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歐盟傾銷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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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歐盟首次對華發動反傾銷,這也是中國在世界上遭受的第一起反傾銷指控。此后,歐盟又頻頻對中國提起反傾銷指控,而且數量不斷增多,反傾銷的產品范圍也不斷擴大,反傾銷稅率也是一直增高。對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歐盟對華反傾銷現狀,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
1978年,中國與歐盟簽訂了第一個中歐貿易協定,至今已二十多年。二十多年里,中國已成為歐盟十五國的主要貿易伙伴之一,但也成了首當其沖的反傾銷對象。“從1979年至2002年12月,歐盟對中國商品反傾銷調查共立案94例,所涉金額55億美元”。因此,有必要進行歐盟對華反傾銷的相關分析。
一、歐盟對華反傾銷現狀
從歷年歐盟對華反傾銷案件來看,其對華反傾銷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歐盟是最早對中國提起反傾銷的地區
1979年歐盟就對中國的機械鬧鐘和糖精鈉提出了反傾銷指控。這既是歐盟對中國的第一次反傾銷,也是中國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傾銷。可以說是歐盟率先對中國發動了反傾銷,打開了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大門。
(二)我國已成為歐盟反傾銷的首要目標
歐盟對華反傾銷占歐盟反傾銷案件總數的比例,從1998年開始,除了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達到了42.8%。從1995—2003年上半年,歐盟對中國的產品共采取了27個反傾銷措施(包括中國香港,不包括中國臺灣),印度15個,泰國14個,韓國和俄羅斯11個,中國位居首位。可見,中國已成為歐盟反傾銷的主要目標。
(三)對華反傾銷數量迅速增加
歐盟對華反傾銷調查,從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個趨勢是上升的。特別是90年代,案件數量上升很快,其中,“1991年4個,1993年4個,1995年5個,1997年5個,1999年竟然達到了12個”。不難看出,歐盟對華反傾銷案件數量不斷增加。
(四)對華反傾銷的產品范圍逐步擴大
起初,歐盟對華反傾銷案主要集中在五礦、化工類初級產品,后來擴大至輕紡、機電、鋼鐵產品,近幾年其目標已擴展至我國傳統大宗出口產品,主要有自行車、彩電、鞋類和微波爐等,這種大范圍、大規模的反傾銷嚴重限制了中國對歐盟的出口貿易,同時,使中國工業發展受到了嚴重損害,對我國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五)對華反傾銷稅率高
歐盟反傾銷稅率的征收有時高達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已經不是以維持正常的貿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傾銷為目的,而是通過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來使中國產品喪失在歐盟的競爭力,最終退出歐盟市場。例如,中國彩電在歐盟遭受反傾銷起訴,從1991年起,歐盟商務委員會對中國彩電的懲罰性關稅提到15.3%,1995年提到25.6%,1998年提到44.6%,致使2000年中國彩電在歐盟的總出口量下降到3萬臺左右。
(六)對華反傾銷存在明顯的不公正性
這種不公正性體現在諸多方面,如,1、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是實行有條件的市場經濟待遇,在確定正常價值時給中國尋找替代國。2、對中國實行一國一稅政策。此外,還有許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歐盟對華采取替代國措施的同時,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允許中國查看有關替代國的相關資料等。
二、歐盟對華反傾銷原因分析
歐盟對我國反傾銷之所以如此活躍,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復雜的,具體包括:
(一)相關企業不熟悉反傾銷的“游戲規則”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間不長,我國企業對于國際上有關反傾銷的國際條例和國際慣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說是歐盟的有關反傾銷立法,因此應對歐盟反傾銷訴訟缺乏信心和經驗技巧。歐盟反傾銷及其相關法規是經過多年的沉積而形成的,專業性和強,處在不斷的更新之中。中國作為一個剛剛跨入世貿組織大門不久的“新手”,是無法在短時間內將其完全掌握的。
(二)中歐貿易發展的不平衡
自1978年以來,中歐貿易已增長三十多倍。對歐洲的進出口情況從1987年的逆差267902萬美元變為2002年的順差579942萬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發行歐元以來,歐元匯率一直走強,人民幣兌歐元相對貶值,增強了中國出口歐盟產品的競爭力。中國加入WTO后,由于歐元匯率的增長,完全抵消了匯率的下調,所以雖然關稅稅率有所下調,但對在中國市場的歐盟產品沒有多大影響。中國向歐盟出口就具有相對優勢,自然成了反傾銷的主要對象之一。
(三)全球反傾銷熱潮的影響
從全球來看,反傾銷炙手可熱。這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為,大環境會影響小環境,沒有國際上的反傾銷大比拼,中國產品也就不會屢屢遭到歐盟的反傾銷。根據WTO的資料,全球反傾銷立案數目1980—1984年5年間是703起,1985—1989年間是699起,1990—1994年間是1244起,1995—1999年間是1219起,2000—2004年間達到1448起。
(四)我國相關反傾銷法律、法規的不健全
我國在1997年之前沒有自己的反傾銷體系,對外國對華反傾銷缺少對抗策略,使歐盟對我實施反傾銷時往往有恃無恐。但是,現在,我國反傾銷法規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對反規避、司法審查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有些規定尚未與國際規則完全銜接。比如,1、我國反傾銷調查期限比較長,規定自立案調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終裁定公告之日止為12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到18個月,比發達國家的相應期限要長2—3倍;2、我國關于傾銷的認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比較具體如何進行,適用何種價格,《反傾銷條例》沒有規定,而在損害的確定中,何謂“國內相同或類似產品”并不明確;3、在程序方面,機構設置不合理,對政府部門間的職責、執行程序、行為界定、獎懲措施等含義模糊等。這使被起訴的企業心存疑慮,使歐盟無所顧忌。
(五)歐盟對中國實行歧視性政策
這主要表現在“替代國”和“一國一稅”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外國尤其是歐盟對中國“非市場經濟”的歧視,使用替代國制度,使其有恃無恐。此外,歐盟還對中國實行一國一稅制度。這都是不合理的。盡管1998年歐盟承認中國是并非非市場經濟國家,但是這并未從根本上改變歐盟對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歧視性的待遇。
三、應對歐盟對華反傾銷策略研究
歐盟既是中國對外貿易的一大伙伴,同時又對中國頻繁發起反傾銷指控。在這樣的現況下,我國應怎樣去應對歐盟對華反傾銷指控呢?
