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夫婦喪葬淺析論文
時間:2022-10-23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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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代多娶習俗之下的夫婦喪葬,可以分為五種情況:與諸夫人合葬、單獨下葬、與前室合葬、前室合葬后室祔之、與后室合葬。其中與諸夫人合葬的事例最多,與前室合葬的情形次之,應視為唐代多娶習俗之下的喪葬常態。
[關鍵詞]唐代;多娶;喪葬
夫婦合葬乃中國古代盛行的喪葬習俗,“婦從其夫葬為合葬,凡夫婦以合葬為?!?。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點:一是古人相信“靈魂不滅”。人死后,靈魂還生活在另外一個世界。《周易·說卦》有云:“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北砻髁艘环N夫婦永遠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夫婦生前一起生活,死后靈魂也應該相聚在一起,像生前一樣在地下共同生活,所謂“轂則異室,死則同穴”。二是藉之正夫婦名分?!栋谆⑼x·崩薨》有云:“合葬者,所以固夫婦之道也。”三是與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有關。儒家倡導“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孝道觀,把養生與送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子女者為亡故的雙親合葬被視為十分重要的孝舉。
夫婦合葬始于何時,史無明文。殷、周、春秋時代夫妻合葬已少量出現,戰國時期數量開始增加,西漢中期以后漸為普及起來。據說真正把夫婦合葬納入禮法范圍是在周代。唐人當然是認可夫婦合葬的,白居易有詩云:“生為同室親,死為同穴塵”、“義重莫若妻……誓將死同穴”。唐人志文中亦多見“生則移天,死惟同穴”、“生乃宜家,死則同穴”之語。在唐人看來夫婦合葬始自周代,是符合禮法要求的?!昂显岱枪?,始自周公”、“合葬非古,肇乎姬旦,積習生常,因為故實”、“合葬非古,行自周年,遵禮而循,流之唐日”、“合葬非古,取周公制焉禮也”、“依周公之制,遵孔子之典”。此類話語在唐代夫婦合葬志中是常常見到的。
唐代夫婦合葬的事例不勝枚舉,這在史籍特別是出土墓志中有大量體現。眾所周知,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對女性過多強調的是“從一而終”,所謂“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而相對男性而言卻沒有這樣的限制,“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所以當妻或亡或離的情況下,男性是可以再娶甚至是三娶四娶。如此情況之下,他們的喪葬又是怎樣處理的呢?日本學者愛宕元曾注意到多娶之下清河崔氏前后夫人同塋異穴的葬法;高橋繼男則指出中唐名相崔群父輩采用的是與前妻同穴、后妻同塋別穴的辦法;臺灣學者陳弱水認為唐人有“一夫多妻的同穴葬”,不過,“有人對一夫多妻合葬懷有不安”??傮w說來史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還較為單薄,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圍繞唐代墓志資料力圖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析。
