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拔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4 05: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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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拔監督

干部選拔監督會議講話

經市委同意,我們召開這次全市干部選拔監督暨發展黨員工作會議,會議主要是傳達貫徹全省干部選拔落實群眾公認原則工作會議、干部監督工作會議和發展黨員工作會議精神。剛才,永平同志傳達了省上三個會議的主要精神,并對《**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工作落實群眾公認原則實施辦法》、《**市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推行“兩推一述”確定考察人選實施辦法》作了解釋說明。下面,我就干部選拔落實群眾公認原則、干部監督和黨員發展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認真落實群眾公認原則,進一步推動我市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邁上新的臺階

自**年7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群眾公認就成為了干部選拔任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在實踐中,各地不斷探索和拓寬群眾參與的途徑和形式,干部選任工作的民主程度不斷提高。但是,在理解和落實群眾公認方面,一些地方和領導干部在思想觀念上還存在差距,有的認為民主推薦是走過場、搞形式、作用不大,有的認為搞民主推薦程序繁瑣、工作量大、徒增麻煩,有的認為堅持群眾公認會降低組織部門的權威,等等。這些都需要我們進一步提高認識,堅持以改革創新的思路,在干部工作實踐中切實落實好群眾公認原則。

(一)充分認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整個黨的干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黨的干部工作包括很多方面,每個方面都很重要,在黨的不同歷史時期各有側重。但是,從干部工作對黨的事業和黨的建設的作用來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始終居于首要位置,是根本性、第一位、最關鍵的,主要體現在:

第一,選什么人,怎樣選人,是黨的干部工作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歷覽古今盛衰事,成敗得失在用人。古人云:用一賢人,則賢人皆進;用一小人,則小人齊趨。省委和市委多次強調,用人是最大的導向,也是最大的形象。選人用人發生失誤是其它任何方面工作都難以彌補的。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做好了,能在干部隊伍中形成奮發向上、干事創業的良好風氣,促進黨風政風以及社會風氣的明顯好轉。所以,黨的干部工作必須首先解決好選什么人、怎樣選人的問題,致力于建設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領導班子和堅強有力、敢打硬仗的干部隊伍,為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實現黨在不同時期的任務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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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監督制度

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實現人才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環節,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只有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任前、任中、任后全過程監督,才能有效遏制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保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一、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前提下,擴大選拔任用工作民主,增強選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強化對選拔任用工作社會監督的重要舉措。

1、宣傳工作要到位。在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過程中,要廣泛宣傳,引導和鼓勵群眾了解公示制,關注干部任前公示,并積極參與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2、公開選拔條件。干部任前公示關鍵要讓群眾了解情況。因此,要對選拔時間、地點、考核方式以及競崗職位的標準與個人素質要求等應當公開的內容,做到提前預告。

3、公示的內容要全面。進行干部任前公示,就要把黨的干部標準交給群眾,把崗位對擬任干部的要求告訴群眾,把擬任干部人選的擬任職務和基本情況公布于眾,讓群眾明確監督的內容,明明白白參與監督。對擬任干部的自然情況與擬任職務以及德能勤績廉等相關情況,以張榜公布及電視、報紙、媒體、網絡等傳媒形式向大眾公告,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二、任中監督是對選任全過程監督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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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思考

**年7月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來,**縣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認真貫徹黨的德才兼備原則和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加強對選任工作的監督力度,堅持標準,嚴把程序,嚴格按照中央和上級黨委的要求辦事。**年以來,我縣嚴格依據干部選拔任用的條件和任職資格,以及承諾事項,共提拔任用領導干部113名。在選拔標準的把握上,在尊重民意、嚴把政治素質的前提下,注重對干部工作實績的考核,大力選拔那些群眾公認,政治素質好,想干事、能干事、會干事,而且實踐證明在扎扎實實干事業有政績的干部,叫響“憑素質論人才,憑政績用干部”口號,形成了良好的用人導向,為全縣兩個文明建設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在干部選拔任用的程序上,堅持民主推薦、嚴格考察、充分醞釀、集體決定,堅持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會、不符合程序的不上報、不符合程序的不審批,在原則問題上不通融、不讓步,保證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與此同時,認真做好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努力創造良好的用人環境;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結合實際,積極探討完善干部考察考核等相關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保證了全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健康進行。但同時在對選任工作的監督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1、盡管嚴格堅持了民主推薦,參加范圍也較廣泛,而且在使用干部時堅持尊重民意,得不到群眾擁護的干部不列入考察,不提拔、不使用,但公開透明程度還不夠,使群眾監督不到位,監督渠道不寬、不暢等問題仍然存在。如群眾對民意測評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發揮作用的程度不了解的問題,使群眾對干部工作的有關政策、標準和要求缺乏的了解,影響群眾參與的熱情和責任心。

