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費論文:農民工住房消費的影響透析
時間:2022-02-06 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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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董昕張翼工作單位:江南大學江蘇省食品安全研究基地
文獻回顧
農民工是戶籍在農村,而完全或主要從事非農業生產活動的勞動者①。由于農民工的概念是建立在中國特殊的戶籍制度之上的,農民工也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名詞。在國外研究中沒有與農民工完全相同的概念,只有與農民工相近的概念,例如鄉城移民(rural-to-urbanmigrants)、移民工人(migrantworkers)等。可以說,農民工是一種不徹底的鄉城移民。因此,研究農民工問題,可以根據中國農民工的特殊情況借鑒國外的相關研究成果。鄉城移民住房消費的影響因素,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重點之一,制度因素、市場因素、心理因素、個人特征等均被納入學者的考量范疇之內。在中國,對于移民②來說,戶籍等制度因素比市場因素對其住房的影響更強(Wu,2004)。中國的農村移民③在城市居住,受到來自個人、社會、經濟地位以及制度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和約束,其中,城市對農村移民歧視性的制度環境是最主要的因素;以制度約束為主、多種因素的綜合,造成農村移民在城市居住條件較差,居住空間擁擠,并產生某種程度的聚居現象(劉玉亭、何深靜,2008)。由于農民工置身于城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以保險等正規形式存在的風險分散機制對農民工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他們往往具有較低的當期消費傾向、較高的儲蓄傾向,這樣的消費特征使得農民工的住房邊際消費傾向較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更低(周滔、呂萍,2011)。住房價格和收入水平是影響農民工住房消費的重要經濟因素。作為一種用工單位向雇員提供的福利(Wu,2004),單位提供住宿場所與否成為農民工是否在市場上選擇住房的前提條件。相對于自行租房,雇主提供的廉價或免費的宿舍或工棚,對農民工來講是一種更加經濟而便利的居住方式(農民工城市貧困項目課題組,2008)。除了單位提供住宿場所的農民工外,相當一部分農民工需要在住房市場上解決住房需求。因為戶口限制,移民不可能獲得城市公房和單位住房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僅有的對移民開放的商品住房,其價格又超出了絕大多數移民的購買能力,租房居住則成為移民最好的選擇。收入水平對移民的住房消費有重要的影響(Wu,2004)。由于自身經濟能力有限,絕大多數農民工通常只能租住城鄉結合部的農民私房或市中心價格相對低廉但條件較差的房屋(《我國農民工工作“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研究》課題組,2010)。即便如此,農民工還是希望能夠進一步降低住房支出,尤其是在住房租金上漲的情況下。而合租是農民工節約開支以用于其他目的的主要而有效的策略(Wang,2003)。如果農民工選擇居住在商品房中,由于租金較高,他們可能會與更多的人合租(張智,2010b)。收入的不確定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民工的住房消費,農民工收入增加對住房消費增長的刺激作用遠小于對其他消費增長的刺激作用,隨著收入增加,農民工更傾向于將所增加的收入儲蓄起來或投入子女教育等其他消費項目中去(周滔、呂萍,2011)。農民工住房消費還受到其是否在城市定居的預期、價值判斷標準等心理因素的影響。對預期僅在城市做短期停留的農民工來說,他們認為,自己只是工作城市的臨時成員,因而只愿意用很少的收入來改善住房條件,對住房設施和服務的要求很低;只有打算在工作城市長期居留的農民工,才愿意在更好的住房上投入(Wu,2002;2004)。偏好農村社會生活的鄉城移民,傾向于選擇棚戶區等非正式住房構成的移民聚居區;而偏好城市生活的鄉城移民,傾向于選擇服務和基礎設施較好的公寓(Erman,1997)。一部分中國農民工愿意花大價錢在農村老家建新房卻將其閑置,而不愿意在工作城市多花錢住得好些,這也是受到價值判斷標準等心理因素的影響。農民工的消費行為受到生活標準與地位評價標準的制約。在農村,房子不僅是地位的象征,而且是農民的“生活標準”;盡管農民工從農村來到城市,但是,他們消費的主要參照群體在家鄉,地理雖遠但心理近,城里人的消費偏好對他們來說顯得太奢侈,地理雖近但心理遠(馮桂林、李淋,1997)。農民工的年齡、務工年限、性別、受教育程度等個人特征也影響其住房消費。有的學者認為,年齡和務工年限都對農民工的住房選擇有重要影響(黃卓寧,2007;張智,2010a);也有學者認為,農民工總的務工年限對其租房選擇來說并不重要,但是,在目前所在城市的工作年數對其租房行為有重要影響(農民工城市貧困項目課題組,2008)。在性別方面,農民工城市貧困項目課題組(2008)的調查分析發現,農民工性別對其住房選擇影響不顯著;張智(2010a)則認為,農民工的住房選擇存在一定的性別差異,男性比女性更愿意住集體宿舍。在受教育程度方面,Wu(2004)認為,移民的受教育程度對其住房條件有重要影響。