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管理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2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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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思想理論價值管理論文
繼承和發展,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期德育工作實踐的根本指導思想。研究鄧小平德育思想的理論和實踐價值,對于我們以鄧小平德育思想為指導,做好新時期德育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第二次飛躍的理論成果,這就意味著它具有相對獨立于第一次飛躍理論成果的理論和實踐價值。鄧小平理論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指引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勝利前進。鄧小平德育思想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德育即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它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教育的本質特征。鄧小平德育思想內容豐富、系統、深刻,構成了一個適合中國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具有時代特征的比較完整的德育思想體系。鄧小平緊密結合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闡明了現階段重要的德育理論和德育實踐問題,為繼承、豐富和發展德育思想做出了突出貢獻。鄧小平德育思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體布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的有力保證,奠定了培養跨世紀接班人,全面提高人才素質的堅實基礎。鄧小平德育思想來自實踐,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對于我們認識新時期德育工作的戰略地位,堅持正確的德育工作指導方針,發揮德育工作的服務、導向和保證作用,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合格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是新時期做好德育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
一鄧小平德育思想是對德育思想的繼承和發展
無產階級革命導師們歷來重視德育工作,馬克思、列寧、的德育思想為鄧小平德育思想的形成、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馬克思、恩格斯從他們早期的革命活動開始,就傾心于工人運動的宣傳鼓動工作,十分重視對青年的關心教育。馬克思指出:“最先進的工人完全了解,他們階級的未來,從而也是人類的未來,完全取決于正在成長的工人一代的教育。”[1]馬克思、恩格斯關于道德的起源、道德的歷史性和階級性、道德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共產主義道德原則的論述,關于人的社會本質、社會道德在個體思想品德形成中的作用以及培養青年的共產主義道德品質的論述,關于根據未來社會的要求努力把青年一代培養成為一種全新的人和人的全面發展理論等,都是馬克思、恩格斯重要的德育思想。列寧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德育思想,強調青年學生要把培養共產主義世界觀當做首要任務,指出:“為鞏固和完成共產主義事業而斗爭,這就是共產主義道德的基礎。這就是共產主義教育、訓練和學習的基礎。”[2]列寧從建設共產主義的高度,論述了培養一代新人的任務、內容和途徑,闡明了共產主義思想教育在青年成長中的地位作用,開創了無產階級執政黨德育工作的實踐。在中國革命和建設時期都有關于德育的論述,諸如青年應該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政治教育是中心環節;希望寄托在青年一代身上,要培養和造就千百萬革命事業接班人;青年要防止和抵制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要警惕西方敵對勢力的“和平演變”;要引導青年知識分子走與工農相結合的道路,在實際斗爭中鍛煉成長,德智體全面發展等等。對德育理論和實踐的許多精辟論述,成為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烈的黨性和實踐性。
價值管理與財務管理論文
1中小型企業財務管理的發展以及核心內容