2、干部考察考核工作還不夠科學,質量不夠高,亟需進一步深化。現在對干部考察考核,往往是對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層次的干部,缺乏針對性;評價標準比較模糊,不夠明確,難以把握;考核考察方法、模式,與現在變化迅速、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不適應。而且由于人力智力的限制,對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探討、研究的力度也不夠,亟需加強。

3、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不夠健全,有些制度落實力度不夠。我們認為把干部監督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個環節中,是做好新形勢下干部監督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干部監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已建立的制度需要狠抓落實,如選人用人失誤失察責任追究制度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及表現,我們在工作中不斷探索和研究,認為當前因從以下幾點入手促進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拓展。

一、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抓好干部選拔任用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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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選拔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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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芻議

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芻議

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實現用好的作風選作風好的人的目標,已不容回避地擺在各級黨組織和干部工作部門面前,亟需高度重視和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要“認真執行并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對干部的推薦提名、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督。”根據這一精神和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實際,筆者試圖就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與當前推行干部選拔任用監督中存在的障礙因素以及如何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等方面作初步探討。

一、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勢在必行

可以說,無論從戰略高度上分析,還是從工作實踐上考量,不論是從歷史經驗上總結,還是從現實要求上解讀,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都是極為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是防止吏治腐敗滋生蔓延的治本之策。

我們從近幾年來所查處和曝光的腐敗案件中,不難得出如下結論:一是吏治腐敗嚴重存在。不少腐敗案例中,不僅大都伴有吏治腐敗,而且其腐敗的嚴重性到了觸目驚心,駭人聽聞的地步。原湖北省荊門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陳麗,原本是一名三陪小姐,在短短的幾年內,搖身一變成了正科級干部。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由于違法亂紀,群眾對他的問題反映從未間斷,盡管在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對他的兩次提名均未通過的情況下,他仍然登上了副省長的寶座。原滑縣縣委書記王新康,在任5年期間,借調整領導班子之機,收受賄賂64人次32萬元,包括需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局長、交通局長。原湖北省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這個集“吹、賣(官)、嫖、賭、貪”于一身的“五毒干部”,竟然連遷遞升,當上了市委書記,這本身就令人深思。何況在他任丹江口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大搞權色交易、接受“性賄賂”,直接提拔“姘頭”4名,幫助2名“姘頭”的丈夫職務升遷。二是缺乏監督是產生吏治腐敗的主要原因。對于近年來在選人用人上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長期以來,對選人用人上缺乏監督,是一個產生吏治腐敗的主要原因,完全可以設想,如果充分發揮人大的監督效能,王懷忠絕對撈不到副省長的“烏紗帽”;如果在選人用人上切實約束監督個人權力,陳麗縱使色技俱全,三陪女終究是三陪女,怎么也不會成為宣傳部副部長。如果有一套完備的監督制度,同樣,王新康想通過調整領導班子撈錢只能是枉費心機;如果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暫行條例》辦事,張二江這個“五毒干部”不但早就丟官棄職,更談不上他有機以權謀錢,以權謀色。三是遏制吏治腐敗尤其需要監督。應該說,這些年來,對于吏治腐敗的查處,力度是大的,也動了真格,一些腐敗分子受到了查辦。然而,吏治腐敗的現象,仍然存在,在少數單位和個別地方已成蔓延之勢。一方面腐敗分子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另一方面,說明整治吏治腐敗,僅靠查處這個治標之策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才能從源頭上防止吏治腐敗的滋生,才是遏制吏治腐敗蔓延的治本之策。如果我們堅持以治本為主,標本兼治,我們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定會成為一方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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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拔任用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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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拔任用監督意見

《意見》要求,各級組織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認真貫徹中央及中央紀委關于干部監督的要求,從嚴格管理和關心愛護干部出發,把干部監督貫穿于干部培養教育、考察考核、選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建立健全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監督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為選賢任能和促進干部健康成長提供有力保障。