由上可見,國內外學者對于鄉城移民(包括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因素的研究并不少。但是,已有研究成果仍然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例如,研究層面多局限于個別地區,對中國農民工住房問題的研究尚缺乏全國宏觀層面的整體判斷;研究視角基本局限于城市,缺乏從統籌城鄉的視角對農民工住房問題的探討;在對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因素的分析中,對地域因素的分析明顯不足,等等。本文研究將嘗試彌補上述不足,利用全國106個城市的大規模調查數據,對中國農民工住房消費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因素的作用機理分析
影響農民工住房消費的因素相互交叉、難以截然劃分,大致來看,可以分為制度因素、經濟因素、地域因素以及家庭和個人特征幾大方面。(一)制度因素農民工群體是在中國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基礎上產生并存在的,因而戶籍制度及其相關制度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農民工的住房消費。其中,對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較大的是土地與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中國現行的土地與住房制度是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城鄉二元制度。城鄉二元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住房制度改革作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涉及城鎮居民,而農村居民并沒有被納入改革的范疇,農民工也被排除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外。雖然農民工在老家的土地和住房還不能通過市場變為現實收入,但是,絕大多數農民工都不愿意放棄土地而轉為非農業戶籍。這與歷史積淀的土地情結、土地的基礎保障作用密切相關;而且農民工在老家的土地和住房還是一種潛在的資產,遇到征地或拆遷時,農民工家庭可能獲得的補償甚至會超過其土地和住房應有的市場價值。這些都使得農民工的人在城市,根卻在農村。由此形成了農民工的工作城市住房與老家住房的強烈反差:日常居住的住房狹小而簡陋,老家的住房寬敞卻利用率很低,這種矛盾與浪費根植于城鄉二元的土地和住房制度。農民工住房消費還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既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也包括義務教育等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制度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預防性儲蓄水平。Leland(1968)將預防性儲蓄定義為“為了防范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沖擊而引起的額外儲蓄”。BrowningandLusardi(1996)提出,足夠的資產或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減弱預防性儲蓄動機。雖然近年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農民工在城鎮應該享有的社會保障,但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較低等問題依然存在。加之農民工的流動性強,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經常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而社會保險的異地轉移接續困難,導致有些地區在農民工過年返鄉前甚至出現了“退保潮”。農民工隨遷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仍處于初步解決階段,“上學難”、“上學貴”的現象仍大量存在。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導致農民工的預防性儲蓄動機強,在收入水平既定的情況下,農民工的住房消費能力和消費意愿也就降低了。(二)經濟因素包括收入、住房租售價格等在內的經濟因素決定了農民工的住房消費支付能力,也影響到農民工的住房消費支付意愿,從而對農民工的住房消費產生著重要影響。在不考慮投資的情況下,一個家庭的收入等于消費與儲蓄之和,消費可以分為住房消費和非住房消費。非住房消費支出主要包括食品支出、教育醫療支出、交通通訊支出等。對于農民工家庭來說,住房消費又可以分為在流入地城市的住房消費和在老家農村的住房消費,相應地,非住房消費、儲蓄也可以做城鄉之分。由于住房消費又等于住房價格乘以住房消費量(即住房消費面積),因此,影響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住房消費的經濟因素有:家庭收入,包括在流入地的收入和在老家農村的收入;家庭在流入地的非住房消費支出和儲蓄;家庭在老家農村的住房消費、非住房消費支出和儲蓄;流入地的住房價格,主要是租房價格;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費量,主要是租房面積。