企業的價值最大化日益成為企業最先進的管理模式,更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這種具有管理優勢的理財目標逐漸形成了新型的企業管理模式,即價值管理。經過對幾十年的實踐總結,對于“價值管理”形成了幾種不同的觀點,對于其核心內容的理解也有著不同的見解。第一,以價值為基礎的管理結構,這種管理模式以企業的價值作為管理的基礎內容與核心,主要是通過企業的成本的主要投資人,企業的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管理的基礎。目的是計量出企業所取得的效益多少,方便出資人能夠更好地控制與管理企業的一切業務,從而使出資人能夠獲得更多的利益,在長期的發展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第二,這種管理模式重視的是價值最為管理基礎的過程,這種管理手段屬于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其管理核心在于:重新定義目標,重新設計管理結構以及構建體系,以價值為基礎的管理模式不是局限于一種簡單的管理方案,而是要重視其在管理的發展中的過程,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找出企業的不足,需要長期的投入與發展。第三,這種管理模式的核心內容主要結合了以價值為基礎的管理過程以及所取得成果相結合起來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考慮到的最多的就是如何擴大化出資人的財富。企業未來的發展,以及戰略目標的制定,管理體制的制定,企業業績取得都是圍繞著如何促進出資人的利益最大化開展的,這種管理模式有利于出資人最大化自己的財富價值而不斷完善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的戰略目標的制定,同時,也決定了企業的管理者的報酬以及如何對企業的績效成果的控制。
2中小型財務管理理論的特點
價值管理體系屬于一種管理控制系統。首先,要制定一個整體的發展戰略總目標,目標的制定要圍繞著企業的價值開展,如何進企業的價值最大化;其次,要對于企業內部的不同部門制定不同的發展目標;再次,要選定一個企業績效評價的標準與最基本的尺度;最后,要定期對企業所取得的績效用合理評價制度去進行評價,以促進企業能夠不斷地完善與發展。要想實現企業的價值管理體系的構建,對企業的內部員工開展一系列的培訓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要加強對于企業內部員工的教育工作。通過不斷培訓與宣傳工作,使企業的員工都能夠重視價值管理體系的重要性,自覺地去發展以價值管理為基礎的管理模式,要把價值管理體系融合到企業的管理階層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要在企業的全體員工中實行相應的績效獎懲制度,企業員工所獲得的報酬要與期為企業創造的價值相關聯。目前,在我國大多數企業中已經開始正式成立了這種管理辦法,倡導要制定長期發展的戰略目標與短期經濟效益相結合的管理辦法。企業對于不同的員工要設定不同的收入制度、責任管理制度、獎懲制度,總而言之,都是為了促進企業的價值最大化而設定。
3如何加強中小型企業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工作對于企業來說作用十分重要,是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財務管理資金的投放于使用決定著企業的未來發展的方向,企業財務資金的使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產成本的高低以及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作為企業的管理制度,必須要充分認識到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財務工作不是簡單地做好賬單的記錄,而是要參與到主動的支配與管理企業資金的流動工作中去,滿足資金增值的需要。管理者不但要改變以往的舊觀念,更要不斷強化財務的知識,充分意識到財務管理的重要作用,只有這樣,才能重視起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同時,要建立強化企業整體的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制度最重要的就是獨立性,審計部門只有獨立才能夠保障其作用以及有效性,整個企業才能在資產的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品牌價值營銷管理論文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使我國的經濟貿易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一些國際知名品牌乘勢利用技術、資金上的優勢搶灘中國市場。面對國際品牌的競爭,我國民族工業的當務之急是將自己融入世界工業,改變慣用的低價競爭做法,用國際企業的規則來改變并強大自我,提升品牌價值,增強與國際企業在同一檔次上開展品牌競爭的能力。
品牌是什么?品牌的市場概念是目標顧客的口碑,品牌價值的大小實質上是目標顧客對企業承諾的感受,由目標顧客對品牌的信任程度和消費選擇的持續時間決定。通俗地說,一種商品品牌的目標顧客群越大,消費選擇時間越長,該品牌的顧客忠誠度越高,價值量也就越大。總之,企業或商品的品牌價值源于顧客忠誠。
沒有顧客就沒有品牌
通常人們把品牌或商標看作是一種無形資產。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出現的品牌競爭正是這種意識的體現。一段時期里,許多地方政府和企業紛紛卷入“名牌戰略”工程,各類“省優、部優、國優”品牌涌現出來。相對于只埋頭生產,或只顧低價傾銷的企業行為而言,這種品牌造勢是一種進步,是企業希望被市場認知,向目標顧客靠攏的一種進步。然而,現實是,有些“名牌”商品無人問津,“名牌”企業無人光顧,有些曾經耀眼的品牌不久就一文不值。在這種狀況下,品牌資產又從何談起?
品牌到底是什么?在對品牌概念的認識上,許多經營者把品牌看成是一種商標權,是一種與競爭者相區別的標識,卻常常忽視了顧客在其中的地位。實際上,品牌首先應該是一個以顧客為中心的概念,沒有目標顧客即無需品牌,也就沒有品牌。因此,認識品牌必須從目標顧客和經營者兩個角度來看。
對于目標顧客而言,品牌是一種信息,是經營者與自己溝通的手段,是認識商品的途徑。顧客相信了經營者在品牌宣傳中的承諾,便會產生認牌購買行為,其目的是減少選擇商品時所需花費的心力、體力,并降低購買風險。
品牌價值導向管理論文
關鍵字:價值產品形象品牌消費者能夠體驗而言
實際上,消費者常常是從品牌而不是產品中尋求和獲得更多的價值,無論是可口可樂還是奔馳都是如此。但這種價值是什么呢?
