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調查思考

時間:2022-10-26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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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調查思考

當前,“帶病提拔”和“帶病上崗”,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干部監督工作急需研究解決的重要課題。針對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我們結合換屆、機構改革、公開選拔、干部正常調整等工作,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問卷調查、征求意見等形式,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進行了認真自查和調研,查找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剖析了原因,提出了改進的方法和措施。

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在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方面,各級黨組織都進行了不懈地努力,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多種因素,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從根本上還存在監督缺失和監督缺位的情況。

(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不夠到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各級黨組織至關重要的工作。雖然選拔任用工作民主化有了長足的發展,而且對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也作為相關機構的一項重要的職能職責被明確,但由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使其在組織部門系統外以及廣大干部群眾中具有神秘的一面,特別是一些關鍵的程序和環節,例如民主推薦結果的使用、考察對象的確定等,是“保密的”。這種“在一定范圍內”的操作,就是監督的真空。出現了上級太遠監督不了,內部監督流于形式,下級和外部監督難以界入。而知情干部選拔任用的工作者,有鐵的紀律要求,對相關情況往往諱莫如深,局外人則道聽途說,議論紛紛,導致外界有一種“公認”:干部人選早就定了,推薦、考察只是搞形式、走過場,履行程序而已。為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部分人心中失去了嚴肅性,不愿監督和沒必要監督成了大家的慣性認識。

(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力度不夠大。一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法規中雖有明確規定,但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哪個程序、哪個環節該對哪些主體、哪些行為實施監督,怎樣實施監督等缺乏可操作性規定,使得干部監督機構和紀檢機關工作難度很大,形成了“監督不監督一個樣”、“監督好與壞一個樣”。二是由于監督職責不清,監督辦法不細,一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出了問題,往往很難分清楚是哪個責任主體的問題,哪個環節的問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難以界定,且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責任也難以界定,成了“誰都有責任又誰都沒有責任”,板子很難打到哪個責任人頭上。三是由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一定的專業性,許多工作需要憑借豐富的經驗。例如在考察談話這個環節,該如何談、談些什么,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同的考察人員可能會有不盡相同的考察結果。而作為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監督的主體,有時不完全具備相關專業性的知識和技巧,監督效果可想而知。

(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渠道不夠暢通。擴大民主,落實好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四權”,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有效監督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干部選得準不準,選拔任用干部的行為是否規范,群眾最有發言權。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法規沒有明確群眾監督這個渠道。實際工作中,基本上都是組織部門按特定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群眾在這個過程中對選拔任用工作沒有被賦予監督權,也就沒有發言權。同樣,輿論監督這類比較有效的監督形式,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沒有發揮作用的空間。

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造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缺失和缺位的原因有多方面,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究其根本,還在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制不合理、機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制不合理。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法規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權賦予的是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和紀檢機關,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實際工作中,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是以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監督為主,上級監督為輔的監督體制,而紀檢機關重點是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等法規進行調查和處理。這種體制存在著明顯的弊端。

1、同一主體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組織部門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既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實施者,又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者,這種自我監督的體制有其客觀局限性。干部選拔任用作為組織部門的核心工作,往往是主要領導親自掛帥,而且越是基層,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監督工作往往都是同一個領導分管,監督者即便是發現有違規行為,既“無法”糾正,也不能不講“政治”而違背組織意圖、領導意圖,最多就是提個醒。目前,組織部門普遍人手少、任務重,干部監督重點都是對領導干部進行監督,特別是縣區一級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構合署辦公,共同負責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工作,其固有的監督職責根本無法履行。總之,現有體制不符合“以權制權”的監督規則,容易導致監督作用發揮不好,造成監督流于形式。

2、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一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監督工作是相互隔離的。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過程看,從方案的提出到組織實施,都是相對保密的,其內情只有領導層和相關工作人員知曉,組織部門監督機構無從知曉。由于監督機構對干部選拔過程無法參與,也無法監督,導致了選拔任用和監督工作“兩張皮”。二是由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封閉運行,紀檢機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外部監督的主要職能部門,一般只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出現問題時履行事后監督職責,使其監督職能及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三是由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開放性不夠,群眾監督、輿論監督這些監督體系中的重要力量,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無法掌握相關情況,無法實現監督者與實施者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造成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根本無法涉足到干部選拔作用工作領域。

