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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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篇1

依法治教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工程之一, 是新時期的領導思想、領導方式在教育領域的體現。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1999年12月,在第一次全國教育法制工作會議上,原教育部部長陳至立同志強調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系、落實學校辦學自主的基礎上,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機制的制度化、規范化,形成政府宏觀管理,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新格局。”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教育發展與改革進程的不斷加快,依法治校已成為我國各級學校管理的必然選擇。

一、依法治校的概念理解

從法律概念上講,依法治校必然體現一種教育法律關系,即依法治校必須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大要素構成。把“依法治校”當作一個學理概念來理解,須從多視角把握其本質含義。

1.依法治校的主體界定

從教育法律關系上看,因主體和對象不同,對依法治校有不同的理解。從國家機關以學校為對象進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主要是指各級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還包括其他行政機關對學校各項具體事務的依法管理;從學校管理者的角度來看,是以學校的各項內部事務為對象,依法管理學校。所以,作為一個學理概念,依法治校,從教育行政法學角度界定,是指政府及教育等各職能部門依法治理學校;從學校管理學的角度而言,是指學校管理者對學校各項事務進行依法管理。本文探討的是后者。

2.什么是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所謂“依”,是指依據和根據;所謂“法”,是指學校管理之法源,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法”不僅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教育法》、《教師法》等,還應包括《憲法》中有關學校教育之內容,同時其他與學校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狹義上主要是專指有關學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所謂“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務的統一;所謂“校”,依學校的層次類型不同,依法治校的具體內容各具特點。

3.對依法治校概念的兩種曲解辨析

(1)“依法治校”和“以法治校”辨析

“依法治校”和“以法治校”一字之差,涵義卻有天壤之別。“以法治校”側重把法律作為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學校和辦一切事情,是消極地運用法律來管治學校;“依法治校”則是把法律作為管理學校的依據和最高權威,即作為管理者要體現一種法治精神,表現在學校管理中能動地開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惟此才能將“依法治校”與“以德立校”更有機地在實踐中融合起來。

(2)“依法治校”和“以罰治校”辨析

把依法治校理解為“以罰治校”,則片面夸大了法律的懲戒功能,法律除了具有懲罰、警戒、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還有評價、指引、預測人們行為、保護、獎勵合法行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實施依法治校,不能僅僅注重法律的懲罰功能,而忽視法律的其他功能。從“以罰治校”或“以罰代管”的認識出發來理解依法治校,則是對依法治校的曲解,會給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誤導,應當予以糾正。

二、為什么要實行“依法治校”?

市場經濟與知識經濟條件下的教育必然呈現出多元化、開放式特點,這在客觀上要求學校在發展建設上,要走出傳統封閉式管理體制,建立起法制管理模式。傳統的領導權變理論有它積極的一面,然而經驗表明,也有其缺陷:一是具有不確定性,二是具有經驗性,科學性、穩定性差。我們不能否認領導者在學校管理中的作用,但從學校發展的可持續性上講,在依法治校的基礎上,強調領導者的作用,就更具有穩定性和可靠性。

依法治校,小而言之,對學校自身的發展建設有重要意義。學校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辦學,勢必推進學校管理方式的重大變革,即從封閉的集權式管理向開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轉化,從而有利于規范辦學行為,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并有利于營造學校教育的法制氛圍,積極推動全社會依法維護學校合法利益、依法支持學校建設,同時,有利于維護學校及師生的合法利益,對教師依法從教和學生遵守法紀也有積極作用。

大而言之,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整體發展和進步起推動作用。學校教育是整體教育事業的核心部分。目前,我國受經濟發展、現實國情所限,繼續教育尚不發達,終身教育概念才剛剛引入,國民教育主要靠學校教育來完成。如何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是我國社會發展走向新的歷史時期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依法治校的實施將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和進步起重大的推動作用。

三、依法治校的內容

1.學校管理的具體內容不同,依法治校可以細化為學校各部門的職責。主要是在教學、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實行依法管理。這項任務可以在校長的宏觀管理下將其具體化,如在教學方面,應按《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及教育部有關教學方面的計劃和規定去執行,引導監督教師全面貫徹教學大綱要求,制定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在管理方面,應貫徹執行《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治安處罰條理》、《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在服務方面,后勤等教輔序列應依法履行對學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職責,提供充分、有效、適當的物資和服務,如學校食堂應貫徹執行《食品 衛生法》。

2.根據管理空間不同,按有形空間可分為校園內管理和學校周邊環境管理,按無形空間可分為對教職工、學生的管理和對家長、社會其他相關對象的管理。校內管理如何依法進行在前邊已經論及,而對學校周邊環境、學生家長及社會其他相關對象的管理,已經成為依法治校的難點所在。為治理中小學校園周邊環境,我國在1999年出臺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明令規定電子游戲廳不得開在學校周圍,除節假日以外,游戲廳不得容留中小學生玩電子游戲,否則公安機關對經營者有權予以行政處罰。此項規定是對校園外其他社會主體行為的一種規范和約束。《義務教育法》則對學生家長保證子女就學的責任問題,作了明確規定。這些都從空間上體現了依法治校的范圍已經超越了校園。實踐證明,這種超越是必要的,學校教育離不開社會支持,如果教育管理者只注重校園內的依法管理,而忽視校園外某些事項的依法管理,雖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畢竟是片面的,也很難收到好的效果。

3.依學校管理范圍的不同,學校事務可分為內部與外部兩方面。關于學校內部事務管理前面已有論及,它主要是指教學、科研及學生管理等方面具體事務。但圍繞學校改革與建設,學校必然涉及對外交往與合作事宜,包括國內外的交往與合作,在這方面學校管理者同樣要依法辦事。特別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學校辦學自主性的增強,教育的產業化實踐的快速發展以及學校辦學途徑的多樣化,學校與社會、學校與學校之間的交往與合作不斷增多,學校管理者特別是校長作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各項交往中必須增強法律意識,運用《教育法》、《民法》、《行政法》等國家法律維護好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盡到其應有的責任。

四、推進依法治校的具體措施

1.學校管理者,尤其是校長,應樹立依法治校觀念

學校管理者能否樹立明確的法制觀念,認清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學校實施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學校管理者應該把依法治校上升到依法治國的高度,并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來認識。在實施過程中要力戒形式主義。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目前我國有關教育發展、學校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陸續出臺,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據。廣大師生員工知法懂法,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在宣傳教育工程中,校領導要率先垂范,帶頭學法,使校園內從管理者到廣大教師和學生都了解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為管理者依法實施學校管理、教師依法從教奠定基礎。

3.正確處理法與國家政策、法與學校規章制度的關系

在實施依法治校的過程中,應消除一種非此即彼的錯誤認識,即不能簡單地認為依法治校就排斥學校管理中的政策性規范及領導者發揮工作主動性制定的各項具體措施。實踐證明,國家政策只要和法律相一致,就要貫徹執行,學校的規章制度只要和法律不矛盾,也要繼續遵守,而且它們對國家法律是一種有效支持,會對學校管理產生推動作用,是絕對不可偏廢的。學校對教師、學生等方面進行管理時,可把法律法規延伸,制訂規章制度,把依法管理能動地與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相結合。依法治校體現的是一種法治精神,強調的是依法辦事,并不排除學校管理中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

五、##中學實施“依法治校”的思考

1.依法治校的工作總結

##中學在歷年工作基礎上,總結了以學校教育為球心,以家庭教育為半徑、以社會教育為球體的多角度、多維度工作思路。

以學校教育為球心,營造良好的校風。針對在校學生及學校地處城郊結合部的特點,以正面引導為主,通過建立“小小法律通模擬法庭”、稅法普教基地、開展法律知識競賽、舉辦法律知識講座、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研究性學習等形式,加強學生的法制教育、品德教育和傳統美德教育,提高了青少年學法、守法、用法的興趣和自覺性,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形成遵紀守法的意識,養成良好的習慣,從而使學校近十年來學生無違法犯罪現象。

以家庭教育為橋梁,構筑學校法制教育半徑。 為了溝通學校與家庭之間的聯系,通過建立家長學校、定期召開家長會、家庭走訪、致家長的一封信等方式,與學生家長互通信息,商討教育大計,正確引導家庭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防范意識和安全意識,收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以社會教育為球體,優化良好的社會氛圍。##中學不僅要構建##地區的精神文明平臺,還要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定的保障。因此,以學校為輻射源,同時又參與社區,吸納和引導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打造良好的周邊法制環境。

