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制度

時間:2022-12-14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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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在全面建立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的同時,為有效解決城鄉低保邊緣群眾的特殊困難,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各縣(市、區)民政局為臨時生活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臨時生活救助對象的范圍

第三條臨時生活救助的范圍為具有當地戶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保障標準150%范圍,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癥疾病患者;

(二)遭遇突發性災難,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生活的家庭;

(四)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對象。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工傷事故、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處于服刑和勞教期間的;

(四)拒絕管理審批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無理取鬧、謾罵和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有就業能力、就業機會不主動就業,或有勞動能力、勞動條件卻游手好閑的;

(七)經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八)持有或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和收藏高價物品的;

(九)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五條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遭遇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

第六條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二)種植業、養殖業、多種經營、各種務工等收入;

(三)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四)遺屬生活補助、賠償性生活補助及各種非一次性資助;

(五)各種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六)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助)費;

(七)各類非因公(工)負傷、死亡人員的撫慰費及撫(扶)養費等;

(八)領取的房屋拆遷補償款且購買自住房后的余額;

(九)各類貨幣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十)各種性質的租賃性收入、繼承性收入、補貼資助性收入等;

(十一)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隱蔽性貨幣收入;

(十二)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條不計入的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和保健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的獎勵金,省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離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四)在校生各種助學金、獎學金;

(五)因公(工)負傷、死亡人員的治療費、護理費、喪葬費;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補助金、社會公益性救助金等專項救助資金;

(七)因規劃拆遷一次性獲得的用于購置經濟適用房等安居性質的住房賠(補)償款中實際支出的部分;

(八)由單位或集體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個人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中用于社會保險的部分;

(九)各縣(市、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條家庭收入計算

對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對象家庭收入計算,可參照《江蘇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第十條和《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執行,或按照各地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章臨時生活救助標準

第九條實行臨時生活救助時,應根據救助對象臨時生活困難原因、困難程度、困難種類等因素,結合當地財政投入狀況,合理確定分類救助標準,具體救助標準和方式由各縣(市、區)確定。

第五章臨時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條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戶主(當事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向受委托的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代為受理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須填寫《臨時生活救助申請調查審批表》,申請人應出具戶口簿、身份證、收入證明、殘疾(重病)證明和病史及診斷證明、遭遇突發性災難相關證明(說明)材料。

第十一條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接到臨時生活救助申請之日起,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張榜公示、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無異議的簽字蓋章后上報民政辦。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自接到上報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縣級民政部門在接到求助申報后必須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報財政部門審定后直接通過銀行打卡發放救助金;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對突發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序特事特辦,或由縣鄉民政、財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六章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五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捐贈相結合的籌資機制。由各縣(市、區)按實際需求,通過政府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社會捐贈資金多渠道籌集,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由縣(市、區)與鎮鄉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

第十六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七條臨時生活救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評議公示制度,設立公布咨詢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除追回冒領款物外,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九條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