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17:52:3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環境監管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環境監管論文

環境監管論文:環境監管的法律責任詮釋

本文作者:趙美珍郭華茹工作單位:江西九江學院

2011年12月20日在京召開的第七次全國環保大會提出:“基本的環境質量是一種公共產品,是政府必須確保的公共服務”,這一觀點再次明確了保護環境是各級地方政府重要職責。作為公共物品的良好生態環境,各級政府理應成為第一生產者、提供者和分配者,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利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預防環境違法事件的產生,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面對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必須強調地方政府的環境監管職責,地方政府在環境監管中處于主導地位。事實證明,依靠企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固然重要,但地方政府進行有效監管更為關鍵。地方政府作為所轄區域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擁有支配社會各方資源的權力,可以運用政府公權力,通過制定政策、引導產業、分配資源、培育市場、經濟刺激、提供服務等監管方式,協調本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2]可以建立引導環境政策和社會行動的基礎數據系統、建設和管理無法通過市場提供的環境基礎設施,對企業等經濟主體進行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禁止不利于環境質量的行為,糾正市場失靈;[3]還可以依據法律授權,制定法規或規章、設定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對社會經濟個體利用環境的行為進行直接控制。“我國已將環境保護定為一項關系到未來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國策,把加強政府環境監管作為有效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手段,即依靠國家政權的力量,通過設定環境質量指標、立法、行政等剛性手段對環境問題進行直接干預”。[4]盡管保護地方環境不被污染和破壞是各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但從不斷發生的重大環境事故來看,有些地方政府沒有履行法定監管職責,頻頻充當違法企業的保護傘。主要表現為四方面: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在“把企業當財神”、“GDP高于一切”思想指導下,無視國家上位環境法律法規,通過制定地方法規降低環保準入門檻、限制監督污染企業,阻礙國家環境法律的實施。第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在短期內取得政績,出臺各種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甚至對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進行掛牌保護。一些被“掛牌保護”的企業,對正當的環境執法檢查、監督,不配合、拒絕甚至抵制,有恃無恐地違法排污。第三,有的地方政府領導為了追求經濟發展的政績,盲目上項目引投資,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引進了大批發達地區落后淘汰的、污染嚴重的項目,為高污染高消耗的企業大開方便之門。第四,有的地方政府在環境執法中不作為、亂作為,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該查不查、該報不報、該測不測、該罰不罰、該責令整改關停不責令、該公開處理不公開處理、環境行政處罰不按規定辦理,包庇、縱容環境違法企業。上述情形下,地方政府環境監管形同虛設,相關人員嚴重失職,導致轄區或相鄰地區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可見,盡管立法賦予了地方政府環境監管職責,客觀上地方政府有能力、有優勢履行轄區內環境監管職責,但事實上有些地方環境監管效果并不如人意,地方政府及其公務人員環境監管失職導致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損害現象不容忽視。