從視覺上講,品牌可以被看成是客戶腦海中種種想法和聯想的網絡圖。服裝設計師RalphLauren通過其設計的Polo服裝,對英國鄉村生活、擁有土地的貴族進行了現代描述。他設計的時裝意味著優雅、傳統、精致和低調,這正是Polo最基本的品牌價值。與之相反的是,另一服裝品牌Levi''''s藍色牛仔褲展示的則是完全不同的一組聯想:美國式、粗曠、叛逆和充滿青春活力。
對于一個品牌而言,只有當它所展示的這些聯想成為購買者生活的一部分,它才真正具有價值。當某一消費者步入一家雜貨店,看到“可口可樂”,如果沒有絲毫關于該品牌價值的聯想,那么這一品牌分文不值。雖然品牌價值是通過產品設計、廣告、分銷以及企業和購買者接觸的所有其他途徑創立的,但是它最終必須扎根于消費者的腦海,否則,該品牌只不過是一個貼著毫無意義名稱的產品而已。
品牌的三種類型
對品牌進行管理,首先必須知道品牌分為三種類型:功能型、形象型和體驗型。功能型品牌的商品主要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某些功能性需要——洗衣、減輕痛苦、搬家等等。消費者對這一類品牌的許多聯想,和該產品的物理特性和基本功能相關。
保險公司價值創新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客戶關系管理對保險業價值鏈重構及提升保險產品價值所起的作用,指出它是金融混業潮流下保險公司與集團內其它企業實現戰略協同的重要手段。全面推進我國保險公司的客戶關系管理,實現保險公司的價值創新,需要從理念和技術兩個層面入手。
20世紀90年代初期美國Cartner公司提出了客戶關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Management,CRM)的概念,該概念一經提出,立即受到了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的高度重視。Gartner公司對這一概念所下的基本定義是:利用計算機及網絡等數據處理與傳輸技術,搜集處理與客戶相關的信息并加以分配與利用,以實現企業的經營目的或戰略目標。可以說,CRM理念的出現是經濟發展與技術進步的必然結果。隨著經濟的發展,過剩或相對過剩已成為全球經濟的基本特征,這樣,短缺經濟時代“供給創造需求”的觀點必然被“需求創造供給”的觀點所取代;在市場營銷領域,“客戶中心論”也必然會取代“產品中心論”。
保險業作為一項提供服務的產業,它能夠將多個微觀主體的不確定性集中起來使其整體具有較好的確定性。顯然整體的確定性與投保主體的數量呈正相關關系,即投保主體數量越大整體確定性越好,反之則確定性越差。就某一具體保險公司而言,保戶的數量主要取決于其推出的保險產品的市場吸引力、該公司的市場形象及營銷能力等,而這些因素都可以通過客戶關系管理得到提升。同時,保險公司通過客戶關系管理還可以降低保險市場存在的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總之,通過客戶關系管理可以使保險公司達到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營業績之效果,而這兩者都能提升保險公司的價值。
一、CRM:重構保險公司價值鏈
價值鏈描述的是一系列連接公司的供應方和需求方的價值增值活動,通過分析價值鏈上的各個環節,公司管理者能夠重新設計他們的內外部程序以求效率和效能的提高。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按照傳統理解其價值鏈可簡單描述為:研究并開發保險產品、產品宣傳、銷售產品、理賠與資本運營等。然而,這種理解無疑是不夠全面的,正如美國著名戰略管理專家Jeffrey.F.Rayport所指出的那樣:當今世界,每個企業都同時在兩個領域展開競爭,一個是可見的物質世界,另一個則是由信息構成的虛擬世界。勿庸置疑,對于競爭十分激烈的保險業,與客戶相關的信息理應成為信息領域競爭的重點。
傳統的價值鏈模型將信息看作價值增值過程的輔助成分而非價值本身的源泉。今天信息對于企業的重要性得到了空前的重視,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戰略管理專家提出了利用信息(其中客戶信息是最重要的)創造價值的虛擬價值鏈的概念,這條虛擬價值鏈由五個環節組成:收集、組織、挑選、合成、分配信息。物質領域的傳統價值鏈與信息領域的虛擬價值鏈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從而使傳統的價值鏈模型衍變為價值矩陣模型。由于與企業相關的信息復雜多樣,本文僅分析CRM對保險公司價值創新的重要作用。
保險產品價值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保險產品價值具有相對性,它的相對性是相對于可替代性金融產品的價值、保險產品的獲得成本、保險消費者的價值偏好而言的。保險公司應以創新為主導思想,拓展新的保險服務領域;堅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不斷改善保險服務;優化保險銷售渠道;改進業務經營模式;注重保險品牌價值;增強社會公眾的保險意識;推進保險條款通俗化。
[關鍵詞]保險產品;產品價值;保險契約;保險服務;保險創新
保險產品的經驗質量特性,決定了保險產品的質量是通過消費者從購買、消費這兩個過程中的體驗來判斷的,客戶對保險公司提供的產品以及各個環節的服務滿意與否,直接影響到對保險公司誠信的評價。在實踐中,保險公司誠信與客戶的滿意程度呈高度的正相關性,而客戶滿意是以客戶需求的滿足為標準的,保險需求的滿足歸根結底取決于保險產品(服務)的價值。保險產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保障性、收益性、服務性、安全性、社會性。
