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職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2 12:03:0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依法履職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依法履職報告

篇1

一、著力提升隊伍素質。一是強化法治理念。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增強法律職業信仰,增強司法為民意識,提高隊伍法律素養,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二是增強廉潔意識。切實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強化職業道德操守,建立完善廉政風險評估機制,重點抓領導干部、抓關鍵少數的廉潔自律,從嚴管理隊伍。三是提高業務能力。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增強崗位練兵,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進一步提高隊伍辦案能力。

二、著力規范司(執)法行為。一是注重以問題為導向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促進司(執)法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二是大力推進司(執)法公開,重視以公開促規范、促公正。三是強化落實責任。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有關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

三、著力深化監督管理。一是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健全內部辦案審查監督機制,把內部自我監督的機制延伸到基層庭、室、隊、所,加強監督管理。二是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作用,進一步發揮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監督制約作用。三是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和其他外部監督。更加主動地向人大代表報告司(執)法工作,及時反饋工作信息,讓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更多地了解公檢法司機關的工作,從而更好地監督支持公檢法司機關的工作。

篇2

關鍵詞:陜北地區 礦產資源開發 支撐利益 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3-069-03

陜北地區地處黃土高原,位于陜西省的北部,包括榆林、延安兩市。受區域自然條件的限制和歷史原因,該區域生態環境脆弱,生態平衡明顯失調,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態問題相當嚴重。與此同時,該地區又是能源、資源富集區,被譽為中國的科威特。其中,榆林市每平方公里的土地蘊藏6噸煤、140立方米天然氣、140噸鹽、115公斤油。延安市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紫砂陶土等資源也很豐富,已探明石油儲量4.30億噸,煤炭地質儲量為71億噸,天然氣33億立方米,紫砂陶土5000余萬噸。目前,以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氣為主的礦產資源開發及加工已成為陜西省的支柱產業。榆林市更是被列為國家“十二五”能源化工業基地。

隨著國家、省、市企業對陜北地區能源、資源的大規模開采,整個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影響,造成了諸如地面下陷、地表水斷流和環境污染等新的生態問題,部分礦區甚至出現了生態災民。如何通過法律調控,實現該地區可持續性發展,是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亟需解決的問題。為此,本課題組以支撐利益及法律規制為切入點,對此問題加以研究,以期拋磚引玉之效。

一、支撐利益研究的理論基礎

支撐利益是生態整體主義的集中反映。生態整體主義以現代生態學為理論基石,以生態利益為最高衡量標準。現代生態學認為,生態系統是一個和諧有機的整體。生態系統的每一部分、每一小環境都與周圍生態系統處于動態聯系中。對生態系統某一部分的破壞或改變都可能對整體生態系統產生影響。反之,對生態系統的保護本身有利于構成生態系統的每一要素的生存和發展。以此為基礎,生態整體主義者認為,生態系統是一個獨立的價值單元,沒有它,有機體就不可能生存。由于生態系統本身也具有價值,因而,我們既對那些創造出來作為生態系統中的內在價值之放置點的動物個體和植物個體負有義務,也對這個設計和保護、再造與改革生物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的生態系統負有義務。在生態整體主義視野下,土地是由氣候、地貌、巖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資源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自然綜合體。依附于土地的礦產資源與其周圍的自然環境之間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構成了一個復雜的支撐與被支撐體系。基于土地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和環境影響的廣泛性,賦存于土地的礦產資源兼具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雙重屬性。因礦產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生態破壞,不僅會影響到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私人利益,還會影響到社會利益乃至全人類的利益。在法學范式下,我們將蘊藏于礦產資源與其依附的自然環境中的權利和利益統稱為支撐利益。支撐利益的功能在于維持和保護生態系統的和諧、平衡和持續存在,實現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

基于礦產資源賦存的地質特性和礦產資源開采的技術特性,支撐利益損害具有影響范圍廣、累積性、長期潛伏性以及生態修復難、成本高昂等特點。對支撐利益的保護更應堅持環境優先原則。

基于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礦產資源的生態價值是最具有公共性的自然和社會存在。與其他勞動產品不同的是,生態價值不存在作為商品的交換價值,或者即使有交換價值,其交換價值也非常小,近乎于免費使用。生命個體對生態環境的利用具有顯著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這意味著,生態問題的解決需要全面綜合的、從生態學角度出發的方法,把生態問題的各個方面集中成一個完整的形式來解決。這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公共利益和要求;二是各機構在分別履行環境責任時要進行有效地協調合作。要做到這樣,必需有一個從公益出發而又強有力的政府。公共信托理論正是構造這樣一個政府的有力工具。

公共信托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設立的信托。信托的公益目的是公共信托的根本屬性和核心要件。從歷史發展的脈絡看,公共信托理論建立在三個相關原則基礎上。其一,某些利益例如空氣與海,對全體國民具有如此重大的意義,以至于將這些利益作為私人所有權的客體是很不明智的。其二,這些利益蒙受自然如此大的恩惠,而不是某個企業的恩惠,以至于這些利益應該提供給全體國民自由使用,不論國民的經濟地位如何。其三,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增進一般公眾的利益,而不是按照從廣泛的公共用途到有限的私人收益用途重新分配公共物品。基于此,公共信托理論成為公民環境權和政府管理權的理論基礎。是對支撐利益給予保護的理論基石。

二、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表現及成因

陜北地區能源、資源開發始于20世紀80年代。由于缺乏整體規劃和有效監管,整個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影響。盡管這幾年,國家加大了對陜北地區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但因歷史欠賬太多,該地區生態狀況仍不容樂觀。

1.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表現。(1)地面塌陷問題嚴重。在陜北地區,常見的礦產資源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氣、鹽等。這些資源一般賦存于地下一定空間之中。對礦產資源的開采本質上是對地下特定空間的一種利用。基于空間物理邊界的對抗性,受礦產資源開采影響的支撐利益不僅存在于土地與土地、地表與地下空間、相鄰地下空間與地上空間之間,也存在于土地分層之間。在礦產資源和其他固體礦石被運出地面后,地下往往形成一個巨大的空間。空間四周的巖層在重力作用下,極易發生陷落。這種陷落不僅影響到地表地貌,也會引發山體崩塌、滑坡及地面沉陷等生態災害。(2)地下水遭到嚴重破壞。陜北地區屬于黃土溝壑地帶,部分溝谷地帶是長時期地質變動形成的生態區域。因此形成了該地區居民依賴的“潛水滲流補給的溝谷網水系”生態。礦產資源開采引起的巖層松動和地貌改變,改變了潛水流場,破壞了補給網,影響了溝谷的水量,最終導致井泉下漏、淤壩干涸、樹林枯死等生態問題。(3)水土流失嚴重。陜北地區位于黃土高原,水土流失一直是這里的生態難題。隨著煤炭資源的開發,這里的水土流失問題更為嚴重。