2.依法治校中的問題分析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實施科教興國的要求來衡量,從總體上看,依法治校還不夠完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單純以行政手段管理教育的慣性依然很大,對依法治教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自覺運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調處糾紛、維護權益的觀念與習慣。部分師生的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依法治教的意識亟待提高。

3.依法治校的具體措施

(1)繼續學習,強化法制意識;

(2)認真宣傳,優化法制氛圍;

(3)積極改進,健全法制機制;

篇2

(一)依法治校是現代法治主義的要求

學校對受教育者享有處于法律豁免狀態的自主管理權,這是近代法治主義中“特別權力關系不受法律調整”觀點的集中體現。學校對學生享有無限制的自主處分權,不論該權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實體結果是否正義,都完全處于司法審查的豁免狀態,這種觀點有利于保障學校辦學的自治權和自,但卻忽略了一個簡單的現代法治原則“任何不受控制的權力都將導致專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1]。傳統的教育觀念導致學校在教育管理中濫用自由裁量權等現象普遍存在,對受教育者造成終生難以愈合的創傷。因此,現代法治主義認為“自由裁量是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而不是根據個人的好惡做事;自由裁量權不應是專斷、含糊不清的權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約束的權力”[2]。由此可見,特別權力理論已經為現代法治主義普遍拋棄,任何權力都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

(二)依法治校能夠實現現代人類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它更成為公民享有其它權利的基礎。受教育權的缺失將導致勞動權的被限制與被剝奪,進而影響公民其它財產權的實現;受教育權的缺乏將影響人們運用現代傳播技術進行交流,從而導致公民言論自由權得不到完整的實現;受教育權的缺陷還將降低受教育者的社會評價,從而對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造成負面影響。可見受教育權對于公民而言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學校教育管理對公民的影響可謂終身而深遠,將其納入法治的范疇是現代法治主義的應有之義。

(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規則的反映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際化的法治主義也對我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WTO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已經為我國的立法所接受。該原則要求權利受侵害后要窮盡所有的救濟方法應當以司法救濟作為最終的保障。可見學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約束的活動,而應當以法治為基礎,將依法治校作為溶入國際大家庭的必要途徑。

二、依法治校的現實可能性

上文已經從3個方面論述了學校教育管理納入法治范疇實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備現實可操作性呢?筆者認為依法治校已經具備相應的法律理論基礎。上文所述的我國憲法中“依法治國”的規定和WTO的“司法最終救濟”原則都回答了這一問題。同時,《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享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高教法》第53條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學位條例》第2條規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5-38條規定,學校可以依法規定對學生進行各種學籍處理。第62條規定,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從以上法律、法規中,我們不難看出學校的教育管理權不是自然產生的,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一種法律授權或賦予的法定權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種絕對自由裁量權,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權。由此可見,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學思想、現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則作為其存在的基礎,是法治主義中必不可缺的。

任何組織、個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會之中,它必將與其它法律主體產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從而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之中。因此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都將成為我們依法治校的基石。在“湖南外語外貿學校非法同居案”和“懷孕女生被開除案”中,法院在審理時均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中小學教育中還涉及到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另外學校教育還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選舉、契約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可見依法治校決不僅僅是依某部法或某幾部法來治校,而應當建立以行政法為核心、教育法為指導、其它法律、法規為補充的綜合法治體系,真正實現依法治校的要求。

三、依法治校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程序公正

現代法治主義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這一觀點已經為大多數法治國家所接受。法律的任務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導出法律真實,并用這一法律真實對客觀事實作出法律上的判斷,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將導致不公正的實體結果。西方國家很早就認可了這個觀念,在“狄克遜訴亞拉巴馬州高等教育委員會案”、“戈斯訴洛伯茲案”、“佩蒂訴倫敦大學案”中,教育機構均因為程序失當而敗訴。然而我國傳統法律觀念卻認為實體結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為了所謂“公正”的實體結果可以違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學者公開宣稱“真實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過刑訊逼供獲得的,也應當為法院所采信”。這充分說明了時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視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這一點在學校教育管理活動中尤為明顯,也因此產生了諸多糾紛。在北京大學、中國科技大學、武漢大學等高校中發生的多起因學籍、學位處分所引起的訴訟中,學校敗訴的理由無一不是程序不當。這些實例應當引起學校管理者的警覺,充分重視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筆者認為,在學校教育管理活動中應當重視以下一些程序,才能盡可能保證其公正性。

1.充分說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學校在作出任何管理決定時應當附加說明該決定的充分理由,這是依法治校的一項基本要求。英國學者韋德強調,某個行政決定沒有說明理由,行政機關將很難使這樣的決定正當化[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沒有說明理由的行政決定意味著違背正義的要求,說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項憲法性要求[4]。綜合中西方法律觀點,說明理由至少具備以下意義:它表明在形式上決定是理性思考的結果,有利于增強人們對決定合理性的信任;它對那些不滿決定而準備申訴的當事人可以使他們考慮申訴的理由;它能夠體現程序公開的價值,體現對當事人人格與尊嚴的尊重;它對于裁判者意味著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排除肆意、專斷、偏私等因素。可見說明理由是程序體現公正的必要條件之一,不說明理由的決定總是與任性、專橫、濫用權力相聯系,人們將不可避免地對該決定的公正性喪失信心[5]。

2.預先申辯的程序。它要求學校在進行教育管理活動尤其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在作出決定之前給予受處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辯機會。申辯是任何法律行為的必備程序之一,因為受處分的當事人不是某種法律關系的客體,而是可以進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體。裁判者不應當對受處分者有任何偏見或先入為主,應當提供機會讓受處分者進行申辯并采納其合理的解釋。有些學校規定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在24小時內決定,這顯然是剝奪了受教育者的申辯權利。

3.以充分有效的實質性證據支持決定。法治主義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證據推導法律真實,任何真實均應建立在有效證據之上。它要求學校在作出任何決定時應當掌握充分的實質證據,切不可僅僅接納傳聞或道聽途說的證據,也不可接納正在接受審查的證據。僅僅以傳聞作為證據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動都會被法院的,例如僅僅因為學生在考試時東張西望即認定考場舞弊,或僅僅因為某人的口頭反映就作出紀律處分都是不負責任的決定,若因此引起的訴訟作為學校只有一種結果——敗訴。因此,這一程序還要求學校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將相關的事實證據記錄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僅能根據記錄在案的事實和理由作出決定。

(二)教育優先

法律所具備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與懲罰功能是相互對應的兩大重要功能,這二者相比較,教育功能應當優于懲罰功能。本著“治病救人,懲前毖后”的指導方針,在法治主義中應當堅持教育優先的原則。尤其在學校教育管理活動中,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的根本任務是教育和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這也要求學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動中必須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獎勵和懲戒都只能作為教育的手段而已。因此它要求學校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以下幾個標準:(1)從輕標準。即在可處分可不處分時應不處分,處分可輕可重時應給予較輕的處分;反之在可獎勵可不獎勵時應給予獎勵,獎勵可輕可重時應給予較重的獎勵。這是法治中從輕兼從新原則在學校教育中的體現。(2)綜合考慮標準。即學校所作出的獎勵或處分決定應當與學生的行為性質、目的、后果相聯系,并綜合考慮其一貫的表現,不能畸輕、畸重。這是現代法治主義中適當性原則在學校教育中的體現。

(三)尊重既往判例與習慣

既往的判例與習慣應當成為人們今后所模仿的對象,這就是古人所謂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受教育者總會根據以往同類事件學校所作出的決定來作為自身行為選擇的依據。法的預測功能也告訴我們前例與后循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既往的判例與習慣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據個人喜好對同一情形作出不同決定,必然導致人們對既有規則的尊嚴性、權威性、嚴肅性產生懷疑[6]。這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有慘痛教訓的,應該引起學校管理者的重視。這也就要求學校在教育管理活動中應當根據以往同類事件的判例,根據教育活動中公認的良好習慣,對現今的事件作出正確、合理的決定。“大膽創新”是必要的,但“蕭規曹隨”也是不可或缺的。當然,既往的規則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墨守成規”顯然是不負責任的,但是當既往的判例與習慣和現今的情況發生沖突時,學校應當首先修改既有規則,再根據修訂后的規則作出決定。因為規則必須受到尊重,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則的體現。