一、保險產品價值的相對性
(一)與可替代性金融產品的價值比較
保險產品是一種金融產品,其價值是相對于其他金融產品而言的。任何金融產品都只具有相對價值優勢,即在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保障性等方面,有著某種獨特的相對優勢,否則,其他金融產品就無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如果一種金融產品具有的獨特性越突出、不可替代性越強,相對于其他金融產品的價值就越高。
保險服務營銷價值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在很多文獻中,人們用一般服務特征說明金融服務特征,再用金融服務特征說明保險服務特征,最終將服務的一般特征作為保險營銷決策的依據,造成決策失誤。實際上,金融服務不同于一般服務,保險服務也不同于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具有一般服務、金融服務和保險自身服務的三重特征。保險營銷不能照搬一般服務的方法,也不能照搬金融服務的方法,而應尋找建立在三重特征基礎上的創新方法。
成功營銷的重要基礎之一是根據營銷對象的特征進行營銷戰略和戰術的組合。目前導致我國一些保險服務產品業績不佳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是忽視保險服務的特征,經驗地進行營銷決策是重要原因之一。實際上,保險服務是一種特殊的金融產品,因此它有三重特征:服務產品特征、金融產品特征和保險產品特征。
一、保險具有的服務產品特征
產品是能夠滿足人們欲望和需要,并可在市場上獲得的一切東西,包括物質、服務、地點、事件、經驗、觀念、人員等內容。相對于其它產品來說,保險產品首先是一種服務產品,因此自然帶有服務產品的一些共同特征。服務產品是一方提供給另一方的無形活動和利益。這些特征影響著保險產品營銷策略的選擇。
(一)無形性
與物質產品不同,服務產品是無形的,顧客在購買之前看不見、聽不著、嗅不出、摸不到。人們在購買彩電之前,可以看到一個實實在在的彩電,試聽彩電的聲音,試看彩電的畫面,觸摸彩電的外殼,最終購買的是自己反復挑選的那一臺。人們在購買保險之前,是看不見成效的,也無法預知結果,會通過各種信息符號來判斷保險的服務質量,因此保險經營者就不能像營銷有形產品那樣營銷保險產品。用一句話來概括:營銷有形的彩電產品,可以讓顧客去嘗試和感覺,而營銷無形的保險產品,只能讓顧客去聯想和預測。引起顧客聯想和預測的因素有保險公司的地點環境、人員素質、辦公設備、廣告格調、標識招牌等。
反傾銷正常價值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
在我國新的《反傾銷條例》與WTO及歐美各國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是整個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確認正常價值主要有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第三國出口價格和出口國結構價格三種基本方法。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結果可以確定傾銷是否存在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價值的確認及其與出口價格的比較是復雜的,我們要通過對各國反傾銷法的比較來深刻分析、認識正常價值。
面對我國成為歐美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和外國商品不斷傾銷中國的現實,為了保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務院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實施反傾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價值是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對正常價值的理解和認定直接關系到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本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含GATT)《反傾銷協定》,借鑒歐美反傾銷立法的實踐,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正常價值的法律意義、認定方法、具體適用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常價值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這表明,要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價格,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又稱標準價值。我國《反傾銷條例》沒有對正常價值予以定義,但在第四條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1)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正常價值一般上是指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
