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洗錢法律控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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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洗錢法律控制論文

由于特定的環(huán)境及其在世界金融業(yè)的特殊地位,英國曾成為洗錢者紛至沓來的洗錢中心,也成為采取法律手段對洗錢進行控制的國家。在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所面臨的重大挑戰(zhàn)的今天,探討英國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對于構建有效遏制跨國洗錢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機制具有極其現實意義。

一、英國反洗錢立法的歷史背景

所謂洗錢(moneylaundering),通常是指隱瞞犯罪收益并將該收益?zhèn)窝b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活動及其過程。由于將犯罪收益稱為“臟錢”、“黑錢”,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動就被稱為洗錢。洗錢作為一種社會惡行,并不是本世紀才出現的問題。但現代洗錢的技術和手段紛繁復雜,洗錢者還利用國際金融系統(tǒng)進行跨國洗錢。因為在國際范圍內,犯罪收益可以被更有效地隱瞞或掩飾,而法律控制則相對困難。洗錢與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交織在一起,并成為維持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生命線”。正是通過洗錢,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沒收,從而使犯罪組織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去與合法的社會抗衡。清洗過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維持犯罪組織的運轉、賄賂和腐蝕有關的官員、向重要的機構和合法的企業(yè)滲透,以有利于繼續(xù)進行犯罪活動,進而獲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在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中,犯罪收益的轉移已成為一個“關鍵點”。犯罪者為了使犯罪收益不被沒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頻繁進行跨國洗錢活動。有關資料證明,犯罪收益的洗錢已成為一種國際現象,而不再限于犯罪收益所產生的國家。跨國洗錢已成為現代洗錢活動,特別是80年代以來洗錢活動的一個突出特征。

英國曾被洗錢者視為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洗錢者認為,英國的金融機構以及這些機構在境外具有的設施,可以對任何國際商人提供完整系列的服務;英國的律師、會計師、銀行家、金融家對于詢問客戶的問題具有完全的處理權;英國松散的財稅規(guī)章結構可以被國際金融犯罪者所利用。一些臭名昭著的國際犯罪集團在70年代開始將倫敦作為國際洗錢網絡中最重要的聯系環(huán)節(jié),例如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該家族曾是使從加拿大進入美國的最大的販運集團。這些犯罪集團將英國作為新的洗錢中心,除了看中上述因素外,與英國70年代的政治、經濟環(huán)境,特別是金融政策密切相關。

洗錢業(yè)在英國的泛濫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以販運為例,自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后,10年內,進入英國被海關扣押的增加了10倍,而已知的癮君子人數每年增加25%。〔1〕以欺詐為例,倫敦一度成為歐洲的“欺詐之都”。最典型例子是奎因所進行的欺詐活動。奎因原是一個美國的證券律師,其在80年代和許多犯罪成員一起進入倫敦,以諸如證券管理服務、金融有限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名義進行欺詐。上述“公司”不僅進行欺詐,其本身也成為清洗犯罪收益的一種工具。利用名目繁多的“公司”進行欺詐,僅1987—1988年,從投資者手中騙取的金額高達2億美元。外國犯罪者所欺詐的“臟錢”經過清洗后流出英國,而英國的投資者持有的僅是毫無價值的廢紙。

洗錢給英國社會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英國政府對洗錢采取措施,而英國已有的法律遠遠不能適應反洗錢的需要,英國有關的司法實踐尖銳地反映了這一問題。英國1971年曾制定濫用麻醉品法令,按照該法令,法院可以命令對與犯罪有關的任何物品進行沒收。但是,在涉及到犯罪者將犯罪所得通過洗錢的方式轉換成在法國和瑞士的銀行帳戶的情況時,法院是否可以針對銀行帳戶沒收命令則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法令的規(guī)定并不明確,有必要制定專門處理沒收與犯罪有關的財產的法律。因此,必須對有關法律進行改革,使之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洗錢這種新的復雜的犯罪活動,并能夠追查和沒收通過洗錢轉換成其他形式的犯罪所得。〔2〕

