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口財稅對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7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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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口財稅對策分析論文

一、建立和完善反傾銷制度

據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委員會統計,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1年12月31日,我國被反傾銷的案件數量共255起,占全球反傾銷案件總數的13.82%,居世界第一位,比位于第二、三位的韓國和美國的總和還多(注:從1998年7月1日起,將七類機電產品、五類輕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從9%提高到11%。從1999年1月1日起,國家又決定提高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將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四大類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將農機、紡織原料及制品、鐘表、鞋、陶瓷、鋼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將有機和無機化工原料、涂染顏料、橡膠制品、玩具及運動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退稅率提高到11%,將原適用6%出口退稅率的商品統一提高到9%。)。加入WTO后,國外反傾銷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威脅將越來越大。隨著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不僅發達國家,而且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對我國產品發起反傾銷。如何應對反傾銷是加入WTO后我國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建立反傾銷制度的必要性

1.應對反傾銷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它的法定“利害關系方”包括:企業、商會或行業協會,以及政府部門。因而應對反傾銷需多方協調配合。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以行業協會和企業為主體的應對反傾銷的工作制度,在應對反傾銷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

2.反傾銷是一個有眾多前提條件的行政調查程序,其爆發是可預測的。若提前采取適當措施,則可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反傾銷事件的發生。即使真被起訴,若及早準備,也能從容應訴,爭取較為有利的結果。我國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反傾銷預警機制。

3.由于應訴機制不完善和需要巨額的訴訟費用,國內一些企業對反傾銷應訴持不積極態度。據統計,2000年以前,我國約有1/3的反傾銷案無人應訴。我方不應訴,對方依據“最佳可獲得信息”進行“缺席判決”,結果招致最高額的反傾銷稅率,企業被迫徹底退出市場。更嚴重的是,對方嘗到輕易勝訴的甜頭后,引發連鎖反應,對我國更多的產品發起反傾銷,造成更大的損失。

4.在積極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同時,如何運用反傾銷手段,保護我國產業的合法利益,也是急待解決的問題。

(二)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建立以行業協會為主體的應對反傾銷工作制度。重點行業協會應設立反傾銷咨詢服務機構,從事協助政府主管機關和為企業服務的相關工作,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優勢。

2.建立健全反傾銷預警機制。以各行業協會為中心,依托駐外商務機構及使領館的商貿機構、律師事務所、海關總署和企業等,對重點敏感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出口國家和地區進行監測。分析國際市場的產品生產、消費需求、價格變化趨勢。由行業協會建立出口產品價格協調機制,及時協調不同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約束企業定價。監控國際貿易紛爭和潛在的反傾銷趨勢。

3.建立行業反傾銷基金。利用反傾銷基金對積極應訴的企業提供資助,避免因支付不起巨額的訴訟費用而放棄應訴。同時,反傾銷基金還可以用來支持國內企業的反傾銷申訴,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利益。(1)基金的來源可以采取以會員收費為主、財政資助為補充,以及捐獻等多種籌資方式。首先,會員收費應構成反傾銷基金的主要來源。在美國,蜂蜜生產者協會設有法律基金和反傾銷基金,依據會員身份的不同,如有無投票權、企業類型、企業還是個人等,收取不同的費用。該基金對發起調查我國蜂蜜的傾銷案起了重要作用。我國可考慮依據會員出口額所占的比例收取相應的應訴費用和依據產量收取起訴費用。其次,財政支持也是非常必要的。國外反傾銷常常對我國實行“一國一稅制”,一旦遭遇國外反傾銷調查并敗訴,不僅個別企業遭受損失,往往影響國內整個行業的發展,損及國家利益。另一方面,發起對國外產品的反傾銷,其目的是保護國內產業和國家利益,不僅僅是個別行業或企業的事。因此,政府應為反傾銷基金的建立給予財政支持。具體方式有兩類:一是給資金,即適當的財政撥款。可通過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或通過現有的中小企業市場開拓基金的渠道申請撥付。二是給政策,即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準許行業協會向會員企業收取專項費用,準許稅前扣除,以及對該基金的捐獻可從所得稅稅前扣除等。最后,相關機構或企業的捐獻也是基金的重要來源。(2)基金規模的測算可按如下公式:基金規模=該行業年均所需應訴費用+該行業年均所需申訴費用。其中,該行業年均所需應訴費用=(年均需應訴案件數+趨勢調整)×平均每個案件的應訴費用;該行業年均所需申訴費用=年均需發起案件數×平均每個案件的發起費用。(3)基金的運作,可依據不同的訴訟結果確定基金的收支水平。例如,若勝訴,由受益企業返還基金支出,甚至收取一定費用,以便維持基金的長期運作;若敗訴,基金支出大部分,或全部由基金支出。另外,基金運作還應結合“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給予相應的獎懲措施。

