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的建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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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氣候變化的建議

篇1

氣候變化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1.氣溫變暖對農業生產的影響氣象條件影響作物的分布、生長發育、產量及品質的形成。氣溫升高將緩解本地區農業生產光照有余,熱量不足的矛盾,積溫增加,延長作物的生長季,減輕霜凍對作物的危害。同時,氣候變暖擴大了農業生產布局,作物的種植北界北推、上界升高。氣候變暖對蔬菜生產十分有利,有利于保護地栽培,縮短蔬菜淡季的時間,豐富人們的菜籃子。但是,隨著氣溫的上升,將大大增加土壤的蒸發量,加重干旱程度。同時,暖冬可造成農作物病蟲越冬基數增加、越冬死亡率降低,將增加來年的蟲口密度,增加病原菌的繁殖能力,使農作物受害的幾率增多,危害期延長,會加重農業病蟲害的危害程度【3】。

2.降水量變化對農業生產的影響根據氣象與環境監測資料分析表明,氣候變暖干旱發生頻次增加。海拉爾地區干旱化趨勢在近10年不斷加劇,降水減少和氣溫升高是干旱產生的主要因素。春季(4~5月)干旱,土壤墑情差,影響農作物播種與出苗。生長季(6~8月)降雨量影響農作物產量,造成農業減產。2001年,夏季降水量為最少年,發生了春夏連旱【4】;2004年入春以來,氣溫偏低,光照不足,3~5月,海拉爾平均氣溫與歷年同期接近,但階段氣溫偏低,尤其進入5月中旬,平均氣溫與歷年同期相比低2.6℃,5月下旬比歷年同期低0.4℃。5月份日照217.8小時,比歷年同期少80.8小時,減少27%。低溫和日照嚴重不足,致使海拉爾區設施蔬菜及馬鈴薯等大田作物播種延后半個月左右,農作物生長期縮短,影響了作物產量。5月26日、6月2日大風,致使海拉爾區189個大棚被刮壞,6360畝油菜、6230畝小麥田種籽被刮出,兩次風災共造成經濟損失308.18萬元【5】。

農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困難

根據氣象與環境監測資料分析表明,近60年來,海拉爾氣候有明顯變暖的趨勢,尤其20年來氣溫升高明顯;平均降水量有減少的趨勢,未來水分虧缺狀況會加劇,尤其是生長季的降蒸差會更大,水分虧缺是限制農業生產的主要因素。氣候變化引起的作物種植結構和種植制度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水分狀況。若本地的水熱變化不同步,熱量資源增加的有利因素很可能由于水分的缺乏而無法得到有效利用。所以,海拉爾農業發展面臨一些瓶頸:一是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落后,抗災能力不強;二是極端性氣候對農業生產的影響越來越多,越來越重,防災避災壓力大;三是土地流轉滯后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素質下降,新技術推廣難度加大;四是免耕播種、座水種、地膜覆蓋、噴灌等旱作節水技術等增產效果顯著,推廣勢在必行,但又因投入不足,推廣面積還不大。

農業應對氣候變化的對策建議

海拉爾區按照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及時調整作物種植比例和最佳適應性布局,減少糧食生產的風險,已成為當地農業生產面臨的主要問題。筆者就如何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科學規劃,調整農牧業產業結構以及防御和減輕自然災害的影響,提出了農業應對氣候變化的對策建議:

1.調整農業結構和布局,改革種植制度。合理的調整農業結構,提高農業水分利用效率是解決水資源短缺,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減緩干旱化趨勢,增加農業抗旱能力的重要途徑之一。今后,要適當增加玉米等抗旱作物種植面積;采用免耕播種等防災抗災、穩產增產的技術措施,合理利用農業氣候資源,防御農業氣候災害,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2.選育和推廣適應氣候變化的作物新品種。選育優良品種是農業應對氣候變化最根本的適應性對策之一。引進、培育并大力推廣良種和高新技術,提高作物自身的抗逆性,以增強農作物適應氣候變化和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3.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是農業生產的基礎,是農業抗災減災的有力保障。從長遠考慮,要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對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從而提高對氣候變化的應變能力。

4.大力發展節水農業,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氣候變暖和干旱將使水資源成為制約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應大力發展節水農業,加大節水滴灌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優化整合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建設資金,加大財政扶持和政策傾斜,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5.建立及強化農技推廣體系,提高科研成果的轉化率。通過健全農技推廣體系,做好先進生產技術綜合配套的應用,加快良種、精量播種、節水滴灌、測土配方和病蟲害綜合防治等實用技術的綜合集成應用,確保糧食生產的高產、優質、高效。

6.加強農業災害性天氣的中長期預測和預報。氣候變化導致氣象災害的多發性、異常性日益突出,因此,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報的準確性和災害預警的時效性成為當務之急。各地政府部門應遵循趨利避害的原則,根據氣候變化情況合理安排糧食生產;加強應急反應能力建設,提前做好預防工作,提高人們防災減災的意識。

篇2

一、以推進經濟與農業經濟發展為基礎

氣候變化與經濟及農業經濟發展是一種互聯互制關系。氣候變化通過對環境因素的改變影響和制約經濟及農業產業的發展;而經濟及農業產業的發展水平又決定了對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的財力支持水平。氣候變化制約發展,而不科學的發展又會使氣候向著制約發展的方向改變。因此,正確處理氣候變化與經濟及農業經濟發展的關系,在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框架下,通過經濟發展增強實力來加強適應能力建設,以應對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同志曾指出,氣候變化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結蒂是發展問題。關注和應對氣候變化,采取積極的適應和減緩措施,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的層次和水平,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從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上,我們應該努力尋求面對現實的可持續發展途徑,通過振興經濟,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在經濟發展中,堅持科學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改變不可持續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堅持走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之路,統籌兼顧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及農業發展的關系。在農業發展方面,現代條件下的農業從生產規劃、資源投入及利用到產后加工全程,都應充分估計氣候變化可能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以便及時采取相應的適應措施,規避風險。

由于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及其產業性質,無論氣候變化的速度和強度如何演變,農業都必須無條件地面對;農業增產增效是不容逆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與天奮斗的同時,促進農業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并加強對可能愈演愈烈的不利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建設,是當今中國乃至世界農業發展的大勢所趨。

二、以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為保障從事任何一項事業都離不開組織保障。早在1990年,我國政府就成立了跨部門的國家氣候變化協調小組;1998年,在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過程中,又重組了該協調小組。

由于機構調整和人員變動,2003年,經國務院批準,又成立了新一屆的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為了積極應對新的氣候變化背景下的國際、國內形勢,2007年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體制方面又作出了重大調整,威立了由總理任組長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使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實現了體制升級。在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體制和機構建設的基礎上,我國政府成立了共有17個部門組成的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在研究、制定和協調有關氣候變化的政策等領域開展了多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農業是最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弱質敏感性產業,而且這種趨勢還將與日俱增。在新的嚴峻形勢下,應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加速完善各地區各部門相關體制和機構的建設,快速提高中國農業的適應能力。在具體行動上,有專家建議,應加強領導,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把如何適應氣候變化納入各級農業部門的計劃和規劃中,并逐步落實。目前,涉農方面的應對氣候變化的組織機構在各地區還較少,難以勝任全局性的適應與協調工作。這就需要國家有關部門予以相應的政策引導與財力支持;建立形成覆蓋全國各地的應對氣候變化組織管理網絡,以適應新的形勢,促進農業產業的發展。

三、政策措施與法律法規方面

發展農業,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這已是多年來眾多人士的共識。現代條件下氣候變化對農業產業的影響已愈加嚴重。正確的政策導向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下的農業生產,不僅能確保農業產業科學、依法從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更重要的這也是應對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的重要措施之一。

篇3

【關鍵詞】氣候變化;人口控制;生育權

一、氣候變化應對措施中控制人口數量增長的缺失

20世紀70年代在世界范圍內發生了多起歷史罕見的極端氣候事件,1974年聯合國第六次大會要求世界氣象組織對此展開研究,氣候變化問題開始進入國際視野。目前國際社會主要是采取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從減緩和適應兩方面應對氣候變化,人口數量因素完全未被提及。但事實上,人口增長已經成為影響氣候變化的重大因素之一,全球人口從今天的約68.0億人增至2050年91.5億 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溫室效應的顯著增加,進而影響氣候變化。

首先,人口增長有助于增“源”減“匯”,從而削弱了目前應對氣候變化減緩措施的實施效果。因為要滿足人類快速增長的需求,人類就必須向大氣層排放更多的溫室氣體。趙白鴿博士 在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介紹了兩組數據,一組是近百年來世界人口每增長十億人所需的時間,另一組是同一時間里全球人類活動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的動態變化,指出這兩組數據呈現了極大的相關性,隨著人口的增加、人類活動的頻繁,溫室氣體排放也大幅增加。又因為,人口增長意味著糧食需求的加大,這必然會引起農牧業生產的擴大,也就需要更多的耕地。而這些新耕地的主要來源就是開墾森林和草地,進而就會導致森林碳匯的減少。同時,人口增加還意味著會有更多的廢棄物被排放到海洋中,特別是一些廢油漂浮在海面上,抑制海水蒸發,使海上大氣變得干燥,從而減少海面潛勢的轉移,導致海水溫度變化增大,使海洋失去了調節氣溫的作用。森林和海洋作為地球上最主要的碳匯,它們從大氣中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的下降,也增強了地球的溫室效應。

