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8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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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技術創新工作的過程中,技術的開發研究、小規模生產(中試)、產業化生產幾個階段在稅收政策方面應給予一些優惠,以利于技術進步,為國家的科技發展作貢獻。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技術創新
近幾年來,國家為了鼓勵技術創新、轉化科研成果,在出資入股、個人獎勵、稅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勵和優惠政策,其中稅收政策涉及到技術創新工作的各個階段,對技術創新具有重大影響。稅收政策優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極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一批批實用新穎、經濟效益卓著的創新技術應運而生。由于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歷的幾個階段以及今后技術的進一步深化、可持續研究方面時刻與稅務發生關系,因此稅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證技術創新工作的順利開展。目前,技術創新的實際運作中在稅收方面遇到一些問題,對技術創新有所影響。
一、影響
技術創新一般要經歷開發(小試)、中試、產業化生產等幾個階段。在技術創新項目開發階段,科研實力較強的企業自行組織科研、市場經營銷售等方面的人員進行市場調研,并在此基礎上確立技術項目,企業給予相應的研究經費,在資金、人員、場地等方面的條件都有利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開展。高校作為技術創新的另一個重要源頭,由于學校自身的科研體系特征,在技術創新研究起步階段,都是由高校教師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調查、對國外信息資料的查閱來確定自己的研究目標,然后籌措研究經費,學校不參與項目的調研和投資。目前教師科研經費來源主要靠:一是申請各類縱向科研基金,二是從企業方尋求研究資金并與企業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開發費的支出很大,研究開發失敗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風險較大,企業對投資何種創新技術發展企業非常慎重,不輕易對研究項目進行投資。從目前技術創新投資風險大大高于傳統意義上的投資來看,企業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更傾向于投資簡單的擴大再生產(只要能獲利),缺乏參與從當前看來還不能獲得經濟利益的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因此高校從企業獲得研究資金投入較難。
在此階段我國對投資技術創新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限制條件很多,如: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盈利企業,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而當前我國一些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盈利企業不多,優惠政策要求技術開發費必須增長10%以上,而對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來說能有5%的增長都不易。因此,這些企業無法享受技術創新在稅收上的優惠,而恰恰是這些企業特別需要創新技術,只有通過技術創新才能付給企業一定的造血功能,給企業輸血,使它們有可能通過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大多數企業由于技術力量的原因,進行技術創新有一定的困難,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進行技術創新投資,發揮高校和企業雙方各自的優勢,為技術創新鋪平道路,高校能獲得研究經費的投入,企業通過投資于新技術和高校得到稅收優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業只注重對成果的應用,而不愿意對科技開發的資金投入。雖然一些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協議,建立技術合作關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經費用于技術創新工作,但從總體上來說合作的規模和范圍不大。
研究成果在實驗室完成小試以后,對成果進行中試。中試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產業或產品的橋梁,在此階段的資金、設備、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實施技術成果使用的生產設備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風險大。
目前我國傳統的計提設備折舊費的速度根本趕不上新技術設備更新速度,創新技術投入的設備成本很難在實施階段盡快全數收回,致使創新技術所涉及的設備折舊費偏低,產品的生產成本被降低,盈利虛增,上繳稅金增多,不利于創新技術生產設備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試基地,需要依靠企業在人員、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如果能在稅收上給與企業在創新技術中試階段的投資一定的稅收優惠,企業會積極參與創新技術的中試:一方面企業能通過中試得到稅收優惠,另一方面企業有可能通過參與項目中試獲得一項新技術。
中試成功后創新技術就有產業化的可能。實施項目產業化的方式有多種,可以把創新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由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根據我國的財會制度,技術轉讓費可以按年度分攤入產品成本,但不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對企業購買實施新技術缺少稅收優惠;企業也可以利用創新成果新辦企業,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但新辦企業采用創新技術的試運行階段需要花費很多時間,資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產生的經濟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辦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間享受到的稅收優惠并不多,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在創新技術成功產業化獲得巨大經濟效益之后,將面臨進一步發展技術、提高技術水平的問題,擁有雄厚的研究資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術創新帶來的巨額利潤,技術升級的資金來源主要靠項目所獲得的收益加以解決,稅收政策的優惠與否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是否愿意進一步投資創新技術的升級,科研人員是否有積極性繼續對技術加以改進,使技術更上一層樓。