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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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

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0.5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0-01

前言

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存在著一系列潛在的風險,并且風險處理中心應對機制不太完善,近些年來,我國公積金貸款的規模和范圍越來越大,不穩定的風險防范機制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的穩定發展構成了很大的威脅。為了保證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的穩定而有效地運作,就應正視各種風險,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及成因

1.政策性風險。政策性風險是指由于國家相關政策的變化而給住房公積金貸款帶來的風險。首先,有些地方為了拉動地方房地產消費,公積金管理中心會下達貸款的增長的目標,在這種業績支撐的形勢下,勢必會影響貸款發放的質量,增加了不良貸款的發放量。其次,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般比較長,最長可達30年。在還款的期限內,國家對房產的政策發生了某種變化,例如限制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引起按揭項目停止,房價下降,對個人住房的貸款帶來了一定的還款風險。

2.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貸款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引起的風險。由于我國現在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的法律還不太健全,以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不配套,使得法律風險成為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中的突出風險。在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處置抵押房產時可能會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門的制約;除此之外,由于我國的關于住房公積金法律在對抵押房產進行估價和處置時的操作性不強,難于付諸實踐,這就導致了管理中心由于法律原因面臨巨大的損失風險。

3.借款人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由于貸款人由于種種原因無力或者不愿履行借款合同,給雙方的利益造成損失。信用風險主要是源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在還款期限內,由于貸款人的經濟狀況、社會因素或者自身原因引起貸款人還款條件惡化而造成的風險,比如貸款人由于自身所處行業經濟狀況不佳而使貸款人失業導致的收入下降,無法償還貸款;由于國家信用信息系統不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無法全面了解貸款人的信用狀況,一旦貸款人違約而造成的風險;一部分的貸款人信用意識淡薄,在貸款時只想著貸到資金給自己帶來的好處,而沒有還款的意識,因此在貸到資金后就不去償還或者在償還一段時間后,就會有違約的行為發生。

二、現階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貸款風險防范的現狀

現階段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在這些規章制度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公積金管理的中心,管理中心應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業務以及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歸還等手續。

有些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制定出適合自己城市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模式,比如某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完善了貸款的“三查”制度,建立了嚴密的風險應對機制,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管理。

首先,建立嚴格的貸款審核制度。

其次,建立貸款逾期風險管理制度:對逾期貸款實行分類預警;建立積極有效的逾期貸款催收方法;加大訴訟和執法力度。

最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部工作管理。

但是,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就形成了由銀行辦理貸款,而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風險的現狀,在操作過程中造就了一些問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貸款資格,貸款審核等工作由銀行完成,這就形成了貸款的執行中心—銀行不承擔風險,因此,不免會擔憂銀行會不會像對待自己業務那樣來對待公積金貸款業務;一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意識到上述風險,開始著手嘗試自己管理貸款資產。但是由于管理中心非專業的金融從業人員,風險意識淡薄,在風險的預警和處置方面經驗不足。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對策

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我國現階段住房公積金的風險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國家的法律、政策所造成的,降低這種風險的途徑是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處置逾期房產時,司法和公安等部門應給與在規律規定下的配合,并且增強住房公積金法律的實用性。

2.建立完整的個人貸款資料庫。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一般比較長,在貸款的期間,貸款人的社會情況的變化會引起貸款回收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建立貸款人個人信用資料庫,將貸款人的工作就業情況,收入情況以及住房公積金變動情況納入資料庫。一旦貸款人的還款能力發生變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通過資料庫了解相關情況,及時制定措施,防控風險的發生。

3.嚴格審批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發放之前,要嚴格對貸款人的貸款資格進行審核,這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貸款人是否正常繳納公積金;貸款人的貸款是否屬于個人住房的消費;擔保措施是否到位;貸款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購房行為是否有效等。此外,要加強審貸的透明度。

4.強化貸款擔保。傳統的貸款擔保方式為抵押和購房綜合保險擔保方式。因此,強化貸款擔保,首先就要繼續強化這種傳統的擔保方式,將抵押房產在貸款期限內存在的風險而有可能造成的損失交給保險公司。其次,借鑒國外模式,發展專業的房地產擔保中心。通過上述兩種方式,來轉移貸款風險。

四、結論

現階段,人們對改善住房條件需求旺盛,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在這種情形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要簡化相關貸款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另一方面要對貸款進行嚴格、有效的管理,降低貸款的風險,減小不良貸款的產生。認識風險,制定出應對措施,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逐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呂繼承.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思考[J].紅河學院學報,2010(4).

篇2

    白小姐: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企業)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設立的中國企業法人,應當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規為企業員工提供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也是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并不是勞動者和企業能在勞動合同中所能協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業應當為員工提供以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一、基本養老保險

    依照《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按全部職工工資基數之和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1999年以6%交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職工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

    以北京市職工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6%,職工按照2%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

    按照國家《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篇3

關鍵詞:舉措;強制性;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強制性概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我國傳統的福利分房制度逐漸被住房的商品化所取代。在此情況下,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等國的經驗在1991年首度提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概念,隨后國務院于1994年下發《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與住房商品化相適應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正式建立。