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反洗錢的行動也對英國產生重大影響。1988年在維也納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是國際社會第一個有關跨國洗錢的法律控制的國際公約。公約所確立的關于洗錢的定義,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洗錢的國際合作的框架,關于將金融體制納入控制跨國洗錢網絡的規(guī)定,對于英國采取反洗錢措施具有重大的影響。英國作為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共同體的成員國,上述區(qū)域性國際組織采取的反洗錢行動,特別是歐洲理事會《關于洗錢、追查、扣押以及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公約》,歐洲共同體理事會《關于防止金融系統(tǒng)洗錢的指令》對英國的反洗錢措施具有直接的影響。〔3〕

二、英國遏制洗錢犯罪的主要法規(guī)

(一)《1986年犯罪販運法令》

在英國,《1986年的販運犯罪法令》首先將與有關的犯罪收益的洗錢規(guī)定為犯罪。該法令第24節(jié)明確列舉了構成洗錢犯罪即“協助他人保持販運的利益”的行為。第24節(jié)列舉的洗錢行為包括:(a)通過隱瞞販運的收益,將販運的收益移出管轄,或將販運的收益轉移給被提名者,使販運者能夠保持或行使對于販運收益的控制;(b)為了販運者自由支配資金而使用販運的收益;(c)為了販運者的直接利益,使用犯罪的收益,通過投資的方式去取得財產。〔4〕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判處14年的有期徒刑。

針對犯罪收益通過洗錢的方式加以轉換給沒收帶來的問題,1986年法令將替代沒收和價值沒收作為沒收財產的重要手段。為了有效的遏制跨國洗錢,1986年法令還對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合作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根據法令的規(guī)定,如果英國和其他國家訂有正式協定,英國法院可以去實施外國的沒收法令,可以采取臨時措施去凍結販運者的財產以便最終予以沒收。

(二)《1990年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法令》

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的簽署與生效極大地推動了國際社會在控制洗錢方面的國際合作。英國的《1990年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法令》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的。要在控制洗錢方面進行國際合作,首先必須在國內法中將洗錢規(guī)定為刑事犯罪,這是有效進行國際合作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公約明確規(guī)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洗錢確定為其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5〕根據公約的規(guī)定,1990年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法令第14節(jié)確立了隱瞞或轉移販運收益罪。隱瞞或轉移販運收益罪包括隱瞞或轉移自己的販運收益罪、隱瞞或轉移他人的販運收益罪以及取得他人的販運收益罪。與1986年販運犯罪法令關于洗錢罪的定義相比,1990年法令關于洗錢罪的定義強調“隱瞞或掩飾”販運收益這一基本特征,并指出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包括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的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移動、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6〕1990年法令的這些關鍵用語來自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1990年法令關于洗錢罪的重新定義有利于英國和其他國家在控制洗錢方面進行國際合作。根據聯合國禁毒公約對締約國在沒收販運犯罪收益方面提出的國際合作要求,1990年法令對于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合作問題,包括在采取識別、追查、凍結或扣押犯罪收益等臨時措施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根據法令的規(guī)定,英國可以實施外國的沒收令,只要該沒收令所針對的犯罪行為與英國法中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相類似。由于1990年法令關于洗錢罪的概念已按照聯合國禁毒公約的規(guī)定重新定義,因此,凡外國發(fā)出的沒收令所針對的洗錢犯罪屬于聯合國禁毒公約所規(guī)定的洗錢罪的范圍,英國就可以依法予以合作。根據法令的規(guī)定,如果英國的海關官員或警察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進出英國的現金直接或間接地屬于販運的收益,他們可以扣留這筆現金。法令還注意到對第三方權利的保護問題。當財產被依法扣押時,對該財產具有利益的第三方應獲得通知。(三)《1993年刑事司法令》

