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稅收征管探究
時間:2022-06-05 0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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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共享經濟以2010年滴滴打車的正式應用為標志步入市場,隨后逐漸拓展至餐飲、教育、住宿等多個行業,在推動服務業結構優化、促進消費方式轉型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面對新的交易形式,現行《稅收征管法》也應與時俱進,及時更新內容,如明確稅制要素、清晰稅收管轄權、數據共享與協同治稅等問題。
1共享經濟稅收征管現狀簡析
2019年,我國首次將共享經濟界定為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以使用權分享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資源,滿足多樣化需求的經濟活動總和。因此,共享經濟是伴隨著多種先進信息技術出現的新型經濟模式,是產業轉型的重要抓手,是順應可持續發展新的消費方式。據國家信息中心報告數據,2019年共享經濟交易額為32338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參與者人數已達8億人,其中服務者人數約7800萬人,同比增長4%。預計未來3年間,年均復合增速將保持在10%~15%的區間,稅源相對豐裕[1]。
2共享經濟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第一,相關的稅制要素不明確。一是共享經濟下納稅主體的缺失。如擁有龐大群體的專車司機只需在第三方平臺注冊登記即可,并不會到管轄范圍內的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二是共享經濟中兼營銷售的稅目劃分問題。以“美團”這一商業平臺為例,自2018年上市以來,第一年呈虧損狀態,2019年稅前利潤大幅增加,根據規范性微觀稅負計算標準,其企業稅負率僅0.72%,遠低于一般企業稅負。三是稅收征管面臨精確識別納稅人真實所得的難題。如在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下,平臺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往往會用刷單等方式吸引大量消費者,這就不可避免地將產生大量虛假交易行為,對稅務稽查機關而言無疑是一種新挑戰。第二,稅收管轄權難以清晰劃分。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的迅猛發展已深刻改變了國內市場商業模式結構,也影響傳統商業模式的原有格局。交易在線上進行,空間界限被打破,應稅行為也轉移到網絡空間,交易行為難以取得發票憑證,這對現行的稅收管轄權提出了新的挑戰。平臺企業不再是傳統的扣繳義務人,對規模龐大、收入不固定、分布不同地區的個人進行所得稅扣繳更是難上加難。共享經濟也打破了地域限制,交易發生地難以準確定位,平臺收入來自全國各地甚至其他國家,針對其中一項交易行為,交易發生地、交易雙方所在地和平臺注冊地管轄的稅務機關均有征稅的權力,產生稅款繳納地與稅源地相背離的現象。面對共享經濟如此龐大的交易規模,如果不加以規范,各地政府甚至各個國家定展開對其稅收管轄權的爭奪,反而會適得其反[2]。第三,相關數據共享程度偏低。共享經濟模式下,要達到供需匹配、安全交易、信用保障和平臺治理等目的,都離不開數據的支撐,而現今企業與政府數據共享程度明顯不足,難以達到數據效用最大化[3]。從企業發展的角度看,第三方平臺企業需要準確的用戶信息來保障平臺平穩運行,而這些數據目前大多由國家機關統一收集并管理,用戶關鍵的信用信息開放程度很低,企業想要獲取這部分數據信息渠道少、成本高,而共享經濟在發展過程中,許多人為干擾社會秩序的現象頻發,如將共享單車隨意停放擾亂交通、虛假醫療診斷騙取捐款款項,等等。所以,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不足嚴重影響著以信任為前提的共享經濟的良性發展。從政府的角度看,政府部門要對平臺企業進行稅收征管,也需要從平臺企業獲取用戶注冊量、交易額、交易發生地分布狀況等數據。雖然金稅三期工程鏈接了各級稅務機關,實現了地區間、上下級的單位機關信息共享,但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仍不到位,難于聯查聯控,如稅務機關與各商業銀行、工商、公安等部門難于實現數據共享,稅務機關自然難于獲取有效涉稅信息以及納稅人的真實交易情況,增加了征管成本。
3優化共享經濟稅收征管的建議
第一,明確共享經濟基本稅收征管要素。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中涉及的交易主體主要有:資源的供給方、第三方平臺、支付平臺、資源的需求方。交易模式的基本流程如圖1所示。從增值稅以及一項完整的交易行為來看,資金從資源的需求方依次流向支付平臺、第三方平臺及資源的供給方,三方交易主體均獲得了增值收益,故這三方交易主體均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從所得稅來看,如果資源的供給方為個人,獲得應稅收入時應確認個人為納稅人,由第三方平臺公司代扣代繳。第三方平臺和支付平臺在上述過程中也獲得了應稅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以約車平臺為例,其注冊登記的車主通過平臺與需求者對接,車主進行服務后,最終收益金額將出現在賬戶錢包中,然后通過支付寶等支付平臺提現。其中,約車平臺公司和支付寶平臺公司對每一單交易都會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務費。因此,對車主而言,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約車平臺和支付寶平臺而言,應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第二,明晰稅收管轄權。在共享經濟交易過程中,第三方平臺為資源的供給方和需求方搭起橋梁,作為信息交換和資金收付的媒介,其從供給方獲取資源并進行整合,對接資源的需求方,匹配成功即交易實現,需求方將費用通過第三方平臺間接支付給資源的提供者。雖然對共享經濟的稅收征管不能像傳統行業一樣,采取地域監管為主,但第三方平臺往往呈“獨角獸”企業,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有針對性地統一監管。參與共享經濟的個人應建立以個人身份證號為納稅識別號的相關制度[4]。制定行業規則,嚴格規范第三方平臺的運作,如規定其提供必要的從事經營活動供給方納稅人識別號,以及與經營有關的支付平臺注冊賬號、銀行賬號等信息,并確認其真實有效性。為廣泛獲取有價值的涉稅信息,實施有效稅收征管,稅務機關建立與第三方平臺的合作機制勢在必行,賦予其代扣代繳的責任和義務,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提高納稅人征稅的主動性與自覺性,提高了納稅遵從度。第三,建立數據與協同治稅綜合體系。“大智移云物”使納稅人信息的收集成為可能,利用技術手段實現數據治稅,以及政府與社會協同治稅是共享經濟稅收征管的基本趨勢[5]。一是政府應積極轉換治理思維。實現政府、社會機構、共享平臺、資源的提供者、資源的需求者共同參與的多主體聯動的綜合治理體系,搭建各部門間信息大數據共享交流平臺,實現政府間、政府與企業間及企業與企業間信息共享。二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數據治稅是協同治稅的重要前提,需要政府監管部門、第三方平臺、支付平臺的支持和合作,通過對支付平臺上的賬戶歸整,以“資金流”控制為主,進行源頭監管,以實際的流轉額為計稅依據扣繳稅款。三是完善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從根本上解決電子發票法律問題,實現從身份認證、真偽查詢、入賬核算等環節對電子發票進行系統管理。同時,給予平臺可細化操作規程,就其便捷程度與配套設施建設進行完善,也需加強同技術供應商、金融機構、網絡運營商的合作,確保電子發票制度的應用。
參考文獻:
[1]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20)[J].財經界,2019,(04):64-65.
[2]于果.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價值實現及優化策略研究[J].會計之友,2019,(05):129-134.
[3]王遠偉.對共享經濟的涉稅問題探究[J].稅務研究,2018,(06):112-116.
[4]楊金亮,陳義忠,孔維斌.分享經濟對稅收的影響及稅收應對[J].稅務研究,2017,(05):46-50.
[5]陳兵.共享經濟發展推壓稅收征管升級[J].國家治理,2018,(34):18-25.
作者:蔡德發 周丹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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