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6 18:02:1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篇1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1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單位工作,已婚,月收入xxxx元人民幣。本篇文章來自。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購住房一套,約xx平方米,價值約xx萬元。

 

因本人靠拿工資維持家濟,多年來,僅有十多萬元積蓄,資金不能達到購住房的需要。為此,特向貴中心申請貸款xx萬元,分xx年還清。請領導審批,以解燃眉之急,不勝感謝!

 

申請人簽名: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2

 

尊敬的領導:

 

本人XXX,XXX年XX月XX日入職。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我已具備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故特申請繳納住房公積金,望有關負責領導審閱并批準我繳納住房公積金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3

 

xxxxxxxx 公司:

 

本人就職于手續。本人相關提取信息如下: 1、 用于公積金提取的本人戶名的銀行卡 (存折) 為 賬號為: 銀行的卡 (存折) ,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現(曾)

 

(公司) ,現申請貴司協助本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為保證提取工作順利進行,本人承諾:

 

1、上述信息準確無誤;

 

2、如提交本申請后,上述銀行卡(存折)信息發生任何變化,將及時通知貴司, 并填寫《卡片遺失帳號變更申請書》提交貴司。

 

3、聯系方式:手機: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4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出地) : 本人 賬號 ,身份證號碼 ,現在 市 (轉入地單位名稱)工作,單位公積金 ,個人公積金賬號 。我在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出地)還保留住房公積金明 細賬戶,單位名稱 賬號 額 ,單位公積金賬號 ,繳存憑證號 元。 ,個人公積金 ,尚有住房公積金余

 

本人委托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本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內存儲余額轉入我在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 明細賬內,請貴中心協助辦理。 特此申請。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5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叫xxx,20xx年x月入職。根據有關規定,我已具備購買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本篇文章來自xxx。故特申請繳納住房公積金,望有關負責領導審閱并批準我購買住房公積金為盼!

 

申請人:xxx

篇2

1、申請人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2、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可到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索取《東營市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書》,并按照規定填寫,并在單位處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

3、申請人帶起申請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住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書面告知。

4、申請人收到準予提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證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付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稱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稱乙方)

借款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積金貸款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儲蓄代扣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自營資金住房貸款帳號:___________

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

單位按月住房補貼帳號:_______________

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稱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經單位簽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申請書》,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委托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定》,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以下合稱住房資金),并將資金劃入甲方代扣賬戶內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甲方和乙方在簽署本委托書時已仔細核對并確認填寫的內容無誤,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的相關規定,并與丙方達成本協議:

1.甲方當月還款(不含提前還款和擔保公司代償還款)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由丙方按照《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委托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的資金并劃入甲方代扣帳戶。

2.丙方在甲方足額償還當月貸款本息后,根據甲方當月還款金額進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大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小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資金帳戶保留壹元后的余額提取,不足部分甲方應及時補齊,否則造成代扣還款失敗,按逾期處理。

3.提取住房資金順序依次為:甲方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乙方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甲方住房公積金、乙方住房公積金。前一順序帳戶內資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順序帳戶內的資金。以上各賬戶劃款后至少應保留壹元余額。

4.本協議經三方簽章后,首次提取時生效,在提取住房資金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全部注銷后自動終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終止本協議書時,應到丙方辦理終止手續。

5.甲方或乙方單位變動、夫妻關系變動、住房資金帳戶變動或代扣帳戶變動時,甲方和乙方應及時到丙方辦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議書》終止,并重新申請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擔。

6.本協議生效期間甲方按月還款憑證不能作為住房資金還貸提取憑證使用,不能辦理柜臺提取。

7.甲方提前償還的貸款部分或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的貸款部分,甲方和乙方應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到柜臺辦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應及時通知單位本協議的簽訂和終止,保證單位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網點領取委托提取住房資金憑證。