1990年歐洲理事會防止洗錢的指令作為歐共體所采取的立法措施推動了英國反洗錢立法的進一步發(fā)展。根據指令的規(guī)定,成員國應在其管轄范圍內采取措施確保禁止指令所定義的洗錢,確保信貸和金融機構在某些情況下識別客戶和保存可疑交易的記錄,并使指令的規(guī)定擴大適用于可能被用于進行洗錢活動的信貸和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行業(yè)。1993年刑事司法令是履行指令要求的產物。1993年刑事司法令對已有的反洗錢立法進行了補充,規(guī)定了一些新的洗錢犯罪。關于洗錢犯罪的規(guī)定構成1993年法令的重要部分。在16節(jié)至19節(jié)“販運犯罪”中確立了新的洗錢犯罪,例如取得來自販運的財產罪,并將其增加到1986年販運法令第23節(jié)A。根據法令的規(guī)定,一個人如果知道某一財產是他人的販運的收益,或知道某一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和間接地相當于他人的販運的收益,他取得、擁有或使用那一財產構成犯罪。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判處14年的有期徒刑。這一規(guī)定對于遏制洗錢具有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跨國犯毒集團的上層人物很少進行具體的交易活動,但他們控制了從販運中所獲得的巨額利潤,他們與販運的非法收益有著

密切的聯系。因此,將取得、擁有或使用販運的非法收益規(guī)定為洗錢犯罪,有可能對享用販運巨額收益的國際販毒集團的上層人物繩之以法,從而有力地打擊有組織犯罪和跨國洗錢活動。〔7〕

1993年法令確立的另一新的洗錢犯罪增加到1986年販運法令第26節(jié)B。根據法令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律師和會計師在其工作中,如果知道或懷疑他人從事洗錢,其沒有將上述信息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披露給有關人員可構成犯罪。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判處5年的有期徒刑。這一規(guī)定對于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律師和會計師加于一個新的“披露信息”的義務。同時,還明確規(guī)定這種依法的披露不構成對任何保密義務的違反,因而不涉及任何責任。這種披露免責的規(guī)定有助于披露義務的履行。上述有關披露義務以及依法披露免責的規(guī)定,反映了英國對傳統(tǒng)的不披露原則進行了重大的改革,以使金融機構以及有關行業(yè)在反洗錢中發(fā)揮重要的作用。法令明確規(guī)定私營部門的有關人員在反洗錢中與政府合作的義務,并用刑法手段保證這種義務的履行。實踐證明,這一規(guī)定對于預防和懲治洗錢將有獨特的作用。如上所述,洗錢者利用了傳統(tǒng)的不披露原則和客戶隱私原則瘋狂進行洗錢和其他欺詐活動。因此,必須對傳統(tǒng)的法律原則進行改革,使之適應反洗錢這種新的情勢的需要。這種改革,不僅可以使政府部門及時了解有關洗錢交易以及從事洗錢交易的嫌疑人的有關信息,從而有利于對洗錢的預防和懲治,發(fā)揮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中的預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維護金融機構自身的利益。因為犯罪者除了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還以金融機構本身作為欺詐對象,這不僅直接損害了金融機構的信譽,還使金融機構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

1993年法令規(guī)定的另一新的犯罪“泄露信息罪”增加到1986年法令第26節(jié)C。根據法令的規(guī)定,如果一個人知道或懷疑警察正在進行或要進行與洗錢有關的調查,或者一個人知道或懷疑有關的信息根據該法令的要求已被披露給警察或法定的有關人員,該人將上述信息或有可能損害調查的其他事項泄露給他人,可構成犯罪。對這種犯罪的懲罰可判處5年的有期徒刑。這一規(guī)定對于確保洗錢調查的順利進行,防止被清洗的犯罪收益的轉移,防止犯罪嫌疑人采取反調查措施,預防和懲治洗錢犯罪具有重要作用。〔8〕

