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補貼住房策略

時間:2022-06-21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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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補貼住房策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逐步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縣政府按照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應計劃,向符合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在市場上購買普通住房給予政策性貨幣補貼。

第三條凡我縣城鎮范圍內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按本實施辦法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四條城鎮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堅持“安置就地化、補貼貨幣化、購房自主化、運作規范化”的原則,采取“先申后購、先購后補、分片實施”的辦法,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需資金在城市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撥入縣住房保障基金帳戶,不足部分由縣財政補足。

第六條縣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縣住房保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房保辦)承擔。

縣發改委、財政、國土資源、統計、勞動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縣建設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補貼對象

第七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擁有本縣非農業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三)未參加過房改或參加過房改未達到標準;

(四)在城鎮規劃區內無私房或擁有私房未達到標準。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以一對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年齡在35周歲以上(含)的單身者,可視作一戶認定。

第九條家庭收入線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每年確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如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第三章貨幣補貼標準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享受面積標準為:單身家庭(不包括喪偶者)或未婚者為32.5平方米;一對夫妻為65平方米。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先申后購、先購后補、分片實施”的辦法。

(一)先申后購是指先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購買。

(二)先購后補是指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在購買普通住房后,由政府給予政策性的購房貨幣補貼。

(三)分片實施是指按我縣實際情況劃分東中西三個區域

(四)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每年由縣建設局會同縣物價、統計和財政等部門根據上年度東部、中部、西部區域的普通住房均價,結合當年房價波動情況,測算區域補貼標準,報請縣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城鎮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程序:

(一)申請家庭向縣房保辦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登記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縣房保辦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居住情況等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由縣房保辦在經濟適用住房登記表上簽署核查意見,注明可購買的優惠面積;

(三)購房家庭確定后,在居住地社區(居委會)以及本縣媒體上予以公示;

(四)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戶數的確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應計劃為依據。當列為補貼對象的戶數等于或少于計劃補貼戶數時,由縣房保辦直接對補貼對象頒發《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當列為補貼對象的戶數多于當年計劃補貼戶數時,則按申請家庭困難程度綜合評定或同類情況采取輪候的方式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申請家庭取得《資格證》后,可以在我縣規定城鎮范圍內的房地產市場上自主選擇購買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家庭人數為1—2人的,自主選擇購房原則應在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數3人以上(含)的,自主選擇購房原則應在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積不包括閣樓、架空層等附屬用房面積。所購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5平方米。

第十四條購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能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1)危房;

(2)集體土地上的住房;

(3)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住房(新建商品房除外)。

第十五條《資格證》當年有效。

第十六條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條件的家庭,但未取得《資格證》,自行購買商品住房的,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補貼。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發放。

(一)購買商品房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憑身份證、《資格證》、商品房購置證明及買賣合同到縣房保辦辦理手續,并由房產公司結算貨幣補貼。

(二)購買二手房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憑身份證、《資格證》及二手房買賣合同在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后到縣房保辦領取貨幣補貼。

第五章產權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政策所購的房屋,縣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分別在其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印記及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按本實施辦法購買的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屆時由縣房保辦全額收回該戶實際貨幣補貼資金,收回的貨幣補貼資金全額納入縣住房保障基金帳戶。

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購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對違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個人,由主管部門限期追回貨幣補貼金額,并依據有關法規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