此外,農民工的工作單位提供住宿也可以視為非貨幣收入,納入影響農民工住房消費的經濟因素之中。根據Friedman(1957)提出來的“永久收入假說”(permanentincomehypothesis,又譯為“持久收入假說”),決定居民消費支出的主要因素是居民的持久收入,而不是現期收入;持久收入是消費者收入中比較穩定的、持續性的收入,是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可以得到的收入,是一種長期平均的預期收入。其后的預防性儲蓄理論(precautionarysavingtheory),在吸收理性預期思想的基礎上,將不確定性、消費者跨時選擇引入消費行為分析,認為消費者儲蓄不僅僅是為了將收入均等分配于整個生命周期,還在于為了防范不確定事件的發生,例如收入的不確定性。Zeldes(1989)探討了確定的當前財產與不確定的未來收入對消費的影響,認為當前財產包括剛得到的收入和確定的未來收益,它們在影響當前消費決策方面比未來的隨機勞動收入有更大的權重。基于上述理論,對中國農民工住房消費的分析,一方面應考慮農民工現期收入水平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應考慮農民工預期收入水平的影響。對于未來收入的預期,離不開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以往收入的情況,一方面是未來收入的穩定性。影響農民工未來收入穩定性的因素包括: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所在行業、企業的情況等。(三)地域因素這里的地域因素是指農民工由于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不同而產生的影響其住房消費的地域差異。流入地的不同意味著農民工家庭面臨的城鎮住房消費市場的不同。大城市、特大城市往往人口密度較高,住房緊張,住房的銷售和租賃價格也較高,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也更為嚴峻;而中小城市和城鎮人口密度一般較低,住房供求無無較好,住房的銷售和租賃價格也較低,農民工的住房問題相當來說不那么突出。流出地的不同意味著農民工家庭已有資產和在農村收入情況的不同,甚至是返鄉意愿的差異。來自發達地區富裕鄉村的農民工,由于老家經濟狀況較好,原有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較高,到城市后其住房消費水平也相對較高;在城市工作生活不如意或老家有更好就業機會的情況下,其返鄉意愿可能更為強烈。而來自邊遠地區的農民工,由于老家生活條件較差,家庭負擔較重,到城市后其住房消費水平也相對較低;城鄉間工作生活條件差異較大,使其返鄉意愿更低,而留城意向更為堅定。(四)家庭及個人特征農民工住房消費還受到其家庭和個人特征的影響。個人特征主要包括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來城務工時間長短、技術職稱等;家庭特征主要包括家庭結構、家庭同住人數等。其中,有些因素是密切相連的,例如,年齡、婚姻狀況、家庭結構等之間,受教育程度與技術職稱之間,都存在著相應的無無。未到適婚年齡的農民工往往選擇住在單位提供的宿舍里,或者與親友同住在出租房內;已經結婚的農民工更傾向于選擇與配偶、子女共同居住,單位宿舍一般不能滿足這種居住需求,他們多采用租賃單元房的方式解決住房需求。受教育程度較高、務工時間較長的農民工,往往可以獲得較高的技術職稱,收入水平也較高,工作更為穩定,因而具備較強的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如果家庭中有學齡子女,那么,農民工家庭在住房消費時則要考慮子女教育支出及其預期對住房消費的影響。家庭同住人數直接決定了居住所需的最小面積,從而影響到住房消費量。在收入水平既定的情況下,如果家庭同住人數多、居住所需面積大,則農民工家庭將傾向于選擇位置或條件較差而租金水平較低的住房。
數據來源、模型構建與變量選擇
(一)數據來源本文對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因素實證分析所用的數據來源于2010年12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全國流動人口的動態監測結果。這次監測的對象是在調查前一個月之前來到流入地城市居住、非本區(縣)戶口且年齡在16~59歲的流入人口,不包括調查時在車站、碼頭、機場、旅館、醫院等地點的流入人口,但包括在臨時工地等非正規場所居住的流入人口。其中,農業戶籍的流動人口可以近似地作為農民工的代表。此次調查的樣本選取屬于“混合抽樣”,即樣本城市的確定采用主觀判斷的非隨機抽樣,而樣本城市內部調查對象的選擇采用隨機抽樣。樣本城市的確定,以流入地為主,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全部納入,兼顧流入人口較多的地級市、縣級市。本次監測共選取全國106個城市,包括4個直轄市、27個省會城市、5個計劃單列市、46個地級市及24個縣級市①。在樣本城市內部,本次監測在居委會、行政村、由具體企事業單位管理并集中居住的流入人口群組中隨機抽取個人調查對象,其中,調查對象是農業戶籍流動人口的樣本量約為10萬個。下文如無特殊標注,數據均來源于此次調查。(二)模型構建與變量選擇對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所研究的是各種因素對農民工住房消費支出的影響情況。