1993年法令在29節(jié)到34節(jié)“犯罪行為的收益”中對洗錢以外的其他洗錢犯罪進行了進一步規(guī)定,以便對其他刑事犯罪收益的洗錢進行起訴。法令規(guī)定的一個新的洗錢犯罪即“協助他人保存犯罪行為的利益”增加到1988年刑事司法令第93節(jié)。根據該法令的規(guī)定,犯罪行為被定義為任何基于指控應審理的行為,這在英國法中實際上涵蓋了所有嚴重的刑事犯罪。針對跨國洗錢所具有的國際因素,第93節(jié)A(7)特別指出了當犯罪所得來自在英國以外所進行的犯罪行為時,如何適用該法令的問題。根據該項規(guī)定如果某一行為發(fā)生在英國屬于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屬于該法令所涵蓋的犯罪行為。這項規(guī)定對于英國控制跨國洗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英國作為一個洗錢中心,大量的臟錢來自在他國進行的犯罪行為或在多個國家間進行的跨國犯罪行為,要有效地控制洗錢,就必須對來自他國的犯罪所得的洗錢活動也納入法律控制的范圍。根據第93節(jié)A的規(guī)定,如果一個人知道或懷疑他人從事犯罪行為或從犯罪行為中受益,通過安排,使他人保持或實行對于犯罪行為收益的控制,即構成犯罪。因此,一個英國的財經顧問,在知道某一客戶的部分資金來自在紐約證券交易所進行的涉及內部交易的欺詐性股份交易所得的情況下,為該客戶提供咨詢用上述資金去建立一個海外信托基金,即構成93節(jié)A(7)所規(guī)定的犯罪。因為,該財經顧問知道客戶的部分資金是“贓錢”,盡管這些贓錢來自在英國管轄之外的犯罪所得,但由于“內部交易”在英國也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符合93節(jié)A(7)的規(guī)定。此外,該財經顧問所提供的咨詢構成一個使他人保持或實行對犯罪收益進行控制的安排,因此,該財經顧問構成了犯罪。上述規(guī)定使得所有犯罪者,而不僅僅是販運者享受其犯罪成果更加困難。上述規(guī)定對于在英國深入開展反洗錢斗爭以及控制其他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在英國泛濫的洗錢活動,并不僅限于洗錢。在實踐中,洗錢和其他犯罪收益的洗錢往往交織在一起,有組織犯罪不僅進行販運和洗錢,也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和其他犯罪收益的洗錢。如果只對洗錢加以禁止,而對其他犯罪收益的洗錢不加以禁止,不僅不利于國內反洗錢措施的實施,也不利于反洗錢的國際合作的進行。因此,要對洗錢進行有效的法律控制,并有效地打擊其他犯罪活動,就必須將反洗錢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擴大到洗錢以外的領域。

1993年法令確立的又一新的犯罪——隱瞞或轉移犯罪行為收益罪,包括隱瞞或轉移犯罪者本人通過犯罪活動獲得的犯罪收益以及隱瞞或轉移他人通過犯罪活動獲得的犯罪收益。對上述犯罪的懲罰可判處14年的有期徒刑或處以罰金或兩者并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令明確規(guī)定,就隱瞞或轉移財產而言,包括隱瞞或掩飾該財產的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移動、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上述規(guī)定對于防止和懲治隱瞞或掩飾來自英國以外的屬于犯罪行為收益的財產以及將屬于犯罪行為收益的財產轉移出英國,對于防止和懲治犯罪者將英國作為離岸銀行體制以及在英國外建立離岸實體進行洗錢活動,從而對于控制跨國洗錢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上述規(guī)定,當律師、會計師、財經顧問以及有關人員建立或幫助建立了一個離岸公司,這個公司隨后被用來轉移財產時,建立或幫助建立這個公司的有關人員可能被控犯有隱瞞或轉移犯罪收益罪。英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仔細考慮在什么情況下上述有關人員被介紹給當事人;要考慮當事人對于離岸保密工具需要的性質;要考慮公司所要求的交易的形式以及所引入的財產的來源和類型;還要考慮所進行的交易是形成有意義的、合法的或適當的商業(yè)過程還是僅僅企圖去掩飾財產的真實性質;還要考慮上述有關人員是以善意的方式采取行動還是對其行為的可能后果假裝不見。如果法院認為上述有關人員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其所處理的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屬于犯罪行為的收益,則會宣判有罪。由于許多犯罪者利用離岸實體隱瞞或掩飾跨國犯罪收益的“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移動或所有權”以逃避法律的懲治,上述規(guī)定對于遏制利用離岸實體進行跨國洗錢活動具有實際的效用。