9.由于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金額存在不確定因素,甲方應于每月代扣還款日之前查詢代扣卡內的余額,并在代扣卡內存入足夠的資金以確保按月足額歸還貸款,代扣卡內余額不足造成的貸款逾期責任由甲方承擔。

10.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如期劃款時,甲方和乙方有權到丙方投訴,丙方必須認真辦理,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和解決。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證、貸款帳號、住房資金帳號、代扣卡號或其他原因造成劃款失敗,由甲方和乙方承擔責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誤造成的劃款失敗,丙方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帳務調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訴十個工作日內未能予以答復和解決時,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須用正楷填寫相關內容,字跡必須端正清晰;甲方和乙方必須保證提供的相關材料及簽章均屬真實。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擔。

1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

篇4

第一條  為推動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貸體系,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由成都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合同)為其提供保證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貸款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需金額的比例不低于40%,并以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五、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六、貸款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銀行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擔保公司同意保證的書面意見;

五、借款人在貸款銀行所屬營業機構的存款單據;

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七、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六條  借款人應到擔保公司領取《成都市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向貸款銀行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交第五條規定的資料。貸款銀行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銀行審查同意后,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七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借款人須將申請交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房改資金中心)初審,由房改資金中心委托銀行對貸款進行調查,經房改資金中心審批同意后委托銀行辦理。

第八條  在借款申請批準后,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并辦理合同公證、房屋保險等手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銀行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數額,不得高于實際購房價款的60%,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住房公積金的2倍,且其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6萬元。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由房改資金中心或貸款銀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十二條  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的利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還款,要事前征得貸款銀行和擔保公司同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借款人應在雙方約定貸款期限內,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還款額;

P借款額;

I貸款月利率;

n按月計算的貸款期限。

第十五條  還款方式。

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個人儲蓄還貸專戶,專項用于還貸,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由銀行按月扣收。

一、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現金存入還貸專戶,用于還貸;

二、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轉帳方式,轉存入還貸專戶;

三、可由借款人所在單位依據借款合同簽訂委托代扣協議書,由借款人所在單位每月從借款人工資中代扣,轉入還貸專戶,用于還貸。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一、借款人應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貸款銀行和擔保公司,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二、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人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貸款的期限計收利息。

第十七條  在還款期限內,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的,在接到貸款銀行發出的催交通知書后,必須立即補付欠交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逾期罰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第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和擔保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未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九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條  借款人按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終止。

第七章  貸款保證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擔保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

一、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違約時,貸款銀行根據違約性質、程度、金額采用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處理: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三、處以罰息;

四、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按照法律程序追償貸款本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只適用于成都市城鎮居民購買自住普通住房,不適用于城鎮居民維修、自建或購買豪華住房。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中國建設銀行成都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成都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成都市分行和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并報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市分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個人住房置業擔保組合貸款操作規程(試行)

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推進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按照《成都市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擔保貸款細則)有關規定,決定推出住房公積金和銀行經營性資金相結合的個人住房置業擔保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為便于開辦此項業務,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組合貸款由職工住房公積金和銀行信貸資金按一定比例組合放貸,并由成都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組合比例由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房改資金中心)和貸款銀行共同確定。

二、組合貸款根據其資金來源的不同和利率的差異,分別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和商業信貸資金借款合同,核算上分帳核算。

三、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四、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五、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六、個人住房置業擔保組合貸款程序(一)申請。

借款人到擔保公司領取《成都市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提交擔保貸款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材料,由擔保公司確定是否愿意為其擔保。

(二)初審。

由房改資金中心及貸款銀行對申請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初審內容包括:

1.審核借款人及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2.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

3.確定商業信貸資金貸款額度和期限。

(三)調查及審批。

1.初審合格后,貸款銀行和擔保公司對貸款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①購房行為是否合法;

②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審批:

由房改資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審批,銀行對商業信貸資金貸款進行審批。

3.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并辦理合同公證、房屋保險等手續。

(四)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1.房改資金中心與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合同、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