(四)異議導致執行停止

在行政法中,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為的連續性,通常規定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執行[7]。但是學校對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動并非一般的行政行為。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權涉及公民的諸多權利,并廣泛牽涉國家、社會的利益,同時該行為具有階段性和時間性,錯誤的教育管理活動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糾正,也將給受教育者造成終生無法彌補的損失。筆者認為,學校教育管理活動應當屬于《行政訴訟法》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的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況,在受教育者對該行為提出任何異議的同時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決定。

四、依法治校應當遵循教育規律

我們強調法律必須介入學校教育管理領域,強調必須實行依法治校,但并不等于說可以不顧教育規律,簡單粗暴地干涉學校的自治權、自。教育是一項特殊的社會活動,它有自身獨特的運行規律和發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觀規律的行為都是錯誤的。法院不是一個教育機構,法官也不是教育專家,它們對學校教育管理的認識水平肯定不及教育當局,因此一味強調法治對學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視教育本身的客觀規律的觀點是片面的、錯誤的。司法機構對學校教育管理活動的干涉和審查應當堅持普通行為不干涉和有限范圍審查原則。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義的,但并非實現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徑,因為司法審查和干涉是需要成本的,對于那些影響甚微的教育管理行為提供司法保護,無疑是對有限資源的極大浪費。筆者強調,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應當依靠學校自身轉變觀念,依照法治原則主動、積極地采取措施,完善現存的治校理念和方法;另一方面,依法治校還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尊重學校教育管理的自治權、自,保障學校依法制定校內規章制度和依法進行教育管理的權力。這2方面的有效結合要求只有在學校的教育管理活動嚴重損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明顯與現代法治思想相背離時,我們才可以動用司法這一最終救濟手段。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做到在遵循客觀規律,尊重教育的專業性和特殊性的基礎上有效實現依法治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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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韋德.行政法[M].徐炳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153-154.

[4]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4.56-57.

[5]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16-1173.

[6]胡.論學校紀律處分的司法審查[J].法商研究,2001,34-38.

篇3

[論文摘要]依法治校是現代法治主義的基本要求和我國《憲法》規定的依法治國原則在學校教育管理活動中的體現。依法治校的關鍵在于依照行政法的要求對該活動進行程序上和實體上的限制,以實現該活動的理性化、正當化、合理化要求。

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法律也開始介入學校這個特殊的領域,依法治校已經不僅僅是一種口號,而應該成為每個學校、每個教育管理者所必須面對的問題。近10多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10年前某學生因非法同居受到開除學籍的處分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今天學校卻因此面臨被訴的風險;10年前學校不授予某學生學位可以被視為行使自主管理權,可是今天司法機關已經開始介入此類糾紛之中。這一切都說明傳統的教育觀念與當今的法治思想之間產生了諸多的矛盾:一方面受傳統觀念的制約,受教育者基本上不愿意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到的不合理的管理向法院提訟,使得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另一方面,由于相關法律條文的缺失,非教育專家的法官主動大規模地介入學校教育領域,從而對學校的自主管理權構成了嚴重挑戰。為了解決這些矛盾,筆者認為,當前從學校管理者的角度應當主動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遵循法治的原則與思想進行各種教育管理活動,將依法治校真正落到實處。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是現代法治主義的要求

學校對受教育者享有處于法律豁免狀態的自主管理權,這是近代法治主義中“特別權力關系不受法律調整”觀點的集中體現。學校對學生享有無限制的自主處分權,不論該權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實體結果是否正義,都完全處于司法審查的豁免狀態,這種觀點有利于保障學校辦學的自治權和自,但卻忽略了一個簡單的現代法治原則“任何不受控制的權力都將導致專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1]。傳統的教育觀念導致學校在教育管理中濫用自由裁量權等現象普遍存在,對受教育者造成終生難以愈合的創傷。因此,現代法治主義認為“自由裁量是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而不是根據個人的好惡做事;自由裁量權不應是專斷、含糊不清的權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約束的權力”[2]。由此可見,特別權力理論已經為現代法治主義普遍拋棄,任何權力都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

(二)依法治校能夠實現現代人類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它更成為公民享有其它權利的基礎。受教育權的缺失將導致勞動權的被限制與被剝奪,進而影響公民其它財產權的實現;受教育權的缺乏將影響人們運用現代傳播技術進行交流,從而導致公民言論自由權得不到完整的實現;受教育權的缺陷還將降低受教育者的社會評價,從而對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造成負面影響。可見受教育權對于公民而言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學校教育管理對公民的影響可謂終身而深遠,將其納入法治的范疇是現代法治主義的應有之義。

(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規則的反映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際化的法治主義也對我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WTO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已經為我國的立法所接受。該原則要求權利受侵害后要窮盡所有的救濟方法應當以司法救濟作為最終的保障。可見學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約束的活動,而應當以法治為基礎,將依法治校作為溶入國際大家庭的必要途徑。

二、依法治校的現實可能性

上文已經從3個方面論述了學校教育管理納入法治范疇實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備現實可操作性呢?筆者認為依法治校已經具備相應的法律理論基礎。上文所述的我國憲法中“依法治國”的規定和WTO的“司法最終救濟”原則都回答了這一問題。同時,《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享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高教法》第53條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學位條例》第2條規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5-38條規定,學校可以依法規定對學生進行各種學籍處理。第62條規定,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從以上法律、法規中,我們不難看出學校的教育管理權不是自然產生的,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一種法律授權或賦予的法定權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種絕對自由裁量權,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權。由此可見,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學思想、現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則作為其存在的基礎,是法治主義中必不可缺的。

任何組織、個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會之中,它必將與其它法律主體產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從而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之中。因此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都將成

為我們依法治校的基石。在“湖南外語外貿學校非法同居案”和“懷孕女生被開除案”中,法院在審理時均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中小學教育中還涉及到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另外學校教育還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選舉、契約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可見依法治校決不僅僅是依某部法或某幾部法來治校,而應當建立以行政法為核心、教育法為指導、其它法律、法規為補充的綜合法治體系,真正實現依法治校的要求。

三、依法治校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程序公正

現代法治主義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這一觀點已經為大多數法治國家所接受。法律的任務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導出法律真實,并用這一法律真實對客觀事實作出法律上的判斷,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將導致不公正的實體結果。西方國家很早就認可了這個觀念,在“狄克遜訴亞拉巴馬州高等教育委員會案”、“戈斯訴洛伯茲案”、“佩蒂訴倫敦大學案”中,教育機構均因為程序失當而敗訴。然而我國傳統法律觀念卻認為實體結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為了所謂“公正”的實體結果可以違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學者公開宣稱“真實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過刑訊逼供獲得的,也應當為法院所采信”。這充分說明了時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視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這一點在學校教育管理活動中尤為明顯,也因此產生了諸多糾紛。在北京大學、中國科技大學、武漢大學等高校中發生的多起因學籍、學位處分所引起的訴訟中,學校敗訴的理由無一不是程序不當。這些實例應當引起學校管理者的警覺,充分重視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筆者認為,在學校教育管理活動中應當重視以下一些程序,才能盡可能保證其公正性。

1.充分說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學校在作出任何管理決定時應當附加說明該決定的充分理由,這是依法治校的一項基本要求。英國學者韋德強調,某個行政決定沒有說明理由,行政機關將很難使這樣的決定正當化[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沒有說明理由的行政決定意味著違背正義的要求,說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項憲法性要求[4]。綜合中西方法律觀點,說明理由至少具備以下意義:它表明在形式上決定是理性思考的結果,有利于增強人們對決定合理性的信任;它對那些不滿決定而準備申訴的當事人可以使他們考慮申訴的理由;它能夠體現程序公開的價值,體現對當事人人格與尊嚴的尊重;它對于裁判者意味著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排除肆意、專斷、偏私等因素。可見說明理由是程序體現公正的必要條件之一,不說明理由的決定總是與任性、專橫、濫用權力相聯系,人們將不可避免地對該決定的公正性喪失信心[5]。

