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抵銷法律問題研究
時間:2022-12-12 10:05:32
導語:企業破產抵銷法律問題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破產法都對企業破產抵銷進行了規定,我國也不例外,對破產抵銷問題進行了一般性的規定和限定,但其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這些問題不解決,可操作性、公平性、效率性就很難得到兼顧。本文對我們企業破產抵銷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并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企業破產抵銷;法律問題;破產程序;抵銷權
在破產程序中企業破產抵銷權是民法抵銷權的延伸,企業破產抵銷具體來說是企業破產債權人如果在宣告破產還對債務人負有債務,那么都可以向破產管理人申請使用債權抵銷債務,此方法不涉及債務、債權種類及債權債務是否到期或有其它附加條件,均可適用。我國《破產法》第40條的相關規定雖然很好地解決了一般性的企業破產抵銷問題,但其存在的問題也是非常明顯。
一、我國企業破產抵銷的相關法則
(一)企業破產抵銷的一般規則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有明確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于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受理前向管理人主張抵銷。這項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做以下解讀:①要想行使企業破產抵銷權,必須要進行債權申報,對于債權人來說,抵銷是一項特殊賦予的權利,破產抵銷權人依然是債權人。如果沒有依法申報債權,債權人會議沒有審查確認債權的準確性真實性,那么就無法主張抵銷[2]。②破產管理人與破產債權人在主張抵銷這一理念上屬于相對人,破產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作出抵銷的申請時就尅是行使抵銷權,如果破產管理人通過抵銷申請,那么即可抵銷;如果破產管理人沒有通過抵銷申請,那么破產債權人也有權實施訴訟。③破產抵銷權是法律賦予破產債權人的特殊權利,破產債務人和破產管理人都不具備此項權利。④企業破產抵銷權與民法抵銷權存在一定的差異,在企業破產抵消權中,無論哪種類型的債權、無論債權是否到期或者具有其他附加條件都可以實施抵銷。⑤在實施債權抵銷權之后,其余還沒有抵銷的破產債權應進行破產分配。
(二)企業破產抵銷的限制性規定
為了避免一些不法人員濫用企業破產抵銷權,對他人的利益造成侵犯,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又對破產抵銷權進行了限制性規定,指出以下三種情況不適用企業破產抵銷: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發生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不得抵銷。破產債務人應嚴格遵守破產程序,完全履行債務,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產生利益則應納入債務人財產。②在明知道債務人破產申請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仍然要承擔債務人的債務,不得抵銷,不包括破產申請發生在一年前或法律規定而負擔的債務[2]。③在明知道債務人破產申請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務人的債務人依舊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不得抵銷,不包括人破產申請一年前發生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債務人的債務人明知道對債務人的債權很大可能轉化為破產債權時,依舊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時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惡意,可禁止其行使抵銷權。
二、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國企業破產抵銷相關法律
(一)對企業破產抵銷權行使時間進行明確規定
現行的《破產法》中只是規定了企業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人、行使方法和行使限制條件,但是沒有明確規定其行使時間。筆者認為需要通過法律來對這一行使時間進行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應在這一時間段內及時決定是否抵銷,若超出這一時間段或者在時間段內做出不抵消的決定,那么即可判定破產債權人放棄了破產抵銷權,并直接進行下一步分配程序[2]。
(二)明確規定管理人違法行使破產抵銷權的效力
現行的《破產法》沒有規定在債權人不能旅行債務又拒絕抵銷時,管理人能否行使抵銷權,也沒有明確破產人作為債權人時,管理人能否行使抵銷權,且管理人主張破產抵銷權的效力問題也沒有明確解釋。絕大多數學者認為應禁止管理人行使抵銷權,但對于管理人違法行使破產抵銷權的效力卻又不同的結論,或有效或無效。在實際的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大多數都沒有參與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行使抵銷權缺乏有效監督,若破產管理人承認破產抵銷權有法律效力,那么債權人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有失破產程序的公正性,因此筆者認為無效更為合適[1]。
(三)對企業破產抵銷債權的禁止范圍做進一步的詳細規定
我們的《破產法》關于企業破產抵銷權的禁止性規定只有三項,且較為粗疏和非常簡單,只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細節仍待進一步加強。例如,針對因注冊資本未到位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能否抵銷這一問題,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的反對解釋和文義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為股東欠繳出資的債務也被包含在可抵銷的范圍內,這明顯是不合適的[1]。故而,應進一步詳細規定和注釋企業破產抵銷債權的禁止范圍,以確保含義準確、明確,提高操作性。
三、結語
相信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國家法制建設的推進,我國的《破產法》會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在完善企業破產抵銷權的條文和規定時,應多參考發達國家的經驗,但也應立足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提高實際的可操作性,解決好效率不高的問題。
作者:常國進 單位:江蘇濟恒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聶德明,周梁云.破產抵銷權的法經濟學分析[J].中共云南省委黨校學報,2013,14(5):160-162.
[2]宋青海.破產抵銷的限制及其完善[D].西南政法大學,2013.
- 上一篇:出租車拒載法律性質及相應對策
- 下一篇:高校學生危機事件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精品范文
10企業市場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