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貨幣思想歷史論文
時間:2022-04-10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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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說來,貨幣思想是指人們對貨幣的起源、本質、職能、作用及管理等問題的認識。這些問題和認識在我國封建帝制時代大都有統治階級中的人士思考并提出,屬于統治思想和統治理論。有唐一代,貨幣思想有哪些主要內容,達到了什么樣的認識水平,產生了怎樣的社會影響?以下擬對此類問題加以探討。
(一)關于貨幣的起源和本質
唐代對貨幣起源的認識仍然囿于《管子》的“先王制幣”說(亦稱“貨幣國定說”)。此說在《管子》一書中多處言及,最具代表性的表述見于《國蓄》篇,曰:“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漢,珠玉起于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先王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為上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三幣,握之則非有補于暖也,食之則非有補于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這一觀點產生以后影響至巨,幾成定論,成為貨幣起源說上的主流認識。
唐代堅持此說的以張九齡、陸贄、白居易、楊于陵等人為代表。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三月,張九齡在所擬《敕議放私鑄錢》中指出,“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乃為錢以通貿易”。[1]德宗貞元十年(794),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中說:“先王懼物之貴賤失平,而人之交易難準,又立貨泉之法,以節輕重之宜。”又說:“錢貨者,官之所為也。”[2]憲宗元和元年(806),白居易指出,“夫天之道無常,故歲有豐必有兇;地之利有限,故物有盈必有縮。圣人知其必然,于是作錢刀布帛之貨,以時交易之,以時斂散之”。[3]穆宗長慶元年(821),戶部尚書楊于陵認為,“王者制錢,以權百貨,貿遷有無,通變不倦”。[4]
這些言論從便利商品交換的技術角度及維護政權統治的實際需要出發,來解釋貨幣的起源,認為貨幣乃是帝王賢哲人為設計制造出來的,在認識上是一種“非常膚淺的觀點”,[5]也是一種主觀唯心主義看法。它把貨幣的產生解釋為是政治權力和統治利益的產物,從而混淆了貨幣起源與商品交換之間的內在聯系,也進而阻止了對貨幣本質問題的正確認識。這種觀點認為貨幣實際上是人君之權柄,是統治階級治國安邦的一個工具,根本不可能看到貨幣是在商品交換中自發產生的,是用于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的本質所在。總而言之,貨幣起源論上的膚淺和錯誤,決定了貨幣本質論上的想當然和謬誤。這樣的認識水平,與西漢司馬遷所持“農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龜貝金錢刀布之幣興焉”[6]的貨幣自然發生說相比,無疑在正確的認知道路上是相去甚遠的。司馬遷雖未認識到貨幣本身即是一種特殊商品,但他把貨幣的產生與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聯系在一起,認為“龜貝金錢刀布之幣”是“農工商交易”發展的結果,提出了關于貨幣起源的正確的和客觀的觀點。唐代統治階級則僅僅是接受《管子》的成說,并沒有去認真地加以思考研究。
(二)關于貨幣的職能
如所周知,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貨幣理論,貨幣具有兩種基本職能:一是價值尺度(價值標準),二是流通手段(交換媒介),其中價值尺度是第一位的,流通手段是第二位的,即流通手段以價值尺度為前提,因為只有自身具有了一定價值,貨幣才能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不過,這兩種職能又是統一于一體的。馬克思指出:“一種商品變成貨幣,首先是作為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統一,換句話說,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統一是貨幣。”[7]
唐代對貨幣的兩種基本職能有所認識。如杜佑認為,“原夫立錢之意,誠深誠遠。凡萬物不可以無其數,既有數,乃須設一物而主之。其金銀則滯于為器為飾,谷帛又苦于荷擔斷裂,唯錢可以貿易流注,不住如泉”。[8]崔沔認為,“錢之為物,貴以通貨”。[9]楊于陵認為,“錢者所以權百貨,貿遷有無,所宜流散,不應蓄聚”。[10]元和三年(808)六月,憲宗頒《禁采銀坑戶令采銅助鑄詔》,內云:“泉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雍,貨當益賤。”[11]穆宗《定錢陌敕》亦云:“泉貨之義,所貴通流。”[12]
