照同等級道路清掃保潔標準執行,保持潔凈、美觀,橋下地面無垃圾、雜物,無亂搭建。
1.4人行道的路面及路緣石頂面應平整,保持潔凈、無堆放物、無積水、無亂涂亂畫,如有破損應用同種同色材料及時修復。
1.5道路隔離護欄(墩)應整齊、完好,保持清潔美觀,出現缺失、變形或損壞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1.6道路應定期清掃保潔,一至四級道路路面的果皮、紙屑、煙蒂、痰跡、污水等廢棄物的控制指標應符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1.7道路沿線無明顯暴露垃圾。客運汽車上的垃圾應袋裝并在指定的站點倒放,不得往車窗外拋撒和沿途丟棄。
1.8道路綠化帶清除出來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來的污泥應及時清運處理,不得在路邊堆積。
1.9臨街單位、商鋪“門前三包”責任范圍內應衛生整潔,無垃圾、雜物,無亂倒亂排污水、亂停亂放車輛、亂貼亂掛物品。
1.10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報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及時清除所產生的垃圾,保持場地潔凈。
1.11車輛維修、沖洗、廢舊物品收貯不得占道經營。
1.12道路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施工機具、材料應擺放整齊;施工造成的破損路面應及時修復;工程竣工時應平整現場、恢復路面。
1.13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載垃圾、散體、流體的車輛應逐步實行密閉運輸。
2建筑景觀
2.1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根據鄉鎮規劃和技術規定進行設計、建造。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構)筑的造型、裝飾等應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的環境相協調。
2.2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包括歷史遺跡和名人故居等)應保持其原有風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動,并設置專門標志。
2.3建(構)筑物上無違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潔。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上無垃圾、雜物和積水,無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鄉(鎮)容的物品。
2.4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2.5臨街建(構)筑物不得擅自設置遮陽雨棚,陽臺、平臺、外走廊不得超出墻體立面設置防護網(欄);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陽雨篷帳應保持整潔美觀,高度和寬度不得阻礙交通。
2.6臨街建(構)筑物不得擅自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位置。安裝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應高于地面2米,并且設置在不影響市容的位置上,空調機的冷凝水應接入排水管道,空調無滴水現象。
2.7鄉鎮主要道路兩側、鄉鎮中心區域、文化區域、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新建建(構)筑物,應以綠籬、花壇、柵欄、透景圍欄或半透景圍墻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構)筑物前應按規劃要求逐步采用綠籬、花壇、柵欄、透景圍欄或半透景圍墻等形式分界。
2.8鄉鎮內不得有影響市容的違規違章建設,一經發現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3鄉鎮照明
3.1道路照明應以功能性照明為主,光源和燈具的選擇以及照明設計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體現綠色照明。同一條道路路燈的桿型、燈具型、光源以及燈具安裝高度、角度、外型配色應統一或整體協調,保持整齊和美觀。
3.2道路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出現故障或者殘缺應及時修復。
3.3道路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亂懸掛現象。
3.4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應按照有關規定時間開啟、關閉。
4廣告標志
4.1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讀報欄、公告欄、畫廊、招貼欄等設施的設置應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布局合理,位置適當,布置形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安全、完好和整潔美觀。
4.2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等應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文字規范、工整。不得有黃色、低級、庸俗的廣告和招貼。
4.3各類標語應按規定設置,過時的、破舊的標語應及時清除、洗刷干凈。
5園林綠化
5.1綠化、美化應列入鄉鎮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和竣工驗收。
5.2鄉鎮行道樹應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擅自在樹上懸掛物品、借樹搭棚等妨礙樹木生長的現象。
5.3綠地、綠化隔離帶應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長良好,無死樹,無地皮空禿,無垃圾雜物。
5.4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應保持整潔和完好,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
5.5古樹、名木和各種珍貴樹種應重點保護,設置保護標志。
6公共場所