地方政府承擔環境監管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

根據權責統一原則,法律賦予地方政府環境監管的義務和責任,地方政府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行動依法履行其職責,擅自放棄、不履行其法定職責或違法、不當行使其職權,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地方政府承擔環境監管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包括:1、委托理論委托理論由羅斯于20世紀70年代初首創,后經詹姆斯•米爾利斯等人的發展逐步完善。“在現代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共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和認可,政府理所當然地應為人民的利益而負責任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這種授權與被授權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托關系。委托理論認為,人民與政府的委托關系,存在著使政府失責的可能。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間關于人行為的信息不對稱,人在最大程度上增加自身效用的同時會做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5]正因為在委托授權之后,政府不但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執行者,是享有權力的政府,而且也應該是責任政府,應該更好地履行人民交給的權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地促使政府盡職盡責,在運行中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對人給予激勵和約束,當人違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謀求自己的利益時,就應當受到法律制約與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公共物品理論公共物品的概念是由休謨最早(1739)提出并由薩繆爾遜(1954)加以規范的。薩繆爾遜認為公共物品是指每個人對某種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判斷一個物品是否是公共物品,一個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看其是否嚴格滿足公共物品的基本屬性,即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環境產品和環境服務由于具有“供給的普遍性”與“消費的非排他性”特點,使其成為典型的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只能是政府,因為私人對公共物品存在不愿提供、不能提供和提供成本過高等情況。“作為地方利益總代表的地方政府,既要嚴格依法對自然資源和社會利益進行權威性、公正性的分配,以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精髓———公平、正義,[6]也要對環境這種“公共物品”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避免“公地的悲劇”發生,保證轄區內的環境質量。地方政府作為良好生態環境的第一生產者、提供者、分配者和監管者,當出現監管失職時,應該承擔相應的環境法律責任。3、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產生于20世紀40年代末,并于50、60年代形成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原理和理論框架,其領袖人物詹姆斯•布坎南提出的經濟人同樣適用于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政府以及政府官員在社會活動和市場交易過程中同樣也反映出“經濟人”理性的特征。“政府及其公務人員也具有自身的利益目標,其中不但包括政府本身應當追求的公共利益,也包括政府內部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此外還有以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為代表的小集團利益等等。政府部門及其人也存在追求自身權益最大化的問題。當政府利益與包括環境資源保護在內的公共利益內容相悖或者沖突時,政府就有可能為謀求其自身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公共利益,背離政府行為的最初目標”。[7]在這一過程中,必然導致各種責任缺失問題的出現。盡管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實現本地區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但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在某些經濟利益上存在一致性,地方政府限制企業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就意味著自身利益的減少,[8]如果不能對監管者進行有效的制約和制裁,監管者就會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制定出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行使一些不公正的監管。只有強化政府的環境監管法律責任,才能遏制政府及主要官員盲目追求經濟增長、忽略環境保護的原動力。4、環境法治理論環境法治是法治在環境領域的具體體現。英國學者萊茲認為法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治指一切人都應服從法律并受法律統治,狹義的法治表示政府應由法律來統治并服從法律。萊茲的狹義法治實際上指出了法治的根本主旨就是要控制政府行為,使政府服從并接受法律的統治。我國著名學者郭道暉教授認為法治(RuleofLaw)是指法的統治,即法居于國家和社會之上的統治地位,而不只是國家用法來治(RulebyLaw),更不能說國家用法制來統治社會與人民。法治作為與人治相對的范疇,其首先就是為了通過法律遏制政府權力而不是為了通過法律管治普通民眾而提出來的。政府是法治的客體而非主體。環境法治就是將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納入環境法律規范的統治。“環境法治的主旨是把政府作為環境法治客體,使政府行為接受環境法律規范的約束。環境法治之所以要約束政府影響環境的行為,原因在于環境質量的不斷退化、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進一步加劇、人與自然關系的矛盾激化、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受到的嚴重環境挑戰,其根本責任在于政府”。[9]當地方環境監管失職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環境法律責任。從政府權力的來源、環境公共物品的特性、地方政府的利益、環境法治的主旨可以看出,其所關聯的委托理論、公共物品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環境法治理論,逐一遞進地成為地方政府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