根據國務院于1999年頒布并于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包括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歸集到職工賬戶,作為其長期住房儲金,專項用于職工對個人住房的購置、返修、建造,國家對扣繳公積金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公積金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等內容。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一方面可以通過長期積累的住房公積金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直接提高職工購買個人住房的能力,幫助大多數職工圓自己的住房之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國家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資金,又進一步提高了我國公民的住房保障水平。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可謂是一項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制度,在保障全國職工住房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概述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系通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互助模式,把全社會所有個人的一部分閑散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規模巨大、穩定性強的資金池,幫助亟待解決住房問題的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由于其實行的是大數法則,必須完全依賴相關個體普遍、長期的參與才能實現資金的歸集,保障該制度的良性、有效運行,這就內在地要求該制度本身必須具有普遍性,而這種普遍性對相關個體而言即體現為強制性,也即在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職工均應當參與并按時、足額地繳存。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在實踐中的落實狀況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低覆蓋率體現了其強制性仍不足

截至2003年底,我國已有327個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全國344個應設立的城市中已占到95%,可以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在全國遍地開花,實現了地域上的廣泛覆蓋。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仍遠遠沒有實現在法律規定的職工及單位范圍內的全面覆蓋。一方面,我國公積金繳存的職工覆蓋率較低,截至2006年5月底,全國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人數首次超過1 億人,但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人數僅為6245 萬人,與2006年全國在職職工11160萬人相比,還有4915萬是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占全部應建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的44%;另一方面,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還是在國家機關以及事業單位中推行較為順利,還有很大一部分民營企業和城鎮私營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仍未真正履行相關規定。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不足帶來的影響

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的缺失,一方面,導致有不少用人單位長期以來一直成功地逃避了其責任,造成遵紀守法的企業承擔了高昂的成本而違法投機的企業卻節省了公積金的開支的不合理現象;另一方面,諸多用人單位不繳納公積金,必然導致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落空,進而不得以采取自力救濟方式來維護權益,這直接導致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矛盾加劇,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更為嚴重的是,由于很多企業長期存在拖欠公積金現象,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數額無法達到預期,直接動搖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基,也嚴重影響了住房保障體系功能的發揮,若這一問題不能得以解決,將給未來的政府帶來沉重的負擔。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難以有效落實,既有制度本身設計上的原因,也有實際運作上的原因。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立法尚不健全

“五險一金”一詞已經清晰地呈現了住房公積金與社會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同樣是上世紀九十年代逐步建立起來的兩項制度,社會保險制度卻實現了遠遠高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率,這一差別與兩制度的立法狀況不無關系: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建立以來,歷經二十余年,卻仍僅有制度設立初期出臺的寥寥幾件法規,較之自建立以來已陸續出臺二十余件綜合法規及數十件單行法規,法律制度已日趨完善成熟的社會保險制度而言,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的完備性明顯不足。

第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最高法律保障為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此外僅有以“意見”、“決定”、“通知”等形式出現的一些規范性文件,較之以具有法律位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為最高法律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整個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的效力層次較低。

第三,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在這兩部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最權威、最直接的法規中,卻看不到有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只言片語,這就造成了住房公積金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的強制利待遇卻毫無來自勞動法律法規的任何支撐這一矛盾尷尬的境地。

(二)對用人單位履行建立及繳存公積金義務情況的監督不夠

我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雖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對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但其對用人單位的督促作用還仍不夠:

第一,目前的制度僅賦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并對違反規定者進行處罰的職權,并未讓其承擔落實公積金歸集的義務,而基于住房公積金的公益性及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法律定位,其主動監管的動機及力度必然不夠。

第二,勞動者的監督權主要體現為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舉報,但在目前公積金制度的歸集覆蓋率本身就較低的情況下,其投訴往往石沉大海,要真正維護權益,還只能自己去找用人單位,而勞動者作為勞動關系中的弱勢一方,其對用人單位的督促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公積金建立及繳存情況并未納入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的范圍,使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用人單位而言較之社會保險制度明顯缺少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這一有力的監督主體。

(三)違反規定不繳納公積金被追究責任的風險及成本較低

法律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作為保證,義務的履行則需要相應的責任作為保證,沒有責任的義務,就不是真正的義務。而目前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公積金建立及繳存義務的責任,僅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奔暗谌藯l“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短短兩條進行了簡單規定,責任成本較低:第一,其僅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而并無任何有關對職工賠償損失等的民事責任;第二,用人單位的責任設置中,均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限期繳納的督促前置程序,只有經過了督促仍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才需要實際責任,而這也是眾多用人單位敢于明目張膽地長期違反規定的一個重要原因??傮w而言,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公積金繳存義務所面臨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幾率及費用成本均過低,無法對用人單位形成有效制約,因此嚴重減損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

(四)公積金所有者即勞動者追繳公積金的救濟途徑不暢通

由于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勞動者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最終受益者,卻無法通過法律手段有效追討住房公積金,其權益自然難以保障。一方面,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未在勞動法律、法規中有所規定,也未被明確納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各地勞動仲裁部門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爭議均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各地方人民法院對住房公積金相關爭議是否受理的做法也不統一,很多地方法院以住房公積金糾紛既非勞動爭議也非民事訴訟為由,也不予受理。在用人單位未給予職工公積金福利時,勞動者無法訴諸法律,權利享有者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向義務承擔者追究責任,必然造成這一制度強制性的嚴重缺失。

四、提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的舉措

公積金的歸集是整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正常運轉的基礎,而公積金的歸集依賴于制度的強制性作為保障,如果不解決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問題,公積金的征收就無法得到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住房保障體系就無法良性運行。因此,我們有必要采取措施來解決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問題。而要實現應然與實然的統一,離不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者、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共同努力,也離不開能有效推動及保障住房公積金強制性得以落實的一系列舉措。