2.預先申辯的程序。它要求學校在進行教育管理活動尤其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在作出決定之前給予受處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辯機會。申辯是任何法律行為的必備程序之一,因為受處分的當事人不是某種法律關系的客體,而是可以進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體。裁判者不應當對受處分者有任何偏見或先入為主,應當提供機會讓受處分者進行申辯并采納其合理的解釋。有些學校規定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在24小時內決定,這顯然是剝奪了受教育者的申辯權利。

3.以充分有效的實質性證據支持決定。法治主義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證據推導法律真實,任何真實均應建立在有效證據之上。它要求學校在作出任何決定時應當掌握充分的實質證據,切不可僅僅接納傳聞或道聽途說的證據,也不可接納正在接受審查的證據。僅僅以傳聞作為證據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動都會被法院的,例如僅僅因為學生在考試時東張西望即認定考場舞弊,或僅僅因為某人的口頭反映就作出紀律處分都是不負責任的決定,若因此引起的訴訟作為學校只有一種結果——敗訴。因此,這一程序還要求學校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將相關的事實證據記錄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僅能根據記錄在案的事實和理由作出決定。

(二)教育優先

法律所具備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與懲罰功能是相互對應的兩大重要功能,這二者相比較,教育功能應當優于懲罰功能。本著“治病救人,懲前毖后”的指導方針,在法治主義中應當堅持教育優先的原則。尤其在學校教育管理活動中,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的根本任務是教育和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這也要求學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動中必須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獎勵和懲戒都只能作為教育的手段而已。因此它要求學校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以下幾個標準:(1)從輕標準。即在可處分可不處分時應不處分,處分可輕可重時應給予較輕的處分;反之在可獎勵可不獎勵時應給予獎勵,獎勵可輕可重時應給予較重的獎勵。這是法治中從輕兼從新原則在學校教育中的體現。(2)綜合考慮標準。即學校所作出的獎勵或處分決定應當與學生的行為性質、目的、后果相聯系,并綜合考慮其一貫的表現,不能畸輕、畸重。這是現代法治主義中適當性原則在學校教育中的體現。

(三)尊重既往判例與習慣

既往的判例與習慣應當成為人們今后所模仿的對象,這就是古人所謂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受教育者總會根據以往同類事件學校所作出的

決定來作為自身行為選擇的依據。法的預測功能也告訴我們前例與后循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既往的判例與習慣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據個人喜好對同一情形作出不同決定,必然導致人們對既有規則的尊嚴性、權威性、嚴肅性產生懷疑[6]。這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有慘痛教訓的,應該引起學校管理者的重視。這也就要求學校在教育管理活動中應當根據以往同類事件的判例,根據教育活動中公認的良好習慣,對現今的事件作出正確、合理的決定。“大膽創新”是必要的,但“蕭規曹隨”也是不可或缺的。當然,既往的規則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墨守成規”顯然是不負責任的,但是當既往的判例與習慣和現今的情況發生沖突時,學校應當首先修改既有規則,再根據修訂后的規則作出決定。因為規則必須受到尊重,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則的體現。

(四)異議導致執行停止

在行政法中,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為的連續性,通常規定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執行[7]。但是學校對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動并非一般的行政行為。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權涉及公民的諸多權利,并廣泛牽涉國家、社會的利益,同時該行為具有階段性和時間性,錯誤的教育管理活動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糾正,也將給受教育者造成終生無法彌補的損失。筆者認為,學校教育管理活動應當屬于《行政訴訟法》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的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況,在受教育者對該行為提出任何異議的同時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決定。

四、依法治校應當遵循教育規律

我們強調法律必須介入學校教育管理領域,強調必須實行依法治校,但并不等于說可以不顧教育規律,簡單粗暴地干涉學校的自治權、自。教育是一項特殊的社會活動,它有自身獨特的運行規律和發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觀規律的行為都是錯誤的。法院不是一個教育機構,法官也不是教育專家,它們對學校教育管理的認識水平肯定不及教育當局,因此一味強調法治對學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視教育本身的客觀規律的觀點是片面的、錯誤的。司法機構對學校教育管理活動的干涉和審查應當堅持普通行為不干涉和有限范圍審查原則。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義的,但并非實現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徑,因為司法審查和干涉是需要成本的,對于那些影響甚微的教育管理行為提供司法保護,無疑是對有限資源的極大浪費。筆者強調,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應當依靠學校自身轉變觀念,依照法治原則主動、積極地采取措施,完善現存的治校理念和方法;另一方面,依法治校還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尊重學校教育管理的自治權、自,保障學校依法制定校內規章制度和依法進行教育管理的權力。這2方面的有效結合要求只有在學校的教育管理活動嚴重損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明顯與現代法治思想相背離時,我們才可以動用司法這一最終救濟手段。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做到在遵循客觀規律,尊重教育的專業性和特殊性的基礎上有效實現依法治校。

[參考文獻]

[1]王錫鋅.行政程序理性原則論要[J].法商研究,2000,18-24.

[2]韋德.行政法[M].徐炳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373-374.

[3]韋德.行政法[M].徐炳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153-154.

[4]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4.56-57.

[5]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16-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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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 依法治校 意義 措施

1 引言

高等教育是培養高素質人才的重要手段,高校作為高素質人才的集聚地,其法治建設環境和具體的落實水平極大地影響我國法治理念的傳輸和貫徹。近年來,推進高校建設的法治文明建設,依法治校,革除傳統治校手段中存在的各項弊端,為提高我國高素質人才培養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產學研一體化實施到位等重要領域的目標達成,關鍵是處理好學校和學生、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之間的法律關系,建設一支高水平的教育隊伍和良好的教育環境,高校的依法治校實施刻不容緩,關乎我國高等教育的成敗得失,關乎我國教育的未來。

2 依法治校的意義

依法治校是高校長遠發展的戰略性方針,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依法治校是高校改革的基礎。我國高等教育面向素質化,高等教育中的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是高校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體現,高校要推進素質化教育和創新建設,必須對高校傳統領域進行革新,如人事任命制度、學科建設體系、創新鼓勵機制、分配制度等,而這些改革項目都必須建立在良好穩定的法治環境當中,即需要依法治校為前提,才能保證高校改革在穩定、有序的道路上推進。

2.2依法治校是教育體制改革深化的需要。我國的高等教育有市場化和行政化兩方面的特點,行政化的教育和市場化教育之間有一定的矛盾沖突,尤其是在面對招生、收費和就業分配等內容時,而行政教育為主的理念會制約教育的深化進程,當今世界的教育以面向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的趨勢為主,教育要將師生、學校、職工納入到法律的主體地位,逐漸減少行政干預,而加強依法治校是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需要,更多的是將高校的各成員以民事主體為參考,而要減少行政主體的地位。

2.3依法治校是高校法治管理的必須要素。我國高校的管理中以政府的行政主導為主,但政府行政權力過于“官僚化”,缺乏應有的監督力量,往往高校管理根據領導的個人意愿來執行,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治校是法治管理的必須要素,其意義集中在幾個方面:其一,形成法律框架內的行政管理,減少行政浪費和好大喜功的表面文章;其二,高校的管理決策在法治環境中科學合理,避免隨意性;其三,接受學校師生職工的監督,并引入社會監督成員,保障機制的法治運行基礎。

3 我國依法治校的現狀

3.1內部管理存在制度缺陷。高校的內部管理應該是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下進行,但我國高校的管理中由于地方行政法規、學校自身的制定的管理條例等文件銜接時有出入,不能形成有機的統一,難以做到管理的系統化,這就導致依法治校時的依據有很大的跳動,隨意性大,尺度把握不到位,導致依法治校成了形式。此外,我國的高校法制相關的文件、規章也并不完善,如《高等教育法》細化工作不夠,過于籠統,都是內部法治管理的缺陷所在。

3.2依法治校意識淡薄。尤其是長期的行政化主導地位,導致“官本位”的思想固化,“人治”色彩濃烈,給高校的法治化進程帶來了很大的阻礙,日常工作中必須依法辦理的項目往往會被領導的個人意愿所左右,削弱了管理人員依法治校的意識,帶來負面影響。

4 依法治校的研究措施

4.1加強師生員工的法律素質。高校中的師生員工法律素質的培養是依法治校的基礎,廣大的師生通過學習增強法律知識的積累和法律意識的養成,管理者和師生是高校法治的踐行者,只有他們的法律素養得到加強,才能確保高校法治工作的推進,為落實依法治校的思想理念鋪平道路,師生員工的依法治校的廣泛參與可以促進法治化的進程。