第二,人口增長使各個國家特別是不發達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減弱。隨著人口不斷增加,休耕期正在縮短,加劇了土壤退化和沙漠化,糧食產量下降,于是遷移在所難免。例如,盧旺達在其應對氣候國家方案中就提到,人口數量增長使適應氣候變化的脆弱性加劇。由于人口快速增長,高密度人口區過度開發土地,植被遭到嚴重破壞,出現了土地侵蝕和滑坡。于是,人們開始從北方人口最稠密的省份向東南亞人口最少的省份遷徙。這些遷移人口使得新的區域土地荒漠化的風險增加。同時,淡水短缺也是伴隨人口增長的典型情況,通常由于氣候變暖淡水供應減少,污染水平上升也會影響淡水供應,但人口增長會日益增加對淡水的需求,所以人口增長使得人類對淡水供應的適應能力減弱。比如孟加拉國在應對氣候國家方案中就強調了海平面上升和人口增長對淡水供應的雙重影響:由于氣候變暖,海平面上升和地面下沉,在河口海水入侵合并進入地下水使得淡水供應能力下降。而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和由于經濟發展不斷增長的需求壓力,將進一步降低淡水供應相對可能性。所以,人口增長加劇了人類應對氣候變化所致的自然災害的脆弱性。

綜上,可以看出其實在氣候科學界已經普遍承認人口變化的規模和速度以及增長結構是氣候變化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第四次評估報告中也指出:“在20世紀最后30年里,單位GDP和人口增長是全球排放量增加的主要驅動力。”但是為什么在國際法律文件或氣候變化談判中一直沒有將控制人口數量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之一呢?西方世界的質疑聲或許能回答這個問題。

二、控制人口數量應對氣候變化的理論之爭

2009年11月18日聯合國人口基金了主題為“人口與氣候變化”的《世界人口狀況報告》。該報告從人口增長的角度,探討氣候變化與人口穩定、性別和年齡構成、人均收入等因素的關系。同年12月10日,中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趙白鴿主任在哥本哈根建議,將人口問題寫進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成果文件。以上兩事件合在一起被認為是國際社會首次將氣候變化和人口數量聯系起來,但這卻沒有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推崇,反而迎來了西方世界的廣泛質疑。原因很簡單,因為控制人口增長被認為是一個困難并負有爭議的措施。主要的批評觀點如下:

(一)缺乏科學上的確定性

該觀點的代表人物有英國肯特大學社會學家Frank Furedi,他在英國著名網絡雜志《刺》上發表文章 闡明兩點主張:第一,人口規模和氣候變化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他舉例說越多人使用土地其結果往往是土地被更好的管理,而土地破壞嚴重的地區卻是人口密度較低的地區(如薩赫勒地區);第二,人類不是簡單地排放二氧化碳,制造污染,消耗資源,他們也創造和改變生存環境,把目光局限在“自然限制”人口增長上,社會將脫離繼續尋求創造性的方法解決貧窮、饑餓、資源不足等問題的軌道。

實際上,主張一是指人口數量和氣候變化之間的關系具有科學上的不確定。根據人類目前的認識水平,科學上確實不能證明人口數量和氣候變化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2009年世界人口狀況報告》承認,人口增長對排放的影響是復雜的,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人口增長和溫室氣體排放量提高的關系并不是直接的。但是,國際環境法公認的風險預防原則正是專門針對科學上尚未得到最終明確證實,且如果等到科學證實時才采取防范措施為時已晚的環境風險而制定的。根據風險預防原則的要求,即使目前不能確定人口增長直接導致氣候變化也應該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積極應對。主張二則是人口與資源關系樂觀派的翻版。古典經濟學家西蒙在《沒有極限的增長》一書中認為,隨著人口的增長,所消耗的自然資源必然增加,這將迫使人們推動技術進步,尋找更多的、更廉價的資源,借此消除人口增加所帶來的資源壓力。而新的資源往往比老的資源更便宜也更豐富。所以,在人類歷史上,人口增長是同資源增長而不是資源減少聯系在一起的。這一觀點初看似乎有點道理,其實則不然。因為,技術創新的原動力在一個復雜的社會中不是或主要不是由人口因素所引起的資源短缺,而是由其它非常復雜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所決定的。所以,人口的增長、資源的短缺并不一定導致技術創新,相反很有可能阻礙技術創新。這是由于工業社會中的技術創新是以節省勞動、提高勞動生產率為特點的,這點與利用大量勞動力的勞動密集型經濟不同,它難于由人口眾多產生出來。因此,在解決資源危機的技術進步和減少人口增長率這兩種方式中,更方便、有效的是后者。英國“理想人口” 智囊團組織就提出,應對氣候變化――一個簡單的被認為是比科技發明更好的投資。

(二)對人權的侵害

該觀點是目前西方世界的主流觀點,也是控制人口數量一直不能被接受為應對氣候變化良方的根本原因。在西方,生育一直被認為是人類神圣的權利和義務,很少有人敢于公開支持運用法律政策等國家權力控制人口增長。而中國的人口政策是最常被抨擊的對象。西方某些人以20世紀60、70年代關于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的一些負面失實報導為依據,強調以國家強制力控制人口數量,就是在沒有得到孕婦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為其進行絕育手術等違反人權的手段。2009年12月12日,Maurice Vellacott在加拿大《金融郵報》發表了題為“應擔憂人口減少,不要擔憂人口過多”的文章,他認為中國當初根本不需要實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政策是一項以減少中國人口為目的的國際戰略陰謀。文章說包括中國在內,面臨的不是人口過多,而是人口太少,人口太少將引發很多經濟問題。

以上這些以人權為借口,攻擊、指責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觀點,實屬不切實際之言論,是對人權的片面理解和對我國國情的認識不足,也是對計劃生育政策的誤解和偏見。我國計劃生育是通過控制人們的生育行為消除和緩解利益沖突,反映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就是消除和緩解人們享有的生育權自由與人口增長導致氣候變化加劇之間的利益沖突。在我國,一家多生育一個孩子,就會多占一份基本的生存資料,獲得比其他家庭更多的利益。但一國總的資源數量是有限的,所以每個公民的份額就會相應減少。該原理推廣到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也是一樣的,一國人口數量越多就意味著越多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更多的人口紅利,也就相應獲得更大的經濟發展利益,于是每個國家都想獲利而不愿控制人口,導致氣候變化加劇。可地球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每個國家都放任人口增加,終有一天會超過地球承載能力,導致人類的滅頂之災。所以,避免人口增長導致氣候變化加劇是人類生存權的需要。生存權作為首要人權,是人之為人最基本的權利,與憑借本性是同義的。而生育權是公民權的一種,是生存權的具體應用,所以當公民生育權利與基本生存權相沖突時,政府有責任在整體上對個人生育行為加以引導和適度控制,進而從根本上保障人權。所以,中國通過控制人口數量應對氣候變化不僅不是對人權的踐踏,反而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措施。

三、控制人口數量應對氣候變化的現行法律政策及其完善

除了中國的計劃生育以外,印度、巴西也都有控制人口的法律政策,另外,世界上40個最不發達國家在向全球環境基金提交的應對氣候變化國際方案中,有37個國家確認了人口迅速增長或加劇了氣候變化的影響或阻礙了適應的能力,這些都為控制人口數量應對氣候變化提供了有益的經驗。但是,從世界范圍來看,國際層面以及發達國家卻一直沒有將控制人口數量納入應對氣候變化,特別是在法律政策層面幾乎呈現空白狀態。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從國內、國外兩方面努力,逐步實現控制人口增長應對氣候變化: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一直把實行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使人口增長過快的勢頭得到有效控制。我國于2007年6月4日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詳盡闡述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指導思想、原則、成就、目標及相關政策和措施。這是我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文件。根據該方案,我國將實施計劃生育,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之一。中國實施30年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少出生了4億人口,按照目前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4.57噸計算,中國如今每年減少18.3億噸二氧化碳排放。同時,也必須承認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經居于世界首位,人口總量大是溫室氣體排放量持續增加的重要原因。只要有人,就會有溫室氣體排放。 因此,今后我國應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力度,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在鞏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重點解決流動人口、富人名人、涉外婚姻的計生工作難題,同時也要配合其他有效手段,如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的機會、完善生殖健康服務體系和其他社會保障體系。尤其是在農村,要讓老百姓永遠不再為養老、看病擔心。這樣,農民養兒防老的觀念自然就會發生轉變。計劃生育工作要以人為本、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重點,逐步改變群眾理念,最終從國家控制轉變為群眾自愿優生優育。