(一)完善我國公積金法律體系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國家住房基金,需要運用國家立法去保障它的實施。因此,強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也需要首先從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入手。對此,筆者有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立法層次,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直接上升為《公積金法》,或出臺《住房保障法》并將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或章節,以樹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權威性。

第二,效仿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狀況,將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中,從勞動關系的角度重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在立法上對“五險一金”作為用人單位基于勞動關系應當給予勞動者的強制利待遇的地位進行確認。同時,借鑒社會保險繳存的制度設計,引入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將其提交住房公積金中心備案并憑備案后的合同為勞動者辦理公積金建立及繳存事項的制度,使住房公積金繳存與簽署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一系列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制度上統一起來并形成有效互促機制。

第三,將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各自的監察事項范圍,以雙重行政執法作為威懾,增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一方面,根據“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這一定義,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強制利待遇,顯然應將其納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事項范圍。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應將其執行情況納入住房保障制度的監察事項范圍,由住房保障局等機構承擔起監督職責。

(二)深入宣傳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并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

針對很多職工由于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還不了解而對單位扣了自己的錢繳納住房公積金還感覺不樂意,以及很多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還缺乏明確認知的問題。一方面,要積極向相關單位和勞動者開展公積金政策宣傳,讓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惠民性及強制性能夠深入人心,并在社會上樹立起依法及時足額繳交公積金的義務觀念,爭取單位領導和職工的支持和理解,依法主動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要以強化宣傳為先導,以表揚曝光為手段,通過定期向單位職工公開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建立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及將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明確告知職工,充分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

(三)強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歸集中的職能作用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币獙崿F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不僅需要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更要有能夠嚴格執法的機構。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具體負責公積金運作的機構,應承擔起公積金歸集、追繳職責,強化其在公積金歸集中的職能作用,通過有效催建催繳,確保將應收的公積金費用歸集上來,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得以落實。

第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覆蓋范圍內的所有單位、職工的信息資料庫,并實時更新,在技術上實現對轄區范圍內各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立、繳存、覆蓋情況有一個全面、詳盡的把控,為催建催繳工作提供可靠事實根據。

第二,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流程,創新工作制度,正確指導并有效督促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一方面,從工作流程上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違反義務的單位下發《催建催繳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及對逾期仍不整改的單位向法院提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書》的工作時限,并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均應嚴格遵守,按照工作流程及時、主動履行催建催繳職責;另一方面,建立并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業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確保工作人員認真、負責接待舉報、投訴、上訪職工,并及時、有效為其解決公積金繳存問題。

第三,在日常催建催繳工作的基礎上,每年開展住房公積金建制繳存情況年度專項檢查及治理工作,對已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的繳交基數、人數情況,及未建制的單位進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礎上,有計劃地擬定出全年公積金繳存擴面的工作目標,分工作周期,具體確定出每一階段應重點催建催繳的單位,逐步有序地落實推進。

(四)加大住房公積金處罰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履行建制及繳存義務

科學合理的責任設置才能有效督促義務主體切實履行義務,而嚴格的責任本身也是其強制性的彰顯,因此,在目前情況下,應加大用人單位違反公積金建立、繳存義務的成本。第一,應提高對不履行建制及繳存義務的單位的處罰標準,并且對于拖欠時間越長、拖欠數額越大、拖欠人數越多的單位,其處罰力度應越強;第二,應增加用人單位違反公積金義務的責任風險,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違反規定未按時建制及繳存的情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無論是否已對其進行催建催繳,均可以直接對其已經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第三,應增加承擔法律責任的類型,在行政處罰之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對職工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外,為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能夠及時、全面掌握用人單位履行義務情況,應增加用人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瞞報職工人數、工資基數等的法律責任。

(五)為勞動者提供暢通有效的救濟渠道

無救濟即無權利,無權利也就無義務可言,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也將蕩然無存。因此,要強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就應當為權益享有者即勞動者提供暢通有效的救濟渠道。一方面,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將公積金繳存爭議納入勞動爭議范圍,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取公積金仲裁、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對于勞動者已經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控告,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及時履行督促職責的,應規定勞動者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五、結 語

為解決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長期以來強制性缺失、歸集覆蓋率低的問題,一方面,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框架和內容,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在現有制度下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的措施和方案,逐步強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促進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馮曉丹.如何促進住房公積金健康可持續發展[J].理論界,2010年12期.

[2] 許吉光.從住房公積金的歷史看其未來趨向[J].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0 年4 期.

[3] 井歡,白麗華.論住房公積金的風險管理[J].經濟師,2007年3期.

[4] 高麗.對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探討[J].統計科學與實踐,2005年5期.

