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制度

時間:2022-09-27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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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我市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工作,根據《徐州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辦法(試行)》(徐政辦發[**]95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自**年秋季新學期開始,全市農村義務教

育階段學生全部免收學雜費。

免費對象為在各鎮及邳州市城區范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在經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農村民辦學校就讀的義務階段學生,亦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條免費項目和標準為我市制定的“一費制”文件中的雜費項目(含信息技術費和冬季取暖費)及其標準。

第四條實行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后,財政部門根據農村義務教育中小學在校學生數和免收學雜費標準,對學校安排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

第五條省財政已按基準補助定額和2005年度學生數,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安排了農村部分免收學雜費轉移支付資金,省補助以外的免費資金由我市財政負擔。

第六條農民進城務工子女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安排解決。

第七條繼續保留實行免收學雜費前安排的預算內公用經費。從2007年起,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和現行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歸并,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八條農村民辦學校在實際收費水平基礎上,按公辦學校免學雜費的標準減收學生學費,減收部分由我市財政給予補助,但農村民辦學校的實際收費必須嚴格控制在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范圍內。

第九條財政安排的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是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全部用于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條財政安排的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和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的支付,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要實事求是地做好本學校公用經費收支預算編制工作。收支預算經教育、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開支標準和范圍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執行。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農村中小學校要強化勤儉節約的辦學意識,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教育亂收費。實行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后,公辦學校只能按“一費制”規定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兩項代收費項目和寄宿學生住宿費。學校代學生購買課本、作業本,應據實結算,嚴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續費等費用。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各中小學要將免收學雜費政策執行情況和各學校公用經費安排、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免收學雜費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免收學雜費政策的順利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年秋季新學期開學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