(一)企業要積極應訴歐盟的反傾銷訴訟。
首先,積極抗辯不僅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法律義務。歐盟反傾銷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對“不合作公司”的處理辦法:如果涉訴方拒絕接受調查,不能按時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顯地阻礙調查,反傾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信息”進行裁決。另外,中國對外經濟合作部于1994年4月4日公布了《關于中國出口產品在國外發生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規定》,對應訴人的范疇、權利和義務,以及應訴工作的鼓勵措施和不執行此規定的處罰辦法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其次,積極應訴是減少損失的最好的辦法,也是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辯的主要形式。如“在2003年美國對華彩電反傾銷案中,應訴企業中,廈華的傾銷幅度為4.35%,康佳為11.36%,TCL為22.36%,長虹為24.38%,其他應訴企業的加權平均稅率為21.49%,而未應訴企業的全國統一稅率為78.45%的高額反傾銷稅率”。
(二)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
我國政府應注重與國外政府、尤其是與其反傾銷保障措施調查的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合作機制。例如,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在1990年達成的雙邊協議,就規定兩國間的產自本地的貨物的貿易不再適用反傾銷措施,而改用競爭法來約束貿易行為。此外,還要加強產品出口管理。中國政府應切實執行《關于處罰低價出口竟銷規定》,嚴懲低價傾銷企業。深化外貿體制改革,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出口管理,加強對出口產品數量的宏觀調控,調整企業的出口優惠及鼓勵政策,嚴格控制出口退稅。可以賦予海關特別權利,負責監管可能出現的彩電低價傾銷情況。總之,政府應發揮其應有之作用。
(三)利用WTO,爭取更多的平等待遇
首先,積極參與WTO反傾銷法的修改與完善,促使其健康發展和公平實施,遏制外國對我國反傾銷的猛烈勢頭。第二,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評判外國對我國歧視性的反傾銷案。因為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我國也有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第三,利用WTO國際講壇揭露替代國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歧視做法,督促外國放棄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而且,“2001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為69%,超過國際上60%的臨界水平,我國是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而不是一些國家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這說明我國不應再受國外“非市場經濟”的歧視。現在我國已經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應該利用成員身份和WTO的評審機制來爭取市場經濟地位。
(四)在應對反傾銷中積極利用“公共利益”原則
在歐盟的反傾銷應訴實踐中,如果能證明采取反傾銷措施不符合歐盟利益,也能組織采取反傾銷措施。為在歐盟內征收反傾銷稅,僅僅指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于國內市場價格)和傾銷造成損害是不夠的,還應表明采取反傾銷措施“符合歐盟利益”。如1992年,歐盟接受葡萄牙廠商申請對自中國進口的松香進行反傾銷調查。初裁認定,中國松香傾銷幅度為17.4%,對歐盟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但1994年2月,歐盟委員會以反傾銷不符合共同體利益為由,宣布終止對中國松香反傾銷調查。
(五)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反傾銷專項資金
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應對國外反傾銷的主管機構,國家主要是讓七大商會組織應訴,但是這并不夠,因為它沒有政府的組織力量,也沒有足夠的硬件、軟件設備。因此,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的主管機構——國家反傾銷委員會,以政府的力量來組織、協助企業應訴。再者,應對反傾銷需要很大的經費,這也是很多企業不愿應訴的一個很主要的原因。對此,我們可以設立反傾銷專項基金,一是資助被起訴的企業應訴,二是對積極應訴的企業予以獎勵。
(六)重視行政復審
各種復審產品一旦被征稅,企業還可通過各種復審來推翻歐委會的原判,重新恢復對歐盟的出口。復審共分三種:新出口商復審、臨時復審和日落復審。被征最終反傾銷稅后,出口企業如果能證明在調查期內,未向歐盟出口任何同類產品以及與原案中被征稅企業無任何關聯,并且已簽署了一份不可撤銷的數量較大的出口合同,則該出口企業就可要求進行新出口商復審,爭取免征反傾銷稅。最終反傾銷稅征收1年后,出口商如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已沒有必要征收反傾銷稅,或停止征稅后損害不會繼續或重新發生,可要求對最終反傾銷稅進行臨時復審。如果歐盟生產商沒有提出日落復審,最終反傾銷稅5年到期后即自動停止。出口商不必主動提出日落復審,但歐盟生產商提出復審后企業必須積極應訴,爭取有利于自己的結果。
四、結語
歐盟是我國很重要的貿易伙伴,在處理貿易糾紛時,“以牙還牙”的做法極易引起貿易戰,盡管在對華反傾銷問題上歐盟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我們也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措施來爭取自己的利益。對其反傾銷要予以堅決的回擊。
【注釋】
吳金希于永達.國外頻繁對華反傾銷的深層原因與對策選擇[J].《改革》,2004(3)
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遞交的歐盟反傾銷和反補貼年度報告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關于2003年美國對華彩電反傾銷的相關信息
商務部《2003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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