2.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組合商業信貸資金借款合同。

(五)劃撥貸款。

1.借款合同生效后,房改資金中心將資金劃入房改資金中心委托貸款基金戶,再由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撥付到購房合同指定售房單位帳戶;

2.貸款銀行將組合商業信貸資金劃入購房合同指定售房單位帳戶。

七、貸款發放后,貸款銀行和擔保公司要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的情況進行追蹤和檢查。

八、貸款的償還1.借款人在貸款銀行所屬儲蓄機構開立個人儲蓄帳戶,并存入足夠還款資金,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時間,按月從借款人儲蓄帳戶扣收。如借款人提前還款,要事前征得貸款銀行和擔保公司同意。

2.借款人應在雙方約定貸款期限內,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還款額;

P借款額;

I貸款月利率;

n按月計算的貸款期限。

3.還款方式:

貸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個人儲蓄還貸專戶,專項用于還貸,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由銀行按月扣收。

①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現金存入還貸專戶,用于還貸;

②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轉帳方式,轉存入還貸專戶;

③可由借款人所在單位依據借款合同簽訂委托代扣協議書,由借款人所在單位每月從借款人工資中代扣,轉入還貸專戶,用于還貸。

4.當借款人儲蓄帳戶中存款不夠扣收時,由貸款銀行會計部門在扣款的次月向信貸部門提交拖欠貸款本息的清單,由信貸部門組織催收。

篇5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各街道辦事處、鎮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積低于本區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均有權依照本細則獲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為輔。

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給予租金減免。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運作由*區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房委會)統一領導,區房地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區房管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規劃、民政、財政、物價、公安、審計、土地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資金籌集由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委辦)、財政局負責,房源籌集由區房委會負責,配租及經租管理由區房管處負責,區總工會、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五條實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其來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區房管處實行專戶儲存管理,專款用于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以及廉租住房的維修、管理。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適合作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充分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由區房委辦會同區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含原有住房面積):

每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36平方米,同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且夫妻雙方從未享受過住房優惠待遇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五年以上(含五年),其他家庭成員戶口遷入其住處2年以上(含2年)且實際居住在本區城鎮;

(二)家庭住房面積未達到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

(三)已領取由區民政部門核發的《*區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已領取區總工會核發的《*區特困職工優惠證》(以下簡稱《職工特困證》)的特困家庭。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且戶籍登記在同一本戶口簿內。

實物配租原則上配租給夫妻雙方年齡均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家庭,烈屬、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優先照顧。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家庭成員在臺州市區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各種名義將本人原擁有的私有住房轉移給他人的,視作為擁有私房;

(二)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繳租金或者應繳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面積部分。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戶籍證明、身份證;

(三)現有住房情況證明(含住房租賃證或產權證);

(四)《低保證》或《職工特困證》;

(五)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是否解決住房或發放住房補貼或批地建房等享受住房優惠待遇證明;

(六)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且屬烈屬、殘疾的申請家庭,另需提供烈屬證、殘疾證;

(七)家庭成員推薦申請人的書面意見;

(八)其它相關證明。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在申請書中明確其申請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形式。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程序為:

(一)申請

1、申請家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領取《*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簡稱《申請表》),并提出申請。

2、申請人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審批

1、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區房管處。

2、區房管處應當在自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區民政局或區總工會,由區民政局或區總工會在7個工作日內審定后交回區房管處。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工作日。

3、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管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核查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管處在其居住地以及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

4、群眾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管處發給《*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簡稱《資格證》)。

(三)輪候

1、對于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視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2、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給予實物配租批準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該家庭可以自行租賃住房,由區房管處按照本細則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發給住房租賃補貼。

3、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區房管處申報,由區房管處根據變化情況進行變更登記;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4、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憑《資格證》和通知書,向區房管處辦理承租手續或租金核減手續或住房租賃補貼手續。