法律價值概念研究管理論文
對法律價值問題的研究已經引起了我國大陸法學界的重視,馬克思主義法律價值論正在建設之中,有關或涉及法律價值問題的著作、教材和論文紛紛面世,形勢可喜,但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也不少。在這里,筆者僅就法律價值概念問題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法律價值的概念
作為主體的個人、社會集團、階級、社會和國家等與作為客體的法律之間,在相互作用的過程中,不僅會由于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調整而形成一定的社會控制關系,而且會由于主體及其內在尺度的作用,使客體趨向于主體、接近主體,為主體的需要及其發展服務,形成一定的價值關系。"法律價值"概念就是對這種關系的概括。我們先把哲學意義上的價值概念應用到法學中,給"法律價值"下一個初步的定義:法律價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發展變化對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適合、接近或一致。這個定義雖然還未完全揭示法律價值的特點或規定性,但它具有一定的方法論意義,是我們進一步認識和揭示法律價值的基礎。
首先,法律價值概念不是一個屬性范疇,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種屬性,包括法律的各種作用、法律的階級意志性和強制性等,只是法律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和條件。盡管法的客觀屬性對說明法的價值有意義,但相對而言,主體及其內在尺度是形成法律價值的主導因素。武步云先生在其《馬克思主義法哲學引論》中指出:"如果我們把價值的一般概念規定為: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需要與滿足相統一的效應關系,那么,法律的價值也應是這樣的:一種法律是否有價值,既不能以主體的意志、愿望和需求,又不能以法律的功能、作用、有用性為標準,而必須是二者的有機合一所形成的’第三種東西’。"〔1〕這一推論雖說得過去,但他在后文中說:"我們將法律價值的總概念規定為法律對社會有序性的維護和增進……"〔2〕,這就可能使法律的有用性與法律價值混淆,也不免失之狹隘。孫國華先生認為:"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對滿足個人、群體、階級、社會需要的積極意義。一種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既取決于這種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決于這種法律制度能否滿足一定主體的需要以及滿足的程度。"〔3〕孫先生這一定義比較恰當,但他沒有充分突出法律價值是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的范疇。至于某些習慣用法如"法律價值是法律對人的意義"等,只有在特定的語言環境中使用才可能避免誤解。在哲學史中,自然主義價值觀曾經把價值簡單地歸結為對象的客觀屬性,使價值認識變成了功能分析,使價值評價變成了功能比較,最后使價值論變成了認識論。法律價值論不應該重蹈覆轍。
其次,法律價值概念也不是一個意識或理念范疇,而是一個反映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性質、方向和作用的范疇,或者說,是反映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的范疇。在哲學史上,主觀唯心主義價值觀認為,事物的價值完全依賴于主體,是主體賦予的;客觀唯心主義價值觀則認為,價值是事物的某種潛在的、隱蔽的意義。前者撇開了客體,使價值成為純粹主觀的東西;后者撇開了主體及其社會實踐,使價值成為超驗的"宇宙尺度";兩者殊途同歸:使價值脫離了現實世界。馬克思主義價值論認為,價值的形成和發展是主體與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這個過程可以概括為"認識-評價-實踐"。單獨從法律(客體)或單獨從主體的角度都難以界定法律價值,只有從主體與法律的特定關系中,從人的積極的、能動的實踐活動中,才能界定法律價值。在一定意義上說:"法律價值是一定的社會主體需要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象的關系的一個范疇。"〔4〕但是嚴格說來,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法律價值關系,不完全等于主體需要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因為把主體替換為主體需要就難以全面反映主體性內容(如主動性、自主性、創造性、能動性等)以及主體在法律價值形成中的認識、評價和實踐活動。法律價值包含著需要和理想的成分,這些需要和理想通過人們的法律實踐的中介而對象化,形成一定的現實關系。