2.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成因。(1)政策導向不利于支撐利益保護。現代政府存在“內部效應”,政府組成人員有自己的利益偏好,有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的傾向。(2)監督機制不健全。與其他地區相比,陜北地區屬于西部欠發達地區,為了快速改變貧窮落后的面貌,自20世紀80年代,陜北地區大上五小企業并為此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隨著環境保護優先理念的提出,陜北地區開始走上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治理和建設速度仍趕不上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速度,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導致管理無效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部門監管職責既相互交差又存在缺位,部門之間缺乏有效協調,綜合決策機制不健全。(3)礦產資源開發區立法效力層次低。在我國,有關環境立法的權力過于集中于中央和省級國家機關,礦產資源開發區的立法效力過低,制定的相關法律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4)生態補償機制不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是基于“受益者付費和破壞者付費”原則制定的環境經濟政策。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90年代中期進一步進行改進,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了礦產資源稅,用以調節資源開發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之后又開征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和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現在,除了沿用礦山開發押金制度外,有些地方采用征收保證金的辦法,進行礦山治理和生態修復。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包括陜西省在內的許多地方多是按照礦產資源銷售量或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征收生態補償費,用于生態修復和保護。但這一生態補償模式存在嚴重弊端。現行的補償模式偏重對礦區群眾房屋、耕地毀損等嚴重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對于因生態破壞導致的耕地減產、水源減少等輕度的或者間接的損失缺乏足夠重視。對于短期內沒有顯現的損失更是缺乏考慮。另外,生態補償標準采取固定價格模式,采區生態治理和恢復投資在資源生產成本中列支較少。企業大多不愿投入巨額資金進行生態保護。最后,在我國的石油和天然氣主采地區,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沒有評估體系和標準,更無從談賠償問題。

三、支撐利益保護的法律對策

人類一切行為包括經濟行為、政治行為、社會行為等都無一例外地參與生態系統的演變。可以說人類的智慧可以超越環境,但在很長時間內受制于生態環境。在生態文明的語境下,支撐利益既是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得以生成的基礎,又是度量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準則。產生于工業文明的法律規范的不適性和滯后性,決定了人類必須創設一種全新的法律規則,以求對支撐利益給予充分保護。

1.我國環境與資源法對支撐利益的保護。如前所述,公共信托理論是對支撐利益給予保護的理論基石。依據公共信托理論,支撐利益屬于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公民為了管理他們的共有財產可委托給政府。政府應當為了全體公民及其子孫后代管理好這個財產。由此,政府和公民之間便建立其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支撐利益公共信托法律構造的核心在于,保證政府盡到善良管理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國家責任包括立法、司法和物質給付三方面。從已有實踐和公共信托理論看,我們需要從以下方面強化國家責任:首先,修改《環境保護法》和《礦產資源法》,建立完善的生態補償機制。主要包括:(1)建立企業對礦區所在地、資源輸入地對輸出地、國家對地方的三級生態補償機制。(2)完善資源稅和環境稅立法,通過稅收解決生態補償資金不足的問題。當務之急是設立生態補償稅,對資源開發與管理、生態環境建設、資金投入與補償的政策措施進行統一的規定和協調。(3)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將煤炭資源稅的征收辦法,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其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建立健全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是西方發達國家一項重要的環境法律制度,是指社會成員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環境公益訴訟,不僅可以達到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均衡發展,還可以較好地監督政府的行為。由于公益訴訟必須經過民事訴訟這樣的方式來進行,這就涉及到訴訟資格,社會公眾與政府關系、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公共信托理論給出了圓滿的答案。按照公共信托理論,國家是社會公眾生態利益的受托人,由于國家的特殊性質不可能親自出庭參加訴訟,而是將訴權分配給檢察機關或政府相關部門,由這些機關來代表國家行使訴權提訟。如果國家怠于提訟,公民或者社會團體可以自行提訟。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可借鑒英美法系的做法。再次,強化行政責任和問責制。囿于“管理型”的立法思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忽視了地方政府、環境資源監管部門的責任,在責任形式上過于依賴行政處罰,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責任。從已經發生的大規模的環境侵權案件看,生態損害都與政府監管不到位有關系。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下,強化地方政府的行政責任,建立完善的問責制是一種較為現實的制度設計。最后,考慮到生態損害救濟技術性強,所需成本高,國家有義務在公眾向生態環境破壞者尋求權利救濟的過程中提供技術、資金以及信息的幫助,協調政府與司法機關、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以便于社會公眾環境權的實現。