地方政府環境監管法律責任的立法不足與完善建議

目前我國立法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但具體到如何負責、負責到何種程度、因監管失職導致環境質量損壞后地方政府及其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并沒有明文規定。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從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環境刑事責任三方面來完善地方政府環境監管法律責任。(一)提高立法層次,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行政責任《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行政主體的環境行政責任定位于各級政府的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而非各級政府,導致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環境與發展關系的決策面前出現“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的現象,隨之而來的是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此消彼漲。政府的環境行政責任,是指環境監管機關及其公務員因違反環境法律規范所賦予的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而由相關國家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分和其他不利的處理,這是政府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最主要形式。當前,對環境保護享有職權承擔職責的各級政府、各級政府所屬機構及公務員的環境監管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但前者針對性不強,后者法律位階不高,應通過修改完善《環境保護法》,規范、制約地方政府在環境監管中的不作為、遲延作為或者不當作為,主動防范地方政府濫用環境監管職權或懈怠環境監管職責,遏制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發生,對在環境監管中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行政官員直接追究行政責任。此外,從過去許多性質非常嚴重的環境案件處理結果看,最后受到責任追究的多是基層環保部門的領導,充其量不過是地方政府分管環保的領導,而作為地方環境質量第一責任人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沒有受到應有的追究。事實上,從地方政府首長負責制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環境立法、環境決策、環境執法中的監管失職行為多半與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密切相關。為此,應當明確地方環境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相應行政責任。(二)更新觀念,確立地方政府的侵權賠償責任學術界對政府能否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存在爭議。民法理論界將國家權力引起的侵權賠償界定為民事責任,行政法論者又將其界定為公法責任,行政侵權責任是在公法領域中發生的私法責任,是行政機關基于其實施的具有侵權行為性質的違法行政行為,造成了行政相對人的民事權利損害,構成了對私權利的侵害,依照私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0]法律規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意味著政府承擔環境安全保障義務。政府違反該義務,不僅應承擔行政責任而且應承擔民事責任①,民事責任類型包括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若因政府決策失誤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導致環境污染與破壞發生或加劇時,政府應該與排污者一起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因政府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排污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政府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即排污者無力承擔或者找不到責任人時由政府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政府則享有對排污者的追償權。若因本轄區的環境質量不達標而造成鄰近地區的居民遭受損失的,當地政府作為環境質量責任主體,更應該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11]。目前《侵權責任法》沒有涉及行政侵權賠償問題,而《國家賠償法》對行政不作為侵權賠償也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需要盡快修訂《環境保護法》,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三)通過司法解釋,擴大環境監管失職罪主體范圍根據環境法及刑法的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在環境方面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瀆職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12]其中對環境污染和破壞最有針對性和關聯度的罪名是環境監管失職罪,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從司法實踐看,被判處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基本是具體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而對地方環境質量負責的地方政府領導,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包庇、縱容、放任環境違法行為導致轄區環境惡化的行為卻逃避了嚴肅的刑事追究。筆者認為,凡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事件發生,都是環境監管失職,失職行為引起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故,達到刑法規定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就構成監管失職罪。因此,應通過司法解釋,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納入環境監管失職罪主體承擔刑責。理由至少有兩點:第一,法律法規有相應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5條規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干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規,擅自批準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凡違反規定的,必須追究有關審批機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該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具體責任形式,但從犯罪本質上看,因環境監管失職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社會現實有相應需求。為避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悲劇不斷上演,只有嚴厲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環境刑事責任,才能遏止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追求本地區短期經濟利益甚至是個別領導人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忽視乃至犧牲長遠環境利益的行為,才能杜絕一些領導干部即使因環境監管失職造成嚴重后果受到行政處分乃至被免職,等風頭過后照樣可以復職甚至升遷的現象發生。

查看全文

我國環境監管論文

1我國的環境監管現狀

1.1我國對環境的監管方式

我國對環境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環境監督檢查;二是環境行政許可;三是環境行政處罰。

1.2我國環境監管的法律體系

我國環境監管的法律體系由以下各部分組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6條第1款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二是環境保護基本法,即198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三是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相關法,數量有幾十部;四是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數量有25個;五是數百個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六是700多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及規章;七是1300多項環境標準;八是50多個我國加入或簽署的環境保護國際公約[2]。上述部分構成了我國環境監管的法律體系。

2我國環境監管中的問題

查看全文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論文

1中國畜禽養殖污染嚴重

中國畜禽養殖污染呈現量大面廣、點面共存、多要素疊加、區域差異等特征,污染防治與環境監管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一是污染物產排量大、比重高,2012年環統數據顯示,規模化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分別為1099和63萬噸,分別占全國總量的45%和25%。二是污染區域差異明顯,山東、黑龍江、河北、遼寧、河南、內蒙古等6個省份養殖業COD排放量占到全國的50%以上。三是污染點源面源共存,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便和污水的有組織排放造成水體污染,糞便長期過量還田對農田土壤造成面源污染。四是多要素綜合污染,畜禽養殖造成了水體、大氣和土壤的立體綜合環境污染,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2中國畜禽養殖環境監管基礎與問題

一是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加快,但執行力普遍較弱。中國已經形成了以《條例》為核心,覆蓋行政、財稅、經濟、產業等各個方面的法規體系,然而執行力普遍較弱,畜禽養殖環境監察執法手段單一、能力不足、執法不嚴。二是技術管理體系逐步完善,但指導性、指導性不足。國家層面建立了涵蓋環境標準基準、環境技術政策和環境工程規范三大體系,然而地方政府更具操作層面的技術管理文件較為缺失,技術可適性分析、技術應用研究、技術推廣機制等配套工作滯后。三是環境監管基礎不斷夯實,但引導性政策缺失。中國探索實施了污染源普查及更新、污染物總量減排制度、專項執法檢查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禁養區劃定管理制度等環境監管手段,但都偏向于管理,缺乏投融資政策、產業激勵政策、市場化引導政策等偏向于引導性的政策。四是財政投入逐年加大,但造血機制仍未建立。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名錄廣泛,“輸血型”政策仍占據主導地位,尚未建立以“造血型”產業投融資機制為主的政策體系。