在國際層面,今后我國應該充分利用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等重要場合,反復重申控制人口數量應對氣候變化的必要性,并且建議將以下具體內容寫進氣候變化會議的成果文件:關注氣候變化和人口發展的相互作用;優先開展對相關數據的研究和收集,以提高對于氣候變化過程中的人口動態的全面系統理解;對各國政府的建議性措施,如自愿計劃生育,加強對婦女教育,完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推廣現代避孕手段避免意外懷孕等等;在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要求各國政府逐步在本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和其他國內立法中體現控制人口數量的法律政策規定等。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的成員國,盡管他們人口總數不大而且增長速度不快,但是他們的溫室氣體高人均排放量決定了,其每減少一個人,溫室氣體減排量相當于發展中國家減少5至6個人。因此,強調發達國家控制人口數量是有積極意義的。當然由于和法律傳統不同,我國并不會要求發達國家推行強制計劃生育或基于義務的計劃生育政策,但是可以變通為基于權利的方法實行人口控制,如利用各種宣傳教育、經濟刺激的手段傳導:這是對人民福利需求的反應,而不是對全球人口過剩國際關注的反映。

總之,沒有人是真正的“碳中性”,因此,每一個人都是氣候變化問題的一部分,每個人都必須以某種方式成為解決問題的一部分。全人類需要在每一個溫室氣體影響因素方面共同努力,這當然應該包括對于人口數量的控制。對于欠發達地區,人口數量已經占到目前世界人口的五分之四,控制人口增長是其應對氣候變化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領域;對于發達國家,“應該對世界二氧化碳排放量百分之五十負責”,所以,也沒有借口拒絕控制人口數量。任何一個國家、政府都必須采取計劃生育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是基于義務還是權利、強制還是自愿,但是必須有所行動。

參考文獻

[1]根據《2009年世界人口狀況報告》,預計到2050年世界人口數量低水平是79.59億;中等水平91.50億;高水平104.61億。

[2]趙白鴿博士時任中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國際人口方案管理委員會主席。

[3]《趙白鴿:中國人口管理經驗將為應對氣候提供實踐》,載2009年12月12日中國新聞網?id=2332380.

[11]姚宗橋:《論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性質和表現形式》,載《中國人口科學》2003年.第5期。

[12]趙白鴿:中國人口管理經驗將為應對氣候提供實踐,載2009年12月12日中國新聞網省略/gn/news/2009/12-12/2014297.shtml,2009年12月16日訪問。

篇4

很高興同大家再次相聚。我對霍華德總理和澳大利亞政府為會議所作的周到安排表示衷心的感謝。

當前,國際形勢總體穩定,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科技創新更加活躍,人類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環顧我們所在的亞太地區,經濟平穩增長,各國聯系密切,相互依存加深,共同利益擴大,各種對話合作機制積極活躍,呈現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亞太地區作為全球最具活力和潛力的地區之一,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

與此同時,亞太地區發展中也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世界經濟失衡加劇,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能源資源壓力增大,生態環境問題比較突出。近來,氣候變化引起亞太地區各國普遍關注。氣候變化事關亞太地區的發展,事關亞太地區全體人民的福祉。

在應對氣候變化上,亞太地區既面臨嚴峻挑戰,也擁有獨特優勢。亞太地區有廣泛的代表性,我們占世界人口的42%、世界經濟總量的53%、世界貿易的46%。亞太地區有豐富的多樣性,既有經濟高度發達、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40000美元的發達成員,也有處在工業化進程之中、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僅600多美元的發展中成員。亞太地區有很強的互補性,既有在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方面技術先進、資金充裕的成員,也有亟須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和水平的成員。近年來,亞太經合組織各成員為應對氣候變化提出一些有益倡議,采取不少積極舉措,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們應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凝聚共識、開展合作。這不僅有助于推進本地區可持續發展,而且將對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努力產生重要影響。

我們應該本著對人類、對未來高度負責的態度,尊重歷史,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務實合作,統籌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為此,我愿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堅持合作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性問題,事關各方利益,需要各國聯手應對。在氣候變化上,幫助別人就是幫助自己,開展合作才能互利共贏。發達國家應該正視自己的歷史責任和當前人均排放高的現實,嚴格履行《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目標,并在2012年后繼續率先減排。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身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特別是要注重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清潔技術,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貢獻。國際社會應該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支持,發達國家應該履行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承諾,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第二,堅持可持續發展。氣候變化從根本上說是發展問題,只有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才能妥善解決。可持續發展要求實現經濟增長、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停滯發展,或者無視氣候變化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都是不可取的。應該建立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優化能源結構,推進產業升級,發展低碳經濟,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從根本上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

第三,堅持公約主導地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最具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反映了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責任、當前人均排放上的差異,凝聚了國際社會共識,是開展國際合作的基礎。應該維護公約及其議定書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機制和主渠道地位,將公約確定的原則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指導原則。

第四,堅持科技創新。科技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斷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發展道路,才能統籌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實現良性循環。應該加強研發和推廣節能技術、環保技術、低碳能源技術,增加資金投入,大力促進技術合作和轉讓。應該加強人員培訓,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充分發揮各方積極性,提高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保護森林,可以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從**年到**年,中國在人工造林和森林恢復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較豐富的技術和經驗。中方愿同亞太地區各成員分享這些技術和經驗。為此,我提議建立“亞太森林恢復與可持續管理網絡”,搭建亞太地區各成員就森林恢復和管理開展經驗交流、政策對話、人員培訓等活動的平臺,共同促進亞太地區森林恢復和增長,增加碳匯,減緩氣候變化。我們歡迎亞太地區各成員積極參與這一活動。

各位同事!

中國一貫高度重視氣候變化,我們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并通過調整經濟結構、改善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廣植樹造林、實行計劃生育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為減緩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作出了積極貢獻。**年至**年,中國累計節約能源約8億噸標準煤,相當于減排二氧化碳18億噸。從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實行計劃生育,累計少生3億多人,相當于每年少排二氧化碳12億噸。

中國仍是一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和人民生活不斷改善,中國的能源需求必然會有所增加。同時,由于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產業結構不盡合理,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面臨著繁重任務。我們將全力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努力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不斷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中國提出了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到2010年比**年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森林覆蓋率由18.2%提高到20%等目標。為了有效應對氣候變化,中國將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把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作為重要理念,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將把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把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統籌考慮、協調推進;將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中的先導性、基礎性作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大力發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術、節能新技術,促進碳吸收技術和各種適應性技術;將開展全民氣候變化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節能減排意識,讓每個公民自覺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作出努力;將繼續推動并參與國際合作,積極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談判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相關活動,推進清潔發展機制、技術轉讓等方面的國際合作,參與并支持“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伙伴計劃”等其他合作機制發揮有益的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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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關稅、碳認證和碳足跡成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手段

哥本哈根大會后,全球氣候變化已是不爭事實。國際社會正著眼于如何應對氣候變化,利用各種渠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三碳”問題應運而生。一些發達國家以環保技術優勢占據減排道義制高點,企圖將“三碳”問題由國內引向境外,由國內消費轉向貿易投資領域。

(一)西方企業已開始為產品計算碳足跡,為產品加貼碳標簽

英國率先在碳足跡、碳標簽和碳認證方面取得階段性進展,2006年初英國連鎖超市樂購、博姿等企業在薯片、洗滌液等75種產品上加貼碳標簽,標明產品從原料、生產、運輸、消費和再回收等環節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從食品、服裝到鋪路石等已有2 500多種消費品加貼了碳標簽,供消費者甄別購買。日本提出產品和服務的“碳足跡系統項目”,在食品、日用品等行業開展關于碳足跡和碳標簽的示范。美國一些非政府組織如華盛頓碳基金公司和加利福尼亞氣候保護公司分別推出了“零碳證書”和“氣候意識證書”,已在飲料、糖等產品上開始加貼。澳大利亞計劃未來5年連鎖超市的約5%至10%產品加貼“減碳”標簽。歐盟推出新的規則對生物燃料的碳足跡衡量做出強制性規定,其“生態標簽”則為自愿性的做法。加貼碳標簽的覆蓋范圍已由單一有形產品延伸到酒店等服務行業。

(二)國際組織和部分國家開始低碳產品標準制定和認證

全球三大標準化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和國際電信聯盟)已著手推進低碳標準和認定工作,并取得階段性成果。國際標準化組織了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系列標準,涉及組織和項目層面的溫室氣體量化、監測、報告及審查和核證;正在加緊推進ISO14067產品碳足跡評價國際標準。國際電工委員會也在考慮為電工和電子產品制定碳足跡標準。世界資源研究所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正聯合制定“溫室氣體產品生命周期標準”,計劃于2010年12月公布。英國出臺了世界首個碳足跡評價國家標準《PAS2050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范》,該標準目前已向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推廣。

(三)征收碳關稅動議的趨勢有所減弱

3月份法國政府被迫無限期推遲征收碳稅法案,實際上業已放棄。4月底美國參議院推遲表決2009年6月份眾議院微弱多數通過的《清潔能源法案》,目前該法案移交美國環保署進行經濟分析。而且11月份中期選舉不利,法案通過的可能性更小。歐盟國家中僅有瑞典、丹麥、芬蘭三國對本國企業征收碳稅,其他成員國均不同程度地反對征收碳稅,最終對歐盟進口的區外商品征收碳關稅的可能性大為減弱。巴西、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普遍反對發達國家以碳關稅的名義保護國內產業。

