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部財務報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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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報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以經營分部和地區分部為主體的分散財務信息,IAS14《分部報告》(1997)認為,分部信息可以幫助信息使用者:(1)更好地了解企業過去的經營業績;(2)更好地評價企業的風險和報酬;(3)對整個企業作出更合理的判斷。因此,“分部報告,對于確定和分析從事多種業務的企業的機會和風險,是一個不可靠而有力的工具。”(AICPA,1994,《論改進企業財務報告》,陳毓圭譯)
一、分部報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跨行業、跨國界的集團化公司,往往橫跨幾個性質、風險、獲利能力迥異的產業和市場,有時還面臨著分部所在國的政策風險和政治風險,使得以公司整體為表達基礎的財務信息的有用性降低。合并會計報表的優點在于公允地表達了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其缺點是隱匿了公司跨行業、跨地區經營的重要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不能了解公司在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盈利水平、增長趨勢和風險情況,混淆了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作為分部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投資人最關心被投資企業的未來現金流量及其風險和不確定性,而企業集團的現金流量是由各個分部的現金流量所構成,影響企業經營分部和地區分部的因素將會直接影響集團的現金流量。所以,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財務報告的缺陷及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需求的提高,導致了分部財務報告的產生。實證研究業已證明分部信息比合并信息具有更精確的預測能力(Rappaport,lemer.1969,Kinney,1971,Emmanuel,Garrod,1985)。由于分部信息與評價一個跨行業企業或跨國企業的風險和報酬有關,而這些信息可能不是來自于匯總數據,所以,普遍認為,分部信息對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的需求而言是必需的。(IAS14,1997)
分部財務報告從它產生開始,就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集中體現在分部信息的成本、競爭對手和是否誤導投資者等幾個方面。
分部報告成本主要包括編制和披露成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披露分部信息會增加信息成本,有違“效益大于成本”原則。筆者認為,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限制條件之一“效益大于成本”原則瘊不是就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單方而言而是社會效益大于成本信息提供成本與信息獲取成本是相互矛盾、此消彼長的,信息提供者為降低信息成本放棄分部報告,必將增加信息使用者獲取信息的成本,損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根據信息經濟學的觀點,當雙方利益不能達到最佳均衡時,博弈雙方也不可能單獨獲得最大利益。因此,當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最終也將損害到信息提供者的利益。
信息提供者認為披露詳細的分部信息會有利于競爭對手,尤其當競爭對手是非上市公司時,由于這些公司不需披露分部信息,導致信息披露不公平。對于跨國公司而言,上于分部信息披露規定的差異,可能會導致分部所在國的誤解和不滿,從而可能引起國際糾紛。這些客觀事實,往往會影響公司披露分部信息的積極性。為保護信息披露者的利益,多數國家的準則通常都規定對信息披露者的保護條款。如英國1990SSAP25《分部報告》中規定:“根據董事會意見,如果這些信息的披露將會對公司的利益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那么這些信息可不必披露,但這些信息沒有披露的事實必須予以聲明。”這種折衷做法,有利于分部準則的實施。
在市場經濟中存在著這樣一種客觀需要:即信息使用者總想獲得更多的信息。分部報告正是為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產生的,它不會導致信息使用者關注分部信息而忽略公司的整體狀況,因為分部信息是合并信息的必要補充。另外,一些投資者認為由于分部的界定,公司管理當局存在著很大的自主權,尤其是地區分部及行業分部的劃分往往代表著管理當局的主觀意愿,因此,可能存在大量的假設,降低了分部信息的相關性。這些因素可能會令分部報告的可行性降低。1997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SAFS131對分部的劃分采用了“管理法(Management
approach),成功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二、分部及可報告分部的確定
(一)關于分部的確定