(四)《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

除1993年刑事司法令,英國還制定了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以遵守指令的規(guī)定。1994年4月1日生效的關于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進一步確立了有關確保上述反洗錢立法的遵守、遏制洗錢、促進對于洗錢的檢測和調查的履行機制。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對于防止英國金融系統(tǒng)以及相關行業(yè)被用于洗錢、對于發(fā)揮金融系統(tǒng)在反洗錢中的預防作用具有實際的價值。

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包括有關洗錢犯罪、商業(yè)關系、有關的金融關系、防止洗錢的體制和訓練、法人團體、合伙的犯罪、識別程序、保存記錄程序、內部控制程序、監(jiān)管當局和監(jiān)管者報告洗錢的義務等規(guī)定。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的目的是為金融系統(tǒng)和相關行業(yè)、律師、會計師和相關人員提供實踐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則,從而使上述機構和人員在和政府合作預防洗錢方面有法可依。由于違背這些規(guī)則可以予以刑事制裁,從而進一步保證這些規(guī)則的遵循。

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強調要通過建立有效的體制和加強訓練來防止洗錢。根據規(guī)則的要求,金融機構要建立和維持防止洗錢的一系列的內部程序,并對其雇員提供訓練使他們能夠識別和防止洗錢。根據規(guī)則5的要求,在英國進行的有關的金融交易中,必須維持與該交易有關的已確立的下列程序。這包括由規(guī)則7和規(guī)則9所規(guī)定的識別程序;由規(guī)則12所規(guī)定的保存記錄程序;由規(guī)則14所規(guī)定的內部報告程序;以及旨在防止洗錢的內部控制和交流的其他程序。

根據規(guī)則5對于內部交流和訓練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要不時采取適當的措施使處理有關的金融業(yè)務的雇員認識上述有關在金融義務中要維持的程序以及有關洗錢的立法,金融機構要對處理有關的金融業(yè)務的雇員進行識別和處理有關洗錢的交易的訓練。任何人違反上述規(guī)則將構成犯罪并可以受到刑事制裁。因此,金融機構不僅要建立上述程序,而且必須表明他們的雇員知道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所加于的各種要求。這些包括:客戶識別;記錄保存;說明可疑交易的事實;處理可疑交易的程序,包括內部評估和報告要求;和法律實施當局合作并進行披露;以及避免“泄露信息”等要求。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擴大了責任規(guī)定去實施集體責任原則。根據規(guī)則6的規(guī)定,在法人團體從事了規(guī)則5所確立的犯罪,經證明具有該法人團體的董事、經理、秘書和其他官員的同意、默許或疏忽的情況時,除了法人團體,上述有關人員也構成犯罪并應受到懲治。這個規(guī)定意味著行政機關有雙重的機會去起訴金融機構和有關的個人。更重要的是,當有關的個人純粹忽視其義務的情況下也可能會發(fā)生起訴的情況。這一規(guī)定要求有關人員對于規(guī)則的履行不得掉以輕心。

三、英國反洗錢法律機制的主要特點

英國對洗錢進行的法律控制涉及到刑法、金融法、公司法、沒收法等眾多法律領域的改革,其采取的主要法律對策包括將洗錢規(guī)定為刑事犯罪,規(guī)定洗錢犯罪的自然人責任和法人責任,改革銀行和