(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不健全。

工作機制不暢是導致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由于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缺乏“事前防范、事中監控、事后追究”的有效監督機制,從而導致“用好的作風選人”這一選人用人根本要求得不到較好的落實。

1、事前防范不力。選人用人責重如山。能否選賢任能,關鍵是看任用干部前的推薦、考察等基礎環節是否真實有效。由于缺乏事前防范的有效機制,沒有給“伯樂”帶上“緊箍咒”,容易導致選人用人者責任心不強,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等法規、制度自覺性不高,工作隨意性大,有的甚至搞不正之風。

2、事中監控不力。正確選拔任用干部,整個過程需要嚴格堅持《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序、紀律,憑德才用干部。從調查中我們發現,紀檢機關等現有的監督手段重于事后追究,疏于事中監控,干部選拔任用的過程缺乏有錯即糾的機制,有的不按規定程序選任干部,有的程序走了,問題卻沒有發現,正是由于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糾正,最終造成用人失察失誤。

3、事后追究不力。有力的追究依賴于確鑿的事實。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比較注重程序的規范,但對容易影響干部使用的一些特殊情況,缺少必要的書證,一旦發生失誤,追究誰,誰來追究,怎么追究,證據不足,舉證乏力,難以落實,致使責任人沒有風險,弱化了約束力。現實中,許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問題反映,包括對“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問題進行選拔任用問責時,都是因為沒有證據而不了了之,使事后監督也無法成為一種有效的監督手段。

(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不完善。

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關鍵在于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真正有約束力的制度。現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不配套,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實際效果不好,使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1、沒有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度。現行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法規重點對怎樣監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了規定,但作為監督主體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應該承擔哪些責任沒有明確規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對干部選拔任用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和應該履行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但對責任制的監督實施則缺乏具體的內容,使責任無法落到實處,實踐也證明,責任制實施的效果也不理想。例如:《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規定,考察人員對干部考察工作負直接責任,職責包括實施考察工作,對考察對象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等,但考察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誰來監督、怎么監督,或者職責履行得好與差誰來評價,都缺乏配套的制度。

2、沒有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追究制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等法規、制度都明確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主體。但這個監督主體是集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如果責任主體監督不到位,對選人用人失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時,對監督主體應該怎樣追究,對監督主體中的責任人的責任怎樣追究,沒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規定,同時也造成由于沒有責任壓力,監督者往往無法保證很好地履行職責。

做好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對策建議

針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形成的原因,我們認為,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做好干部選任,解決“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等問題,著重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1、以事前防范為基礎,強化對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干部“帶病提拔”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于干部自身,個別干部考察提拔前就已經在某些方面表現出有“病”,但由于多種原因未被組織發現或發現后沒有及時采取有力措施而任其放任自流,最終導致“帶病提拔”。今后要充分利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屆中考核、換屆考核以及定期不定期的調整考核,全面分析掌握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特別要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在政治立場、民主決策、選人用人、廉潔自律、抓好班子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對考核中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及早采取領導談話、回復函詢和誡勉等措施,加以解決。對有反映的領導干部要及時進行談話,早提醒,早打招呼;對群眾反映領導干部問題比較具體的,要及時向本人或有關部門進行函詢;對需要進行誡勉的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制度規定提出誡勉要求,明確誡勉期限,促其按期改正。對需要查證核實的問題根據其性質,要本著不糾纏細技末節的原則,認真查證核實。對在重要崗位上的干部,發現有重要問題線索、不宜繼續從事現崗位工作的,要及時采取免職、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等組織措施進行調整,從而為源頭上避免干部“帶病提拔”奠定基礎。

