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協調通知
時間:2022-12-26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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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各類規劃與城鄉規劃協調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實現城鄉協調、區域統籌、資源節約、要素共享、環境共保、設施共建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1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決定》(云政發〔20****〕19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各類規劃與城鄉規劃的協調問題通知如下:
一、協調依據
****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發展規劃)、《****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土地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政府指導、協調其他各類規劃的主要依據。發展規劃確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目標、具體項目以及建設時序,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依據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必須與土地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保持一致。發展規劃和其他各類專門性規劃確定的具體建設項目,必須服從土地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安排。各類專門性規劃必須服從城鄉規劃的統一要求,體現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
二、協調方式
(一)通過修編城鎮體系規劃進行協調。省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根據全省****盡快修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積極開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鎮群規劃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據本級發展規劃,盡快修編各州(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區域性重大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布局和原則。
(二)通過近期建設規劃進行協調。近期建設規劃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是城市近期建設項目安排的依據。全省尚未開展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縣(市、區),要以發展規劃為指導盡快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已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的縣(市、區),要根據發展規劃的要求對原規劃進行調整修編。近期建設規劃要合理安排各類規劃建設項目用地,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要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建設項目,包括工業、交通、旅游等項目,其選址和布局必須服從近期建設規劃的要求。
(三)通過核發選址意見書進行協調。按照規定須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并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之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建設部等9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設部《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和《關于加強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工作,嚴格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制度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建設項目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要求的,不得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城市建設項目在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之前,必須先由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選址審查意見;沒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部門不得提供土地;沒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商業銀行不得提供建設資金貸款。其中,跨2個以上州、市的區域性交通和基礎設施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直接核發。
(四)通過規范土地出讓進行協調。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之前,城市或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即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五)通過審核人口和用地規模進行協調。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共同審核各縣(市、區)城市總體規劃人口和用地規模來協調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規劃。
三、保障措施
(一)下列規劃在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核報國家審批之前,必須報省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一是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和交通體系規劃;二是各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昆明市和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設市城市總體規劃、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規劃、昆明市生命線工程專業規劃;其他須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劃。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參照上述規定,確定由各州(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的規劃。上述規劃在報省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之前,應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持召開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參加的聯合審查會進行技術審查。
(二)省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各類規劃與城鄉規劃的日常協調工作。各類重要規劃的審查要邀請省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人員或專家參加。
(三)省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要建立和完善聯絡員會議制度,適時召開聯絡員會議,并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根據有關法規、規定聯合審查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和審議相關重要規劃。省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根據聯絡員會議形成的意見,決定核發或不核發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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