公司保密法,對有關機構和行業(yè)加于“知道你的客戶”、“識別和披露洗錢交易”等義務,加強私營部門與政府在反洗錢中的合作,發(fā)展金融系統(tǒng)的內部控制程序,加強反洗錢包括調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合作。從1986年通過的販運犯罪法令將洗錢定為犯罪至今,英國已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洗錢犯罪的法律對策和措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

英國在建立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的過程中注意在學習他國經驗的同時,立足本國的實際,根據本國的特點制定控制洗錢犯罪的法規(guī),確立控制洗錢的法律對策和措施。例如有關控制利用海外實體洗錢規(guī)定,有關法人犯罪的規(guī)定,有關法律特權的限定等措施。又如英國對美國反洗錢法律對策的借鑒方面。美國對洗錢進行法律控制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了強制的現金交易報告制度,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對超過一萬美元的現金交易要進行報告,違背這種現金報告要求可以構成洗錢犯罪。英國認為,美國所規(guī)定的這種強制報告要求不適合英國的情況。根據歐共體指令的規(guī)定,英國所建立的是對超過15000歐洲貨幣單位的現金交易進行識別、對“可疑交易”進行報告的制度。

英國關于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采取預防和懲治相結合的方法,在以刑法措施作為遏制洗錢犯罪的主要手段的同時,充分發(fā)揮金融系統(tǒng)和相關機構在反洗錢中的預防作用。英國在遏制洗錢犯罪中,首先注意運用刑法的手段,將洗錢規(guī)定為犯罪并對這種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懲治。針對刑事犯罪者對自己的犯罪收益進行清洗、專業(yè)洗錢者對他人的犯罪收益進行清洗、與犯罪有關的人促進犯罪收益的清洗等復雜情況,英國法律將協助他人保存犯罪收益、隱瞞或轉移犯罪收益、取得、擁有或使用犯罪收益等犯罪行為規(guī)定為洗錢犯罪。為了有效的遏制洗錢犯罪,英國法律還加于有關機構和人員披露信息的義務,對于違背法律義務的不披露行為可以構成洗錢犯罪。為了確保洗錢調查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收益的轉移和犯罪者的隱匿,英國法律還加于有關機構和人員不得泄露信息的義務,對于違背法律義務的泄露信息行為可以構成洗錢犯罪。上述有關洗錢犯罪的規(guī)定構成英國控制洗錢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礎。針對利用金融機構洗錢的情況,英國將金融機構納入控制洗錢犯罪的法律網絡,發(fā)揮金融機構在控制洗錢中的預防和檢測作用。英國所制定的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了上述機構應履行的法律義務,這些義務諸如識別客戶、保存記錄、披露可疑交易、建立內部控制程序等。實踐證明,金融機構與政府的合作是控制洗錢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機制中必有可少的措施。

英國對洗錢的法律控制不限于洗錢領域,這是英國所建立的法律機制的一個突出特點。由于在英國泛濫成災的洗錢活動不限于洗錢領域,因此,在構建反洗錢的法律機制中,英國也沒有將反洗錢的措施僅限于洗錢領域。例如,由于英國境內的恐怖主義活動一度十分猖獗,而對于恐怖主義活動的基金的保存和清洗進一步促進了這種犯罪活動,為了有效地打擊恐怖主義基金的清洗,英國只有將反洗錢的領域擴大到洗錢以外的范圍,才可能更有效地打擊洗錢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此外,由于英國是歐共體以及1990年關于洗錢、追查、扣押以及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上述公約以及歐共體的指令已經將反洗錢的領域擴大到洗錢以外的范圍。因此,英國具有義務在國內法中反映上述要求。