篇4

從住房公積金進行國債投資存在風險來看,當前住房公積金投資于國債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張第一,委托理財式。由于理財機構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其必將公積金資金投資于高收益的項目,高收益勢必伴隨著高風險,從而使得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受到威脅。第二,全權委托式。有些管理中心將公積金資金全權委托給金融機構,有其代行投資國債,雖然省事,卻喪失了對國債處置的應變能力,并且住房公積金容易被受托機構挪作他用,形成風險。第三,非實名制式。管理中心在購買國債時不使用實名,而是以個人名義或不規范名稱進行登記運作。一旦發生糾紛,法律上只認可票據的簽名或賬戶上的登記名稱。從這點上看,這種購買方式實際上是轉移了資金的處置權和所有權。第四,炒股式。有些管理中心出于盈利目的,投機性強,像炒股式的買賣國債。

從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來看,主要存在的是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由于我國貸款法律法規和行為規則還不完善,因而給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風險。我國盡管已出臺了《合同法 、《擔保法*、《貸款通則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住房貸款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抵押物的設置、抵押權的履行、抵押物價值的評估、作價及處置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實踐中還存在一些操作陛障礙。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按期償還住房抵押貸款本息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的原因包括第一,個人誠信制度缺失。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貸款機構無法了解借款人真實的資信情況,存在信息不對稱。第二,借款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支付能力不足。如就業變動、失業、傷病和財產毀損等原因,導致借款人家庭收入不穩定,經濟狀況出現惡化,不能按時還貸。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方法與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監督控制體系。一是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嚴格貨幣資金控制 管理中心應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規定開立賬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單位預留印鑒管理,特別是公積金繳存單位變更要及時更換預留印鑒,嚴禁一人保管與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的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管理中心應合理對分支機構授權,沒有分中心的,應人、財、物統一管理,實行報賬制的部門,各項貨幣資金支付,應報中心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管理中心內部審計制度是對住房公積金業務核算和管理的合法性、規范性及資金運作安全性的監督檢查行為。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及時發現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矯枉補正,并提出整改建議。具體審計內容應包括:審查業務授權批準是否合理,崗位審批是否分離,風險控制是否到位,財產保全是否完整;審查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是否真實 準確,完整,貸款本息是否足額收回人賬,逾期貸款是否如實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實,分配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受托銀行辦理的各項住房公積金業務是否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簽約的委托合同。

其次,加強風險管理。降低公積金中心風險,更主要的是加強日常的個貸業務管理,提高辦事人員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個貸臺賬及檔案資料的登錄和收集,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同時實行風險責任制,對已辦的貸款要加強貸后的管理和催收,密切關注個貸人的信田變化情況。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風險。并按照“誰放貸,誰清收的原則落實到人,加大清收力度。

再次,建立以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大力推廣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軟件。通過借助計算機管理軟件加工,分析提煉人工難以做到的、繁瑣的會計數據和其它業務資料,并通過管理軟件實現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基礎性管理工作。知識經濟時代,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以快、準、全的信息為向導,信息管理不僅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基礎和最根本的管理,也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推廣采用信息技術,在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系統質量、保證安全運行的基礎上,逐步實現統一管理和核算。通過信息數據共享,將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各項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軌道,并使各項業務管理、各個財務活動環節置于財務管理之下,為實現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和高效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三、應收、應付利息的核算問題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作為住房公積金核算的依據,首先應該明確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會計核算基礎,但恰恰又沒有明確,由此造成各地區或采用權責發生制或采用收付實現制,無章可循、口徑不一。

筆者認為,為了正確劃分并確定各個會計期間的財務成果,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時,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核定屬于當期的利息收入與支出,各地中心信息系統開發中應當考慮對預提利息收入、預提利息支出的自動計算,按季度列支利息支出和預提利息收入。每季末,按每筆定期存款或國債金額在當季存在天數核算屬于當季應確認的定期存款或國債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業務收入”科目;按照信息系統試算當季應付職工利息,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四、關于住房公積金相關結算費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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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委派制住房公積金管理運用

目前,為了高效合理的監督和管理住房公積金,預防該業務潛在的風險,保障與其相關聯的各項業務健康有序的向前發展,已經成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長期以來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課題之一,在對多種管理模式進行對比研究后,發現較為合理有效的模式是會計委派制。

一、會計委派制的內涵和實質

會計委派制是指政府部門、產權單位以所有者的身份,憑借自身的管理職能,向所屬單位委派會計人員,并授權會計人員監督所在單位會計行為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一種制度。同時也是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上級領導機構向其分支機構委派會計人員對該分支機構進行會計活動或經營活動的一種制度。制度設計的核心是:對派遣的會計人員工資福利、人事任免等由委派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會計工作直接對委派機構負責。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上級會計人員的“生殺予奪權”,切斷與基層的利益鏈,在參與基層管理的同時切實有效履行會計監督職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實行會計委派制度是強化監督制約機制的有益嘗試。有利于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有利于幫助被委派部門和單位依法理財,規范和加強預算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有利于強化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堵塞財務管理漏洞,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會計委派運用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其被委派的會計人員直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領導和監督,代表“中心”對管理部住房公積金核算業務進行有效地指導、監督并直接向“中心”負責,有效制止和糾正管理部各項財務業務中的違規的事件,確保規范、科學、安全運行。

二、實行會計委派制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實行會計委派制于法有據,也是管理體制使然

《會計法》明確指出:地方的會計工作歸同級地方政府的財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會計工作的縱向領導體制,為會計委派制奠定了法制基礎。為此,國家財政部從1998年開始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并首先在中國的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有政府授權收費或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試行這一制度。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統一的核算管理制度為會計委派制的施行鋪平了道路。

(二)科學管理住房公積金,必須引入會計委派制

財務管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關鍵,而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隊伍的穩定性、獨立性是關鍵中的關鍵。會計人員缺乏獨立性,則會計監督就會形同虛設;會計人員缺乏統一管理,很難履行法定的職責。目前,會計人員尤其是管理部的財務人員受制于當前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會計監督職能受到各方面干擾,會計人員往往兩頭受擠,逢迎兩頭、疲于了難。實行會計委派制將解除會計人員與管理部的依附關系,使委派會計能排除干擾,消除顧慮,真正行使會計法規賦予的權利,對違反財經紀律、不符合會計財務制度的決策與行為進行有效抵制。同時,通過對委派會計職責權限的界定和明確,也會進一步激發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嚴格把好管理部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關口,確保管理部財務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為資金安全運營保駕護航。