4.對沒有設立反傾銷基金的行業,可采取靈活的方式,針對具體案件給予資助。例如,設立專項基金,或依托現有的中小企業市場開拓基金,以研究項目的形式資助企業的應訴和申訴反傾銷活動。在美國,華盛頓州政府授權農業部門以推動市場和克服貿易障礙的名義設立項目基金,通過對那些代表農產品經營者利益的商會、行業協會及非營利組織提供資助的方式,在多個不同的環節上(例如,起訴書的準備、產業損害調查等)支持反傾銷。以研究項目的方式給予資助,其優點是比較靈活,具體案件具體對待,同時,因為資助的直接對象不是企業,所以不會違反WTO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該方法值得借鑒。

二、完善出口退稅制度

出口退稅政策是避免雙重征稅的中性貿易政策,也是WTO規則所允許的通行做法,但必須符合GATF1994第16條(第16條的注釋)和SCM附件1至附件3的規定,即免除或免除的數量不超過增加的數量(注:日本的JETRO(JapanExternalTradeOrganization)是政府的非盈利組織,在世界58個國家設有180多家分支機構,為日本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各種服務。)。我國自1985年起開始對出口商品實施出口退稅政策,1988年明確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原則。1998年為克服亞洲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增強外貿出口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緩減國內重點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困難,繼1995年和1996年兩次下調出口退稅率之后,我國政府開始轉向上調出口退稅率的政策(注:韓國機構KOTRA(KoreaTrade-InvestmentPromotionAgency),建立了一個外延至世界范圍的韓國海外貿易工作網,至2002年1月已在7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98個韓國貿易館(KTC),幫助本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2002年我國執行的出口退稅率又有所提高,具體分為17%、15%、13%、6%和5%等五個檔次。目前的出口退稅率,總體上距WTO協議所限定的最高水平——實行出口零稅率或全額退稅——尚有一段距離,所以政策運用仍有一定的潛力。但同時,也應看到,我國在執行出口退稅政策過程中還存在著因財力不足導致的退稅不能足額及時到位、退稅機制不完善、管理辦法不統一、政策不穩定、程序復雜、手段落后、效率低下等問題。對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為徹底實現出口零稅率目標,必須解決退稅財力不足問題。導致退稅財力不足的原因有:作為主體稅種的增值稅共享帶來了退稅能力的不足;出口騙稅導致的稅款損失;出口征稅與退稅脫節;各種稅收減免政策造成實際稅負低于名義稅負,甚至有可能發生“少征多退”現象。為解決退稅財力不足的問題:(1)從長遠看需進一步完善分稅體制。(2)繼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3)按實際稅負分別核定退稅率,真正做到“征多少退多少”,避免“少征多退”。“少征多退”也是WTO所禁止的出口補貼。(4)為解決中央財力不足和企業急需資金的矛盾,應大力開展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

2.全面推進“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目前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與“先征后退”相比,具有減少流動資金占用、及時得到稅款和減少退稅制度本身的成本等作用。今后對出口的外貿企業也應改“先征后退”為統一實行“免、抵、退”稅的管理辦法。

3.提高工作效率。(1)簡化出口退稅程序。現行出口退稅主要依據的是票據管理,近年來退稅票據越來越多,票據上的項目也越來越多,降低了工作效率。(2)推進出口退稅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快“金關工程”建設,推進“金稅工程”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實施。(3)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出口退稅工作涉及財政、稅務、海關、外匯、外貿等多個部門,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三、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企業國際商務的各個環節——溝通、調研、營銷和交易——都需要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政府應在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新產品開發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由于這種方式一般不造成價格扭曲,因而符合WTO的自由貿易原則。相關財稅支持措施不構成SCM的禁止性補貼。政府幫助本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是當今世界上最流行的促進出口的做法之一,許多國家的政府都設有專門機構幫助本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如英國的海外貿易委員會、日本的JETRO(注:參見2002年6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韓國的KOTRA(注: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2條(C),載《關于中國加入WTO知識讀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等,這類機構為本國企業提供各種相關的信息和咨詢服務,包括國際市場行情分析、市場調查、潛在貿易對象,以及投資環境等。另有一些政府資助的民間機構,以協會的形式,吸收企業為會員,從事相關服務。例如,芬蘭外貿協會為芬蘭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它有公司會員700多個,在50多個國家開辦了60個不同類型的貿易中心,在市場信息和市場研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快速高效的服務機制。