英國所建立的反洗錢的法律機制反映了國際法和國內法相互滲透的特點。由于跨國洗錢是一個國際范圍的問題,僅靠一個國家的力量不可能得到有效解決,必須依靠國際合作,充分發(fā)揮國際法的作用。因此,英國在制定遏制洗錢的國內立法的同時,還參加了有關的控制洗錢的國際公約和國際行動。英國參加了國際刑警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于銀行規(guī)則和監(jiān)管實踐的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和機構控制跨國洗錢的國際合作行動。英國參加了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1990年歐洲理事會關于禁止洗錢的公約,英國還和有關國家締結有關于刑事司法協助方面內容的條約。通過上述國際法律文件確立的國際規(guī)則,去解決有關調查洗錢犯罪、追查或凍結犯罪收益、逮捕洗錢犯罪者以及引渡犯有洗錢犯罪的罪犯等國際刑事合作問題。

英國反洗錢的法律機制是一個綜合的網狀系統(tǒng),涉及到眾多的法律部門,這是根據洗錢問題的復雜性和跨國性所確定的。但在這種法律機制的運轉過程中,還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解決。例如,英國反洗錢法律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金融機構具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的義務以及向監(jiān)管機構報告可疑的洗錢問題。但實際上這種內部控制機制是否完善并沒有得到有效檢查。震驚世界的巴林銀行倒閉一案充分暴露了巴林銀行松散的內部控制。尼克·利森的欺詐行為使巴林銀行虧損4億英鎊,但直到尼克·利森去職的當天,銀行的高級主管對其欺詐行為一無所知,公司的風險報告仍出現交易平衡。巴林銀行倒閉一案也反映了主管銀行監(jiān)管不力。按照英國銀行法的規(guī)定,任何銀行如需將大于其資產25%的資金匯到海外分支,必須事先通知英格蘭銀行。巴林在未通知英格蘭銀行的情況下,擅自將7.6億英鎊資金匯到新加坡,而這個數額將近巴林資本的兩倍。〔9〕因此,要使已建立的法律機制有效運轉,還必須對法律實施的情況加以監(jiān)督和檢查。看來,英國在這方面還要進行大量的工作。

公司保密法,對有關機構和行業(yè)加于“知道你的客戶”、“識別和披露洗錢交易”等義務,加強私營部門與政府在反洗錢中的合作,發(fā)展金融系統(tǒng)的內部控制程序,加強反洗錢包括調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合作。從1986年通過的販運犯罪法令將洗錢定為犯罪至今,英國已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洗錢犯罪的法律對策和措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

英國在建立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的過程中注意在學習他國經驗的同時,立足本國的實際,根據本國的特點制定控制洗錢犯罪的法規(guī),確立控制洗錢的法律對策和措施。例如有關控制利用海外實體洗錢規(guī)定,有關法人犯罪的規(guī)定,有關法律特權的限定等措施。又如英國對美國反洗錢法律對策的借鑒方面。美國對洗錢進行法律控制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了強制的現金交易報告制度,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對超過一萬美元的現金交易要進行報告,違背這種現金報告要求可以構成洗錢犯罪。英國認為,美國所規(guī)定的這種強制報告要求不適合英國的情況。根據歐共體指令的規(guī)定,英國所建立的是對超過15000歐洲貨幣單位的現金交易進行識別、對“可疑交易”進行報告的制度。