《意見》指出,組織部門干部監督的主要任務,一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監督,重點是加強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二是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重點抓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干部監督工作協調配合機制。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與紀檢機關的配合,建立與紀檢機關在有關干部黨風廉政方面情況的工作溝通制度、聯系人制度和責任制度,增強監督合力。會同紀檢機關認真做好巡視工作,改進巡視方法,完善巡視制度,提高巡視質量。會同審計機關認真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組織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內部監督機制。

據了解,這一《意見》是中組部在**年12月印發的《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的。中組部強調,《意見》是組織(人事)部門開展干部監督工作的基本規章,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學習,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貫徹實施辦法,特別要結合地方黨委換屆工作,進一步加強干部監督工作,認真抓好《意見》的學習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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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選拔監督論文

美國法院組織由兩大部分構成: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國內對于聯邦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制度的介紹比較多。這些介紹也對我們對于美國整個法官制度的理解產生了很多誤導:一般人會認為,美國的法官都是高學歷、從事法律職業考試的難度很大甚至于高不可攀、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的唯一方式、法官都象選總統一樣的選舉出來、法官的監督機構是議會等,但事實是:在美國,高中畢業的人也可能當法官、大部分法科畢業生輕而易舉就能通過法律考試、考試之外還有考核方式可以授予法律執業資格、法官的選拔方式不是競選和普選、法官的監督機構也不一定是立法機關。

一、美國的法院有兩個系統

聯邦法院系統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組成。聯邦最高法院由合眾國憲法設立,下級法院由國會法律設立。聯邦一審法院由設在各州的美國地區法院構成,稱地區法院。地區法院的“地區”的含義并不與行政區劃的某一級相對應,在人數較多的州可以有幾個美國地區法院。此外,美國國會還設立了一些專門法院來處理特殊案件:聯邦索賠法院(華盛頓)、聯邦關稅法院(紐約)、聯邦關稅和專利上訴法院、聯邦軍事上訴法院。

關于州法院,美國所有各州均有一個各自完整的司法組織系統,大多數州的法院由三級法院構成,也有的州僅為兩級。各州法院的名稱往往較為復雜,沒有統一的稱謂,由各州憲法和法律加以規定。一審地區法院、上訴法院、最高法院,一審法院在有的州又設立專門法院,如家庭和家庭關系法院(紐約州)。

美國法院的管轄權劃分為兩個部分: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和州法院的管轄權。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包括兩個方面:(1)聯邦問題的管轄權;(2)涉及不同州問題的管轄權。美國各州的法院管轄除聯邦法院管轄案件外的其它案件,具有一般管轄權。“在一個特定州的領土內,法律確立本地管轄權。”一般一個州對另一個州所作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通過聯邦憲法(第4條第1款)規定的“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原則而得到保證。

美國的法官同樣分為兩個部分:聯邦法官和州法官。目前美國有700名聯邦法官,2.7萬多名州法官。在聯邦,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總統指定和聯邦議會2/3多數的通過,一旦一個法官被任命,他的任期是終身的——因為國家需要法官與民眾保持距離,也獨立于政治。對聯邦法官的選任,國內介紹很多,所以對州一級法官制度的介紹很有必要。在州一級,各州的規定是不同的。我以科羅拉多州為例作一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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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調查思考

當前,“帶病提拔”和“帶病上崗”,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干部監督工作急需研究解決的重要課題。針對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我們結合換屆、機構改革、公開選拔、干部正常調整等工作,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問卷調查、征求意見等形式,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進行了認真自查和調研,查找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剖析了原因,提出了改進的方法和措施。

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在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方面,各級黨組織都進行了不懈地努力,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多種因素,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從根本上還存在監督缺失和監督缺位的情況。

(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不夠到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各級黨組織至關重要的工作。雖然選拔任用工作民主化有了長足的發展,而且對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也作為相關機構的一項重要的職能職責被明確,但由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使其在組織部門系統外以及廣大干部群眾中具有神秘的一面,特別是一些關鍵的程序和環節,例如民主推薦結果的使用、考察對象的確定等,是“保密的”。這種“在一定范圍內”的操作,就是監督的真空。出現了上級太遠監督不了,內部監督流于形式,下級和外部監督難以界入。而知情干部選拔任用的工作者,有鐵的紀律要求,對相關情況往往諱莫如深,局外人則道聽途說,議論紛紛,導致外界有一種“公認”:干部人選早就定了,推薦、考察只是搞形式、走過場,履行程序而已。為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部分人心中失去了嚴肅性,不愿監督和沒必要監督成了大家的慣性認識。