3歐盟畜禽養殖環境監管經驗

3.1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

查看全文

項目建設環境監管論文

一、實現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全覆蓋存在的問題

2009年重慶市環保局機構改革,將環評審批及監管職責從原建管處剝離出去,確定新建管處擔負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職責。自此以來,通過建立機制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強化過程監管,加大工作力度,促使市和區縣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率分別由2009年的50%和30%左右提升至現在的90%和70%左右。可以說,全市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取得了長足進展,這歸結于我們始終致力于在管理機制、制度等方面進行不斷地探索和創新,并經過實踐的檢驗,是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但我們也應看到當前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工作中還面臨一些問題和瓶頸:一是觀念落后。不少環保部門建設項目“重審批、輕監管”的觀點沒有根本改變,對建設項目環評一批了之,缺乏事后監管;即使日常監管也范圍小頻次少質量差,且缺乏主動發現問題的積極性和可能出現問題的預見性,存在“坐等辦事”的現象。二是機制欠缺。現在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的日常監管的任務往往是由環保局的主管部門一肩獨挑,一方面造成主管部門任務繁重,不堪重負,同時也導致監管不到位,情況不出主管部門之門,造成環保系統相關部門配合不好,執行力差。三是能力不足。環保局主管部門人員數量不合理,其事多人少,與從事的工作不匹配;管理人員的能力參差不齊,人員素質與管理的要求存在差距,業務不熟悉的人員占較大比重;監管裝備水平普遍較差,信息化水平低的問題日益凸顯。為此,要突破目前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瓶頸,改變不適應發展要求的被動局面,迫切需要改革創新的觀念意識和身體力行的真抓實干。“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全覆蓋”要求必須創新管理機制,將執法關口前移,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監管,變消極管理為積極管理,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即環保局各相關部門,在對轄區建設項目狀況說得清、道得明的基礎上,強化執法意識,找準監管重點和難點,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及時發現問題苗頭,積極指導、督促、處罰等,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加快實現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全覆蓋的思路和舉措

切實轉變傳統觀念,樹立新型監管理念一是轉變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監管的觀念,強化全過程監管的理念。增強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主動性、預見性和防范性,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中,提高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執行力。二是轉變建設項目環保主管部門“單打獨斗”的觀念,推行聯動大執法的理念。加強建設項目環保主管部門與環境監察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長效聯動機制,強化逆向執法及其對正向監管的反饋作用,努力構建環保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的大執法模式。三是轉變偏重工業項目、大型項目,忽視其他項目監管的觀念,樹立統籌兼顧的理念。加大對非工業項目和有環境風險隱患的中小項目的監管力度,適當增加這些項目的監管頻次,防止顧此失彼,出現監管盲區。

三、強化制度建設,增強監管執行力和有效性

第一,完善“環保告知”制度。完善現行的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告知制度,補充有關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備案及程序等內容,促使建設單位真正做到變“事后整改”為“事前知曉”,變被動接受監管為主動履責。

查看全文

縣級建設項目環境監管論文

一、探析縣級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現狀

(一)環境影響評價缺失規范性與客觀性

1)沒有對縣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和探究,就一味依據書本上的知識,對環境評價進行編制。雖然由此制定出來的環保措施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但是由于缺乏實踐經驗的積累,其在實際執行的過程當中,是不具備較高的可行性的。如此一來,也就大大降低了環保措施的執行效率,從而直接性的影響到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2)聘用委托單位,將環境評價全權交由該單位去進行。通過相關調查數據顯示:大多數委托單位在執行環境評價的整個過程當中,為了降低委托方的環保投資額,會將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縮小化,從而導致委托方不能夠依照實際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措施,來降低建設項目施工后給環境造成的影響程度。