本文所構建計量模型的基本框架是:被解釋變量是農民工住房消費支出,解釋變量是包括制度因素、經濟因素、地域因素、家庭及個人特征在內的各種影響因素。被解釋變量是連續變量,解釋變量有兩個以上,因而本文考慮采用的是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在構建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因素的計量模型時,還需結合數據情況將解釋變量與被解釋變量具體化,并進行數據的基礎處理。1.被解釋變量(y)。模型被解釋變量的具體選取及數據處理過程如下:首先,為明確研究重點,選取的是農民工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并且已剔除了在流入地城鎮購房(包括已購商品房和已購政策性保障房)的樣本。其次,根據農民工住房消費的特點,選取的是農民工家庭而不是農民工個人的月居住支出,包括房租、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料費、維修費、暖氣費等。再次,為降低和消除異方差,對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月居住支出取自然對數。由于對零值無法進行取對數的運算,常見做法是剔除為零值的觀測值,或者給存在零值的變量的各觀測值統一加上一個足夠小的正數修正后,再對其取自然對數。由于1元對于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月居住支出來說足夠小,給其各觀測值統一加上1,對數據估計的精確度影響不大。2.解釋變量(ix)。模型的解釋變量是包括制度因素、經濟因素、地域因素、家庭及個人特征在內的各種影響因素。基于上文對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因素及作用機理的分析,可以發現,影響農民工住房消費的因素眾多,且各類影響因素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交叉。本文將依據以下原則選擇解釋變量:一是變量之間的關系。相關性高的變量不同時選入模型。二是變量的政策指向性。具有政策指向性的變量優先選入模型。三是數據的可獲得性。根據數據的可獲得性選擇影響因素的變量,但變量與影響因素之間差距較大的應舍棄。為降低和消除異方差,配合被解釋變量及虛擬變量,對農民工家庭月收入、月支出等存在較大數值和零值的各觀測值,加1后取自然對數。對模型中被解釋變量和解釋變量的具體選取和說明詳見表1。此外,從積差相關矩陣來看,“有無勞動合同”同時與“流入地有無養老保險”、“流入地有無醫療保險”、“流入地有無工傷保險”三個變量間的Pearson相關系數都較高。由于勞動合同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僅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務的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往往還在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中設置解除勞動合同的種種條款,加之勞動合同的違約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因而有無勞動合同對農民工未來收入預期的反映有限,所以,本文在回歸前將“有無勞動合同”這一解釋變量從模型中剔除。
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實證結果模型的估計方法為普通最小二乘法(OLS)。變量進入方法為強迫進入法(Enter),即所選擇的解釋變量全部進入回歸模型。估計結果由軟件SPSS17.0運算得到。從回歸模型的整體擬合效果來看,修正后的R2為0.363;樣本量為67397①;F值為2261.305(顯著性水平為0.000),表明回歸模型整體在1%的水平上顯著。全部解釋變量的容忍度(tolerance)在0.420~0.973之間,方差膨脹因子(VIF)在1.028~2.380之間,說明解釋變量之間的共線性問題不嚴重。t檢驗結果顯示:在1%的水平上,17個解釋變量中有14個顯著,只有“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老家有無城鎮商品房”、“年齡”不顯著;在5%的水平上,17個解釋變量中有16個顯著,不顯著的只有“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本文對各解釋變量標準化系數的絕對值進行排序,以比較各影響因素的重要性。具體參數估計結果及各解釋變量重要性排序情況如表3所示。(二)實證結果分析1.流入地收入影響大,而在老家的收入影響不顯著。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單位提供住房與否”的影響程度最大。單位提供住房,是指單位或雇主提供免費或收費的住房,即使是收費的,其收費水平一般來說也遠低于正常的市場水平,均可視為農民工的一種實物收入。單位提供住房,不僅可以直接降低農民工的居住支出,而且會增加外出租房的機會成本,從而降低農民工的租房消費意愿,因而“單位提供住房與否”的系數估計值為負。“流入地家庭月收入”是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貨幣收入,它直接決定了農民工家庭的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其系數估計值為正,說明較高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提高農民工家庭的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從而增加居住支出。