再次,法律價值概念比商品價值等概念更為復雜和特殊。商品價值的客體是勞動產品,商品價值的內容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在商品價值關系中,客體與主體是確定的,商品拜物教只是這種關系的一種人為的扭曲現象。然而,作為法律價值客體的法律不僅是一種精神現象,屬于精神客體,而且它本身就是一套價值規范。因此,人們可以從兩種不同的意義或層次上研究法律價值:一是把法律作為客體來研究法律價值,即把法律作為評價的對象;二是把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作為客體而把法律作為價值規范來研究法律價值,即把法律作為評價的工具。應當承認,這兩個方面的研究都屬于法律價值理論的必要內容,但是,法律價值概念是否應當包含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呢?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法律價值概念在法律價值理論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和邏輯起點的作用,它的根本意義在于確定人與法律的關系的一個特殊方面,即法律如何為人服務。如果把人與法律的關系的另一方面即人如何服從法律納入其中,那就會使法律價值論與法律現象論攪和在一起,使作為張揚人的主體性的法律價值理論喪失應有的意義。
司法獨立實質價值管理論文
司法獨立原則是西方國家在反對封建專制和對抗王權的過程中確立起來的一項憲法性規范,它以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作為理論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司法運行的內在邏輯要求,“含有完善法律調整的合理技術成分”。(1)經過二百多年的實踐,司法獨立原則不僅被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推崇,也為社會主義國家普遍認同,并演變成為現代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和法治原則。
在我國,對司法獨立的認識,經歷了一個不斷反復的過程。近年來,隨著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學界對于司法獨立的研究取得了實質性進展,逐漸形成了司法獨立是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的共識。但是,現行立法有關“獨立審判”的相應規定尚欠具體和完備;學術界對于司法獨立的內在精神實質與價值定位的理解還很不明確,以致對司法獨立原則的基本內涵及其制度保障等具體問題的認識存在較大分歧。因此,有必要對司法獨立的相關理論問題作深入研究,以正確把握司法獨立的精神實質并對其價值進行正確定位。筆者不揣淺陋,就此發表幾點拙見。
一、司法職能和特點
正確把握司法獨立的精神實質,應當從司法職能和特點入手。在理論上,對“司法”一詞的界定,向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通常的觀點認為,司法是一個與立法、行政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審判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違憲案件的專門活動。在我國,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本文在特定意義上也是傳統意義上使用“司法”一詞,即把司法的主體限定為法院。
司法是國家的一項古老的職能。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有法律就有司法,沒有司法就沒有法律。在古代社會,司法具有明顯的社會自治性色彩,它一般是由共同體首領主持,或者由地方長官兼理(或至少掌握最后決定權),并且都是在社會共同體成員廣泛參與下進行的。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司法才逐漸變成由專職人員組成的國家專門機構從事的審判活動。現代國家的司法制度普遍保留的陪審制度,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本身原有的社會參與特征。
司法是一個處于不斷發展中的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現代意義的司法是一個以法院審判為核心,包括基本功能與法院相同的仲裁、調解、行政裁判、司法審查、國際審判等解決糾紛機制在內的一個開放性的體系。(2)司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爭議雙方當事人、居間裁判者、法律規則、糾紛事實、交涉過程和裁決。其中爭議雙方當事人與居間裁判者所構成的“三邊關系”,可以說是司法區別于立法、行政和守法等現象最為典型的特征。“從起源上講,所有司法正是那些有了糾紛的當事人尋找一個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方來根據是非曲直而加以裁判;中立是裁判者的最基本的要求。”(3)我們長期以來習慣于以階級分析的方法,從社會形態角度對司法現象和司法職能進行考察和研究,強調司法作為專政手段的作用,認為司法的基本職能就是為階級統治服務。這一傳統的法學觀念,不能正確反映司法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重要功能作用及其法律調整規律,不利于建立體現民主政治要求的有效運行的司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