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稅務風險控制研究

時間:2022-07-12 0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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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并購稅務風險控制研究

摘要:企業并購過程中,并購方往往會面臨目標公司稅務風險問題。本文所述稅務風險控制,主要涵蓋三方面內容:一是并購前的稅務風險控制,重點關注目標公司歷史稅務問題的厘清與處理;二是并購交易中的稅務風險控制,重點關注不同交易模式下需承擔的稅負與稅務風險防控之間的平衡;三是交割環節稅務風險的控制。

關鍵詞:稅務風險控制;并購前;并購中;交割環節

一、并購前的稅務風險控制

對于收購方而言,如何控制并購涉稅風險是其重點關注的問題。在股權轉讓中,原股東將有歷史遺留問題(如漏稅、偷稅、逃稅、票據等問題或有稅務爭議)的公司轉讓給了后續股東,新股東最終可能成為“替罪羊”。為了防范此類風險的發生,通常可以借助于并購前的稅務盡職調查進行化解。并購合同中增加“涉稅擔保”條款,前股東承諾目標公司稅務健康,并愿意承擔未來可能發現由前股東存續中發生的欠稅等涉稅問題。稅務盡職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點:

(一)稅務合規狀況的調查

對目標公司適用的相關稅務規定進行清查,根據對該企業整體稅負的分析,了解該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該企業的稅務管理流程,對比其流程是否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為并購后統一稅務管理提供第一手資料。

(二)稅務健康的檢查

稅務健康檢查是在合規性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查目標公司的稅務履行情況,包括調查欠繳稅款情況、稅收優惠合法性檢查,這類調查必須參考稅務機關關于該企業的納稅證明及納稅憑證、賬冊、交易合同等相關的信息,分析是否存在稅務隱患,對目標公司可能存在未履行的納稅義務進行全面評估,在并購前做出補稅或風險隔離措施,以有效防范并購中的涉稅風險。

(三)歷史欠繳稅款的處理

對于收購方而言,如發現目標公司存在應繳未繳稅款,通常要求其在并購前自行補繳,以降低并購中的涉稅風險;但若目標公司對補稅態度不積極,預計在并購前自行補稅可能性較小的情況下,補稅金額應當從目標公司交易對價中扣除。同時,對目標公司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應攤未攤資產全部補計補提,以減少目標公司的股東權益,使凈資產賬面價值及公允價值符合實際情況,以降低收購方的收購成本。