唐人墓志中涉及多娶習俗之下夫婦喪葬的事例本文初步勾稽出119個,大體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一、與諸夫人合葬
《唐代墓志匯編續集》(以下略稱《續集》)天冊萬歲零零二《大周故董處士高韓二夫人合窆墓志銘并序》云董琮(632—692),前室高氏卒于前,繼室韓氏歿在后,天冊萬歲元年(695),三人“同合殯于城西北十三里”。又《唐代墓志匯編》(以下略稱《匯編》)開元一八八《大唐吏部常選夏侯君前妻樊后妻董合葬墓志銘并序》載開元十二年(724),夏侯墻與先卒之妻樊氏、董氏“同遷厝于周東之上原”。
與諸夫人合葬情形不少,計53例,是五種喪葬情況中最多的。唐人認為這種做法是符合周制或周公之禮。如《續集》開元一。七《唐故朝請大夫上柱國檢校尚書(下泐)》云某氏(671—732)與妻馮氏、鄭氏合葬,并稱“許其合焉,周公之禮;崇其封者,孔父之識”。再《續集》天寶零六八《唐故國子祭酒趙君壙》載趙冬曦(677—750)與前室牛氏、后室崔氏合葬,有言“合葬非古,取周公制焉禮也。繼室同拊,自潘尼始焉,禮中必有禮也”。由此看來,與諸夫人合葬在唐代似乎是社會常態。
二、單獨下葬
與前者即夫同諸夫人合葬的情況相反,有些多娶的男性則單獨下葬,不與任何一位妻子合葬。當然,此類情況前代就已存在?!段簳肪?9《劉昶傳》(《北史》卷29本傳略同)載劉昶逃往北魏后三尚元魏公主(武邑公主、建興長公主、平陽長公主),生前“預營墓于彭城西南,與三公主同塋而異穴”。同書卷66《崔亮附從弟光韶傳》(《北史》卷44本傳略同》)載崔光韶以“合葬非古”,因此告誡子孫自己百年之后,與三位夫人“不須合也”。同書卷104<(自序》(《北史》卷56《魏收附父子建傳》略同)載魏子建前后三娶,臨終誡言“不須祔合”。唐代的事例,如王逖,大和四年(830),與妻梁氏、宋氏遷拊于河南縣長樂鄉平原里北原,“三墳對列”,即未合葬)。又鄭儋,娶盧氏、李氏,儋遺命“二夫人各別為墓,不合葬”。
不合葬的情況,有的稱“禮也”。如潘卿(575—651),卒后被窆于邙山之陽,“張夫人如左,姚夫人如右”,“禮也”嘲(第140—141頁)。
有的說成是吉象不對。如高琛(678—749),歿后窆洛陽縣平陰原,與先行卒世的前夫人杜氏、繼夫人楊氏“塋兆殊焉”,原因是“繇象有差,合祔非吉。
有的可能是受佛教影響。如唐思禮(820—871),前室王氏歿于咸通三年(862),葬在萬年縣大塋東南隅崇道鄉;繼室俞氏卒在咸通十一年(870),窆于前夫人塋次。咸通十二年(871),思禮卒后葬于萬年縣先塋。三人實乃同塋異穴。思禮與二妻感情篤厚,而二氏又是早年下世(王氏23歲卒,俞氏30歲亡),故而其所撰志文充溢著濃濃的傷惜之情。何故思禮要單獨下葬?據三人志文,王氏“依歸佛”,思禮“敬事釋教”、“二十年來,專心禪識”,王氏卒后,思禮“余修齋終卅九日,及廣造功德,冀此虔懇,助彼善緣”,可見二人皆是虔誠奉佛(第1041—1042,1088,1094頁)。我們知道,虔誠的佛教徒反對夫婦合葬者在唐代占有相當比例,或因此思禮不與前妻合葬,當然亦不會與后妻合葬。
不過唐人似乎不太認可這種做法?!秴R編》天寶一五零《唐故將作監左校丞吳公墓志銘并序》載吳福將(682—749)兩妻先亡,福將臨終遺令不合葬,志有云:“嗚呼!達人之慮,事無不可,同壤異穴,理合義全,不顧小慈,務崇大順。”吳福將單獨下葬的做法受到了稱贊,而所謂“達人之慮”、“不顧小慈”,隱約透露出這種做法的稀少。
三、與前室合葬
多娶狀態下,如果要選擇一妻合葬,究竟該與哪位夫人合葬呢?這在晉代就已存在爭議。
