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虛估歷史論文

時間:2022-04-10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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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虛估歷史論文

【內容提要】虛估和實估是理解唐中后期財政制度的關鍵問題。傳統意見認為實估系市場的實際物價,虛估是政府制定的不切實際的高物價。本文以為虛、實估起源于虛、實錢,以實錢估價物品為實估,以虛錢估價物品為虛估,其中,實估是穩定的,而虛估則時常變化。虛、實估之間的差價實際上就是虛、實錢之間的差價。虛錢和虛估本為民間行為,肅宗朝得以合法化,虛估遂滲入政府的財政收支關系之中,唐后期財政收支上的混亂無序,皆由此而起。

【關鍵詞】唐代/虛錢/實錢/虛估/實估

【正文】

虛、實估是唐代財政史研究中的疑難問題與核心問題,涉及唐中后期財政制度的方方面面。但專論虛、實估的文章,僅有劉淑珍先生的《中晚唐之估法》(注:載《史學集刊》1950年第6期。)(以下簡稱劉文)一篇而已;此外,李錦繡先生的《唐后期的虛錢、實錢問題》(注:載《北京大學學報》(社科版)1989年第2期。)一文(以下簡稱李文),也對此多有涉及。以上二文引證雖詳,但因不得要領,對虛、實估誤會頗深。其他論及唐代財政制度各種著作中,雖然都有對虛、實估的說明,但為其復雜性所困擾,一般不作深入研究,多采用劉文之說。筆者不揣淺陋,今試就此疑難問題作一正確說明。

一、虛、實估之由來

劉文、李文都將實估當作市場的實際物價,將虛估看作是政府制定的不切實際的高物價,并認為虛估是政府為改變兩稅法下民眾負擔過重而采取的措施(詳見二文)。這一論斷的前提是所謂兩稅法造成了物價的不斷下降。而兩稅法是否造成了物價的不斷下降,這本身就是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以此作為前提條件的結論自然難以服人。退一步說,既便是承認兩稅法的確造成了物價的不斷下降,其推斷也不能成立。其一,如果說虛估只是為減輕兩稅法下民眾賦稅負擔而設置的高物價,那么,虛估就應該只存在于兩稅征收之中,而不應該再出現在其他領域中。但事實上,在唐中后期,虛估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不僅出現于兩稅征收中,而且政府的各項收入與支出,包括鹽鐵酒茶各稅、官俸、軍費、和糴、和市、和雇等等,都有虛估的存在。其二,唐后期的鹽價一直在持續上揚(詳本文末節),如果說虛估價是針對物價下落的措施,那糶鹽和榷鹽中無論如何也不應該出現虛估,實際上卻恰恰相反,鹽鐵收支中,虛估出現的頻率極高。其三,如果說虛估是政府出臺的不合實際的高物價,那么,始行兩稅時匹絹3300-4000文的估價到底是虛估還是實估呢?按劉文、李文的觀點,只能理解為實估。因為,若這是虛估,那它在兩稅始行時就已有之,二位先生所謂虛估是兩稅實行之后由于物價持續跌落才出現的論點,便不攻自破。若將它釋為實估,但唐前期匹絹的估價一般在200文上下(詳后),同為市場價,前后期的差價為什么會高達16-20倍呢?顯然無法解釋。這足以說明,虛估的產生與物價的漲落并無關系,其含義也并非是指政府制定的不切實際的高物價。

要理解虛、實估,首先要了解虛、實錢,前者即由此而來。虛錢、實錢同樣是唐史研究中的一個疑難問題,包括李文在內的各種涉及唐代貨幣的論著,都將是否足值作為區分虛、實錢的標準,將"開元通寶"錢當作實錢,將以"乾元重寶"和"重輪乾元"為代表的當十、當五十等不足值的大錢當成虛錢。(注:李文認為唐前、后期虛、實錢的概念不同,前期之實錢系指開元通寶錢,虛線是指乾元大錢,后期的虛、實錢源自于虛、實估,是指具有兩種估價的絹帛。)這是一個極大的誤解。如果說虛錢是指乾元大錢,那么,隨著大錢的消失,虛錢也應消聲匿跡。但是,乾元大錢在發行5年后,即告消失,《通典·食貨典·錢幣門》中說:"人間無復有乾元、重棱(輪)二錢者,蓋并鑄為器物矣。"而虛、實錢在唐后期的史籍中不僅不絕于冊,出現的頻率反倒遠遠高于唐前期。可見,虛錢根本不是指大錢。關于虛、實錢的概念及影響,筆者曾專文進行過說明。(注:參見拙文:《略論唐朝的虛錢與實錢》,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1992年第2期。)為避免重復,這里只作一些必要的說明。