二、碳關稅、碳認證和碳標簽對國際經貿的可能影響

碳關稅、碳認證和碳標簽的實施需要碳排放標準的制定和認定。標準是國際貿易的技術紐帶,而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鼓勵成員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國際標準。如果國際標準化組織或發達國家制定的碳排放標準上升為國際標準,其對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影響不容忽視。

(一)碳足跡認證、標準和標簽更具隱蔽性,可能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世貿組織認為“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能為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做出重大貢獻”。發達國家在國內推行碳標準和標簽漸成潮流,對其國內生產和消費將帶來越來越大的影響。跨國公司在生產環節通過供應鏈控制碳排放,公眾認可和接受低碳和綠色消費。發達國家由于具備較高的技術水平,西方消費者對低碳產品有需求偏好,在碳排放方面有能力出臺高于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隨著這些國家標準的國際化,未來有可能發展成新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給國際貿易帶來沖擊和損害。

(二)發達國家可能以國內產品碳足跡標準為依據核定進口產品碳排放量,作為向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的稅基

盡管國際社會關于碳關稅的鼓噪有所減弱,但不排除未來個別國家單邊征收的可能性。碳關稅的征收需要計算、核定和比較同類產品的碳排放量,國內已經施行的碳足跡標簽和認證可為此提供支撐。一旦美國等發達國家一意孤行對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而屆時又無可適用的國際標準,他們可能利用現有的國家標準來計算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我國出口產品可能面臨高碳足跡標準為基礎征收的碳關稅,打壓我國出口競爭力。

(三)實施碳足跡標準和認證可能對我國制成品出口帶來重大影響

目前,碳足跡標準主要以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為基礎,計算產品從原料、生產、流通、消費和再回收的整個周期碳排放。國際貿易意味著更多、更長距離的運輸和相應碳足跡增加。按照目前國際產業分工,我國加工貿易比重還可能繼續增加。如果整個加工生產過程的碳排放都算在我國產品上,對我碳排放量顯然會嚴重高估。一旦歐美消費者接受了碳足跡標準的理念,他們傾向于購買地理位置更近的產品,這既有助于發達國家實現制造業回歸,又削弱了我產品的市場份額。

(四)“三碳”影響跨國投資流向和效率

碳關稅、碳標簽等將有效阻止碳密集行業生產轉移至境外減排立法和碳標準較低的國家,原來以規避國內嚴格環保立法限制為目的的在華投資,為符合嚴格的碳標準或躲避碳關稅,重新考慮將資金逆向回流至投資來源地。跨國公司可能會采取縮短供應鏈、減少內部貿易、根據他國減排方案調整海外投資分配等應對措施。此外,歐美通過加大低碳技術研發力度,借以推行嚴格的碳標準,迫使我國部分制造業企業為規避碳關稅或為利用發達國家的綠色技術,在歐美國家加工制造,這會形成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資本倒流,降低全球跨國投資效率。

當然,碳認證和碳足跡標準也是以產品為鏈條,吸引整個社會在生產和消費環節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對我有弊也有利。通過對產品授予低碳標志,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幫助其在消費過程中進行判斷和選擇低碳產品,向社會推進以顧客為導向的低碳產品采購和消費模式。隨著碳標準、碳標簽的推廣和低碳生活方式不斷普及,與價格和質量一樣,產品的碳含量將成為消費者做出購買決策的第三重要考慮因素,西方消費者會首先形成優先選擇低碳產品的消費心理預期,會對在減排方面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和我國產品形成不利的環境。另一方面,就國內而言,消費通過流通反作用于生產,低碳消費將倒逼生產廠商更多地考慮開發低碳產品、降低能源消耗,以公眾的消費選擇引導和鼓勵企業開發低碳產品和技術,也有助于我加快向低碳生產模式和低碳經濟轉變。

三、我國應對“三碳”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碳”衍生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為民眾所向,大勢所趨。隨著國際社會圍繞氣候變化與貿易的分歧日趨激烈,利益的分化和博弈更加明顯,顯示做好“三碳”工作的系統性和長期性。

(一)在涉及“三碳”問題的國際貿易規則談判中,發揮應有影響維護我和發展中國家權益

哥本哈根大會宣言的達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全面參與和主動引導能力。“三碳”問題可能與發達國家在世貿組織力推的“環境產品清單”談判相呼應,氣候變化可能加速環境產品談判進程,建議聯合主要發展中國家提出碳排放責任與歷史分擔問題,主導以消費為基礎的排放,即發生在生產國內的排放量減去凈出口產品中攜帶的排放量,這比總排放量更能準確地反映出排放責任。防止發達國家實行更加嚴格的碳足跡標準,迫使我國接受量化減排。

(二)考慮制定適應中國流通發展特點的碳標簽體系,以消費行為引導產業轉型

建議以食品行業為試點,推出碳標簽的自愿國家標準,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識,鼓勵公眾參與低碳飲食活動,對食品企業形成倒逼機制,引導食品行業自主節能減排,實現產能升級改造。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其他行業推廣,同時也可夯實進一步參與國際談判的國內產業基礎。

(三)嘗試碳足跡在加工貿易過程中的“壓力測試”

中國在承接國際產業轉移的同時也成為世界碳的“集中排放場”,出口產品占國內碳排放量約23%至33%。建議按照國際通用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啟動測算加工貿易產品的碳足跡量化工作,可首先涵蓋進口原材料、國內物流、生產加工、出口制成品等主要環節,找出節能減排的節點,也為反制其他國家可能對我產品征收碳關稅打下基礎。

(四)積極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援助工作

發達國家在兌現援助資金和無償技術轉讓方面缺乏誠意,非洲國家、小島國和欠發達國家希望從中國獲得應對氣候變化的更多支持。建議將應對氣候變化援助列入我國援外中長期規劃重點,通過成套項目、提供物資、人員培訓等各種方式增加應對氣候變化援助所占比重,對援外項目設計和施工環節增加節能環保措施的考慮,通過援外帶動我國清潔能源技術和產品“走出去”,這將有助于我國在“三碳”問題上的國際話語權及影響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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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的方法意義

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著力點,需要借助于邏輯嚴密的立法目的要素所構筑的目的體系,來實現對特定立法目的內容的文本表達。通過應對氣候變化基本法的目的條款制定,將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予以歸納提煉,形成獨具特色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模式。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規范化表達的形式邏輯背后,反映了應對氣候變化的諸多價值理念的平衡與協調。對于立法目的構成要素的不同理解,形成了有關立法目的的不同理論解說。這是因為立法目的在實現過程中,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不同層面來彰顯立法的價值訴求,發揮立法在調整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所出現的多元利益沖突的調整功能。在氣候正義觀的影響下,氣候變化法得以發揮調整應對氣候變化中廣泛的社會關系,形成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關系。

法律目的研究作為現代法學研究中一種因應法制變革要求的研究方法,調和了以功利主義價值理念訴求為中心的目的論式的自然法學與秩序構建為中心的實證分析法學二元對立的格局,以修正法律制度的體系結構,使之成為具有開放性、適應性的回應型法,將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統合在制度之中,通過縮減中間環節和擴大參與機會的方式,在維護普遍性規范和公共秩序的同時,按照法的固有邏輯去實現人的可變的價值期望。其意義在于使法律不拘泥于形式主義,通過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進一步探究法律、政策中所蘊含的社會公認的準則( 價值) 。如果法律強調原則和目的,那么就有了一種豐富的資源可用于批判具體規則的權威。雖然一項規則可能帶有官方權威的烙印即通過了法律效力的血統檢驗但它卻被認為是可以按照它對那些利害攸關的價值影響的重新評估。

( 二) 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的層次邏輯

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降低社會發展的碳依賴和減少生態稀缺性是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直接目的,在氣候變化立法目的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這一初級目的使其與其他環境立法、氣象災害防御立法以及能源立法相區別,反映了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正當性,使得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氣候變化的科學研究在逐步揭示全球氣候暖化的客觀事實。氣候變化影響的廣泛性和不確定性,使得人類不得不思索重塑價值觀念,改變原有的價值判斷,在未來氣候變化的風險應對中調整自身的生產和生活行為。技術、經濟、政治、社會之間在氣候變化問題的應對中,形成密切的關聯。從《京都議定書》的艱難破繭到《巴厘島路線圖》的共識達成,從《哥本哈根協議》的減排責任分擔擱置到《坎昆協議》的適應性問題重視,從《德班決議》的風云驟變到里約+20 峰會的《我們憧憬的未來》的綠色發展曙光,這一國際氣候談判的進程折射出事實與規范之間圍繞著求真的知識增量和向善的倫理關懷之間的邏輯進路而展開氣候變化的社會性建構格局。氣候變化在短期難以表現其危害的滯后效應,使得人們從心理上寧愿關心當下所真正感受到的種種風險,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民眾面臨著擺脫貧困的現實發展問題,加之氣候變化是偽命題的懷疑論所形成的主體背景觀念,往往將人們引入氣候變化風險認知的誤區,形成了所謂的吉登斯悖論。

