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的雙重屬性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6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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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是中國企業年金發展提速的一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企業年金的法規,為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營創造了良好的環境,但各界企盼已久的關于企業年金的稅惠政策仍無動靜。國際經驗已經證明,沒有有效的稅惠政策就沒有企業年金的真正發展,以中國的現實來看,稅惠政策的出臺已經相當迫切,但制度缺位、財政承受能力、公平與效率都是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
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使各方對企業年金寄望甚高:政府希望企業年金早日在養老體系中發揮其替代作用;金融市場希望企業年金早日成為一支龐大而穩定的資金渠道;托管機構希望企業年金早日成為利潤豐厚的業務來源;普通勞動者希望企業年金早日補貼他們的退休生活……。這些希望變成現實都基于同一個前提:企業年金真正能夠勝任自己的角色,而這需要相當多的條件——有效的稅收制度就是一個貫穿始終的必要條件。
企業年金(Corporatepensionplan),又稱企業退休年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企業養老金、企業退休金計劃,它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政策自愿實施的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障制度,旨在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障以外退休、死亡和因病傷殘的收入保障的養老保險計劃。這一制度安排在明確企業出資的前提下,也鼓勵個人負擔一部分費用。企業和個人繳費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管理,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職工流動時,個人賬戶基金可以隨同轉移。
一般認為,養老保險體系由三個支柱即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計劃和個人自愿儲蓄計劃組成。三者之間創立主體不同,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設立,企業年金是一種企(事)業行為,個人儲蓄計劃是個人行為。三者的替代率分別為40%、30%、10%比較合理。
在我國,企業年金只有10年的發展歷史。《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中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是我國企業年金發展道路上的里程碑,它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規范為企業年金,同時明確了企業年金應采取個人帳戶方式,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2004年1月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于當年5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對企業年金的建立、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做出規定。2004年9月2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聯合簽發《關于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并于當年11月對社會公布,首次對企業年金基金賬戶開設、清算模式、備付金賬戶管理、交易席位、交易結算數據獲取、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管理全過程進行具體規定,為企業年金人市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也是啟動企業年金市場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旦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辦法、專家評審辦法及業務運作流程、賬戶管理系統的技術標準等規定頒布,企業年金人市就將正式啟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第1條和第2條對“企業年金”作了定義:“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這段話表明,企業年金無疑帶有財政色彩或曰行政色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多層次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其建立和使用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并受到有關部門的行政監督,必須體現社會公平;由于企業年金是自愿而非強制建立,且其保值增值需要在資本市場中完成,其運營必須按照市場規則進行,因而企業年金天然具有金融屬性或曰市場屬性,《關于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是針對這一屬性的。
作為資金積累型的現代養老制度,企業年金之所以無法回避稅惠問題,正是由其雙重性所決定的:財政性決定了政府必須對企業年金的啟動和發展提供支持,必要時不排除動用財政手段;市場性決定了只有經濟杠桿才能真正撬動企業年金市場,只有雇主、雇員、投資機構各獲其利,企業年金才能按照預想的軌道發展。國際經驗已經證明,稅收優惠是企業年金的引擎,附加限制條件的稅惠政策既解決了企業年金“錢從哪里來”的問題,也對“錢往哪里去”做了框定。
二、稅惠政策出臺面臨的稅收難題
1.制度缺位