2.我國物權法對支撐利益的規制。我國物權法上不存在支撐利益這一概念,與支撐利益有關的權益主要是通過相鄰關系、地役權等制度間接予以保護。客觀而言,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過于寬泛,很難對支撐利益給予有效保護。為此,我們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增設空間地上權。我國物權法雖未明確規定空間權,但實際上肯定了空間權利的獨立存在。如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在學理上,將這種以地上空間、地下空間為客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稱為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空間地上權相比,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空間地上權可以存在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僅存在于國有土地之上;空間地上權并不區分建筑物的用途,只要是利用他人的土地,就統統由地上權制度解決。但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因建筑物的用途不同而存有差異,如果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農戶住宅,則由宅基地使用權制度負責。對于煤炭資源開采來說,采礦權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遠遠超過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在超出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的土地上,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無適用之余地。這意味著,與集體土地相關的支撐利益主體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平待遇。國有土地的空間價值得到了肯定,而集體土地的空間價值則成了免費的午餐,由此,極易發生西方經濟學家所說的“公地悲劇”。采礦權人可以恣意地超越已征收土地的范圍,進入未征收土地的地下從事開采活動。這不僅不利于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資源的掠奪式開采。為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英美國家支撐權制度的基礎上,增設空間地上權。具體措施是,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權的同時,自動取得礦區范圍內的空間地上權。但其在從事開采活動時,應該選擇對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損害最小的方法為之,并支付相應的補償。如果因開采活動導致土地失去原有使用功能,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采礦權人征收該部分土地或者給予合理的補償。如果因開采活動危及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主體權益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主體有權要求采礦權人消除危險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另外,為了充分保護支撐利益人的利益,空間地上權不得單獨轉讓。采礦權期限屆滿,空間地上權隨之消滅。(2)拓展地役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6條的規定,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用益物權。這些不動產雖然不以土地為限,但我國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其限于土地。這里的土地不限于地表,也可以是地上空間或地下空間,后者即所謂的區分地役權。結合我國煤炭資源開采的現實情況,我國物權法中關于地役權的規定對煤炭資源的開采活動具有一定的調控作用,但這種作用是極其有限的。這是因為,根據煤炭資源形成的地質特征,煤炭資源并非獨立存在之物,而是土地的構成部分。煤炭資源與土地的其他構成部分形成合力,共同支撐著地表及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乃至整體生態環境。從這個意義看,開發煤炭資源的權利也是環境權的重要部分,屬于一種環境利益。基于環境因素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因煤炭資源的開采而發生的影響范圍遠遠超越了傳統地役權調整的范圍。傳統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而存在的物權。但在煤炭資源和其他資源垂直依附于不同地層的情況下,供役地和需役地往往很難確定。在此情況下,強調地役權的目的性限制,實際上是限制了地役權優勢的發揮。對此,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突破需役地利益目的限制這一條件。凡是出于資源的有效開發或環境保護的需要,均可設立地役權。(3)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征收往往導致所有權的喪失,給所有權人造成了損害。因此,各國均對土地征收的條件及補償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一般以地表的使用價值為基礎,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土地使用權在支付了上述費用后,即擁有了對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可延伸至地下一定的空間。顯然,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根本未考慮地下空間的財產價值。在我們承認了空間地上權的同時,土地征收就不應該局限于土地的平面劃割后的某一宗地的征收,應該包括對土地縱向分層后的特定空間范圍的征收。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方面可以降低煤炭開采的土地成本,減少國家對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另一方面,對農村集體組織來說,在保留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同時,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土地的利用價值,緩解因資源開采造成的各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和集體的雙贏。

3.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支撐利益的規制。礦產資源的開采本質上屬于挖掘活動。采礦權人因挖掘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渣、粉塵、地面下陷等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財產的侵害,如果超過社會容許限度,則構成環境侵權。受害人可以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3條的規定追求采礦權人的責任。但由于第73條的規定具有一般條款的特性,需要我們結合煤炭資源開采的特性,對諸如歸責原則、賠償原則等問題加以類型化研究。(1)歸責原則。以生態平衡理論觀察之,煤炭資源及其賦存巖石實際上為地表土地的支撐物。對煤炭資源的開采相當于將這種支撐物拆除,包含著潛在的巨大危險。但采礦權人的責任僅僅取決于,由其掌控的危險是否變更了現實,并不涉及采礦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否有過錯以及行為本身是否具有危險性。因此,與其他危險作業一樣,煤炭資源開采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也應當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由于在煤炭資源開采的過程中,存在著側面支撐與垂直支撐、自然支撐與非自然支撐、足夠支撐與不足支撐等多種支撐關系相互交錯存在的情形,僅僅依靠無過錯責任原則很難在法益保護和行為自由之間實現有效平衡。正如,我國有學者所言,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就沒有必要區分自然支撐與非自然支撐,整個不動產支撐利益糾紛就變成了結果責任,不利于保護后來土地利用者的權利。基于此,結合美國支撐權制度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如果建筑物建設在先,煤炭資源的開采在后,則無論建筑物的重量如何,相鄰采礦權人如果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則需要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追究其責任:一是沒有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將實施開采活動,以便所有人或管理人提前加固建筑物;二是沒有代為加固建筑物。(2)責任構成。煤炭資源開采屬于高度危險作業。進行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基本安全保障是建立足夠的、必要的地下支撐。如果這種支撐為垂直支撐,只要開采人沒有提供足夠的地下支撐,發生地表塌陷、造成地表土地和地面建筑物損害或人身傷害的,就應當對此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至于采礦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有無過錯均不予考慮。如果煤炭企業所承擔的支撐義務為側面支撐,其責任構成因土地性質的差異而不同。對于處于非自然狀態的土地,因煤炭開采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鏈條常常表現為三個環節:采礦―地面塌陷―房屋倒塌或人身傷害。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只要能夠證明房屋的重量和地面塌陷之間沒有必然聯系,采礦企業就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則只有在采礦企業存在過錯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采礦企業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可以免責。對于處于自然狀態的土地,其因果關系僅有兩個環節: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對此情況,受害人無需承擔舉證責任。只要采礦企業的采礦行為造成支撐利益人的利益受損,采礦企業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采礦企業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有過失,則可相應減輕其責任。(3)責任承擔。在煤炭資源的開采過程中,通常要預留煤柱,以防止地表沉陷。如果煤炭開采者擅自挖掘煤柱或者預留煤柱支撐力不足導致地表沉陷,自然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支撐不足或者支撐被破壞,煤炭開采者無權以此為抗辯事由或者免責事由。這是因為,采礦權人負有不因自己的不作為而使他人人身或財產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義務。采礦權人的這一義務是法定的,不能通過約定加以排除。即使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與采礦權人達成了放棄支撐權的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采礦權人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開采活動終止并且地下利用結束之后,如果是因原先開采行為導致礦井塌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時,由于損害與開采行為或管理行為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采礦權人或者相關的管理人員也應對此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救濟方式。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的規定,結合煤炭資源開采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于煤炭資源開采中的支撐利益糾紛的救濟方式主要是恢復足夠、平衡的支撐關系,包括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等。如果無法恢復這種支撐關系,則應該給予賠償。如果損害是持久性的、不可恢復的,則采礦企業應該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給予全部賠償。如果損害是可以修復的,采取差額補償原則。

