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農村亂收費論文

時間:2022-08-05 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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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農村亂收費論文

農村的亂收費行為,嚴重侵害農民和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影響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制約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必須依法治理。本文對此談一談看法。

一、農村亂收費與人民民主

法治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現代法治是與民主制度緊密相連的。早在古希臘時期的雅典曾經實行過“法治”。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指出“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然而,雅典的法治是將廣大奴隸和婦女的意志排除在外的,不屬于現代法治。我國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也提出過“以法治國”的主張,那時的法不是按照民主程序產生的,而是在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法,因此也不屬于現代法治。現代意義的法治,就是民主政治,全體社會成員一體遵行法律。

農村亂收費在某種程度上破壞社會主義民主制度。費與稅同屬于財政收人。一般來說,政府的財政收人主要來自稅收,發達國家的稅收占政府財政收人的90%以上。為了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許多國家都把稅收立法嚴格控制在國會。而我國目前的情況是,一半以上的財政收人來自各種收費。西寧市的一項調查表明,費稅倒掛的比例總體為3比1,其中餐飲業為5比1,娛樂業高達24比1。事實上,行政事業性收費已成為我國重要的財政來源,但其中一些項目卻游離于民主制度之外。一些收費項目的開設,收費標準的確定,沒有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我國法律雖然未授予地方稅收立法權,然而不少地方政府早已“以費代稅”,而各種收費的開征大都與地方人大無關。

社會主義民主需要用法律加以確立和保障。從民主制度的角度來看,依法治理亂收費的法,應當是反映多數人的意愿并按民主程序產生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標準,不能隨便由哪個政府部門說了算,應該用法律加以規范。政府收人應主要來源于稅收。一些具有稅性質的費應當改成稅,從而使這部分收人置于立法機構的管理、監督之下。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超范圍、超標準的收費要予以取締。

二、農村亂收費與政府行為

政府行為主要指政府的行政行為。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的內在含義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民主立法;二是依法辦事。依法辦事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

目前,我國農村的收費領域存在著形形色色的收費。收費主體多是行政部門,行政部門的收費現象很普遍。各級政府部門的收費,有一些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些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據報載,湖北有個私營企業開業29天之內,竟有21個部門上門收費,數額達到20多萬元。浙江某地一個鎮政府要求各商家交納“專項設施配套費”,3間店面就要交30萬元,商家交不出,鎮上就派人在商店門前用挖土機挖掘深坑,插上水泥桿,變相封了商店的門。江蘇某地一農民湊錢辦了家小工廠,鄉里先后來了許多人收費斂錢,都聲稱不趕緊交錢,就要帶走人,拆機器,該農民被迫將工廠關門。有的地方的農民,由于不堪負擔附加在農用機械上的各種收費,不得不放棄“機械化”,改用“老牛”耕作。政府機關本是依靠財政撥款的,其為社會提供的服務應是無償的。由于主要考慮到有些服務對象是特定的,由全體納稅人來負擔有失公允,因此,允許政府機關向受益人收取一定費用如證照工本費等作為補償。然而絕不允許從中牟利。而我國目前農村的亂收費現象是違背這個原則的。亂收費不僅損害了農民、企業的權益,也損害了政府形象,影響了政府與群眾的關系,進而會干擾農村穩定。政府的任何行為,都應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然而一些地方存在著嚴重的違法現象,在農村亂收費問題上的表現主要是收費的隨意性。依法治理農村亂收費,不僅僅是利用法律手段調整“費與稅”的關系,同時也是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矯正不合法收費行為。從政府行為來看,依法治理農村亂收費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l)收費依據應當統一化、法律化;(2)收費權限要具體化、明確化;(3)收費主體應精簡化、確定化;(4)收費程序須法律化、公開化;(5)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化。

三、農村亂收費與農村法治建設

黨的十五大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框架的建立,法制的地位不斷提高,被認為是“普遍的權威”。它的基本含義是:“黨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國家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要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要公正執法;市場經濟要靠法律來引導、規范和保障。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難點在農村,因此推進農村法治建設任重而道遠。農村亂收費必將阻礙農村法治建設的進行。亂收費不僅可能導致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甚至對抗,進而還會導致對法律信任的淡化。因此,從農村法治建設角度來看,依法治理農村亂收費,應當和普法工作結合起來,把法律交給群眾,讓群眾學法、懂法、守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收費。法治歸根結底是屬于公民的。沒有公民廣泛參與的法治不可能是完善的法治。村民人人都關心依法治理亂收費,并積極投身其中,農村亂收費將會得到有效遏制。

四、農村亂收費與體制改革

依法治理農村亂收費,不能只簡單停留在規范收費制度本身,那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要想根治農村亂收費,必須重建收費體系,這就要進行相應的體制改革。首當其沖的是財政體制改革。目前我國財政體制沒有完全理順。由于我國形成了“費大于稅”的收人格局,在非稅收人上又實行“自收自支”制度,影響了中央政府對地方財政收支的監控。中央財政吃緊,而一些部門、地方的“金庫”卻有盈余。各部門、地區之間的差距也頗大。既得利益者是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利益的,這是治理農村亂收費最大的障礙。顯然,必須打破現在的利益格局,借助法律手段理順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取消“自收自支”,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要使財政部門真正把財政收支管起來,其他行政部門對于必要的公共收費只能代收,收了之后上繳國庫。稅制改革要同步進行。在調整不合理的政府收人格局時,必然要涉及稅制調整。哪些費應當改成稅,是否下放部分稅收立法權給地方,這些都需要充分考慮。機構改革也不容忽視。精簡機構的結果可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為治理農村亂收費提供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