所以,氣候變化的社會性建構便承擔了破解吉登斯悖論,通過倫理、技術、經濟、政治、社會等綜合回應,實現價值的重塑與制度的更新,使全社會認識到氣候變化是當今人類所面臨的最大風險,并從國家、集體、個人三重維度展開,重新調整行為活動,以適應未來利益格局的社會變遷。實現以多中心、社會利益本位的區域氣候變化公共治理,凸顯了氣候變化應對需要根據一國內部不同區域的氣候變化影響、脆弱性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所形成的包括地方政府、私營部門、社會公眾等利益主體的多元利益訴求,圍繞著氣候資源這一公用物的產權配置,靈活運用市場激勵機制、行政管制機制和社會調節機制進行利益分配和利益整合。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區域的氣候變化規劃過程中,作為多元利益的協調者和引導者,需要根據氣候變化的科學情景預測信息和區域發展戰略的目標定位,確立區域氣候變化公共治理的動態目標模式,因地制宜、因時而異地運用包括碳排放權交易、碳稅、自愿協議、公私合作等多種政策工具組合,不斷完善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技術管理標準體系,并進行氣候政策分析的績效評估,持續動態地調整本區域的氣候變化規劃管理的方法和內容,以回應區域氣候變化風險所帶來的巨大不確定性,規制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關系中利益相關者的各種行為。同時,在未知中所進行的綜合決策難以確保有效回應氣候變化風險,應當通過風險評價和風險管理程序作出科學民主決策,并堅持無悔的原則,通過氣候災害的社會化填補機制和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有效預防和填補因氣候變化影響所帶來的多種損害,不能因氣候變化損害在一定時空條件下的短期局部惡化而追究決策者的法律責任,需要在承認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這一過程性正義的實現就是體現氣候變化立法本質特征的中級目的。保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權益,維系生態系統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是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根本目的。這一根本目的折射了氣候變化立法的法學方法論意義,既劃清了氣候變化法學與氣候倫理學、氣候政治學、氣候經濟學、氣候社會學等相鄰學科的界限,又闡釋了氣候變化法橫跨公法、社會法、私法三大法域的氣候變化法學研究范式。其中,氣候變化法律關系主體的法益、權利、義務和責任,成為氣候變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法律表達的核心話語概念邏輯。而對生態系統和社會秩序穩定的氣候安全價值選擇,反映了氣候變化立法的秩序價值,圍繞著秩序價值的應然規則設計,以義務和責任的分配為表征的義務本位論成為氣候變化立法的規則邏輯起點。

為了保障氣候安全,應對氣候變化風險及其所帶來的現實損害,義務和責任的配置,從根本上保障氣候變化法律關系主體的多元利益和權利。由于氣候變化和人類之間的交互復雜的作用涉及廣泛的領域,氣候變化立法在分配義務和責任的同時,必須重視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市政當局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包含企業、行業協會在內的私營部門、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領域的有關專家、媒體以及包括非政府組織、特殊貧困弱勢群體在內的公民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所享有的受到法律保護的法益和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包括勞動就業權、環境權、健康權在內的集體性的社會權及包括表達權、知情權、參與權在內的自由權。其中法益包含了權利之外,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利益,體現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氣候變化法益的廣泛性離不開社會法與公法的共治互動,同時私法作為有益的補充,服務于利益的協調與共進。

二、國外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條款的目的論解析

立法者在起草應對氣候變化立法文本中,對立法目的條款的技術表達,反映了立法者所采取的立法目的理論。英國2008 年《氣候變化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以1990 年為基準,到2050 年,通過國內及國外的行動,使溫室氣體減排80%; 到2020 年,使溫室氣體減排34%; 建立每五年為一時段的碳預算體系,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首次制定的三期碳排放預算為20082012,20132017,20182022,2009年5 月前必須制定完成。政府必須向議會報告完成預算的政策和計劃; 設立氣候變化委員會,為政府提供碳預算標準的建議,向英國議會提供目標進展、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政府必須給予反饋,以確保每一年度預算完成的透明度和可問責性; 引入碳排放交易體系,借助市場激勵機制限制排放或鼓勵排放實體進行減排; 制定適應氣候變化條款; 通過財政激勵機制減少國內廢物產生并使廢物再回收;促使生活垃圾分類集中處理; 修改2004 年《能源法》關于可再生運輸燃料義務的條款以及制定關于氣候變化的其他條款。從英國氣候變化法的立法實踐中來分析其立法目的條款的實證法目標定位在于四個方面: 一是為英國在中長期減排行動方面設定可行性的并量化的具體減排目標,履行英國在氣候變化應對中的國際法律義務; 二是通過構筑氣候變化國家體制,明確議會、政府、氣候變化委員會的具體責任和義務; 三是為國內適應氣候變化立法確立了綜合性的制度框架,使得適應氣候變化領域的立法能夠在綜合法的體系內不斷完善; 四是重視通過綜合立法實現對相關氣候變化領域立法的清理和完善,采取包裹性立法的方式,實現立法對氣候變化應對的動態調整。

另外,韓國2009 年2 月公布《氣候變化對策基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表述為: 由于地球暖化導致氣候變化及對全球環境的沖擊,須積極促進科技發展、環境保護和關聯產業能力提升等,盡量減少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并建立氣候變化之基本對策,以利社會發展,及讓國民們有健康和舒適的生活。其目標是為追求人類的永續發展。英國和韓國的綜合性氣候變化基本法雖然在立法目的表達上各有特點,相比之下,英國氣候變化法的立法目的更加注重規范性和實用性的立法技術表達。但在立法目的的價值訴求和目標定位方面均體現出了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所帶來的全球性和區域性的氣候風險; 二是確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有關機關依法行使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權力,通過引入市場激勵機制、公眾參與機制使得國家的氣候變化政策和法律在區域氣候變化風險的應對中,平衡和協調在經濟社會各個領域中的利益沖突,實現區域性的氣候公共治理; 三是保護社會各主體在氣候變化風險應對中的合法權益。由此,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具有三方面的目的: 通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應對氣候風險; 注重國家氣候行政過程性的風險管理,調整人類社會和生態系統的多元氣候利益關系,實現區域氣候公共治理; 保障社會、生態的集合性氣候權益。結合這三個方面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進行不同形式的組合,并可以得出兩種主要目的論的理論觀點。

( 一) 一元論

這一學說直接闡明氣候變化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應對氣候風險而確立有關氣候變化應對的一整套管理體制機制框架。在一元論的指引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目的是為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提供一個戰略、政策規范框架。一元論反映了氣候變化立法目的與管理目的的耦合。在應對氣候變化法頒布之前,有關氣候變化應對領域相關的法律與政策是由多種不同程序、不同理念、不同政策目標、不同立法目的的法律、政策組成的。氣候變化法的出臺,為國內應對氣候變化管理提供一個框架結構,對已經頒布的立法和政策進行清理與整合,為整個氣候變化應對提供綜合的相互關聯的基礎。

一元論實際上屬于實證法秩序建構的立法目的論。該理論以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義務為本位,重視規則的系統性和內在合理性。英國2008 年《氣候變化法案》的立法目的是為改善碳管理,促進本國向低碳經濟轉型和鼓勵低碳商品投資提供一個長期性框架。在此種綜合性立法中,明確具體的減排目標,設立氣候變化委員會,建立氣候變化風險的評估和管理機制等方面,為以后相關減緩氣候變化、適應氣候變化所涉及的諸多領域的一攬子立法完善提供基礎性的制度安排。英國氣候變化綜合性立法重視通過立法目的的實現來促進現行相關立法的完善。其立法目的從根本上來說是一元的,在一元目的之下,由眾多目的要素構筑形成目的體系,目的多元論將目的要素也看做獨立的目的。基于目的哲學關于一和多的關系之理解,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應定位于保障氣候安全。這也是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核心價值取向。透過可持續發展、氣候正義的多元化、復雜的社會時空場域的映象,氣候變化問題的提出以及應對,都是為了使得人類社會和生態系統在巨大的不可逆的氣候風險和氣候影響下能夠得以延續,將有關氣候變化對人類社會和生態系統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避免或是降至最低限度。不管是主動適應,趨利避害還是減緩或避免氣候變化損害,都是為了謀求氣候安全這一最本源最基礎的價值理念。

這一價值理念本身就可以作為價值性目的寫入立法目的條款中,成為元規則。其他工具性目的是為了實現價值性目的而存在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目的要素都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或者是實現這一目的的附隨效果而已。直接目的、中級目的和終極目的的劃分使得一元目的得以從上中下三種層面梳理出來。而這一邏輯元規則正是貫穿于氣候變化立法體系的精神要義和規則原點。筆者認為,盡管一元論并未否認立法目的是由價值性的目的要素所影響,但這種對氣候正義的理解過于單一片面,沒有詳細論及在氣候利益沖突之下,安全、公平、效益不同氣候價值沖突的協調需要在更高的價值協調方面實現具體平衡,氣候安全的片面強調會忽視不同區域經濟發展階段的特殊性。