4.2依法治校的機制。依法治校的機制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如民主機制、監督機制、審查機制等相互結合,組成一個系統,才能保證法治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運行,抵消“人治”色彩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法治機制主要概述如下:

4.2.1 民主機制:民主機制是現代法律的基本要求,只有確保師生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才能保證他們的利益。民主機制是依法治校的支撐性條件,其對于保障法治工作的公開、透明、公正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而,加強民主機制建設至關重要。

4.2.2 監督機制:任何權力都要在陽光下運行,尤其是當今我國高校行政色彩濃厚,決策管理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學校要設立各種監督機構,如紀律檢查部門、師生聯合監察組、社會觀察員等,將高校的運行完全納入法律的軌道,防止腐敗和不作為的行為。

4.2.3 審查制度:司法作為公平正義的屏障,尤其是我國高校人為干擾因素多,行政弊端普遍存在的情況下,不科學的決策行為造成的損失大,并且伴隨腐敗現象,因而,以司法審查為手段,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法律為準繩界定依法治校的準則。

5 結束語

我國的高校改革深化進程影響國家的未來,面對當今諸多弊端,依法治校的理念和制度實施刻不容緩,關乎高校教育的整體質量,推進依法治校工作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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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蒲昌偉.高校在依法治校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的探討[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0):70-72.

[3]楊玉潔.法治視野下的大學章程研究 [D].安徽大學,2010.

[4]孫楊.試論我國高等院校依法治校存在問題與發展方向[J].大科技, 2010(1):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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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設

一、依法治校的提出

1999年12月,前教育部長陳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國教育法制工作會議上就依法治校作了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教,開創21世紀教育振興的新局面》的報告,報告中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系、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基礎上。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機制的制度化、規范化,形成政府宏觀管理,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新格局。”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頒發了《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實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辦學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動教育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完成新時期教育工作歷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因此進入人們的視野。事實上,“依法治校”源自“依法治國”的理念,又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高校重要的辦學理念。特別是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確立高校依法治校的辦學思路和治校方略,對于推動高等教育快速、平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依法治校的內容

(一)依法治校的主體

高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高校的具體事務進行管理,體現出法治精神。就“依法治校”的主體——即高校的管理者而言,一般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進行理解:宏觀層面,國家機關以高校為對象,從外部依法管理和規范學校行為的角度而言。主要是各級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包括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對學校的各項事務進行依法管理:微觀層面,從高校自身的管理角度而言,高校管理者依法從內部對學校的各項具體事務進行管理。

“依法治校”所“依”之“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主要指專門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中包括高校依據《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制定的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廣義的“法”不僅包括狹義的“法”的范疇,還應該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等與高等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高校“依法治校”既應依據專門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又應依據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二)依法治校的內容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關于加強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標是:依法理順政府與高校的關系,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各項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高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實現高校管理與運行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把這些目標細化開來,高校依法治校包含了如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對高校進行宏觀管理;第二,建立健全高校規章制度,理順涉及高校的法律關系,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建立依法決策、民主參與、自我管理、自主辦學的工作機制和現代大學制度。逐步實現高校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民主化、規范化。促使高校形成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機制;第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師和學生的法律素質:第四,健全救濟機制,建立完善的救濟渠道,依法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形成良好的學校育人環境:第五,高校要貫徹、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實現高等教育的公平。

為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第六,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諧校園。

三、依法治校視角下的高校制度建設

(一)高校制度

制度并不只是限于經濟領域,而且普遍存在于人類社會當中,是人們行為的普遍準則,如約定俗成的道德觀念、法律:法規等都在制度的范疇之內。“制度”就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結合現代制度經濟學家諾思對于“制度”的理解,我們認為“制度”是一種規則或規則體系,人們依靠它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和處理事務。在此基礎上。高校的規章制度,就是高等學校為了實現自己的目標,要求師生員工共同遵守的法規、規章和章程,以及按一定程序辦事的各項規定。

制度與法律有著內生的相關關系:人們普遍認可的。由國家立法機關將之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制度,就是法律。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這是區別于一般制度的根本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依據是國家的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高校的規章制度也不能例外。高校制定規章制度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其內容和執行程序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不能隨意創設,并且都應該納入到法制建設的軌道上來。

(二)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就是通過組織行為改進原有規程或建立新規程。以追求一種更高的效益。高校內部的制度建設水平和機制創新水平直接決定著一所高校的發展水平。從大學發展的歷程來看,大學發展的每一次質的飛躍和突破性進展。無一不是以大學制度的局部或者整體性變革為前提。現代大學的濫觴及其在全球范圍內的迅速擴展,最直接的動力就是大學制度結構的變遷。那些舉世聞名的大學之所以能夠大師云集、學術精進、英才輩出、長盛不衰,無不得益于積極的制度建設和合理的機制創新。

在依法治校的總體環境下,高校管理者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建立與健全高等學校的制度體系。使學校的每項事務都能夠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辦理或處理,真正做到正確配置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通過法律的形式彰顯大學的本質和理念,從而達到突出學校辦學特色,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聲譽和核心競爭力,促進高校不斷發展壯大的目標。 轉貼于

目前,許多大學的規章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各種類型的規章制度之間缺乏內在的統一性。或者在內容上互相矛盾,或者只是流于形式,沒有相應的程序規定來保障實施。二是相當一部分大學的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與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相矛盾、相抵觸的地方。這兩個問題的存在嚴重違背了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同時也阻礙了高校管理的效能。因此。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依法治校,顯得更為必要和重要了。高等學校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高度的重視。扎實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第一,高校管理者應當更新觀念,提高對于高校依法治校和制度建設的認識:

依法治校是我們高校進行管理的一個理念,而制度建設是在這個理念倡導之下的具體實踐。作為高校管理重要依據的各項規章和制度,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制定程序上,都應體現這一理念。高校的管理者對于加強制度建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應當都要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必須從高校發展的戰略意義上予以認真對待,

第二,制度的制定程序要規范、合法:

規范的高校制度制定過程一般包括起草、審查、審議與決定以及公布等諸多環節,一般都是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審查,經校長(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最后由學校公布施行。

首先,起草工作決定著規章制度草案的質量,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因此,在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開始前,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對擬起草的規章制度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同時按期編制計劃。經過深入地調研和論證,只有那些各方面條件都比較成熟的規章制度項目,才可以給予批準并列入計劃,之后才能開始起草工作。立項程序中。職能部門還應當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其他有關部門、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意見。特別是對于涉及教職員工和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職能部門就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其次,在規章制度草案的審查階段,審查標準應當明確并不斷完善。當涉及重大或疑難問題時,還應當邀請有關法律專家給予咨詢論證。再次,在規章制度草案的審議和決定階段,草案必須經校長(院長)辦公會議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必須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三,作為規章制度的制定者。高校還應當對規章制度的解釋和適用范圍進行規范,保障規章制度真正得以實施:

一般而言,制定出來的制度的文本形式本身已經確定了適用范圍。但是隨著高教事業的發展,高校在具體管理事務中面臨著很多新的情況,給這些新情況明確適用依據和作補充規定時,應當由學校負責解釋。另外。高校在對規章制度進行解釋和規范適用范圍時,應當明確規章制度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對一些特殊的適用范圍也應當給予規范:新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的規定等等。

第四,高校還應加強規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以保持規章制度的生命力。

加強規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對于保證高校規章制度體系與法律體系的統一性,與客觀實際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協調性都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就是修改或者撤銷那些內容不適當,已不能準確反映實際情況,或者是那些不符合制定時候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規章制度:廢止那些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規范對象消失,或者超過適用期,或者主要內容與后來施行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符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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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健全的學校管理制度

一所學校健康平穩的發展,離不開科學、民主規范的管理。××初中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制定學校的章程,并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在此基礎上,對教育教學、財務、教師、學生、后勤分配、物資采購、基建、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健全完善,且遵循民主、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則,然后,匯編成冊,統一發放到師生手中,利用政治學習、班會、周會等時間認真學習,反復研討,使每一個人的行為規范都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二、校內管理體制完善

××初中實行的是春來教育集團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和權利,并接受教代會的監督,每期由教代會對校長的工作進行評估,并有組織地提出批評建議。