據《世說新語》(卷下“賢媛第十九”)(《晉書》卷40《賈充傳》所述較為零亂)載,緣于政治因素,賈充有左右夫人李氏和郭氏。三人卒后,二氏所生女皆欲使生母合葬。二女分別為齊獻王妃、惠帝后,爭執不休,“經年不決”。后郭氏女失勢被廢,李氏最終與賈充合葬在一起。從某種意義來說,賈充是與“元配”合葬的。又《晉書》卷96《列女·鄭袤妻曹氏傳》載鄭袤先娶孫氏,早亡,瘞于黎陽;另娉曹氏為繼室。袤本人卒后,議者以孫氏“久喪難舉,欲不合葬”。此“議者”有可能是曹氏的母家人或至少是關系比較親密的人,他們不想讓孫氏合葬的原因,當是給曹氏預留。而曹氏卻力排眾議,認為“孫氏元妃,理當從葬”、親自主持合葬,最終以繼室的謙讓而使問題得到了圓滿的解決。曹氏“孫氏元妃,理當從葬”的理論,似乎成為眾多選擇與元配合葬的理由。
唐代也有一位奇女子的經歷與曹氏相同?!杜f唐書》卷193((列女·楚王靈龜妃上官氏傳》(《新唐書》卷205本傳略同)記載:楚王靈龜娶閻氏、上官氏。靈龜卒后,上官氏家人以閻氏“嫁不逾年而卒,又無近族”,不欲合葬,實際上亦是想把與靈龜合葬的機會留給上官氏。而上官氏卻以不可使“孤魂無托”為由,備禮合葬了靈龜和閻氏,并由此受到輿論的贊揚。這似乎透露出這樣一個信息:男性多娶之下與元配合葬受到社會輿論肯定。而真實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我們來看看以下幾個事例。
李述(665—722),開元十年(722)卒于東都陶化里,開元十八年(730)遷厝于河南洛陽縣邙山。述有兩夫人盧氏、鄭氏,“夫人范陽盧氏”,“繁華早零”,“今成同穴之禮”(第522頁)。知李述與前室合葬。又崔迥(696—750),天寶九載(750)卒于河南興敬里,明年十一月五日窆于洛陽縣清風原,“前夫人祔焉”(第639頁)。又如馬紓(789—844),兩娶裴氏、張氏。會昌四年(844)紓卒,即以同年七月十日歸窆于關中少陵原,“祔其先塋合元妃之墓”(第2231—2232頁)。
以上幾例皆是多娶之妻亡歿在前,夫卒后與前室合葬。當然亦有夫與元配合葬之時后室仍存世的情況。如程希詮(719—774),大歷九年(774)卒于長安修德里,前夫人弘農楊氏,先公早亡,“今合葬就遷”。后室李氏參與喪葬,“孀淚枕苫,追念無及眥。又楊志廉(744—806),元和元年(806)終于長安修德里,次年葬于龍首原先塋,與前室劉氏合葬,“從周禮也”。繼室南宮氏,嫁志廉未久,“痛從鳳而未幾,悲晝哭而旋及”(第800—801頁)。
一些與前室合葬的喪事甚至是在后室主持下完成的。張惟(738—803),貞元十九年(803)終于襄陽縣殖業鄉崇教里。前室王氏卒世在先,貞元二十一年(805),“啟發合柑”,二人合葬于襄陽縣東津鄉榮村白沙里。后夫人范陽盧氏,罄竭家資,營辦喪事,“哀禮合儀”,為間里所稱嘆(第1938—1939頁)。又韋凈光嚴(652—711),18歲嫁楊元政為繼室,夫卒之后,“命與前夫人合葬”,并親自操辦與前室合葬,“易衣衾,徙棺櫬,凡護兇事,莫匪夫人躬親之”。景云二年(711),韋氏卒,遺令與父葬在一處。韋氏家風嚴謹,“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腧閾”。墓志稱韋氏“心事獨斷”,又引用《尚書·商書·說命中》的一句話“非知之艱,行之惟艱”(第445—446頁),可見這種做法對于后室而言,實屬不易。又杜甫《唐故范陽太君盧氏墓志》稱“前夫人薛氏之合葬也,初太君令之,諸子受之”,盧氏(676—744)乃杜甫祖父審言繼室,審言歿后,盧氏力主與前室薛氏合葬,志文另有“流俗難之,太君易之”之語在當時亦被認為是一件難能可貴的事。再崔稃(761—817),與前夫人鄭氏合葬先塋,繼夫人范陽盧氏主喪,“行號晝哭,感浹中外”。志文稱“秉周之制,達禮之旨”,并稱之為“崔氏世德”,“其鼓鐘于家邦也宜哉”(第2019—2020頁)。