三、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會計委派制的主要內容

(一)確定政府部門對委派的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

目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的會計委派制,按管理方式大致可以劃分為:第一是將全體會計人員委派進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政府部門對派出的會計人員進行集中管理的方式。第二是將部分會計人員派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同時在派遣人員中就地選取管理人員對該群體進行相關管理。國家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部門設置、資金處理方式等具體情況,選擇最合適的管理方式。

(二)明確委派的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委派的會計人員必須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必須具備相對較高的政治以及業務素質。具體說來即包括:第一、堅守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立場,廉潔自律,行事不違背職業道德和操守。第二、熟悉國家有關財經的法律法規,牢固掌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其與會計相關的業務知識。

(三)確定委派的會計人員的職責

首先,要認真落實和執行國家與財經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各種財務規章制度,以保證委派的會計人員進行的會計活動不違法違規,進而更好的防范財務風險。其次,委派的會計人員在擴大歸集、規范提取、發放貸款、資金調度、人員分配等正常管理上,應接受管理部主任的領導和管理,并積極獻計獻策、參與科學理財。

四、會計委派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運用應注意的問題

(一)爭取支持,密切配合

實施會計委派制離不開各個方面的支持,特別是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領導和各管理部主任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出現認識偏差;同時,財務部門應和人事部門密切配合、互有側重,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和考核工作,防止出現管理重疊和遺漏。

(二)因地制宜,分步實施

推行會計委派制,不能脫離現實基礎,應結合當前實際,先易后難,分步實施,邊推進邊完善??梢詫ω攧展芾砘A較好,條件較為成熟的管理部先試行,再逐步展開;也可以先整體推行,管理上后續跟進。

參考文獻:

[1]譚臻堯等.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踐與創新[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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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住房公積金設立的初衷來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于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我國住房公積金事業在短短十多年期間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管理不規范、相關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

一、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歷程

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多年的發展歷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根據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多次制定下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條例、規定等,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有序、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國務院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稐l例》規定了公積金的性質、繳納比例、管理機構、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存貸利率等,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條例》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及相關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進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

總之,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額有了大幅度增長,個人貸款額逐年穩步增加,貸款資產質量不斷提高,取得了快速發展。

二、面臨的主要問題

(1)住房公積金管理決策制度不健全,決策主體不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流于形式。(2)配套法規缺乏,監管理不力,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住房公積金存在風險隱患。《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以來雖然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但因相關配套法規的滯后,其執行情況并不很好。(3)目前,全國未收回的項目貸款和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仍有數百億元,這些存在風險隱患的資金,很多是由于決策體制不完善、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造成的,如不及時消除這些風險隱患,不僅會危及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基礎,甚至成為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因素。(4)住房公積金制度宣傳力度不夠,公積金籌集率和貸款發放低的問題同時存在。一方面由于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足,部分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公積金繳存手續和匹配應由單位承擔的公積金,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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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而誕生。近些年,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高速發展,為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低息資金支持。和其他消費貸款一樣,隨著貸款量、貸款群體的不斷增加,貸款風險也逐漸顯現。為了確保資產質量不受貸款風險的影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早預防、早發現,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控制和防范貸款風險。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風險分析

(一)借款人還款能力風險

1.收入波動風險。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居民收入水平總體上是不斷上升的,但就個體而言,其未來收入不確定,可能會因為單位改制、轉產、破產等興衰變化引起收入波動。

2.利率風險。公積金貸款利率雖然較低,但是在未來較長的還款期限內,利率會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利率上行會造成借款人貸款成本增加,直接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

3.其他。借款人及其家庭發生變故如離異、重大疾病、遭受災害等情形,會相應增加其他支出。

(二)信用風險

1.借款人信用風險。當今,社會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環境不佳,借款人對其信用重視程度不夠,有意、無意的信用缺失都是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2.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風險。一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失信風險。大多數商品房都是期房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不按規劃建設或不全面履行購房合同,既可能與借款人產生糾紛,又會影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使抵押權益。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高負債經營隱含財務風險。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以銀行貸款融資為主,自有資金很少,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比例甚至高達70%以上,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就會形成經營風險。三是假按揭風險。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緩解資金困難和樓盤滯銷局面,采取種種手段騙取信貸資金。

(三)其他風險

1.政策與法律風險。目前,我國的個人信貸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僅缺乏統籌、完整的個人住房法律法規,而且信用法律法規嚴重缺失,甚至有的法律法規還存在矛盾之處,導致現實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和無法追究的情況,無形中增加一些潛在風險。

2.業務操作及職業道德風險。貸款操作流程不完善、人為過失、系統故障或失誤等造成的風險。

3.合同文本風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規定,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撤銷、解除后,貸款合同也被解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債權由原來的抵押擔保債權淪為一般債權,優先受償權滅失。

4.抵押風險。(1)抵押物價值風險。房屋一般具有較強的保值、增值性,但房價出現泡沫時,房價會產生波動,影響抵押物價值。(2)抵押物處置風險。處置抵押物不僅涉及借款人居住及社會穩定問題,而且,牽涉精力并加大抵押權行使成本。(3)房屋損毀風險。房屋的損毀不僅包括自然力作用如地震、水災等,也包括人為因素造成,如拆遷、使用人保管不善等。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