篇7

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能源結構優化以及應對原有粗放發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已成為近年來中國政府的工作重點。為此,政府相關部門(如環境保護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在行政管理方面,不斷加大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節能減排等系列強制性措施的力度。

而關于氣候變化問題的多輪次國際談判和磋商的過程,也從一定意義上促進了我國相關措施的開展進程。同時,相關國際經驗和合作框架也給上述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更具經濟和市場效益的思路。

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中國政府在碳排放權交易方面的積極探索。2014年10月15日,由安永和碳信息披露項目(CDP)聯合的“2014年CDP中國100強氣候變化報告”指出,“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靈活的減碳措施,與淘汰落后產能和企業節能減排等強制性行政措施形成良性的互補。”

系列強制性行政措施

自國務院2010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以來,淘汰落后產能進一步擴大深化,工作考核制度和工作分工不斷完善,淘汰落后產能行業從“十一五”初期的13個擴大到2012年的21個。

2011年至今,工信部共公布了8批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共計涉及企業7885家。從2010年起,工信部開始公布淘汰落后產能的年完成情況,更準確、即時、全面地跟蹤淘汰落后產能進度,完成情況透明度不斷提高。

在促進企業節能低碳行動方面,通過《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2006年)、《關于印發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等政策性文件,國家發改委等中央部委已陸續開展了多個行業的重點耗能企業節能行動,超過一萬家企業被強制納入方案。

同時,近年來實施的低碳省市和低碳工業園區政策,這引發了全國性的低碳城市摸索,從節能減排力度和覆蓋范圍上對上述文件中提及的“萬家企業”進行了補充。

作為市場機制的碳排放交易權

作為創新解決方案,碳排放權交易是強制行政措施下的市場機制,其靈活多樣的履約途徑和潛在的金融開發潛力讓其備受關注。目前,國內7個試點省市碳市場已全部上線,強制納入2247家企業,總配額量超過12億噸二氧化碳。

上述各試點管控范圍和強度一方面反映了該試點省市的經濟增長特征和現有產業結構特點,反映了7個試點的能源結構情況,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在試點期不同階段,試點市場對不同產業/企業和不同能源類型的偏好程度和管控進度。

2014年,7試點中僅5個,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和廣東,執行了管控企業2013年排放量的履約。履約情況一方面突出反映了各試點的機制完善程度和體制建設現狀,另一方面也考驗了管控企業對碳約束的認知程度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首個履約期突出顯現了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問題:1)不理解碳排放權交易原理及機制,觀望和消極應對情緒嚴重,2)沒有建立統一的溫室氣體數據收集及處理體系;3)沒有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內控及決策體系。短期來看,這使企業被動接受政策變化,增加生產運營成本;長期來看,將降低企業競爭優勢,影響投資者信心。

CDP報告發現與建議

從淘汰落后產能和企業節能減碳行動這兩個強制性行政手段,順利過渡到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手段相輔相成,這給企業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同時也使自愿信息披露具有別樣的意義。企業應抓住機遇,有計劃地系統披露環境信息,把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性措施和成果與利益關聯方分享,通過互動,提升其在公眾中的形象和聲譽,增強投資者信心。

在分析中國氣候變化、低碳發展、環境保護和能源安全等一系列可持續發展議題的同時,“2014年CDP中國100強氣候變化報告”還展示了CDP中國100強企業在碳管理、氣候變化風險與機遇、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績效表現。

根據此次報告問卷的回復情況來看,企業逐漸意識到披露信息環境的重要性,所披露的企業數量和回復質量上升速度也極快。回復企業從2013年的32家增加到2014年45家,增加40.6%。42家企業還通過其他途徑如企業年報、其他合規性文件等披露了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的表現。

另一方面,隨著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開展不斷深入,納入企業范圍進一步擴大。45家調查企業中,超過13家(29%)企業被納入到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中,16家(36%)企業納入節能低碳行動實施方案。

企業對氣候變化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其氣候變化風險識別深度和戰略制定成熟度上。相較往年,此次報告中企業識別的風險和機遇數量均有明顯增加。2014年,回復企業共識別出25個氣候變化風險,19個氣候變化機遇。96%的企業識別出潛在的對企業業務經營、收入或支出可能產生影響的氣候變化風險,56%的企業識別出了全部風險。

盡管如此,從回復結果看來,節能減排項目和應對氣候變化舉措在碳減排結果上一致,但絕大多數企業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在目標、組織結構和戰略層面上并未統一。可以看到的是,一些企業正嘗試把這兩個目標及其應對措施統一起來,但現階段結果并不理想,企業仍需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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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氣候特征;氣候變化;烤煙生產;應對措施;貴州開陽

中圖分類號 S16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12-0236-01

烤煙是開陽縣主要經濟作物,其對自然環境和氣候的變化比較敏感。近年來,隨著我國烤煙生產不斷發展,種植烤煙效益也不斷提升。因此,要想取得烤煙作物高產及穩產,就要全面了解開陽縣的氣候變化,并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烤煙生產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氣候變化造成的不利影響,保證烤煙優質高產。本文結合開陽縣氣溫、光照、降水等氣候特征,探討氣候資源對烤煙生產的優勢與不足,并提出了相關的應對措施以及氣象服務建議,以期進一步推動開陽縣烤煙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增加廣大農戶的經濟收入。

1 開陽縣氣候特征

1.1 氣溫

通過對開陽縣歷年溫度的統計分析可知,由于受到開陽縣獨特的地理位置的影響,開陽縣氣溫變化整體上有上升趨勢,但是上升幅度比較小;春、冬、夏季風交替,氣溫回升緩慢,寒潮頻繁,天氣多變,氣溫波動大,呈現出四季分明的特點;年平均氣溫保持在一個較舒適的水平,非常有利于農作物的生長,尤其是有利于烤煙的生產。開陽縣的歷年平均氣溫13.0 ℃,最熱月是7月,平均氣溫為22.3 ℃,極端最高氣溫為33.7 ℃;最低氣溫出現在1月,平均氣溫為2.3 ℃,極端最低氣溫為-8.0 ℃,≥10 ℃的年積溫為3 562.7~4 278.2 ℃,開陽縣氣溫總體上情況相對較好,與該地區的經度以及緯度特征相符。

1.2 降水量

開陽縣降水量基本上可以滿足當地農作物生長要求,但是該地區的降水量特征大體表現為夏季降水最多,其次是春季、秋季,冬季降水量偏少。開陽縣年平均降水量為1 161.6 mm,但是分布不均勻,夏季降水最多,平均降水量為529.5 mm,幾乎占全年平均降水的1/2。因此,開陽縣降水主要依靠夏季降水,這種降水分布不均會對烤煙生產造成一定影響。

1.3 日照和無霜期

開陽縣全年無霜期224~295 d,對烤煙生產是非常有利的,同時年平均日照時數為898.1~1 084.8 h。從這些條件來看,開陽縣具備了烤煙生產的優質高產條件,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烤煙優質高產將不會受到氣候變化的干擾而產生波動。

2 氣候變化對開陽縣烤煙生產的影響

2.1 氣溫變化條件有利于烤煙生產

烤煙喜溫,在≥10 ℃的年活動積溫

2.2 降水可以滿足烤煙生長需求

當降水量分布合理時,月降水量100~200 mm就能夠滿足烤煙的生長需要。成熟期最適宜降水量為100 mm左右,若降水量過少,煙葉含糖量低而煙堿與含氮化合物含量太高;若降水太多,日照不足,造成煙葉太薄且不易烘烤,煙堿含量低,香氣平淡。開陽縣降水量能夠滿足烤煙生產的需要。

2.3 日照時間以及較長無霜期有利于實現烤煙優質高產

烤煙喜光,充足而不強烈的日照可以使煙株生長茂盛,有利于生長出優質烤煙。開陽縣充足的日照時間給烤煙生長提供了有利條件,其無霜期基本可以滿足烤煙生長周期要求。因此,開陽縣日照時間及無霜期長為當地烤煙優質高產提供了有利條件。

2.4 災害性天氣影響烤煙的產量與品質

農業氣象災害會給農業生產帶來不利影響。隨著全球氣候變暖趨勢加劇,開陽縣出現暴雨、干旱、大風、冰雹、霜凍等災害性天氣頻率增加,制約著烤煙正常生長,影響烤煙的產量與品質,嚴重時甚至會絕收[3-5]。對于開陽縣的烤煙生產來說,氣象災害已經成為阻礙烤煙生產的關鍵影響因素。

3 應對措施

3.1 提供精細化氣象服務

應不斷提升天氣預報準確性,做好農業氣象服務工作。一是深入田間地頭指導農戶對烤煙進行科學種植;二是做好災害性天氣的預警預報工作,使烤煙種植戶提前做好準備,降低災害性天氣對烤煙生長造成的影響;三是加強農業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提升其防災減災意識,讓農戶可以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情況,利用科學合理的措施抵御災害、減少損失。

3.2 加強人工增雨防雹

冰雹和干旱是制約開陽縣烤煙產量與品質的重要因素,應優化人影炮站布局,在開陽縣北部鄉鎮烤煙主產區增設人影作業炮站,加強對冰雹、干旱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及時開展上下游聯動聯防作業,以有效減少冰雹災害帶來的損失。

3.3 加烤煙生產的科學管理

科學種田已經成為現代化農業發展趨勢,應該結合開陽縣的氣候變化特征,充分利用氣候條件,采取先進的栽培以及管理方法,使烤煙生產從種植方法、栽培方式以及單位面積產量上均實現質的飛躍。另外,為了降低氣候變化對烤煙生產所造成的危害,可以對烤煙品種進行改良或者優化生產結構,以有效應對暴雨、干旱、大風、冰雹、霜凍對烤煙帶來的危害。

4 參考文獻

[1] 黃廷炎,沈長華,邱泉成,等.南平市烤煙生產氣象條件分析與氣象服務[J].亞熱帶農業研究,2009(3):188-192.

