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管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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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有序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縣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全縣城鄉規劃的審議機構,負責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依據《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章程》對城鄉規劃進行技術論證審查。
第四條縣城鄉規劃局是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應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村莊規劃的編制經費,可以由上級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第六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一規劃,區域協調發展。對具備建設條件的城市重要地段,鼓勵規劃建設高層建筑。
第八條城鄉規劃編制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定。
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系縣財政撥款的,應當通過招標或政府采購形式確定規劃編制單位。
第九條縣城、鄉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二)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發展方向,根據建設用地評價確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規定;城市各類園林和綠地的具體布局。
(三)主干道的走向、大型停車場布局;城市供水取水口及其保護區范圍、給水和排水主管網的布局;變電站位置、燃氣儲氣罐站位置;文化、教育、衛生、科技、體育、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四)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五)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六)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近期建設用地的具體位置和范圍;近期內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風景資源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縣城、鄉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設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
(四)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地段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村莊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
第十二條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編制。在報上級審批機關前,須經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后,報衡陽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鄉鎮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在報批前,須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進行技術論證審查,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四條縣城、鄉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由縣城鄉規劃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進行技術論證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報縣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工作,并應當符合縣城、鄉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城鄉規劃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不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地塊應編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總平面圖。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縣城鄉規劃委員會進行技術論證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總平面圖由縣城鄉規劃局審批。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現場和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各專項規劃。涉及城鄉規劃的,先書面征求縣城鄉規劃局的意見,再提交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然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條縣城鄉規劃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重點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設。
第二十一條規劃區內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要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設總量,合理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考慮綠化用地。
第二十二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進行新建、改建、擴建:
(一)影響城鄉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
(二)與城市總體規劃功能分區不符的;
(三)在規劃道路范圍內的;
(四)侵占城市公共綠地的;
(五)高壓走廊范圍內的;
(六)不符合安全規定、消防要求的;
(七)存在地質災害安全隱患地段的;
(八)產權不明,四至界限不清,有糾紛的;
(九)非法買賣、轉讓、占用土地的;
(十)縣政府決定在近期內擬開發的地段;
(十一)沒有編制和批準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的。
第二十三條規劃區內房屋維修應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已確定是近期重點改造地段、壓占紅線的房屋,原則上不準維修和翻建。確需維修的危房,縣危房主管部門應提出維修方案,經縣城鄉規劃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申請房屋維修的單位和個人,須書面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資料及房屋現狀情況說明;
(三)凡維修的房屋,其結構發生變化的,縣房產局不予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四)凡以維修名義而進行翻建的,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二十四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取得縣城鄉規劃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鄉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取得縣城鄉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在縣城、鄉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在項目批準(核準、備案)前征求縣城鄉規劃局的書面意見。縣國土資源局應會同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規劃條件的要求,共同擬定出讓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依據縣城、鄉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并具有下列內容:
(一)用地位置、面積、界限;
(二)用地性質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指標;
(三)周邊建設和環境、安全要求;
(四)配套設施要求及其具體建設時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在縣城、鄉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縣城鄉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縣城鄉規劃局提交申請書。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縣城鄉規劃局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逾期視為默認;
(三)縣城鄉規劃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
五個工作日內核定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申請縣城鄉規劃局現場定位、放線;其基礎、管線等隱蔽工程完工后,應當組織驗線,申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第三十條縣建設局組織項目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和施工圖政策性審核,必須符合已核定的規劃條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必須重新進行設計,并將審核意見抄送縣城鄉規劃局。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縣建設局不得核發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縣房產局不得核發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縣廣播電影電視局不得播放其房地產廣告;供電、供水、供氣等服務性企、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應當取得縣城鄉規劃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核發: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
(二)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城鄉規劃局審查;
(三)縣城鄉規劃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縣城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和鄉、村莊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縣城、鄉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建設項目,自取得選址意見書之日起一年內未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縣城、鄉鎮規劃區內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應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但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施工需要的臨時建設除外。
第三十五條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向縣城鄉規劃局提交申請書、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有關材料;
(二)縣城鄉規劃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國土不得辦理臨時用地、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
(一)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
(二)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
施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綠地、水面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侵占電力、通信、人防、氣象觀測、防洪保護區域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臨時建設的建筑物不得超過二層,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經縣城鄉規劃局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延期申請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因縣城、鄉鎮規劃建設需要,規劃、國土應提前書面終止。使用人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并清理場地。因施工需要的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全部建設工程申請規劃核實之前拆除。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未滿,因縣城、鄉鎮建設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縣城鄉規劃局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和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核實不符合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向縣城鄉規劃局提交申請書。
(二)縣城鄉規劃局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勘查核實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落實情況,有違規行為的,在五個工作日內下達整改通知書并依法處罰。
(三)經審核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達到整改要求的,縣城鄉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條件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九條縣城鄉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據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被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相關單位應書面抄送縣城鄉規劃局后方能注銷相應的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條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縣城總體規劃實施情況每三年評估一次,鄉鎮總體規劃每五年評估一次。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縣城、鄉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縣城、鄉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縣城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后,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報批。
第四十二條村莊規劃的修改,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縣城、鄉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
(一)縣城、鄉鎮的總體規劃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二)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影響規劃用地布局的;
(三)規劃的主要內容在實施中發現明顯不適當的。
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組織修改。涉及修改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總體規劃。規劃修改后,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報批。
第四十四條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修改,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后,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報批;涉及規劃條件修改的,應當先修改規劃條件。
因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或者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因修改城鄉規劃增加的收益,應上交縣財政。
第四十五條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修改規劃需要變更內容的,應重新辦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縣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項報告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城鄉規劃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八條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縣城鄉規劃局、有關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九條縣城鄉規劃局、有關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對接到有關違法建設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
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轉交有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五十條縣城鄉規劃局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規定作出規劃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規劃許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人民政府應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城鄉規劃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城鄉規劃未采取法定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六)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規劃要求辦理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審批手續的。
(八)審批(核準、備案)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未征求縣城鄉規劃局的書面意見的;
(九)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十)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十一)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
(十二)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辦理施工審批手續的;
(十三)對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要求和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十四)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頒發房屋權屬證件或者未按照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的用途核發其他行政許可證件的。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在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鄉村建
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發出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并在十五日內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責令自行拆除或者強制拆除。
第五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而進行臨時建設的,由縣城鄉規劃局發出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并在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責令當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規定時間內不自行拆除的,應當依法強制拆除,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對已發生違法建設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尚未完全處理到位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城鄉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房產局等相關部門暫不審批其申請新的建設項目。
第五十六條對違法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縣建設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吊銷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縣城鄉規劃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負責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城鄉規劃,包括縣城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縣城規劃、鄉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五十九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拆除或沒收的違法建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者生產、生活秩序的;
(二)改變規劃條件的強制性指標,且無法糾正的;
(三)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本實施細則所指“重要地段”是指:城市的景觀性、紀念性、標志性建筑和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范圍內,其它重要公共建筑地段及“三臨地段”(臨路幅在30米以上的道路、臨江、臨廣場)。
第六十一條本實施細則所指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前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單位為實施該建設項目貸款、發行債券,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建設項目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第六十二條《縣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由縣城鄉規劃局組織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縣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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