在我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國家經貿委主管的駐外商經處、進出口商會,以及行業協會有類似的職能。據了解,由于人力和經費不足,其作用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加入WTO后,這類問題更加突出。在財政支持方面,1996年,國家決定將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收入用于設立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這是中央政府用于調節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專項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由財政實行專項專戶、列收列支管理,實行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相結合。截止1999年4月底,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收入共97.53億元。2001年,我國啟動“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基金”,鼓勵企業努力擴大出口,有針對性組織各類企業參加國內外展博會,爭取多成交、多出口。200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注:資料來源:WTO,ANTI-DUMPING:STATISTICS,Initiations:byaffectedcountry.),該法律的出臺,為今后制定支持我國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財稅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今后的問題是如何制定具體的財稅政策,既使之符合WTO規則,又能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更大的效益。這里提幾點建議:

1.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的管理。首先要符合WTO的要求。中央預算中的外貿發展基金,在使用上尚沒有制定和公布統一管理辦法。目前實行的申請和獲批標準與出口業績掛鉤的做法不符合關于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說明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按照透明度的要求,“中國承諾只執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員、個人和企業可容易獲得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注:參見《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因而急需改變以往的做法,制定統一、規范、公開的,并符合WTO規則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其次是轉變基金使用的重點。改變過去注重培育出口生產能力和按照項目來分配使用基金的做法,應把重點轉向開拓和保護出口市場方面。

2.把中央外貿發展基金與出口信貨、出口信用保險、國際保理業務等金融手段相結合,充分發揮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在鼓勵擴大外貿出口中的作用。不斷完善中小企業市場開拓基金制度,改現行每年申請一次為常年受理申請審批,以滿足企業的需要。

3.設立功能完善的駐外貿易和投資促進機構,形成政府機構與民間機構兩級體系,對民間機構的運作提供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不同機構之間劃分職責、協調配合為企業提供國際市場信息和咨詢服務。

4.鼓勵利用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電子商務代表著21世紀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具有信息完全、效率高、成本低等特點,而且國際電子商務是真正的“稅外區域”。利用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有其獨特的優勢和發展潛力。

四、增強企業的研發和技術創新能力

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是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基礎。任何產品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企業只有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研究開發是企業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基本途徑,而自主知識產權是構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主要因素。

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體系,多數行業的關鍵核心技術與裝備基本依賴國外。為擺脫對國外的依賴,縮短主要行業和企業的技術、裝備水平與國外先進水平的差距,必須提高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但是靠企業自身積累很難形成足夠的研究開發能力和進行技術創新。目前,我國99%的中小企業沒有研究開發機構,大中型企業中也只有1/3的企業有自己的研發機構,但其中相當多的研發機構尚不具備真正的開發能力。技術開發與創新經費投入低,大大制約了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因此,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

加入WTO后,我國將執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承諾取消當地含量要求、外匯平衡要求、技術轉讓要求、當地股份要求、國產化要求、出口業績要求等限制性措施,同時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這兩個協定將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在技術供應方面的壟斷地位,因而在技術轉移方面將出現更多的限制性商業做法。這種制度性變化,使得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慣用的合作開發、引進消化吸收和模仿等技術創新戰略不再行之有效,自主開發將成為今后企業技術創新的主要形式。

加入WTO后,我國企業不僅要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而且在國內市場上還面臨著來自入駐我國的跨國公司內銷產品及國外進口產品的競爭壓力。在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缺乏技術創新能力,難以保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為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需盡快建立支持企業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制度和政策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根據“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科教興國戰略”,實行了一系列的財稅和金融政策,以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和促進產業化。現有政策主要包括:(1)預算撥款。包括企業挖潛、革新和改造,科技三項費用(現改成“產業技術研發基金”)科學事業費中的“高技術研究專項經費”,以及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等,支付方式有直接撥款和貸款貼息等。(2)稅收優惠。包括對研究開發人員的所得稅優惠和對企業的增值稅和所得稅扣除,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出口退稅、以及加速提取折舊等。(3)科技園區的優惠政策。核心技術攻關、某些關聯性強的產品納入高新技術產品目錄。(4)科技興貿計劃。“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以及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等。(5)金融支持政策。包括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等。