除此之外,考慮到支撐利益的社會性、代際性和公益性等特點,在對支撐利益的救濟上可以采取社會化救濟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建立生態補償基金、生態責任保險等制度。就陜北地區而言,目前較為成熟的制度設計應該是設立生態補償基金。基金所需資金可通過向中、省礦產企業和生態受益區進行征收予以解決。

[基金項目:本文為陜西省教育廳2009年度科學項目課題,〈陜北地區資源開發中的支撐利益及法律規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項目批準號(9JK291)]

參考文獻:

1.[美]霍爾姆斯?羅爾斯通,楊通進譯,許廣明校.環境倫理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2.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余遜達,陳旭東譯.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聯出版社,2000

3.約瑟夫?L?薩克斯,王小剛譯.保護環境公民訴訟戰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4.[美]布坎南,平新喬,莫扶民譯.自由、市場和國家―80年代的政治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1989

5.崔建遠.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6.崔建遠.地役權的解釋論.法學雜志,2009(2)

篇3

【關鍵詞】 焦慮情緒;緊張行為;合理情緒療法

1 求助者資料

1. 1 一般資料 李某,男,19歲, 未婚, 體態正常, 中專, 父母均為農民, 現在家務農。患有乙肝但具體病情不詳, 家族中無精神疾病史。

1. 2 主訴 自從舅舅因為乙肝去世、母親也有肝炎及知道自己患乙肝后出現緊張不安、焦慮、睡眠困難等癥狀, 不想干活, 與家人朋友交往減少, 不敢到醫院去檢查, 已持續近3個月。自己感覺這樣下去不行主動來咨詢。

1. 3 性格分析 自述性格內向、追求完美、膽小、朋友少、多愁善感、自卑、自理能力差, 遇到困難和疾患就不知所措。

2 心理診斷與原因分析

2. 1 心理診斷 臨床資料表明, 其自知力良好, 邏輯思維清晰, 語言表達流暢。其主要問題是對乙肝的認知偏差及產生的預支性焦慮, 因疾病而誘發過度不切實際的情緒和行為反應。但求助者的知情意協調一致, 個性穩定, 有自知力, 主動求治, 屬于心理咨詢范圍。

2. 2 心理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2. 2. 1 社會因素 重要他人(舅舅)因乙肝的突然去世, 并得知母親也患有肝炎, 社會對乙肝的歧視。

2. 2. 2 心理因素 性格內向、追求完美等, 有不合理信念。

2. 2. 3 生物學因素 正值青春期與青年期的交界, 不能自我控制情緒波動, 又患有乙肝。

3 鑒別診斷

3. 1 與乙肝的并發癥的鑒別 求助者雖沒做相關檢查, 但臨床無癥狀, 大致不提示有肝硬化等情況, 但需明確檢查。

3. 2 與精神病的鑒別 根據病與非病的三原則, 該求助者的主客觀統一, 知情意協調一致, 個性相對穩定, 對自己的問題有自知力, 主動求醫。無邏輯思維的混亂, 無感知覺異常, 無幻覺、妄想等精神病的癥狀, 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3. 3 與焦慮性神經癥的鑒別 根據鑒別神經癥與正常心理的標準, 該求助者的心理沖突屬于常形, 與現實處境直接相聯系并帶有明顯的道德色彩, 且緊張、焦慮的癥狀較輕, 社會功能輕度受損, 持續近3個月, 因此可以排除焦慮性神經癥。

3. 4 與一般心理問題的鑒別:其心理問題已3個月, 時間較長, 有一定的泛化, 社會功能有一定受損, 可以排除一般心理問題。

4 咨詢目標的制定

根據以上的評估與診斷, 依據心理咨詢理論, 共同協商后制定如下咨詢目標。

4. 1 具體與近期目標 通過面談交流、直接輔導, 培養其自信心, 通過行為指導降低焦慮情緒, 并加強對乙肝的認識及應對方法的指導, 助其能主動明確乙肝病情, 改變其不合理信念, 減少自卑感, 建立和增強自信心, 運用所學到的應對方法和認知模式調適心理狀態,正確處理乙肝的困擾。

4. 2 最終目標與長期目標 在具體與近期目標基礎上, 通過深入咨詢幫助其認識不足, 學會不斷的調節自我、挖掘潛能, 最終達到完善自己的人格, 學會自我探索和自我成長, 具備身心健康和良好社會適應能力, 成為有用之才。

5 咨詢方案的制定

5. 1 主要咨詢方法和適用原理 采用合理情緒療法, 具體程序:①心理診斷階段;②領悟階段;③修通階段;④再教育階段。

5. 2 雙方各自的特定責任、權利和義務:(略)。

5. 3 咨詢次數與時間安排 1次/周, 50 min/次, 共7次。

6 咨詢過程咨詢劃分為三個階段

6. 1 診斷評估階段 (第1次)與求助者建立起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咨詢關系, 收集相關信息, 診斷求助者是乙肝誘發的嚴重心理問題。確定焦慮情緒及行為為咨詢目標, 并使求助者明白其焦慮情緒及行為具體表現的根源在于對乙肝產生的不合理信念而非乙肝本身, 制定咨詢方案。

6. 2 咨詢幫助階段 (第2~6次)

①領悟階段。②修通階段:與不合理信念辨論、合理情緒想象、家庭作業、放松訓練。③再教育階段。

6. 3 結束與鞏固階段 (第7次)

7 咨詢效果評估

7. 1 求助者的自我評估 在咨詢后感到心理壓力減輕了, 能正確面對乙肝, 積極去檢查和治療, 原有的焦慮、緊張不安、睡眠障礙等癥狀緩解, 能正常工作和交往。

7. 2 他人的評估 ①家人的反應:其情緒良好, 家庭和睦。②周圍人的評估:都說他變得輕松了。③醫師評價:積極配合檢查, 認真了解自己的病情。

7. 3 咨詢師的評估 通過回訪和跟蹤, 發現求助者心理和精神面貌有了明顯的改觀, 能夠不斷的糾正自己的錯誤認知和不合理信念, 積極的面對和思考乙肝防治問題, 逐漸改善了緊張、焦慮的情緒狀況與自卑思想, 睡眠良好, 自信心充足, 工作和社交狀態良好, 咨詢效果良好。

8 總結

軀體疾病誘發心理問題的原因有自身、家庭、社會等方面, 應加強對求助者心理因素的重視、觀察、研究, 注重用心理咨詢的方法和技術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 郭念鋒.心理咨詢師(基礎知識).第1版.北京: 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5.