校內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對每一位教職員工定編定崗,職責分明,并層層簽訂崗位責任書;對教育教學、安全、衛生、環保、就餐、就寢、送車等都有明確分工,做到"事事有人干,事事有人管",通力協作,構建和諧互通的管理體系,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能有條不紊的布置、落實,有監督檢查及反饋,有評比總結,獎罰分明。

三、依法規范辦公活動

××初中開學初便對每一位教師進行為期一周的"師德師風"教育活動,要求每一位教師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強化"高標意識、競爭意識、和諧意識、規則意識、服務意識",依法實施自己的教學活動。

××初中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穩妥地推進素質教育,讓每一位前來求學的學生在學習好文化課的同時,利用校內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欄、文學社等形式,培養他們的綜合素質;定期、不定期地開展體育、衛生、繪畫、歌詠、計算機操作等方面的競賽,并有計劃的組織學生到敬老院、火車站、汽車站進行義務勞動,使學生的人格更加健全。

××初中有著一支思想過硬、技能精湛的教師隊伍,他們遵循情感教育的教學理念,因材施教,視學生為子女,對每一位學生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對學生的家庭情況、興趣愛好、性格特征了如指掌。因此,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保證了良好的教學秩序,形成"校風正,班風濃"的良好局面;師生之間和睦相處,互通有無。因此,在教職工、學生中無嚴重違紀和刑事案件發生,為學校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四、機制健全的民主管理

一所學校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民主的決策,大家的智慧才是最科學合理的。××初中健全了教職工大會制度和工會組織,對學校發展的重大決策都交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得以認可,教代會和工會確實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在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又促進了學校的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初中實行校務公開,首先從領導班子自身做起,開學初學校便把班子成員的任期目標,工作責任,發展規劃向社會公布,其次,公開選拔優秀教師,競爭上崗,按崗位定報酬,不論資排位,且向全體教師公布,極大地調動了教師的積極性。

為了能更好的取得家長和社會的認可,××初中健全了家長聯系制度,定期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不定期邀請學生家長參加學校的聽評、監考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學校與家長之間的交流溝通。

五、教師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初中嚴把教師"入口關",教師一經選聘,學校就要對他們的畢業證、教師資格證、健康證嚴格把關,并根據《教師法》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用人協議,然后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上崗,學校利用業務學習,政治學習的時間加強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同時,加強校本教研,鼓勵教師在崗學習,參加進修學習,還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進行有計劃、有目的的培養,促使他們盡快地由"教員型"向"專家型"轉變。教師在校期間,協議中的權益會得到合法的保障,否則,教師可通過工會等組織進行申訴,使他們的權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六、學生的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初中視學生為"子女",學生一踏入××初中的校園,就如同走進溫馨的港灣,他們會在教師的指導下生活和學習,并有計劃地安排他們的文體活動。尊重學生個性的發展,堅決杜絕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現象;利用班會、周會對他們進行安全、國防等方面的教育,一旦發生意外事件,由學校政教處組成的應急小組會以最快的速度,及時、有效地解決,做到程序合理,處理恰當。多年來,××初中嚴格按照國家物價部門制訂的收費標準收費,無亂收費現象,無學生家長對學校的收費進行投訴,得到了廣大家長的一致好評。

七、法制宣傳教育成效明顯

學校認真貫徹國家和教育系統"五五"普法規劃,抽調專門人員負責學校的"五五"普法工作,健全了制度,制訂了計劃,利用廣播、板塊、板報、文藝匯演、邀請派出所、司法所專職人員做法制報告等形式進行普法宣傳,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同時,學校還建立了普法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增開了法制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足課時,配備師資,選好普法教材,措施得力,效果明顯,學校形成了學法,用法,依法辦事的良好風氣。

八、依法治校工作機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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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征求意見稿對于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及緊迫性、目標和總體要求、學校自主管理等內部制度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對于學校的依法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內容全面,用心良苦。公布之后,一些媒體結合公眾的關注進行了解讀。從公眾關注的視角不難看出,公眾最關心的還是那些現實針對性強、實施中可操作的具體措施。

必須正視的是,在依法治校這一正確的方向決定之后,公眾需要的不是原則的一再重申,而是一步一個腳印的實際步驟。比如說,學校對于老師和學生的處罰權如何界定,是一個很敏感和實際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章程及學校的其他規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符合理性與常識,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和教育需要增加義務,不得設定罰款,或者其他可能侵犯師生基本權利的處罰事由和懲戒辦法。”這就明確地給學校對師生的罰款、處罰事由和懲戒劃出一條不得超越的紅線,既便于學校內部遵守,也有利于社會監督。

依法治校和現代學校制度的精義之一就是教育的民主化,這也得通過一些具體的措施穩步推進。比如說,在民主監督這個部分,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學校實施采購校服、訂購教輔材料、組織活動、代收費用等直接涉及學生個體利益的活動,一般應由學校或者教師提出建議和選擇方案,并做出相應說明,提交家長委員會做出決定。”這既有現實針對性,又把家長民主監督的權力具體化了。如果學校不折不扣地執行,對于治理教輔過濫過多、學校亂收費、校服爭議等頑癥一定會起到很大的作用。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小步快走,應是目前教育改革的策略之一。在多元化利益格局已經形成的今天,任何一項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措施都可能引起不同階層的不同反應。在這種情況下,干脆裹步不前不足取。正確態度則是抓住各種有利時機,不斷推出雖然看似不大,卻實實在在的步驟,就能夠不斷解決公眾關注的實際問題,并為進行更大更艱巨的改革積聚人氣和力量。

篇8

[關鍵詞]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和諧校園

[中圖分類號] D917.6 [文獻標識碼] A

一、當前高校學生管理中侵權現象舉偶

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職權時,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高校學生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所謂受教育權是指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可接受教育的智力的公民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物質幫助,進入各種學校 或其他教育設施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權利。[1]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近一段時間以來,發生在我國高校的學生訴學校案例,如武某訴廣州暨南大學案,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穆某訴福建大學案。上述案例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或是學生不服學校做出的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而,或是因學校未授予其學位而,但共同點是學校在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都有不同形式作為違法或不作為違法行為,學生的合法權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2. 侵犯學生的名譽權

所謂名譽權是指由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獲得和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一種人格權。[2]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布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與學生的檢討公開張貼,則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宜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3. 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所謂財產權是指以實現財產利益的自由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3]學生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也不能以學校的名義對學生處以財產處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學生有使用學校公有財產的權利。學校有為學生提供其完成學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資源的義務。目前,有的學校盲目擴招,導致學校圖書館、教室、宿舍、體育場所等必要的教育資源不足,使學生上繳了高額學費卻得不到相應的教育,也可以認為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

4. 侵犯學生的公正評價權

所謂公正評價權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證明、學業、學位證書的權利。劉燕文就北京大學不授予其博士學位兩次提訟就是學生為獲得學校公正評價權的案件。[4]

5. 侵犯學生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所謂權利救濟就是指國家(或行政主體)必須提供一種途徑(或管道),使得所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均可獲得權利保障,使用國家所提供的權利救濟途徑,以實現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當前學校侵犯學生行使權利救濟的權利,主要包括侵犯提起申訴、控告的權利和受到侵害后的國家賠償及補償的請求權。

二、侵權的主要原因分析

1.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學校管理者所制定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應當是學校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的具體學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而產生的。但是在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制定過程中,通常只有學校的主管部門參加規章制度的起草,由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規章制訂過程中的所有參加人員幾乎沒有專門的法律工作者或教育法的專家參加,雖然他們對有關的法規有所了解,但并沒有深入的研究,所制定的規定難免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2.學生管理規范概念不清、用詞不規范

學校管理法規的一些條款含義模糊,在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處罰時難于掌握,極易產生爭議。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第五款“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第六款“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何種情況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后果”并沒有清楚的界定,對學生的處理難免失當。

3.高校學生管理體制不完善

近年來,學生管理工作在總結傳承、內容拓展、方法更新、機制轉換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大進展,但面對高等教育大眾化以及學分制的推行、學生生活的社會化、學生素質教育特別是學生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的不斷推進等情況,高校學生管理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表現在法律上,就是雙方法律關系的不對等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學校一方面在強調自身管理職能的同時,常常忽視尊重學生合法權益的義務,對學生則片面要求其遵守規章制度的義務,而漠視了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利。在這種體制下,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被簡單化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