值得指出的是,1999年6月國務院決定從增發國債中,每年專門劃出90億元用于企業技改和產業升級的貼息。力度之大,相當于過去中央財政年技改貼息金額的10倍。國債技改貼息政策,作為1998年以來積極財政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調動了企業技術改造的積極性,引導了企業技術改造的方向,推動了企業技術進步,同時增強了銀行對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支持的信心和貸款的力度,帶動了社會資金對技術改造的投入,發揮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在進口替代、增強出口競爭力,以及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等方面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現有支持政策盡管種類繁多,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對產品支持多,而對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支持少。其雖能對提高企業的短期競爭力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卻不利于增強企業的長期競爭力。加入WTO后,這種特點的財稅政策很容易和WTO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SCM)發生沖突,而被劃入禁止性補貼和可訴補貼的范圍。但SCM允許對產業技術的研究開發,予以政府補貼,只要該補貼數量不超過產業研究成本的75%或競爭前開發活動成本的50%。因而,在加入WTO后,財稅政策在支持和培育我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方面仍有很大的運作空間。

有關支持企業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的幾點建議:

1.鑒于加入WTO后,企業技術創新面臨的新形勢和對政府實施財稅政策的約束。建議對現行財稅政策進行清理和調整,把對企業技術進步支持的重點,轉移到增強企業的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方面,特別是基礎研究、產業研究和競爭前開發階段。減少產品或商業化階段的補貼,避免和SCM的沖突,但并非所有此類補貼都是違反SCM的,有些可訴補貼在一定的限度內是允許的,況且我國還可以引用有關發展中國家待遇的條款。

2.雖然現行財稅優惠政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稅費倒掛”,企業的負擔依然很重,技術創新資金投入不足。今后應解決“稅費倒掛”問題,減輕企業負擔。

3.應擴大現有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產業技術研發基金的規模,盡快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運用應以貸款貼息方式為主,因為該方式能夠引導銀行貸款的方向,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4.由于我國尚未加入WTO的《政府采購協定》,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支持新產品的開發有很大的政策空間。

5.培育風險投資機制,擴大投入資金的來源。

五、開展綠色貿易,促進清潔生產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開宗明義,把可持續發展目標列為其宗旨之一。在WTO中有多個協定都涉及到環境與貿易問題(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中有:“(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在前言中規定:“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合適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同樣一開頭就重申:“不應阻止各成員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實施必需的措施。”《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一般例外”中有同樣的規定。涉及環境與貿易的協定還有:《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農業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以上條款參見《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中的有關協定。)。隨著關稅和其他非關稅壁壘的被拆除,這些合法的“環保例外”條款在國際貿易中以“綠色壁壘”的面目應運而生。近年來,“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產業已構成嚴重壓力和挑戰。我國許多傳統的輕工產品和農產品,特別是食品的出口,嚴重受阻。“綠色壁壘”已上升為我國外貿出口的最大障礙之一。

環境與貿易也是WTO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重要議題。2001年11月14日發表的多哈主宣言再次確認了成員國擁有為人身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等目的而采取貿易措施的權力,并提出了“預防原則”。歐盟認為“預防原則”應該允許在并未證明存在明顯風險時從健康衛生預防角度出發實施貿易禁令。這表明環境與貿易問題在今后的國際經貿交往中將越來越重要。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下,從長遠來看,只有提供符合環境標準的“清潔產品”,才能從根本上避免“綠色壁壘”的不利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2年6月29日頒布。)順應了環境保護的國際潮流,必將對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同時,促進清潔生產也是提高我國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我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加入WTO后,企業發展面臨著來自國外“綠色壁壘”和國內防治環境污染的雙重壓力。走清潔生產之路是今后我國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現提出幾點相關的財稅政策建議:

1.結合綠色貿易,利用現有的對外貿易政策,如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市場開拓基金、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鼓勵清潔生產,重點解決食品安全和污染問題。加強企業的環境管理,推行IS014000系列認證工作。取得IS014000系列認證,就等于獲得了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

2.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更新改造,在技改貸款貼息政策方面予以傾斜,重點解決污染問題。

3.支持推行清潔生產。我國自1993年開始就推行清潔生產。《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推行清潔生產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政府可以通過完善排污收費制度、科學調整稅種稅率結構、給予稅收減免優惠和財政補貼,以及設立專項基金等經濟手段發揮積極作用。從國外經驗看,各國政府促進清潔生產和解決環境問題的方式,正在由過去以行政命令和許可制度為主的方式,轉向以經濟手段為主、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控和管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