篇4

一、開展評估的基本做法

針對上述問題,在征求部分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海安縣啟動了事業單位評估試點工作。縣編辦確定了幾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又與民生休戚相關的試評估事業單位,明確了對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內容、流程和結果運用,試點工作正式開展。

一是明確履職評估內容。為引導事業單位正確履行職能,著重從按職能職責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情況、遵守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遵守事業單位法人相關規定情況三個方面對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二是明確評估工作流程。召開評估會議,與會人員包括:評估組工作人員,舉辦單位的分管負責人,被評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無內設機構的事業單位全體干部均應參加)。被評估單位法人作自評報告,開展履職測評,由被評估單位與會人員按要求填寫表格,表格當場收回。廣泛收集情況,通過個別訪談、座談會、現場核驗、問卷調查等形成,收集評估內容所需的相關信息。調閱相關資料。三是明確評估結果運用。綜合各方面情況,形成評估對象履職評估報告,確定其履職等次,并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進行通報表彰。對不合格的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對其進行機構編制調整,直至撤銷法人登記。

二、評估初步成效及存在問題

從目前開展的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情況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強了事業單位公共管理服務水平。開展履職評估,對事業單位履職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督,有利于引導事業單位自覺增強法治理念和履職意識,規范自身行為,不斷提高依法履職、高效服務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機構編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檢驗了事業單位是否有機整合了內部資源,是否最大程度激發了各要素的創造活力,是否有效產生了單位的綜合效能,為科學調整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切實管住、管好、管活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開展履職評估,有效遏制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的現象。一些單位減少了辦事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企業、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另一方面,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業務性強,在具體的評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努力加以解決。

(一)少數事業單位不能依法運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牽制使部分事業單位不能獨立對外開展社會活動,主管部門怕失權,長期習慣將下屬事業單位按其內設機構進行管理,擔心事業單位成為獨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控制權,一些事業單位長期依付于主管部門,人、財、物不獨立,根本不具備成為法人的資格;雖然目前市場經濟已經深入到各個階層,但是一些事業單位仍然存在著靠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開展工作的不正常現象,造成這些事業單位參與市場競爭的意識十分淡薄;個別法人單位無視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無視機構編制部門界定的職責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見利就上,無利就讓,不能嚴格按照職責范圍開展工作;有的單位成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職能逐漸萎縮,長期“有崗無為”,不能發揮作用。

(二)部分法定代表人履職意識淡漠。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機構編制及登記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職能的能力較低。對機構編制部門開展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準備,應付了事,影響了評估工作的有效開展。這方面問題的原因之一是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職情況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兼職范圍廣,兼職時間長,兼職人數多,而且這種發展趨勢還有繼續蔓延擴大之勢。一些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員兼任,有的由舉辦單位領導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個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影響事業單位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評估主體過于單一化。當前履職評估工作,考慮到起步階段工作難度較大,故對自身力量倚重較多,其他力量在評估工作中總體而言分量不足、權重偏低。此舉固然有利于迅速打開工作局面,但長此以往,將導致舉辦單位、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實現評估主體多元化的目標。

(四)評估指標操作性不強。實踐中發現:不論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還是參評的社會方面代表,均對所評估的事業單位了解不多,特別是對一些機構編制、登記管理方面的業務性較強的問題,更是一頭霧水。盡管采取了提供自評報告、詳細介紹情況等辦法,但憑印象打分、憑感覺打分的問題仍然存在,影響了評估的準確性。評估過程中,如何突出重點、抓住要害,精簡指標體系,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五)評估結果運用范圍有限。目前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形式還比較單一,局限性較大,運用范圍很有限。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主導性和權威性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估工作的實效性。

三、提升評估效果的對策措施

要在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營造有利于此項工作開展的濃烈氛圍的基礎上,采取四個方面的措施確保評估取得實效。

(一)科學操作,提升評估工作準確性

一是注重評估內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單純的機構編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科學設置指標,準確反映事業單位規定職能的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履行職能的績效和社會滿意度。通過目標明確的評估內容,引導事業單位增強公共管理服務水平,不斷優化社會經濟發展環境。

二是注重評估過程的連貫性。要注意日常評估和年終評估相結合,特別要結合事業單位年檢工作,來全面掌握相關情況。評估工作不僅要通過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職情況,而且要通過年終綜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時間內的履職績效。日常評估重在平時表現,并逐漸積累形成整體印象,為年底評估提供詳細的基礎資料,從而有效地克服年度評估走過場的可能,更準確地評估法人履職情況。

三是注重評估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不同層次或不同類型的測試對象的評價,指標應不同對待。在這個前提下,評價指標要細分為“個性指標”和“共同指標”,“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要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和職責,設置一些詳細的指標,每項指標應有詳細的說明,以增強參評人員對評估指標的理解度。

(二)加強聯動,拓寬評估工作渠道

實施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履職情況評估工作,必須堅持多部門聯動。具體是由編辦牽頭、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參與的工作責任機制。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作出實效,各部門之間要主動溝通信息,健全工作網絡,整合相關資源,合理調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整體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評估工作的水平。

一是多層面邀請人員參加評估。在具體評估工作中,不應局限于被評估單位內部,應擴大到其管理或服務對象和關聯單位,聽取了解相關單位及群眾的反應和評價,同時,還要聘請社會各界人士,從各個社會層次反映事業單位的履職情況和社會反響,增強評估的真實性和說服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機制。為暢通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渠道,擴大社會監督范圍,強化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嚴肅性,要建立健全“簡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機制,擴大“12310”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信箱的知曉率,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群眾及輿論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職工作始終在有效的監督下正確行使。特別是推行“政務公開”活動,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是構建履職評估工作信息網絡。聘請特約監督員,特約員可以從黨政群機關和社會各界熱心關注機構編制工作的人事、監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任,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視情況續聘。對監督員要明確權利和義務,加強業務培訓,對工作成績突出,實績較為明顯的監督員,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及時予以解聘。

