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土地流轉的保護問題透析
時間:2022-02-18 1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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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昊澤工作單位:武漢理工大學
土地權利制度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但是,由于缺乏合理的規劃,部分基層干部在流轉土地的使用過程中,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部分流轉土地的使用權仍屬于農戶,而村集體或流入的單位和個人只享受對該地的經營權,不經過農戶同意直接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行為一方面嚴重侵害了流出土地農戶的利益,同時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
在土地流轉和征用土地中,應當嚴格區分經營性和公益性兩種不同用途農村土地只有在發生“公共利益”用途僅用于土地征用形式,相關部門“公共利益的土地”使法律做出有利的解釋。甚至公共土地,也要注重引進市場機制,參照市場價格的征用土地價格的決定。
對于“經營性”非農業土地可以通過多種集體土地開發利用模式,形成一個新的土地開發的概念和新的利益關系一個是土地單位和企業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基于土地供應和需求變化和其他因素形成的市場價格來獲得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當地政府主要是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第二個是已經進入了地方政府統一規劃開發區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讓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標準廠房、商業住房租金,“獨立發展,根據股票紅利”;進入當地政府規劃面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允許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房地產開發,不僅可以豐富的農民,但也可以大大降低房價,解決城市居民買房困難的問題。對此,關鍵是當地政府對農民的土地管理,開發大型城市概念轉化成豐富的農民,人民受益的發展思路,這樣農民集體土地開發和業務快速致富。
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建立長效機制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措施,建立失地農民安置、失業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工業化、城鎮化不能促進為代價的成本,農民利益,讓失地農民也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因此,對失地農民安置到公平補償,即項目,數量應該能夠確保失業的農民在生產、生活、教育等的必要支出,不僅要保持原來的水平,但也有更多的安全。1完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一個是建議提高土地補償標準。第二個是進一步提高土地安置補助費。三是改變“土地在保護“失地農民安置方式,但是應該將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失地農民失業保障基金和再就業,風險資本。摘要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應該主要來自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單位提供資金。2創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允許采取“留用地”方式,將計劃明確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某個區域建設用地的安排,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和加強我們的經濟。蘇南部分在經濟開發區或工業園區,規劃“創業園”或“聯合工業園區”、建設標準廠房,集住宿地板、貿易市場、社區超市財產設施,和分享形式的資產,量化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這是更多的土地征用,失地農民村,實現長期效益的保障機制。3加土地流轉農民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農民就業水平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實現勞動力的順利轉移。但是,由于文化水平較低、缺乏勞動技能、年齡偏大等因素影響,土地流轉農民就業困難,從業的勞動崗位差。因此,對于土地流轉后的農民工,我們首先要做的是提高他們的就業技能。要加大對農民工的培訓力度,使他們能夠擁有現代生產所需要的上崗條件。如浙江紹興在這方面有經驗可參考:學校出菜單,企業下訂單,政府來買單,為土地流轉農民就業走出一條新路。同時,要優先安排。對于土地流轉后的農民工,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引導和指導,優先安排他們上崗,解除這些農民失地后的后顧之憂,切實提高土地流轉的速度,加快現代農業的發展。
建立確保農民權益的土地流轉機制1堅持平等協商、自愿的原則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在承包期內,農民承包土地有自由使用、使用權和循環的權利,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承包土地流轉和形式的循環。這是一個農夫有長期和保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應予制止。2堅持土地有償流轉強調農戶承包土地的物權性質與維護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并不影響土地流轉和農業的規模經營。關鍵是要采取經濟辦法,實行承包地的有償流轉。農戶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經營的收益,也包括流轉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應當是有償的。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和租金等,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3強化合同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為中心的農民權益保障工作,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政策和法規和相關的業務需求,認真落實監管職能,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包括改善土地合同文件管理,做好土地流轉合同審核審計,做好土地轉讓基金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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