影響分部劃分的中心問題是風險和報酬。將分部之間風險和報酬區分開來的標準多種多樣,主要包括行業、地區、客戶,外銷銷貨、組織結構、獨立核算單位、生產線、產品和服務等,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標準是行業(產品和服務)和地區,形成了所謂的“行業分部”(industrysegments)或“經營分部”(businesssegments)和地區分部(geographicalsegments)。但許多企業在劃分行業分部時往往太寬泛,使用戶很難充分評價企業的風險和報酬,有時又分得過細,增加了大量的信息成本。合理的做法是將風險和報酬類似的產品合并在一起作為分類標準,既可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又可以降低成本。地區分部的確定也是如此。
但是,上述確定分部的方法包含了太多的主觀因素,往往會受到企業管理當局的操縱。同時,內部管理分部的劃分與對外報告分部的劃分不一致,也導致企業信息成本的增加。為此,SFAS131采用“管理法”(Managementapproach)確定分部,即以企業內部管理當局進行經營決策、分配資源和評價業績而組織的分部為基礎,確定對外報告的分部,這種分部稱之為經營分部(operatingsegments)。IAS14(1997)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FASB認為,一個經營分部應具有如下特點:
(1)所從事的經營活動能夠賺取收入和發生支出(包括與同一企業內的其他分部進行交易所發生的收入和費用);
(2)其經營成果可被企業的主要經營決策制定者(CODM)定期檢查,以評價每個分部的業績,并做出資源向其分配的決策;
(3)編制的或基于內部報告系統形成的分散財務信息是有用的(SFAS131)。FASB認為這種將對外報告分部與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統一起來的新方法,能夠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活動中出現的風險和報酬的洞察力,了解公司管理者是如何管理公司的,是如何安排生產和分配資源的,因為這些信息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未來經營利潤和現金流量。所以,分部確定的管理法,在實現分析目標方面,應優于以行業、產品為基礎確定分部的方法。
由于經營分部信息是以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系統為基礎披露的,而公司的內部會計政策則不必遵從公認會計原則(GAAP)。所以,SFAS131被認為是允許不遵從GAAP而披露會計信息的第一份準則。SFAS131代表著分部報告發展的一個新動向,它將對分部報告的變革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關于可報告分部的確定
按照“效益大于成本”原則,企業不必將所有分部單獨對外披露,只有那些相對得要的、達到一定標準的分部,才可以單獨對外披露,即確定可報告分部。對于已確定的分部,從有益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發,可以將具有相似經濟特征、相似未來發展前景的分部,在遵循公認會計原則的目標和基本原理的情況下,進行匯總合并。當然,如果某些分部信息不合并,對信息使用者更有意義,那么盡管它們滿足合并的標準,也可以不合并。所以,企業對外單獨披露的分部,可以是一個單一的分部,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分部的合并。可報告分部的確定必須符合重要的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都贊同:一個經營分部或地區分部,如果它取得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外部客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應將它確定為一個可報告分部:
(1)它取得的來自外部客戶和分部間的銷售收入,占所有分部外銷和內銷總收入10%以上;
或(2)它取得的經營成果,不論是利潤或虧損,占所有盈利分部合并成果或所有虧損分部合并成果(取絕對數大者)的10%或以上;
或(3)它的資產占所有分部總資產的10%或以上。(IAS14,1997)
FAS131認為,一個符合上述某一測試標準的分部,如果它滿足所有合并標準,它也可以與其他分部合并,而不必單獨對外披露。這一規定使可報告分部的確定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合理性。
為了充分表達企業重要分部的財務信息,準則一般都規定,所有報告分部的外銷收入合計應不低于一個公司合并總收入的75%,否則,應增加可報告分部的數量,但可報告分部的數量以10個為宜。沒有列入可報告分部,但能產生收入的其他活動的財務信息,應該匯總在一起,列示在“其他”項目中。為了充分披露這些收入,應揭示它們存在的風險和報酬,且這些收入的類型應在分部的腳注中說明。
企業確定的可報告分部,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當一個可報告分部不再滿足重要性測試標準時,或企業的組織發生變化時,或主要經營決策者過去常用的的匯總分部信息的會計政策發生變化時,都可能會導致可報告分部的變化。一個可報告分部的確定與否,變與不變,有時還要看這些信息對信息使用者的有用程度。
三、分部報告主要項目的確認與計量
分部報告的構成內容主要包括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資產和份部負債(SFAS131不要求在分部報告中披露分部負債),還包括偶然項目、非正常項目、分部信息與公司合并數字之間的調整項目,及分部應采用的會計政策等。這些項目的確認與計量是指收入、費用、資產和負債等在分部之間如何劃分,即確認哪些收入、費用等要不要計入分部、計入哪一分部、計入的金額是多少等問題。
分部收入指企業收益表中所披露的、可直接歸屬于分部的收入,以及企業收入可按合理基礎分配給分部的收入。對于銷售收入,它包括向外部客戶銷售取得的收入和同一企業分部間的銷售收入(IAS14,1997)。分部收入中包括權益法下分部所分享的,因聯營、合資或其他投資活動帶來的利潤或損失,及比例合并法下分享的合資企業收入。分部收入中不包括非正常項目和利息收入、投資轉讓收益或債務清償收益(金融分部除外)。