5、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保障方案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實物配租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應按時繳納租金,住房面積超過承租家庭核定的保障面積的部分租金,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物業管理,實物配租家庭應服從物業管理,并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部門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應給予一定的優惠。

第十五條住房租賃補貼發放

區房管處核定的住房租賃補貼每半年發放1次(每年的1月和7月)。實際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標準的,住房租賃補貼按實發放。租賃補貼劃入指定銀行,由銀行代為發放。

已取得《資格證》的家庭,且已承租區房管處管理的公有住房,可以享受租金核減保障,其廉租住房租金與公房租金的差額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劃入區房管處公房租金專戶。

第十六條己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每兩年復審一次,并實行及時退出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期滿前2個月內,必須重新向區房管處遞交《低保證》或《職工特困證》,由區房管處核查住房情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保留保障資格,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實物配租的家庭在3個月內騰退出廉租房,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的家庭,即時停止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

騰退廉租房期限之內按公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區房管處依法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條實物配租的承租家庭應當按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

承租家庭應當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經區房管處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

第十八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房管處有權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二)無正當理由閑置廉租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四)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區房管處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和房屋養護修理等管理工作,確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當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廉租住房的新建購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各級部門應當按規定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稅收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一條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門違反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由區建設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違反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由區房管處依照《*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承租家庭因違法或者不當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 ,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 、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六條 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 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 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 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匯總并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復。

第十三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批復的預算。經批復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并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 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并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鉤機制。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并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 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 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衛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于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并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 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制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并結合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于藥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成本管理是指醫院通過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醫療成本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實、準確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成本核算是指醫院將其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過程。

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關性、分期核算、權責發生制、按實際成本計價、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為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應以科室、診次和床日為核算對象,三級醫院及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對象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開展醫療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應將財政項目補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范圍;開展醫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還應在醫療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將科教項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范圍。

第三十條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將醫院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以科室為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科室成本的過程。

(一)科室區分為以下類別: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醫療輔助類和行政后勤類等。臨床服務類指直接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并能體現最終醫療結果、完整反映醫療成本的科室;醫療技術類指為臨床服務類科室及病人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科室;醫療輔助類科室是服務于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為其提供動力、生產、加工等輔助服務的科室;行政后勤類指除臨床服務、醫療技術和醫療輔助科室之外的從事院內外行政后勤業務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歸集。

通過健全的組織機構,按照規范的統計要求及報送程序,將支出直接或分配歸屬到耗用科室,形成各類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計入方法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計算后直接計入的各種支出。間接成本是指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攤。

各類科室成本應本著相關性、成本效益關系及重要性等原則,按照分項逐級分步結轉的方法進行分攤,最終將所有成本轉移到臨床服務類科室。

先將行政后勤類科室的管理費用向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再將醫療輔助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最后將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工作量、業務收入、收入、占用資產、面積等,分攤后形成門診、住院臨床服務類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為對象,歸集和分配各項支出,計算出各項目單位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的醫療成本向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進行歸集和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各項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條 病種成本核算是以病種為核算對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歸集相關費用計算病種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為治療某一病種所耗費的醫療項目成本、藥品成本及單獨收費材料成本進行疊加。

第三十三條 診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診次、床日為核算對象,將科室成本進一步分攤到門急診人次、住院床日中,計算出診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條 為了正確反映醫院正常業務活動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進行醫院成本核算時,凡屬下列業務所發生的支出,一般不應計入成本范圍。

(一)不屬于醫院成本核算范圍的其他核算主體及其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

(五)有經費來源的科研、教學等項目支出。

(六)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七)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醫院應根據成本核算結果,對照目標成本或標準成本,采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分析實際成本變動情況及原因,把握成本變動規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條 醫院應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劃和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

醫院應建立健全成本定額管理制度、費用審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費用支出差異,控制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結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收支結余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業務收支結余、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當期各類收支結余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余=醫療收支結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醫療收支結余=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醫療支出-管理費用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入-科教項目支出