(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力度不夠大。一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法規中雖有明確規定,但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哪個程序、哪個環節該對哪些主體、哪些行為實施監督,怎樣實施監督等缺乏可操作性規定,使得干部監督機構和紀檢機關工作難度很大,形成了“監督不監督一個樣”、“監督好與壞一個樣”。二是由于監督職責不清,監督辦法不細,一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出了問題,往往很難分清楚是哪個責任主體的問題,哪個環節的問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難以界定,且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責任也難以界定,成了“誰都有責任又誰都沒有責任”,板子很難打到哪個責任人頭上。三是由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一定的專業性,許多工作需要憑借豐富的經驗。例如在考察談話這個環節,該如何談、談些什么,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同的考察人員可能會有不盡相同的考察結果。而作為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監督的主體,有時不完全具備相關專業性的知識和技巧,監督效果可想而知。

(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渠道不夠暢通。擴大民主,落實好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四權”,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有效監督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干部選得準不準,選拔任用干部的行為是否規范,群眾最有發言權。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法規沒有明確群眾監督這個渠道。實際工作中,基本上都是組織部門按特定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群眾在這個過程中對選拔任用工作沒有被賦予監督權,也就沒有發言權。同樣,輿論監督這類比較有效的監督形式,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沒有發揮作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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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內部監督思考

組織部門內部監督是與外部監督相對應的,顧名思義是指來自組織部門內部機構、組織和人員的監督。由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所具有的相對封閉性,使得組織部門的外部監督具有極大的局限性,因此,有熟悉業務、反映比較迅速特點的內部監督就成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中的重要方面。既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止選人用人失察失誤,又有利于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更規范的運作;既有利于增強組工干部做好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感,又有利于構建民主開放的組織系統。

一、組織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內部監督的現狀

近年來,各級組織部門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的工作運行機制、規章制度體系和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保證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順利進行。但是,對于組織部門內部的監督工作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現象。

1、內部監督主體監督作用難以發揮。長期以來,各級組織部門的監督主體在內監督職能的履行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導致內部監督主體制約薄弱,監督作用難以發揮。一是機構設置不健全、力量薄弱。特別是在縣一級的組織部門,干審組大多只有一個人,在職能定位上側重于對干部歷史遺留問題的審查,更多的精力還是放在部內的中心工作上,要履行內部監督的職能,對他們來說實在是勉為其難,只能是一般化應付。二是內部監督主體是同級組織部的組成部分,受同級組織部的絕對領導,在縣級組織部門,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往往也是分管干部監督工作的領導,這在監督與被監督之間必存在一些難以調和的地方。三是內部監督主、客體行為的同化。在縣級組織部門,由于人員編制的限制,一些中心工作往往是各組室共同參與的聯合作戰,每次干部調配,內部監督的主體同樣在參與干部的考察并提出干部調配的建議,這種內部監督主、客體行為的同化,使得內部監督主體不得不同時扮演“裁判員”和“運動員”的角色,模糊了監督主體監督的意識。

2、內部監督標準匱乏。一是監督標準不一。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自我監督規定,各地在自我監督上自搭爐灶,自我摸索,制定的一些標準五花八門,標準不一。從總體看,組織部門內部監督的監督措施和規定還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套完備的監督制度體系。二是監督標準不明。即使有自我監督制度和規定,但規定不明確,非常抽象、籠統,沒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一種擺設的負作用。

3、內部監督程序缺失。監督程序具體是指監督機關在履行監督職能過程中必須遵守一定程序的規范行為。目前,組織部門內部監督程序缺失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忽視程序監督,即沒有將監督程序制度化,程序監督的意識不強,導致出現了某種程度上監督可有可無的主觀隨意性現象。二是在監督程序上偏重于事后調查,忽視事前和事中介入的工作。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內部監督部門往往是調配方案宣布以后,有舉報、有反映才會作一番調查,而在事前,尤其是在事中,根本無法介入。三是監督程序脫節,實際起不到監督作用。由于干部工作的嚴肅性和保密性,每一批(次)的干部任用,都是相對封閉運行,內情只有領導層和有限的干部工作機構參與并知曉。干部監督部門也只能在干部選拔任用的個別環節進行參與,而無法把干部監督始終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的全過程,造成內部監督程序上的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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