[2] 楊仕賢,張好艷,張春紅,等.氣候變化對新安烤煙種植的影響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0(14):276-277.

[3] 黃中艷,張明達.云南烤煙種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研究[J].西南師范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3(7):1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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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技術;發展;建議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031

氣候變化已成為當代社會和人類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同時,絕大多數國家還面臨著改善國內能源結構、保障國家能源安全、進一步發展經濟的巨大挑戰。由于發達國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所占據的優勢,較早地認識到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問題的艱巨性和長期性,認識到調整和制定新的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意義,認識到適應新的國際環境,需要在現有發展模式下求新的突破。

通過發展和應用低碳前沿技術、更替或更新大部分能源基礎設施、創造新的商業機會和就業崗位,及早部署并以較低的成本轉型,成為各主要發達國家為確立未來競爭優勢的基本共識和現實選擇。

1國內外研究進展

低碳技術是指以能源及資源的清潔高效利用為基礎,以減少或消除二氧化碳為基本特征的技術,廣義上也包括以減少或消除其他溫室氣體為特征的技術。涉及鋼材、建材、電力、煤炭、石化、化工、有色、紡織、食品、造紙、機械、家電等工業領域,以及建筑、交通運輸、農業、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廢棄物處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煤的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和煤層氣的勘探開發、二氧化碳捕獲與埋存等領域。

為了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大力實施低碳技術已經成為全球性趨勢,加快低碳技術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低碳技術已成為全人類的迫切需求。國外對于低碳技術的應用推廣研究相對較早,目前國際上已經將推廣低碳技術作為一項重要的節能減排措施。越來越多的國家深刻認識到低碳技術將在未來經濟發展中處于核心地位,美國、英國等歐美發達國家,在20世紀能源危機后就開始關注低碳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建立了專業的低碳技術轉化推廣體系,出臺了相關法規措施,大力推廣低碳技術。歐盟2007年年底就提出了戰略能源技術計劃,制定了宏偉的碳捕集與封存技術發展規劃,計劃到2020年CCS技術和經濟上都可行時,歐洲所有新建的燃煤發電廠都采用CCS技術。早在2001年,英國政府就投資并按企業方式運作“碳基金”,希望能夠幫助企業排除由傳統的生產模式到低碳生產這一轉變過程中會遇到的人力、資金、技術等障礙,降低能源消耗,降低目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投資具有順應趨勢和較好市場前景的低碳技術,多元化、多角度地拓寬市場。

中國目前正大力推動低碳技術創新和推廣應用。《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明確提出要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應對氣候變化;2014年1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中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大力推進節能低碳技術的推廣;2015年6月,我國在編寫的《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家自主貢獻》中,提出了減碳目標和相應的措施。面對嚴峻的減排趨勢,國家科技部于2014年1月了節能減排與低碳技術成果轉化推廣清單,涉及19項技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4年12月《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2014年本,節能部分)》,涉及13個行業,共218項重點節能技術;并于2014年8月、2015年12月分別了《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第一批)、(第二批),涉及12個行業,62項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

目前國內一系列低碳技術推廣比例偏低,絕大多數技術成果尚處于局部推廣階段,從統計數據來看,絕大多數低碳技術普及率1%左右,個別技術普及率僅約05%,低碳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迫在眉睫。

2發展趨勢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加快低碳技術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低碳技術,在國內實現低碳技術的轉讓顯得尤為迫切。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近年來,我國不斷地投入低碳技術新領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技術成果,但是目前低碳成果轉化、低碳技術推廣的比例較低,常見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技術相關信息渠道不暢,企業對技術了解程度不夠;企業技術實力偏弱,缺乏外部專家支持;投資成本較高,風險較大,企業有畏難情緒;技術轉化資金缺乏。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低碳發展領域新技術推廣和集成服務的手段不足;低碳技術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程度不高;產學研各方面技術資源的整合利用不夠充分;與低碳技術創新、轉化和推廣有關的信息咨詢、資源集聚、風險投資等機構尚不健全。

3建議

對應目前低碳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比例較低的現狀,建議政府主要從幾個方面考慮解決目前低碳技術應用存在的困難。

第一,建立多層次的成果轉化技術推廣體系來支撐低碳技術的推廣應用。近年來,雖然我國的科技投入加大,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整體來說,企業缺乏全面的、系統的、具體的、特色的技術服務,政府沒有打造各類技術的集成平臺,沒有集成各方面的技術實力。基于此,政府應該建立多層次的成果轉化技術推廣體系,為低碳技術應用和產業化提供支持。

建立多領域的協作機制來支撐低碳技術的推廣應用。推廣技術,不僅涉及技術本身的創新性和可操作性,也涉及經濟成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多方面。所以,企業是否接受某項新的低碳技術不僅僅取決于技術方面的指導,還會從經濟成本、經濟效益、優劣勢等多角度,對該項技術的應用前景進行綜合的、全方位的考慮。建立多領域的協作機制,全面分析技術所涵蓋的減排潛力、成熟度和耗時、成本和效益等多個方面,以此來讓企業從自己的實際需求出發,選擇合適的低碳技術。

第二,以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來強化低碳技術的推廣應用。政府利用自己的宏觀調控功能,在標準、規范等方面形成知識庫儲備,逐步制定各類市場準入要求、規則,規范市場,并加以推廣。這能夠直接指導企業選擇合適的低碳技術路徑,也對市場的規范和推廣有幫助,讓企業在應用低碳技術后具有更強的競爭優勢。

事實上,如果研發了一項新技術,但又不能有效地應用、推廣,這項技術就很難發揮出應有的優勢。目前,國家級和省級層面的科技系統人員經過多年的能力建設,已具備相應的意識、知識和能力,但主要是由基層應用低碳技術,如果基層人員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基本概念都不清楚,甚至企業畏懼談“碳”,這將非常不利于低碳政策和技術的應用。通過對各省、市、縣的相關人員及重點能耗企業的負責人進行系統培訓,將有利于提高基層的重視程度、意識和能力,也有利于提高技術的應用和推廣水平。低碳技術的有效應用與推廣能夠使相關領域的創新成果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加強低碳技術應用與推廣的研究對于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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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適宜、穩定的氣候是人類在地球上得以生息繁衍的必要條件。近200多年來,人類的某些活動導致了地球氣候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非自然的變化,氣候變化已成為一個引起全球高度關注的公共性問題,應對氣候變化在國際上需要各國攜手應對,在國內則需要強化區域的合作。本文從立法,組織建設、機制建設等角度入手,分析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的現狀和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氣候變化;區域合作;法律;機構;機制

一、概述

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是一個世界各國人民密切關注、共同面臨的具有緊迫性的生態難題。氣候變化問題已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以及生態系統的平衡、穩定產生了顯著的有害影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條對“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排放”等概念進行了界定。其中“氣候變化”是指除在類似時期內所觀測的氣候的自然變異之外,由于直接或間接的人類活動改變了大氣的組成而造成的氣候變化。由此可見,氣候變化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自然原因,二是人類的某些活動。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溫室氣體的排放。《京都議定書》附件A規定了六種減排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就對全球升溫的貢獻百分比來說,二氧化碳所占的比例最大,約為55%。[1]因此,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控制和減少也就成了世界各國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首要目標。

地球的生態系統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環境、能源問題具有外部性和公共性,應對氣候變化是一個跨域界、跨行業、跨部門、跨學科的綜合性、系統性的工程。任何地方都不能以行政區域的劃分為理由而“獨善其身”,“以鄰為壑”,尤其在氣候減排問題上更不能“單兵作戰”、“各自為政”,因為一方的節能減排的努力很大程度上會被另一方的“不作為”或“少作為”抵消掉,由此陷入此消彼長的局面。一方溫室氣體的過量排放行為也會對生態系統整體產影響,從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其它地區的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穩定。

國內區域一體化的趨勢十分明顯,目前已形成了一些比較成熟的區域,如長江三角洲經濟區域、泛珠江三角洲經濟區、環渤海經濟區、東北三省地區、西部、中部等較為成熟和穩定的區域。在各大經濟區內的各區域間地理位置相鄰,在自然條件、文化政治、產業結構、資源稟賦等許多方面具有較大的相似性,便于以區域為單元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有效應對氣候變化,需要加強區域合作以及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機制。