對于分部收入確認和計量所面臨的兩個問題是:第一,分部收入中要不要包括分部間的銷售收入;第二,如何選擇向分部分配收入的合理基礎。對于分部間銷售是否應列入分部收入,一些學者認為,對于某些分部來講,內部轉移銷售占其總收入的絕大部分,如果將內部轉移銷售沖銷,將會嚴重抵估此類部門的收入;而另一些學者認為,部門間相互轉移銷售,并不是一般買賣雙方相互獨立個體的常規交易,所以不應列計為收入。但從分中報告的目標出發,為了正確考察相對獨立的某重要分部的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分部間的銷售收入列為分部收入又是合理的。因此,世界多數國家及IASC都將分部的銷售收入列入分中收入。分部間銷售與外銷不同,它的價格確定往往是依據企業內部制定的轉移價格。這種價格的確定會直接影響到各分部的收入及業績,所以IASC、FASB等都要求對外披露分部間轉移價格的基礎,及這一基礎發生變化的性質和變化期間對分部損益的影響,缺少這些信息可能會降低分部信息的有用性。
什么是“合理”的分攤基礎?在分部費用、分部資產的確認與計量中都遇到這個問題,但各國會計準則及IAS中都沒有明確的說明。一般認為,合理的分攤基礎,應由企業管理當局根據公司整體及分部個別情況,進行專業判斷與主觀認定。通常,作為合理分攤基礎的有:分部工資、分部收入(可用于分攤費用)、分部資產、平均固定資產及存貨占分部總數的比例等。但分攤基礎再怎么“合理”,都可能存在主觀、武斷或不為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理解等情況。因此,企業內部在分部在分攤某項收入、費用、資產時,盡管存在著合理的基礎,一個需分攤的項目,仍需首先符合各準則所規定的分部收入、分部費用等的定義。
分部費用是指分部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可直接歸屬于分中的費用和按合理標準分配給分部的相關費用。包括外銷費用,和同一企業分部間交易發生的費用(IAS14,1997)。此外還包括比例合并法下分部應分擔的合資企業費用。分部費用不包括非下常項目,利息費用及投資轉讓損失或債務清償損失(金融分部除外),權益法下企業分享的合營、合資或其他投資損失,所得稅費用及一般管理費用,集團管理公司費用和母公司費用。分部費用中不包括一般管理費用、總公司費用和以企業為主體發生的費用。正如1987/1988ICAEW在對所公布報告的調查中指出:“這無疑是進行公司費用的人為分配。最好是將它們作為一個單獨的數字從分部收益總額中扣除。”(ICAW財務報告1987/1988,“A
SurveyofUKPublishedAccounts”)分部收入和分部費用的差額即為分部成果。
分部資產是分部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的經營資產,這些資產可直接歸屬于分部或可按合理的基礎分配給分部。分部負債是指來自于分部經營活動的經營負債,包括直接歸屬于分部的負債和可按合理基礎分配給分部的負債。如果分部成果中包括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則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中,就應包括附息資產和附息負債。分部資產和負債中包括權益下計算的投資,按比例合并法計算應分擔的合營企業的經營資產及負債。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中不包括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不論是IAS,還是某一國家的準則都強調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分部中不包括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因為,大多數公司都與其分部發生不同數量的附息債務和債權,各分部所賺取的利息收入和發生的利息費用,應該是總公司整體政策的結果,而不是各分部經營結果的真實反映。如果分部的成果中包括包含利息,就使得分部之間的利潤或同一分部不同期間利潤的比較,變得毫無意義。當然,從事金融活動的分部經營成果中應包括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因為對于這些分部,利息是反映其經營業績的主要指標。
四、分部信息披露
以經營分部和地區分部為基礎編制分部報告,是常用的表現形式。由于企業的性質和特點各不相同,因此企業風險和報酬的主要來源和性質也不一樣。從而,企業披露分部信息時所依據的重點就不同,有的企業以經營為部為主,有的以地區分部為主,而有的是經營分部和地區分部并重。這就形成了“首要的次要分部報告模型”和“混合表述模型”。
對于大多數企業而言,企業的組織和管理如何,決定著企業的風險和報酬。如果一個企業的風險和報酬主要受它生產的產品和服務的差異性影響,它的分部報告的首要模型就應是經營分部。而次要報告模型就是地區分部。同樣,如果一個企業的風險和報酬主要受這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經營活動影響,它的分部報告的首要模型就應該是地區分部,而次要分部報告就應是經營分部。
首要分部信息報告模型,不論是以經營分部為主,還是以地區分部為主,都披露比次要報告模型更詳細的信息,而次要報告模型則披露相對簡化的財務信息。地區分部信息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以客戶分布(銷售地)為基礎,一是以資產分布(生產地)為基礎。企業選擇哪一種為基礎來代表地區分部,要看企業各自的經營特點。
混合表述模型即經營分部和地區分部都作為首要報告模型,按相同的基礎充分披露分部信息,即等量信息披露。如果一個企業的風險和報酬同時受它生產的不同產品和服務,及它從事活動的不同地區的強烈影響,這種混合報告方式,可提供更為有用的信息。
企業選擇的分部報告模型,可隨著企業經營風險和報酬的變化而變化,不論選擇哪一種模型,都必須遵照“效益大于成本”原則,以盡可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為出發點。
分部報告對外進行披露大致有三種方式:
(1)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并在財務報表中的附注中作適當的說明;
(2)在企業財務報表的附注中披露;
(3)以附表的方式披露。多數國家大都傾向采用第二種披露方式,將分部報告與企業財務報告的附注說明統一在一起,既不增加財務報表主要的復雜程序,又能使信息使用者獲得的較為滿意的信息。
五、對我國分部信息披露現狀的評價及建議