(二)未全面落實環境監管工作

環境監管的周期與建設項目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建設項目在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之時,環境監管工作便正式開始了,直至整個建設項目完全竣工之后,其才能夠真正的得以結束。由此可見,環境監管涉及到的內容也是比較廣的,比如:建設項目施工過程的監管、施工材料的檢驗、試生產的審批、成品的驗收、施工環節的監管與環境保護的驗收等方面。然而,在大多數建設項目中,由于環境監管部門不具備較高的監管資質,再加上有些監管人員的個人素質偏低,使得其在實際的工作當中,未能嚴格依照環境監管的要求及目標去進行,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的實行,不能夠與建設項目實現一體化。如此一來,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效率。

查看全文

環境監管建設項目論文

一、探析縣級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現狀

據國家相關部門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97.4%的縣級建設項目,都普遍存在著下述三個問題。

(一)環境影響評價缺失規范性與客觀性

雖然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可以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順利開展提供主要依據,但是由于該體系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按照當時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與法律、法規建立的。所以,對于現當代的建設項目而言,其已經不具備較高的時效性與執法效力了,這就使得我們在利用該評價體系,對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價的時候,出現了較多的問題,從而導致評價規范性與客觀性的缺失。而這些問題的出現,則是以兩種形式存在的,它們分別是:1)沒有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和探究,就一味依據書本上的知識,對環境評價進行編制。雖然由此制定出來的環保措施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但是由于缺乏實踐經驗的積累,其在實際執行的過程當中,是不具備較高的可行性的。如此一來,也就大大降低了環保措施的執行效率,從而直接性的影響到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2)聘用委托單位,將環境評價全權交由該單位去進行。通過相關調查數據顯示:大多數委托單位在執行環境評價的整個過程當中,為了降低委托方的環保投資額,會將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縮小化,從而導致委托方不能夠依照實際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措施,來降低建設項目施工后給環境造成的影響程度。

(二)未全面落實環境監管工作

環境監管的周期與建設項目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建設項目在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之時,環境監管工作便正式開始了,直至整個建設項目完全竣工之后,其才能夠真正的得以結束。由此可見,環境監管涉及到的內容也是比較廣的,比如:建設項目施工過程的監管、施工材料的檢驗、試生產的審批、成品的驗收、施工環節的監管與環境保護的驗收等方面。然而,在大多數建設項目中,由于環境監管部門不具備較高的監管資質,再加上有些監管人員的個人素質偏低,使得其在實際的工作當中,未能嚴格依照環境監管的要求及目標去進行,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的實行,不能夠與建設項目實現一體化。如此一來,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效率。

查看全文

立體化環境監管論文

1當前我國采用的環境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1.1運行不順暢缺乏監管效力。

根據多年實踐表明規有的環境監管體制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l各地方環保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受到國家環保部以及當地政府兩個方面的限制致使很多工作根本無法正常開展2)各級政府在采取措施對環境進行保護的過程中,一般都會將責任分給多個部門而這些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關系并不明晰,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政府的管理難度,無法提高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效率與質量為目前我國現行的環境監管體制中,對于環境監管工作中如何處置不履行職責的部分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再加上還有一些規定制度與分管部門的職責之間存在著一些矛盾這嚴重影響到環保部門的統一管理不利于環境監管的質量與效率。

1.2環境監管體系過于僵化缺乏監管活力。

一般來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在立法確認過程中應該將統一監督管理與分部門監督管理兩個方面有機的結合起來從而保證環境監管體系的健全性。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政府在實施環境監管體系的過程中并沒有將群眾的意見進行充分考慮致使其管理處于一個壟斷的狀態這就導致其監管成本過高達不到理想的監管效果。從整體上看肖前現行的監管體系過于呆板缺乏人民群眾的參與致使其缺乏一定的活力。

1.3環境監管主體龐雜缺乏監管合力。

查看全文

安全生產活動通知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

為深化新一輪解放思想大行動,促進我區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發展,區安全監管局決定,在全區鎮鄉街道、區級部門和企業單位中開展安全生產十大重要問題調研論文征集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圍繞“平安余杭”建設戰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認真落實區委、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深入分析我區安全生產工作中面臨的新機遇新挑戰、新形勢新任務、新矛盾新課題,通過開展深入調研,理性思考,把握特點,探索規律,建立安全監管監察長效機制,促進全區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

二、調研和論文選題的參考范圍

1、加大安全生產工作力度。如何做到安全生產警鐘長鳴;通過什么方法和途徑,才能保持高壓態勢,并使安全生產工作常抓常新。

查看全文

安監局論壇通告

按照20*年北京市安全生產月活動安排,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定于20*年11月在京舉辦第二屆北京安全文化論壇。