二、并購交易中的稅務風險控制

以下將通過具體案例對不同交易模式下稅負和可能發生的稅務風險進行分析,為交易模式的選擇提供參考。案例:目標資產在B公司名下,20XX年C公司出于戰略考慮擬收購目標資產,使目標資產裝入A公司。C公司系A公司控股股東,B公司為A公司參股股東(無控制權)。A公司、B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擬收購目標資產構成為,土地、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2009年1月1日后購入)。A公司考慮以下兩種不同方案進行收購:方案一:B公司將標的資產出資設立新公司X公司,A公司再全資收購X公司股權,最后合并X公司。方案二:A公司直接向B公司收購目標資產。方案一:稅負分析步驟1:B公司以標的資產出資設立新公司XB公司稅負分析(1)增值稅:以土地、房屋建筑物出資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以機械設備出資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需關注,B公司應向X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X公司可用于進項稅抵扣。(2)契稅:出資方非契稅納稅義務人。(3)土地增值稅:符合財稅〔2018〕57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條件。(4)印花稅:合同約定以土地、房屋建筑物出資,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0.05%;合同約定以機械設備的出資應按照購銷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0.03%。(5)企業所得稅:以資產出資企業所得稅應當視同銷售。(6)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以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基礎,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X公司稅負分析(1)契稅:X公司接受土地、房屋建筑物投資,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屬于契稅應稅行為,無符合契稅免征的條件。(2)印花稅:接受投資記載實收資本的賬簿,印花稅按照資金賬簿稅目納稅。步驟1:出資環節稅負小結:B公司繳納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新設X公司繳納契稅、印花稅。步驟2:A公司向B公司收購X公司全部股權;收購完成后,A公司通過持有X公司實現對標的資產的間接持有。B公司稅負分析(1)增值稅:B公司向A公司轉讓股權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2)印花稅: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于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應稅范圍。(3)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屬于企業所得稅收入財產轉讓所得。如果B公司在出資設立X公司后,短期內將其股權轉讓,若股權價值沒有大幅增值,對所得稅影響不大。A公司稅負分析印花稅: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于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應稅范圍。X公司稅負分析本環節X公司不產生稅負。步驟1:股權收購環節稅負小結:B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A公司繳納印花稅;X公司不涉及應稅義務。步驟2:A公司對X公司進行吸收合并,合并后,X公司不再存續,A公司實現直接持有目標資產。X公司稅負分析(1)增值稅: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13號不征增值稅范圍。(2)土地增值稅:符合財稅(2018)57號暫不征土地增值稅的條件。(3)印花稅: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屬于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應稅范圍。(4)企業所得稅:吸收合并(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企業所得部特殊重組的條件,可選擇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重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選擇一般重組可使并入資產以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應根據實際情況斟酌后確定。A公司稅負分析(1)契稅:符合財稅(2018)17號免征契稅的條件。(2)印花稅: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步驟3:吸收合并環節稅負小結:除印花稅外,無其他稅負。方案一小結優勢:在出資、股權轉讓、吸收合并等環節均適用免稅,稅負較方案二小。劣勢:耗時較長;A公司對標的資產再轉讓時,企業所得稅可扣除計稅成本按原計稅基礎計算,從而造成再次轉讓時的稅負成本高。方案二分析步驟:B公司直接將標的資產轉讓給A公司。B公司稅負分析(1)增值稅:銷售土地、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均屬于財稅2016年36號文中的增值稅應稅范圍。(2)企業所得稅:直接銷售資產,無法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重組不征企業所得稅的條件。(3)土地增值稅:本方案下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權屬轉移,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政策。(4)印花稅: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A公司稅負分析(1)契稅:土地、房屋建筑物權屬轉移,產權承受方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本方案下無法適用契稅減免政策。(2)印花稅: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方案二稅負小結:直接收購資產,各項稅費均無減免,特別是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將構成非常大的稅務成本。優勢:相比方案一,方案二操作更簡便,耗時較少;資產價值可以按照現時交易價確認,將來處置時可按實際交易價格作為成本扣除,相較方案一資產再轉讓稅負低。劣勢:直接資產轉讓將產生包括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負。相比方案一,該方案當期稅負較大。方案選擇總結:方案一、方案二各有優劣勢。由于交易雙方立場的不同,使當次交易的綜合稅負最低并非判斷交易模式優劣的唯一標準。對于收購方而言,首先考慮的問題是隔離稅務風險而非綜合稅負最低,其次還應考慮資產再次轉讓時的稅負問題。本案例中的兩個方案均可以起到隔離稅務風險的作用。如果收購方無再轉讓計劃,則當次交易綜合稅負低的方案一將是首選。但如果收購方有再次轉讓的計劃,則交易資產以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卻是使再次轉讓時交易稅負降低的有效手段。那么這時,方案選擇的方向將轉向如何綜合考慮兩次交易的稅負問題。再者,雙方在談判中的博弈的過程也將影響最終方案的選擇。

三、交割環節的稅務風險控制

(一)資產盤點

雖然目標資產已經審計機構審計,但在交割過程中同樣需要對每一項資產進行實地盤點,確保接收的資產賬實相符,以避免出現由于資產不實而造成虛增計稅基礎、稅金計算錯誤等稅務風險。

(二)目標公司補稅情況

根據收購協議約定,如果約定目標公司在交割前應完成補稅,應確認其已完稅;如果約定交割后補稅,則應關注執行交易對價中是否已減除補稅金額。

(三)個稅代扣代繳

受讓股權時,如交易對方包含個人股東,則受讓方為轉讓股權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因此,支付股權轉讓交易對價時應代扣代繳轉讓方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1)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13號)。(2)契稅:《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3)土地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8〕57號)(4)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5)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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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艷.基于企業并購重組中的稅務風險控制分析[J].財會學習,2019(23):165-166.

作者:王麗娜 單位:中廣核節能產業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