6.1車站、港口、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學校、醫院、廣場、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無違章擺攤,無人員露宿。經批準后在公共場所設置的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保持攤點的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市容環境。
6.2經批準后在公共場所(包括水域)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廢棄物和拆除臨時設置的設施。
6.3集貿市場應及時清掃和清運垃圾,保持場內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理排水溝渠,保持排水暢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經營飲食、水果、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自備密閉容器收集垃圾。集貿市場內應設置公廁和垃圾收集中轉站(點)。
6.4不得在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6.5公交車站、停車場(臨時停車點)的設置應布局合理。所有車輛應在停車場或指定區域有序停放和停靠,不得亂停亂放,影響市容和交通秩序。
7公共設施
7.1公共設施(包括郵政、電信、傳媒、供水、排水、供電、交通、公交等)應規范設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設施完好和整潔美觀,廢棄設施應及時清除。
7.2交通設施(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標志等)應規范設置、標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
7.3公交車站、各種車輛停車場應設施完好、標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潔凈。
7.4鄉鎮生活垃圾應實行集中處置,垃圾收運逐步容器化、密閉化、機械化,逐步推行垃圾分類收集。廢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運站等公共衛生設施應按國家標準設置,并保持完好、潔凈,周圍無廢棄物,地面無明顯污跡。
7.5鄉鎮應按規范設置水沖式公廁,并且布局合理、標志明顯。
8.建筑工地
8.1建筑工地應設有符合規定的施工、警示標志。
8.2建筑工地應設置圍擋。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圍檔。
8.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機具及建筑垃圾等應置于圍檔范圍之內;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應堆放整齊,不得違法侵占鄉鎮道路及公用設施。
8.4建筑垃圾隨產隨清,各種載運散體(含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體的車輛應逐步實行密閉運輸,無沿途飛揚、灑落載運物。
8.5建筑工地出入口應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設置臨時洗車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清潔,車輛不得帶泥污上路。
8.6建筑工地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混凝土攪拌場所應封閉、降塵。
9鄉鎮水域
9.1水域應保持水面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枯死水生植物等漂浮物。
9.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設的橋梁、管道、閘門等建(構)筑物應保持整潔完好,無違章懸掛,無存積污物。水域沿岸防護堤應保持整潔完好,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9.3各類船舶、碼頭應容貌整潔,無違章懸掛,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體。
9.4水域堤岸應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保持整潔美觀,并與周邊環境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村莊標準
1村莊道路
1.1道路建設應符合規劃要求,形成便捷、順暢的交通系統。村莊外部應通柏油(水泥)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出現破損應及時修復;沿路兩側無明顯暴露垃圾;沿路喬木、灌木搭配美觀、整齊,無懸掛垃圾、雜物。村莊內部道路硬化應達90%以上,路面平整、清潔、完好,無堆放雜物、積水、亂涂亂畫,如有破損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村莊內、外道路應連接順暢,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1.2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亂搭亂蓋,不得占道堆放農具、柴草等物件。對占用公共道路亂搭亂建的違章建筑和有礙村容村貌堆放的雜物應及時拆除或處理。
1.3橋梁應設置照明設施,保障夜間照明;未經批準,橋體不得張貼、設置廣告或標語;橋面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等現象;橋區清掃保潔應參照同等級道路清掃保潔標準執行,保持潔凈、美觀;橋下地面無垃圾、雜物,無亂搭建。
1.4村莊道路應定期清掃保潔,保持衛生整潔。道路兩側無堆積垃圾糞便、污水亂倒亂排、車輛亂停亂放和物品亂貼亂掛等現象。道路綠化帶清除出來的垃圾和排水溝清掏出來的污泥應及時清運處理。
1.5道路兩側排水口(溝)應保持暢通,污水不滿溢,雨后積水能及時排除。
1.6在街頭臨時設置的銷售攤點應及時清除所產生的垃圾,保持場地潔凈。
1.7車輛維修、沖洗和廢舊物品收貯不得占道經營。
1.8道路施工應設置警示標志,施工機具、材料應擺放整齊,工程竣工時應平整現場、恢復路面。
2建筑景觀
2.1嚴格按經批準的村莊規劃審批村民建房和各項設施建設,“一書一證”制度執行率達100%,沒有違反規劃亂批亂建和一戶多宅現象,閑置宅基地應整理置換。
2.2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按村莊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和建造,建筑造型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環境相協調,符合節地節能要求。