第三十八條 業務收支結余應于期末扣除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資金后,結轉至結余分配,為正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專用基金,轉入事業基金;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實行收入上繳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業務收支結余率、次均費用等控制指標。超過規定控制指標的部分應上繳財政,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統籌專項用于衛生事業發展和績效考核獎勵。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余。醫院結余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安排使用。醫院動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序。

第七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一條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醫療款、預付賬款、財政應返還資金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

年度終了,醫院可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不應超過年末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的2%-4%。計提壞賬準備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后,在壞賬準備中沖銷。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 存貨是指醫院為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其他材料等物資。

購入的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制的物資按制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物資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

存貨要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余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醫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藥品、材料管理制度,按類別、品種進行成本核算。自制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

第八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醫院固定資產分四類:房屋及建筑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 圖書參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實物管理,不計提折舊。

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量。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相關支出作為成本。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價格的比例對購置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成本。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成本。

(四)無償取得(如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比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在建工程是指醫院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醫院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后應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四十七條 醫院原則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1)。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或審批。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四十八條 為增加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及其他相關資產;為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修理費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大型修繕確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九條 醫院應設置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務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臺賬) 。

大型醫療設備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醫院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條 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對固定資產采取電子信息化管理,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十一條 醫院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九章 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

第五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醫院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醫院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取得當月起,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單位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單位申請書都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開辦費在醫院開業時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醫院以貨幣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開展的投資活動。

對外投資按照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投資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為長期投資。

第五十五條 醫院應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投資范圍僅限于醫療服務相關領域。醫院不得使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并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批準。 第五十六條 醫院投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投資成本。

醫院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

第五十七條 醫院應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對投資效益、收益與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負債是指醫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六十條 醫院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還的負債,按規定計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條 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并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

醫院財務風險管理指標和借款具體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章 凈資產管理

第六十二條 凈資產是指醫院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待沖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科教項目結轉(余)、未彌補虧損。

(一)事業基金,即醫院按規定用于事業發展的凈資產。包括結余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非財政專項資金結余解除限制后轉入的資金等。 事業基金按規定用于彌補虧損,用于彌補虧損的最高限額為事業基金扣除醫院非財政補助資金和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凈值。

醫院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事業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二)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設置、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風險基金等。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余(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于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3‰。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醫院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待沖基金,即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資本性支出凈值。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醫院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結轉(余)資金,包括從業務收支結余轉入的基本支出結轉以及項目支出結轉(余)。

(五)科教項目結轉(余),即醫院尚未結項的科教項目累計取得科教項目收入減去累計發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結轉資金,以及醫院已經結項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學項目結余資金。

(六)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十三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 醫院發生撤銷、劃轉、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醫院清算時,應由各級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財政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組成清算機構,并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機構負責按規定制訂清算方案,對醫院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清單、債務清單,通知所有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清算機構申報債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醫院財產。

醫院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在宣布醫院終止前六個月至宣布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應屬于醫院的債權。

第六十五條 醫院撤銷時清償的順序為:

(一)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

(二)應付未付的醫院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障費等;

(三)債權人的各項債務;

(四)剩余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并入接收單位或上交主管部門。

醫院被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先按照規定支付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再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第六十六條 醫院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驗證后,報送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十七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宣布醫院劃轉、合并、分立時,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章 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六十八條 財務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入支出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情況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凈資產變動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成本控制情況、負債管理情況、資產變動及利用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醫院應通過相關指標對醫院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參考指標詳見附2。

第七十條 醫院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醫院年度財務報告應按規定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 醫院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按本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五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二條 財務監督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醫院的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入管理的監督、支出管理的監督、資產管理的監督和負債管理的監督等。

第七十四條 醫院的財務機構履行財務監督職責。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經濟責任制。

第七十五條 醫院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監督。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醫院舉辦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醫院財務統一管理。

第七十七條 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進行財務登記,并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醫院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