英國關于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采取預防和懲治相結合的方法,在以刑法措施作為遏制洗錢犯罪的主要手段的同時,充分發(fā)揮金融系統(tǒng)和相關機構在反洗錢中的預防作用。英國在遏制洗錢犯罪中,首先注意運用刑法的手段,將洗錢規(guī)定為犯罪并對這種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懲治。針對刑事犯罪者對自己的犯罪收益進行清洗、專業(yè)洗錢者對他人的犯罪收益進行清洗、與犯罪有關的人促進犯罪收益的清洗等復雜情況,英國法律將協助他人保存犯罪收益、隱瞞或轉移犯罪收益、取得、擁有或使用犯罪收益等犯罪行為規(guī)定為洗錢犯罪。為了有效的遏制洗錢犯罪,英國法律還加于有關機構和人員披露信息的義務,對于違背法律義務的不披露行為可以構成洗錢犯罪。為了確保洗錢調查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收益的轉移和犯罪者的隱匿,英國法律還加于有關機構和人員不得泄露信息的義務,對于違背法律義務的泄露信息行為可以構成洗錢犯罪。上述有關洗錢犯罪的規(guī)定構成英國控制洗錢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礎。針對利用金融機構洗錢的情況,英國將金融機構納入控制洗錢犯罪的法律網絡,發(fā)揮金融機構在控制洗錢中的預防和檢測作用。英國所制定的控制洗錢的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了上述機構應履行的法律義務,這些義務諸如識別客戶、保存記錄、披露可疑交易、建立內部控制程序等。實踐證明,金融機構與政府的合作是控制洗錢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機制中必有可少的措施。

英國對洗錢的法律控制不限于洗錢領域,這是英國所建立的法律機制的一個突出特點。由于在英國泛濫成災的洗錢活動不限于洗錢領域,因此,在構建反洗錢的法律機制中,英國也沒有將反洗錢的措施僅限于洗錢領域。例如,由于英國境內的恐怖主義活動一度十分猖獗,而對于恐怖主義活動的基金的保存和清洗進一步促進了這種犯罪活動,為了有效地打擊恐怖主義基金的清洗,英國只有將反洗錢的領域擴大到洗錢以外的范圍,才可能更有效地打擊洗錢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此外,由于英國是歐共體以及1990年關于洗錢、追查、扣押以及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上述公約以及歐共體的指令已經將反洗錢的領域擴大到洗錢以外的范圍。因此,英國具有義務在國內法中反映上述要求。

英國所建立的反洗錢的法律機制反映了國際法和國內法相互滲透的特點。由于跨國洗錢是一個國際范圍的問題,僅靠一個國家的力量不可能得到有效解決,必須依靠國際合作,充分發(fā)揮國際法的作用。因此,英國在制定遏制洗錢的國內立法的同時,還參加了有關的控制洗錢的國際公約和國際行動。英國參加了國際刑警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于銀行規(guī)則和監(jiān)管實踐的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和機構控制跨國洗錢的國際合作行動。英國參加了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1990年歐洲理事會關于禁止洗錢的公約,英國還和有關國家締結有關于刑事司法協助方面內容的條約。通過上述國際法律文件確立的國際規(guī)則,去解決有關調查洗錢犯罪、追查或凍結犯罪收益、逮捕洗錢犯罪者以及引渡犯有洗錢犯罪的罪犯等國際刑事合作問題。

英國反洗錢的法律機制是一個綜合的網狀系統(tǒng),涉及到眾多的法律部門,這是根據洗錢問題的復雜性和跨國性所確定的。但在這種法律機制的運轉過程中,還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解決。例如,英國反洗錢法律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金融機構具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的義務以及向監(jiān)管機構報告可疑的洗錢問題。但實際上這種內部控制機制是否完善并沒有得到有效檢查。震驚世界的巴林銀行倒閉一案充分暴露了巴林銀行松散的內部控制。尼克·利森的欺詐行為使巴林銀行虧損4億英鎊,但直到尼克·利森去職的當天,銀行的高級主管對其欺詐行為一無所知,公司的風險報告仍出現交易平衡。巴林銀行倒閉一案也反映了主管銀行監(jiān)管不力。按照英國銀行法的規(guī)定,任何銀行如需將大于其資產25%的資金匯到海外分支,必須事先通知英格蘭銀行。巴林在未通知英格蘭銀行的情況下,擅自將7.6億英鎊資金匯到新加坡,而這個數額將近巴林資本的兩倍。〔9〕因此,要使已建立的法律機制有效運轉,還必須對法律實施的情況加以監(jiān)督和檢查。看來,英國在這方面還要進行大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