2.3村莊內無殘垣斷壁,無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貼亂掛、亂排亂倒現象。主要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上無違章搭建,保持外形整潔、完好,外墻面無亂貼、亂涂寫、亂刻畫,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上無垃圾、雜物和積水,無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村容的物品。
2.4庭院應整潔衛生,環境優美。住宅建筑整潔、舒適、經濟實用,配建有衛生廁所、農具堆放間、農作物晾曬場地和農作物倉房;廁所有墻、頂、門、水封式便盆,有水沖洗,地面和墻壁貼瓷磚;廚房通風透光,墻壁粉刷,使用沼氣、電力、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燃氣、沼氣入戶率70%以上;庭院地面硬化,修建有花壇或植樹栽花予以綠化、美化;室內室外、房前屋后保持整潔衛生,無雜草、污泥、垃圾、糞便等,及時清理屋頂的枯枝、落葉;農具、柴草、雜物堆放整齊;人畜分居,實行家禽和牲畜圈養或拴養。
2.5注重歷史文脈、鄉情民風的傳承和保護,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包括歷史遺跡、名人故居和古村落、古民居等)應保持其原有的風貌、格局和特色,不得隨意拆除和破壞,并設置保護標志。
3村莊照明
3.1道路照明設施應以功能性照明為主,路燈的桿型、燈具、光源、及燈具安裝高度、角度、外形配色應整體協調,整齊美觀。
3.2道路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出現故障或者殘缺應及時修復。
3.3道路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亂懸掛現象。
4廣告標志
4.1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讀報欄、招貼欄等設施設置的位置應適當,布置形式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并保持完好、整齊和美觀。
4.2村名、店名、各種標志和廣告應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文字規范、工整。不得有黃色、低級、庸俗的廣告和招貼。
4.3各類標語應按規定設置,過時的、破舊的標語應及時清除、洗刷干凈。
5園林綠化
5.1綠化、美化應列入新農村建設規劃,綠化用地應占村莊建設用地的30%以上。
5.2村莊行道樹綠化應以當地樹種為主,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樹上無垃圾、無擅自懸掛物品或借樹搭棚等妨礙樹木生長的現象。
5.3小綠地、小廣場、小游園等公共綠地應布局合理,喬木、灌木、花草搭配合理,植物生長、維護良好,綠地內無垃圾雜物。
5.4農村工廠、學校、農戶庭院內應種植果樹、花草,進行綠化、美化,營造景觀優美、協調的庭院環境。
5.5古樹、名木和各種珍貴樹種應重點保護,設置保護標志。
6公共場所
6.1舉辦各種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的公共場所(包括水域)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廢棄物和拆除臨時設置的設施。
6.2集貿市場內部及周圍環境應保持衛生、整潔;經營攤點、貨物應擺放整齊;各攤點應自備密閉容器收集垃圾;地面平整、潔凈,無垃圾、積水;排水溝渠及時清理,保持暢通;及時清運垃圾,做好除“四害”工作。市場內應設置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中轉站(點)。
6.3公交車站、停車場的設置合理,設施完好,車輛進出、停放整齊有序。
6.4各類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每日安排有人清掃,垃圾日產日清,無衛生死角。
7公共設施
7.1村莊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設施(包括郵政、電力、電信、供水、排水、交通等)應基本配套,符合村莊規劃要求和設置規范,標識明顯,廢棄設施應及時清除。
7.2各類公共設施外觀應保持整潔、美觀、完好,無亂貼亂畫、亂拉管線等現象。
7.3村莊生活垃圾應逐步實行收運容器化和密閉化、分類收集、集中處置。村莊內應設置有符合環保要求和足夠數量的廢物箱、垃圾池等公共衛生設施,并保持完好、潔凈,周圍無廢棄物,地面無明顯污跡。
7.4村莊內應建有硬化的公共排水溝,每戶房屋前后應建有排水明溝或暗溝,各類排水溝渠、設施應配套,構成較完善的排水系統,并應及時清理排水溝,無污泥淤塞,保持整潔。應對池塘進行改造和清淤整治,使之具備初級的污水處理功能。糞便和生活污水應經過化糞池凈化處理后方可排入村莊排水系統,再排入村莊周邊的池塘或其它設施進行生物(無害化)處理。
7.5村莊應有規劃地建設足夠數量的帶糞便凈化處理池的公廁,廁所及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衛生,無糞水外溢。
7.6村莊用上清潔衛生飲用水的住戶應達到90%以上。
7.7村莊應配套建有村衛生所、計生服務室、鄉村學校、農民培訓的職校技校以及村廣播室、村文化活動室或書報閱覽室和文體活動場地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
7.8村莊應建立健全“村規民約”,建立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長效機制。
8建筑工地
8.1建筑工地應設置有施工警示標志和圍擋。
8.2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機具等應堆放整齊。建筑垃圾應置于圍擋之內,并及時清理。
8.3載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的各種車輛應逐步實行密閉運輸,無沿途飛揚、灑落現象。
9村莊水域
9.1應重視治理、保護好村莊內的坑、塘、河、湖等水系,水域沿岸應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
9.2水域應保持水面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枯死植物等漂浮物。
9.3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設的橋梁、管道、閘門等建(構)筑物應保持整潔完好,無違章懸掛,無存積污物。水域沿岸防護堤應保持整潔完好,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
9.5各類船舶、碼頭應保持容貌整潔,無違章懸掛,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