這些觀點指出貨幣不僅具有“數”,即價值標準,具有權百貨的職能,而且能夠“貿遷有無”,并“貴在通貨”、“義在通流”,不應蓄藏雍滯,對貨幣的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職能的認識明確。不過,需要加以辯明的是,唐代的這些認識并不是來源于對貨幣本身屬性的具體探索和科學研究,而是從貨幣起源上的國定說和貨幣本質上的工具論出發加以推衍而認知的。
從貨幣起源上的國定說出發,唐代統治階級認為,貨幣本是無用之物,即沒有什么價值,貨幣所以具有“數”、具有“權百貨”的價值標準和尺度,完全是由于國家權力的制定。他們認為,貨幣既然由國家制造,那么單位貨幣的價值大小也由國家確定。這一方面最典型的言論是韓愈在《錢重物輕狀》中所陳解決通貨緊縮之對策第三條,即:“三曰更其文貴之,使一當五,而新舊兼用之。凡鑄錢千,其費亦千,今鑄一而得五,是費錢千而得錢五千,可立多也。”[13]露骨地主張國家可以根據需要隨意調整、確定單位貨幣的價值大小。這種被學界稱之為貨幣名目論的價值尺度觀,顯然是直接承繼了《管子》所謂貨幣“握之則非有補于暖也,食之則非有補于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的觀點,在認知上也沒有超出西漢晁錯所謂“夫珠玉金銀,饑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眾貴之者,以上用之故也”[14]的水平。它無視貨幣作為特殊商品自身固有的價值大小,無視貨幣價值的自然屬性,認為貨幣由無用之物變為眾人之寶,決定于“上用之”之故,即系于國家權力的確定,在理論上顯然是錯誤的。
從貨幣本質上的工具論出發,唐代統治階級認為,國家制造貨幣的目的在于調節萬物輕重,疏通商貿,發展封建經濟,鞏固統治秩序。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掌握使用好貨幣這一工具,通過國家權力的推行,使貨幣通流不住,不斷地在商品交易中發揮作用,即所謂“義在通流”,或“泉貨之義,所貴通流”。也就是說,貨幣所以能夠在商品交易中發揮流通手段的職能,關鍵取決于國家權力的行使和推動,亦即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也是由國家權力所賦予的。這樣的認識同樣不是對貨幣流通手段職能自然屬性的認知,在理論上也是錯誤的。
對貨幣基本職能的錯誤認識和錯誤理論,尤其是價值尺度觀上的名目論,在我國封建帝制時代根深蒂固,影響巨大,成為歷朝歷代實行通貨膨脹政策的理論根據,并在實踐上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屢次造成了嚴重破壞,唐肅宗時期推行的通貨膨脹政策是其顯著事例。
(三)關于貨幣的作用
唐代對貨幣作用的認識較為全面。唐代統治階級認為貨幣作為人君之權柄,不可假于人,是治理國家的重要工具,要在四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是用于權百貨,準交易,促進商貿活動,發展社會經濟,二是通過貨幣總量的斂與散(即回籠與投放)來調節物價高低,操輕重之柄,既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又可鞏固封建統治秩序,三是用于權本末,調整農工商業之間的關系,使商品經濟的發展處在封建統治所能允許的范圍之內,四是摧抑豪強,制約兼并,限制地方勢力的壯大,鞏固小農經濟這一封建統治基礎。
唐代統治階級中對此發表看法的人很多,以劉秩、陸贄、楊于陵、白居易等人為代表。開元二十二年(734),針對張九齡所提縱民私鑄的議案,劉秩上《泉貨議》,指出,“夫錢之興,其來尚矣,將以平輕重而權本末,齊桓得其術而國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諸載籍,國之興衰,實系于此”。首先從總體上強調貨幣對調控經濟和治理國家的重要作用,接著分五個層次系統闡述貨幣乃國之權柄,說:“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陛下若捨之任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賤則傷農,錢輕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惡不重禁之,不足以懲息。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眾。去南畝者眾,則草不墾,草不墾,又鄰于寒餒,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富之不齊也。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漢文之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此皆鑄錢之所致也。必欲許人私鑄,是與人利權而捨其柄,其不可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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