(三)固本強基,提升評估工作水平

要做好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就需要加強學習,固本強基,不斷提升評估工作水平。

一方面,加強履職評估隊伍建設。評估人員要到位、水平要提升,要把那些事業心強、有責任感和進取精神的同志,選拔到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上來。通過學習交流和考試,做到持證上崗,并加強對他們的考核和獎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機構編制理論知識,特別是事業單位履職評估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對履職評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升履職評估能力。另一方面,增強評估對象依法履職能力。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培訓。精選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通過學習不斷增強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市場風險防范意識,自覺規范事業單位的行為,維護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事業單位的管理水平。

(四)嚴明獎懲,強化結果運用力度

評估目的是通過評估結果的使用來實現的,結果運用是評估系統的動力機制。對評估結果一定要進行廣泛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使優勝者廣受贊譽,讓庸碌者無地自容。根據目前機構編制管理現狀,主要是在以下三個方面加強使用力度:

一是與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相結合。履職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主要依據。編辦主任會議研究每一個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編制事項,都要認真聽取評估辦的意見。對于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在機構編制資源配置上合理傾斜,為其提供機構編制保障。對于因履職越位、缺位、不到位而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將嚴格調控,依法采取調整機構,降格、撤銷機構,調整職能、編制,撤銷法人登記等措施。

篇5

為進一步促進學校全體教職員工依法履職盡責,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辦人民滿意教育,學校決定,從xx年年9月起至xx年年12月底,在全體教職員工中開展履職盡責“回頭看”活動。

目前,“回頭看”活動已經進入“對照檢查”階段,我們政教處全體成員積極響應黨總支的號召,立即召開會議進行布置,還召開專題分析會,圍繞“目標定位、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工作作風、業務水平、改革創新”等方面的內容進行討論分析,深入查找各自在這些方面存在的問題,還通過其他渠道多方面聽取意見和建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通過對照檢查,我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理解“回頭看”活動的重要意義,現將個人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查找出的問題和不足:

(一)對履職盡責“回頭看”活動的重要意義還是不夠透徹。

(二)工作中遇到困難或任務繁重時,會發牢騷。

(三)工作多憑經驗,依法依規意識不夠強。

(四)工作只顧埋頭苦干。

(五)教學還是停留在一支粉筆,一張嘴上,成績不夠突出。

二.分析得出的原因:

問題和不足的存在,究其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對履職盡責理解有偏誤。

之前我總是認為,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我們做老師的,首要任務是教給學生道理、知識、技能,解答學生的疑問,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用天天去講我應該履什么職,盡什么責。經過學習與討論,我認識到自己工作的盲目性,“履什么職,盡什么責”指明了我們工作的方向和思路,因此。弄清楚“履什么職,盡什么責”是非常重要的。

(二)“履什么職,盡什么責”不明確,工作遇到困難或任務繁重時,才會發牢騷。

如果知道這些工作是自己的職責,那么你就不應該發牢騷,而是盡心盡責去完成自己的工作。所以這是工作指導思想的問題。

(三)人有了一定的年紀,經歷多了總會積累一定的經驗,憑借這些經驗也會解決好一些問題,習慣了一直積累下來的模式和方法。

這是與時俱進的一個絆腳石,不利于工作的提高與創新,特別是在教學上顯得尤為突出,直接表現出來的就是教學效果欠佳。這個問題在管理工作上的不利影響也比較突出。

(四)埋頭苦干是一種好品質,但只會埋頭苦干,工作效率低,成效不大,這是我個人性格與學習不夠的表現,雖說有人過于投機取巧不好,但只會埋頭苦干就像只會拉磨的驢,這是死干,在高科技信息時代,顯然是落伍的。

篇6

一、在工作場所掛牌公示政務公開內容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銀監分局的授權,向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項目公開、內容上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讓被監管單位明明白白辦理業務。

二、員工掛牌上崗,實行首問責任制

為了便于社會監督,辦事處要求職工掛牌上崗。并且實行了首問責任制,凡是來銀監分局監管辦事處辦事或通過通訊工具聯絡接觸到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做到熱情接待,對屬于職責范圍或本人能夠答復的事項,當場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告知答復期限;對不屬于職責范圍或本人不能答復的,負責向詢問人指明有關科室或及時請示報告。一人責任客戶全程服務,改變了以前客戶辦理一項業務要找幾個工作人員的問題,解決了客戶辦理業務的環節,節約了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戶的認可。

三、依法、照章辦事,限時辦結

辦事處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的規定進行監管,對機構設立、變更、終止、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初審等市場準入事項,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辦事,限時辦結。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申請事項的審查回復。

四、廉正監管履職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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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強化 人民銀行 監管措施

一、人民銀行現行監管措施和手段

根據履職需要,現行的《人民銀行法》第五章規定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職責和措施,為人民銀行依法履職提供保障。隨著國務院2008年《三定方案》(【2008】83號)(以下簡稱《三定方案》)對人民銀行職責作出的調整,人民銀行現行監管措施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粗略,欠缺必要的措施,部分監管措施不易操作,有職責無監管措施等問題凸現,使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適應人民銀行現行的履職迫切需要。

(一)維護金融穩定措施缺位

一是缺乏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框架。本次金融危機帶來的重大經驗和教訓之一,就是不能僅僅關注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更應該從系統性的角度來防范金融風險。《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三定方案》賦予人民銀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但縱觀《人民銀行法》并未賦予人民銀行負責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職責以及其相應的措施。

二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空白。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充分顯示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的巨大危害。因此,各國央行改革普遍賦予了中央銀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職責。我國目前缺乏何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標準,沒有對其進行如何監管的具體措施。人民銀行傳統的調控與監管措施難以防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

三是缺乏維護金融穩定信息獲取手段。雖然法律賦予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但人民銀行在履行金融穩定職責時獲取信息能力不足。人民銀行僅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信息獲取的范圍未覆蓋到全部金融機構。

四是履行最后貸款人檢查監督程序苛刻。《人民銀行法》第34條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鑒于支付困難和引發金融風險的快速性和傳染性,經國務院批準,往往貽誤最佳的檢查監督時機。

