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正審計論文
時間:2022-07-31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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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是一個綜合概念,其核心是指百姓的滿意程度。它既包含了穩定、協調,又包含了社會發展的動力和平衡機制。和諧社會是一個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機統一,是尊重人民訴求、執法廉潔公正、社會安定團結、人與自然融洽相處的社會。作為審計人員,通過自身的審計工作查找出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不和諧問題,提出改進措施與建議,促進政府部門及時消除不和諧因素,是我們刻不容緩的職責。因此,我們必須要依法公正審計,維護經濟秩序,凈化社會經濟環境,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一、本著真實、合法、效益的原則,依法開展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為構建和諧企業服務。在以往的企業財務收支審計中,我們經常發現,一些企業截留收入、損益不實、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賬外存放資產等問題較為普遍,甚至還存在個別企業領導和不法分子侵吞國有資產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給企業經濟效益造成嚴重影響,而且也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導致不和諧因素發生,以致投訴、上訪不斷。人心渙散,分配不均,工資低下,失業率上升等問題突出。作為審計人員,就是要及時查出企業效益下滑的原因,特別是企業領導人違法犯罪的事實,找出不和諧因素的癥結,給群眾一個滿意的說法,構建企業領導與職工之間的和諧環境,使兩者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共同促進企業效益提高。
二、從維護納稅人利益入手,深入開展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為構建投資領域和諧環境服務。投資項目特別是公共領域、環保領域、落后地區和高科技領域的項目,其投入資金全部為國家資金,是納稅人的血汗錢,不能有半點揮霍與浪費,其運行狀況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但是,近幾年出現的諸如沈陽市“慕馬”大案等腐敗案件,個別高官將納稅人的血汗錢據為己有,中飽私囊,與納稅人辛苦經營、依法納稅形成了強烈反差,不和諧因素突顯。若要消除這些不和諧因素,就必須加大對政府投資的審計力度,督促政府部門完善決策機制,加快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全面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嚴格規范土地市場,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預防腐敗現象發生,讓納稅人的血汗錢擲地有聲、投出有果、運營有效。
三、從老百姓基本生活保障入手,深入開展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項基金審計,為構建社會保障和諧服務。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穩壓器”,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構建和諧社會的強有力保障。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目的就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金管理還比較薄弱,一些地方政府領導把失業保險基金作為政府可以隨意動用的財力,個別失業保險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對基金未嚴格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的甚至大量挪用基金,從而影響了基金的安全和及時發放,人為制造了不和諧因素。因此,審計人員就是要從加強基金管理的角度出發,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維護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為構建社會保障的和諧環境服務。
四、以人為本,扎實開展環境保護審計,為構建人與自然的和諧環境服務。在現實的生產與生活中,重視生產、輕視環保、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仍然存在,造成污染物排放量超過了環境的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土壤污染面積擴大,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出現了種種人與自然不和諧的因素。而依法開展環境保護審計,就是要查處相關問題,督促政府部門建立環境污染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提高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消除環保隱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深化環境保護審計,正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和可持續發展,促進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所必須實施的一項具體工作。通過審計,還公眾一個潔凈的天空,一個綠色的大地,一條清澈的河流,讓公眾在人與自然和諧的條件下生產生活,建設美好家園。
五、加強教育資金審計,為構建和諧教育環境服務。近年來,教育系統亂收費,困難群體子女就學難,農村中小學生輟學和學校校舍破舊、教具簡陋、教師陳欠工資欠發等不和諧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引起了人民群眾的極大不滿。大家都知道,教育公平,能夠給政府創造巨額的財政收入,給社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對每一個公民而言,接受公平的教育,不僅是一種個人的追求,而且是政府為減少失業救濟、貧困補助等財政性支出采取的戰略措施。有了教育機會的均等,有了教育過程的公平,有了教育資源的共享,社會困難群體才有了與其他群體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的可能。而上述不和諧因素的存在,使得本應有的教育機會失去了,本應有的生產潛能、積極性和創造性喪失了。因此,審計中,我們必須下大氣力查處教育領域中的違紀違規問題,特別是教育亂收費和個別人貪污腐敗的問題,督促政府部門完善教育機制,健全制約機制,促進教育公平,構建和諧教育環境。
六、依法公正審計,構建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及審計第三方的和諧。審與被審的和諧,不是說審計與被審計單位達成某種“默契”,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也不是說審計機關必須生活在真空之中,與世隔絕。而是充分體現審計的“審、幫、促”職能,即在審計的同時幫助被審單位改進財務管理,促進其財務核算規范,提高經濟效益;審計與第三方的和諧,就是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審計職責,客觀公正執法,對重大問題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達到人民群眾期望的目標。同時,審計機關要按照推進政務公開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創造條件,積極穩妥地推進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進一步完善審計結果公告的程序、內容、形式,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整改,推進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實現審與被審及審計第三方的全面和諧。
總之,從審計視角考察構建和諧社會問題,其實質考察的就是如何通過依法公正的審計工作,改變目前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存在的諸多不和諧因素,改變傳統觀念,創新思維理念,確保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機統一的問題。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指示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依法公正開展審計,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堅決查處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努力消除經濟領域中的一切不和諧因素,做人民擁護和放心的審計干部,為構建穩定、和諧的美好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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