2、以擴大民主為重點,改革和創新干部考察機制。針對以往干部考核中反映出的考核手段不科學、考核體系不完善、考核結果不準確的問題,要堅持以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為指導,積極改革干部考核辦法,引入先進的計算機信息技術,研究開發干部考核評價系統軟件,探索建立一套評價手段信息化、評價標準客觀化、評價過程民主化、評價程序規范化、評價主體多元化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進一步增強干部考核的準確性、科學性和公正性。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進一步細化考察內容,量化考察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操作方法和配套措施,針對不同層次、不同崗位、不同職務的干部要求,及時調整考察標準和側重點,同時,要延伸考察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表現情況,全面了解和準確掌握干部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的綜合情況。要進一步擴大民主,改進考察方法。通過由“封閉式”向“開放式”轉變,從“平面式”向“立體式”延伸,廣泛傾聽群眾意見,認真落實群眾在干部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從優化考察手段,延伸考察視角,拓展考察空間著手,探索和改進考察方法,更好地了解被考察對象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以及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為科學決策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3、以深化改革為突破口,嚴格落實相關配套制度。要把認真貫徹《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和中央“5十1”法規性文件,全面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相關配套制度,作為有效杜絕干部“帶病提拔”問題的重要措施來抓,在全面落實領導干部民主推薦、公開選拔、差額考察、任免干部票決制、任前公示制、新任領導干部試用等制度的基礎上,一要全面實行全委會任免干部票決制。對擬任鄉鎮、縣級部門黨政一把手的干部,要全部實行由縣委常委會提名,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二要堅持落實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以黨政“一把手”、新任職領導干部、重點行業、熱點崗位的領導干部為重點,堅持抓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力度。三要進一步發揮“12380”舉報電話的作用,高度重視信訪舉報工作。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干部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廉潔自律、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對“帶病提拔”等問題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應當及時調查;線索不夠清楚的,由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與被舉報人談話,要求作出書面說明。四要堅持對擬提拔干部書面征求干部監督聯席會意見的制度。堅持做到在黨委討論干部任免之前,主動征求干部監督聯席會的意見,對反映的一些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問題,特別是涉及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親屬子女謀取私利提供方便、重大項目和大額度資金審批個人說了算、生活作風奢靡等方面的問題,要深入調查核實。五要研究制定干部“帶病提拔”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規范干部“帶病提拔”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追究方式,堅決防止干部“帶病提職”,為選準用好干部提供監督保證。

4、嚴把四道關口,確保《干部任用條例》的貫徹落實。一要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嚴把用人導向關。根據《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精神,在選人用人上,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原則,始終做到注重思想政治素質、選靠得住的人,注重實干精神、選作風好的人,注重工作政績、選有本事的人,注重群眾公認程度、選群眾滿意的人,從用人導向的倡導和樹立上為防止和杜絕干部“帶病提拔”把好第一道“關口”。二是堅持走群眾路線,嚴把民主推薦關。要把民主推薦和群眾擁護作為選用干部的硬條件,貫穿于各種干部選任方式中。凡后備干部的確定、干部提拔對象的考察,都要堅持落實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制度,堅持做到不經過群眾推薦的干部不提交黨委討論,對民主推薦中贊成票低于50%的不考察,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推薦的人選在本單位不是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列為考察對象。同時,要明確規范民主推薦的范圍,強化對干部考察工作的民主監督,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選任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三是堅持標準和條件,嚴把組織考察關。要嚴格落實《用人失察失誤追究制度》、《選拔領導干部考察預告制度、差額考察制實施辦法》,打破過去干部考察結果封閉神秘化的做法,適度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在考察前公開考察對象、考察范圍、考察時間、選拔標準,讓群眾在考察范圍內篩選確定最合適的人選,在此基礎上,考察組綜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見,對被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績、廉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任職資格嚴格把關,努力提高干部選拔的質量和效果。在干部考察時,要嚴格執行干部考察責任制,堅持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考察人員要對考察結果的真實程度負責。對考察中不負責任,考察不準,或不能如實反映情況,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追究考察人的責任。四是堅持集體討論,嚴把黨委決策關。對于干部任免決策事項,要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實行常委會集體討論、任免票決制度,努力做到情況不明不決定,程序不符不決定,手續不全不研究,意見分歧較大的不表決,贊成票不超過應到常委半數的不通過,從決策程序上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問題的發生。同時要加強對《干部任用條例》、“5+1”法規性文件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有效地保證《干部任用條例》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