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拔任用監督檢查制度

時間:2022-10-11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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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拔任用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發揚民主、群眾參與;

(四)預防為主、違規必糾。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干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范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

第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二)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的情況;

(三)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規定的情況;

(五)執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職、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

(六)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七)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對群眾反映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章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實行干部雙重管理的單位,以主管方為主進行檢查,協管方配合。

第九條黨委(黨組)每年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對下級黨委(黨組)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

第十條檢查的方法步驟:

(一)擬定方案,組織檢查組并進行培訓;

(二)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說明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檢查公告;

(三)聽取被檢查黨委(黨組)的匯報;

(四)在一定范圍對黨委(黨組)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五)采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材料,包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干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原始記錄,干部民主推薦、考察、呈報任免等有關材料,以及調查處理群眾反映有關問題的材料;

(七)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組向派出機關匯報檢查情況并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根據檢查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認真執行的,在適當范圍內通報表揚;對執行不認真的,提出批評,督促其改正;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章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督,主要領導成員是第一責任人。同時,加強上級監督和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第十三條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

(一)黨委(黨組)研究干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者要求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二)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一)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應當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研究決定。

(二)黨委(黨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于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和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堅持和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聯合派出的巡視組,發現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問題,應及時向派出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加強組織(人事)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內部監督。組織(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決策、執行、監督、咨詢系統,逐步形成科學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約、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加強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二十條加強干部監督的信息工作。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干部監督信息網絡。

第五章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調查核實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一)對于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行為,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二)對于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責任人,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三)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在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有關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應當適時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情況。

第二十三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有關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情況。

(一)有關地方和部門對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批轉調查核實并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結果,三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

(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對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查核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第二十四條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員,按照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典型案例可進行通報。

第六章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凡本地區、本部門不認真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