5.貸后管理風險。貸后管理是住房公積金貸款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貸后管理還只限于催收貸款、督促保險、擔保公司履行保證責任、處置抵押物等方面,沒有做到風險提前預警和防范。

二、貸款風險的控制與防范

1.加強房地產市場研究分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提高認識,大力加強對國家宏觀經濟、區域經濟發展形勢及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重點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發展形勢的分析研判,及時、準確地把握國家及本地的房地產市場走勢,理性確定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規劃,對貸款額度上限、首付款比例規定等貸款要素進行靈活有效的調控,積極應對市場變動,特別是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時,慎重貸款。

2.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嚴格審查借款人資信。一方面,積極參與國家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掌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借款人財產、負債及信用狀況等信息,建立與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聯網協作的信息平臺。另一方面,堅持面談制度,直觀了解借款人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情況,對其信用程度作出感性判斷。并通過審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購房合同等資料,了解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購房用途,核實個人信用狀況,對審查中不符合條件或有不良貸款記錄的堅決不貸。

3.規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作。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項目的資質和資金規定,開發項目四證齊全,自有資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建立動態的房地產信息反饋渠道,充分掌握本地房地產市場行情,在審查貸款時對合同房價進行客觀評價,發現房價明顯高于正常水平的要持謹慎懷疑態度,進行認真調查核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4.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對貸款業務流程進行科學定制,明確劃分操作環節及其審核重點,統一業務操作規范,保證貸款環節銜接順暢、緊湊,易于業務人員熟練掌握,以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保障貸款安全性。對關鍵環節重點控制,避免疏漏。加強對業務操作的監督與復審,實行雙人或多人臨柜操作,對操作人員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強化相互監督,將操作失誤降到最低,減少人為操作風險。

5.提高業務管理水平。一是完善貸款合同的管理。從法律角度對貸款、擔保、保險等合同的規范性、有效性進行評估,提高法律效力及保障作用。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合同簽訂的準確率。建立責任制,誰經辦、誰負責;設立獨立的事后復審人員,每天對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及時糾錯并妥善歸檔存放。二是優化貸款組合要素,創新還款方式。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年齡、能力及購房情況,科學確定貸款期限、利率及首付款比例等貸款要素,抵消收入不確定導致的風險。制定靈活的還款方式,使借款人有更多的選擇。三是完善抵押物管理。科學辨別抵押物,確保抵押物、質押物足值,并且手續完備、合法有效。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建立專門的處置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承辦處置工作,以提高效率和規范性。四是完善貸后管理工作。加強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顚S?;建立與借款人的常規聯系制度,隨時掌握借款人的還款動態;建立貸款事后稽核審查機制,對貸款業務及相關文本資料進行審計監督,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糾正或補救措施;完善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提高風險準備金對貸款安全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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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現狀分析

1.住房公積金是封閉性的專項基金。從繳交者角度看,其繳交的公積金不能隨時“回贖”,只有符合購房等條件時才能使用,否則只有退休時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資金實質上被用于幫助其他繳交者滿足住房需求,體現基金內部成員問的互助和互濟。從資金運作角度看,公積金從歸集“入賬”,到提取或者發放貸款“出賬”,整個資金循環限于內部,沒有和外面資本市場連通起來,因此保證資金“入賬”與“出賬”相稱,實現資金收支平衡至為關鍵,否則就會出現“錢不夠用”或者“錢無處用”的局面。因此,歸集業務是保證提取和個貸業務正常開展,維持整個公積金資本運作的基礎和前提。

2.直接歸集核算模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體工作,即自己設立中心機房,不設或根據具體情況自設少量的網點,操作前臺與后臺工作均由中心人員承擔完成,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其資金在商業銀行專戶存儲。

3.委托歸集模式。中心與受托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托協議,充分利用承辦銀行眾多的服務網點,合理設立和分布住房公積金業務代辦點,用計算機網絡將中心與銀行網點通過通信線路連接起來,網點作為中心的前臺操作,利用計算機可以處理、存儲大量數據的強大功能,把住房公積金賬目核算到職工個人。

4.中心系統和銀行系統積數核對難度較大,存在重復勞動現象。由于兩套系統都記賬至個人明細賬,并同時計算計息積數和職工利息,如果到賬日期或調賬日期有差異,就會引起兩套系統積數不一致,最終導致兩套系統結息不等。同時,采取“銀行前臺錄入,中心后臺確認”的方式,銀行網點專柜人員需同時將相同信息錄入中心系統和自身系統,致使專柜人員重復錄入,工作量較大。

二、改革和創新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提升財務財務水平

1.歸集管理模式的改革。因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有明確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購建房提取、退休提取、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積金時基本是按照這個方向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創新,也必須是國家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規定。地方上特別是城市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較困難的。所以,就地方來說,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的改革應該著眼于住房公積金歸集模式的改革。

2.制定相關法律。從國外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看,不僅有基本法,而且還有針對關鍵環節的與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規。但在我國,相關的法規尚未建立。在建設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各領域各項事業良好的運作效果必須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作為一種強制性儲蓄制度,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唯一的政策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頒發,而沒有經過嚴格的法律研討和立法程序,難以保障公積金制度的有效實施。應在廣泛調研和研討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相關法律,同時還要在總結本國經驗教訓和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針對運作過程中責、權、利這些關鍵環節立法。這樣,才能依法督促單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及時為職工定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公積金的繳交率。