4. 學校管理工作者法治觀念比較淡薄

學校管理者法治觀念淡薄的表現主要在:一是人治高于法治,權力大于權利。近年來,一些教育者對“依法治校”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有些人將“依法治校”簡單化,認為只要制定法律、法規就是依法治校了,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學校,就是要加強領導和行政部門的權威,嚴厲制裁學生。與法律虛無主義相比,法律工具主義肯定了法律的功能與作用,但僅僅將法律理解為一種工具性手段,這仍然是對法治的誤解,是對法治的功能、價值目標、社會定位的嚴重誤讀。

高校對學生侵權行為,己經滲透于高校學生管理的多個環節,究其原因,既有思想認識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有制度設計方面的原因,因此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己經迫在眉睫。

三、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路徑探尋

所謂學生管理法治化,即在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學校應當努力創造和保持那些維護基于學生個人尊嚴的條件,及其完善人格的形成所必須的各種社會的、經濟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條件。學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在其實施程序性法律原則上應有以下八項特征:(1)所有的校紀校規都應公布于眾,且不應溯及既往;(2)校規應保持相對穩定;(3)具體校規的制定應當遵循公開、穩定、清晰和普遍的原則;(4)必須確保學校實施法律法規的獨立;(5)自然公正等原則必須得到遵守;(6)校內申訴應當易行;(7)學校實施的自由裁量權不得超越上位法的授權;(8)校內規章間不相互矛盾。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徑主要以下一些:

1. 提高學生管理者的素質,樹立學生為本的理念

必須大力加強學生管理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對學生的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以人為本,使學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高校的學生管理人員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就能正確理解法的本質,正確認識法律、制度的作用,在具體的工作中就能最大限度的把法律、制度適用于具體人、具體事,提高和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排除外界的各種干擾,把全部的管理工作納入法治程序;就能夠真正以學生為本,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作用,尊重學生的人格權利,激發學生自主、自立、自強的信念,為學生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和選擇空間。

2. 加強高校的法治教育,創建良好的法治氛圍

高校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不僅需要課堂上的教誨,還有賴于高校自身依法治校的實踐和氛圍對學生的潛移默化。如果學校與學生之間能夠清楚地界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并能認真履行;如果學校把自己視為與學生平等的民事主體,注意尊重、維護學生的權利;如果學校身體力行維護法制的尊嚴,嚴格依法辦事,追求公平正義,那么,體現出的是以學生為中心的人文精神,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乃至成長發展,所起到的將是說教難以達到的深層次的熏陶作用。

3. 完善法律及規章制度,建立合法的管理程序

高校管理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高校管理行為的隨意性,減少學校管理權侵犯個體合法權益的危險性。另一方面,又保留一定的選擇自由,以保證學校管理權的活力,它是開放的結論和緊縮的過程的統一。具體來就,我們可以采取和實施下列幾項基本的措施:一是聘請法律顧問,建立顧問制度。二是逐步拓寬民主渠道。三是建立合理的救濟渠道。合理的救濟渠道應包括四種方式:申訴、行政復議(包括聽證)、民事或行政訴訟、國家賠償。

(1)申訴

申訴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向主管部門陳述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按照接受申訴的主管部門不同可將其分為學校內部的主管部門、學校的主管部門。對向學校內部主管部門申訴的救濟行為應當由高等學校內部相對獨立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其組成人員應包括校黨政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顧問。并且嚴格執行“自然公正”的原則,既自己不擔任自己的法官的原則,同時申訴要遵循一定的時間和程序規定。一般要求申訴人首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并提供證據,然后等待受理審查,最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聽取對申訴的處理結果。

(2)行政復議

對于我國高等院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理論界與實務界都深受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但我國沒有直接引用這一概念的名稱,而被稱為“內部行政關系”[5],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高等院校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關系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6]當管理相對人與高校因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復議范圍內的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時,管理相對人可以向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提訟

高校學生對學校管理過程中對其做出的決定或紀律處分不服,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具體來說,對于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學生可提起民事訴訟;對于高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涉及學生的受教育權等事宜(包括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位授予、證書發放等等)可提起行政訴訟。相應程序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執行。

(4)國家賠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高等院校如果與管理相對人(即學生)之間因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等嚴重影響受教育權、財產權的行政訴訟而敗訴,管理相對人完全可以向所在高校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過程中要處理好的三個關系

(一)依法治校與和諧校園建設的關系

和諧校園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校園的和諧程度是整個社會和諧程度的晴雨表和風向標,對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影響和推動作用。我們認為,和諧校園建設是當前我國高校發展中的一個重要主題。它的基石和依靠不是別的,恰恰是法律!只有有了法律并嚴格執行法律,我們的校園才能實現穩定和諧,才能保證教育的井然、實現生活的有序,師生舒心的局面。依法治校能夠促進和保護校園的穩定與和諧;而校園的穩定與和諧也能夠更好地發揚民主,使法律、法規更加完善。

(二)法治化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關系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與思想政治工作兩者的相互關系在于:高校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是一項單向性工作,而是一個通過內驅力將社會要求和期望的思想品德轉化為教育對象的思想意識和行為習慣的有機整合系統。它由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兩課”建設等子系統組成,并形成全方位的育人過程。而大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則作為規范化的管理子系統發揮著獨特作用。

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能促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開展,健全的制度能幫助學生樹立法治信仰,從而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塊重要內容。依法管理學生能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樹立起法律的權威,形成“法律至上”的氛圍。

(三)法治與高校自主管理權的關系

作為為社會提供教育服務的場所,高校最重要的職能是在于為國家和社會保存、傳播文化科學知識,培養高級人才。高校除了進行日常的教學外,還必須擁有一定的管理權力來管理學校事務,維護日常教學秩序,落實國家教育政策、方針,行使教育管理職能。學校自主管理權涉及范圍較廣,大體上包括依法制定內部規章權、學生日常行為指導規范權、招生權、頒發證書權、施教權、獎懲權、財產管理使用權、教師聘任權等。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實施必須建立在合法設定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基礎上,權力的行使應以尊重教師和學生的主體性為前提的,應當依法行使。這是因為,首先,這種權利來源于法律的授權或教育行政部門的依法授權,其次,這種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學校在行使這種權利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法治日漸昌明和走向權利的時代,必然要求高校的管理行為符合法治主義精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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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新寶.名譽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29.

[3] 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46.

[4] 劉燕文訴北大案”的法律思考[N].法制日報.2000.01.16.

篇9

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中職學生權益保護形勢更加嚴峻。學校暴力問題依然存在,教師體罰學生仍然屢禁不止,學生的人格尊嚴被侵犯現象長期存在,致使學生暴力不斷發生。校園安全存在的問題導致學生意外傷害和人身損害事故頻發。學校管理中其他學生權益保護問題成為新挑戰,如學生的參與權、財產全、隱私權、榮譽權與學校管理權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公正的處理,使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對他們的健康成長產生不良影響。其根本原因在于學校沒有履行對學生相關的安全保護職責,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緊急預案缺失,安全駕馭缺乏。教師與學校矛盾伴隨著我國教育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及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激化。教師的人事制度和聘任制度的推行與實施,使教師跟學校之間教育法律糾紛和教育民事糾紛、教育行政糾紛、教育特別權糾紛不斷發生。這種狀況雖然有法規、政策、體制變革、財政分配不到位原因,也有教師和學校領導觀念、思想上認識的差異,但更重要的是學校管理機制嚴重缺乏法律依據和具體措施。

二、依法治校是中職教育通向可行未來的關鍵

法治體現了人類在社會發展中最為美好的價值理念與人文追求,教育的現代化要伴隨著現代教育的法治化,在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上站在當今國際社會的高度,重點強調了法治對國際和諧社會發展所起到的規范和維護作用,并全方位展示了法治對人類文明進步的戰略意義。當前,我國正處在一個“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的偉大時代,教育部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進一步強調了推進實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在中職教育中的體現與實踐,是深化中等職業教育事業改革,推進中等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正合理地把中職學校各種教育管理科學而嚴謹的納入法制軌道,最終形成安全管理中的一道最堅固的防線,實現學校利益得以合理調整及各種矛盾的紛爭得以文明有序的解決,成為中職學校管理永久的“創新性”探索和實踐性發展趨向。