所謂虛、實錢是以計值方式而言,是指同一種錢幣本身具有的兩種不同的計值方式。眾所周知,唐代一直以開元通寶錢為主要貨幣,但除了官鑄的開元通寶錢(好錢)以外,尚有大量的私鑄開元通寶錢(惡錢)。好、惡兩種錢幣的含銅量、重量等相差較大,當它們在市場上共同流通時,按照金屬貨幣使用價值決定其交換價值的原理,好錢在交易時必然被加抬使用,即好錢一文當惡錢若干文使用。《舊唐書》卷48《食貨上》中說;"府縣不許好者加價回博",說明好錢在流通中確實被加抬使用,只是沒有得到官方認可而已。這樣,作為好錢的開元通寶錢便有了兩種不同的計值方式:一種是原面值所規定的一文實價,即實錢;一種是用來對付惡錢的超面值虛抬價,即虛錢。好錢虛抬的倍數,并不固定,視流通領域內惡錢的質量而定。如在玄宗開元、天寶之際(約741-742),"公鑄者號官爐錢,一以當偏爐錢七、八。"(注:《新唐書》卷54《食貨四》。)是好錢加抬七、八倍。至憲宗元和六年(811),"計成鹽價,錢六百八十五萬九千二百貫,總約四倍加抬,計成虛錢一(疑為二)千七百一十二萬七千一百貫。"(注:《冊府元龜·邦記部·山澤門》。)是好錢加抬4倍左右。

好錢在流通中被加抬,是私鑄幣泛濫的結果。中國歷史上以銅錢為主要貨幣的各個朝代,幾乎都有私鑄幣泛濫的現象,大概民間交易中也都存在虛、實錢的問題。但好錢加抬,在其他時期,從來沒有得到過官方認可。唐朝的好錢虛抬卻得到官府認同,合法化了。促使虛錢合法化的因素是官鑄大錢的發行。大錢早在高宗乾封元年(666)就已出現,至肅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鑄乾元重寶錢,稍重于開元錢,卻一當開元通寶十;次年,又發行重輪乾元錢,約比開元錢重三倍,卻一當開元通寶錢五十。大錢的發行,不僅造成貨幣貶值、物價騰踴;而且其與當時的主要貨幣開元通寶之間的比價嚴重失調,造成極度的交易混亂。因開元錢作價太低,于是,民間"乃抬舊開元錢以一當十,減(重輪)乾元錢一當三十。緣人厭錢價不定,人間抬加價錢為虛錢。"(注:《舊唐書》卷48《食貨上》。)由此可知,虛錢是指民間抬價后的開元錢,與之相對,實錢自然是指開元錢的原定面值。民間加抬開元錢、減輪錢的做法,符合金屬貨幣其使用價值決定其交換價值這一基本定律。因為開元通寶錢大小成色基本同于乾元重寶錢,后者既然能一當十,那么開元通寶也自然應該加抬10倍使用,而重輪錢的大小成色約值開元錢3倍,當然應降至30流通。

正是因為民間加抬開元錢的做法符合貨幣流通規律,而且也糾正了因政府發行大錢造成的貨幣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相脫節的弊病,所以,政府改變了原先不許好錢"加價回博"的態度,轉而允許開元錢加抬流通。肅宗"上元元年(760)六月七日詔:’其重léng@①五十價錢,宜減作三十文行用;其開元舊錢,宜一錢十支行用;乾元當十錢,宜依前行用’……至十二月二十九日詔:’應典貼莊宅、店鋪、田地、wéi@②碾等,先為實錢典帖者,令還以實錢價;先以虛錢典貼者,令以虛錢贖。其余交關,并依前用當十錢。’由是錢有虛實之稱。"(注:《唐會要》卷89《泉貨》。)詔文認可了民間業已存在的虛錢交易,允許同時存在虛錢買賣和實錢買賣兩種交易方式。這說明虛錢交易在上元年間因得到官方的正式承認而得以合法化。

錢既分虛、實,貨物自然也有虛、實兩價。如一斗粟,實錢5文,虛錢則可能需要50文。虛、實估也由此而起,以實錢估價物品稱為實估,以虛錢估價物品稱為虛估。實估因為是以實錢估價,相對穩定,比如絹帛的實估價,除去受戰亂影響的時期,基本保持著匹絹200文的價格。而虛估則是頻繁變化的,因為,虛、實估既然源自于虛、實錢,虛、實錢之間的差價自然就是虛、實估之間的差價,而虛錢與實錢的差價,并不固定,實錢加抬成虛錢的倍數,視流通領域內惡錢的質量而定,從4倍到20倍不等,所以,同為虛估,但各時期的虛估價并不相同。仍以絹價為例,唐后期匹絹的虛估價從800-10000文不等,差距極大。

虛、實估既然由虛、實錢而來,那么,只要虛、實錢存在,虛、實估自然也難以消除。從唐后期的史籍記載看,私鑄惡錢始終泛濫成災,虛、實錢也得以長期存在,人們已習慣用虛錢作為計值方式。同時,政府的財政收支也多以虛錢記算。因此,源于虛、實錢的虛、實估自然也就長期存在。

總而言之,虛、實估系由虛、實錢而來;其中,實估是相對穩定的,而虛估卻是變化不定的;自虛估隨虛錢在肅宗上元年間合法化以來,唐后期政府的財政收支基本上以虛估價計算。此三點是理解唐代虛、實估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