“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主要是指農民工家庭在老家的收入。此次調查樣本農民工家庭的貨幣收入中,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所占比重約為29%,而流入地家庭月收入所占比重約為71%。“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這一解釋變量不顯著,一方面是因為農民工家庭在老家的收入較低,與其在流入地的收入相比在家庭總收入中比重較低;另一方面是因為實際生活中農民工一般不會將老家的收入用于流入地的消費支出,反而是將流入地的收入轉移到老家消費的情況較多。2.家庭同住人數影響較大,年齡比來流入地時間的影響小。“流入地家庭同住人數”對居住所需面積、是否住在宿舍都具有決定性作用,從而對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影響較大。正常情況下,農民工家庭同住人數越多,居住消費支出則越多。此變量的估計結果顯著,且系數估計值為正,驗證了上述推斷。“本次來到流入地的時間”與“年齡”的影響均顯著,但前者影響較大,而后者影響較小。“本次來到流入地的時間”的估計系數為正,是因為農民工來到流入地的時間越長,往往穩定性越強,在流入地的居住消費支付能力和意愿也較強,居住消費支出也越高。“年齡”的估計系數為負,則說明農民工年齡越大,在流入地的居住消費支出越低,其可能的原因包括年齡大的農民工消費傾向更低、與農村聯系更密切、回鄉意愿更強等。3.代表地域因素的流入地城市行政級別影響較大。“流入地城市行政級別”反映了流入地城鎮的人口密度、住房價格等住房市場情況,因而對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影響較大。直轄市、省會、計劃單列市,與地級市或地區、縣級市相比,人口密度較大,住房價格較高,因而住房消費支出水平也較高。以河北省為例,省會石家莊市轄區的人口密度是11449人/平方公里,地級市唐山市轄區的人口密度是2496人/平方公里,前者約為后者的4.6倍;再以四川省為例,省會成都市轄區的人口密度是2513.62人/平方公里,地級市綿陽市轄區的人口密度是778.34人/平方公里,前者約為后者的3.2倍①。其他地區的情況也大致如此,行政級別高的城市往往人口密度明顯高于行政級別低的城市。而人口密度越高,則住房供求關系越緊張,住房價格也越高,因此,農民工家庭所需的居住支出也隨之增加。4.非住房消費支出中,食品支出的影響較大,子女教育支出的影響也不容忽視。模型估計結果表明,“流入地家庭月食品支出”對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影響較大。該變量系數估計值為正,說明食品支出較高的農民工家庭,居住支出也較高。這可能存在兩方面的原因:一是食品支出較高的農民工家庭,其生活水平較高,因而居住條件較好,居住支出也較高;二是在消費檔次趨同的情況下,較高的食品支出是由家庭同住人數較多造成的,因而農民工家庭所需的居住面積大,居住支出也較高。“子女個數”反映了家庭教育支出的高低,在一般情況下,子女個數多意味著家庭教育支出高。該變量估計系數為負,是因為在收入、儲蓄水平既定的情況下,農民工家庭教育支出高,非住房消費支出增加,就會相應縮減住房消費;而且對教育支出的預期,往往也會提高農民工家庭的儲蓄水平,可能進一步造成其住房消費減少。5.工傷保險的影響為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影響為正。從作用機制上看,社會保障多,有利于農民工家庭抵御未來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的風險,對農民工家庭的住房消費支出應該有正向影響。但是,模型估計結果是,“流入地有無工傷保險”的系數為負,“流入地有無養老保險”、“流入地有無醫療保險”、“流入地有無住房公積金”雖然系數為正,但影響程度不高。“流入地有無工傷保險”的系數為負,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農民工群體中有工傷保險者的比例較低,此次調查中,未購房的農業戶籍流動人口中有工傷保險者的比例為29.7%;二是從事高危工作的農民工,其單位和雇主更愿意給他們購買工傷保險,這就造成了有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從事高危工作的可能性更大,面臨的風險更高,預期收入不確定性和醫療等方面支出增加,從而抵消且超過了保險的正向作用,對其住房消費產生了負向影響。“流入地有無養老保險”、“流入地有無醫療保險”、“流入地有無住房公積金”的正向影響程度不高,與農民工的社保覆蓋率較低、保障力度不足有關。此次調查中,未購房的農業戶籍流動人口中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者的比例,依次為23.7%、32.1%、2.7%。6.基礎教育和技能培訓影響均顯著,且基礎教育作用更強。“是否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反映了農民工所受基礎教育的情況,而“是否接受過政府、單位或專門機構組織的工作技能培訓”反映的則是繼續教育中技能培訓的情況。從模型估計結果來看,兩者均顯著。