3.制作設計了“公積金日結單”,實行公積金按日軋賬。中心在自身管理系統中專門設置了“公積金日結單”的功能模塊,即銀行在按日同步錄入中心前臺系統,由系統自動生成“公積金前臺系統確認日結單”,銀行將日結單余額與其自身系統公積金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并交與中心供后臺系統操作人員審核確認,確認一致后,系統自動生成“公積金后臺系統確認日結單”如當日核對不符,系統不能日軋和處理第二日的業務。通過日結單功能的設置和有效控制,形成按日軋賬、按日賬務核對的制度,基本上保證了兩套系統核算相符。

4.理順公積金票據交接,夯實會計核算的基礎性工作。由于公積金票據是由銀行前臺歸集整理后傳遞到中心后臺,且數量大,種類較多,因此公積金票據是否完整規范,對中心會計核算過程,會計資料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此,中心專門制定了《公積金票據交接辦法》,辦法中對銀行分別不同業務類型須出具的票據和資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并規定銀行必須按日與中心交接公積金票據。同時,中心票據交接人員須審查票據是否規范完整,資料是否整齊完備。審查銀行交來的前臺系統日結單、票據交接清單與銀行科目余額表是否相符,審查無誤后,于當日將票據變與確認人員進行確認。

5.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崗位責任制。中心結合公積金會計核算流程,制定了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針對票據交接、票據確認、賬務核算、報表編制和報送、檔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環節都作了詳細的管理規定,并根據需要設置了票據交接崗位、票據確認崗位、賬務核算崗位、稽核崗位、會計主管崗位等若干崗位,同時明確劃分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各司其職,職責明確,責任清楚,程序規范。從而保證會計核算工作的順利開展。

6.強化對承辦銀行的監管約束機制。中心要以書面形式明確中心與銀行的委托管理關系,明確劃分雙方的職責權限,增強約束力。并嚴格按照委托合同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實施監督檢查,實現由事后監督躍升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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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在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幫助職工提高解決自住房能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解決老百姓的住房問題,是一項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進一步推進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委托勞動人事機構辦理勞務手續的的社會化用工人員,下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職工住房保障由計劃經濟下的單位保障走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調節的重要措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將有利于促進住房消費和房地產市場結構調整,保持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幫助企業職工安居樂業,促進職工隊伍穩定,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有利于推進城市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最近幾年來,我市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改革和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全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人數達到18.59萬人,累計歸集公積金余額25.48億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14.48億元,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較好的保障。但仍約有12萬職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這部分職工主要分布在私營、外資企業,住房條件較差。近幾年隨著住房價格上漲,企業職工(包括農民工)的住房問題有積累的趨勢,不利于我市城鄉一體化和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企業和職工各按職工工資5-11%的額度,為職工繳存并積累基本住房消費儲金,專項用于職工購、建住房,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是一個幫助企業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長效機制,是我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所以,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機制的高度出發,積極推動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進一步明確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工作目標。從2005年起,進一步擴大試點,并在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逐步在面上推行。按穩定推進、依法推行、尊重企業意見的要求,力爭每年新增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職工人數達到上年已建立企業職工數的10%以上;爭取在2010年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企業達到全覆蓋,構筑起比較完善的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結合實際,把握推進的總體原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要求和我市實際,推進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要按照“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先易后難,先大后小”的原則進行。所謂“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就是允許企業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實行低門檻、低標準進入,以后逐步提高繳存比例;有條件的企業,按現有的規定繳存比例一步到位;對用工不穩定的企業,可先在企業管理層和生產骨干范圍內建立,以后逐步擴大參建范圍。所謂“先易后難,先大后小”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國有(集體)企業和委托勞動人事機構辦理勞務手續的社會化用工人員率先全部、全員建立,足額繳存;改制企業可先恢復建立;在同行業經營規模較大、職工人數較多和影響較大的企業先建立。

四、完善現行政策,提高制度的適應性。根據企業實際,完善現有的支取使用和貸款政策。公積金支取使用政策,應與企業職工流動性增大的新情況相適應。適當擴大支取范圍,適度放寬職工與企業中止勞動關系后的支取條件。要扶持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較低的企業職工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和最高限額。要方便職工申請,規范辦事程序,增加還款方式,提供優質服務。

篇10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完善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每個地級市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屬于該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因此,也就造成了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散管理局面。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框架下,各地方的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各不相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不僅不利于服務群眾,而且使管理風險不斷加大。

(二)運營效率低,保值增值難

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應用渠道:一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二是用剩余的住房公積金購買我國發行的國債。由于某些城市經濟水平較為發達,在銀行賬戶里會存放大量的閑置資金,閑置資金不產生收益,造成資源的浪費。而且購買國債數額有限,收益也不高。這說明了住房公積金使用途徑單一狹隘,無法合理利用閑置的住房公積金再創造出新的經濟價值。再有,盡管國債收益較好,但是倘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使用不恰當的購買方式購買國債,也難以實現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三)住房公積金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

因為長期以來管理中心的領導對內控作用的忽視,造成了住房公積金缺少有效的內部控制,僅有單方面的外部審計,加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風險。因為缺乏有效的內控,首先在員工的管理方面,導致了員工的態度不端正。工作過程的不負責任、不認真,工作效率低下。加之職權的交叉,各個崗位之間的職能沒有劃分清楚,即沒有相互聯系又不存在相互制約;其次,沒有制定出明確的內控目標,員工的工作沒有進行嚴格的考核,沒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制定內控目標和任務,僅僅只是完成表面工作,應付審計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并沒有發揮出內控的作用。