三、以依法治校促進中職學校安全問題的防范和治理

近年來,中職學校迫于就業的壓力一貫實施“重技能,輕管理”“重專業,輕人文”“重學科,輕管理”的教育策略,使校園各種風險和危機導致的“民生法治”矛盾日益突出,它涉及法律范圍的受教育者和教育者、教育管理與社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典型的權利問題。依法治校不單是要求學校表面上遵守法律條文,強調一所學校全方位的制度建設要遵守規則,并依照正當程序彰顯公平理念,從管理制度與方法中體現出法治精神,實現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將法治精神滲透在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中,并作為處理學校內部事務的主要依據,有效解決各種復雜的矛盾糾紛,使依法治校這一重要治國方略在中等職業教育中得以充分體現。

四、以依法治校完善和創新中職學校教育管理機制

1.創建濃郁的法治文化氛圍,用法治文化建設創造學校的靈魂

文化是人類獨有的生存方式,具有很強的滲透力、凝聚力和影響力,是當今經濟社會發展強大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動力。濃郁的法治文化氛圍具有超越時空的感召力,它能讓校園的每一個成員凝聚在這種文化的氛圍中,最終形成偉大的向心力。如果一所學校缺少文化,學生的心靈成長就會滯留在一個枯燥偏遠荒蕪的區域。因為充實和豐盈的法治文化能啟蒙人們的心智,愉悅人們的身心,引領人們對“真、善、美”的追求。通過校園傳統法治文化建設,加深師生對“依法治校”內涵的理解,詮釋中職教育“以人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體現法治對生命的尊重和人性的關懷,使法律通過公平公正的司法過程在校園生活中發揮作用,為中職教育輸入新元素和新知識,培養中職學生多元化的群體能力、溝通能力、合作能力,使得法律真正融入學生的生活中,從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信仰法律,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和未來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2.拓寬依法治校的教育渠道,改進創新法制教育的方法

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是自我封閉的體系,它和家庭、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取得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協助是創建校園平安管理的基礎。所以讓教師走出去,學習和借鑒先進的管理經驗,改進管理和教學方法,拓展教育管理的思路和視野,借助外力,讓擁有法制教育管理實踐經驗和豐富的理論專業人士走進來,形成合力全面推進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相結合管理模式,打造高效的法制教育基地。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和網絡資料,尋找迎合中職學生心理特征與感知能力的法制教育模式。注重法治內容向其他學科滲透,真正做到指導學生的實際生活,增強學習效果,全面提升中職學生對法制教育的興趣。打破中職學校的法律課程以理論為主導,內容比較落后和單一的教學模式,多做實際案件分析,使法制教育具有適用性、針對性、靈活性、多樣性,解決學生成長中的實際問題。為學生提供社會實踐和活動,提升法制教育的參與率,抓住法治教育的關節點和法律知識普及和教育的黃金時期,使學校的教育管理擁有最核心基礎,有效解決中職學校管理各個環節中的安全隱患。

3.以依法治校改進辦學理念,突出中職辦學特色

先進的教育理念能使學校發展始終保持自己的特色參與社會競爭,實現走強校之路的夢想。學校在管理制度形成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法治在學校發展中的保障與推動作用。學校的辦學特色是表現為學科專業特色、校園建設特色、師資隊伍特色等顯性特色,還是辦學思想、辦學理念、校風學風等隱性特色,并且探索怎樣把顯性特色與隱性特色和諧地統一起來,有效形成中職學校自身獨特辦學特色。那么以“依法治校”作為中職學校的一種辦學理念,無疑是治校方案中顯性特色與隱性特色的最佳結合體。依法治校是從隱性的角度剖析中職學校管理與相關法律之間存在的關系,并為中職學校的良性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和完善的法律機制,有利于調動師生員工對教學管理實施的可行性與主動性,營造“安全、規范、健康、有序”的育人環境。

4.以依法治校健全學校安全問題治理與防范機制

篇10

在當前中國社會經濟和文化教育發展的新時期,特別是處于全面貫徹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之際,亟需落實各項決策和舉措,不斷推進依法治校,大力拓展教育綜合改革與發展的新境界,從而提升申小學教育教學的質量與水平。

一、全面貫徹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

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召開,主要議題是總結“十二五”經驗,展望“十三五”發展,討論并通過“十三五”規劃建議。在全會上特別強調,實現“十三五”發展目標,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教育上要注重提高教育質量。

教育改革是我們現在社會的宏大敘事――關系民族振興、國家發展和千秋萬代的育人系統工程。目前,我們教育事業已納入社會事業的范疇,教育改革也已成為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標志我們教育改革已進入關鍵期與深水區。

中小學要以十以來特別是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準確把握“提高教育質量”的重大決策部署,突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深入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不斷完善新時期教育治理體系及其運行機制。促進廣大中小學生健康成長與全面發展。

二、不斷增強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力度

我們要充分認識推進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明確落實推進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進依法治校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推進依法治校工作的領導,從而把教育管理和辦學活動納入法治軌道,全面實施教育領域的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同時,要進一步推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的實施,有力推動教育行政管理體制和學校炔抗芾硤逯頻母母锎蔥攏并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基礎上,著力構建政府、學校和社會之間的新型關系,從而加快現代學校制度的建設。

2015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特別強調,要大力提升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從而服務、支撐和引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發展戰略。我們應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系統梳理職責權限,劃定行為邊界,減少審批及各種變相審批,把本該屬于學校和社會的權力還回去,促使行政行為都于法有據: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原則,把該管的管好,該服務的服務好,該協調的協調好。同時,要加快完善教育法律體系,完善依法治教的法律制度,推進教育行政執法和執紀的體制機制改革,并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綜合檢查。

教育部門要依法行政,健全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優化服務。學校要堅持依法辦學。不斷加強黨的建設,完善炔恐衛斫峁梗努力做到面向社會依法和自主辦學,同時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切實增強教育系統干部和師生尊法、學法、守法與用法的自覺性。

當前中小學要遵循“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深刻認識依法治國和黨的領導之間的關系、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之間的關系、依照“更加注重加強教育和提高人力資本素質”的根本要求,貫徹、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突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從而將學校治理體系及其運行機制建設置于法治的發展軌道,學校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我們要不斷推進中小學章程建設及其試點工作,增強以章程為基礎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建設力度,同時要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并且還要在中小學開設法治知識課程。

三、大力拓展中小學教育綜合改革與發展新境界

2010年以來,我國基礎教育改革已經歷三個重要發展階段:新課程建設階段致力于推進素質教育,提升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學校制度建設階段致力于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使學校管理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教育治理能力建設階段致力于深化教育系統綜合改革,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當前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正處于第三個重要的階段,即教育治理能力建設階段,已進入關鍵期和深水區,制約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一些體制性和制度亟待“破冰”,人民群眾關切的一些重大熱點和難點問題亟待“破解”,需要大力拓展中小學教育綜合改革與發展的新境界。從而推動我國基礎教育的事業發展邁上新臺階。

高端品讀

教育改革最關鍵的問題,還是要回歸教育的本質,現在整個教育就其本質而言已經被嚴重扭曲了。

我們的教育在學校層面上并不是真正公平地面向所有的學生,更不是為每個孩子提供適合的教育,而是把教育資源向少數升學有望的孩子集聚,這種傾斜對孩子心理傷害極大。我們呼喚公平,卻從小就讓這些孩子看到不公。

如果不能盡快解決應試教育的這種困境,中國的教育是走不出來的,是沒有未來的。當教育的非理性和反科學精神大行其道的時候,中小學生的好奇心、創新精神、社會責任感,或者說,德智體關勞各方面的教育,必然是被邊緣化的。而很多孩子正是因為學習的單調而倒下,因為教育的不公而寒心。

我們的教育給未來社會發展留下了太多的隱患。如此下去,這種教育模式培養出的未來公民有多大的出息,我并不樂觀。

――張志勇(山東省教育廳副廳長)

教師傳授知識,是給學生進行智力體操的訓練,目的是為了讓孩子們的思維能力、想象能力和創造能力得以發展。通過智育,讓學生能夠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自學能力,并具備持久的學習興趣、濃厚的學習情感、堅韌的學習一致,為他們今后終身學習奠定堅實的智力基礎。

所謂“減負”絕不是簡單地少布置作業或減少課時,其實質應該是讓學生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減少教育中師生的無效勞動,增加學生發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