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健全規章依法制定員工職薪升降體系論文

時間:2022-04-21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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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健全規章依法制定員工職薪升降體系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職、崗.薪的實現方式;實現對員工職、崗.薪的調整;用人單位可將調整勞動者職、崗.薪的內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制定工職升降崗變薪變的規章制度、對員工的職、薪升降,崗位調整,應依法進行、崗位職責與技能要求方面的制度、內部分配方面的制度、考評和考核方面的制度、員工職崗薪調整程序方面的制度、獎懲方面的制度、在必備條款中可以有約定的內容、新崗位工資標準高于原崗位時,甲方按新崗位工資標準支付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對員工進行職務、崗位與工資的調整,是個比較敏感的話題。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關心的問題。<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這就是說。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制定員工職薪升降崗變薪變的規章制度,并依據其對員工的職、崗、薪進行管理。

一、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職、崗.薪的實現方式主要是通過內部規章和勞動合同

對員工的職、薪升降。崗位調整。應依法進行。<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表明,用人單位要通過合法的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來實現對員工職崗、薪的調整,其客觀依據。則主要是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對員工進行考核的結果。

二、實現對員工職、崗.薪的調整。須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調整員工職、崗、薪機制的建立與實現,有賴于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幾方面的制度:

(一)崗位職責與技能要求方面的制度

這類規章制度主要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對員工的職責范圍。工作質量、數量,業務、技能水平,職業道德,身體條件等作出規定。提出要求。為考核員工是否勝任本職工作提供標準。

(二)內部分配方面的制度

建議用人單位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度,明確規定與崗位職責、技能水平、工作業績等相對應的工資和獎金標準,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上下浮動。以使員工工資隨職務和崗位的調整而升降的機制有所遵循。

(三)考評和考核方面的制度

在這方面,用人單位應規定考核機構的設置考核范圍、考核(考評)的程序和方法。可對管理人員實行競聘任職,制定競聘辦法和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考評制度;對一線生產、工作人員實行競爭上崗,合理制定定員定額標準和競崗辦法,進行崗位動態考核。以考評和考核結果為依據,可對員工的職、崗薪進行調整;也可實行內部淘汰的辦法;還可對不能勝任本職、本崗人員及未能競聘、競爭上崗人員,進行轉崗或培訓,對不服從者或經轉崗、培訓后仍不勝任者。按照<勞動法》可與之解除勞動關系。

(四)員工職崗薪調整程序方面的制度

對員工職、崗薪的調整。不僅須有上面所談到的實體性規章制度。還須有程序性制度。如調整員工職崗、薪的流轉程序、審批程序。以及勞動合同變更程序等等,以保證實體制度的落實。

(五)獎懲方面的制度

除依據考評和考核的結果進行獎懲的規定以外。用人單位還應建立員工工作態度、出勤情況、遵守紀律等方面的日常獎懲制度,以對員工做出的突出業績和優良行為隨時給予獎勵;對其隨機發生的違紀和不良行為給予懲罰。調整員工職、崗、薪的內容可列入其中。作為對員工獎勵和懲罰的一種手段。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制定上述五個方面的規章制度,員工職、崗、薪的調整機制就能正常運轉,以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用人單位可將調整勞動者職、崗.薪的內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有兩類條款,一是必備條款,二是約定條款。在必備條款中可以有約定的內容。而約定條款也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對員工職、薪升降。崗位調整的內容,均可在此兩類條款中約定。例如:必備條款中有一項“工作內容”。用人單位(稱甲方)與勞動者(稱乙方)可在其中約定:“因甲方經營需要,乙方同意在不變更本合同各項條款的情況下,接受甲方安排的不在本合同約定范圍之內的工作。新崗位工資標準高于原崗位時,甲方按新崗位工資標準支付;新崗位工資標準低于原崗位時,乙方原崗位工資標準不變。在工作任務完成后,乙方返回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恢復原崗位工資”。這是對員工崗位作臨時性調整的一種約定。此外,還可約定:“甲方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升、降乙方的職務,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愿意服從甲方的安排。”這是對員工崗位調整所作的約定。

勞動合同中既已約定了工作崗位,只有當約定的條件出現時,方可調整員工崗位。這與《勞動法》第17條第1款、第26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在“勞動報酬”的條款中,則可以約定:“甲方可根據實際經營狀況、內部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的結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可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符合《勞動法》第47條規定的。

總之。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對員工職、崗、薪的調整機制。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運用自主權。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避免在職、崗、薪的調整中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勞動者也應該增強維權意識,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