論壇以“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為主題,圍繞如何推動安全生產理念創新,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建設都市、行業和企業安全文化等方面進行深入研討。屆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領導,安全生產科研領域的專家、學者,部分大中型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部分國際安全生產領域專家等400余人將出席會議。

一、論壇時間:20*年11月

二、論壇地點: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報告廳

三、論壇主題:以人為本安全發展

四、主要議題:

查看全文

中文期刊論文英文摘要質量分析

摘要:中文期刊英文摘要是體現中文刊國際化水平和能力的關鍵要素,但當前中文期刊學術論文英文摘要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有中英文摘要不一致、詞類誤用、語法表達不規范等。其原因在于學生論文撰寫者英文水平參差不齊、期刊編輯部不夠重視、相關規范不明確。因而,應當進一步提高學術論文作者的英文水平、編輯部要把關好英文摘要質量,相關部門要加大對中文期刊學術論文英文摘要的質量監管,以切實提升中文期刊學術論文的英文摘要質量。

關鍵詞:中文期刊;英文摘要;質量控制

摘要是學術論文的概括性內容摘取,是讀者迅速了解論文研究內容、研究成果、研究意義的窗口。隨著我國學術研究的國際交流不斷深入,中文期刊的英文摘要就顯得越來越重要。英文摘要既是中文學術期刊國際化交流的重要媒介,也是體現我國學術發展的重要指標。

一、中文期刊學術論文英文摘要存在的主要質量問題

(一)中英文摘要不一致。從國際學術慣例來看,摘要是體現學術論文研究內容、研究成果、研究意義的核心段落。中英文摘要的區別僅在于語言形式的區別,在內容上應當保持一致,以防止因信息增減導致的認知差異。然而,通過對中文期刊英文摘要案例分析,中文期刊學術論文仍然存在著大量中英文摘要不一致的情況。其中,篇幅過短是最為突出的一類問題,即英文摘要的字數和內容并沒有完全展示與中文摘要同等的意思,往往只是通過一些概念性的字句,簡要翻譯了中文摘要,缺乏對結論、過程的準確闡述。如中文摘要中幫助讀者更深入理解內容的案例實證過程,在英文摘要中往往不被重視。此外,英文摘要也存在內容過長的現象,有些英文摘要沒有忠于中文摘要,而是增添了一些輔助理解的“簡單句”——由于中英文語法差異,英文摘要使用簡單句過多而帶來的篇幅過長問題較為普遍。(二)詞類誤用。與中文一樣,英文作為一種講究語境、語氣和語法的語言,同樣需要考慮詞類使用的場景、狀態和順序。中文期刊學術論文的作者雖然是具有一定英語表達能力的研究者,但是其在英文文獻閱讀和英文學術寫作方面還較為薄弱,用詞不準確的現象十分普遍。在英文摘要撰寫過程中,作者往往通過翻譯軟件或者基于個人詞匯儲備進行直譯,忽視了其實際使用語境,因而極容易導致讀者的誤解。如在我刊錄用的某論文摘要中,有“經費保障機制”一詞,作者原稿譯為“financialsupportmechanism”,但是根據語境,“mechanism”常用來表達實體的機械裝置,并不適用于管理學中的“體制”“機制”。最終建議作者將“mechanism”修改為“policy”,這樣就能夠較為貼切地表達出中文的含義。又如英文中有大量的形容詞,在翻譯中需要選擇最為準確的詞匯才能實現有效表達,否則就容易產生誤解。在中文中常用的“解釋力”一詞,許多作者翻譯為“interactive”,意在體現能夠有效交互,但是這一詞匯常用于社交場合,而在學術領域,則常用“responsive”來表示較強的解釋力。(三)語法表達不規范英文表達有一套完整的語法表達體系,不恰當的語法表達會產生病句,會大大影響讀者的理解。在摘要翻譯中,最常見的是雙謂語的語法錯誤。在英文語法中,一句話只能出現一個謂語,或者通過連詞連接,其余的動詞可通過伴隨狀語或不定式的形式出現。但是,由于中文摘要中常常存在單句話多個動詞的現象,就容易導致英文直譯過程中的雙謂語或多個動詞的現象。

二、中文期刊學術論文英文摘要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