我國稅法中針對企業年金計劃的法規至今尚屬空白,唯一的稅惠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證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第2項第10款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同時,鼓勵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此后,在國務院2001年和2004年批復同意的遼寧、吉林和黑龍江3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中,關于企業年金的規定均與42號文件完全一致。
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其中第5條第1款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但關于企業年金中職工個人交納的部分是否需要納稅仍然沒有明確的規定。
目前,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廣東、山東、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各地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差異不大,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4%—5%。但工資總額是個籠統的概念,在具體的企業年金建立過程中操作上指導作用比較模糊。
此外,42號文件只是針對企業繳費階段的免稅政策,沒有考慮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國外企業年金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是最主要的,因為這樣可以給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起到激勵作用,保證企業年金有群眾參與的基礎。
稅惠制度缺位帶來的后果是顯而易見的:
從局部來看,1992年,廣東省勞動局已出臺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意見》,但按照當時的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后改稱“企業年金”)的資金來源于企業自有資金(稅后)。到2001年,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只有1200家,覆蓋面僅9萬人。因為如果企業年金不能稅前列支,按照規定,可用于員工福利的費用只能列支在福利費項目下。當福利費總額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時,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免除33%的企業所得稅。但實際上,企業用于企業年金的金額通常比較大,難以納入福利費項目,因而必須交納企業所得稅,個人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雇員和雇主而言,企業年金計劃的吸引力必然大打折扣。
從規模來看,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截至2004年3月底,全國建立年金的企業有22463家,參加計劃的職工703萬人,分別比2001年增長28%和7.2%。基金結余492.8億元,而2003年底美國企業年金總規模已達到9.057萬億美元。
從替代率來看,一般認為三個支柱的替代率分別應為40%、30%、10%比較合理,可現實中我國退休收入幾乎全部來自基本社會養老保險;雖然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平均來看呈下降的趨勢,從1992年95.7%下降到2000年的87.89%,但仍高于設定的58%,個別地區高達100%以上。如果要維持總體退休收入80%的替代率,企業年金的目標替代率應為20%,但目前還不到5%。世界各國標準不一,愛爾蘭、荷蘭和英國均為50%,丹麥為38%。
從繳費率來看,我國目前基本社會養老保障的繳費率是28%,個別地區超過30%,如果再加上其它幾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就接近50%;將其降下來讓位給企業年金,其發展空間就非常大;發達國家的情況差異性較大,但降低社保繳費率以擴大企業年金繳費率是一個發展趨勢,美國的基本社會保障繳費率只有12.4%。
從覆蓋率來看,我國目前的覆蓋范圍僅為600多萬人,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6%左右,而丹麥、法國、瑞士的年金覆蓋率幾乎達到100%,荷蘭85%,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等國在50%左右,愛爾蘭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達15%。
從占GDP比重來看,美國、英國、日本、丹麥、荷蘭等國的企業年金資產儲備都超過GDP一半以上,而我國目前只有幾百億元左右,幾乎小得可以忽略不計。
顯然,企業年金的現實狀況是難以實現其補充養老作用的。
2.稅惠環節
政府財稅政策對企業年金計劃的鼓勵一般體現在3個環節:雇主、雇員繳費在“稅前列支”;基金投資運營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稅或延遲納稅;企業年金支付階段的免稅。不同環節上的征稅或免稅構成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模式,借助征稅(tax)和免稅(exempt)的英文字頭來表示可分為:EET模式,即在繳費和取得收益的環節免稅,在養老金的領取環節征稅;ETT模式,即在繳費環節免稅,在收益和領取環節征稅;TEE模式,在繳費環節征稅,在收益和領取環節免稅;TTE模式,在繳費和收益環節征稅,在領取環節免稅。其中,EET和TEE只對企業年金的本金征稅,區別在于稅收是當期還是延期;ETT和ETE對企業年金的本金和收益都征稅,被稱之為綜合稅,而區別依然是當期還是延期稅收。從鼓勵養老金儲蓄的角度看,對本金征稅優于綜合征稅。如果比較EET和TEE兩種征稅組合,盡管在稅收激勵方面有著相同的效應,但從人們的心理方面來看,在前期征稅比后期征稅更難于接受。