二、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的現狀和問題

“作為共同體的成員,一個人對他的伙伴成員負有責任,他不僅要使共同體的利益優先于他的自我利益,而且要竭盡所能做一切有助于增進共同利益的事。……”[2]與人類無盡的需求是有限的,資源總是十分有限的,資源的集中和優化無疑是一種策略。在氣候變化的問題上加強區域合作,聯合應對既是一種策略,也是實現生態文明的必然選擇。但不可否認,國內在應對氣候變化,實現低碳轉型還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更是有一些有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影響著區域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主要有下:

(一)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處于沒有法律調整和指引的狀態

我國在能源領域上的法律法規眾多,頒布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在方向上有利于減少和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直接或間接推動節能減排工作,也有關于國際合作和部門協作的規定,但鮮有關于國內區域合作、協同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定。既缺少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宏觀和原則性的法律規定,也缺乏在具體領域上進行區域合作的細化性的規定。因此,在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法律調整方面存在滯后和空缺。雖然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止法》第五章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的制度,但該法沒有把二氧化碳等一些對氣候影響較大的氣體列入調控的范圍,無疑大大制約了該法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作用。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是社會控制的最終有效工具”,[3]是社會管理的主要手段。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的合作在完善法律調整機制方面顯得較為迫切。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較為系統、全面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政策,其中最近頒布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第六章強調要完善區域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把地區劃分為城市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措施和對策,體現了國家有意識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問題進行指導和規范,但政策無疑具有其局限性,在穩定性、規范性、長期性以及調控的力度上明顯存在不足,政策的制定、推行和實施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所以,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宜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納入法治的軌道上才能保持其長期良好的發展。

(二)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缺乏專門的區域協調機構

2007年我國成立了以國務院總理為組長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并于2008年設置應對氣候變化司,負責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2010年,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框架內設立協調聯絡辦公室。另外還設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作為決策咨詢機構。然而這些中央機構均立足于國家的層面,主要負責研究和制訂應對氣候變化的全國性的戰略、方針和政策,主導氣候變化的對外合作和談判等工作,由這些機構對區域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進行領導和統籌明顯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

歐盟的經驗告訴我們,各項區域和產業政策得以有效實施,專門的區域協調機構是必不可少的。如歐盟成立了區域政策事務部,區域政策委員會,歐盟理事會等區域協調機構。[4]目前構建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協調體系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缺乏統一的有效的區域常設性協調機構來對區域合作減排進行專職領導和管理。從以往的實踐來看,區域合作往往易受當地行政首長的意志和偏好的影響,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執行方面也因缺乏監督而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這樣往往難以形成合力,從區域的層面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所以有效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就必須在中央層面建立起一個專門的常設性的區域合作領導、協調和推動實施機構,對區域相關合作事務進行專職化管理,促進區域減排政策法律的協調,增強區域減排合作的執行力和作用力。

(三)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協同機制

各地在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執行處于各自為政的混亂狀態,同時在執法上既沒有統一協調的標準,執法查處的力度也存在較大的差別,甚至兩個相鄰的地區在執法程度的問題上大相徑庭,這樣必然會導致減排的效果大打折扣。“以京津冀三地為例,據報道,河北整體各個工業行業的排放標準與北京、天津存在著較大標準,有些氣體排放標準甚至相差4倍之多,企業超標排放行為的查處執行力度的不一致也最終導致三地的執行效果相差甚遠。[5]

各地政策法律相互沖突、不協調,執法標準和執法力度混亂不一,一方面由于沒有開展區域合作和協調的意識,仍然沒有突破以行政區劃為界限的“單獨行政”的觀念,沒有形成統一的減排合作目標,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地方官員過度地追求政績等原因。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區域協同機制來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

三、推進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對策

在區域應對氣候減排問題的合作方面,要注重完善法律規定、組織機構、協同機制等,才能充分發揮其協同效應:

(一)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法律規定

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增加協作性條款。目前國內要構建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相銜接、相協調的應對氣候變化減排法律體系。對于是否需要在本國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性法律,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各國也做法不一。考慮到目前國內應對氣候變化的許多做法和制度都處于摸索階段,尚未成熟,而且倉促制定一部強制性條款、法律責任條款較多的法律,會加大全國多數企業的經營壓力和成本,有可能造成企業不堪重負。因此,建議參照《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定以指導性規范、自愿性規范為主的、強制性規范相對較少的促進性立法《應對氣候變化減排促進法》,而且單辟一章規定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的問題,如規定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原則、主體、程序、權限、方式、監督等問題,為區域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制定框架,體現國家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的宏觀導向。同時由于應對氣候變化涉及的領域繁多,如低碳產業、綠色建筑、低碳交通、碳排放權交易、新能源開發利用、碳金融衍生產品和低碳技術創新與應用等等,目前已有一些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特定領域的立法,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但應加快相關領域的立法進程,以形成覆蓋面廣、多層次的國家減排法律體系,并制定相關法的實施細則,細化規定地方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具體領域開展合作的各類事項和問題。

(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組織機構體系

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為了,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務,宜由中央進行管理,對于區域事務,原則上應當屬于中央事務,應當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和決策。[6]因此,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應當由中央的機構來統一領導,在管理機構的設置上可進一步精細化和明確化,以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組織機構體系。

有學者提出以區域為單元,由中央政府設置跨區域的獨立的區際行政管理機構來統籌區域性事務,[7]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目前不具可行性。可考慮在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下增設區域合作處,并對應不同的區域下設相應區域的專屬協調機構,明確其相應的職責。如專門針對泛珠三角經濟區的節能減排工作,可在氣候變化司區域合作處下設泛珠三角地區應對氣候變化協調聯絡辦公室,由該機構專門統籌和主導泛珠三角地區范圍內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工作,針對泛珠三角區域的實際情況,研究和制訂推動該區域合作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統一指導和長期推動該區域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監督該區域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項目與合作協議的落實,協調解決由合作過程中產生的重大問題或重大爭議,等等。這樣由共同上級設立與區域相對應的常設專職機構進行管理和協調,一方面既有權威性,有利于降低行政內耗,有效破解地方保護主義的阻力,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推動區域合作更為高效有力,有利于統攝區域發展的重大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集中把握和回應區域內各地方的各種發展訴求,便于推動區域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協同做好減排工作。

(三)要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協同機制的建設

1. 通過協商達成共識的前置程序,推動區域合作各方立法的協調。在2001年美國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之后,美國出現了由州長推動的區域性減排計劃。紐約州、特拉華州、新澤西州等東部九個州制定了東部九州溫室氣體減排計劃,計劃到2020年溫室氣體的排放水平在目前的基礎上削減10%。九個州達成一致后,在各個州內立法并予以實施。[8]美國的經驗啟示我們,在進行立法前可通過現有的區域合作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行政協議等方式對區域的減排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并將達成的共識轉化為地方性的立法,也可以參照東北三省法制協調方式的做法,就應對氣候變化的事項建立立法協調的框架,成立聯合工作組,對需要立法協調的問題或者合作中的重大事項盡可能先協商探討,如控制氣體排放的目標、排放溫室氣體的強度標準、過量排放的處罰標準以及新能源合作開發等,達成共識后再轉化為各自的地方立法。

2. 注重市場的力量推動區域合作各方法律政策的協同

201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1)》白皮書明確提出“完善碳排放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建立跨省區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目前碳排放權已在一些城市展開了試點的工作,在將來時機成熟時,可通過形成碳排放權交易次級區域大市場的方式予以發展完善。盡快探索建立區域性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以形成區域一體化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客觀上促成各地有意識地加強制度和規則上的協調,最終促成各地政策和法律的趨近或趨同。者認為,社會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法律作為上層建筑,最終都是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的,為相應的經濟基礎服務。因此,區域一體化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形成,將會對區域不同地方政策法律的協同產生深遠的影響。區域碳排放權的運行和實現有賴于各方加強政策立法協調,構建統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規則,共同量化和公平分配碳排放指標,從而營造良好的無差異的法制環境。否則,混亂、不協調甚相互沖突至的規則會阻礙人才、資金、資源、技術、信息等在碳排放區域交易市場的合理有序流動,阻礙區域利益的最大化,而對利益的追求將會推動區域加強法制協調,強化區域各方的聯系與合作。

3. 加強區域執法合作的機制建設

加強區域執法合作的機制建設,涉及多方面:首先,要加快研究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已經制定國家標準的(如煤礦瓦斯)嚴格依照國家標準執行,暫未制定國家標準的,要依據區域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溫室氣體排放量制定盡可能一致的標準。當然,一致并不意味著必須完全等同,可以針對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彈性區間,以便為形成一體化的執法體系打造規則前提。其次,須充分鞏固和繼續完善現有的執法合作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機制,聯絡員制、案件移送制度等等,盡快建立起區域溫室氣體排放聯合監測和聯防聯治機制,加強區域聯動執法。最后針對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結合本區域的實際,對執法合作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執法信息的交流、執法合作的監督和救濟等事項不斷完善相應的操作標準,細化相應的程序性規則,開展多種形式的案件查處合作和聯合專項監督檢查,共同做好應對氣候變化的執法工作。(作者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項目基金:本文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資助(課題編號:14GWCXXM-31),本文屬該項目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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