即如上述,與前室合葬往往被說成是“從周之禮”、“行周公之禮”、“秉周之制”。一些繼室在夫卒之后,除表現出正常的悲痛之外,還親自主持丈夫與前室的合葬之事,甚至不惜傾家所有,其中包括以禮法著稱的舊有高門,繼室的這種做法亦受到社會輿論的稱贊。種種跡象表明,多娶之下男性如果要選擇一位妻子合葬,而與前室合葬應該是首選,我們在墓志中找到了39個這樣的例子(第117—119頁),是五種喪葬狀態中次多的,似乎也印證這一點。
四、前室合葬后室祔之
在與前室合葬的事例之中,后室的喪葬情況大多不詳,不過有選擇歸葬本家的事例(韋凈光嚴),除此之處,亦有后室柑之情形存在。如戴令言(659—714),歿沒之年與前夫人吳郡張氏合葬于洛陽清風鄉,后夫人潁川韓氏“亦庇壟陰”(第1156—1157頁)。
這樣做的原因,有些是因為前室已合葬,繼室只好陪葬。如崔泰之繼室李氏,卒于揚州,元和十一年(816),家人奉靈柩,遷窆于洛陽泰塋之旁,不合葬的原因乃前室盧氏已經同穴(第2012—2013頁)。又陸峴(767—814),兩娶雍氏、王氏。峴卒后與雍氏合葬。王氏寡居近40年,會昌二年(842)亡歿,其時已別無選擇,故遺言:“必葬我于府君之塋側。”(第2361頁)。又前舉杜甫繼祖母盧氏,力主夫與前室薛氏合葬,自己卒后則“用甲之穴”、“順壬取甲”,即祔葬一旁,這也是盧氏“遺意”。
有些是“先長同穴”。崔程(748—798),兩娶鄭氏姊妹,程卒于貞元十四年(798),程志稱“生無并配,葬宜異處”。崔程要選擇一位夫人合葬,由于娶的是兩姊妹,“先長同穴”就被確立為合葬原則,姊合葬,妹“共域并阡,列于西次”。這種做法被認為“情合禮中,君子以為宜”Ls](第1906頁)o
有些則被說成是“謙順”、“家范”。如崔某繼室李貞(780—827),大和二年(828)拊葬北邙山,其志有云:“合葬非古,以縣君謙順之德,讓元妃同穴之尊,禮也”[5](第2101頁)。另一崔某與前夫人滎陽鄭氏合葬,“周制也”;繼室范陽盧氏(791—859),咸通三年(862)歸窆洛陽平陰鄉陶村北原,“懷州府君幽壟之東南五步”,志云:“今夫人之葬,則同其兆異其穴,示不相黷,永康神人,我崔氏之家范也。君子日禮哉!”鄭氏未育子嗣,盧氏有一子三女,子鎮5歲而天,寡居后撫養“妾”生子肇成人并承嫡(第2389—2390頁)。在這種情況下,盧氏是有合葬的優勢,卻仍舊以前室合柑,自己柑葬一旁。
前室合葬后室祔之的做法并不多見。另外,還有一些繼室柑之的事例,其中有前室并未合葬的情形。如王琬(626—696),夫韋思謙卒后并未與前室崔氏合葬,這就為王琬卒后合葬帶了機會。前室子承慶10歲便為王琬所撫養,“學宦婚娶,并夫人所成立”,有親友“請申合葬之禮”。王婉則堅決反對,認為“葬之言藏,禮有恒制”,“先殯已創別墳,吾復安可同穴”,聲稱自己歸全之后,“但于舊塋因地之便,別開幽室,以痤殘骸”。萬歲通天元年(696),王琬終于洛陽崇政里。第二年歸附于雍州萬年縣銅人原之舊塋,“乃窆于先考博昌公大墳下之傍穴”,即是辛忖葬一旁。王琬屬都琊王氏,其家族也是遵崇禮法的舊高門,王琬小時候即為伯叔父所看重,故有“光吾族者必此女也”之語,應該說她的做法亦是代表其家族的禮法??梢哉f這些繼室祔之的例子亦當是認可前室合葬的權利。
五、與后室合葬
前述與前室合葬有稱“謙順之德”、“崔氏世德”、“崔氏之家范”者,表明與后室合葬的現象肯定也有存在。我們見到的事例之中,有的是前室無子而后室子承嫡。如鄭金齋(773—848),兩娶張氏、趙氏,皆卒在先。金齋終于大中二年(848),次年與繼室合葬于洛陽縣平陰鄉北淘村。張氏生一女;趙氏生一女一男,男實承嫡(第2269—2270頁)。這樣的事例還有劉密(762—831)和白敬宗(808—846)。密前室高陽齊氏,生一女;后室博陵崔氏,生二男二女。崔氏長男可復承嫡。大和六年(832),密與崔氏合葬于襄州襄陽縣東臺鄉南原(第2131頁)。敬宗娶吳興姚氏、隴西李氏。后者生二子一女,長子知讓承嫡。乾符六年(879),知讓奉敬宗與李氏喪合葬于先塋(第1139—1140頁)。