不同的國家企業年金在整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性不同,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所差別。大部分發達國家采用EET的模式,但在一些公共養老金待遇已經比較優厚的國家,政府對企業年金的優惠政策相對較少,如丹麥就采用ETT模式。
一般認為,中國更應該采用EET結構,即允許雇主與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繳費額,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在領取養老金時則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為該結構是支取時繳稅,繳納年金時免稅,這將可以刺激企業和員工建立年金的積極性。稅收優惠結構設置的首要前提是讓年金用在個人年老后的保障上,如果領取人分批支取年金也可以免稅,美國員工一次性支取年金如果全部存人銀行也是免稅的。
EET結構的問題在于政府需要放棄一部分即期財政收入以鼓勵發展企業年金。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所長何平測算,假定從2003年起,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企業普遍建立起企業年金制度,未來20年企業年金總積累額將達到4.75萬億元。國家累計減稅總額在2020年將達到9480億元,這意味著國家每減少1元稅收,可使企業年金增加5元積累。何平認為,今后政府支持企業年金的重點方向就是要完善稅收政策。
3.稅收公平
來自保險業的調查顯示,對企業年金有需求或潛在需求的企業團體主要有四大類:第一類是以電力、電信、石化、銀行等為代表的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第二類是股份制企業,特別是上市企業;第三類是受國外母公司影響的跨國企業和三資企業;第四類是成熟的大中型民營企業。
我國從1994年開始進行試點,到2000年底,全國已有16247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鐵道、交通、郵電、水利、民航、煤炭、有色、電力、石油天然氣、銀行系統、中建總公司等行業企業集團均不同程度地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全國企業年金基金歷年積累為191.9億元,參加職工人數達560.3萬人,已經領取退休金人數達59.7萬人。上海、廣東、四川、浙江、福建、山東、天津、北京、云南等省市企業年金積累也已超過億元。到2002年底,企業年金基金歷年積累為260億元,參加職工人數達655萬人。
以上的調查和數據表明,遵循自愿原則的企業年金是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從企業分類來看,優勢性行業企業(特別是壟斷性行業企業)才有能力、有意愿加入年金計劃——在遼、吉、黑的試點方案中,“生產經營比較穩定,經濟效益較好”是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3個應具備條件之一,而那些經營狀況不好、收入低的企業通常沒有能力啟動年金計劃,后者的員工只能更多地依賴基本養老保險——他們的收入狀況決定了靠個人儲蓄養老同樣困難。從地區分布來看,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和中西部經濟較活躍地區啟動企業年金的意愿強烈,而廣大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則沒有足夠的能力來做這件事。從企業內部來看,低收入的雇員是真正的需要企業年金的人,但由于其現實消費壓力,政府通過年金計劃給予的稅收補助不足以抵消其寧愿花錢而不愿儲蓄的愿望,收入較高的雇員則可能對此具有強烈的興趣——對于他們來說,1元的退休繳費額要比1元的現金報酬值錢的多。基于這些原因,目前的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在一段時間內、一定程度上不是縮小了反而是拉大了行業間、企業間、城鄉間的居民收入差距,這勢必引發貧富的“累積效應”和稅收公平問題。
2004年以來,隨著《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關于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年金管理指引》的頒布實施,隨著中國向外資放開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業務,隨著太平、平安養老保險公司相繼獲批成立,可以說企業年金市場萬事俱備,只欠稅惠東風。在關于企業年金的諸項政策法規出臺的過程中,迄今未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動作,似乎政府對企業年金何時全面開閘尚存猶疑,但中國未實現工業化已進入老齡化的社會現實留給我們的時間已經不多了,政府應該盡快制定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在制定政策時平衡以下關系:
第一,稅惠幅度與財政承受限度的關系。既要保證調動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積極性,又要充分考慮即期國家財政收入減少的影響。由于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遵循的是自愿原則,目前愿意建立此項制度的大都是經濟效益較好的大型企業,因此稅收優惠制度的制定也要照顧到中小企業的需要。
第二,稅惠模式與具體國情的關系。企業年金稅收減免覆蓋企業繳費、個人繳費、投資收益和最后領取等環節,應在充分比較不同模式特點的基礎上,選擇適合中國社會現實的方案。同時,應吸納美國等國的成熟經驗,制定相應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業年金供款額占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比例,對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實行懲罰性稅率等。
第三,中央政策與地方制度的關系。目前各個省市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執行的稅收制度雖基本與42號文件一致,但仍有不少地方特色,是制定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的法律規定還是“到哪山唱哪歌”,是需要中央政府通盤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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