(四)內審制度亟待完善

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內審機構獨立性不強影響了審計職能的發揮。內審方式上以事后審計為主,缺乏事前和事中監督,不能及時發現管理運作中的問題和風險。內審的范圍和內容較窄,深度不夠。仍以對操作執行面的查錯究弊為主,對影響內部效益的深層次因素關注不夠。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優化整合財務主體

建立省級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省內各市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并入省級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對住房公積金采用“四個統一”的管理手段,實行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制度。

在資金調劑方面,由于省內乃至國內一個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住房公積金可在各城市間調劑,有利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在縮小不同城市間住房公積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國統一管理,帶動和促進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較短時間內縮小了不同城市間住房公積金管理差距。在抗風險方面,由于優化整合后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的規模以幾何倍數擴大,將大大增強住房公積金財務主體抗風險能力。

(二)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提高使用效率

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并實現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是管理好住房公積金的重要目標。首先,閑置資金除購買國債外,還應增加購買類似國債一樣具有較高收益且具有較高安全性的債券。并且必須管理中心的相關人員應該要親力親為,盡量減少通過外部的金融機構來購買國債的途徑,避免因為私利,外部的金融機構私自挪用、亂用公積金。其次,鼓勵個人住房消費,探索開展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支出的各種不同形式的住房消費,例如裝修貸款、租房支取等。在申請個人支取住房公積金及申請貸款上也有簡化相關的辦理手續,確實保障人民的住房消費,減少住房消費對象的經濟負擔。這樣可以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減輕資金大量閑置的現狀。

(三)健全內控機制

1.明確好崗位責任制度,處理好不同崗位之間的管理,既要相互聯系又要相互制約。在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規范好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每一項工作環節,加強工作審核。明確員工的職能的同時也要做到明確內部控制的目的,使得員工在工作是有具體的目標可行,使得工作具有可預見性,能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當發現與內控目標不相符時,能較好的得到反饋,便于更好地及時調整工作方式。完善員工責任追究制,規范員工行為,避免出現違法亂紀的不良行為發生。減少住房公積金的濫用,影響人民利益,保護國有資產安全。

2.內部控制的作用就是降低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住房公積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方面。全方位的對住房公積金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測,并從中提出最優的解決方案,使得風險損失降到最低。

事前控制,是指相關制度方面的完善、規范員工職權以及會計人員的管理權限的保密問題。從這三點可以達到事前控制的作用。制度方面的完善包括國家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管理中心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這兩者相結合使得住房公積金有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也有制度可以遵循;規范員工職權,避免某些上級越權辦事,利用職位之便任意支出使用住房公積金,出現貪污的不良現狀。合理設置人員管理權限主要是指會計人員在進行財務工作管理是的身份驗證,當會計人員需要調用公積金相關的會計資料,或者對賬目進行登記是,采用員工個人獨立的密碼才能登入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系統,每個會計人員的登陸密碼必須具有獨特性,避免出現密碼泄露的情況,只有本人持有與本人相應的密碼才能成功登入管理系統。

事中控制,主要是指住房公積金在發放、使用的工作過程中的風險控制。首先嚴格審核公積金的貸款對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個體必須持有本人的公積金卡,確保個人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核實貸款人的當前住址和工作單位,為以后貸款的追還提供保障,同時要明確貸款對象的信用度,減少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最后是,對于其他渠道的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情況,會計人員應該嚴格審核每一筆公積金支出,詳細記錄在案。但凡涉及到公積金非個人貸款支出項的其他支出,需要上報給領導,由層層部門的審批,領導簽字,才能允許支出,并記錄好主要負責人,便于日后出現問題,可以快速的追究到相關人員身上。

事后控制,是風險控制的最后一個關卡,盡管前面對風險的層層監控、規避,但是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過程中還是存在不可控性,不能完全的避免風險的發生,因此事后的風險控制也是重要的環節。需要內部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工作過程進行監督。外部監督,可以依靠政府的財政部門和接受社會人民的共同監督,定期定時透明公開住房公積金信息,把拖欠貸款的人員名單也可以公布出來,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內部監督是管理中心建立審計部門,每月每個季度清點核算賬目明細,采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建立電腦數據庫,把詳細的公積金信息保存、整理成一個數據庫,便于查閱和管理。一目了然的了解住房公積金的動向,便于發現漏洞或不足之處。

(四)創新內部審計制度

1.內部審計機構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監督的作用,應首先確保其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因此要改變其目前隸屬于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導的狀況,而是使其直接隸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直接由公積金管委員會領導并定期向管委會匯報工作。

2.改進內審工作方式方法,建立長效機制提高監督質量。內審工作應向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過渡,不但關注資金流,還要關注資金安全;不但要關注核算的規范化,還要重點關注資金的使用效益。內審工作要加強專項審計,重視事后審計。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審計,有效化解風險。重視后續審計,報告定稿上報中心領導決策后,要求審計對象提出整改措施,審計部門跟蹤落實整改情況。開展部門負責人及重點崗位經辦人任期內經濟責任專項審計。

3.探索信息化系統審計,提高系統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開發公積金審計系統軟件,以計算機輔助審計代替人工審計,控制認為審計風險。建立內審資源共享系統,開展聯網審計,打破空間局限性。

參考文獻:

[1]胡勤.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研究[J].中國證券期貨,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