“是否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對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有正向影響,表明農民工所受基礎教育水平較高,獲得較高收入的可能性較大,而收入對居住支出則有正向作用。但是,“是否接受過政府、單位或專門機構組織的工作技能培訓”的估計系數為負,與預期不同。其原因可能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接受過工作技能培訓的農民工比例較低,而接受過工作技能培訓的農民工往往又是基礎教育水平較低的人,此次被調查的未購房的農業戶籍流動人口中,接受過工作技能培訓者的比例只有16.4%,其中,未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的人又占到了61%,工作技能培訓的正向作用被基礎教育水平較差的負向作用所抵消;另一方面,工作技能培訓本身存在內容、深度等方面的問題,未能對農民工工作能力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起到應有的作用,因而導致“是否接受過政府、單位或專門機構組織的工作技能培訓”的估計系數為負。7.老家資產(自建房、商品房)的負向影響顯著,但作用較小。“老家有無自建房”、“老家有無城鎮商品房”兩個變量的估計結果顯著,對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消費支出影響較小,且兩者作用為負。這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國農村住房制度并未進行系統化的改革,農民工在農村的土地和住房并不能夠在市場上自由交易。只有少部分地區通過拆遷補償、宅基地換房等方式,使農民工在老家的土地和住房直接或間接地轉化為貨幣收入或資產。老家的自建房作為家庭資產難以有效變現,因而不能提高農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增加其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費。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老家自建房或商品房的存在,農民工家庭與老家的聯系更為穩固,老家的住房和土地是農民工家庭的一種保障,老家的住房還是農民工家庭住房消費的另一個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其在流入地住房消費的替代。2010年5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全國106個城市流動人口動態監測的結果表明,在農業戶籍的流動人口中,有23.1%的人打算在戶籍地農村建房,19.2%的人打算在戶籍地城鎮買房,兩者合計達42.4%。這表明,相當多的農民工寧愿將更多的支出用于老家宅基地上住房的翻新及新建,或是在老家縣城及周邊小城鎮購房,也不愿意在改善工作城市自己的住房條件上多花錢。
結論與政策啟示
本文利用全國106個城市的調查數據,對農民工住房消費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主要結論如下:①從城鄉統籌的視角來看,農民工在流入地的收入對其住房消費影響較大,農民工在老家有住房對其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費存在顯著的負向影響,但是,其在老家的收入影響不顯著;②代表流入地人口規模、住房價格等地域因素的城市行政級別對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較大;③食品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等非住房消費支出對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較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對農民工住房消費影響顯著,但作用有限。解決中國農民工住房問題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家庭的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從農民工家庭住房消費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可以得到的政策啟示主要有:①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提高農民工的收入水平,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向租房者提供貨幣補貼或租房券等,有助于農民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提高;②完善包括養老、教育、醫療等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降低農民工家庭收入的不確定性及非住房支出水平;③農民工的住房問題與其老家住房情況緊密相聯,因此,農民工住房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城鄉統籌的土地與住房制度改革,例如建立宅基地及農村住房的自由交易市場等;④注重區域差異,重點解決人口密度較高、住房價格較高的大中城市農民工住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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