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或許因為投資成功而獲得巨額回報,也可能投資失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作為創新技術研究人員從事項目的開發需要經過若干年的時間,若項目失敗,研究人員將一無所獲,一旦成功,個人能得到豐厚的回報,但在項目順利實施轉讓之前,研究人員很難獲得經濟收益。對于技術投資者來說,投資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潤,同時必須承擔較多的稅賦,但一旦失敗造成較大虧損時,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員在獲得收益后,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而實際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幾年勞動的成果,集中在較短時間內計算收益有所不妥,這樣不利于調研人員和投資者進行創新投資的積極性。
二、對策
由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等產生很大的影響,導致稅后利潤產生變化,企業的收益發生波動,因此國家對投資技術創新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政策上對技術創新起步階段予以扶持,使企業通過投資技術創新獲得實惠,減少企業的技術投資風險。
為鼓勵技術創新,日本規定,企業技術開發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額的70%減征所得稅。在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可以把與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R&D支出直接作為可扣除費用予以抵扣,而不作為資本性支出。1999年“R&D減稅修正法案”中鼓勵企業對科技的投入,政府給予一定的免稅。免稅的額度取決于企業實際的R&D支出,并允許企業以后一定時間逐步實現其過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稅R&D額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新投資給予一定稅收減免,使創新投資的成本減少,風險降低,提高企業對技術創新投資的興趣,使企業樂于參與對創新技術的投入。借鑒國外在技術創新投資稅收方面的經驗,我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稅務優惠政策,如:在開發階段對于企業的研發投資,不區分企業的盈利或虧損,都給予一定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給予技術轉讓費等一些技術投資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試階段允許加速設備的折舊,產業化階段降低新技術、新產品的稅率,幫助創新技術在中試和大規模生產的起步階段得到扶持;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產品或產業可以考慮在創新技術盈利的第一、二年能減免一定比例的稅收,吸引企業積極尋求有良好市場發展前景的技術創新項目進行投資,使科研工作能從企業方在經費上得到一定的資助,企業能通過贊助科研而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投資技術創新得到先進的技術,促進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
在創新技術的投資獲得高額回報后,可以考慮從技術創新所獲得的收益中在稅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術創新發展基金,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利用這筆經費投入技術升級和技術創新,這樣能擴大創新資金的經費和來源渠道,為以后的技術進步提供資金上的保證。另外由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高風險性,創新的成功牽涉到很多環節,如技術研發、生產、市場銷售等等,開發創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彌補由于技術投資失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還可以考慮投資再退稅的方法,用項目的未分配利潤再投資技術升級,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稅,使企業在資金的籌措上更容易,獲得更多的資金來源。
對于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在美國風險投資所產生的利潤和虧損都直接計入投資人個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稅,適用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和投資收益方面對稅收應加以改進,對技術創新的投資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較低的稅率,以激勵投資者和研究者投入技術創新工作。
從國家總體上看,在短時間內稅收優惠政策會導致上繳稅金減少,國家可能會損失一部分稅收;但從長遠看,技術創新為稅收的增長奠定了基礎,一方面積累創新資金增加了用于技術創新的經費,為新技術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提供資金上的扶持,國家整體的技術創新資金增長;另一方面隨著技術進步,企業的技術或產品的附加值會提升,經濟效益相應提高,獲得的利潤能呈現大幅度的上揚,上繳國家的稅金必然上升,對國家的經濟建設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大有益處。綜上所述,切實從技術創新工作各個階段所面臨的問題出發,在稅收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和幫助,讓稅收優惠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的基本手段,以促進所有企業自愿進行技術創新,得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使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能獲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術創新能持久發展,為國家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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