有的是前室嫡子早亡,后室子繼嫡。如崔玄籍(620—698),有二夫人:前室李氏,繼室屈突通之女。李氏生子韶、歆。韶于顯慶四年(659)承嫡,“恩制賜勛授武騎尉”,不幸以上元元年(674)年病卒,韶有子莊早天;歆以調露元年(679)為救父溺水而亡。屈突氏生子惲、慎、恪、憬、恂,在前室子孫亡歿之后,屈突氏所生長子惲繼嫡,故被稱為“嗣子”。李氏卒在顯慶二年(657),屈突氏亡于咸亨二年(671),玄籍歿在圣歷元年(698)。圣歷二年(699)玄籍與屈突氏合葬在一起,并被稱為“禮也”,前妻李氏柑葬一旁。值得注意的是,此時前室所生子已不在人世,主喪者乃后室所生子(第929—934頁)。
有的則是繼室母家親屬主持合葬。如范弈(739—795),前娶河南獨孤氏,生一子遙;繼娶隴西李氏。貞元十一年(795),弈終于交州龍興。李氏舅氏通州刺史河間張悉,“悼姻族之零落,嘆嗣子之未歸,乃惻于懷,遠令啟護”,以永貞元年(805),“與李夫人同祔于河南府洛陽縣平陰鄉之北原”(第1944頁)。又李某繼室盧氏(783—817),元和十二年(817)合辛祔于“殿中府君”,盧氏喪事由其妹及妹婿翠縣丞李伯華操持(第2018—2019頁)。
看來后室合葬的情形大多是在后室子承嫡,或是后室母家親屬介入的情況下發生的0。
唐代多娶習俗之下的夫婦喪葬形式有些混亂,具體說來,大致有五種情況:與諸夫人合葬、單獨下葬、與前室合葬、前室合葬后室祔之、與后室合葬,從中不難看出唐人在此問題上的矛盾心態。若細分之,119個多娶之下的喪葬事例,五種狀態分別是53:10:39:10:7,各種狀態所占比例分別為44.54%、8.40%、32.77%、8.40%、5.88%。其中與諸夫人合葬的比例最高,與前室合葬的情形次之,這兩種情況就占了總數的77.31%,應視為當時社會多娶之下的喪葬常態。而后室合葬則需要一些與已有利的條件:要么己子承嫡;要么由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親戚完成喪事。可以說這種情況不是經常發生的,是非常態。同樣非常態的是單獨下葬,他們之中有的是因為“繇象有差,合卒忖非吉”,有的則是受佛教的影響。如果以玄宗朝為界,把唐代分為前(包括玄宗朝)、后兩期,那么與前室合葬的情形前后期比是8:31,各自所占比例為20.51%、79.49%;與諸夫人合葬的情形前后期比是36:17,各自所占比例67.92%、32.08%。從中可以看出,與前室合葬情形呈上升的趨勢,與諸夫人合葬情形呈下降態勢,此漲彼消,表明與前室合葬的做法是越來越多地得到唐人認可,其中即包括諸如郁琊王氏、博陵崔氏、范陽盧氏、京兆韋氏、滎陽鄭氏等這些舊有高門。而前室合葬的同時后室祔之的情形前后期比是3:7,各自所占比例30%、70%,后期占優。還有一些繼室祔葬的例子(不能確定前室是否合葬,但可以肯定有前室未合葬情況),實際上亦是認可前室合葬的權利。另外,對與元配合葬的重視,也使得后室的喪葬為時人所忽略(有歸葬本家的)。應該說與前室合葬的事例中不能完全排除有后室柑葬的存在。總的說來,前室合葬后室柑之的做法尚不具有普遍性,韋凈光嚴歸葬本家的事例說明繼室還有其它的喪葬選擇,不過前室合葬后室柑之的做法似乎更能較好地解決多娶習俗之下喪葬的諸多矛盾,玄宗朝以后此類做法漸多的趨勢也說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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