不到十年,深滬兩個證券交易所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切關懷下,本著發展與規范并舉、服務與監管并得的原則,在籌資功能和資源優化配置功能上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在兩個市場上市的A股股票已達800多家,隨著一大批國有企業的成功上市,證券市場更擔當起國企改革的重任。
我國的上市公司,幾乎涵蓋了關系國計民生的所有行業,從地區分布看,遍布我國所有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上市公司的收購、兼并、重組及資源的國際流動,造就了大批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界的集團公司。同時,隨著較大型投資基金的不斷上市,散戶投資逐漸向專家理財轉變。因此,在我國,存在著對分部信息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7年12月17日,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其第五條“會計報表附注指引”(試行)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所披露的年報附注中應披露分行業資料。財政部1998年1月27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也要求股份公司以會計報表附表的形式披露分部財務狀況,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1、證監會在《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中,只要求披露分行業信息,列示公司不同行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營業毛利等三個指票,而不披露地區分部信息。這會導致那些行業特征不明顯、而地區分布差異較大的公司不披露分部信息,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削弱了分部報告的信息量。有人認為我國的上市公司很少是跨國集團公司,地區分布所形成的政治、經濟等差異性不明顯,沒有必要按地區提供分部信息。但是,地區分部有“生產地”和“銷售地”兩種表述形式。我國不少上市公司的生產地雖然在國內,但銷售地在國外。產品銷售地所處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政治和外匯管理制等情況都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業績。如在上海上市的浙江天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中期每股收益較上期同期大幅下降,其主要原因是:該公司主要產品羽絨、羽絨制品95%以上外銷,產品銷售市場主要分三塊,即日本、韓國等東南亞國家及臺灣,美國、加拿大,以及東歐各國。由于1997年厄爾尼諾天氣現象,北美出現科暖,以及東南亞經濟危機制影響,使公司1998年上半年效益嚴重滑坡,股票價格也隨之下跌。如果該公司能夠按銷售地披露地區分部信息,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有關報道,對公司的業績進行比較準確的預測,調整投資結構,規避投資風險。因此,地區分部信息對我國投資人而言也是必要的。
2、行業分類多種多樣,缺乏相對統一的行業分類標準。行業的合并與分列,應以其所具有的風險和報酬為依據,而上市公司編報者所列示的行業顯示了明顯的隨意性。
3、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標準過于簡單,只要求“公司的經營涉及到不同行業的業務“若行業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10%(含10%)以上的,則應按行業類別披露有關數據”,不利于編報者篩選可報告分部,有時甚至會遺漏重大信息,例如巨額虧損的部分和占有公司大量資產的分部,就因為不符合測試標準,而不需對外單獨披露。按國際慣例,可報告分部的確定,要依次通過收入、利潤(或虧損)和資產三個指票的重要性測試。
4、缺乏分部報告的具體操作指南,對分部收入、分部成本與費用、分部資產、分中收益等都沒有明確的定義和確定標準,令編報者往往無從下手。
為此,筆者建議:
1、增中按地區表述的分部信息,地區分部信息可按生產地和銷售地兩種方式表述,可參照IAS14(1997)所建議的首要與次要信息披露模式。例如,公司銷售地分布在具有不同風險和報酬的地區,可以選擇以銷售地表述的分部信息為主要模式,其他形式的分部信息為次要模式。也可選擇“混合表述”模式,等量列示經營分部和地區分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1998)中采用了這種表述形式,目前證監會的要求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1998)尚未做到統一。
2、設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標準。當然,再詳細的分類,也不可能完全滿足公司行業分類的需要,還需要管理當局結合公司的管理和組織特點,參考行業分類標準,加之自己的判斷來確定。為了避免管理當局操縱分部及可報告分部的確定,一方面要加強注冊會計師的審查,另一方面也可采用分部確定的“管理法”,將對內外報告結合起來,披露分部間的內部轉移價格,揭示分部間的關聯交易。
3、增加可報告分部的篩選指票。不應只考慮分部收入的判定指標,還應考慮分部收益和分部資產等判定指標。通過依次檢驗,避免遺漏重大信息。
4、財政部應盡快分部報告會計準則及具體操作指南,包括分部的劃分,可報告分部的確定,尤其是分中收入、資產、收益、費用等的確認與計量及披露等,指導企業編報人員進行操作。
主要參考文獻:
1、SFAS14,SFAS131,IAS14(1981),IAS14(1997),SSAP25。
2、ImprovingBusinessReporting.AICPA,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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