(二)貨幣政策措施過于簡單

一是貨幣政策工具比較單一。根據《人民銀行法》第23條規定,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運用存款準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貸款、公開市場操作5種貨幣政策工具,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需要經國務院確定。從人民銀行近年來金融宏觀調控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實踐來看,現有有限的貨幣政策工具難以實現貨幣政策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二是信貸政策沒有手段。雖然《三定方案》規定了人民銀行研究、擬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但《人民銀行法》并沒有以立法的形式確認。近年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信貸政策的內容日益豐富、信貸政策的實施方式不斷創新,但信貸政策的“窗口指導”都是軟約束,并不對金融機構形成實質性約束。

三是利率檢查監督權手段空缺。對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依法進行管理是各國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手段。《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利率政策,但缺乏對商業銀行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權(檢查監督權在銀監會),不能對違反利率政策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直接影響到利率政策的傳導和效應發揮。

(三)對金融市場缺乏檢查監督措施

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但對金融機構的金融市場業務卻沒有檢查監督權,難以有效判定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與其他部門的重疊監管職責與手段亟待厘清

目前人民銀行在支付結算管理、人民幣管理等方面與銀監會、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存在職責交叉。

(五)分支機構履職手段亟待細化

《人民銀行法》第13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當,承辦有關業務”。但對分支機構的職責、監管措施規定過于原則模糊,哪些屬于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沒有明確劃分和細化,妨礙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依法高效履職。

(六)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規定過于原則

《人民銀行法》第9條前瞻性地規定了由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但此規定過于原則,致使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遲遲未能出臺,也使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操作性較差。

(七)罰款起點過高

《人民銀行法》第46條規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人民銀行處罰的罰款起點是50萬元”。但實踐中,這一過高罰款下限在實踐中很難落實。

(八)建議檢查權條款形同虛設

《人民銀行法》第33條規定人民銀行向銀監會的建議檢查權。實踐中對建議權提起的主體、銀監會回復不檢查、不回復等等缺乏制約措施。

二、強化建議

(一)擴展維護金融穩定措施和手段。一是建議在國務院層面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規定金融穩定委員會的職責,明確人民銀行具體承擔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三是賦予人民銀行信息獲取的手段;四是在《人民銀行法》中賦予人民銀行直接檢查監督權。

(二)擴展貨幣政策措施和手段。一是明確人民銀行有權自主確定貨幣政策工具和手段,并將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動態撥備等貨幣政策手段予以確認;二是明確人民銀行制定和組織實施國家信貸政策的法律地位,賦予人民銀行對信貸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監督等管理措施;三是賦予人民銀行對利率的檢查監督權。

(三)完善對金融市場的檢查監督措施。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依法監測、檢查監督和行政處罰的措施和手段。

(四)厘定與其他部門重疊的監管職責和手段。對人民銀行與其他部門的交叉重疊的職能和監管措施全面進行系統梳理,并根據“誰主管,誰監督”的行政原則,明晰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和手段。

(五)完善對有關業務的監管手段。一是增加人民銀行對非現金支付工具創新和使用的資格準入和日常監管的措施和手段;二是增加人民銀行對涉及交叉性、跨行業金融衍生產品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細化監管措施和手段,以便人民銀行協調處理金融糾紛。

(六)增加非現場監管措施。一是增加開業報告、重大事項報告措施;二是增加現場走訪、約見談話等措施;三是增加評估、評價措施;四是增加要求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金融信息披露的措施。

(七)完善分支機構履職手段。對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職責進行細化,賦予分支機構與履職相適應的監管措施和手段。

(八)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明確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細化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的措施和手段。

(九)細化行政處罰條款。在《人民銀行法》中適當降低罰款起點,細化自由裁量的區間。

(十)刪除建議檢查權。人民銀行提起的建議檢查權在實踐中難以操作落實,還為人民銀行履職帶來負面效應,建議在《人民銀行法中》刪除“建議檢查權條款”。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 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解讀,【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2】葛華勇,《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與人民銀行“三定”調整》,【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

【3】劉仕余,周學東,劉向民,《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概論》,【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4】楊華柏,錢瑜,《中華人民共和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 釋義》,【M】北京:中國長安出版社,2004.

篇8

一、評議的目的:

通過述職評議,幫助代先倫找準差距,完善措施,克服不足,加大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經濟發展辦主任的履職能力,促進其他部門負責人的履職,密切人民群眾與人大政府的聯系,提高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二、評議的時間:2005年4月至6月

三、評議的內容:

范圍是在任職期間和今后的工作,主要是:

1、執行《農業法》等有關經濟發展法律法規,推進我鄉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的情況;

2、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的辦理情況;

3、執行國家方針政策;

4、依法履職和勤政廉政的情況;

5、經濟發展辦主任的其他工作。

四、評議的組織:

人大主席團決定成立由周耕玉任組長,駱澤敏為副組長,王世遠、李旭、張小芳、張召銀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具體組織領導評議工作。

五、評議的階段工作:

1、4月5日前

鄉人大主席團書面通知代先倫,要在4月15日前,根據評議內容和要求,進行自查自糾, 以書面的形式將匯報材料打印2份交鄉人大主席團。

2、4月20日前

對代先倫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鄉評議領導小組召開評議準備會,組織鄉人大代表和部分群眾學習《農業法》法律法規等。針對匯報材料,安排有關評議的調查研究工作。確定中心發言人。參評人要走訪群眾,召開座談會,收集整理評議素材。

3、4月25日前

召開評議會。代先倫要按時到會聽取意見,鄉部門負責人、各村支部書記等列席評議會議。代先倫應如實匯報情況,嚴肅認真聽取評議意見,認真回答提問,進行說明。中心發言人要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建議批評意見。

鄉人大主席團根據參評人的意見,擬出評議意見。

4、5月10日前

根據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或改進計劃,在一個月內將整改方案或改進計劃報送鄉人大主席團。經鄉人大主席團同意后,在5月20日前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5、5月30日前

篇9

>> “互聯網+人大代表履職”:機遇、挑戰與應對 機遇與挑戰:互聯網時代的政府管理 互聯網終端產業:機遇與挑戰并存 互聯網時代教育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淺談互聯網金融的機遇與挑戰 淺析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互聯網金融:城商行的挑戰與機遇 “互聯網+”行動計劃:機遇與挑戰 論“移動互聯網發展機遇與挑戰” 互聯網金融的機遇與挑戰 互聯網+工業,中國的機遇與挑戰 淺析互聯網銀行的發展機遇與挑戰 “互聯網+”時代的教育:機遇、挑戰與對策 “互聯網+稅務”的機遇與挑戰 “互聯網 +”教學:機遇與挑戰并存 人大代表應怎樣依法履職加強與群眾的密切聯系 人大代表閉會期間履職機制探索與創新 縣級人大代表身份屬性與履職狀況研究 移動互聯網帶來更多機遇和挑戰 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與機遇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016最新微信用戶數據報告解讀[EB/OL]. [2016-06-20].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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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青未:《人大工作不妨也“互聯網+”》,[EB/OL].[201

6-06-20]..

[3]段海波:《關于加強人大代表與選民聯系的思考》,載《公民導刊》2015年第12期。

[4]鄭旭濤:《關于構建基層人大代表兼職責任制的思考――基層人大代表與選民聯系的維度》,載《學習與探索》2014年第3期。

[5]唐映紅:《一位心理科普作家眼里的“網紅時代”》,載《南方周末》2016年6月14日。

[6]【英】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肯尼思?庫克耶:《大數據時代――生活、工作與思維的大變革》,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7]王海燕、魏斌:《上海推出人大代表“互聯網+”履職APP》,[EB/OL]. [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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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執法;審計監督;法治政府建設;作用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2

黨的十以來,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針對依法治國提出了新的發展要求和戰略部署。新形勢下,法治政府的建設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和意義,法治政府將與依法治國和構建和諧社會緊密聯系。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權力配置和運行的基本原則,把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確保法律實施、嚴格各項監督、轉變政府職能作為重要舉措,并加以貫徹落實。但不可否認,受歷史、體制等因素的影響,現階段依法行政的質量、水平、標準還不高,依法行政體系建設還不完善、成熟。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治政府的建設進程,影響法治政府的建設步伐。

為此,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加強行政監督,以保障行政權力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運行。與此同時,審計監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一項監督制度,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將其列為“監督”之一,在推動完善國家治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反腐倡廉、推動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積極成效。審計機關作為審計監督的職能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能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經濟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當前,審計機關應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適應引領新常態,服務深化改革發展,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轉變審計理念,創新法治思維,改進方法手段,加大審計監督力度,為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一、提高政府公信,加強地方政府執法行為監督檢查

在實際工作中,不難發現一些地方、一些部門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現象仍然存在,已經成為影響政府執行力的突出問題。不僅影響法治政府的建設力度,還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威嚴。因此,需要加強地方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強化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制約,提升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加強地方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一是要加強行政執法行為的審計監督。加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力度,嚴厲查處違法亂紀行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二是要加強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加大對重大決策部署的監督力度,促使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做到“令行禁止”,杜絕“有令不止”,提高政府執行力。三是要加強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審計監督。加大廉政和糾風治亂等方面的監督力度,堅決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正確行使權力,加強執法主體履職行為審計監督

眾所周知,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開展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唷S捎諶鄙儐嚶Φ鬧圃脊娣叮導致自由裁量權力較大,裁量尺度不一,很容易出現執法不公、懲罰過重或過輕、暗箱操作等問題,因此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履職行為的審計監督,促進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

加強行政執法的審計監督,就要將行政執法主體履職行為納入監督范圍,促進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職。首先行政執法主體要自覺接受人大、紀委、政府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本著“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盡量避免行政機關不當履職產生的矛盾糾紛。其次審計機關要爭取黨委政府、司法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支持,形成跨部門聯合監督機制,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程序和執法依據等履職行為開展審計監督。再次審計機關要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理性、合規性開展審計監督,促使行政執法主體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掌握合理尺度,提高認識,自覺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和社會的監督,確保行政執法的客觀、公正。

三、促進制度建設,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要提高對審計工作的認識,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嚴格落實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職責,認真對待審計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積極推進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整改負責人和整改時間,督促審計整改落實到位。同時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針對本地本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要及時整理歸納,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促進審計意見建議更加規范化和具體化,科學、合理、務實的落實審計整改建議意見。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追蹤溯源,要從體制機制上下功夫,要建立一套執行有力、行之有效、高效運作的行政執法體制,促進執法的制度化、規范化。同時將審計監督作為行政執法體制建設內容之一,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績效目標考核范疇。必要時可由紀委、檢察院、審計等部門聯合成立審計整改監督小組,規范工作流程,明確究責方式,不斷加強工作間的協調與配合,提高行政執法效力。

四、提升監督能力,加強審計機關自身隊伍建設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是實現依法治國,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就審計工作實際而言,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審計。因此,審計機關要通過增強法治理念、構建制度體系,規范審計行為,著力提高審計干部依法審計能力,創新審計法治思維和方式,正確做到“三個區分”,切實提升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加強審計法治建設,以嚴格規范的審計執法行為,確保問題查處和審計結果經得起時間和實踐檢驗,實現依法審計的整體推進,有效發揮法治作用和維護法治權威。一是要堅持依法審計。依法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為了促使審計監督工作更加規范化和法制化,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相繼出臺審計法和相關審計條例,目的就是為審計工作開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開展審計監督過程,涉及到的審計執法、審計管理、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多個環節,都先后制定了相關的法規制度,這樣在結合實際審計工作中,就能夠依法辦事,按程序、憑證據,確保審計監督工作更趨制度化、法制化和規范化。二是要強化審計能力建設。審計干部的審計能力是決定審計監督成效的基礎,要不斷加強審計干部學習培訓力度,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審計分析和綜合判斷能力。要做好日常資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和歸納分類工作。審計監督工作離不開資料文獻的實證調查,這些事實性的證據資料是確保審計質量的關鍵所在。要創新審計方法,做到審計方式手段多樣化,提高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水平,如實地觀察、詢問、外部群眾調查、查賬取證等,確保審計監督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三是要加大審計成果運用。要切實提高審計項目質量,要著力從體制機制上提出審計意見建議,只有高質量的審計報告才能發揮審計監督在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保障作用。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強化審計整改意見落實的監督力度,確保整改意見件件落實。加大審計成果運用力度,促進審計成果在黨風廉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運用。四要著力打造審計鐵軍。要進一步加強審計干部隊伍建設,全民提升審計干部的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大力培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審計人員核心價值觀,認真踐行“四個意識”,著力打造一支政治硬、業務精、作風優、紀律嚴的審計鐵軍,更好地服務法治政府建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